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99下 韓非子選讀-講次摘要(第1~36講)

99下 韓非子選讀-講次摘要(1~36) 熱心人提供




第 01 講 - 《韓非子》的特質



一、《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一、二、三節

1.《韓非子》的研讀價值。

2.《韓非子》極富於文學的創發性。

3.《韓非子》的時代背景與生平事蹟。

4.《韓非子》的思想淵源。 



極富於文學的創發性,開創了「儲說」、「難」等嶄新的文學體裁,和<解老>、<喻老>解說、譬喻的體例。



儒家是探討人類的終極關懷問題,法家則是著力在現實的關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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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講 - 《韓非子》的立論基礎



一、《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四節《韓非子》的立論基礎

自利人性觀、演化歷史觀、務力國家觀。



二、《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

1.《韓非子》是我國最完備的政治學重要典籍。

2.《韓非子》的政治思想:尚法、用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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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講 - 用術與任勢



一、《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

1.《韓非子》「聽言觀行」的用術理論

2.《韓非子》「用人」、「伺察之術」的用術理論

3.《韓非子》的政治理論中「任勢」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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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講 - 《韓非子》的論述指標



一、《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政治思想中的「任勢」理論

1.借賞罰以固勢



二、《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六節《韓非子》的論述指標

1.耕戰富強

2.尊君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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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人性自利



一、《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立論基礎篇中的第一節

1.人性好利

2.近利?遠利?

3.婚姻重要,還是金錢重要?

4.自利而嫉妒,阻撓人才進用

5.互荐互利

6.知足無患

7.自利而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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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因應制宜



《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立論基礎篇中的第二節:因應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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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國家務力



一、《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立論基礎篇中的第二節:國家務力

1.明君務力:明君務力,不務德而務法

2.明主通於富強

3.務實與實效

4.請拿出具體有效的辦法來

(1)田仲論瓠──實用實效的觀點

(2)教不死之道的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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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法術之士的孤憤



《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第一節〈孤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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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講 - 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



一、《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中的第二節〈孤憤〉參證篇

1.飾姦試君

2.擅主徇私或以法事君

3.猛狗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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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講 - 諫說艱難的省思



《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中的第三節〈說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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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諫說的方法與成功的境界



《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中的第三節〈說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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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講 - 和氏獻璧



一、《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中的第四節〈和氏〉篇

借用和氏獻璞的故事,申論法術之士處境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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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講 - 法與術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一節〈定法〉篇

〈定法〉篇,是《韓非子》最理想的開宗明義的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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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申子、商君的理論不盡完善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一節〈定法〉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二節〈定法〉參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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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罪刑法定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二節〈定法〉參證篇

1.罪刑法定

2.以天下人為耳目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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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講 - 掩情匿端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1.審合形名

2.掩情匿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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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勢重者,人主之淵也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四節〈二柄〉參證篇

三、《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五節〈問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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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講 - 對應急世的法家政論



一、《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中的第一節〈五蠹〉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四節〈二柄〉參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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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講 - 批判「五蠹」



一、《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第一節〈五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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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講 - 儒、墨顯學



一、《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第二節〈顯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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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講 - 民智如嬰兒



一、《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第二節〈顯學〉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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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講 - 眾其守而重其罪



一、《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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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講 - 帝王之政



一、《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參證篇

1.毀譽與賞罰不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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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講 - 自恃無恃人



一、《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二節〈六反〉參證篇

1.賞罰與毀譽不能一致 

2.自恃無恃人

3.重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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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講 - 重刑的理由



一、《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二節〈六反〉參證篇

1.重刑的理由

2.辯智不合實際

二、《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一節〈難勢〉篇

1.慎到恃勢不慕賢:

2.儒者主張賢者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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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講 - 中主抱法處勢



一、《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一節〈難勢〉篇

1.韓非子提出了人設之勢

2.中主抱法處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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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講 - 兵不厭詐─言論切實該賞



一、《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二節〈難〉篇選讀

1.兵不厭詐──言論切實該賞

2.舜耕歷山──論德化不如法治

3.管仲臨終獻言──論宜推介法術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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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講 - 齊桓公遺冠雪恥─慈惠亂本



一、《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二節〈難〉篇選讀

1.管仲臨終獻言──論宜推介法術之言

2.齊桓公遺冠雪恥──論慈惠亂本

3.踊貴屨賤──刑罰要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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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講 - 子產辨聲斷案─分層負責



壹、講次大綱:

一、《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二節〈難〉篇選讀

1.踊貴屨賤──刑罰要恰當

2.子產辨聲斷案──論分層負責

3.文王請解炮烙──論不輕炫示。



貳、〔延伸閱讀〕:

「子產辨聲斷案」,由婦人哭喪的聲音,可以辨出複雜的情感,因而斷案:

(1)《史記.呂后本紀》、《漢書.外戚傳》,呂后哭惠帝「哭而泣不下。」

(2)《龍圖公案.白塔巷》,阿吳哭喪,「半喜半悲,並無哀痛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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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講 - 君臣協力成就霸業



一、《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二節〈難〉篇選讀

1.政在選賢──論防微知下

2.霸業誰之功──論君臣協力

3.小臣稷遁世──論隱逸與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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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講 - 太子犯法,也得認罪



一、《韓非子選讀》第八章《韓非子》〈儲說〉法術勢參證篇第一節「崇法」

1.太子也要守法

2.行法不避親貴所愛

3.用刑公平,受刑人不怨

4.不惜代價引渡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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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講 - 不顯露不表現─貴在謹廩



一、《韓非子選讀》第八章〈儲說〉法術勢參證篇第一節「崇法」

1.罰比賞更管用

2.嚴厲必罰──不能太仁、太不忍人

二、《韓非子選讀》第八章〈儲說〉法術勢參證篇第二節「用術」

1. 不顯露不表現──貴在謹廩

(1) 貴在謹廩

(2) 甘茂刺探秦惠王欲相公孫衍

(3) 靖郭君偵伺齊王想冊立為夫人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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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講 - 眾端參觀─避免濫竽充數



一、《韓非子選讀》第八章〈儲說〉第二節「用術」

1.「眾端參觀」──從各種端緒,參合眾說,加以考察。

第一項子題是:眾人合計,莫三人而迷

第二項子題是:避免濫竽充數

第三項子題是:莫讓「三人言而成虎」

薄疑說:君主身邊都有蔡婆一類信賴倚重的人,往往就是重人。



2.明察似類:臣子常假託類似的事情來欺矇君主,君主務必要明察。

第一項子題:鄭袖計劓美人

(1)膚受之愬:像切身之痛那樣的訴冤

〈姦劫弒臣〉篇講述春申君的愛妾余,讓春申君遺棄了正妻;又讓春申君殺掉兒子甲。



武則天做昭儀的時候,扼殺自己剛生下來不久的女嬰,嫁禍給王皇后。



(2)延伸閱讀:王熙鳯陷害尤二姐。(《紅樓夢》第六十五至六十九回)

第二項子題:夷射酒醉後得罪小人,招來殺身之禍



3.不能「買櫝還珠」,君主聽言觀行應該務實務本。

(1)買櫝還珠,因為喧賓奪主。

(2)用棘刺尖怎能雕刻獮猴?

觀察刻刀,能不能利用棘刺的尖端雕刻出工藝品就可以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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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講 - 利害有反



一、第八章〈儲說〉第二節「用術」

1.務實、切實:畫鬼最容易

2.利害有反

(1)烤肉上竟然繞有頭髮

(2)洗澡水中怎麼有小石子?



二、第八章〈儲說〉第三節「任勢」

1.人主兼燭一國──侏儒夢見灶

2.家奴弄權──叔孫豹毀於私生子豎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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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講 - 權借在下─戴綠帽被愚弄



一、《韓非子選讀》第八章〈儲說〉第三節「任勢」

1.權借在下──戴綠帽被愚弄

(1) 解說討論

(2) 演飾劇情

(3) 延伸閱讀:《初刻拍案驚奇》〈喬兌換胡子宣淫 顯報施臥師入定〉。

2.重臣勢大而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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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講 - 任勢與惠民



一、《韓非子選讀》第八章〈儲說〉第三節「任勢」

1.任勢與惠民

(1)齊景公之晉,問政於師曠,師曠曰:「君必惠民而已。」

(2) 景公與晏子遊於少海,晏子對曰:「若君欲奪之,則近賢而遠不肖,治其煩亂,緩其刑罰,振貧窮而恤孤寡,行恩惠而給不足,民將歸君,雖有十田氏,其如君何﹖」

(3) 或曰:景公不知用勢,而師曠、晏子不知除患。

2.僚屬不得擅行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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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大書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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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下 韓非子選讀- 網路自我評量(第1~36講) 小玉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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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講 - 《韓非子》的特質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從哪裏看出,《韓非子》極富於文學的創發性?

《韓非子》雖是說理的思想性子書,文學方面的特色仍然非常耀眼。不但在文學寫作技巧,有特出的成就,而且極富於文學的創發性,開創了「儲說」、「難」等嶄新的文學體裁,和<解老>、<喻老>解說、譬喻的體例。

2.批評法家學說「傷恩薄厚」,夠不夠客觀?

這個問題跟傳統讀書人狹隘的視角有關。一般人以儒家思想為主體來判斷是非,對法家的批判大致是遵從班固「傷恩薄厚」的批評。其實,儒學大師牟宗三先生早已指出:儒家是探討人類的終極關懷問題,法家則是著力在現實的關心問題。儒、法兩家觀察角度不同,彼此批評,難免會有完全相對相反的論斷。平心而論,以儒論法,「傷恩薄厚」的批評既不客觀、不近理,也不切實情。法家主張平等主義,論法執法,講求平等,必得泯除尊卑貴賤親疏的關係,以儒家的角度看來,便是「傷恩薄厚」,這多少帶有學派互相批判的門戶之見。

3.從哪裏見出《韓非子》具有政治上實質的參證作用?

《韓非子》關顧現實,主張面對現實、面對問題,去研擬解決的方案,使得他的學說具有政治上實質的參證作用,因而歷代成為政治家喜愛的書籍,自秦始皇、李斯以下,三國時的諸葛亮還為蜀後主抄錄過,劉備臨終時特別向兒子強調它「益人意智」。每當國家危疑弱亂之際,就有學者研究如何參酌《韓非子》,以謀求國家的富強。鴉片戰爭以後,學者們研究《韓非子》的更多,它務實的政論吸引讀者,歷久不衰;連鄰國日本都有不少學者致力於《韓非子》的研究,寫出非常深刻的參考論著。處於當今的民主政治環境,學者們也在《韓非子》中發現崇尚客觀、公平、公開的成文公布法,早已具備「罪刑法定」的可貴主張;有關循名責實、多方面尋求人證物證的人事管理辦法,也讓政府銓敘部門、企業管理領導可以多方面借鏡參考。

4.《韓非子》的思想,和儒家有些什麼淵源?

《韓非子》思想與儒家的淵源,主要是荀子。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三節《韓非子》的思想淵源。

5.《韓非子》的思想,和名家有些什麼淵源?

《韓非子》思想與名家的淵源,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三節《韓非子》的思想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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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講 - 《韓非子》的立論基礎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正視人性自利的事實,要如何調處,避免衝突?

人性是自利的。個人計利,國家也謀利;百姓計利,臣僚計利,君主也計利,這些利益有時還是互相衝突的。自利既是存在的事實,政治家要治國就得面對,該怎麼辦呢?就得設法引導臣民看長利、遠利,拋開短利、近利;要立定尊君重國的指標,要求臣民先顧全君利而後考慮臣利,要看重國家的公利而看輕個人的私利。

2.試解說尚法的重要原則:平等客觀。

過去的法令,含階級性,也含祕密性,沒有固定的標準,平民不易了解,貴族也可以隨意更動。春秋以後,封建制度動搖,法家應時而出現,擬用客觀的「法」做做為治國的準繩;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再區分貴賤來衡量刑責的輕重,不再有同罪異罰的情形。

3.試解說尚法第二項原則:罪刑法定。

〈難三〉篇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是編寫在圖書裏,設置在官府,向老百姓公布的。既有編輯成文的法律條文可以依據,又已公布周知,某些罪行,有何種懲罰,便有了固定不移的標準,任何人不能隨意逃避法律的制裁,任何人也不會隨便被人羅織罪名,枉加陷害,這就有了「罪刑法定」的意義,是保障人權的突破性建樹。

4.關於賞罰,可以談談具體的重要理論嗎?

法律規定獎懲的條文,不外有功則賞,有罪則罰。《韓非子》說:「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賞罰是客觀地依據個人的行為優劣而產生的,一切全看自己的表現,執法絕對公平,所以受賞的人無須特別感激君主,受罰的人也不會埋怨長上。這是多麼公平的作法!



〈五蠹〉篇說:「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依照功罪訂定賞罰,還得注意到三點:一是利用人們的自利心理,因應人情制定鼓勵建功、嚇阻犯罪的條例。二是獎賞必得要優厚、懲罰必得要嚴重,才有效果。三是賞、罰得要切實執行才算公平。執法公平,才能貫徹法治,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信賞必罰是執法公平的一項措施。

5.從哪裏見出《韓非子》富有科學的實證精神?

《韓非子》中談到「循名責實」,指把「名」和「實」運用到政治考核的一套辦法。韓非子主張「循名責實」,君主督課群臣,考核政績,必須要求臣子言行相合,也就是名實相符。名實相合,就獎賞;不合就懲罰。既用來責求官吏稱職,也用來要求百姓守法。



《韓非子》談循名責實,除了形名術之外,還有參伍術,兩者密不可分,應當連帶理解。要以「形」證合「名」,必須要多方面諮詢意見,這叫做「行參」;也要多方面考察真偽,這叫做「揆伍」。這樣子多方面搜集多種論據,考核名實絕不是孤證巧合,而是客觀印證,有充分的人證、物證,論斷起來就比較公正合理。循名責實與行參揆伍併合,《韓非子》提供了一套人事評量、考核的公允周妥的辦法,富有科學的實證精神,是《韓非子》學說對後世的不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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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講 - 用術與任勢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用人」的用術理論,有哪些重要的項目?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中「用術」的理論。

2.何以見得任勢之必要?

韓非子倡導帝王政治,主張君主集權,勢論,在思想體系中應該是最重要,最首要的。國君要能掌握威勢,才能行法用術,政治才能運作。《韓非子》中談「勢」,有時說「威勢」,有時說「重」,都是指統治權或主權而言,當然與權勢密切相關的君位也涵賅在內,所以有時也說「勢位」。由於人性自利,必任勢,大眾才肯服從;時代演變,必任勢,才能因應制宜;國際之間以實力相較量,必任勢,才能自立自強,進而在安定中求發展,奠定霸王的基礎。

3.為什麼君主要獨擅權勢?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中「任勢」的理論。

4.《韓非子》提及抱法處勢,有些什麼可貴之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中「任勢」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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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講 - 《韓非子》的論述指標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主張借賞罰以固勢,其說如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五節《韓非子》的政治理論中「任勢」的理論。

2.請說明「耕戰富強」理論的要點。

「耕戰富強」理論的第一個要點是:富強要由內政著手。政治要求國家安定強盛,不能單靠縱橫捭闔,必須從根本的內政著手。



第二個要點是:爵賞以勵耕戰,要用優厚的爵位俸祿獎賞,來勉勵人民賣力耕作、奮勇作戰。獎賞的方式,可以歸為三種:第一、給予善田利宅、高爵厚祿。第二、重農業而賤商工:國家政策要重視農業而看輕工商業。第三、讚譽耕戰之士:除了爵賞之外,設法讚譽耕戰之士,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使商人、工人、游食之民都欣羨而看齊。



「耕戰富強」理論的第三個要點是:明法以除姦偽,要闡明法度來消除違法、詐偽的人。韓非子批判儒生「亂法」、遊俠「犯禁」,道家的「貴生」一派,縱橫家的策士,名家的辯智之士,還有救活殺人的兇手、窩藏犯法的惡人那些所謂的「義士」,也都是屬於違法詐偽、無益於國家的人。

3.《韓非子》的另一個論述指標「尊君貴法」,可以略加說明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一章第六節《韓非子》的論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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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人性自利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人性好利,可以成為激勵驅動的誘因,可以略做說明嗎?

〈說林下〉篇說:「鱣似蛇,蠶似蠋。人見蛇則驚駭,見蠋則毛起。然而婦人拾蠶,漁者握鱣,利之所在,則忘其所惡,皆為賁、諸。」鱔魚樣子像蛇,蠶樣子像烏蠋,人們見了蛇就驚慌害怕,見了烏蠋就寒毛豎起。但是打漁的人手握鱔魚,養蠶的婦人用手撿蠶,只要有利可圖,人們就忘了曾是自己所嫌惡的東西,都奮勇去爭取,個個成了孟賁、專諸一樣的勇士。看,「利之所在」,也可以成為激勵驅動的誘因:夫耕之用力也勞,而民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戰之為事也危,而民為之者,曰:「可得以貴也。」人們並不喜歡勞苦和危險,但若是勞苦可以獲得富裕,冒險可以得到顯貴,那又不同,都願意去做了。耕戰富強政策可以利用人民自利的心理去加以獎勵,以富裕與顯貴來誘導。

2.婚姻重要,還是金錢重要?試從「衛人嫁女」及「夫妻禱祝」的自利來討論。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第一節人性好利:二、近利?遠利?「婚姻重要,還是金錢重要」。

3.由於自利,就嫉妒他人,阻撓人才的進用,試例說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第一節人性好利:二、近利?遠利?(二)自利而嫉妒,阻撓人才進用。

4.管仲、鮑叔牙的相約互荐,可以有更寬廣的理解嗎?

人與人之間,即使各為自己打算,有時也需要互相合作,互助才能互利。〈說林下〉篇記載:管仲、鮑叔牙相約互荐,誰先成功,就引荐錄用另一個人。鮑叔牙追隨公子小白,小白先一步回國做了國君,成了齊桓公。



鮑叔牙引荐,國君就拜管仲為相。好朋友商議:各自輔佐一個政治人物,誰先成功,就引荐錄用另一個人。這表明了讀書人有志用世、積極進取的人生觀。法家一類的人倡議讀書人應該主動尋找報國的機會,《管子.大匡篇》記載管仲對於自殺殉主的看法:「夷吾之為君臣也,將承君命,奉社稷,以持宗廟,豈死一糾哉!」做事是為國家做事,不是為某一位「君主」做事。管仲不能為公子糾自殺盡節,轉而事奉齊桓公,雖然輔佐有功,使齊桓公成為春秋霸主,但他的道德與功業不能兼美,一直都是歷代論議的問題。客觀來說:政治家如果都有為國家、為人民設想謀福的理念,有具體的事功,人民就有福了。何必拘泥什麼黨派、什麼領袖﹖管仲、鮑叔牙二人分頭輔佐可能成功的公子,相約互荐,是萬無一失的做法,也是有長遠眼光的政治投資。

5.請譯解:「罪莫大於可欲」。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第一節人性好利:五、知足無患。

6.〈備內〉篇談及自利因而利他,可能是有目的而為;有時是為了職業關係,而有一些看來是利人或害人的思維,並非跟個人的品德有什麼關聯,可以扼要地列幾句名句吧來說明嗎?

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

7.究竟如何能自利而互惠,請證說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第一節人性好利:七、自利而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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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因應制宜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因應制宜的觀念切合時代需要嗎﹖

歷史演化,要能與時俱進,因應制宜。每一個時代有每個時代不同的問題,歷代聖王都是順應時勢,因應變通,解決當代的問題,才能成為時代的共主的。新時代必然也需要領導者能面對問題,因應制宜,研擬有的政治措施。

2.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這話有道理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二章第二節因應制宜。

3.韓非子有名的寓言故事「守株待兔」,究竟想表達什麼意思?

「守株待兔」的譬喻,用誇張的笨人死守一個定點,期待偶然發生的奇巧事件能夠再度出現,巧妙的諷喻突顯了儒家一味稱揚古代先王的治績,而變得僵化,不知因應制宜的缺點。

4.「郢書燕說」有些什麼意涵?

韓非子認為先王之道時代久遠,儒家稱引先王所建立的理論,往往脫離實際,摻入許多臆想的成分,有過度解讀的現象,未必能掌握原來的旨趣。「舉燭,是崇尚光明的意思;崇尚光明,就是要推舉賢能的人加以任用。」治理是治理了,但並不是郢人書信原來的意思。「舉燭」確實被過度解讀了,韓非子認為儒生談論古事,也大多像這樣子過度解說。

5.「買履取度」有些什麼意涵?

韓非子批評儒者「不適國事而謀先王」,不能考量如何妥適地處理政事,而一味講求效法先王,就跟「買履取度」一樣。他講究因應制宜,任何政事該面對現實去研擬可行的方案,儒者只是強調先王之道的已有說法,拘泥成說,從來不考量現實狀況,就不能考量如何妥適地處理政事,確實不切實際。韓非子透過寓言,突顯了儒學拘守成說的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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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國家務力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並未否定德化,而從效果上論說:「不務德而務法」,理由何在?

《韓非子》從人性自利、歷史演化的觀點,進而推論出重視現實實際利害關係的國家務力觀。講求實力,是現實,也是必要如此的。「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人,故明君務力。」道德在治國或國際關係上完全用不上力。《韓非子》解說:英明的君主不用德化而要用法治的理由,是德化只有局部的、偶然的效果,法治卻有全面普遍的、必然的效果。法家重視實效,他從效果上來論說,舉證說明,並沒有否定德化的意思。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當然得注重普遍的、必然的效果。在舉證討論中,充分的論據,明快的譬喻,流暢的文筆,也是令人激賞的。

2.韓非子說:明主通於富強,不贊成「仁」、「愛」的做法,請加以解說。

慈母對於幼弱的孩子,疼愛得無以復加。但是孩子有邪曲不正的行為,就要讓他追隨老師學習;有嚴重的疾病,就要讓他求醫看病。這是理性的考量,單靠愛心是不夠的。英明的君主,明瞭使國家富強的辦法,謹慎處理政事,要「明其法禁,察其謀計」。仁,是慈愛恩惠而看輕財物;慈愛恩惠,就下不了狠心;看輕財物,就喜歡施捨。不狠心,懲罰就多加寬宥赦免;喜歡施捨,賞賜的就多數沒有功績。仁愛的人處於君位,臣民就放縱而輕易觸犯法制禁約,苟且僥倖而期盼君主額外的賞賜;這並不比「殘暴」好到哪裏去。謹慎處理政事,要針對現實實況具體實際去做,而不是一味援引成說,空泛地說要如何行仁義。韓非子把儒者談論的「仁」範圍縮小,推論仁政實施結果是百姓心存僥倖、輕犯禁法,自有一套道理,那麼他的理想做法呢?就是施行「法治」,唯有「法治」可以培植國力,致富圖強。

3.請拿出具體有效的辦法來,有些具體做法嗎?有何意義?

韓非子認為:處理政事要具體有效,要拯救飢民,就具體提供美味的食物,否則只是空口勸導飢民吃飯,一點用也沒有。要發展經濟,就開發資源,鼔勵百姓積極努力,開墾荒地生產糧食,自然累積財富。如果只是勸說君主借貸、施捨、賞賜,國家的資源永遠不夠分派,又養成百姓苟且僥倖依賴的心理,這樣絕不能使人民富足。看來韓非子是要求人人做生產者,為自己為國家生財致富,而不是做個徒然等待救濟的寄生蟲。所以他認為儒者的言論,不致力於農耕,而喜歡談論借貸、施捨、賞賜一類的仁政,稱道未必真有的聖人事蹟來取悅民眾,都是空泛不實,空口勸導飢民吃飯的說法。「辟(闢)草生粟」、開發資源,就是充實實力、務實務本的經濟上致富的積極方策。

4.「田仲論瓠」詮釋了什麼道理?

「田仲論瓠」的寓言,詮釋了務實講求實效的主張。田仲跟自己所談論的「堅如石,厚而無竅」的大葫蘆簡直沒什麼不同。雖有美德,能自力更生,貫徹個人主義,不虧欠任何人;但由法家尊君重國的角度論斷,他與團體隔絕,即使有才智,也不能奉獻給國家,所以斷定為「無益人之國」,等同於「堅瓠」了。說得也有道理,讀書人多少要為社會盡些心力,不能只顧自己逍遙自在,離群索居。孔子不也說過:「吾豈瓠瓜也哉?焉能繫而不食!」(《論語.陽貨》)孔子也很想為國家做一番事業呢!瓠瓜是經濟作物,用來設喻,貼切有力。

5.試論「教不死之道的人死了」的寓言意蘊。

有個外地客聲稱能教導燕王修練長生不死的道術,燕王派人去向他學習,派去的人還來不及學,這個外地客就死了。燕王大怒,殺了派去學習長生術的人。燕王不知道這外地客欺騙自己,而怪罪學習的人學得太晚。相信不可能的事,而誅殺無罪的臣子,燕王真是不能細察事理!人們最關切的、認為最重要的,應該是自己的生命,從務實講實效的角度來看,教不死之道的人死了,自己就已戳破謊言了,不是嗎?不能讓自己長生不死,怎能讓君王長生長壽呢?可悲的是燕王相信不可能的事,天底下哪真的有長生不死之術可以讓人修練呢?可憐那個派去學習長生術的人,無辜被殺;更可憐的是燕王,到了這個關鍵時刻,還執迷不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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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法術之士的孤憤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重人的定義是什麼?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一節〈孤憤〉篇。

2.法術之士可能有怎樣的禍難?

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戮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

3.請解說:「知不類越,而不知不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的意蘊。

國富兵強是國家發展的指標,要達到這個指標,君主獨擅權勢是必要的。國家一定要由君主來掌控,否則君主只成了傀儡,有國家等於沒有,君權就是要「吾能制」。很多君主只知道自己的國家不類似越國,越國地處偏遠,不能控制,卻不知道一旦失了控制權之後,國家已經不是原來自己能掌控的國家!田氏篡齊,六卿專權,三家分晉,都是歷史沈痛的教訓,做君主的一定要避免重蹈覆轍,那就要自己掌握權勢。千萬不要讓大臣掌握政權,獨裁專斷,而自己還不知道嚴重,不曉得收回政權。這一段是〈孤憤〉篇感慨人主不能用術,以致大臣獨攬政權,特意點明:這也等於已經失去權位,而不是極有可能,或即將失去權位而已。

4.〈孤憤〉篇感慨「左右太信」,影響國家人事任用,能加以解說嗎?

