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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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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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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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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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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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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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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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或前配偶(p.199)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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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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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虐待、婚暴、老人虐待、手足虐待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等(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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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指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有遺棄、身心虐待等不正當行為(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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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類型及目睹暴力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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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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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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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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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虐待
(p.201) |
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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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虐待 (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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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者以兒少為性的刺激對象,發生與接觸均屬之,包含加害者年齡十八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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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疏忽(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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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照顧者,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少基本需求,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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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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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目睹雙親(此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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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觀點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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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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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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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動力模式(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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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虐待的發生是由虐者個人心理動力因素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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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缺乏「克盡母職的心理印象」的角色反轉(role reversal)是促使產生虐待因素的基本動力因素(對別人不信任感、被孤立、缺乏好的婚姻關係、對子女過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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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特質模式(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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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習慣性敵意與攻擊性
(2)性格嚴苛、具強迫性人格、缺乏溫暖、對事常持不合理的態度 (3)被動、依賴、抑鬱、冷漠、缺乏成熟人格(4)遭遇重大挫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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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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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困擾、人格異常、神經病症、精神症狀或酒精與藥物的濫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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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學習模式(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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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於家庭中施虐者的模仿或其他觸媒(如媒體)的學習,形成以施暴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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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結構
模式 (p.204) |
(1)著重成員間的同盟關係、情感聯結、情感牽連、情感疏離等共通性。
(2)被害人成為「代罪羔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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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環境壓力模式(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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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壓力因素:貧窮、低教育程度、工作壓力大等。
(2)貧窮增強了個人的環境壓力,同時提高虐待發生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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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會心理模式(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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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挫折與壓力是造成虐待的重要因素。
(2)虐待行為發生前都有一導火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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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態模式觀點(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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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目前處理較常運用的解釋方式,若與流行病學模式合併使用,不但可構成較完整的兒童及少年虐待及家庭暴力病因解釋,更可以指引出完整的解決及預防問題發生的干預模式與服務切入點。
即個體與環境間的互賴、互利、互相成長的關係,其特別強調多重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 1.微視系統 2.居間系統 3.外部系統 4.鉅視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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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多重因素交互作用模式
(p.206) |
(1)分為父母、兒童、區位三種因素,但除了這三類因素之外還要有導
火線才會導致虐待行為的發生 (2)區位因素包括父母互動、單親、家庭狀況及階層與社區,如婚姻失 和、失業、社會孤立等。該模式涵蓋了人格特質因素模式、社會心 理模式、家庭結構模式及環境壓力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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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害人的影響(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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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受虐兒童少年的影:
受虐兒童在受虐之後的影,其嚴重性會因發生的時間、類型、持續性,與家庭的回應方式而有所不同。 |
1.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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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產生身體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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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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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直接影響其心理層面,包括:創傷後的反應、情緒發展不良(悲傷、憤怒、恐懼、壓抑、絕望感、沮喪感)精神困擾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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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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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自我防衛,面部驚恐、少有微笑,呈現退縮,較不易表達情感與人互動、尋求認同(如藉由表現「完美」來尋求大人的讚許);自虐、自傷與自殺行為增加、暴力犯罪傾向、說謊、逃家、酒精及藥物濫用、行為控制能力不足等。受身體虐待的孩子也容易出現攻擊性行為,甚至對父母施暴;受性虐待的兒童及少年則可能會有不適當的性行為、懷孕、墮胎或出現性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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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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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與人建立關係,缺乏與社會與人際互動技巧,也難以信任他人,發展較持續、穩定與親密的關係,產生社會適應的困難(馮燕等,民89;余瑞長,民92);在學習方面,受虐兒童及少年也較易出現在校表現差、學業成績低落、學習失能、同儕互動的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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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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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對兒少年的經驗,其成年後有很高的比率,會重複發生施暴或受暴的行為,出現「暴力代間傳遞」的暴力輪迴,或是讓其對婚姻產生恐懼或錯誤的期待等;受虐經驗與青少年犯罪、從事性交易等偏差行為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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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的影響:
