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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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政策分析
壹、 現存問題
一、 福利服務需求人口數及需求範圍不易充分掌握
目前福利服務所面臨的最大課題,似乎不在經費短缺,而在於其服務對象的需求不易充分掌握。許多福利服務人口資料完全付之闕如,影響對需求的評定。
二、 政府與民間之角色未能釐清
從政府在福利服務所扮演的角色看來,未來我國福利服務的發展,必須有賴政府與民間在供給與財源等兩方面的適當分工。
三、 福利服務法規未能符合社會需求
除兒童福利法和殘障福利法已經修正,其他立法,尤其是社會救助法和老人福利法,從民國六十九年立法以來,福利服務的需求在質與量等方面有顯著的變化,因此立法的內容已有諸多不符合社會變遷的需要。
四、 福利服務與其他福利相關機構之間橫向協調不足
針對經濟和社會弱勢人口所提供的各類福利服務,其福利供給必須透過福利服務網來滿足。且如未能建立各類服務相互支援的系統,整體福利服務的功能將無法充分發揮。
五、 福利服務經費分配不均
福利服務的經費,隨著需求增加而有逐年遞增的趨勢,但其經費分配卻缺乏客觀的指標,造成內在不公平的問題。
六、 社會行政及工作人力不足
福利服務的立法內容難以落實,主要係因規定的福利服務最低專業工作人員的人數,各縣市均無法達到最低要求。其次,是專業工作人員制度迄今未能建立。
貳、 未來趨勢指標
一、 社會面─家庭人口結構指標
(一) 人口老化:依據台灣地區未來人口結構推估,未來十年人口老化指數將明顯增加。
(二) 家庭功能及婚姻制度趨近西方工業化國家之性質:未來十年間,家庭結構持續趨於小型化與簡單化。
二、 經濟面─所得分配指標
就客觀的所得分配指數而言,台灣地區高所得與低所得人口間所得分配的落差,自一九八○年來即反應出持續惡化的趨勢。都市化程度差異對所得分配亦有影響,近年來鄉村家戶所得相較於都市家戶所得有愈來愈不平均的趨勢。
三、 福利需求人口數
目前國內在推估各類福利服務需求人口依據的完整實證調查資料方面,出現斷層現象,官方統計單位雖定期進行各類福利服務人口之現況調查,並產生相關調查結果數據,惟尚未能普遍建立服務需求面與供給面之推估指標,致使福利政策之發展目標雖可確立,在執行與推展過程中卻缺乏規劃性及前瞻性的作法。
參、 未來課題分析及策略性建議
一、 福利服務指標及政策之建立與評估
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在需求面考量上,除需以社會整體結構因素為基礎外,尚包括以問題導向及目標團體群導向二方面探討福利需求面。在福利服務供給方面,主要來自政府及民間二部門,因此,於規劃福利政策過程中,須對中央至地方體系福利機構之人力、財力與運作情形進行了解。政府應:
(一) 建立資訊化福利服務人口查報及服務系統;
(二) 積極培訓指標推估技術人才;
(三) 加強社會福利行政部門之研究發展工作。
二、 建立政府與民間福利服務的適當分工
(一) 建立民間團體與政府機構合作推動福利工作模式:
政府鼓勵民間參與社會福利工作之時,「營利」組織固可在有條件的環境之下准許成立,彌補政府供給之不足,但更應鼓勵「非營利」組織成立,一方面提升服務素質,一方面也避免來自「營利」福利機構的「超值」市場供給。
(二) 加強建立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機構間若能緊密合作,一則可以避免政府機構較缺乏彈性和效率的服務遞送效果,另方面可以避免政府福利行政體制內人事需求的過度膨脹。
(三) 加強督導統合性民間資源組織:
整合民間資源投入社會福利工作,使其制度化、統整化、科學化的運作。
(四) 強化家庭功能:
為善用我國傳統式以家庭與子女為主軸之福利服務輸送網絡,政府宜提供適當誘因,如對扶養照顧父母之家庭給予大幅減稅優惠、提供低利率貸款及推動社區老人服務及託育等措施,以滿足現代家庭之需求並強化其功能。
三、 平衡社福資源之分配
(一) 均衡規劃整體福利預算之分配:在福利服務預算分配上,應避免僅少數福利需求者受惠。
(二) 改善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方式: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款宜採較彈性之方式,使地方政府擁有較多的財源自主性。
(三) 縮小社福資源的城鄉差距:政府在規劃社福資源的分配上,應考量偏遠地區之特殊性。
四、 推廣志願服務人力參與之模式
(一) 強化「專業化」志願服務人力之運用:社政單位應投入發展志願服務人力之運用、訓練、考核模式,以發展這些團體的專業取向。
(二) 發展各階層人力共同參與志願服務之模式,鼓勵「家庭參與」志願服務。
(三) 培養民眾服務即榮譽的觀念,建立「終身累積」志願服務卡制。
五、 推展社區照顧
(一) 注重政策及執行之兼顧:政府不僅須有明確的社區照顧政策宣示,並應修正相關法規以呼應配合,使執行得以落實。
(二) 加強正式照顧資源之建立並提升非正式照顧資源之品質:政府應大力發展支援性服務,增加提供適當的社區設施。對於非正式照顧者之服務素質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注意其服務品質。
六、 釐清社會救助之範圍
(一) 以「相對貧窮」代替「絕對貧窮」:由於貧窮線計算標準偏低,使得「隱藏」的低收入戶者未能受到應有的照顧。社會救助宜制定一些較具彈性之措施,或動用民間資源彌補法令缺乏彈性所帶來的救助缺憾。
(二) 以「權利義務觀」代替「依賴權利觀」:由於社會救助的經費亦係來自人民繳納的稅收,故所有社會政策和福利實施方案均應融入受助的權利義務觀念,包括資源的妥善使用、救助條件的自我規範,並摒除個人依賴權利的觀念。
(三) 以「整體服務」代替「零散照顧」:未來對低收入戶的服務和照顧,宜以「整體方案」作業和「全人」(Holistic)需求的考量,以「統合式」服務體系代替「分散式」服務地點,整合所有可用資源,動員相關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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