韓非子分析:法術難以推行,不僅是大國,小國也是這樣。關鍵在君主無術。君主的左右近侍不一定聰明、賢良,君主認為人臣中有聰明、賢良的人,想聽信任用、禮遇他,於是和左右的近侍談論他們的言論、德行,這等於是和愚蠢、不賢良的人評論聰明、賢良的人。這樣君主的論斷當然是謬誤了。於是有修養的、有才智的人就要被毀謗誣陷,因而被廢黜,君主就被蒙蔽了。不憑功勞、功效去判定人的才智和德行,不拿綜合證驗的方法去審查人的罪行和過錯,卻聽信左右親信的言論,全因為君主無術啊!這段重點在於感慨君主用人不能客觀審慎考核,而聽信左右親信的言辭;偏偏這些左右親信往往無德無能,又貪財爭權,干涉政治,政事如此,當然也怪君主無術了。左右侍臣,是重人的四助之一,是重人的黨羽,同樣是法術之士的殺手。

5.為什麼說:「人臣有大罪」是「人主有大失」?

重人率同門徒黨羽,一起欺騙君主,搜括錢財,侵害掠奪,結黨營私,相互一個口吻說話,汩惑君主,敗亂法制,擾亂士民,使得國家危殆削弱,君主憂苦屈辱,這是重大的罪過。這些對重人的指控,都從是否崇法尊君,是否奉公忠誠來衡定。雖然沒有明言,韓非子以法術之士自我比論,指陳君主無術與重人無法,感慨萬端。「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韓非子指出君臣相互對應的關係,有什麼樣的君主,就有什麼樣的臣子,人臣有了嚴重的罪行,導致國事一塌糊塗,但是不能把責任完全推卸給臣子,人主也有重大的失誤。如果君主能善用方術,臣僚就不會不守法紀,以致久而久之,演變而為重人了。君主用術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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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講 - 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壞臣子」陽虎怎麼會忠誠盡心地事奉趙簡子?

陽虎事奉君主的哲學是:看看君主賢明或不肖,採取不同的因應對策。君主賢明,就規規矩矩,盡心盡力;君主不肖,就掩蓋文飾,做些違法的情事,嘗試試探。人性自利,無所謂善或惡,只要有機會謀利,合法最好,非法也敢於冒險,如果君主很好欺騙,沒有防止姦邪、明察隱微的方術,臣子的膽子就越來越大,從為姦到劫君、弒君都有可能。趙簡子回答左右侍臣的提問,具有經典的意義:「陽虎致力於竊取政權,我致力於保住政權。」就用方術控御陽虎,陽虎也就不敢為非作歹,好好地事奉趙簡子,使趙氏得以發展,興盛至於強大,幾乎到達稱霸的地步。原來一個「壞臣子」也可以在適當的規範下成為標準的好臣子。趙簡子能用術控制陽虎,防止他做違法的情事,賢明的君主就該這樣讓所有的臣子都規規矩矩、盡心盡力事奉他。

2.「以法事君」與「擅主徇私」關鍵在哪裏?

〈姦劫弒臣〉篇從姦臣、劫臣、弒臣的行為,分析君主的相應方術,說明法、術、勢並重的治國理論。反覆分析群臣、左右侍臣可能被政治環境影響而有表現出忠誠或姦邪的兩種狀況,臣子究竟是「以法事君」或「擅主徇私」,關鍵就在君主是否能任勢行法用術。擅主之臣是控制君主的專斷臣子,就相當於〈孤憤〉篇所說的重人。重人控制、利用四助,其中群臣百官與左右近侍貼近君主和重人,工作上的接觸又瑣細而頻繁,對實際政治的影響,在四助中明顯佔著關鍵性的位置。

3.為什麼說:「大臣如猛狗,左右皆社鼠」?

韓非子檢討影響君主的周邊人物,大臣(重人)和左右,給了兩個非常生動的比喻:大臣如猛狗,左右皆社鼠。就「大臣如猛狗」來說,故事先說明酒店經營一切條件具足,卻是落得好酒變酸的下場,原來是有猛狗存在,牠迎面咬人,嚇走了所有的顧客。「不殺掉那兇猛的狗,人家就要說你的酒酸。」這樣一說,便讓人聯想到大臣的跋扈和壟斷作用,大臣凶猛狠厲,阻隢人才奉獻心智,甚至陷害才士,等於斲傷國家的生機。至於社鼠,棲息在社木中,不殺不行,要殺又投鼠忌器,用社鼠來比喻君主左右的人再貼切不過了。君主起居飲食離不開左右親信,這些人未必賢智,看不破名利,很容易被人利用,常會捲入政治權利鬥爭之中。問題癥結是,即使再英明的君主,往往不懂得把私生活和政治劃開,因此常被這些人影響到政治上的決策,於是他們又變成不肖群吏巴結的對象。他們弄權奪利,幾乎與重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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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講 - 諫說艱難的省思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何以見得應合人主之心極難?

〈說難〉第一段揭示諫說要應合人主的心理非常困難:學問、辯才、膽識本來也可能是困難所在,卻是自己可以努力克服的;真正的困難,在於必須了解所要諫說的對象的心理,進而拿最合宜、最妥貼的說詞去投合他。諫說多數是單向鋪陳某種意見,顧此就失彼,所諫說的對象如果是想求得高潔名聲的人,而我卻對他談論一些如何獲取厚利的話,那麼就要被看成鄙俗,而給予低賤的待遇,必定要被離棄疏遠的了。所諫說的對象如果是想獲取厚利的人,而我卻對他談論如何求取高潔的名聲,那麼就要被看成是不知留心世事,不切實際,一定不會錄用的了。更麻煩的是:諫說的對象心理常是表裏不一、複雜多面的,所以要想多面兼顧,投合他真的非常困難。

2.舉例說明〈說難〉「陽收其身而實疏之」的做法。

我們看〈公孫丑下〉篇的記載,齊宣王表面熱絡,其實冷淡,孟子終究提出辭別,要回老家去,宣王派人來說:「我欲中國而授孟子室,養弟子以萬鍾,使諸大夫、國人皆有所矜式。」說什麼我想在國都臨淄城撥一楝房子、萬鍾粟米給孟子師徒講學,似乎很有挽留的意思,害孟子遲疑苦等,多逗留了三天。其實,孟子所言不過大略應合了宣王好名之心,卻不合他的求利之心,這時不過禮貎上充充場面,並沒有錄用孟子的誠意。這就是〈說難〉「陽收其身而實疏之」的做法了。

3.舉例說明〈說難〉「「陰用其言,顯棄其身」的做法。

〈難一〉篇列舉晉文公行賞「先雍季而後舅犯」的事,明明城濮之戰是採用舅犯「戰陣之間,不厭詐偽」的切實言論而得勝了,從此奠定了晉國的霸業基礎,遏阻了楚國北上發展的企圖,晉文公卻要讚美雍季所言「以詐遇民,偷取一時,後必無復」的說法是「萬世之利」,而優先獎賞。原來舅犯所言深合其利,卻不符晉文公標榜的高遠目標,所以就「陰用其言,顯棄其身矣。」

4.舉例說明諫說足以危身的事。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一節〈說難〉篇。

5.凡說之務,諫說的要訣是什麼?請略加解說。

「凡說之務,在知飾所說之所矜而滅其所恥。」韓非子拈出諫說的訣竅,在於「知飾所說之所矜而滅其所恥」,這個提綱式的句子有些複雜。「知」是主要動詞,「飾所說之所矜而滅其所恥」做「知」的受詞。「飾所說之所矜而滅其所恥」,是兩個補充性意義相對的複句,「滅其所恥」可以還原為「滅所說之所恥」,兩句的句式一樣。唐敬杲《韓非子選註》的解說明晰而切要:「其所自負,必代為文飾;其所內愧,必曲為諱匿。」諫說的訣竅是:要懂得如何美化對方自矜自負的優點,掩蓋對方內愧、自己覺得羞恥的缺點。這是絕高的對應智慧,真是千古名言。

6.蒙恥周旋,委曲陳辭,你最激賞的辦法是什麼?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一節〈說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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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諫說的方法與成功的境界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欲內相存之言,則必以美名明之,而微見其合於私利也;欲陳危害之事,則顯其毀誹,而微見其合於私患也。」試舉例說明。

《戰國策.趙策》的記載:趙太后掌權,秦人急攻趙國,趙國向齊國求救,齊國人開了條件,要求趙國送長安君到齊國當人質,趙太后寶貝小兒子,一口回絕。觸讋求見,避開敏感的話題,卻先談老人保健,問候太后身體健康,再請託太后為自己的小兒子安插職位,從太后一句「男人也疼愛小兒子嗎?」轉入正題,觸讋就勸諫趙太后把長安君送去當人質,解除國家危急的軍事壓迫,說是這麼做,於公,是長安君「有功於國」;於私,將來長安君也可以「自託於趙」。這樣公、私兩利,不正是拿美好的名義來說明,並隱約地暗示這是合乎他個人私利的嗎?南宋胡銓的〈戊午上高宗封事〉,先鋪論金人詐偽不誠懇,極力強調絕對不可以向金人屈膝求和,這是公開示以大義,「顯其毀誹」;又說萬一真的採用奸臣的計謀向金人求和,那麼「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拿後代的史評,千秋萬世的名聲,來暗示如此對於君主不利,這是「微現其合於私患也」,正是陳述危害之事的有效技巧。

2.韓非子標示了什麼樣遊說諫諍成功的境界?

今以吾為宰虜,而可以聽用而振世,此非能仕之所恥也。夫曠日彌久,而周澤既渥,深計而不疑,引爭而不罪,則明割利害以致其功,直指是非以飾其身,以此相持,此說之成也。

3.你覺得「處知」之說如何?

「處知」不易,要迎合君主真是困難。「非知之難也,處知則難也。」意思是說:不是「知」困難,而是「處知」困難。關其思和鄰家老頭兒的話都說對了,但是嚴重的,關其思被殺戮,輕微的,老人家被懷疑。可見了解事理並不算困難,了解事理之後,該如何採取合適的態度才是真正的困難。〈說難〉篇第二段也說:「夫事以密成,語以泄敗。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語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關其思就是這樣死的。鄭武公表演了一場政治劇,說不定他的內心也為關其思惋惜,問題是明張旗鼔「伐胡」或暗地裏偷偷「襲胡」的計畫都還在保密的階段,怎麼能公開說破呢?第二段說:交淺言深,他的主張若是不被接納,出了問題,他就要被猜疑。那位富翁鄰家的老頭兒說得對極了,也應驗了,卻就落得這樣的下場。正是交淺言深哪!

4.魏徵為什麼「敢批逆鱗」?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三節〈說難〉篇,及張素貞《韓非子難篇研究》第351、3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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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講 - 和氏獻璧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和氏獻璞的故事,寫得最令人動容的,可能是:「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這幾句。試加申論。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四節〈和氏〉篇

2.〈和氏〉篇有些什麼自我比況的意味?

為什麼和氏一定要死忠,一代過一代,苦等了幾十年,非得獻給楚王不可?他也可以另外找其他識貨的人,也許是什麼小城主,也許是什麼大商人,去談判,去交易,或許另有出路也不一定。這跟韓非子一直留在宗主國,等著韓王賞識、採用自己的一套治國寶典,多麼相像!所以,和氏獻璞其實是寓言故事。韓非子是以和氏獻璞來譬喻自己或法術之士迫切希望能奉獻才學,好救國治國啊!由和氏璧興發感慨,以法術之士抱持法術而不得進用來譬解,自況意味很明顯。

3.〈和氏〉篇末段,感慨「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人積極改革,而終究都遭受酷刑而死,是否也別有深義?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四節〈和氏〉篇。

4.商鞅後來被殺害,有人說他是「作法自斃」,是不是有道理﹖

這樣的論斷其實有些偏離事實,不夠客觀。商鞅製訂了五家、十家連保連坐的法令,後來自己被通緝的時候,就因為生死關係到許多人、許多家庭,沒有人敢掩護他,他就被抓了,被五馬分屍,悲慘得很。從這點來說,他是死在自己製訂的法令上,這是事實。但是所謂「作法自斃」還含有另一層意義,似乎是說:商鞅製訂了冷酷殘暴的法令,結果報應在自己身上,最後死在嚴密的法網之中,活該現世報。這樣下結論,好像還有那麼一點幸災樂禍的意味,是不是﹖其實,商鞅在變法改革的過程中,前後得罪不少既得利益的貴族,包括太子的師傅。等到太子即位以後,這些曾經受到懲處的貴族就在君主面前毀謗商鞅,誣告他要造反,君主下令緝捕,商鞅只好逃亡,結果逃不了。他自己感嘆:「為法之敝,一至此哉!」意思是製訂法令的流弊,竟然會到這個地步哇!這是說自己竟然陷入自己製訂的法網中,從困境上來說的。如果客觀談論歷史的真相,商鞅身為法家的改革派,是死於貴族的報復、反撲,並不是真正犯了什麼罪過。所以「作法自斃」並不是很妥當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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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講 - 法與術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簡單說明什麼是「法」﹖什麼是「術」﹖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2.徒術而無法,其不可何哉﹖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飭於官之患也。

3.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一節〈定法〉篇。

4.「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也算「勞師以襲遠」,是否也是失敗的事例?

當年〈秦晉殽之戰〉,秦軍「勞師以襲遠」,幾乎全軍覆沒;其實魏冉攻齊也不算成功。雖然秦國的兵力比六國已經強盛了許多,但魏冉的作法仍然非常危險。所以韓非子提到「范雎以為憂」。根據《資治通鑑》,魏冉也不過取得剛壽而已,至多也只擴展了他自己的陶邑。他後來被范雎排擠下來,就因為范雎的「遠交近攻」的策略比他實際而且高明。「遠交近攻」正好是「越韓、魏而東攻齊」的相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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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申子、商君的理論不盡完善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申不害的術不盡完善,理由何在﹖

申不害只注意到要劃分職權,卻沒能兼顧獎勵告姦。「申子言:『治不踰官

雖知弗言。』治不踰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謁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

2.商鞅的法不盡完善,理由何在﹖

商鞅留意到武人轉任文職,卻忽略辦法不符合因才器使的原則。「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

3.「法莫如顯,術不欲見」,對〈定法〉有什麼補足作用嗎?

〈難三〉篇第八段的「法、術大別」,韓非子對於《管子.牧民篇》「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的說法,認可一半,是關於「法」的部分;修正了另一半,是關於「術」的部分。關於「法」的解說,韓非子在〈定法〉篇與〈難三〉篇意思一致,文字也近似,强調法必須成文、公布;而對於術,就有不同的界定。〈定法〉篇談的是循名責實,可以公開徵信的一些考核辦法;〈難三〉篇談到的卻是微妙隱祕的人君伺察之術,是必須深藏,讓臣子們莫測高深的一些權術。這之中,無為術的深藏不露,不輕炫示,當然還是總綱。它所涉及的術的層面並不完全相同。所以「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現)」固然道出法、術大別,其實《韓非子》的法、術並非全然相對相反。這是我們閱讀《韓非子》應該藉由思辨而分析、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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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罪刑法定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對於罪刑法定的論述如何?有何意義?

〈難一〉篇郤克分謗的事例,韓非子認為:韓獻子所殺的人,如果是罪人,就不能營救;營救有罪的人,是法制敗壞的原因,法制敗壞,國家就混亂。如果不是罪人,那就不能勸韓獻子把屍體巡行示眾;那是雙重的冤枉。雙重的冤枉,是民眾引發怨恨的原因。民眾怨恨,國家就危殆。韓非子發揮了「罪刑法定」的法治進步觀點。在春秋時代,貴族用事,刑法的施行還帶有私祕性,人民在法律之前也還未能一律平等。法家主張法令條文要成文公布,強調罪刑法定,一切以法令為依據,是保障人權的突破性建樹。

2.〈姦劫弒臣〉篇「以天下人為耳目」之說,概略如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二節〈定法〉參證篇「以天下人為耳目」的論例。

問答題

1.〈姦劫弒臣〉篇「以天下人為耳目」之說,和〈定法〉篇有何參證作用?

在〈定法〉篇,韓非子不惜論駁申不害「治不踰官,雖知弗言」的經典性,肯定前半,而質疑後半,就是為了把 「告姦」的必要,或者說是首要,提示出來。〈姦劫弒臣〉篇強調信賞必罰之外,也強調「告姦」的重要性。以天下人為耳目是君主統御術的一大訣竅,韓非子認為,獎勵告姦,「匿罪之罰重,而告姦之賞厚」,就是秦孝公任用商鞅,能致富圖強,使土地廣闊而君主尊貴的原因。

2.《韓非子.二柄篇》的賞罰理論,如何論述勢論中「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主張?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三節〈二柄〉篇首段。

3.田常、子罕,代表什麼樣的臣子﹖

田常只用獎賞,簡公就被弒殺;子罕只用刑罰,宋君就被劫持。田常、子罕是《韓非子》書中常用的劫弒之臣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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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講 - 掩情匿端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如何根據一個人的言與事來核定功效﹖

君主要想防止官吏們犯法做壞事,就要運用形名術,審合形名。仔細審察驗合官吏們的「形」和「名」是否相符。形名術的運用之一,就是驗合他們說的話與做的事。「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

2.不准「越職求功」,你認為可有道理﹖

審合形名,名實相符的要求,也留意到要「杜絕僥倖求進」,所以言小而功大也要處罰;而且不准「越職求功」,所以典冠加衣卻要受罰。「劃分職權」在法家思想中是最基本的重要理論,韓昭侯懲罰典冠,正是因為他跨越職守,超越本分,做了別人職權範圍的事。

3.「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請略加解說。

過去商務印書館出版一本王雲五先生的《先秦政治思想》,王雲五先生就曾對這段文字有過批評。他認為:典冠出自善意,對昭侯無絲毫損害,還可以免掉受寒,竟然因為越職就加誅殺,實在是「大悖人情」。這中間有個關鍵字,有些《韓非子》的版本根據「越官則死」,把「兼罪典衣與典冠」的「與」字改為「殺」,這就是王雲五所說的「不近人情之嚴刑」的依據。其實「罪」字作動詞,懲罰可以賅涵或殺或不殺,不必改字。我以為讀《韓非子》,還可以把「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做比較彈性的解釋,不論越官求功也好,陳言不當也好,都要懲罰,輕的加罪,重的處死。未必典冠加衣就一定處死,而「陳言不當」也未必都只是加罪而已,完全看事情的輕重而有適當的調整。形名術的運用,是用一套詳密的考核辦法考核臣子,最終的目的就是讓臣子知道君主很清楚臣下的各種行為,包括好的、壞的行為,做臣子的還是奉公守法,本本分分、規規矩矩的好。

4.為什麼君主必須掩情匿端?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三節〈二柄〉篇末段。

5.燕子噲好賢,有些什麼後遺症?

韓非子說:「燕子噲好賢,故子之明不受國。」結果燕王噲身死國亂。這是西元前三一四年。後來燕王噲的兒子昭王即位,恨透齊國人,便公開徵求人才,用了樂毅做將軍,在西元前二八六年,率領五國軍隊去攻伐齊國,當時七雄爭霸,等於是全天下都成為齊國的仇敵,因此聯軍勢如破竹,攻下齊國七十二座城池,直到田單挺身而出,齊國才以莒和即墨守住陣腳。再過七年,田單才復國。二三十年間燕、齊兩敗俱傷,國力大損,推究最初的遠因,竟是因為燕王噲「好賢」,韓非子還真能列舉十分貼切的歷史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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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勢重者,人主之淵也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可以舉例說明「蟲流」後來用做典故嗎﹖

以「陳情表」表現孝心而聞名的蜀人李密,後來被召往京城,晉朝司空張華接見他,故意出了難題,問他說:「安樂公何如﹖」他從容回答說:「可次齊桓。」為什麼?李密應對巧妙,就運用了「蟲流」的典故。他說:「齊桓公得管仲而霸,用豎刁而蟲流;安樂公得諸葛亮而抗魏,任黃皓而喪國。是知成敗一也。」意思是安樂公跟齊桓公一樣有優點,也有缺點;都有賢臣輔佐,也都因為任用了小人而造成悲劇。他的應對既得體,也能說出一番道理,並不是一味為了維護尊嚴而流於詭辯。

2.試綜合〈喻老〉第八節、〈內儲說下〉〔傳一〕簡要說明「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道理。

權勢好比淵水,君主好比魚,權勢是人主的淵水,君主就是淵水中的魚。魚離開深淵,就不能再得到它了;君主把權勢失落給臣子,就不能再收回它了。古人很難明確地直言,所以假托魚來解說。賞罰,是治國的有效工具,君主掌握了它,就可以控制臣子;臣子盜用了它,就可以壅蔽君主。〈內儲說下〉篇的〔經〕說:君主的權勢不可以讓給別人去使用。君主失去一分權勢,臣下就會運用為百分的權勢。臣下借用了君主的權勢,力量就會強大起來;力量強大,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就都被他利用。中央和地方的官吏都被他利用,人主就要被壅蔽。這是說權勢下借,很可能培植出壟斷權力的重人。〈孤憤〉篇的重人不就是「內外為用」,結果不就是「人主壅」?癥結就在一個「制」字,控制。

3.試綜合〈喻老〉、〈內儲說下〉,與〈二柄〉篇如何參證?

〈喻老〉說賞罰是治國的銳利工具,掌握在君主手裏,君主就可以控制臣子;掌握在臣子手裏,臣子就可以壓倒君主。跟〈二柄〉一樣專論賞罰,跟〈內儲說下〉一樣強調君主要掌握權勢控制臣子,倒過來如果臣子掌握權勢,君主就被臣子壓制,進一步是壅蔽,也許最終就是被弒,「簡公失之於田成」,田常弒君同樣做為重大的警告。以上這一部分和〈二柄〉篇的第一段「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道理互為呼應。



兩段選文的後半,則強調不輕炫示的道家哲學,但已由道家的無心無為,喻解為有意的造作。君主要是先表露了賞賜或懲罰的意圖,〈內儲說下〉說:臣子就會藉機用來炫示自己的恩惠或賣弄自己的威勢。〈喻老〉說:臣子就會酌予減損,轉變成為自己的恩惠;或酌予增添,轉變成為自己的威勢。不論直接炫示賣弄或酌予增損,權勢終究落入臣子手中,所以《老子》說:「國家的銳利武器,不可以輕易向人炫示。」這部分與〈二柄〉篇的第三段「掩情匿端」可以互相參證。

4.〈主道〉篇和〈二柄〉篇一樣,都談論到君主運用形名術,和掩情匿端的無為之術,可略加說明嗎?(補充說明)

第二節〈二柄〉參證篇第二個論例,談人主之道:虛靜與循名責實。〈主道〉篇中的一段:「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故曰:君無見其所欲,君見其所欲,臣將自雕琢;君無見其意,君見其意,臣將自表異。故曰:去好去惡,臣乃見素;去舊去智,臣乃自備。----群臣守職,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謂習常。----明君無為於上,群臣竦懼乎下。」這段話的大意是:有進言的讓他自己在實踐上來證合他的理論,有辦事的就讓他自己辦事來驗合他的主張。行動和言論參合會同起來驗證,君主就可以無為無事,而臣子的言論與行事都會真實不詐偽了。所以君主不要表露嗜欲,要摒除喜好和厭惡,杜絕臣子逢迎的憑藉,臣子就會顯現真實誠樸的狀貌。群臣各盡職守,百官都有奉行的常規,君主依照各人的才能分派合適的官務,就叫做遵循常規。英明的君主在上位虛靜無為,而群臣在下位卻是誠惶誠恐,戰戰兢兢。這一大段道理,細加分析,其實具體施行的「形名」術,循名責實,就是〈二柄〉篇第二段的參證;而虛靜無為、不輕易炫露,也正是〈二柄〉篇末段非當精切的參證。

5.為什麼說「辯,生於上之不明」?

英明君主統治的國家,命令,是言語中最尊貴的言辭;法律,是行事中最合宜的準繩。除了君主的命令,沒有第二種尊貴的言語;除了國家的法律,沒有更合宜的行事準則,所以言語行動不合乎法律命令的一定要禁止。如果沒有法令依據,還可以對付詐騙、因應變故、產生利益、揣探事理的,君主一定要採納這些言論,責求實際的功效。言論和實效相符,就有重賞;言論和實效不符,就有重罰。因此愚拙的人畏懼責罰,不敢隨便說話;聰明的人也沒什麼可以爭論的,這就是沒有辯說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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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講 - 對應急世的法家政論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所謂五蠹,是指當時哪幾種人?

五蠹,指五種對國家有害無益的人。《韓非子》用獎勵耕戰以致富強的狹隘觀點,論定學者(儒生)、言談者(縱橫家)、帶劍者(遊俠)、患御者(逃避公役的人),還有商工之民是五蠹。

2.「仁」治不如「法」治實際可行,韓非子怎麼說?

韓非子把矛頭指向儒、墨,尤其是儒家,先是突破「愛民」的說法。君主愛民的心思,絕對不如父母愛子女的深廣偉大,但所有慈愛的父母是不是都教育出孝順的子女了?那也未必。儒家的政論,談論的往往是應然,而不是必然;推述會如此如此,卻沒有考慮現實環境,是否就能這樣。韓非子也質疑「仁」治的可能,為了加強論證效果,就引用儒家的經典來批判:先王遇到有人犯法的事件,會讓司法部門依法論罪用刑,即使流著眼淚,不忍心行刑;也並沒有因此就廢除刑罰,仍然依法行事,可見「仁」治不如「法」治實際可行。以感性對比理性,這段推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相當犀利。

3.你認為德義不如威勢嗎?

若論個人的領袖條件,孔子仁義皆備,德智兼修,應該做領袖,名分身分卻是臣子;魯哀公智能低下,德義當然趕不上孔子,他卻是君主。孔子很了不起,弟子三千,賢能出眾的徒弟有七十二人,以一個士人,藉講學傳揚學術文化,對後世的影響很大,漢代王充說:孔子「素王」的事業就在《春秋》。在教育王國,孔子也是王;但在當代政治環境,君主世襲,魯哀公天生就是君主,再魯鈍平庸,他還是君主,是沒得爭議的事。韓非子因此論定:憑著君主的身分權位,哀公就能使孔子稱臣服從。足見就現實環境來說,德義不如威勢。

4.〈五蠹〉篇強調:「仲尼非懷其義,服其勢也。」孔子真的屈服於魯哀公的威勢嗎?