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的經驗,女性孩童成年後有高度可能成為婚姻的受害者,男性孩童成年後有高度比例成為施暴者 (p.208) |
1.安全方面
有相當高比例的暴力情形屬於婚姻暴力合併兒童及少年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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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緒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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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兒童及少年則會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的秘密其他同儕刻意疏離而孤立寂寞造成低度的自尊、自我貶低、無力無助、困惑、忠誠度問題容易產生不安或心理恐懼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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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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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容易出現極端行為,如過度退縮與表現,希望獲得他人的肯定,或出現分離焦慮、尿床、吸手指等的退化行為,另有些則會有自我傷害、逃學、逃家,甚至攻擊、破壞等偏差行為,學習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壓力,產生對暴力錯誤認知與攻擊的行為模式,有高比率會將目睹的暴力行為帶進成人的兩性關係,也有適應社會行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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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習、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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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發展或認知學習較一般兒童低,且在校學習也較不專心;社會表現、角色勝任及人際互動也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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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網絡與福利輸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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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處遇計畫
(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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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一)保護案件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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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案件經過「調查評估」得到「成案」的結果,則該案件就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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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二)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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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危機解除與生活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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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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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家庭功能評估、安全與安置評估、強制性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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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包括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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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1)家庭維繫:
指兒少年受虐事件經「調查評估」成案後,該「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仍可安全生活於原生家庭之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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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重整
指兒少受虐事件經「調查評估」成案後,評估繼續生活於原生家庭之安全危機程度較高,則宜依法安置兒童及少年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的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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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安置期滿或撤銷安置後,仍應持續追蹤輔導一年,經評估仍不適返家,則向法院聲請停止監護權或親權進行長期安置,包括轉介出養、長期寄養照顧(至十八歲止)、長期機構安置(至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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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多元家庭
寄養家庭與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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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服務緣起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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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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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兒童原生家庭暫時或長期無法提供兒童所需的照顧,原生父母也不希望兒童被收養時,所提供兒童一個有計畫、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家庭照顧,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成長發展所需的服務。兒童寄養服務與機構照顧、收養都屬於替代性兒童福利,為家庭外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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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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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伊麗莎白濟貧法:學徒及僱傭制(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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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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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980收養協助兒童福利法
兒童在原生家庭成長的重要性,推展家庭重聚方案,提供寄養兒童支援原生家庭密集性家庭處遇服務,以協助早日返家。(p.226)
永久性安置服務:無法返家兒童的最佳利益及安全考量
1997收養與安全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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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1973兒福法第4條
兒童應使其成長於親生家庭,其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固而致兒童無法生活者,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由直轄市或縣市兒童福利主管機關許可後,採家庭寄養或家庭型態之機關教養方式,妥予安置。(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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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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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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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少。(p.228)
2.無依兒少。 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對兒少禁止事項已盡力禁止而無效果,申請適當機構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4.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5.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6.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7.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8.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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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類型:
1.「兒童一般安置」 2.「兒童保護安置」 3.「兒童法院轉向安置」
4.「少年一般安置」 5.「少年保護安置」 6.「少年法院轉向安置」(p.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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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扶中心九十四年度接受寄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分析,目前以「保護安置」的兒少個案量1990人佔總安置人數2946人的68%,明顯高於其他二項安置類別(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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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因:有「遭受虐待、疏忽」、「經濟困難」、「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離家、失蹤」、「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父母一方或雙方入獄」、「棄嬰」、「流浪兒」、「少事法轉向」等。(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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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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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的條件:
寄養家庭的合宜性及專業性是提供寄養服務成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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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親家庭:指夫婦兩人均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國中以上,結婚 2年以上,全家品性端正,無傳染病,收入固定,足夠空間安全住所之家庭。
(2)單親家庭:指失婚但具有照顧子女能力家庭,除婚姻狀況外,皆與雙親家庭同。 (3)專業寄養家庭:在25歲以上,50歲以下,高中以上,曾任托兒所或安置機構保育人員達2年以上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並具2年實務經驗。(p.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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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兒少之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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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年收養協助與兒福法
強調家外安置應以最小限制為原則,不論安置兒童於庇護所、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機構,應儘量安置離家近的地方,社工員應促進原生父母與寄養兒少的會面,協助原生父母建構其家庭重建所需之資源,提供必要服務。於是密集式的家庭維護服務因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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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密集式家庭維護方案:
社工通常4~12週的期間內,密集式的與原生家庭工作,社工員的個案負荷量維在2~12個案量,實證顯示,透過密集式家庭處遇模式,孩子返家的比例明顯提高(p.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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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寄養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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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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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血緣聯結且熟悉,兒童所受的創傷會少一些。(p.231)