大丈夫「威武不能屈」?孔子那樣的聖人怎麼可能屈服於魯哀公的威勢?前面說:「民者固服於勢,勢誠易以服人。」韓非子以一般民眾的一般原則來衡量孔子這個大聖人,有沒有問題呢?從儒家精神來說,講究貴賤尊卑的關係,承認固定的名分。孔子其實是講究名分,講究君臣之間的分際,所以謹守為臣之禮。但在韓非子看來,那也是臣民在現實政治環境中的一種不得不如此的態度,現實中的孔子還是屈從於魯哀公的威勢的。

5.〈五蠹〉篇如何說明愛的教育不如法的教育?

「愛」的教育不如「法」的教育效果好。孩子不成材,就得靠教育,但要感化他讓他自動自發改過上進,憑父母、鄉里長者、師長的申斥和輔導,遠不如官兵援引國法的嚇阻效用。

6.試就〈五蠹〉篇整理出簡要的賞罰原則(如:賞厚而信)。

勇猛的樓季和跛足的牧奴強弱對比很明顯,但勇者樓季十仞的高牆跳不過去,跛足的牧奴卻可以爬過千仞的山坡,那是因為高牆陡峭,山坡平緩不同啊!《韓非子》藉此得出了必須「立法嚴峻而執法嚴厲」的理由。一丈六尺長的布帛,一般人不肯捨棄;兩千四百兩銷熔的黃金,慣竊大盜盜跖說什麼也不會伸手去拿。關鍵在於會不會傷害到手。所以嚴格地執行誅罰是必要的。於是歸納出賞罰的具體原則:「賞厚而信」、「罰重而必」、「法一而固」,都用「莫如」來強調再也沒有更好的了。君主施行獎賞,絕不變更;行使懲罰,絕不赦免。至於「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強調行政上的賞罰和輿論上的毀譽要能配合,用讚譽來輔助獎賞,以詆毀附隨著懲罰。以上所提到的賞罰理論,都是《韓非子》學說的重點。

7.你對「直躬告父竊羊」有什麼看法?

直躬告父竊羊,在春秋戰國時代是有名的辯論議題。如果拿《論語.子路篇》和《韓非子.五蠹篇》做比照,就可以看出儒、法兩家學說完全相反的觀點。儒家重禮,法家重法,簡單歸納,儒家是主張禮優於法,重視親情超過法令,所以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因而直躬告父竊羊/攘羊過分憨直了,孔老夫子不敢苟同。法家主張法優於禮,所以獎勵告姦,不惜跨越親情,舉發不法情事。因而直躬告父竊羊/攘羊是值得獎勵的事。當禮(包含孝)與法(包含忠)衝突的時候,到底是哪一樣要優先考慮?是該隱匿,還是該做證?隱匿或告發/做證,確實兩難。《韓非子.五蠹篇》故意假設:如果依照儒者的論點思考判斷,那麼,直躬證父可能要被處死(按照法令,卻是:告姦當賞);魯人作戰敗逃可能被獎賞,因為動機是孝養父親(按照法令,卻是:敗逃當罰),這樣子,就變成相當荒謬的結局。韓非子以誇張手法突顯問題,也藉此批判儒家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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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講 - 批判「五蠹」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儒、墨的賢、智不如法家的法、術。韓非子提出了哪些概念?

政治的對象是眾人,必須顧及一般群眾的接受程度,那麼應該要易知易行。其次,治國必須分辨輕重緩急,先由急迫性的事項著手,「糟糠不飽者不務粱肉,裋褐不完者不待文繡」。接著,從自利人性論分析君主如何需要法術勢並重融合運用。「貴不欺之士者,亦無不可欺之術也」,點明賢君舉荐賢人,未必能不受欺矇,可見賢智不足治國,君主若能法、術、勢並用,即使田常、子罕那種劫弒之臣也不敢欺矇君主。這是說:君主能確實行法任勢用術,再壞、再惡劣的臣子也會乖乖地奉公守法。

2.〈五蠹〉篇如何抨擊縱橫家?

《韓非子》對縱橫家的批評可以歸納如下:

一、談縱橫之說的士人,大多存有私心,或為了個人有私怨要報復,而借助國家的力量。譬如:伍子胥借吳國發兵攻打楚國,報楚平王殺父兄之仇。而談縱橫之說的士人也大多分黨派,不是談合縱,就是談連橫。

二、不論談合縱、連橫,都有弊病,連橫「亡地亂政」、合縱「亡地敗軍」;而策士本人卻是萬無一失,成功了,就「以權長重」,失敗了,就「以富退處」。

三、這一切都起因於人主不能貫徹法術,不明辨公私利益的區分,不能考察言論是否合宜恰當,事後又不能確實執行適當的誅罰。

四、要安定富強,只有從內政著手。

五、外交要以內政為後盾。整頓政事,厚植國力,才是生存之道。像周、衛兩國,徒然談合縱、連橫的計謀,只會加速滅亡。君主一味相信策士的說法,以為從事外交,大可以稱王天下,小的可以保國安民,其實都是空泛之辭。最根本的作法,還是要從內政著手,厚植國力。「長袖善舞,多錢善賈。」《韓非子》這兩句名言就使用在:要厚植國力,不空談合縱、連橫的外交政策上。

3.《韓非子》對商工之民的批判如何?

《韓非子》對商工之民的否定仍有些時代的局限。鄭板橋〈寄弟墨書〉說:「賈人搬有運無,工人制器利用」,都是與民生相關的重要行業,都對百姓有益處。在戰國時代,工商業已逐漸發逹,《韓非子》批判:「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侔農夫之利。」顯然是從另外實用的觀點,從政治的角度,為了提倡耕戰富強,著眼在工商業對農業的侵逼。《漢書.貨殖列傳》提到:「商通難得之貨,工作亡(無)用之器」,就接近《韓非子》所觀察的工商業對民生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為周室衰微,禮壞樂崩,「其流至乎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旅之民多。」商人販售一些奢華昂貴的珍稀商品,獲利數十百倍;工人製作不切實用的粗劣物品,從中牟取利益。如果這樣理解,《韓非子》所說的種種狀況,是被《漢書.貨殖列傳》所證實了的。

4.何謂五蠹?

是故亂國之俗:其學者,則稱先王之道以籍仁義,盛容服而飾辯說,以疑當世之法,而貳人主之心。其言談者,為設詐稱,借於外力,以成其私,而遺社稷之利。其帶劍者,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而犯五官之禁。其患御者,積於私門,盡貨賂,而用重人之謁,退汗馬之勞。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侔農夫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養耿介之士,則海內雖有破亡之國,削滅之朝,亦勿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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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講 - 儒、墨顯學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顯學〉篇如何斷定儒、墨是「愚誣之學」?

《韓非子》設想要先「破」後「立」,〈顯學〉起筆先批判儒、墨兩派顯學,從兩家造詣最高的孔丘、墨翟談起。「孔、墨之後,儒分為八,墨離為三,取舍相反,而皆自謂真孔、墨」;「孔子、墨子俱道堯、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謂真堯、舜」;真偽難以分辨。儒家推崇文、武、周公,從殷、周到現在七百多年了;墨家推崇大禹,從虞、夏到現在二千多年了,已經很難判定儒家、墨家學說的真偽,如今竟然想要斷定三千年之前的堯、舜之道,想來是不能確定的啊!韓非子發揮法家的實證精神,指出學派紛歧,本源也真偽難辨,犀利的文筆,直接撼動兩家學說的根本。認為沒有參合證驗就加以斷定,那是愚蠢;不能斷定就引為論據,那是謬妄。儒、墨兩家明確引據先王的道理,斷然地肯定堯、舜的事蹟,不是愚蠢,就是謬妄。儒、墨是「愚誣之學」。

2.〈顯學〉篇如何從節葬、厚葬來突顯儒、墨的大異?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中的第二節〈顯學〉篇第二段。

3.韓非子反對「與貧窮地,以實無資。」怎麼解說?

韓非子以耕戰富強的國策衡量當代學者的救濟政策,包括分配土地給沒有資產的窮人。《韓非子》認為生活條件大家都一樣,排除天災、久病、災禍、犯罪的特殊因素,如果別人都過得可以,僅僅他一個人貧窮,這人不是過分奢侈,就是過分怠惰。奢侈怠惰的人貧窮,賣力節儉的人富裕。現在向富人徵收賦稅,施捨給貧窮的人家,等於「奪力儉而與侈惰」,變相的反制,這樣,還想鼔勵人民「疾作而節用」,是不可能的。



這段話歷來多受評議,以為苛刻寡情;事實上,我們不能忽視《韓非子》還有附帶一些添加條件,並非一味反對賑濟。他的分析有它的客觀性,他希望獎勵生產,人人都是生產者,「生之者眾,食之者寡」,國家才能富裕。「給他魚,不如教他釣魚」。清代袁枚的《小倉山房文集.上兩江制府請停資送流民書》,談到賑災資送流民的美意有很大的弊病,說:「其病在恩之過多,遍地皆振(賑),故轉而生游(遊)惰之志。」提議另外做些具體有效的措施。早些年已有社會現象研究發現,有些過於優渥的社會福利,使某些懶散的人寧願領取有限的福利金,而不願工作以領取薪水,領薪水還得繳稅呢!這種心理狀態頗為微妙。〈顯學〉反對無端救濟自有它積極的意義。

4.用人之術為何強調須經考核、歷練?列舉什麼歷史論證?

聽言必以切合功用為原則,聽言之後務必觀行,而以切合實際為考核原則。孔子賞識澹臺子羽的儀表、宰予的言辭,日久卻發現不如預期。孔聖人對於弟子,都難免判斷失誤;現在新起的辯說,比宰予還要浮濫;當代君主的聽言,比孔子還要昏惑,由於喜歡遊說者的言論,就任用了他們,那怎麼能不出差錯呢﹖歷史論證:魏國因孟卯善辯而任用他領兵作戰,於是有華陽的慘敗,損失十五萬大軍,孟卯狼狽逃走;趙國因趙括善辯而任用他領兵作戰,於是有長平的大禍,秦將白起坑殺活埋了趙國投降的士卒四十萬人。這都是根據辯才任用人而出的差錯。鑄劍、相馬,即使高手也未必能百分之百預先論定,實際操作才確切知道好壞。鑒定士人是否賢能,單是觀看儀容服飾,聽著言辭談論,即使孔子也不能百分百鑒定;安排官職試驗他,督責他達到一定的績效,就知道是優是劣了。一切要照制度來。任用人才,須經試鍊,有考核有銓敘;進一步就要循序遷升。宰相一定是由州部地方基層官吏提拔上來的,勇猛的將領一定是由部隊中行伍出身的。再配合獎賞:有功勞的人一定要獎賞,那麼爵位俸祿越優厚,越能達到獎勵勸勉的效果。官職越大,治理越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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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講 - 民智如嬰兒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善毛嗇、西施之美,無益吾面」,《韓非子》想講什麼道理?

韓非子用巧妙的譬喻,突顯儒家言論如何不切實用。拿仁義來教導人,等於是以智慧和長壽來勸說人,是拿做不到的事來取悅人。所以與其空談仁義,不如切實實行法治。稱讚毛嗇、西施的美麗,對我的面貌沒什麼幫助,美麗的是那些美女;如果使用胭脂、髮油、鉛粉、眉墨來化妝,就可以比原來美麗一倍。治國實行法治就好比女人使用胭脂、髮油、鉛粉、眉墨化妝呀!「急其功而緩其頌,故不道仁義。」也為儒學保留了一些空間。「緩」,效果緩慢,並沒有完全否定,倘若時間許可,環境改善,韓非子並不否認儒學有它的長遠效應。

2.韓非子藉「民智如嬰兒」提出了哪些軍國主義的決策?

這段文章最重要的是,韓非子要藉此提出軍國主義的四大決策:重農、重刑、重稅、強兵,都是執政者從國家第一著眼,兼顧人民福祉而施展的強猛手段。君主的動機、目的,都是為人民著想,但因為逼得緊,起初時辛苦,百姓都不能看到長遠的利益,難免抱怨。我們看:君主加緊督促人民耕田墾荒,藉以增厚人民的資產,人民卻認人為君主嚴酷。整治刑法,採行重罰,是為了禁止違法、邪曲的事,人民卻認為君主嚴厲;徵收金錢糧米,藉來充實倉庫,將用來救濟饑荒,供應軍隊的需要,人民卻認為君主貪婪;國內的民眾都要接受武裝訓練,不准投靠私門權貴免除兵役,必須同心協力奮勇戰鬥,為的是要擒獲敵人,人民卻認為君主暴虐。以上四項政策,是用來使國家長治久安的,而人民不知道喜悅。重點是,政策的執行,基本前提是政治家高瞻遠矚,看到長遠的大利,於是不再顧慮眼前人民的抱怨,直接獨斷強行。「禹利天下,子產存鄭,皆以受謗」,舉例簡要明切。

3.為什麼說「六反」?

〈六反〉篇起筆羅列正反兩大類各六種人,說明政治上的賞罰和輿論上的毀譽不能一致,有六種相對相反的現象,所以稱為「六反」。以耕戰富強做為衡定的標準,分出兩類人,一類是「耕戰有益」之民,另一類是「姦偽無益」之民。因為要獎勵百姓努力耕戰,以便能達致富強,奉公守法當然是配合的條件,賞罰也要能運用得公允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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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講 - 眾其守而重其罪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君不仁,臣不忠,則可以霸王矣。」怎麼解說?

法家主張面對隨時的變化,研究應變的方針,講求權宜應變。古代有句諺語說:「處理政事,好比洗頭髮,即使會脫落一些頭髮,但還是一定要洗。」用石針刺破膿瘡是很痛的,吃藥是很苦的,但還是忍苦忍痛接受治療。政治無法面面俱到,總有照拂不到的地方,必須權衡大利,放開小害。人性自利自私,甚至父母對兒女也有差別待遇,而有殺嬰陋習。君臣之間沒有血緣的關係,君主怎能用愛來治國? 與其像儒者那樣空泛地用道德述,還不如實行法治,一切奉法而行。君臣本來利害關係相異相背,但君主想要霸王,臣子想要富貴,為了目的,在法治之下,君臣都從對國家也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思考而實踐,所表現出來的,也是最佳的選擇:君主為了霸王,任選的官吏都適合他們的才能,獎賞和懲罰都沒有偏私。士民了解:盡力拼命,就可以建立功勞,而爵位俸祿就可以得到。獲得爵位俸祿,富裕顯貴,是臣子最大的利益。臣子為了獲取富貴,所以冒險犧牲,即使耗盡力量也沒有埋怨。如此,尋找到共同的大利,各盡其能,各取所需。這樣超越道德的理念,從實務上去努力,達成的績效,比起聖君賢臣並不遜色。雖然談的是功利,排除了好聽的道德論述,完全沒有人情的包袱,只要盡力而為,就一切完滿,不也是很好的境界?所以說,不拘執於什麼君主要「仁」、臣子要「忠」的抽象道德判斷,只是一味奉公守法,為國為民也為己,就達到霸王的境界了。

2.請解說「眾其守而重其罪」的意義。

「眾其守」是從防治犯罪來說,因為有眾多的官吏在監守,如果做了違法的事,立即會被發現,就會受到懲罰,人民就警惕小心,不隨便犯法了。而「重其罪」,是指掌握姦人(違法犯法的人)犯法的具體證據,就要加重、從重判刑,只要犯罪就會受到懲罰,不是輕罰無所謂,而是嚴重的懲罰,可能讓人不容易承受的懲罰,這樣就有殺/懲一警百的效果。清代王先慎《韓非子集解》解說得切要:「守者眾,以防於未發;罪者重,以杜其效尤。」監守的官吏眾多,可以在姦惡還未發之前就加以防範,讓民眾不敢動念要犯法;從重判刑,加重懲罰犯罪,是指事後嚴厲執刑嚴重的懲罰,可以杜絕民眾效尤,斷絕百姓明知這種行為不好,還要模仿的奸壞。防範於未發,杜絕民眾效尤,事前事後,都各有作用,都是防治犯罪的好辦法。

3.韓非子主張「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之相憐也」,理由何在?

一戶普通人家經營產業,家長對待家人,如果磨鍊他們能忍飢耐寒,勉勵他們能吃苦耐勞。那麼即使遭遇到戰爭、饑荒,也經得起考驗,能穿著溫暖的衣服,吃美好食物的,一定是這戶人家。相反地,如果家長對待家人,拿豐衣美食來憐惜,拿安逸享樂來疼愛,一旦遇到饑荒,就經不起考驗了,把妻子改嫁、兒女變賣的,一定是這戶人家。法治的狀況,開始時艱苦,卻能長久獲利。仁治的狀況,苟且安樂,後來卻會窘迫不堪。聖人權衡輕重利害,所以採行法治刻苦歷鍊人民的方式,而不要仁治那種憐民姑息的作法。這麼強調憂患意識,不是很像孟子所說的:「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嗎?

4.韓非子主張重刑,有些什麼理由?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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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講 - 帝王之政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六反篇〉提到帝王之政,說說看。

「故明主之治國也,適其時事,以致財物;論其賦稅,以均貧富;厚其爵祿,以盡賢能;重其刑罰,以禁姦邪。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貴,以過受罪,以功致賞,而不念慈惠之賜,此帝王之政也。」這是《韓非子》難得一見的經濟政策,已考慮到如何調整貧富懸殊的問題。韓非子一貫強調看實際的表現確定功罪賞罰,主張富貴都憑勞力和戰功而獲得,人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貴,以過受罪,以功致賞」,盡本分,國家的獎賞才能獲得,也自然獲得,因而不需要,也不會去冀望儒者所謂的「慈惠之賜」。韓非子相信這正是帝王的政治措施,的確,要能具體貫徹這些政策,成就帝王之業也就不遠了。韓非子主張讓人民憑實際表現得到該得的獎賞,要杜絕人民僥倖貪得,冀望君上平白無故就給予賞賜的心理,概約叫做「慈惠之賜」。

2.你認為「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貴」的意義何在?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3.「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你的看法如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一節〈六反〉篇。

4.〈六反篇〉末段反覆舉證說明,說了什麼重要的用術原則?

〈六反篇〉末段反覆舉證說明,強調要具體的考察,而不是只聽臣下自我吹噓,就做決斷。人都睡著了,瞎子就不會被察覺;人都沈默了,啞巴也不會被發覺。叫醒他,讓他看,詢問他,讓他回答,那麼瞎子、啞巴就沒法應付了。不聽取他的言論,沒有方術的人就不被察覺;不任用他辦事,沒有才能的人就不被察覺。若是聽言要求切合事實;任用人,責求辦事績效,那麼無術、無才的人就要窘迫了。尋求大力士,光聽吹噓沒有用;要是交給他相當有重量的鼎和俎測試一下,那麼他是虛弱或勇健就顯出來了。官職就是測試才能之士的鼎俎,任派他去辦事,這人是愚拙還是聰明就可以區別了。因此,言論不切合實際和不能勝任職務,無術、無才就被察覺。只要具體考察,一些無能而只會虛飾做偽的臣子就不能蒙混。韓非子拈出「聽其言必責其用,觀其行必求其功」的重要原則,也就是說:君主聽其言,還得觀其行,聽言觀行一定要以功用做為考量的標準。當然為了宣揚法家實用的政治主張,順筆也抨擊儒者、縱橫家,認為只要具體考核,那些虛偽陳腐的學說、誇張不實的行為就不會再受到注意了。

5.請略述〈詭使〉篇四段文章的大意。

官府並不是沒有法令,名分都有一定的規定,但實際的治理卻不符合明文的規定。社會有時安定,有時混亂,因為君主所推崇的,和他用來治理的措施相反啊!國家的行政措施都有依據,社會輿論卻常和政治賞罰相反。



三、四段從正反兩種對應的狀況,鋪陳賞罰與毀譽不能一致的現象。前段說的是忠厚、誠懇、純樸、信實,守法、敬上、從令,應該獎勵的,卻被世俗看輕,認為愚蠢、膽怯、沒有德才、孤陋寡聞。相反地,對於一些不肯依從國定政策的人,輿論卻是讚揚的。 



這幾段的結構其實是細密的。首段說:「上之所貴,與其所以為治相反也。」



是因為君主本身的毀譽與賞罰不能一致。第二段「下之所欲,常與上之所以為治相詭也。」上下不同心的原因是「上失其道」,問題還是在君主。三、四兩段做正反兩面的鋪陳和對照,跟〈六反〉的首段筆法近似,只是次序相反。結筆「是教下亂上以為治也。」呼應一、二段的小結論,感慨為政者自亂陣腳,基本原因還是君主的行事與法令相背相反,賞罰與毀譽不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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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講 - 自恃無恃人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詭使〉篇的第五段,有可以和各篇參證的地方嗎?

〈詭使〉篇的第五段,主旨在於揭示君主賞罰與毀譽不能一致,可以和〈六反〉篇互相參證。〈詭使〉篇強調君主掌握法度,是要專擅賞罰生殺的權柄;跟〈孤憤〉一樣感慨奉守法度、忠言直諫的人無法晉見君主,越來越被疏遠。跟〈顯學〉相似,強調全額徵收租稅,高度使用民力,是為了防備禍難、充實倉庫;像批評〈五蠹〉篇的患御者一樣,士兵們逃避耕戰,躲藏隱匿、依附權門勢族,來逃避徭役賦稅,而君主無法尋獲的,有好幾萬人。農人為國增產,財富卻遠不如工藝末流;戰士沒得到應有的獎賞,遺孤無人照顧,大臣及左右親信卻無功受祿。君主最終名卑位危,是由於縱任私人講學,非議時政,多麼接近〈五蠹〉篇的「儒以文亂法」。韓非子認為都是主政者不能用術的過錯。根本原因在於:賞罰與毀譽不能一致,沒做到尊君貴法,未能貫徹耕戰富強政策,因而君主名卑位危,國家衰亂。

2.「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試加說明。

國家安定強盛,是由於依法行事;國家衰弱混亂,是由於偏私枉法。君主明白這道理,那麼公正地施行賞罰,並不是對臣下特別仁愛。爵位俸祿,得自於建立功勞;誅殺懲罰,得自於觸犯罪刑,臣子明白這道理,那麼拚死盡力,並不是私下對君主表示忠心。君主徹底明白不行私恩的道理,臣子徹底明白不盡私忠的道理,那麼就可以稱王天下了。這正是〈六反〉篇:「君不仁,臣不忠,則可以霸王矣」的最佳詮釋。「不仁」、「不忠」如果可以理解為「不拘執於仁」、「不拘執於忠」,意思更融貫。

3.「恃人不如自恃」,有道理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六章耕戰富強與賞罰毀譽篇第第二節〈六反〉參證篇「自恃無恃人」的論例。

4.董閼于巡行石邑,領會到什麼道理?

董閼于巡行石邑,領會到要用嚴刑的道理。董閼于看到一個深澗,「峭如牆,深百仞」。他詢問,沒有人跌進這個澗谷。小孩子、傻子、聾子、瘋子,也不曾有跌進去的;即使牛、馬、豬、狗,也沒有跌進去的。董閼于領悟:法令嚴峻,犯法絕不寬赦,是治理人民,使人民守法,不敢犯法的訣竅。

5.「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試加說明。

火的形態看來猛烈、人們少有被灼傷的;水的形態看來柔弱,人們被淹死很多。從水、火的特質,子產囑咐游吉:一定要用採行威猛的手段,別讓人民看你柔弱而輕易犯法,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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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講 - 重刑的理由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如何理解?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說:「《初學記》引『掩』作『燔』。」燔,是燒;燒傷的意思。後文敘述,會引致三族械鬥,互相殘殺,解為「燒傷」、「傷害」的意思比較可能有戲劇性衝突。殷朝的法令:在街道上倒棄灰燼的人要接受處罰。有一個說法是:棄灰就斷手。子貢認為刑罰太重了,他向孔子請教。孔子分析解說:重點是火灰有餘燼,棄置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赤腳或穿草鞋走過都會灼傷,可能發怒、打鬥;甚至牽扯到三族械鬥。處罰是行得通的。至於嚴刑重罰,有的說要斷手,是認為:「不在街道上倒棄灰燼,是人民容易做到的;砍斷手,是人民畏忌的。讓人民做容易做的事,不犯所畏忌的刑罰,古人認為這樣做毫無困難,所以就這麼做了。」韓非子藉孔門師生的問答來說明重刑的理由,有些道理,也許只是想當然的編造,未必是孔子的思想。其中的關鍵點,犯了輕罪卻要受重罰,即使從重量刑是個原則,若以法治精神來衡量,卻明顯有失公平,並不合理。商鞅的「重輕罪」,同樣是法家重要理論,卻是不合情理,不符法治精神。

2.兒說辯稱「白馬非馬」而不得不繳稅,韓非子的論辯如何?

宋國的兒說(倪悅)是個善於辯說的人,他拿「白馬不是馬」的命題說服了齊國稷下的論辯者。但他騎著白馬經過關卡,還是照規定交納了白馬的稅。「白馬非馬」,是名家講究邏輯辯論,離析形狀與顏色兩種概念而得出的命題。白馬,指白色的馬,範圍比較狹窄;馬,範圍就廣泛了,賅涵所有各種顏色的馬,所以說:「白馬非馬」。韓非子拿這個故事證明:名家的論辯即使邏輯細密,不過是憑藉虛泛的言辭,逞一時的口舌,在現實世界根本不切實用。

3.儒者批駁慎到的議論,質疑「釋賢而專任勢」,有道理嗎?

儒者批駁慎到的議論,質疑「釋賢而專任勢」的政論。駁議直接針對慎到的「恃勢不慕賢」,把客觀討論「勢」重要,還是「賢」重要的論題,解說成「只要勢不要賢」。以往許多關於慎到的思想研究,也多受《韓非子》這段文字影響,解成「任勢不任賢」,其實不盡相應。

4.儒者「賢者任勢」的主張,大意如何?

儒者拈出賢者任勢的主張。勢是客觀的存在,威勢便利賢人治國,也便利不肖之人擾亂天下。威勢在堯手裏,天下就平治,在桀手上,天下就擾亂,關鍵全在君主賢或不肖。威勢要是落入不肖君主手中,後果不堪設想,簡直就是「如虎添翼」。威勢會滋養虎狼一樣凶猛貪婪的心腸,促成暴虐昏亂的事情。所以說,一定要由賢者來任勢。賢者任勢的主張非常精采,不肖之人用勢就「如虎添翼」的設喻,也非常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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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講 - 中主抱法處勢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儒者主張的「賢者任勢」,韓非子從哪裏找漏洞批駁?

第一、先肯定慎子「勢足恃以治官」,威勢足夠仗恃來處理官務的說法,再挑剔儒者「必待賢乃治」的說法。



第二、勢有自然之勢,有人設之勢。自然之勢,指天生的君位傳襲;韓非子所談的是人設之勢,要強調人為力量所能安排的威勢。只要有了人設之勢,那麼君主賢或不賢並不重要。君主賢德最好,不賢德也會受法度的約制,不致肆無忌憚,擾亂天下。儒者一再強調賢者任勢,賢者是關鍵性的條件,現在竟說:賢有什麼相干?不就突破了儒者立論的核心?



第三、以矛盾說來證明賢勢不相容,賢者任勢的說法其實自相矛盾,用來全盤推翻掉儒家賢者任勢的理論。賢勢不相容,是說賢治與勢治不能相容、不能並存。儒者的賢者任勢議論,又要賢治,又要勢治,這是矛盾的說法呀!

2.韓非子的「中主抱法處勢」之說有什麼可取之處嗎?

「中主抱法處勢則治」的說法,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強調最大或然率的中主,其次是強調「抱法處勢」。他說「中主抱法處勢則治」,強調君主要守定法制去任用威勢,其實就是他所倡說的法、術、勢並重的一套治國理論。他不像儒者只列舉堯、舜及桀、紂那樣極端賢聖、昏暴的事例,而顧及了廣泛的中材之主;至於賢與不肖,依照前面的論述,當然賅括在內。前面說「賢何事焉」﹖是因為「人設之勢」就賅涵了法,這裏又有「抱法處勢」的說明,所以君主賢德最好,不賢德也會受法度的約制,不致肆無忌憚,擾亂天下。《韓非子》的「人設之勢」,適用於所有的君主。讓中主抱法處勢,總比「待賢」實際。儒者一再強調一定要堯、舜那樣的賢君才能任勢,堯、舜不一定代代出現,豈不是成了「待賢」?

3.「待賢不濟急」舉證如何,「待賢」之說貼切嗎?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一節〈難勢〉篇。

4.「夫良馬固車,五十里而一置,----」之說,具有怎樣的意義?

韓非子配合儒者王良善御、臧獲敗事的設喻,提出了:每隔五十里設一個驛站,讓技術中等的車夫去駕馭接力,要馬匹跑得快跑得遠,照樣可以辦到,而千里遙遠的路程仍然可以一天到達,為什麼一定要等待古時的王良呢﹖這樣的說法,相當於中主抱法處勢的譬解。這個構意:籌畫好規模,利用既有的,很可能只是中等的條件,憑藉良好的制度,達成不遜於優等條件的好效果,這正是人設之勢的效應。這個論說破除一定要頂尖的高手才能做事的迷思,因為頂尖的高手可遇不可求,所以要藉助完善的制度,讓中等人才多下工夫,也許是多人合作,照樣可以達成良好的績效。這個說法,也反映了法家面對現實研擬具體方案的實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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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講 - 兵不厭詐─言論切實該賞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難〉篇對「兵不厭詐」援引的古事,怎麼論駁?

《韓非子》的批駁分幾個重點:一、雍季的應對,不切合文公所提出的問題。二、文公不了解舅犯的話。他說是的詐敵,不是詐民。當務之急是要戰勝,想戰勝,只有「詐」一個辦法。三、舅犯說:「君子講究禮節,忠誠信實不嫌多。」就是萬世之利。四、舅犯有善言和戰功兩樣貢獻,應該優先獎賞。韓非子這些分析,面面俱到,切實有力。

2.〈難〉篇對「舜耕歷山」援引的古事,怎麼論駁?

《韓非子》的辯難,可列出兩個重點:一是聖堯與賢舜不能並美;一是舜

的德化效果有限,不如用法治,可以兼治天下。〈難一〉篇與〈難勢〉篇重複運用矛盾說來駁斥儒家觀點,這一段指出:舜必需去挽救頹敗的習俗,那就表示堯做君主有缺失;如果認為堯是聖君,就得排除舜的德化。聖堯與賢舜不能並美。而舜的「救敗」,一整年才遏止一樣缺失,三年才遏止三樣缺失。不如以法令貫徹,又快速又普遍。所以說德化不如法治效果好。

3.〈難勢〉篇、〈難一〉篇兩度用到「矛盾」的設喻,情形如何?

〈難勢〉篇矛盾說詳見26講。

〈難一〉篇強調:舜需要去挽救頹敗的風氣,就表示堯治天下不能「無姦」,堯有缺失。在自己預設的基石上再加套理論,於是用矛盾說論證,提出聖堯與賢舜不能並美的論點。如果從比較寬廣的角度來看,其實孔子也並未曾把聖堯與賢舜說得那麼絕對完美。孔子認為:「修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那就「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猶病諸!」那種境界很高了,連聖王如堯、舜也還可能擔憂做不到呢。堯時雖然天下大治,難保仍有教化不及之處,舜的感化作用自有存在意義,聖堯又賢舜,有何不可?

4.「願君去豎刁,除易牙,遠衛公子開方。」管仲的理由是什麼?

易牙「今弗愛其子,安能愛君﹖」豎刁「身且不愛,安能愛君﹖」開方「其母不愛,安能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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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講 - 齊桓公遺冠雪恥─慈惠亂本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管仲臨終獻言」的辯難,談到「一豎刁又至」,你的看法如何?

〈難一〉篇認為管仲要求桓公摒棄豎刁,另一個豎刁還是會再出現,這不是杜絕違法姦邪的辦法。論證很有力,齊桓公若是無術,不能明辨誰是可用的臣子,誰是有害的小人,那麼教他別用豎刁,即使他可能聽信了,把豎刁趕走了,他的區別能力還是一樣,再遴選進來的,可能還是豎刁一流的人。如此,要他杜絕違法犯的人與事,根本做不到。宋代蘇洵寫的〈管仲論〉,立意非常接近。蘇洵提出的對策是:管仲應該「舉天下之賢者以自代。」也就是從良好的輔佐人才著眼,可以補救君主不能善用人才的缺失。其實管仲也曾經推荐隰朋,只是年紀跟他相近,不過多活了十個月而已,沒有達到接棒的作用。我們如果嚴格苛求,管仲執政四十年,確實應該好好培養接班人才,而管仲並沒有做到。但這也只是強調輔佐大臣的接棒,政治好壞,真正的主導人物還是一國之君。韓非子的重點還在於:治國應該有一套好辦法可以依循,他概約說是「度」,就相當於法度、制度吧!

2.「管仲臨終獻言」的辯難,提出什麼具體的政論?

韓非子提出具體的辦法:杜絕倖進、專任分職。第一、國家有具體的銓敘辦法,設置爵位俸祿來勸導民眾立功,設置刑罰來嚇阻民眾犯罪,獎賞信實,刑罰必行,只有立功的人才被舉拔,而像豎刁那樣違法姦邪的人都不會被君主任用。制度健全,姦邪的臣子就不能僥倖求進了。韓非子說:「雖有豎刁,其奈君何!」因為制度健全,法度周延,即使有豎刁那樣奸壞的侍臣,也無法鑽營苟且做怪,他能把君主怎麼樣?其次,韓非子檢討齊桓公蟲流出戶而不葬的原因,是有專擅權力的臣子,阻隔君臣的溝通管道,所以強調:臣子要專任分職,這樣,臣子的權勢不會過大,也不致蒙蔽君主,阻隔言路。如此,君主就能廣納建言,切實督責實效。「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是具體有效的銓敘辦法,確實是「明主之道」。

3.「慈惠」是好事,怎麼會「亂本」?

韓非子提出:處理政事,不該無緣無故輕易賑濟或減刑,除非遇到了突發事件,如饑饉、戰爭等等意外災禍才能做。有功則賞,有罪則罰,是基本的法治概念。派發糧食給窮人,等於賞賜無功勞的人;釋放輕罪的囚犯,等於不誅罰有罪過的人。這樣,就養成民眾苟且僥倖,不盡本分,貪圖意外的財貨;以為犯罪不一定會受懲罰,或者有機會免除刑罰,就容易做壞事。正因為這樣,韓非子反對隨意施行賑濟及減刑。賑濟或減刑本來是可以歌頌的慈惠,但這樣沒有法律依據,無緣無故就做,表面看來像是慈惠,長遠來看,卻是擾亂的根源。以韓非子的思想體系來推論,要想賑濟或減刑,不如從根本上消除必需賑濟或減刑的因由,要做就從根本上增加生產,改善貧窮的現象;從根本上衡量罪刑,不枉不縱,改善輕刑重判的獄政。這則輕鬆故事的背後,原來也有深刻的道理在。

4.卜皮對魏惠王說:慈惠將導致滅亡,可以和「齊桓公遺冠雪恥」略做比較嗎?

〈內儲說上〉篇記載:卜皮對魏惠王說:「慈,是不忍心嚴厲,就不誅罰有罪的人;惠,是喜好施與,就不等待有功勞便急急行賞。大王想想看:臣民有罪不加誅罰,無功卻接受賞賜,這樣的國家即使滅亡了,不也是應該的嗎﹖」所謂「有過不罪,無功受賞」,和〈難二〉篇「齊桓公遺冠雪恥」的「賞無功,不誅過」,意思是一樣的,一個說可能滅亡,一個說可能亂本,嚴重性也不相上下。不過,〈難二〉篇是從賑濟或減刑來論說,也就是包含經濟與政治賞罰兩個層面,〈內儲說上〉篇卻只從賞罰來分析。

5.晏嬰說:「踊貴屨賤」,是當時的經濟實況嗎?

我們要衡量「踊貴屨賤」到底是當時的經濟實況,還是晏嬰託辭方便進諫?恐怕得從《左傳》去找論據。《左傳》昭公三年(西元前523年)記載:晏嬰出使晉國,與晉國宰輔大臣叔向有過晤談。兩人各為自己的國家逐步出現權臣專擅權勢,而感慨憂心。一個感嘆齊國將歸於陳氏,也就是田氏;一個感嘆晉國的政權落入卿大夫手中,政在家門,兩人憂慮國事,推心置腹,所說的話應該都真實,沒有造作。晏子同時提到:「國之諸市,屨賤踊貴」。後文補充說明,當時景公用刑繁多,有賣「踊」的,晏子就提到「踊貴屨賤」。《左傳》還特別交代,他「既已告於君,故與叔向語而稱之。」因為已經跟君主說過,這回和叔向對談也就這麼說了。照這樣看來,晏嬰編造的可能性並不大。當時有人賣「踊」,為刖者設計製作的特殊鞋子,成本當然高,「踊」的價錢必然比「屨」昻貴許多;加上用刑繁多,踊的需求大,生意人不可能不藉機哄抬。再說晏嬰對叔向談話,再不須為減刑的目的考量,說的自然就是實際狀況,如此說來,「踊貴屨賤」該是經濟實況,應該是事實,而非便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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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講 - 子產辨聲斷案─分層負責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韓非子論駁「踊貴屨賤」的事例,提出:「刑當無多,不當無少」的說法,試加論述。

韓非子提出:「刑當無多,不當無少」的說法。刑罰恰當,無所謂多;刑罰不恰當,無所謂少。意思是刑罰該考慮的重點是恰當不恰當,而不是犯刑、受刑的人數多不多。這話似乎有些冷酷,其實是從根本上論說。被刑罰的人過多,可能因為亂世的外遭環境使然,也可能是刑罰不當所致,該由立法、量刑、用刑等等做全面的檢討,對實際犯罰狀況做深入的了解,謀求合理的改良;而不是鄉愿式地虛飾,採取緩刑、拖延執行刑罰,或減刑、減輕刑罰,來要求表面統計數據看起來好看。

2.由「刑當無多」,韓非子引出「夫惜草茅者秏禾穗,惠盜賊者傷良民。」,可以另外列出近似的文句嗎?

由「刑當無多」,韓非子引出「愛惜雜草的就會傷害莊稼,慈惠盜賊的就會傷害善良的民眾」的理論,放寬刑罰,行使寬和仁惠的政策,只不過便利姦邪之人犯法罷了,對善良百姓沒有利益反而有害處。試看:

夫惜草茅者秏禾穗,惠盜賊者傷良民。(《韓非子.難二篇》)

養稊稗者傷禾稼,惠姦宄者賊良民。(漢.王符《潛夫論》)

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姦宄者賊良人。(《貞觀政要.赦令》、《舊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年)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讀ㄨˋㄜˋ)也。----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荀子.正論篇》)

3.韓非子藉「子產辨聲斷案」談論怎樣「分層負責」的管理方術?

〈難三〉篇:「子產之治,不亦多事乎﹖姦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則鄭國之得姦者寡矣。不任典成之吏,不察參伍之政,不明度量,恃盡聰明,勞智慮,而以知姦,不亦無術乎﹖且夫物眾而智寡,寡不勝眾,故因物以治物。下眾而上寡,寡不勝眾,故因人以知人。是以形體不勞而事治,智慮不用而姦得。」



韓非子斷定子產多事,親自去做主管官吏該做的審案斷案的事。發現姦惡,是司法部門的職事;即使發現姦惡了,也該把罪嫌交付主管訴訟的官吏,經過多方人證、物證的錯綜考察。君主是以一御萬,讓官吏分層負責的。「因物以治物」,運用重要的原則去處理眾多的事物;「因人以知人」,委任重要的人員去治理眾多的人民。這是兩個分層負責大原則。〈八經〉篇談君主之道,也說:「力不敵眾,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一個人的力量敵不過眾人,一個人的智慧窮究不了事事物物。君主與其任用自己一個人的智慧才力,還不如任用全國人的智慧才力,所以智力就能敵過眾人,可以克服萬事萬物。道理說得通透明晰,是〈難三〉篇這一段很好的參照。

4.「文王請解炮烙」論及「不輕炫示」,可有道理?

韓非子論說的重點在於:文王輕地以收人心,只是加重紂王對他的猜忌而已,絲毫談不上「智」,而引起猜忌正是文王被拘囚於羑里的原因。這段分析極為細密。《史記.周本紀》記載:崇侯虎老早就在紂王面前點明西伯昌(文王)「積善累德,諸侯皆嚮之,將不利於帝。」可以說,文王之得人心,正是紂王對他疑忌的因素,此刻再獻地請解炮烙酷刑只有加深疑忌而已。韓非子進一步引述鄭長者的道家哲學,認為最適合文王:善體大道,不要有所作為,不輕炫示,這不就是韓非子融合運用道、法兩家思想的無為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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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講 - 君臣協力成就霸業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葉公、魯哀公、齊景公同樣是「問政」,為什麼孔子的回答卻不同?

孔子是有名的教育家,善於因材施教,本節三項問答,問題相同,孔子的答覆卻因人而異,理由是葉公、魯哀公、齊景公三人面對的政治環境不同,孔子就針對他們不同的困境,提出不同的可以解決的方案。

2.對於孔子回答哀公問政,說:「政在選賢。」韓非子如何批駁?

韓非子認為是亡國之言。「哀公有臣外障距內比周以愚其君,而說之以『選賢』,此非功伐之論也,選其心之所謂賢者也。」哀公不懂得如何選拔賢人,只是選拔他心中認定的賢人,所以三桓得以擔任職務,因而可以「外障距內比周。」燕王噲、夫差都因為識人不明,不知誰是真正的賢者,因而身死國亡。魯哀公不懂得選賢,而勸說他要選拔賢人,這等於是使魯哀公受到夫差、燕王噲的禍患。韓非子提出具體的「選賢」辦法:「明君不自舉臣,臣相進也;不自賢,功自徇也。論之於任,試之於事,課之於功,故群臣公正而無私,不隱賢,不進不肖。」關鍵重點在於:從辦事才能評定他們,用實際業務測試他們,從辦事功效考核他們,所以群臣都行事公正而沒有私心,不隱蔽賢者,不進用沒有德才的人。



而更綜括性的處理辦法,則是:知下防微:了解臣子的情況,趁違法的事情還在萌芽狀態中便加以禁止。魯哀公如果能知下,便了解三位大夫的真實情況,真要做到「禁於微」,就可以解散朋黨,消除「外障距內比周」的窘迫。

3.團體協力合作,才能成就大事,韓非子怎麼說?

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的霸業,究竟是臣子的力量呢﹖還是君主的力量呢﹖叔向舉做衣服、穿衣服的例子,認為是臣子的力量。師曠舉廚師調和五味而進獻給君主的例子,認為是君主的力量。



韓非子卻說:叔向和師曠的話,都是片面之詞。宮之奇在虞國,僖負羈在曹國,智慧的賢者挽救不了國家滅亡,這是由於沒有優良的君主。百里奚住在虞國,而虞國滅亡;住在秦國,而秦國稱霸。同樣一個臣子,國家有的滅亡或稱霸,這是君主的因素。同是齊桓公,用管仲而霸,任豎刁而蟲流。反覆分析,歸納出結論:霸業成就的原因,一定是君主和臣子都盡了力量。君臣協力,才可以完成霸業,這段話強調團隊合作的功效,很有啟發性。

4.韓非子藉「小臣稷遁世」提出對「仁義」的別解,你有什麼看法?

「夫仁義者,憂天下之害,趨一國之患,不避卑辱,謂之仁義。故伊尹以中國為亂,道為宰干湯,百里奚以秦為亂,道為虜干穆公。皆憂天下之害,趨一國之患,不辭卑辱,故謂之仁義。」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七章《韓非子》的辯論篇第二節〈難〉篇選讀最後一個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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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講 - 太子犯法,也得認罪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關於「楚莊王有茅門之法,太子犯法,廷理執法,莊王守法」的事例,可以試加評述嗎?

國家的統治要靠法令,法令制定、公佈只是初步,最重要的是推行。施行的原則之一就是不分親疏貴賤,一律平等。《管子.任法》要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韓非子》雖然不太談君主如何從法,思想體系中君主守法責成、抱法處勢,對從法、守法的要求,還是存在的。楚莊王教訓太子,展現了君主守法、維護法制的決心,太子貴為儲君,不僅不該例外,反而應該領頭遵從法令。太子也要守法。「為我誅戮廷理」這句話,生動描摹出太子因尊貴傲慢以致蠻橫的樣態;若遇上一位糊塗君主,也有可能就讓兒子享受特權,本該獎勵的守法臣子,也許就要犧牲。廷理不欺矇老王、不巴結儲君,只知守法行法,確實該獎賞。楚莊王能崇尚法令,不愧是五霸賢王。

2.狐子對曰:「信賞必罰,其足以戰。」試申其義。

晉文公跟狐偃談論怎樣才可以讓人民作戰?要怎樣才足夠讓人民作戰呢﹖



就要讓他們不能不作戰。簡單地說,就是信賞必罰。執行法令要貫徹到底,做到「不辟親貴,法行所愛。」一切以法為準,要顧及公平及普遍性,對象不分親疏貴賤,一視同仁。不能因為身分特殊而有不同的對待,不能因為是親暱者或顯貴者而枉法縱放;不能因為對象是君主個人所喜愛的人而放鬆刑罰。當然,相對的做法是:不能因為是疏遠者或卑賤者而隨便羅織入罪;不能因為對象是君主所憎惡的人而加重刑責。這是強調公平,強調就事論事。真正觸法論罪了,罪證充分,即使是親貴或所愛的人,照樣依法論罪執行刑罰。面臨的考驗是:晉文公下令到圃陸圍獵,約定中午做期限,遲到的人就要接受軍法處置。結果文公喜愛的部屬顛頡遲到了,該依軍法處置,文公掉眼淚,很憂傷,因為跟狐偃已經做過討論,也決心要貫徹法令,文公無奈,還是把顛頡腰斬示眾了,表明法令是確實必行的。〈五蠧〉篇說:「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正是這樣。



結果百姓都敬謹守法,這樣就是狐偃所說的:可以作戰了。於是就發動軍隊,戰無不克,會合諸侯,做了盟主,成就了推尊周室的義名。這段故事突顯了信賞必罰的執法大原則。

不過,根據《左傳》,顛頡是因為違令焚燒僖負羈的房子而被殺。晉文公的時代,執行法令的觀念還沒有後來法家講究的周密,歷史上的顛頡被殺,確實是因為觸犯軍法,但也是「幼賤有罪」條例的犧牲品,魏犨才真是晉文公所愛,並未被殺。所以韓非子編造的故事,與《左傳》記載不同,但傳達信賞必罰的理念卻具體而有力。

3.受刑人怎麼可能不怨?

刖跪救子皋的事例,韓非子有心編造,用來傳述:只要用刑公平,受刑人也能理解,不致埋怨,這是宣揚法治很重要的理念。



刖跪被論罪砍了腳,卻能平心靜氣地檢討,自己被砍腳,本來就是罪有應得。這是無可奈何的事。子皋在審訊的時候,反覆推敲法令,先後拿話來開導,有心要成全,有意讓他免除刑罰,他都了解;等刑事判決確定了,子皋皺眉憂愁,他都看到了,了解到:並不是對他偏私,是天生本性仁慈,卻又無奈。就因為這樣的反省和體認,這個受刑的刖跪不僅不抱怨,遇到突發事件,反而要幫助子皋脫困。



值得注意的是:韓非子融合儒者的仁慈,運用於執法上,仍是大公無私。儘管滿懷悲憫,從寬處去設法開脫,如果實在是罪證十足,也只好依法秉公處理。因為確實犯罪而受誅罰,受刑者便不會埋怨;而且盡心辦案的過程,毫無偏私,受刑人也能了解,所以遇到亂事,刖跪肯協助子皋逃生。宋代歐陽修的〈瀧岡阡表〉透過母親追述:父親做官時,曾經夜裏點蠟燭,看文書,屢次擱筆長嘆,說:「此死獄也,我求其生而不得。」又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死罪的案子,要給他找一條活路卻找不著。讓人難過,不免長嘆。若是真的努力找活路也找不著,那麼被判死罪的死者和官吏都沒有遺恨了。即使常常努力去找活路,也還不免要判人死罪,可是一般官吏卻常常給人死路走啊!歐陽修的父親大仁大公,可以和子皋前後輝映。陳壽《三國志.諸葛亮傳》評斷:「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諸葛亮執法,即使嚴厲,也沒有人抱怨。主要是因為用心公平而勸戒嚴明,法令禁約訂立與執行都公平合理,官府對百姓也做過宣導,明確地讓百姓理解哪些事可做或不可做。執法公平,可以作為本文參證。

4.不惜代價引渡罪犯,可有道理?

衛嗣公認為治國必須貫徹法令,賞罰必定施行。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不惜用一座城市去引渡一個逃犯。引渡一個逃犯,雖是小事,以貫徹法令來說就是大事。因為法律是治國的最高準繩,培養人民守法奉法的精神是使政治安定,進而促使國家富強的關鍵。難怪說:即使失去十座左氏那樣的城市,只要能換取人民奉法守紀,也還是值得的。特寫那犯人為魏王的愛妃治病,是要突顯魏王自己也有崇尚法治的理念,他雖有留住那逃犯的好處,卻能顧全大體,尊重衛嗣公貫徹法令的決心,排除自己的利益,毫無條件就遣回那個罪犯。



原來先秦古代,國與國之間也有防治犯罪、共同協捕罪犯的作法。為了貫徹法令,一方是不惜代價引渡罪犯,另一方是毫無條件遣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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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講 - 不顯露不表現─貴在謹廩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罰比賞更管用,是否只是權宜應變的措施?

魯國人放火焚燒積澤的草木,以便行獵,不料刮起北風,火勢向南延燒。就要燒到都城了。這是意外失控的突發事件,而哀公緊急召喚孔子來詢問對策。孔子說:追趕野獸的,享受追逐的歡樂,還可以帶著獵物回家,卻沒有處罰;撲救大火的,吃苦冒險,卻沒有賞賜,這正是大火不能撲救的原因哪!情況緊急,用賞已經來不及。救火的人若是全部獎賞,全國的財富都不夠賞人,敢請只用刑罰就好。」這時候,罰比賞會來得有效。也許並沒有專門為救火事件而立定的賞罰,所以孔子傳令,就比照其他既定的案例來辦理:不救火的人,比照戰敗降敵的治罪;追趕野獸的人,比照擅入禁苑的治罪。戰敗降敵和擅入禁苑,大致是常見熟習的禁令,輕重拿捏也還挺合宜的。緊急發布的懲罰命令,是臨時權宜運用的,這個應變措施看得出機動處理的智慧。但是如果說緊急時刻,得用權宜的措施,罰比賞來得有效。這個說法,應該還是韓非子的主張才對。

2.「嚴厲必罰──不能太仁、太不忍人」,這個說法可以理解嗎?

成驩對齊王說:大王對薛公太仁慈,對田氏族人太不夠嚴酷。因為對薛公太仁慈,所以大臣的權勢再大不過了;由於對田氏族人不夠嚴酷,所以父兄敢於犯法。大臣權勢太大,父兄犯法,這是亡國的禍端哪!成驩的說詞,乍聽有點令人驚異,但大臣的權勢過大,父兄敢於犯法,確實是可怕的禍端,而癥結所在正是因為「太仁、太不忍人」,對人太過憐愛,就格外縱容;對人太不嚴酷,就枉法袒護,可能臣下犯了罪過也不懲罰。〈內儲說上〉篇另有卜皮和魏惠王的對話:慈惠,是做好事,但卜皮說卻會步上滅亡的道路。問題在於:慈,就不忍心嚴厲,就不誅罰有罪的人;惠,就喜好施與,就不等有功便行賞。所以結論是:在懲罰方面,君主應該要嚴厲必罰。《韓非子》原來在〔經〕的提綱就說:慈愛太過,法度就很難建立;威嚴不足,臣下便侵犯君上。所以刑罰若是不能確實必行,禁令便無法推行。

3.為什麼說:「貴在謹廩」?

田子方詢問唐易子說:「射鳥的人最需要謹慎的是什麼﹖」答案是:「要謹慎地封密你的隱蔽掩體。」鳥用幾十隻眼睛看人,人用兩隻眼睛看鳥,怎能不謹慎地建造好隱蔽的掩體﹖這種道理也可以運用在治國上。君主用兩隻眼睛注視著全國的人,全國人用一萬隻眼睛窺伺著君主,君主要怎樣自己建造隱蔽的掩體呢﹖鄭長者以為:虛靜無為,不顯現不表露,就是隱蔽的掩體了。



射鳥和治國,同樣要找好隱蔽的掩體,小心地把自己隱藏好。君主用術,貴在謹廩,最可貴,最重要的是:能夠不顯現不表露,要讓臣僚莫測高深,臣子才會展露最自然樸實的本來面貌。還記得〈二柄〉篇第三段談君主必須要「掩情匿端」嗎?就是討論君主不應該輕易炫露顯示,免得被人臣利用而導致錯誤的判斷,亂了賞罰。〈難三〉第八則所謂:「術不欲見(現)」也有這個意涵。

4.「甘茂刺探秦惠王欲相公孫衍」這個事例,可以說明什麼用術的理論?