2.安置在親屬家,增加原生父母探視與聯絡的機會。 3.安置於親屬家,較少的安置變動。 4.安置於親屬家回到原生家庭的返家機率較一般寄養家庭高,也較少再回安置照顧系統。 5.安置於親屬家寄養兒少較容易感受到被愛,快樂的情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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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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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2.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家庭 3.收容於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4.收容於其他安置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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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立法上是鼓勵親屬寄養,但在政策及實務執行上,卻以一般寄養家庭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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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與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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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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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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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本來沒有血統聯繫之人,透過法律程序,收養而成為自己之子女,而在法律上視同為親生子女者,亦稱之為「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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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養法」規範整個收養行為,「為兒童」收養立法之主要方向,即在收養過程中,以國家公權力介入協助,以維護兒少的最佳利益(p.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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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服務的對象與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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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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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訪視 2.媒親配對
3.親職教育 4.成長團體 5.收養後的追蹤服務(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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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兒少的收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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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前的訪視調查及必要性服務的提供。
2.收養後的諮商輔導。 3.身世告知及尋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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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之前收養採「契約制」:由收養方與出養方的收養同意書簽訂為要件。(p.233)
1985年民法修訂改為「認可制」:由法院認可審理把關,核定收養事件應否准許。 1993年兒童福利法明文規定:法院認可前應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2項:滿七歲被收養時,兒少意願應受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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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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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必要性:
1.非婚生子,父母雙方不能或無法養育者。 2.親生父母確實無法照顧,而願意讓人收養之兒童。 3.被遺棄、嚴重疏忽、被虐待而經法院宣告停止親生父母監護權兒童。 4.孤兒、無父無母,亦無可以撫養的親屬。除此,對於實務上常存的出養因素如經濟因素、無力照顧、教養問題等。(p.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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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工員訪視、共同評估確定出養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後,倘原生父母已確定「為愛出養」,為孩子找一個更適合的收養家庭時,社工員應協助原生父母辦理後續整個出養流程服務及法院的收養程序(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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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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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成立應符合民法的規範(p.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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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有收養之合意:
需有收養合約書證明之,對於被收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收養人與被養人年齡差距;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3.非近親收養: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情形: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不相當者
4.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
5.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民法第1075條)
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為原則:
(民法第10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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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家庭與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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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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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家庭服務中心服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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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政府照顧原住民各項福利措施,提供低收入戶原住民家庭經濟補助、單親家庭經濟及生活補助、降低原住民家庭經濟危機。
2.設置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福利服務處所,落實前項經濟安全保障服務,並辦理各項活動,輔導兒童、少年從事正當休閒及親子活動。
3.運用現有休閒設施與環境,辦理戶外團體及親子活動,滿足兒少及家人休閒活動之需求。
4.規劃多功能性的課程設計與活動安排,提供兒少及其家長紓解生活壓力、增進親子關係、需防家庭問題產生。
5.適時宣導並轉介或輔導申請政府及民間機構各項福利服務,擔負資源整合角色,協助家庭早日脫離貧困。(p.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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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庭與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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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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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與文化調適問題 (p.242)
2.家庭婚姻問題 3.親子教育問題 4.優生保健不足 5.欠缺家庭支持 6.居留權問題 7.種族中心 |
第十章 家庭功能重建服務
婚姻破裂後的家事商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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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子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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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間的衝突及離婚事件,成為小孩童年不快樂的主因及生活的嚴重壓力源,而這壓力源也可能導致孩子生活上的重大的改變,甚至帶來負向的結果,例如︰夢魘、幻覺、漠視、疏離、睡
眠失序、焦慮、易怒、低自尊、反社會行為,致他們的成年仍受其影響。(p.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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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心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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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心理階段: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悲傷、接受事實(p.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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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
困惑、焦慮、恐懼、強烈父母復合的幻想、攻擊行為增加、罪惡感、退縮行為、怕黑、入廁倒退、尿床、整天黏大人、沒有安全感。(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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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
痛苦悲傷的情緒、思念離開的一方、感覺被遺棄和恐懼、憤怒、對父母中誠度的衝突、擔心父母因應的能力、幻想父母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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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歲
意識父母離婚的原因與衝突後果、深深失落、無助、孤單的感覺、對父母行為感到憤怒與羞恥、內心恐懼、常抱怨身體不舒服、批判父母對錯、與父母一方結盟、自尊降低、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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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歲
童年的失落、做決定的壓力、生活的衝突、對經濟的擔心、對與人建立長期及信任關係感到害怕、對父母中誠度的矛盾、憂慮、非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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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子女適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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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子女傳遞離婚訊息的方式 (p.254)
2.同住父母的經濟情緒穩定性 3.離婚父母的關係因素及衝突氣氛 4.離婚父母的親子關係及合作能力 5.離婚家庭子女能享有原先家庭、鄰舍、朋輩之友善關係 6.家庭結構轉型的平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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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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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優勢觀點強調對而庭生活適應的正向影響(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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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困境:
1.弱勢經濟即容易產生所謂的「貧窮兒少化」。(p.254)