甘茂做相國,暗中安排了眼線刺探消息。有一次,惠王和公孫衍祕密談話,惠王說:「我將任派你做相國。」甘茂屬下的小吏從牆上的小孔洞聽到了消息,急忙向甘茂報告。不久,甘茂進宮謁見秦惠王,恭賀惠王得到賢能的相國。惠王說:「我把國事託付給你,怎麼會再有什麼賢能的相國﹖」甘茂回答說:「您將任派公孫衍為相國。」惠王說:「你從哪裏聽來的﹖」甘茂回答說:「公孫衍告訴我的。」惠王對公孫衍泄露祕密很生氣,就把他驅逐出境。甘茂耍了陰狠的手段,利用刺探得來的機密,故意說成是公孫衍泄露祕密的。有意誣陷政敵。我們在第三章第三節〈說難〉篇讀過這麼幾句:「夫事以密成,語以泄敗。」又說:「規異事而當,智者揣之外而得之,事泄於外,必以為己也。」惠王對公孫衍的預先承諾,是機密大事,絕對不能曝光,一曝光,就一定見光死。祕密泄露,惠王怎麼也想不到是甘茂刺探到的消息,甘茂既說是公孫衍,惠王更認定是公孫衍泄露了祕密,當然生氣,驅逐出境,也安排得順理。從這個故事,我們理解到:甘茂隨時都在窺探君主的意向,惠王喜愛公孫衍,甘茂便警惕著,怕他受寵信,影響自己的權位。等到有危機出現,甘茂立刻使用狠厲的手段,惡意陷害對手。惠王不曾保護好自己的掩蔽體,讓臣子的眼線偵探到祕密,原來想任用的臣子,也只好趕出去。甘茂只是其中一個臣子,還有多少臣民時都睜大了眼睛在留意著君主的一舉一動呢!貴在謹廩,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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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講 - 眾端參觀─避免濫竽充數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眾端參觀」談論的有三種面向,你認為〈孤憤〉篇的重人,一手遮天,諸侯、群臣、近侍、學士都被他利用;天下人說話,「相與一口」。這是屬於哪一種現象?

〈孤憤〉篇的重人,正和魯國的季孫一樣,掌控了天下所有的言論,使得魯哀公即使努力實踐「莫三人而迷」的諺語,並不能真正達到「眾端參觀」的功效。

2.「濫竽充數」這個成語,合不合適直接用來做為自己謙虛的用詞?

這並不是挺貼切的用法。因為它的意思是:沒有實際的才能、不曾勤勉努力,只是在大環境裏矇混。《韓非子》強調「一一而聽之」,君主對官吏的考核,應該留意個別能力的督責考核,避免臣下濫竽充數。

3.「眾端參觀」確實必要,但「三人言而成虎」,又君主身邊都有蔡婆一類信賴倚重的人,那該如何?

「眾端參觀」,得廣開言路,也要理性綜合匯整,明斷眾說的是非,這樣才能突破重人的遮蔽,看清眾說的虛假。

4.明察似類,確實有其困難度,原因在哪裏?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二節「用術」第三個論例「明察似類」。

5.「買櫝還珠」有什麼意涵?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二節「用術」第四個論例:不能「買櫝還珠」。

6.用棘刺尖怎能雕刻獮猴?冶人務實,說了什麼關鍵性的話?

「諸微物必以削削之,而所削必大於削。今棘刺之端不容削鋒,難以治棘刺之端。王試觀客之削,能與不能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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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講 - 利害有反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畫鬼最容易」有什麼意涵?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二節「用術」第六個論例。

2.「烤肉上竟然繞有頭髮」,那位御用大廚怎麼為自己辯護?

他說:「刀子那麼鋒利,比得過干將寶劍,揮起刀子,骨頭砍斷了,切肉把肉切斷了,頭髮卻沒斷;在火勢熾烈的爐子上,肉烤得精肉發紅、白肉發白,可是頭髮卻沒燒焦;肉烤熟以後,又瞇著眼仔細查看,頭髮纏繞在烤肉上,居然沒有發現。這不是很奇怪嗎?」《韓非子》這段故事的書寫策略,其實是讓御用大廚師扮演了理智、聰明的辯論者,他句句是實話,鋪陳加上描繪,一樁樁舉出可疑的漏洞,攤開問題,就等於是為自己辯解,不可能是自己做了在烤肉上纏繞一根頭髮的事。

3.「洗澡水中怎麼有小石子?」韓昭侯為何能立刻斷定誰有問題?

韓昭侯不愧是英明的君主,洗澡時,發現洗澡的熱水中不該有的小石子,立刻有了決斷。他知道利害有反,尚浴要是免去職務,一定就有可以遞補的人,那人就是嫌疑犯。

4.「侏儒夢見灶」,為何是很好的諫諍的範例?

這個侏儒覺得自己除了取樂君主之外,可以盡些諫諍的嚴肅工作,但必須避去觸怒君主的危險,所以採取了詼諧說笑的方式。君主生氣是意料中事,能用三言兩語就把事理解說清楚,而又達到委婉諷諫的作用,這位侏儒很高明。

5.「家奴豎牛弄權」,怎會釀成悲劇?

豎牛來往傳話,叔孫父子被他阻隔,他故意編造事由,製造衝突,一再加以煽動,使叔孫豹憤怒而殺了兩個兒子,最後還活活被餓死。這悲劇的關鍵因素在於:叔孫豹過度寵信豎牛,只聽豎牛的片語隻言,不曾詢問兒子們,嘗試了解事實,不能多方考察事情。《韓非子》正是想藉這個事例來闡發不能「眾端參觀」,不能參合眾人的說法加以考察的禍害。不能用術,任勢就出問題,家奴弄權,連帶威望掃地,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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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講 - 權借在下─戴綠帽被愚弄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燕人戴綠帽被愚弄」有兩種寫法,你認為哪一種更佳?為什麼?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教材第八章第三節「任勢」第三個論例「燕人戴綠帽被愚弄」。

2.「取五牲之矢浴之。」有什麼意涵?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教材第八章第三節「任勢」第三個論例「燕人戴綠帽被愚弄」。

3.根據《左傳》,豎牛對叔孫豹的毀傷,以及豎牛的下場,比〈內儲說上〉篇所敘述的,又有過之,願聞其詳。

豎牛對叔孫豹的毀傷還不只〈內儲說上〉篇所敘述的而已。叔孫豹曾經到王室聘問,得到天子賞賜的路車,豎牛蓄意阻止用路車隨葬,哀榮都不給他。季孫想毀掉中軍,豎牛附和,說是叔孫豹早就有意這麼做,等於讓他背負惡名。豎牛對待叔孫豹,撇開家奴對主人的關係,不僅僅是私生子對生父的不滿怨憤,幾乎是仇人一樣。叔孫豹的庶出兒子昭子後來即位,立刻召開家族會議,決定殺豎牛。豎牛出奔齊國,孟丙和仲壬的兒子把他在塞關的外頭殺了。這是不幸中的一點可以讓人覺得略為寬慰的事。

4.「燕人戴綠帽被愚弄」的故事,怎麼會和「權借在下」的理論相關?

傳統封建家庭以男人為中心,若是乾綱不振,由妻子拿權,後果也很可怕。男人管不住妻子,最嚴重的莫過於妻子偷情偷漢子,而背叛丈夫之嚴重,還可以憑她在家中樹立的權威,讓眾僕婦齊口為她遮瞞姦情,情夫裝鬼讓丈夫自以為神經錯亂而甘受愚弄,任憑妻子安排「浴屎」。燕人的家庭,妻子操縱一切,眾僕婦口徑一致,沒有是非,沒有公義,就是要隱瞞姦情,愚弄主人,那是因為權力、權勢掌握在妻子手裏。也許這燕人長年在外遊蕩,持家理家還幸虧有妻子,妻子拿權,由來已久,對下人恩威並施,底下人是否有利益,全得看女主人的臉色吧!

5.為什麼說:「重臣勢大而叛亂」,引述和論證都很有力?

大臣權力不宜過大,尤其大臣地位顯貴,權勢大到可以和君主抗衡的地步,那確實是容易引發劫持弒殺的動因,是國家動亂致禍的因素。厲公誅殺了三卿,胥僮、長魚矯又勸諫說該全部處罰,否則會引發動亂。他們還提醒厲公:「您不忍心,他們將會忍心。」過了三個月,欒書、中行偃果然發動叛亂,《左傳》記載:他們囚禁厲公,殺死胥僮,長魚矯逃往狄。後來厲公也被殺。欒書、中行偃確實是權大位高,也真的叛亂弒君。胥僮、長魚矯所謂的:君主猶豫不忍心殺臣子,他們將會忍心殺君主,也不幸而言中。

6.「重臣勢大而叛亂」這個論例,其實有真實的歷史背景,可以說說看嗎?

其實,這是晉國嬖臣和大臣之間的權力鬥爭;胥僮、長魚矯是厲公的嬖臣。



厲公無道,驕慢奢侈,寵信嬖臣,有意撤掉許多在位的大夫,起用嬖幸的臣子,於是引發兩派臣子的紛爭。殺三郤之後,胥童曾經劫持欒書、中行偃,請厲公殺他們,厲公釋放了他們,似乎可以讓大臣寬心;但卻讓胥童做了卿,又似有起用嬖臣,罷黜大臣的意思。因此欒書、中行偃二人後來才捉了厲公,殺掉胥童。長魚矯比較機靈,早在厲公釋放欒書、中行偃的時候,就逃往狄了。六卿之中,士燮死後由士匄接任,士匄與韓厥都拒絕與欒書、中行偃一起逆謀,所以四卿中也分了忠、奸兩派,而欒書、中行偃之所以叛亂,說來也算是由於厲公過度寵信嬖臣而引發了仇怨。《韓非子》所謂的「諸卿作難」,其實只有欒書、中行偃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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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講 - 任勢與惠民 評量題目解答



問答題

1.齊景公想通了師曠勸他惠民的意思,是什麼?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三節「任勢」第五個論例:任勢與惠民。

2.晏嬰的思想接近儒家,又是卿相,他對策,與師曠相比,是否更周到?

晏子的對策,大致和師曠的說法一樣,也是施恩惠給人民,比景公聽過師曠建議要「惠民」之後所做的,又多了「近賢」和「緩其刑罰」。晏子是以卿相的輔佐眼光,觀察角度更為寬闊。儒者常配搭薄斂而提出輕刑,晏嬰的思想接近儒家,彌補薄斂之不足,而有撫恤孤寡,救濟貧窮;彌補輕刑之不足,則有緩刑,放寬國家的刑罰的做法。從政治基本面來說,要善用人才,所以強調親近賢良。

3.依照《韓非子》的說法,不能惠民,那該怎麼做?

要任勢,要「處勢以禁誅擅愛之臣」。運用威勢來禁止並誅罰那些擅自施行惠愛的臣子,就是韓非子針對「臣制財利」、「臣得行義」那些壅蔽現象的對策,主張找出「擅愛之臣」加以懲處,以挽回喪失的德惠、喪失的名譽,重新建立君主的威信。君主任勢,包含了不允准臣子擅自施行惠愛。

4.子路拿自己的祿米給民眾食用,為什麼不可以﹖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三節「任勢」第六個論例:僚屬不得擅行私惠。

5.韓非子編造孔門師徒的故事,用來發揮法家「僚屬不得擅行私惠」的理念。你有什麼看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八章第三節「任勢」第六個論例:僚屬不得擅行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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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大書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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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講 - 刑法各論入門

一、刑法之涵義及其內容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強制社會生活規範,也就是以規定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內容的國家法律。申言之,刑法規定國家在何種要件下,於如何的範圍之內,可以具體行使刑罰權;也就是認定某人犯某罪,而處以某種刑罰的法律。刑法之內容有兩個主要部份:一是「總則」,另一是「分則」,分則又稱為「各論」。總則是規定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並且主要涉及關於罪刑所共通適用之原理。各論主要在於規定各種犯罪之特別成立要件,並明定關於各罪所附刑罰之種類及範圍。



二、關於刑法之分類

(一)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國家對於犯罪和刑罰的規定,無論何時、何人、何地及何事,均應適用的一種刑事法律,即是普通刑法,如我國現行刑法。國家對於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只是適用於某些特定的範圍者,則是特別刑法,如《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



(二)完備刑法與空白刑法:

完備刑法是指刑罰法規所規定的犯罪,在法條上明白列出其構成要件的內容,絕大多數所見的犯罪類型,均屬於完備刑法,如刑法分則各本條的規定。空白刑法是指因為特定的考量,而將刑罰法規所定的犯罪,其構成要件的某一部分事項,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來作規定者,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由行政院公告之。」是構成要件的管制物品乃屬空白,有待命令的補充,才能完備,所以稱為空白刑法。此外,現行刑法第一一七條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等規定均屬之。



三、刑法總則與刑法各論之間的關係:

刑法「總則」與「各論」之間的關係:第一、兩者具有不可劃分的性質;第二、各論對總則具有補充性;第三、各論有時是對於總則的修正或例外規定。



四、刑法各論之體系:   

嚴格說來,刑法各論並沒有所謂理論體系可言,所謂刑法各論之體系,乃專指刑法分則各種犯罪類型的分類排比,也就是刑法分則罪名的排比系統。



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因為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刑法各論當中就各別犯罪類型的要件,都必須非常明確,每一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是由小單元的要素所組成,這樣的要素又稱為「構成要件要素」。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不外乎下列幾種:

(一)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人是因為故意還是過失,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作所談的「不法所有意圖」,都是指行為人主觀內在的心理狀態。



(二)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人的主體身分、行為的客體對象、結果的發生和因果關係等等,指的是構成犯罪事實的外在條件或現象描述。



(三)性質上屬於事實面描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我們稱為「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通常在一般用語上我們就可以理解這些要素的內容,例如男女、水火等等。



(四)性質上屬於規範面觀察的構成要件要素,我們稱為「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這些構成要件要素的內容還需要我們進一步以法律概念進行價值判斷,例如猥褻、誹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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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講 - 國之將亡?—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一、刑法各論與法益保護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國家以刑法加以保護的社會生活利益,或是社會秩序的基本價值。而刑法藉著處罰犯罪行為,來達成法益保護的目的,因此,刑法規範存在的核心,係在於法益的保護。換句話說,法益是刑法規範的保護客體。由於有不同的法益持有者,所以刑法上的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



刑法各論裡面具體規定了各種犯罪類型,條文數目眾多,以我國刑法言,其法條編排次序主要是先從國家法益開始,接著是社會法益、然後個人法益。

(一)所謂國家法益,是以國家作為法律人格者所擁有的公法益,諸如國家的存立與安全、國家政治權力的確保、人民行使政權的保障、公共秩序的維持、以及國家司法拘禁權的不受干擾等,都屬於刑法所要保護的國家法益。



(二)所謂社會法益,是以社會整體作為法律人格所擁有的社會共同生活之公共利益,所以社會共同生活的安全、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倫理秩序與善良風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維持等,皆屬於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法益。



(三)所謂個人法益,是指由個人所擁有,並由刑法加以保護的重要生活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與健康、自由、名譽、信用、財產等,都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個人法益。



二、內亂罪的立法理由

所謂「內亂罪」,傳統中國舊律稱之為「謀反」,與「謀大逆」併列,同屬「十惡」重罪,主要在於處罰違反對君主或皇室的忠誠度之行為;而現代「內亂罪」的概念是對國家內部之存立條件,實施破壞或變更行為之犯罪。按國家之根本組織,關係國家的生存,若許個人以非法之方法任意破壞或變更,其結果所及,將使國家容易陷於分崩離析之境,其害有不堪設想者,此內亂罪章之所由設。



三、內亂罪與外患罪之區別

(一)「內亂罪」是侵害國家內部存立條件的犯罪,而「外患罪」則是侵害國家外部存立條件之犯罪,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對外之獨立自主權,以保護國家對外之安全為目的。



(二)從保護的法益來說,外患罪為侵害國家外部存立條件之犯罪,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對外之獨立自主權;內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對內之統治權,兩者不同。



(三)內亂與外患罪的「罪質」也不一樣,首先,犯內亂罪者,往往抱改革一國政治之目的,不非不忠之罪,而其危害僅及於國家之內部,也非亡國之罪;但是,犯外患罪者,則每多賣國通敵,足以召致亡國之大禍,所以外患罪是不忠罪、也是亡國罪,故外患罪之規定,較內亂罪為嚴密。



四、妨害國交罪的犯罪類型

近世以來,國際互動,日益便利,列國交際益繁,為防止損害國家睦誼,而影響於全國之利益,故特設妨害國交罪章加以保護。其犯罪類型有三:(一)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刑一一六)、(二)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刑一一七)、(三)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刑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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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講 - 知法犯法,罪無可赦!—瀆職罪、圖利罪

一、刑法設立瀆職罪章的理由

一個國家的政務能否適法順暢地推行,人民權利保障之得否落實有相當的關係,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既須依法執行其職務,則其所執行之職務須符合公正清廉的原則,如果其執行職務不公不正或收受不法報酬,則其濫用職權或貪得之行為,不但有損人民權益,政府之威信也受到嚴重之損失。刑法因此設有瀆職罪章,用以處罰不法利用公務員地位,損害公務信用之公務員。



二、瀆職罪章中所謂「公務員」與「仲裁人」之義涵

有關「公務員」之範圍,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法定義,包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此外另包括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仲裁人」,係指雖不具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但本於法令,為平息紛爭,有權依一定程序就當事人間之爭議加以判斷裁決之人,例如商務仲裁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或鄉鎮調解委員等均是。



三、瀆職罪章中所謂「賄賂」與「不正利益」之內涵

(一)賄賂:不以金錢為限,凡有財產價值之物品,而為不正餽贈者,皆為賄賂。故所謂「賄賂」,乃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職務上行為所給付之不法報酬。一般專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二)不正利益:所謂「不正利益」,乃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的不法利益而言,不以經濟上利益為限,亦包括精神上之利益,例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獲准貸款、款待盛筵、介紹職業、賦予名位或召妓玩樂等皆是。



四、瀆職罪章中有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

(一)行求:指就公務員或仲裁人之職務行為要求給付賄賂之意思表示,尚未得他方承諾者而言;惟不以現實提供財物為必要。



(二)期約:指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職務行為與行賄人間就約定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合致意思表示,尚未授受者而言。



(三)交付:指使公務員或仲裁人現實獲得賄賂或不法利益之行為而言,其為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在所不問,惟間接行賄時,須行賄之意思已轉達於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始成立本罪。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行為,有一於此,即可獨立成立本罪。但三者行為之間,亦有其階段性與連貫性,且可兼而有之。



五、準受賄賂罪之義涵

受賄罪原以公務員或仲裁人之身分及職務為構成要件,若未具備這個身分,與構成要件不合;可是公務員等舞弊,往往利用在無身分、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於有此身分、職務後,再對以前所期許之行為加以履行,這種違背法紀的行為,與通常之賄賂罪行,惡性相同,刑法因此特別設有準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六、圖利罪中的「直接圖利」與「間接圖利」

(一)所謂「直接圖利」係指以直接方法圖得不法利益,例如採購公物時浮報貨價而圖利、公務司機以公務車載運客貨圖利、公務員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冀得不法利息等是。



(二)所謂「間接圖利」,則指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而圖得不法利益,例如公務員由其親朋好友出面經營與其職務有關之商業,而間接取得不法利益。



七、非純粹瀆職罪之立法理由

公務員瀆職行為類型繁多,非瀆職罪章所能包括無遺,而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若與普通人同罰,又嫌失之過輕,蓋因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犯罪之行為,是其職務,轉成為犯罪時利用之工具,顯係有瀆職守,不能與常人行犯罪同視,故設刑法第一三四條非純粹瀆職罪條規定,以資概括,用懲刁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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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講 - 一票兩千?—妨害公務罪、妨害秩序罪與妨害投票罪

一、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理由

國家之事務莫不由公務員執行,因之妨害公務員執行其職務,即係妨害國家之事務順利執行,對於公務員之執行公務需要予以特別之保護,故凡以強暴、脅迫施諸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不能不罰,用以符合保護公務執行之旨趣。



二、事中妨害公務罪(妨害執行職務罪)之構成要件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者,成立事中妨害公務罪,又稱妨害執行職務罪(刑一三五Ⅰ)。其構成要件有二:

(一)須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

(二)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時,施以強暴脅迫。



三、妨害投票罪之立法理由及其犯罪類型

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政權,往往以投票之方法行之,而投票必須安全、純淨、正確,始能使人民表示其意思,國家方可獲得真正之民意,以為施政之參考,故妨害投票之行為,應予處罰。但選舉固多以投票之方法為之,而投票則未必盡屬選舉,為使人民其他政權,亦能獲得保護,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一百四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所定妨害投票安全罪,一百四十三條、一百四十四條、一百四十五條所定為妨害投票純潔罪,第一百四十六條則為妨害投票正確罪。



四、妨害秩序罪之立法理由

妨害秩序之罪以維持公共安寧秩序為目的,外國立法例有將之列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者,我國刑法以其為侵害國家之權力作用,而將之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蓋社會大眾依法律秩序而處於一般的安全狀態,乃一切社會利益之基礎,堪稱為法律的安全狀態或社會的公安。國家為發揮治理功能,當然應從鞏固一般法律秩序著手,故社會秩序實與國家法益直接相關,因此,妨害秩序被認為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五、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構成要件

冒充本國公務員或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成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刑一五八)。本罪在性質上屬於舉動犯,一有犯罪行為之實施,其犯罪即屬成立。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須冒充公務員

二、須行使公務員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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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夜奔?—侵害國家司法拘禁權之犯罪

本講次分三個段落,一為脫逃罪,二為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三為偽證及誣告罪,均屬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犯罪行為,可稱為「司法犯罪」。



一、脫逃罪之立法理由及其內涵

(一)人民身體之自由雖然應該予以保障,但是司法或警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仍然可以對人民予以逮捕拘禁,而脫逃罪就是以破壞國家拘禁力為其本質的犯罪。國家基於以公益上的理由,而有拘束人民權利之必要,且程序一切合法時,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如果非法反抗,即構成對於國家作用的侵害,為處罰此種侵害行為,於是就有刑法上脫逃罪之規定,這是脫逃罪之立法理由



(二)實務上認為: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既以行為人現受公 權力拘束為前提要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以及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逮捕之人,在未送交有權逮捕拘禁之機關以前,即是尚未置諸公力拘束之下,縱有脫逃行為,尚難構成脫逃罪責。



(三)脫逃罪章保護的法益是「公之拘禁力」,因此所縱放或便利脫逃者,無論人數的多寡,其被害法益祇有一個,因此罪數的計算仍然只有一個。

二、湮滅證據罪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一六五條稱為「湮滅證據罪」。其構成要件有幾點是應該要加以注意的:



第一、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刑事被告以外之自然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須所湮滅者不屬於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



第二、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三、偽證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構成要件

(一)審判爭訟,是國家的重要權力作用,重在能夠洞察是非,明辨曲直,而後才可發揚正義,維持公平。可是審判權力作用並非都一定能推行盡善,實務上常有狡猾之徒,為虛假的證言,顛倒黑白,所以法治國家對於偽證,明白規定罪刑,來制裁這種行為。



(二)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須注意的有幾點:

1.行為之主體,須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三者之一,故本罪屬於身分犯。

2.須對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虛偽之陳述。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3.須於供前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所謂的「具結」,是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以書面表明將據實陳述,公正誠實鑑定或通譯之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令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果。此外未具結之證人若為虛偽之陳述,也不成立偽證罪。

4.須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四、誣告罪之義含及其保護法益

(一)所謂「誣告」,乃認識他人並無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而偽稱有其事實,向該管公務員濫告之意。

(二)刑法第一六九條之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及準誣告罪二種。誣告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我國目前實務及通說認本罪所生之直接結果,乃國家開始無益之刑事或懲戒程序,至於個人受不當之刑事或懲戒處分,乃侵害國家法益之間接結果。故本罪保護客體乃國家法益為主,個人法益為從。



五、誣告罪與偽證罪之區別

(一)誣告係對將發動之司法權有導致錯誤之虞;偽證則有使已發動之司法權陷於錯誤之虞。

(二)誣告為使國家司法權開始為不正確運用之原因;偽證則否。

(三)誣告為創造虛偽之事實;偽證乃變更真實事實而為虛偽事實。

(四)誣告多為主動申告;偽證則為被動之供述。

(五)誣告乃申告不利他人之事實;偽證則為對他人有利或不利之供述。

(六)誣告或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主觀違法要件;偽證則否。

(七)誣告不以具結為構成要件要素;偽證則以具結為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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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小心!危險就在你身邊—公共危險罪章之相關規定

本講次討論「侵害社會法益」中刑法第十一章之公共危險罪。本章條文共計二十二條,自第一七三至第一九四條,內容係有關對各種公共安寧生活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之犯罪,其中以放火罪與失火罪較為重要,其次是單純危險罪及加重危險罪。本講次須注意分辨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一、公共危險罪之內涵及其犯罪類型

所謂「公共危險」,就是犯罪行為足以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處於危險狀態,而有嚴重後果、且具有公共危險性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側重在社會的公共安全。我國刑法規定的公共危險罪,可分為:放火罪、決水罪、危害交通安全罪、危險物品相關之罪、妨害救生逃生設備相關之罪、妨害公共衛生罪、以及其他公共危險罪等七大類。



二、放火罪的態樣

(一)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174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三)刑法第174條第二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住宅或現未為有人所在之自己處所罪。

(四)刑法第175條第一項規定,放火燒燬刑法第173條與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五)刑法第175條第二項規定,放火燒燬刑法第173條與174以外之自己所有物罪。



三、放火罪中之「現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之義涵

(一)所謂「現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學說及實務的見解,都是指供放火者以外之人使用而言。因為刑法第173條第一項放火罪的規定,是因為放火燒燬的住宅或建築物如果「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居住」的話,依通常情形往往會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的危險,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別加重處刑的規定。所以,該條所稱之「人」,是指放火者以外之人而言。



(二)可是,要判斷是不是「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還必須考量到住宅或建築物的設計結構,甲所居住的公寓,與同棟公寓的其他住宅,在設計上具有整體性,屬於整體建築,所以在公共安全上有不可分性,縱使放火的甲是對於自己使用或居住的公寓放火,應該認為是係對於整棟公寓放火,此時應該認為該棟公寓是「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住宅、建築物,而論以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四、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在公共危險罪中,因為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程度不同,可以區分為「具體危險罪」與「公共危險罪」。



(一)「具體危險犯」,係指構成要件本身除了規定一定的行為方式外,並以危險結果之發生(最常見的是規定「致生公共危險」)為其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175條之放火罪屬之。所以,法官必須依據具體個案,對危險之有無作確實判斷,換句話說,僅有一定行為(放火)之存在,尚未有足,必須進而發生一定之危險結果,始能成立犯罪。如果危險結果尚未發生,則犯罪仍屬未遂。



(二)「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需實施符合構成要件所描繪的行為,因其行為本身含有立法者所預定的抽象危險之存在,所以實際上有無危險之發生,無待法官之判斷,即屬該當。例如刑法173條的放火罪屬之。換言之,只需有一定的行為出現,即足成罪,實際上之危險有無存在,並無加以判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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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以假亂真—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與偽造文書罪

一、偽造貨幣罪之立法理由

偽造貨幣罪是為了保障貨幣流通的公共信用,謀求社會較安全,維持經濟秩序的安定而設。學說上有認為本章同時保護國家貨幣自主以及社會的經濟制度,從本章體例上並未保護外國貨幣的觀點,解釋上應認本罪保護的法益間含國家貨幣發行權及公共信用法益。



二、偽造及變造貨幣罪

(一)「偽造」者,指無製造權或發行權之人,以真正貨幣為物質上或想像上標本,製造相類似的貨幣。

(二)「變造」者,指無製造權或發行權之人,就真幣加工而變造其價值,而不法製成像真的貨幣。



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涵義  

(一)偽造有價證券罪章保護的法益在於有價證券的真正性,維持經濟交易秩序安全。有價證券屬於財產上權利義務文書之一種,乃表示一定財產權之證券,為行使或處分券面所表示權利,原則上需要以占有該證券為發生法律效力之要件。

(二)有價證券的範圍十分廣泛,除了條文列示的公債票、公司股票外,也包含本票、支票、匯票、公司債券、倉庫提單及載貨證券等。外國發行的貨幣也屬於這裡的有價證券。



四、偽造信用卡與金融卡

信用卡與金融卡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已為普遍運用之交易或支付工具,由於其便利性和隱匿性,因此容易成為經濟犯罪覬覦的目標,加上偽造變造信用卡與金融卡及其衍生行為對社會所生損害甚鉅,因此我國刑法於民國90年6月即針對此行為加以規範,增列第二○一之一條以為因應。至於信用卡的性質,一般將之定位為特殊的有價證券。



五、偽造變造文書罪

(一)文書是一種附著於有體物上的思想表示,其內容可以作為法律關係事項之證明之用,並且可以認知其制作人,可以說是一切意思表示的紀錄證明;而印文則表示人格證明的符號。因而,偽造文書章所側重者,乃文書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之任務,其所保護的法益是文書在法律交易上的安全性與可靠性,因此重視的是公共信用,而非財產法益。



(二)偽造行為:指無制作文書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做成他人名義之文書。例如甲未向乙借款,而乙竟偽造甲之借據屬之。偽造文書可分為形式主義之有形偽造和實質主義之無形偽造,前者指無制作文書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做成內容不實之文書,例如刑法第二一一條;後者又分為有制作權之人故意自為虛偽記載內容的直接無形偽造,例如刑法第二一三條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屬之,以及向有制作權之人為須為報告陳述,使之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例如刑法第二一五條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屬之。



(三)比較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之不同:

1.偽造文書為全新之文書;變造文書僅變更既存文書之內容。

2.偽造文書形式及內容均不實在;變造文書之文書原屬真實,僅係經不法之加工而變更其內容之權義關係、事實效果範圍或態樣。

3.偽造文書變更文書之制作名義人;變更文書則否。

4.偽造文書侵害文書之同一性;變更文書則否。



六、罪數論(競合論)

(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以及偽造文書的前行為,與行使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以及偽造文書的後行為,應如何競合?實務上採取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或是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看法。因此在偽造貨幣或偽造有價證券章中,偽造的前行為的刑度都比行使階段的後行為的刑度重,因此都論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偽造貨幣罪或刑法第二○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即可。至於偽造文書罪章中,行使階段的後行為刑度較偽造階段的前行為為重,因此應論以較重的刑法第二一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二)實務認為偽造印章或印文之後,進而為偽造有價證券或文書時,偽造有價證券或文書的行為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的行為,僅需論以刑法第二○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刑法第二一○條之偽造文書罪即可,無須就偽造印章或印文之行為另外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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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世風日下乎?—侵害善良風俗與公眾健康之犯罪

群體生活的歷史經驗,往往存有多數人慣行所累積而形成的共通行為規則。其可能用以約制行為以符合宗教禮俗,或用以維繫家庭倫常或婚姻制度,也可能用以遏止惰逸賭博的風氣。



一、公然猥褻罪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應作擴張解釋,概念上要比刑法其他條文中的猥褻概念為廣,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的有傷風化之行為。例如當街裸奔、露出下體或臀部之行為等行為均是。



二、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立法理由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內容,雖然也含有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意思,但是比起妨害風化罪更具有積極性,以防範破壞婚姻及家庭作為核心。本章立法主旨有二點:第一、維護婚姻制度;第二、保障家庭親屬間對子女之監護權。



三、重婚罪之內涵

(一)重婚罪之後婚姻,應解為只需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形式合法要件為已足,不以具備實質有效要件為必要。因為民法第982條第二款明定重婚為無效,倘若不採此見解,重婚罪勢必無從構成。



(二)重婚罪為即成犯,於重婚行為完成時,犯罪行為即已完成。所以結婚後,婚姻關係之繼續存在,乃屬於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故重婚後與相婚人之同居性交行為,乃重婚的當然結果,不須再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四、和誘罪與略誘罪

(一)所謂「和誘」,即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方法,得到被誘人的同意,而使之脫離現在生活環境,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二)所謂「略誘」,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誘人反乎自己意思,脫離現在之生活環境,而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之行為。惟略誘不以對被誘人實施為限,即對有監督權人實施,因而使被誘人入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亦可成立略誘罪。

(三)和誘與略誘,一般認為有下列之不同: 1.和誘罪被誘人之承諾係出於自主之意思;而略誘罪係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之手段。2.和誘罪之被誘人,其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乃出於有意識之同意,即基於其意思決定之自由;而略誘罪,其反抗力已受抑制,即已失其意思決定之自由。 3.和誘罪之誘拐方法須對被誘人為之;而略誘罪,則不以此為限,即對於有監督權人亦得為之。 4.和誘罪係使用和平之方法;而略誘罪則否。



五、準略誘罪

所謂準略誘,是指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或意圖營利、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這幾種行為本來屬於和誘的範圍,但是因為行為的客體是「未滿」16歲的男女,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以略誘論。本罪立法理由在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年輕識淺,無健全的同意能力,雖然和誘,亦同略誘。



六、賭博罪之立法理由及其內涵

(一)賭博乃是以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的得喪。其結果,足以使人存僥倖心理,沈迷忘返,不僅可能廢時失業,而且敗壞品德,若不幸者,更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本罪之用意,在於取締惡俗,以保障公共利益。因此,賭博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的安全與善良風俗。



(二)旅館房間在出租給旅客的時候,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權,這個時候該房間在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但是該房間究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然應該就具體個案考量行為當時,該房間的實際使用情形來決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公同使用或聚集,例如用來作為開會之場所,或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則仍然應該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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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講 - 人命關天─殺人罪、和傷害罪

一、殺人罪之內涵

(一)殺人謂斷絕他人之生命,其行為包括甚廣,凡足置人於死地者,莫不屬之。其次,斷絕他人生命之行為,不但得出於積極行為,亦得出於消極行為,如以毒藥投入飯鍋內,雖其犯意僅在殺死甲,見乙丙食之,因恐被人發覺,不敢加以阻止,則另一犯意,屬於消極行為殺人之情形。惟消極行為之殺人罪,必須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或因自己行為有致人於死之危險而不盡其防止義務時,始能成立。



(二)預備殺人與殺人未遂之區別,當以已否著手實行為準,著手殺人之實行而不遂,為殺人未遂;若未開始著手實行,此際知已有準備殺人行為,即應成立預備殺人罪。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他人共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無親屬身分之他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只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的既遂犯科以通常之刑。



二、激於義憤而殺人與正當防衛而殺人之區別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與因正當防衛而殺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特定人對於現在受到的不法侵害,所予以的反擊。即使實施正當防衛的人,並不出於義憤,亦不失為正當防衛。而義憤殺人罪則限於當場激於義憤,也不以具有正當防衛的情狀為必要。在這裡對甲而言,並沒有不法的侵害,因此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可是依具體情形可能可以成立義憤殺人罪。



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涵義

(一)刑法規定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所以較普通過失致死罪加重其刑者,揆其理由不外: 1.基於一般預防之目的,使從事一定業務者提高警覺,以防其怠於業務上所必要之注意。 2.一定業務皆與多數人之利害攸關,故業務上過失所侵害之法益通常比較重大且眾多。 3.從事業務者因經常為之,已熟稔該項業務行為,其認識能力較通常人為強,故其注意義務亦較普通人為大,必須承擔較高的刑罰制裁後果。



(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業務說」加以認定,意指以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兼括主副業及附隨業務,非必有職業性或營利性,並以事實為準。申言之,執行此項業務者,縱令欠缺形式之條件不免違法,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醫師、實習醫師、護士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甚至密醫也是從事業務之人。



四、傷害罪所要保護之法益及其類型

傷害罪所要保護的法益,除了身體法益外,兼指下列諸項:(一)身體之完整性、(二)身體之不可侵性、(三)心理機能之健康、(四)生理機能之健康。而傷害罪章傷害罪之型態,有普通傷害罪(刑二七七Ⅰ)、重傷害罪(刑二七八Ⅰ)、傷害致死罪(刑二七七Ⅱ)、重傷致死罪(刑二七八Ⅱ)、義憤傷害罪(刑二七九)、聚眾鬥毆罪(刑二八三)及妨害幼童發育罪(刑二八六)等。



五、重傷罪之內涵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或嚴重減損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六、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之所謂「聚眾」指由首謀者糾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且有隨時增加之可能者。如參與互鬥之人均係事先約定,其人數雖多,但無隨時增加之狀況,即與聚眾之定義不符。至於「鬥毆」者,其意在於傷害,故不出傷害罪之範圍,若聚眾實行之際,具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則其行為不止於鬥毆,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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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講 - 愛我就不要拋棄我!—墮胎罪、遺棄罪

一、墮胎罪之立法理由及其類型

(一)所謂墮胎罪,係以人工的方法促使胎身早日產出,而斷絕其生機,或將胎兒殺死於母體內之犯罪行為行為。世界各國,或基於人口政策,或為維護民族之健康及保全善良風俗之考量,大都設有禁止墮胎之規定。但遇特殊情形,有墮胎之必要者,另有不罰之規定。



(二)墮胎罪要保護什麼法益?這個問題有很多種說法,主要可分為:1.危害胎兒說、2.危害懷胎婦女說、3.危害胎兒及懷胎婦女說等三種見解。但是,從「保護懷胎婦女法益」而言,傷害或致此類婦女死亡者,刑法已有傷害及殺人罪章加以保護,故墮胎罪章其主要目的應在保護胎兒,因此,上述諸說中以危害胎兒說較為可採。



(三)墮胎罪章之內容有孕婦自行或聽從墮胎罪(刑288)、加工墮胎罪(刑289)、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刑290)、未經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刑291)及介紹墮胎罪(刑292)等。



(四)二十世紀末葉已降,世界各國伴隨著人口政策的推移,對於特定情境下的人工流產行為多予以合法化。民國七十三年,我國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優生保健法》,其於第九條即明確規定六款阻卻墮胎行為違法性之事由。



二、遺棄罪之主要內涵

(一)遺棄罪係為保護生命、身體之安全法益而設之犯罪類型。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之遺棄罪,係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並無保護義務,而以積極行為使其處於生存上危險境地之謂。廣義之遺棄罪,除狹義之遺棄罪外,尚包括對於無自救力之人,有保護義務,而以積極或消極行為使其處於生存上危險境地之情形在內。



(二)若是一般沒有救助義務的人,單純地沒有出手相助,此時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因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無義務遺棄罪,必須是行為人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才會構成;但若是救生員,因為他對於在他所負責的泳池中溺水的人有救助的義務,所以若是沒有為救助行為,就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三)頃來實務上亦認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務人不覆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努,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八七台上二三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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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自由的界限─妨礙自由罪相關規定

一、妨害自由罪的立法理由

為什麼會有妨礙自由罪章的規定?這必須從最高位階的憲法談起,自由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僅次於生命、身體之重要的個人法益;若捨個人自由而侈言人格法益之保護,並不實際。而刑法為落實憲法上保障人民自由權之精神,乃明定刑法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章」,舉凡意思決定自由、行動自由、遷徙自由、居住自由、乃至於人格自主性之妨害行為,皆予網羅。



二、使人為奴隸罪

使人為奴隸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在於個人在法律上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人格,以及意思與行動的自由。 刑法第296條的「使人為奴隸罪」,必須要剝奪人的法律上人格,使其淪為權利之客體,張三動輒打罵小玉,甚至不給飲食的行為,只能認為是凌虐行為,與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有別,應該不能成立「使人為奴隸罪」。



三、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立法理由與內涵

(一)由於「販賣嬰兒」及「將年幼稚女誘騙至國外賣春」,於社會上時有所聞,前者(販賣嬰兒)因我國刑法尚乏處罰買賣人口之特別規定,通常僅就其偽造文書部分處理;而後者(誘騙年幼稚女至國外賣春)雖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已有「移送被誘人出國罪」之規定,惟該條規定之前提在於被害人須為被誘人,換言之,如非屬被誘人,則除非有其他非法情事,否則不構成犯罪。尤有甚者,當今由於買賣質押人口之犯行,特別於跨國性犯罪之型態下,儼然已成為一頗具組織規模之集團犯罪,單恃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實無法達成人身自由之完整保護。為求有效保障人權,並遏止「以人易物」之不法犯行,乃於民國八十八年刑修法修正時,增訂買賣質押人口罪(刑二九六之一),以資適用。



(二)刑法第296條之一第二項的「加重買賣質押人口罪」,比第一項「普通買賣質押人口罪」,多了「使人性交或為猥褻行為」的意圖要素,且兩罪之保護法益具有同一性,因此,「加重買賣質押人口罪」與「普通買賣質押人口罪」之間具有法條競和的特別關係。因此,價賣女兒的父母予私娼寮,僅成立特別規定之「加重買賣質押人口罪」。

四、略誘婦女罪與略誘罪之區別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罪」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兩者相較,性質顯然有異:

1.前者之保護法益以個人之自由為主,而後者則以保護家庭監督權為主,二者之罪質有異。

2.行為客體範圍亦有不同,在妨害家庭之略誘罪,其被誘人須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且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或其他之人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而略誘婦女罪,被誘人限於婦女,無論已婚與否,且其被誘之事實與家庭監督權之妨害無涉。

3.約言之,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被誘人以下述者為限:(1)年齡已滿20歲之婦女。(2)未滿20歲但已結婚之婦女。(3)雖未成年且未婚,但並無家庭及其他監督全人保護之女子。



五、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一)實務上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例如在本例中,甲出言恐嚇,自屬包含於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然甲男的行為,合於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的情形,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而僅成立刑法第302條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七四台上三四○四)



(二)基於強制性交的意圖,而強擄女到郊區的行為是否要於強制性交罪之外,另外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根據實務的見解,應該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的全部情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的行為,已可認為是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則應該成立單一之強制性交罪。否則的話,應認為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強制性交罪」,並依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



(三)由於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第304條「強制罪」二者都是在保護個人的自由法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實務上認為二者的罪質本來是相同的,只是利用私行拘禁的方式剝奪他人自由,係以強暴脅迫為手段,所以既然刑法第302條的法定刑較304條的「強制罪」為重,即使甲拘禁乙的行為,是為了使乙行無義務之事,仍應該直接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來論罪。



六、強制罪與他罪之關係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要件,且刑法以此為構成要件之犯罪甚多,苟構成其他罪名,應依其他罪名論罪;本罪之妨害自由行為,應包含他罪在內,必須不足以成立他罪者,方能論以本罪。如搶奪、強盜、強制性交、妨害公務、妨害投票等罪,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妨害自由之性質,各該罪一經成立,即無另行成立本罪之餘地。故本罪為廣義法,苟有狹義之規定者,應從狹義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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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講 - 不速之客—恐嚇危害安全罪、違法搜索罪、侵入住宅罪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主要保護的是使個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所謂「恐嚇」,是指使人產生畏怖之目的,而對他人為現在或將來惡害的通知。關於惡害通知之內容,僅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的事項。譬如說以用槍打死等用語恐嚇,或寄送子彈給被害人都屬於本條的範圍。至於為恐嚇的行為時所用的方法,究竟是言語、書面或其他的動作,在所不問。例如搶劫後向被害人恐嚇不得報警,否則將殺其全家,使受害人不敢報案是。



(二)恐嚇與脅迫之間不僅時間上有所不同,而且具有心理程度的差距:恐嚇與脅迫雖然同樣屬於加惡害於他人的表示,但是脅迫所表達加害的意思,是足以使人意識到惡害的發生相當急迫,就在眼前,可以形成確切的危害。

然而所謂的恐嚇所表示的內容,則是以現在或未來的惡害通知通知對方,使人產生畏怖的心理,其危害迫切的程度較小。也就是說,恐嚇為現在或未來的危害,脅迫則是現在立即的危害,兩者具有時間上之差距。至於恐嚇與脅迫也具有心理上的差距:脅迫往往直接抑制了被害人之精神,恐嚇則仍有一些意思自主的自由。



二、刑法上各種「恐嚇罪」之犯罪類型

在我國刑法裡,以恐嚇為要件的罪名主要的有: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恐嚇得利罪等幾項罪名:



第一、恐嚇公眾罪: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者,構成本罪。所以恐嚇公眾罪是以危害公眾安全作為對象,不注重財產的取得,侵害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第二、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此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規定。本罪以危害個人安全為對象,不注重財產之取得,侵害之法益為個人法益。

第三、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此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一項所規定。其目的在財產之取得,侵害之法益為個人之財產法益。 第四、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此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其目的亦在財產之取得,侵害之法益為個人之財產法益。



此外,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刑法修正時,新增加的「妨害性自主罪」當中,有許多條文也是以「恐嚇」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三、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對於侵害居住自由者,設有處罰的規定,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居住的安全以及生活隱私的保持。因為居住處所,為日常生活的基地,必須保持其安全,居住自由既受憲法之保障,而侵害居住自由者,刑法上復設有處罰之規定,目的都在希望能夠確保居住的安全,而且本罪須告訴乃論。



四、違法搜索罪

(一)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稱之為「違法搜索罪」。違法搜索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為了保護個人身體與居處之安全。



(二)違法搜索罪與侵入住宅罪之區別:

首先,兩罪的行為主體不同:違法搜索罪的行為主體實務見解認為以有搜索權之人為限,當然這一點在學說上很有爭議;而侵入住宅罪則任何人均可以成立。其次,兩罪的行為客體不同,違法搜索罪除了住宅、建築物外,對於身體及舟、車或航空機等也可以成立;但是侵入住宅罪則僅限於住宅、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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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講 - 你情我不願—妨害性自主罪

一、妨害性自主罪的立法理由及其犯罪類型

隨著人權意識的日漸抬頭,個人的自我決定權,日益獲得重視。性生活本來是個人自我決定權之一部分,如何經營性生活,個人自得本其自主權,而自由決定,不容他人恣意予以侵害。因此,我國刑法亦隨著人權意識的改變,而將其改訂為「妨害性自主罪」,其立法意旨,顯然在於保護個人的性決定自由,惟在立法體例上,仍將本章之犯罪類型,列於「社會法益」之中,是否妥當,值得商榷。妨害性自主罪的相關罪名很多,包括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猥褻罪的加重結果犯與結合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合意性交猥褻罪以及詐術性交猥褻罪等。



二、「性交」之義涵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可以發現,有關性交之定義,已不再侷限於男女性器官之接合,而尚包括肛交、口交,甚至以手指、棍棒、原子筆、按摩棒等進入性器官者,均屬於本法所謂性交的概念,換言之,不僅只有男女間有性交行為,即使是同性間也可能發生符合性交定義之行為。



三、加重強制性交罪

(一)加重強制性交罪中之二人以上共同違犯的強制性交行為,因人數眾多,犯罪較易實現,且通常對於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特別嚴重的侵害,乃加重蹅罰。換言之,係指有責任能力且具犯意之共同正犯而言,教唆犯與幫助犯不在其列。

(二)稱「二人以上」,應有所謂「犯意聯絡」,並且基於其犯意聯絡而各有行為分擔。又在場之共同正犯,無論所實施者係強制行為或性交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實施者,例如只是在現場把風,都應該算入本款所規定之人數之內。

(三)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未在場「共謀共同正犯」,則不予算入。理由是,二人以上實際在場較具有危險性。

(四)犯強制性交罪而同時該當於上述第二百二十二條所定事由之數款者,性質上既非數罪之實質競合,亦非一罪之法條競合關係,純屬加重刑罰之量定

事由之併存,依實務見解,如強制性交行為僅為一個,仍祇成立一罪。(69台上3945)



四、侵害性自主罪有關之結合犯

(一)基礎犯罪與結合犯罪必須出於故意才能論結合犯,若與其結合犯罪係出於過失,則應論以第226條之加重結果犯。例如:強制性交的過程中,因過失導致被害人受重傷。

(二)相結合犯罪之被害人必須與基礎犯罪之被害人為同一人,因法條已有限 制,此與刑法第332條第一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之結合犯不同。

(三)因本條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因此,必須相結合犯罪既遂才可論以本條之結合犯,若相結合罪未遂,應依情形論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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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小心隔牆有「眼」─侵害信用及秘密罪

一、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立法理由

名譽及信用是個人在社會活動中重要的生活利益,其中,「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而「信用」則指自然人或法人之經濟行為,或經濟能力在經濟活動中所受之評價。此兩者與個人之社會評價與其經濟地位及經濟活動能力等,均有極為密切之關係,故刑法乃特設專章加以保護,使個人之名譽及信用不受他人無端之破壞。



二、妨害秘密罪

今日社會情狀複雜,人各有其秘密,不欲使人知悉,工商業基於其業務上技術上所有之秘密,更不欲為人所知。本講次另論及純屬保護個人私生活或事業上之秘密法益。對於有關利用設備,竊錄他人私密之不法行為亦予說明。並對於從事特別業務之人,就其業務上知悉他人之秘密,亦應負保密之責,對於業務上或公務上知悉他人之工商秘密罪,亦一併論述。



三、侮辱及誹謗罪

(一)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弄辱罵,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例如以粗鄙之言語辱罵他人為衣冠禽獸、豬狗不如、王八、廢物、畜生等是。





(二)所謂「誹謗」,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足以導致被害人聲譽貶損之行為:

1.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

2.須所指摘傳述者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

3.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三)刑法第三○九條侮辱罪與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的不同之處: 1.侮辱須公然為之:誹謗不以公然傳述為必要。 2.侮辱未指明具體事實,僅有抽象指摘行為已足:誹謗則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例如甲罵某乙「笨蛋!」此時乃是涉及對於他人的評價,而非陳述具體的事實,因此是一種侮辱的行為;反之,若是甲說某日曾見到乙出入色情酒電店,則屬於一種事實的陳述而為涉及毀誹謗的行為。 3.侮辱得以強暴行之:誹謗不得以強暴為之,僅得以散布文字、圖畫為之。 4.侮辱根本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誹謗則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有阻卻違法事由之特別規定。



四、誹謗罪「不罰」之情形

(一)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能證明」與「經證明」有別,僅以得證明其相信可以為真實為以足。



(二)刑法第311條規定了四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不罰的狀況。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就被指摘或被評論者而言,他人之指摘、傳述或評論,均令其感到不快或自認為名譽受損,故極易認定指摘者、傳述者或評論者,均非出於善意。因此,是否以善意發表言論,應就具體事件而為客觀判斷,且應就利益權衡理論之原理,妥加權衡審酌,切勿純就被指摘者或被評論者之立場,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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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偷拐搶騙:竊盜罪、搶奪罪與強盜罪

一、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

所謂「財產犯罪」乃侵害他人財產安全之犯罪類型。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就刑法的觀點言,所謂「財產」係指得以金錢換算(估算)其價值之物或利益。一般說來,刑法所設規定而保護之財產法益,仍以財物居多數,如竊盜、搶奪、侵占或贓物等罪;相對而言,非以有體財物為保護客體者,僅屬少數,如強盜得利、恐嚇得利或詐欺得利等罪。



二、竊盜罪

(一)竊取他人財物為內容之犯罪,一般稱為竊盜罪。竊盜罪所保護的法益,通說認為主要在於保護所有權,此外,對於持有亦加保護。易言之,不僅要保護所有人的「所有權」,也要保護非所有人的「持有」狀態。



(二)早期實務及學說認為:竊取謂乘人不覺,以和平祕密之方法,移置他人動產,使其脫離原來之財產監督權者,而歸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為。惟目前通說傾向於:祇須其破壞持有人與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係以和平之方法為之,即足當之,至其係公然或秘密行之,則非所問。



(三)犯竊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所規定情形之一者,即應成立加重竊盜罪。惟如同時兼具數款加重條件者,雖加重情形有數款,而竊盜行為則祇一個,仍僅成立一罪,不得分別加重,既與法條競合之情形不符,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適用。



三、搶奪罪

「搶奪」謂乘人不備而公然以不法之腕力奪取其財物,而對人並未施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者。若以得財之意思,加暴行於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反抗,即應構成強盜之罪,與搶奪情形有別。



四、強盜罪

(一)強盜罪雖與搶奪罪同屬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財產法益的犯罪,但此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搶奪罪僅係乘人不備而掠取,雖使用不法腕力,但還沒有到達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至於,強盜罪則係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然後取走被害人的財物或令被害人交付。



(二)強盜罪之強暴、脅迫,實施於奪取財物之前,若於竊盜或搶奪財物之後始實施強暴、脅迫者,則屬於「準強盜罪」之情形。此即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規定者:「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因其實施強暴、脅迫係在奪取財物之後,故亦稱為「事後強盜」,或「臨時強盜罪」。



(三)實施強盜而兼有強制性交及放火行為時,因強盜之基礎行為只有一個,僅能就放火或強制性交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盜行為同時與其他二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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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講 - 一切只因貪念起:詐欺罪、重利罪、侵占罪與背信罪

摘要

一、侵佔罪

(一)侵占罪乃行為人出於不法之所有意圖,而取得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的所有權的財產犯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侵占罪」。該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物的所有權。侵占罪的態樣,除了最基本的普通侵占罪以外,還有公務侵占罪、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侵占遺失物或脫離持有物罪等四種。



(二)「侵占行為」指違反保管委託之義務,而對該物為不法之處分行為。簡言之,侵占是指易持有為所有之「取得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將持有他人之物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享受所有權之內容,或加以處分、使用或收益。此種處分行為須在客觀上現實出現,如僅在主觀上將持有之意思改為所有之意思,尚不足資以認定。例如拒不交還、隱匿、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或將他人託管的土地擅自頂讓他人,均可認為是侵占行為。



(三)為他人處理事務所為之侵占,同時構成侵占罪和背信罪,此時,侵占罪和背信罪兩者成立法條競合,實務上認為侵占行為是特殊的背信行為,所以應論以侵占罪,而不援用刑法第三四二條的背信罪。



二、業務侵占罪(刑三三六Ⅱ)之實例

(一)合作社職員將其執行業務上所領得之貸款,侵占入己,成之業務侵占罪。



(二)發包工程之人將工程所須材料交給承包工程之人使用保管,承包人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材料運走私用,即已變持有為所有,自應負業務侵占罪之責。



三、詐欺取財罪

甲身無分文,卻逕入高級餐廳用餐,此一炫示自己有支付能力之舉,自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裡的「施詐術行為」,且因此一詐術行為,致令餐廳人員陷於甲確有支付能力的錯誤,並提供飲食,甲自該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詐欺取財罪」相繩。



四、背信罪

(一)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其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稱為「背信罪」。背信罪之所以須負刑責,在於行為人對於財產處分權之濫用,並罰其對於信託義務的違背。其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2.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3.須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4.須加本人財產以損害。



(二)實務上認為,刑法上之背信罪,其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是否生損害為準。如已生損害,即為既遂犯,如未生損害,即為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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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貪婪之丘—重利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一、重利罪

(一)所謂「重利罪」,係指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行為;此重利行為並須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況下實施,始足成罪。



(二)實務上認為所謂的「重利」,應該從原本、利率、時間來核算,並參酌當地的借貸習慣與金融市場動態而定。甲、乙之間約定的利息,超過中央銀行放款月息三十倍以上,顯然與原本不相當,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謂的「重利」。



二、恐嚇取財罪

(一)恐嚇取財罪在本質上係財產犯罪,而非妨害自由之犯罪,惟因行為人係以妨害自由為手段,故本罪之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除財產法益外,尚有個人之決定自由。



(二)依我國目前實務見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所稱的「恐嚇行為」,不限於將來惡害的通知,縱施以暴力行為或是目前危害通知的脅迫行為,只要尚未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的程度,即仍為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行為」(最高法院80年8月2日第四次刑事庭決議)。



三、擄人勒贖罪

(一)擄人勒贖罪為置被害人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以為人質,迫使提供財物,以為回復自由代價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三四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罪係以「意圖勒贖而擄人」為構成要件,,其犯罪之方法行為,是將被害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予以脅迫;其犯罪之目的行為,係向被害人或其關係人勒索財物,因此,擄人勒贖罪本質上為妨害自由與強盜之結合;在形式上則為妨害自由與恐嚇之結合。如此說來,本罪所保護的法益計有財產、生命、身體、自由等,相當廣泛,為行為人犯本罪的目的在於勒贖重點仍在計有財產,故入於財產法益犯罪之列。



(二)擄人勒贖行為一經實現,犯罪即屬既遂,在被害人之自由回復之前,其犯罪行為均在繼續進行中,在犯罪行為終了前,若基於擄人勒贖之單一或概括犯意,先後向被害人或其關係人不法取得財物之多數行為,理論上自均應吸收於擄人勒贖之犯罪中,而論以擄人勒贖一罪。又刑法第三四八條之一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蓋擄人後而起意勒贖者,其情節與意圖勒贖而擄人相若,有依第三四七條及第三四八條處罰之必要。



(三)刑法規定凡擄人勒贖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被擄之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刑三四七Ⅴ)。此係為鼓勵犯下擄人涉贖罪者,能夠自發性悔悟,釋放被害人,民國91年1月修正的刑法規定,未經取贖而主動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已取得贖款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得」減輕其刑,以避免類似「撕票」的悲劇發生,並期徹底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四)擄人勒贖罪,固以意圖勒贖而為擄人之行為時即屬成立,但勒取贖款,係該罪之目的行為,在被擄人未經釋放之前,其犯罪行為仍在繼續進行中。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在被擄人被擄時雖未參與實施,而其出面勒贖,即係在擄人勒贖之繼續進行中參與該罪之目的行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28上2397)。



四、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刑法對於犯罪第三四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而同時有其他特定罪行者,因其可罰性極端嚴重,乃設結合犯之規定,其結合型態有三:

(一)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者。

(二)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性交者。

(三)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



上列之殺害、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之行為客體並不限於擄人勒贖罪之被擄人。至擄人勒贖部份是否限於既遂,雖有爭議。通說及實務上之見解認為,無論其為既遂或未遂,皆無不可。(29上1999)



黃源盛老師提供



第 18 講 - 是誰搞的鬼?—贓物罪、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贓物罪

(一)贓物罪乃妨礙財產犯罪之一獨立犯罪類型,被害人之財產遭他人之不法侵害,原得依法請求回復其物,但因贓物犯之參與,致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發生困難,是以贓物罪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對他人財產之侵害。

(二)贓物以財物為限,侵害身體自由罪之被害人身體,縱在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不得謂為贓物。

(三)贓物限於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如其行為與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即無贓物可言。若財產犯罪之要件已備,縱其人因無責任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罰,其所得之財物仍為贓物。

(四)準贓物:贓物在原則上固指原物而言,但由贓物變得之財物,乃與財產權之侵害有關,刑法為貫徹保護財產權之旨趣,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刑三四九)。

(五)贓物罪之罪數,以`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取得邀財物,為計算之標準,如二人共犯竊盜罪,先後將所分得贓物,寄藏於同一人,其受寄者為該二竊盜犯共同行竊之贓物,並非於該竊盜外,又另案受寄其他贓物之行為,應以一罪論,不能以其所受寄者為二人之贓物,即論以二罪。此乃因贓物罪重在妨害被害人之返還請求權,被害人僅有一人之故,但在受寄者主觀上必須有此認識。



二、毀損罪

毀損罪屬於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類型,與其他財產法益犯罪不同者,在本罪而言,行為人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只在毀損財物本身的效用與價值,是為「損人未利己」的犯罪類型。本章犯罪的類型,計有第三百五十二條的毀損文書罪、第三百五十三條的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器物罪、第三百五十五條詐損財產罪與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等六條。值得注意的是,該等條文均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



三、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如修正條文第三五九條、第三六0條),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增訂本章於刑法最後一章及為顧及刑法原有條文及條次不宜輕易變更,並將關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歸入一章,以求刑法立法體系之統一。

(二)鑒於對無故侵入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側重在於資訊的安全,有點類似「妨礙秘密」罪中的刺探行為。



四、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一)日常生活常見的自動販賣機、遊戲娛樂機檯,屬於第三三九條之一的收費設備,如果有人以鐵片、代幣冒充真幣,或以鐵絲插入投幣孔,使販售的電流開啟接通而獲取商品或服務,則構成「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二)至於自動櫃員機則是第三三九條之二所稱的自動付款設備。如果有人以偽造或變造的磁性條碼而使自動櫃員機於判讀後執行付款或轉帳指令,則構成「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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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下 刑法各論 網路自我評量1-18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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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講 - 刑法各論入門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規定犯罪與刑罰制裁的法律稱為刑法;而其中規定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並且主要涉及關於罪刑所共通適用之原理原則的是(  )。

答案:刑法總則

2.規定各種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並明定關於各種犯罪類型所附刑罰之種類及範圍的是(  )。

答案:刑法分則

3.國家對於犯罪和刑罰的規定,無論何時、何人、何地及何事,均應適用的一種刑事法律,即是(  ),例如我國現行刑法是。

答案:普通刑法

4.國家對於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只適用於某些特定的人、事、時、地等範圍者,是屬於(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

答案:特別刑法

5.因為特定的立法政策考量,而將刑罰法規所定的犯罪,其構成要件的某一部分事項,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來作補充規定者,一般稱它為(  )。

答案:空白刑法



二. 選擇題

1.下列哪一個法條的規定,即所謂的空白刑法:

1.第一一七條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 [正確答案]

2.第一一四條對外背信罪

3.第一一一條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

4.第一一五條侵犯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2.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作用的範圍:

1.保障人權的功能

2.防衛社會的機能

3.解決私權糾紛的功能 [正確答案]

4.保護法益的機能

3.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的性質:

1.國內法

2.公法

3.實體法

4.程序法 [正確答案]

4.有關刑法總則與刑法各論之間的關係,下列何者為非:

1.兩者之間具有不可劃分的性質

2.兩者之間毫無關連性 [正確答案]

3.各論對總則具有補充性

4.各論有時是對於總則的修正或例外規定

5.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各不相同,其立法方式有「二分法」、「三分法」及「四分法」,目前我國「刑法各論編」就其規定的各章順序看來,是兼採所謂的:

1.二分法

2.三分法 [正確答案]

3.四分法

4.以上皆非

6.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別刑法:

1.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2.陸海空軍刑法

3.貪污治罪條例

4.刑法 [正確答案]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2 講 - 國之將亡?—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刑法中的( )罪與( )罪同樣都是危害到國家存立安全的犯罪。

答案:內亂,外患

2.(  )罪乃指引致外國勢力入侵本國,陷本國安危於危殆之境,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對外的獨立自主權,以保護國家對外的安全為目的。

答案:外患



二. 選擇題

1.下列關於刑法第一OO條普通內亂罪之說明,何者有誤?

1.本罪不處罰陰謀犯

2.須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而著手實行內亂者,始得成立本罪

3.本罪係的行為主體限於本國人 [正確答案]

4.本罪為即成犯,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2.刑法第一零一條的暴動內亂罪,未明文規定處罰下列何者:

1.首謀者

2.陰謀犯

3.預備犯

4.未遂犯 [正確答案]

3.下列何者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1.妨害風化罪

2.脫逃罪 [正確答案]

3.偽造文書罪

4.鴉片罪

4.下列何者不屬於妨害國交罪章的犯罪類型:

1.內亂罪 [正確答案]

2.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3.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

4.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

5.下列項目中,不屬於刑法所要保護之法益者為:

1.侵害國家法益

2.侵害社會法益

3.侵害個人法益

4.侵害道德法益 [正確答案]

6.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犯下列何罪,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1.故意傷害

2.妨害名譽 [正確答案]

3.妨害自由

4.妨害風化

7.下列何種罪名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內亂罪

2.外患罪

3.賭博罪 [正確答案]

4.脫逃罪

8.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命令者,稱為:

1.內亂罪

2.外患罪

3.通謀開戰罪

4.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 [正確答案]

9.下列何種犯罪在陰謀階段,即予處罰:

1.暴動內亂罪 [正確答案]

2.擄人勒贖罪

3.殺人罪

4.傷害罪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3 講 - 知法犯法,罪無可赦!—瀆職罪、圖利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不違背職務之賄賂罪的行為客體為(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其行為態樣,分別有( )、( )與( )三者。

答案:賄賂,要求,期約,收受

2.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四項:一、行為主體須為( )、二、須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實行( )行為、三、須圖利(  )或其他私人且有獲利之結果、四、行為人須明知( )而實行本罪之行為。

答案:公務員,圖利,自己,違背法令



二. 選擇題

1.警察甲查知某理髮廳有色情營業,但因接受邀宴而不予以取締,甲所為可能成立:

1.無罪

2.違背職務收賄罪 [正確答案]

3.圖利罪

4.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2.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其預約者。依現行刑法之規定,應以何罪處斷?

1.職務上之受賄罪

2.詐欺罪

3.準受賄罪 [正確答案]

4.違背職務上之受賄罪

3.某甲對乙公務員承辦其申請案件,依規定在期限內早日完成,心存感恩,主動設宴款待,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準行賄罪

2.妨害公務罪

3.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4.電動玩具業者甲,以十萬元行賄電動玩具主管機關某官員乙,請乙取締附近的無照電動玩具業者丙,乙果收賄照辦。甲之行為屬:

1.誣告罪

2.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3.無罪 [正確答案]

4.偽造證據罪

5.甲於競選縣長時,從乙處收受一千萬元,約定於當選後,設法將乙坐落於縣境內之農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嗣甲未當選,或當選後懼而未依約履行其承諾,將賄款退返乙,問甲之刑責:

1.準受賄賂罪

2.無罪 [正確答案]

3.違背職務上之賄賂罪

4.不違背職務上之受賄罪

6.甲無照駕駛,遭警取締,為免處罰,乃向交通警察許以西餐酒席一桌以為酬謝,甲所為係觸犯:

1.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正確答案]

2.無罪

3.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4.侮辱公務員罪

7.公務員甲因承辦某項業務,同時向乙、丙、丁三人索賄,其索賄行為為:

1.想像競合犯

2.數罪併罰

3.法條競合

4.單純一罪 [正確答案]

8.刑法瀆職罪章中所稱之「不正利益」,係指提供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類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下列何者屬之:

1.設定債權

2.免除債務

3.性交之允許

4.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9.下列何者非屬「賄賂罪」所要保護之法益:

1.避免國家意志被阻撓與竄改

2.執行公務之純潔與真實

3.避免個人財產之損害 [正確答案]

4.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及公務行為之信賴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4 講 - 一票兩千?—妨害公務罪、妨害秩序罪與妨害投票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者,成立事中妨害公務罪,又稱為( )。

答案:妨害執行職務罪

2.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地,以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或強制公務員執行或辭職者,稱為( )。

答案: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3.以文字、國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 )罪。

答案: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二. 選擇題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為:

1.強制罪

2.妨害名譽罪

3.暴行罪

4.妨害公務罪 [正確答案]

2.老婦人甲,於其違章建築將受強制拆除之際,藏匿於屋中,欲與違章建築共存亡,惟並未有謾罵或其他強暴脅迫等情事,甲之所為屬:

1.妨害秩序罪

2.恐嚇安全罪

3.妨害公務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3.火車乘客甲未購票上車,於列車長乙查票時,兩人發生爭執,甲出手毆打列車長,但乙及時閃避,未被打到,甲乘客之行為可能:

1.成立傷害罪

2.無罪 [正確答案]

3.成立恐嚇罪

4.成立妨害公務罪

4.交通警察甲取締無照駕駛,機車騎士乙拒絕受檢,在拉扯中,不意致甲受皮肉輕微擦傷,乙之行為可能成立:

1.妨害公務罪 [正確答案]

2.傷害罪

3.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兩罪併罰

4.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5.甲被在路旁臨檢車輛之警察示意停車受檢,但甲因恐自己無照駕駛會被告發,乃加足油門揚長而去,不理會警察之制止。甲之行為屬:

1.妨害公務罪

2.脫逃罪

3.無罪 [正確答案]

4.湮滅證據罪

6.公然聚眾,意圖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幾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四九條之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1.一次

2.二次

3.三次 [正確答案]

4.四次

7.某甲並非警察,卻穿著一線四星警官制服,站在十字路口,取締交通違規,行使職權,甲可能成立何罪?

1.詐欺取財罪

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3.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正確答案]

4.瀆職罪

8.警察甲於棒球賽售票口前維持秩序,因人潮洶湧又兼黃牛猖獗,一時秩序混亂。乃有觀眾乙向警察大聲吼道:「警察為何不能維持好秩序!」。警察甲不滿,將乙帶回警所,問:乙所為屬於下列何者?

1.妨害公務罪

2.侮辱公務員罪

3.侮辱公署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9.甲經營商店不善,商店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而甲竟擅自撕毀法院封條,其行為可能成立:

1.毀損文書罪

2.妨害公務罪 [正確答案]

3.損害債權罪

4.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5 講 - 夜奔?—侵害國家司法拘禁權之犯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 )罪。

答案:偽證

2.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下誣告罪者,加重其刑至(  )。

答案:二分之ㄧ



二. 選擇題

1.甲警於偵訊嫌犯乙時,因如廁,一時疏忽致乙脫逃得逞,甲有何罪?

1.便利脫逃罪

2.過失縱放人犯罪 [正確答案]

3.無罪

4.幫助脫逃罪

2.竊盜現行犯甲被路人乙扭送警局途中,掙脫逃逸。甲之逃逸行為可能成立:

1.無罪 [正確答案]

2.脫逃罪

3.妨害秩序罪

4.強制罪

3.甲乙共同殺人後,甲將自己所使用之凶刀一把丟棄於河流中,甲之棄刀行為屬:

1.湮滅證據罪

2.無罪 [正確答案]

3.毀損罪

4.冒名頂替罪

4.司法警察甲於受理民眾報案(例如竊盜)後,將案情隱匿,既未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上,亦未通報處理(俗稱「吃案」),係可能觸犯下列何種罪名?

1.背信罪

2.湮滅刑事證據罪 [正確答案]

3.詐欺罪

4.偽證罪

5.甲女因其夫乙有外遇,長期不歸,竟向警局報案,謂其遭不知名歹徒搶劫,內心實希冀其夫此後能每日返家,後因辦案人員追問不捨,甲女不得已乃全盤說原委。甲女所為可能成立:

1.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2.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正確答案]

3.偽證罪

4.情有可原,無罪

6.無聊男子甲常常打電話到110,謊稱有兇殺案,終被逮獲,甲成立:

1.妨害公務罪

2.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正確答案]

3.偽證罪

4.妨害秩序罪

7.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並持以向該管公務員濫行申告者,應成立:

1.偽造刑事證據罪

2.誣告罪 [正確答案]

3.偽造刑事證據罪與誣告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4.偽造刑事證據罪與誣告罪,兩罪併罰

8.某甲教唆乙為甲的刑事案件作偽證,則:

1.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2.甲無罪,乙成立偽證罪 [正確答案]

3.甲乙均無罪

4.甲成立教唆偽證罪,乙成立偽證罪

9.甲撰一書狀,向該管檢察官告發乙妨害自由、稅務員丙瀆職、戶籍員丁賭博,嗣經查明,純屬虛構,甲之誣告行為屬:

1.法條競合犯

2.數罪併罰

3.單純一罪 [正確答案]

4.接續犯



三. 問答題

1.試分項敘述誣告罪與偽證罪之區別為何?

答案:(一)誣告係對將發動之司法權有導致錯誤之虞;偽證則有使已發動之司法權陷於錯誤之虞。

(二)誣告為使國家司法權開始為不正確運用之原因;偽證則否。

(三)誣告為創造虛偽之事實;偽證乃變更真實事實而為虛偽事實。

(四)誣告多為主動申告;偽證則為被動之供述。

(五)誣告乃申告不利他人之事實;偽證則為對他人有利或不利之供述。

(六)誣告或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主觀違法要件;偽證則否。

(七)誣告不以具結為構成要件要素;偽證則以具結為構成要件要素。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6 講 - 小心!危險就在你身邊—公共危險罪章之相關規定 評量題目解答



一. 填充題

1.( )罪與( )罪乃公共危險罪的典型規定,前者是故意燒燬住宅或建築物等,後者則係因過失燒燬住宅或建築物等

答案:放火,失火

2.在公共危險罪中,因為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程度不同,可以區分為( )犯與( )犯

答案:具體危險,抽象危險

3.飆車競速,任意變換車道的行為,是觸犯刑法上( )罪之相關規定

答案: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4.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會觸犯刑法上的( )罪

答案:對公開陳列販賣物品施毒



二. 選擇題

1.甲、乙、丙聯袂在馬路上蛇行飆車,被警察查獲,我國司法實務現皆論以:

1.飆車罪

2.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 [正確答案]

3.超速罪

4.傷害未遂罪

2.於公共危險罪之各類型犯罪構成要件中,凡有「致生公共危險者」或「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之構成要件要素者,學理上稱之為:

1.繼續犯

2.抽象危險犯

3.狀態犯

4.具體危險犯 [正確答案]

3.甲為殺害乙,而放火燒毀乙的住宅,乙葬身火窟;甲所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及第一七三條第一項放火罪,係屬:

1.兩罪併罰

2.單純一罪

3.法條競合

4.想像競合犯 [正確答案]

4.以放火燒毀他人住宅之手段而遂行殺害他人之目的,殺人與放火兩罪成立:

1.想像競合犯 [正確答案]

2.兩罪併罰

3.放火罪之加重結果犯

4.依接續犯處斷

5.放火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為:

1.生命法益

2.財產法益

3.公共安全法益 [正確答案]

4.身體法益

6.病人甲於病床上抽煙,失火燒毀醫院,至焚斃病人,應依失火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

1.兩罪併罰

2.依重罪吸收輕罪處斷

3.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正確答案]

4.只論過失致人於死單純一罪

7.行為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肇事,致人受重傷而逃逸,可能成立何罪?

1.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醉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第一八五條之四交通肇事逃逸罪

3.第二九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

4.以上各罪皆有可能成立 [正確答案]

8.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區別,前者主要是:

1.危險行為有既遂情事

2.有侵害法益之危險性

3.存有具體危險「致生公共危險者」 [正確答案]

4.有具體危險之認識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7 講 - 以假亂真—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與偽造文書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偽造貨幣用以購物,依司法實務見解應處:

1.詐欺罪

2.偽造貨幣與行使偽造貨幣之數罪併罰

3.行使偽造貨幣罪

4.詐欺被行使偽造貨幣吸收,行使偽造貨幣又被偽造貨幣吸收,故僅成立一偽造貨幣罪 [正確答案]

2.國人在台灣偽造日幣、港幣、美鈔或馬克等外國貨幣,應處何罪?

1.偽造貨幣罪

2.無罪

3.偽造有價證券罪 [正確答案]

4.詐欺罪

3.偽造中共人民幣,依目前我國實務見解宜處:

1.偽造私文罪

2.偽造有價證券罪 [正確答案]

3.偽造貨幣罪

4.無罪

4.下列何者非屬有價證券?

1.支票

2.股票

3.搜索票 [正確答案]

4.匯票

5.下列各行為何者屬「偽造」?

1.將小額支票改為大額

2.將身分證已婚之記載改為未婚

3.將未中獎之獎券改為中頭獎 [正確答案]

4.將一千元借據改為一萬元

6.甲拾獲乙之空白支票一張後,填上金額並持以行使,甲所為可能成立:

1.變造有價證券罪

2.偽造貨幣罪

3.偽造有價證券罪 [正確答案]

4.變造文書罪

7.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美鈔並進而行使,甲應論以:

1.偽造有價證券罪 [正確答案]

2.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貨幣罪

4.行使偽造貨幣罪

8.在支票背面偽填他人之背書,依我國實務見解應處:

1.偽造署押罪

2.偽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私文書罪 [正確答案]

4.變造有價證券罪

9.甲借款新台幣三十萬給乙,乙因而立下借據。未久,甲遺失該借據,於是甲模仿乙的簽名筆跡,重新製作一張與原來借據內容完全相符之新借據。依照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偽造私文書罪

2.變造私文書罪

3.無罪 [正確答案]

4.偽造特種文書罪

10.甲將其國中學畢業證書改造成高級中學畢業證書,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1.變造公文書罪

2.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或其他相類之特種證書罪 [正確答案]

3.變造私文書罪

4.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11.某公務機關對外招考職業考試,閱券人員某甲於批閱考券時擅自將考生某乙試券所填選擇題答案「2」塗改為「3」,甲觸犯何罪?

1.偽造私文書罪

2.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無罪

4.變造私文書罪 [正確答案]



二. 問答題

1.有價證券乃指具有一定財產價值兌換性之文書,一般而言,具有哪三種特性?

答案:文書性、財產性、流通性

2.將刮開未中獎之公益彩券,以剪貼方式改成中一百萬元之彩券,可能構成何罪

答案:偽造有價證券

3.請任舉出三種屬於刑法第二百一二條之「特種文書」?

答案:護照、身份證、畢業證書

4.冒名請領國民身份證,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8 講 - 世風日下乎?—侵害善良風俗與公眾健康之犯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下列何者不屬於妨害婚姻或家庭罪?

1.公然猥褻罪 [正確答案]

2.略誘罪

3.通姦罪

4.重婚罪

2.甲意圖營利以「自宅」供人賭博,應論以:

1.賭博違警行為

2.加重賭博罪

3.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正確答案]

4.因僅提供自宅供人賭博故無罪

3.某甲獨宿於某旅館,夜深無聊,乃電召朋友乙、丙、丁三人於旅館房間內賭博財物,其行為成立:

1.賭博罪

2.聚眾賭博罪

3.無罪 [正確答案]

4.違警賭博罪

4.甲男以暴力拐走十八歲之女子乙,甲可能成立何罪:

1.略誘未成年人罪 [正確答案]

2.私行拘禁罪

3.拘禁罪與略誘罪兩罪併罰

4.和誘罪

5.甲男與乙女訂婚,又另與丙女結婚,可能成立何罪:

1.重婚罪

2.妨害風化罪

3.通姦罪

4.無刑責 [正確答案]

6.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可能成立何罪:

1.妨害風罪

2.妨害秩序罪

3.重婚罪 [正確答案]

4.和誘罪

7.甲誤信其前存之婚姻關係業已消滅,實則尚有效,而再與乙結婚。甲可能成立何罪:

1.重婚罪

2.通姦罪

3.詐術結婚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8.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其所侵害之法益為:

1.人生自由權

2.身體健康權

3.法定代理人之監護權 [正確答案]

4.貞操權

9.甲用暴力方式使十九歲之女子乙脫離家庭,甲可能成立何罪:

1.強制罪

2.和誘罪

3.略誘罪 [正確答案]

4.準略誘罪

10.妨害風化罪及妨害家庭罪,係侵害何種法益之犯罪?

1.國家法益

2.社會法益 [正確答案]

3.個人法益

4.人格法益

1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賭博罪所稱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1.公園

2.電影院

3.區公所

4.自家陽台 [正確答案]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09 講 - 人命關天─殺人罪、和傷害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乙於某日中午殺害甲父丙,甲於當夜返家知悉後,即持槍枝找到乙,將乙殺死,甲之行為:

1.正當防衛行為不罰

2.正當防衛過當得減輕其刑

3.緊急避難行為不罰

4.成立普通殺人罪 [正確答案]

2.殺人罪之既遂與未遂之區別,除有無殺人之犯意外,以:

1.已否發生死亡結果為斷 [正確答案]

2.以有無著手殺人行為以為斷

3.以已否實行殺人犯行為以為斷

4.以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以為斷

3.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性在:

1.被害人受傷之區別

2.傷害是否為致命部位

3.所使用之凶器

4.行為人有無殺意 [正確答案]

4.甲為賣水果業者,每天傍晚將水果置於小貨車上,開往特定地點販售。某日,於該定點停車時,不慎撞死四歲小孩子乙,依目前我國實務之見解,甲應論以:

1.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正確答案]

2.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3.殺人罪

4.無罪

5.砂石車司機甲闖紅燈撞傷路人乙後,為恐日後賠償問題產生紛爭,乃繼續開車輾過該受傷路人,導致乙死亡之結果,甲構成何罪?

1.重傷害致死罪

2.傷害致死罪

3.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4.普通殺人罪 [正確答案]

6.甲毆傷乙,乙受傷後,因破傷風而死亡,甲之行為:

1.過失致人於死罪

2.殺人未遂罪

3.殺人既遂罪

4.傷害致死罪 [正確答案]

7.甲傷乙,乙逃離現場,甲仍在後追趕,致乙情急落水溺斃,甲之行為成立:

1.過失致人於死罪

2.傷害致死罪 [正確答案]

3.殺人未遂罪

4.殺人既遂罪

8.下列何者非屬「業務」過失傷害?

1.卡車司機開車撞傷路人

2.學校老師開車上課途中撞傷幼童 [正確答案]

3.無照密醫用藥不慎,醫死病患

4.理容院從業員在替客人刮臉時割傷其下巴

9.甲欲殺乙,攜帶匕首,前往乙宅並潛伏在乙家床下,擬伺機殺害,當場被發覺拿獲,甲之刑責:

1.尚處決意階段無刑責

2.陰謀階段無刑責

3.殺人障礙未遂

4.預備殺人罪 [正確答案]

10.本夫甲出差,提前返家,竟撞見男子乙與妻正在床上行性行為,當場殺死乙,甲之行為:

1.正當防衛行為不罰

2.成立普通殺人罪

3.正當防衛過當的減輕其刑

4.非正當防衛,是否當場激於義憤殺人,應依實際情形而定 [正確答案]



二. 問答題

1.甲教唆乙持刀至丙家殺丙,乙行至半路,即被警查獲,至未達殺丙目的,乙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預備殺人罪

2.夫甲婦乙,因產下雙腳畸形兒丙,相當傷心,乃於產後不到兩小時內,共同商議由甲將丙扼斃,問甲、乙各成立何罪?

答案:甲犯刑法第二七一條之普通殺人罪,乙犯第二七四條之生母殺甫生嬰兒罪,並依刑法第二十八條成立共同正犯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0 講 - 愛我就不要拋棄我!—墮胎罪、遺棄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男毆打孕婦乙,但並無使其墮胎之故意,致使其所懷之胎墮落,甲男之行為成立:

1.過失墮胎罪

2.使人墮胎罪

3.加工墮胎罪

4.普通傷害罪 [正確答案]

2.甲教唆情婦乙墮胎,先獲乙之承諾,遂帶同前往醫院丙處,由甲唆使醫師丙為乙施行手術,將乙之胎兒取出,則:

1.丙犯幫助自行墮胎罪

2.甲犯教唆自行墮胎罪

3.甲成立教唆參與墮胎罪 [正確答案]

4.乙犯自行墮胎罪

3.甲、乙夫妻不睦,離婚後不久,乙即臥病在床,無法行動,雖託人轉告甲,但甲始終不願伸出援手,甲所為屬:

1.無罪 [正確答案]

2.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

3.違背契約義務遺棄罪

4.無義務之遺棄罪

4.甲深夜開車,經過車禍現場,有傷患求救,甲不予理會,結果傷患死亡,法醫認為,如果及時送醫,傷患應不至於死,甲的行為成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2.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3.不作為的過失致死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5.依目前我國通說見解,墮胎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

1.危害胎兒說 [正確答案]

2.危害懷胎婦女說

3.危害胎兒及懷胎婦女說

4.無法益可保護說

6.機車騎士甲不慎撞傷路行人乙,見四野無人,乃將乙移離現場,加速逃逸,問甲可能成立何罪?

1.脫逃罪

2.傷害罪

3.遺棄罪 [正確答案]

4.湮滅證據罪



二. 問答題

1.甲不知乙已懷孕,而毆打之,至使其所懷之胎兒流產,乙因而致重傷。甲之刑責論處?

答案:刑法第二九一條之未受同意之「墮胎致死罪」,須以有使懷胎婦女墮胎之故意為必要。若行為人以傷害之意對婦女施暴(如毆打)而缺乏墮胎故意者,縱生墮胎之結果,由於本罪未有罰及過失之明文,僅得就傷害婦女身體之部分論罪科刑。本題甲不知乙已懷孕,無使之墮胎之故意,僅其毆打結果,至使乙所懷之胎流產,且因之而至乙重傷,因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重傷罪」

2.有關墮胎行為,目前我國雖尚未合法化,但已有一部特別法之規定,在某些要件下可以阻卻墮胎行為之違法性,該部法律名稱為何?

答案:「優生保健法」

3.依我國刑法規定,有關遺棄罪的犯罪類型有幾種?

答案:共有三種:1.為刑法第二九三條之「普通遺棄罪」。

2.為刑法第二九四條之「違背保護義務之遺棄罪」。

3.為刑法第二九五條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4.刑法上遺棄罪的行為客體須為「無自救之人」其涵義為何?

答案:所謂「無自救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如老弱、幼稚、傷病患、殘廢者,皆屬之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1 講 - 自由的界限─妨礙自由罪相關規定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男意圖使婦女乙與自己結婚而略誘婦女,之後並私行拘禁達十天,應如何處罰:

1.略誘婦女結婚罪 [正確答案]

2.私行拘禁罪

3.拘禁罪與略誘罪兩罪併罰

4.略誘婦女罪與私行拘禁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罰

2.警察甲無拘票,又無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ㄧ所定逕行拘提情事,擅將乙拘捕回警察局訊問,乙不服提出告訴,甲所為可能成立:

1.濫用職權罪

2.侮辱罪

3.妨害自由罪 [正確答案]

4.凌虐人犯罪

3.黑社會老大甲,恐嚇某公司老闆乙,要其小心點,否則欲砍其腳筋,造成該老闆不敢任意外出,經常待在家中,甲應論以:

1.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確答案]

2.私行拘禁罪

3.無罪

4.強制罪

4.債權人甲為討債,硬將債務人乙之手提電腦搬走,甲可能成立:

1.強盜罪

2.搶奪罪

3.無罪

4.強制罪 [正確答案]

5.十九歲之甲女威脅其母親乙,如果乙不答應其與丙男之婚事,就要死給她看。甲之行為應可能成立:

1.無罪 [正確答案]

2.恐嚇危害安全罪

3.強制罪

4.剝奪行動自由罪

6.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手淫,使乙女目睹該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1.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2.第二三四條公然猥褻罪

3.第三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4.第三零四條強制罪 [正確答案]



二. 問答題

1.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答案:「強制罪」是實務上常常見到的條文,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二)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2.刑法第二百九十條「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立「意圖結婚略誘婦女罪」,其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

答案:為保護被略誘人的行動自由。

3.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買賣質押人口罪」,其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犯罪類型有幾種?

答案:「買賣質押人口罪」,所要保護的法益,除了個人的人身自由,亦即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身體活動之自由外;實際上,人口買賣已非僅侵害個人之人身自由而已,甚至已有害及社會善良風俗之虞,本犯罪已成為違反國際公約之行為,而被認為具有世界共通性的犯罪。

  

本條係就「買賣質押人口罪」的各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與處罰效果所設的規定,其類型可分為五種:第一種「普通買賣質押人口罪」,第二種「加重買賣質押人口罪」,第三種「強制買賣質押人口罪」,第四種「加工買賣質押人口罪」,第五種「公務員包庇買賣質押人口罪」。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2 講 - 不速之客—恐嚇危害安全罪、違法搜索罪、侵入住宅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成立:

1.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確答案]

2.強制罪

3.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4.恐嚇得利罪

2.依目前我國司法實務見解,違法搜索罪的行為主體:

1.限於有搜索權之人 [正確答案]

2.限於無搜索權之人

3.不論有無搜索權之人皆可

4.限於以成年之男性

3.住在台北的甲於信封內附子彈一顆,寄給住在高雄的乙,施予恐嚇,甲除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之特別法外,還可能觸犯刑法上何罪?

1.強制罪

2.恐嚇取財罪

3.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確答案]

4.恐嚇得利罪

4.乙欠甲大批賭債,甲僅在外揚言,乙倘不還債即殺乙,乙並未因此而生畏怖之心,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預備殺人罪

2.恐嚇危害安全未遂罪

3.恐嚇取財得利未遂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5.甲對乙的公然侮辱行為,異常氣憤,通知乙來宅道歉並洽談和解民事賠償事宜,否則將提出告訴,致乙心生畏懼,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恐嚇危害安全罪

2.恐嚇取財罪

3.強制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二. 問答題

1.我國刑法上以「恐嚇」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有幾?請任舉四種以對

答案:(1)第一五一條之恐嚇公眾安全罪。

(2)第三0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3)第三四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4)第三四六條第二項之恐嚇得利罪。

2.甲係債權人,以恐嚇之意思,對其債務人說:「若不還錢,即行訴追」。甲是否有罪?

答案:刑法第三0五條之「恐嚇」,依實務見解,認為無論係以將來惡害或現在惡害通知被害人,使生畏怖心者,均足當之。(79台上5023)惟必該通知係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始可。倘基於債務關係,謂不還錢即行訴追,因該通知係以合法訴訟權之行使為內容,與恐嚇之涵義不符,因此,甲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3.刑法第三0六條「無故侵入住居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所謂「無故」宜作何解?試舉一例加以說明

答案:(1)居住處所為日常生活之基地,自須保護其安全,故居住自由受憲法之保障,而侵害居住自由者,我國刑法第三0六條亦設有處罰之規定。至於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學說上向有採「社會法益說者」,亦有採「居住權說」,通說以為本罪主要係以保護「居住生活的安寧狀態」外,兼具有「生活隱私之保持」的保護功能,是採所謂「平穩說」,亦即家居生活之平穩。(2)所謂「無故」,謂無正當理由而違法之意。從而,若有正當理由,即便違反住居者之意思,亦可阻卻違法,例如:出於有搜索之職務上行為,檢察官率警前往搜查賭博(47台上1421),均不得謂為無故。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3 講 - 你情我不願—妨害性自主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夫違反其妻之意願而強與妻為性交者:

1.成立強制性交罪 [正確答案]

2.並非強制性交罪

3.應為加重強制性交罪

4.應為強制猥褻罪

2.甲男得十五歲未婚女子乙之同意,而與其性交,可能成立:

1.強制性交罪

2.無罪

3.違警

4.與年幼男女合意性交罪 [正確答案]

3.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甲男之刑責為:

1.強制性交罪

2.加重強制性交罪 [正確答案]

3.強制猥褻罪

4.加重強制猥褻罪

4.同性戀者甲乙兩人,合意在私宅內所為之變態性行為屬於:

1.通姦罪

2.強制猥褻罪

3.公然猥褻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5.某甲在強制性交乙女之際,丙婦從旁當場按注乙女之口,使其不得喊救,丙婦之行為可能成立:

1.強制性交罪之幫助犯

2.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正確答案]

3.準強制性交罪

4.乘機性交猥褻罪

6.甲男對於十三歲之女子乙,以強暴方式,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成立刑法:

1.第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制性交罪

2.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與幼童性交罪

3.第二二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4.第二二二條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正確答案]

7.兩男子在公園內合意行雞姦,應處:

1.散佈猥褻圖書罪

2.公然猥褻罪 [正確答案]

3.強姦罪

4.強制猥褻罪

8.甲男與乙女訂婚,又另與丙女結婚,可能成立:

1.妨害自由罪

2.妨害風化罪

3.無刑責 [正確答案]

4.妨害家庭罪

9.二十歲之未婚男子甲與十九歲之未婚女子乙,在旅舍幽會,發生性關係,甲男可能成立何罪:

1.引誘良家婦女與人姦淫罪

2.強制猥褻罪

3.親屬和姦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10.十六歲以上之未婚男女發生性關係構成:

1.妨害家庭罪

2.無處罰規定 [正確答案]

3.強制性交罪

4.通姦罪

11.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其所侵害之法益為:

1.身體健康權

2.法定代理人監督權 [正確答案]

3.貞操權

4.名譽權



二. 問答題

1.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抑或非告訴乃論?

答案:依刑法第二二九條之一的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2.刑法第二二四條規定:「對於男女,已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成立猥褻罪。所謂「猥褻」,其涵義為何?

答案:所謂「猥褻」,指性交以外,一切足以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而以一般人皆會明顯感到性的羞恥心或厭惡感之方法侵害被害人知性自由的行為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4 講 - 小心隔牆有「眼」─侵害信用及秘密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男在街上罵乙女「騷貨、下賤」,甲之所為可能成立:

1.公然侮辱罪 [正確答案]

2.妨害秘密罪

3.妨害秩序罪

4.誹謗罪

2.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差別,在於:

1.是否涉及語言或文字之使用

2.侵害法益之不同

3.是否涉及語言或文字之使用

4.是否涉及具體事實陳述或主張 [正確答案]

3.甲乙兩女在街上互罵,甲說乙是「妓女」,但並未指明具體事實,甲所為可能成立:

1.妨害信用罪

2.公然侮辱罪 [正確答案]

3.僅係一時氣憤之語,無罪

4.行跡不檢之違警行為

4.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者,應成立:

1.妨害自由罪

2.妨害書信秘密罪 [正確答案]

3.竊盜罪

4.侵占罪

5.刑法第三一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成立「無故窺視竊聽罪」。下列何者非屬該條項所稱之「工具或設備」:

1.針孔攝影機

2.紅外線攝影機

3.一般近視所配戴之隱形眼鏡 [正確答案]

4.竊聽器

6.下列何種行為,依我國現行刑法得予處罰:

1.以針孔拍攝器偷拍他人如廁

2.以竊聽器在室外偷聽他人交談

3.以網際網路之網路假借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

4.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7.下列何種情形,不會成立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之「無故竊聽、窺視竊錄罪」:

1.甲於公園裡,因一時好奇,偷窺躲在樹後草叢裡正在親熱的乙男與丙女 [正確答案]

2.甲未經其女友乙之同意,將兩人性愛活動的過程偷偷拍錄下來

3.旅館主人於其經營賓館的房間內架設針孔攝影機,竊錄住宿男女之秘密行為,在彙成專輯出售

4.徵信社從業人員甲受他人之委託在乙男與丙女經常幽會出入之賓館內安裝隱藏式攝影機以便掌握證據



二. 問答題

1.試簡要說明一下刑法第三○九條侮辱罪與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的不同之處?

答案:刑法第三○九條侮辱罪與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的不同之處如下: (1)侮辱須公然為之:誹謗不以公然傳述為必要。 (2)侮辱未指明具體事實,僅有抽象指摘行為已足;誹謗則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3)侮辱得以強暴行之;誹謗不得以強暴為之,僅得以散布文字、圖畫為之。 (4)侮辱根本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誹謗則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有阻卻違法事由之特別規定。

2.某技師無故洩漏工廠製造新產品的技術,其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

3.甲於某報連載一篇文章,分三日刊登,內涉同時有侮辱及誹謗乙、丙、丁三人之名譽者,應如何論罪?

答案:(1)甲同時有侮辱、誹謗等情事,應認為係屬法條競合,依吸收關係之法理,擇刑法第三一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論處。

(2)甲一行為同時侵害乙、丙、丁三人之名譽法益,應依刑法第五五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

(3)甲於報上,接連分三日刊登某文章,因犯意單一,法益同一,且行為密接一貫,應認係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為已足。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5 講 - 偷拐搶騙:竊盜罪、搶奪罪與強盜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乙丙三人結夥竊盜,其中甲與乙均已成年,惟丙為十三歲之青少年,此三人之行為可能成立:

1.普通竊盜罪 [正確答案]

2.親屬間竊盜罪

3.準強盜罪

4.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

2.竊盜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標準,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見解所採者為:

1.以行為人離開現場是否超過二十四小時為準

2.以財物是否已被使用為準

3.以財物是否已被處分為準

4.以財物已否移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準 [正確答案]

3.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為加重竊盜罪。下述地點中何者非加重竊盜罪之處所?

1.火車站

2.航空站 [正確答案]

3.捷運站

4.汽車站

4.甲於某夜凌晨時分侵入乙宅行竊,但尚未得任何財物,即被逮捕,其行為可能成立:

1.普通竊盜罪

2.加重竊盜罪

3.搶奪罪 [正確答案]

4.只成立侵入罪

5.某夜,甲侵入乙住宅,竊取分別屬於乙、丙、丁三人所有而置放於不同櫥櫃之數件物品,甲可能構成:

1.三個加重竊盜罪

2.一個加重竊盜罪 [正確答案]

3.三個竊盜罪

4.一個竊盜罪

6.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三二一條之加重竊盜罪?

1.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一人為未滿十四歲者

2.白天侵入住宅行竊者

3.攜帶水果刀行竊者 [正確答案]

4.在機場行竊者

7.甲偷乙錄放影機一架,存放於家中,又被丙偷走,丙所為可能成立:

1.贓物罪

2.侵占罪

3.因係黑吃黑故無罪

4.竊盜罪 [正確答案]

8.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

1.應免其刑之執行

2.不罰

3.應加重其刑

4.得免除其刑 [正確答案]

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人不備而奪取他人之動產者,應成立:

1.搶奪罪 [正確答案]

2.強盜罪

3.竊盜罪

4.竊占罪

10.竊盜之際,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可能成立:

1.準強盜罪 [正確答案]

2.加重竊盜罪

3.恐嚇取財論

4.妨害秩序論

11.甲行竊失風,為脫免逮捕,將主人之手扭傷,甲所為可能構成:

1.準強盜罪 [正確答案]

2.竊盜罪與傷害罪兩罪併罰

3.搶奪罪

4.強盜罪

12.甲行竊機車時被車主發覺,車主大喊捉賊,路人幫忙圍捕,甲為脫免逮捕,而將圍捕之路人的手臂扭傷,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準強盜罪 [正確答案]

2.強盜罪

3.搶奪罪

4.脫逃罪

13.甲強盜未遂,惱羞成怒,又殺害被害人乙,但乙被鄰居送醫獲救,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強盜殺人之結合犯

2.強盜未遂與殺人未遂兩罪併罰 [正確答案]

3.強盜致重傷害之結果加重犯

4.只成立強盜未遂罪

14.甲男於黑夜趁弱女子不注意之際,從後面迅速跑來,奪取皮包並潛入暗巷內,甲男可能成立何罪?

1.強盜罪

2.竊盜罪

3.搶奪罪 [正確答案]

4.恐嚇罪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6 講 - 一切只因貪念起:詐欺罪、重利罪、侵占罪與背信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在路上拾獲手錶乙只,竟意圖占為己有,甲可能成立何罪?

1.背信罪

2.詐欺取財罪

3.竊盜罪

4.侵占遺失物罪 [正確答案]

2.某寺廟香火鼎盛,廟祝甲竟將香油錢全數歸人私囊,甲之行為可能構成:

1.強盜罪

2.背信罪

3.竊盜罪

4.公益上之侵占罪 [正確答案]

3.下列何種行為非屬刑法上侵占罪之罪行:

1.將借來之機車隨便賣掉

2.將他人寄存之手錶私典入當舖

3.以替人購物為由拿錢後逃之夭夭 [正確答案]

4.職務上掌管之公物隨意出售私吞

4.甲自始就沒有付錢的打算,而前往餐廳用餐,酒足飯飽後,趁隙溜走,被當場逮獲。甲的行為可能成立:

1.詐欺罪 [正確答案]

2.竊盜罪

3.背信罪

4.侵占罪

5.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應成立:

1.竊盜罪

2.背信罪 [正確答案]

3.瀆職罪

4.侵占罪

6.甲受僱載運鋼筋,因貨主未派人押運,竟與捆工乙同謀卸下其中一部份,並出售予丙,私吞入己,甲、乙應論以何罪?

1.共同業務侵占罪 [正確答案]

2.共同竊盜罪

3.共同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4.共同背信罪

7.銀行經理甲,明知某親友乙債信不佳,卻高估其抵押不動產之價值,違背總經理之貸放款額度,貸款與乙,終致銀行蒙受財產上之損失,甲之行為可能成立:

1.詐欺罪

2.侵占罪

3.背信罪 [正確答案]

4.瀆職罪



二. 問答題

1.甲以自製鎳幣(雙面為平版無花紋),大打國際公用電話,甲的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成立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二項「由收費設備獲取利益之準詐欺罪」。

2.有發給款項職務之公務員甲,對於辦公費用開支不實,並侵吞入己,甲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公務上侵占罪

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三百三十七條規定「侵占罪」,何謂「侵占」?侵占罪的犯罪類型有幾種?

答案:(1) 所謂「侵占」,係指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申言之,即行為人業已持有他人之物的情狀下,未經允許,逕予以「變持有為所有」之不法行為。

(2) 依目前我國行之規定,侵占罪之類型有:

A. 普通侵占罪(刑法第三三五條)。

B. 公務侵占罪(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

C. 公益侵占罪(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

D.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

E. 侵占遺失物、脫離物罪(刑法第三三七條)。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7 講 - 貪婪之丘—重利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揮掌毆打被害人的臉頰,令其交出財物;被害人雖心生畏懼,但尚未至不能抗拒的程度而交付財物者,可能成立:

1.恐嚇安全罪

2.強盜罪

3.恐嚇取財罪 [正確答案]

4.搶奪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能成立:

1.強制罪

2.恐嚇取財罪 [正確答案]

3.搶奪罪

4.竊盜罪

3.甲將乙之幼子擄走,而後以電話勒贖一百萬元,經警方循線捕獲甲,並將乙之幼子救回,甲應成立何罪?

1.擄人勒贖之預備犯

2.擄人勒贖之中止未遂犯

3.擄人勒贖之既遂犯 [正確答案]

4.擄人勒贖之障礙未遂犯

4.甲意圖勒贖而擄走乙,在未經取贖時,就釋放乙,甲的行為:

1.無罪

2.擄人勒贖罪的預備犯

3.擄人勒贖罪的既遂犯 [正確答案]

4.擄人勒贖罪的未遂犯

5.由於常遭竊賊,某超商貼出聲明謂:「偷竊者依所竊物價加倍賠償,否則送警究辦!」。超商負責人行為可能構成:

1.恐嚇取財罪

2.恐嚇公眾罪

3.無罪 [正確答案]

4.妨害農工商罪

6.甲意圖勒贖而將被害人乙擄走,並拘禁於一空屋內,尚未取得贖款前,乙自行逃走,甲因而未取得贖款。甲之行為應論以:

1.擄人勒贖之既遂犯 [正確答案]

2.擄人勒贖之預備犯

3.擄人勒贖之不能未遂犯

4.擄人勒贖之障礙未遂犯



二. 問答題

1.甲打電話給乙,謊稱乙的八歲小孩丙被其綁架,要求乙速將贖金二百萬元轉帳至某帳戶,乙擔心丙的安危,慌亂中,依約轉帳,後來才發現此事根本子虛烏有。本例甲可能成立何罪?

答案:本例為「假擄人,真詐財」。實際上並無擄人勒贖之事實,甲利用乙擔心小孩丙安危之心理,以詐術之方法,使乙陷於錯誤,最後,因錯誤而處分財產,三者間具有原因上之關聯,甲宜成立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2.甲因急迫,向乙貸款二十萬元,約定每十天利息五千元,乙有無刑責?

答案:本例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又趁甲急迫之情況下實施,乙宜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

3.請簡單比較「恐嚇取財罪」與「詐欺罪」有何不同

答案:(1)恐嚇取財罪使人心生畏怖;詐欺罪使人陷於錯誤。

(2)恐嚇取財罪之被害人明知不應交付而交付;詐欺罪則誤信為應交付而交付。

(3)恐嚇取財罪用恐嚇手段,且得以真實之事實為恐嚇之內容;詐欺罪則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第 18 講 - 是誰搞的鬼?—贓物罪、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評量題目解答



一. 選擇題

1.甲將賭博所贏得之金項鍊一條,送給知情之女友乙,乙所為可能成立:

1.無罪 [正確答案]

2.收受贓物罪

3.寄藏贓物罪

4.背信罪

2.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所謂之贓物?

1.搶奪得來之財物

2.強盜獲得之鑽石

3.擄人勒贖之款項

4.賭博贏得之錢財 [正確答案]

3.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贓物」?

1.賭博所贏之錢財

2.替人墮胎所獲得之酬金

3.販賣毒品所得之利潤

4.侵占得來之機車 [正確答案]

4.甲偷得機車一輛,透過知情的友人乙來介紹轉賣給丙,乙之所為可能成立:

1.故買贓物罪

2.收受贓物罪

3.搬運贓物罪

4.牙保贓物罪 [正確答案]

5.甲將違背職務所收受之一百萬元賄賂,贈與知情之女友乙,乙收受之行為屬於:

1.收受贓物罪

2.寄藏贓物罪

3.侵占罪

4.無罪 [正確答案]

6.債務人甲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者,可能成立:

1.背信罪

2.竊盜罪

3.毀損債權罪 [正確答案]

4.竊佔罪

7.竊盜犯將所竊得之財物分別當賣,係犯竊盜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自不能再論以侵占罪,此種處分贓物之行為,刑法學說上稱之為:

1.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

3.吸收關係

4.不罰之後行為 [正確答案]

8.贓物係指因犯財產罪不法取得之財物,被害人在法律上有返還回復之請求權者而言。請問下列何種犯罪所取得之財物非屬刑法上之贓物?

1.恐嚇取財罪

2.背信罪

3.賭博罪 [正確答案]

4.竊盜罪



二. 問答題

1.甲教唆乙竊取他人財物,事後甲與乙分受贓物,或向乙買受贓物。甲除成立教唆竊盜罪外,應否另論贓物罪?

答案:(1)按教唆犯其依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竊盜罪之成立,原以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物為要件,教唆行竊而又收受所竊之贓物,實務上認為,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教唆竊盜行為之中,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2)同理,教唆竊盜後,故買該竊盜犯所竊得之贓物,亦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2.甲行竊數日後,於運贓販賣途中,被失主乙認出贓物,乃向甲索回,甲不但不承認,還出手毆傷乙,甲應如何論處?

答案:(1)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要件,是要「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非當場尚不能論以本罪。

(2)竊盜運贓販賣乃竊盜罪必然結果,不另論以贓物罪。

(3)甲成立竊盜罪與傷害罪,依刑法第五十條兩罪併罰。



資料提供:黃源盛 老師

(空大書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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