2.兒童照顧與管教問題 3.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 4.情緒與行為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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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商談服務之定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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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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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談的一種形式,由商談員以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夫妻在分居或離婚的任何階段去考量適當的選擇,使雙方當事人有較良善的溝通,可以共同協商出對現在及未來安排的決定。(p.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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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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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皆屬於訴訟外替代性爭議處理的方法。(p.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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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願參加:商談本身不是強制性屬於自願性,在任何階段都可以自由退出、取消。
2.自決:商談員要確保雙方有商談的能力,不論法院內、外之商談,其決定權在雙方當事人身上。 3.增權:商談員應讓雙方瞭解決策的制定負有責任,鼓勵雙方充分溝通,激勵雙方自行 決定的能力。 4.保密原則: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商談員不得向任何人揭露與商談有關的資訊。 5.考量兒童的需求意願與感受:應協助父母做每一項決定時,考量孩子的感受想法,以孩子最佳利益決定。 6.公平與中立:商談員商談結果不涉任何個人私利,商談過程,以持平的方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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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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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調解員:對於問題的解決,會提出方案,給一些建議。(p.257)
商談員:以增權方式,促進當事人對話。有結構性及延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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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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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選擇給雙方當事人去考量(p.257)
2.指出各項選擇的優缺點 3.鼓勵雙方當事人去採納可行的選擇,而不是維持在僵局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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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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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的困境與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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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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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勢經濟:應優先提供(1) 子女教育補助(2)緊急生活補助 (3)子女生活津貼(p.261)
家長本人所得占85.6%,領取低收入戶津貼占1/10。 **貧窮女性化:認為在一般的情形下,女性是社會中經濟的弱勢,所以在成為單親後,更容易貧上加貧,而成為社會救助之對象。 2.兒童照顧與管教問題:應優先提供(1) 課後輔導(2)親子活動 (3)親職教育困難:精力不足、單獨在家不安全、生病照顧、不聽管教。 3.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應優先提供正確的正常觀,避免標籤化。 4.情緒與行為表現:易產生疏於管教、過度保護。 應優先提供(1) 學校對單親學生提供團體或個別輔導 (2)心理調適輔導 |
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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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觀點的基本概念: (p.263)
1.增權2.友伴關係3.重獲新生4.能量再創 5.對話6.中止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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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長的優勢:
1.高承諾
2.開明溝通
3.良好組織者
4.創造社會支持網絡 5.重視家庭價值 6.善於理則 7.孩子更有責任感(p.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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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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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家庭的問題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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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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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係適應困難與衝突(p.266)
2.關係轉變未能調適,情緒未能紓解 3.繼子女自我概念、認知發展、學業成就、同儕關係、親子互動、社會功能上,易受父 母再婚負面影響。 4.擴大家庭內角色關係,增加關係調適與互動上的複雜關係。 5.期待的差異 6.管教上的衝突 |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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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溝通公開透明化(p.267)
2.建立合乎現實的家庭目標 3.建立鞏固的夫妻關係 4.慢慢調適新的繼親關係切勿急躁 5.發展自己與繼子女獨特的角色關係,而非取其原生父母的角色 6.一開始由原生父母處理繼親子女的管教問題 7.建立健康正常的繼親家庭形象與自我概念 8.讓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保持互動,減少其對原生父母忠誠的衝突問題 |
第十一章 最早的學校---托育服務
托育服務的定義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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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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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是在家庭之外,提供給兒童的組織化托育服務;以兒童、父母與家庭為中心,當父母親無法親自照顧兒童時,托育服務可提供補充性服務。(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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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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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稚園、家庭托育、課後輔導及全日托兒等(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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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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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家庭功能的補充性角色(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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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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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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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持父母參與親職教養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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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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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缺乏照顧功能時,托育服務可作為中樞資源轉介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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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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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功能失調,致使兒童的照顧需求受到剝奪時,托育服務可提供處遇計畫給家庭或相關單位使用,例如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與轉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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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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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資訊網絡系統,一方面提供教養幼兒的資源,協助處理家庭壓力,並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避免家庭因問題孳生或惡化導致功能崩潰;另一方面,有效的資源整合,間接節省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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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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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
(p.280) |
1.一般兒童及家庭
針對有托育需求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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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兒童及家庭
有發展遲緩兒童或有待早療評估的兒童,提供融合教育或早療評估管道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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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童保護個案及家庭
當幼兒的身心或行為態度出現狀況時,托育服務提供兒童及家庭轉介及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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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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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齡(6-12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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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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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的公立及公設民營托兒所,則兼辦弱勢家庭子女優先收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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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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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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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親戚、家庭、機構式照顧(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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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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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托兒所)、教育單位(幼稚園)、勞工局(企業托兒)(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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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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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托(收托二十四小時)、日間托育(收托七至十二小時)、半日托(收托三到六小時)以及臨時托育(在托育時間外,依家長需要進行收托)(p.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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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分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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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
托育服務 (p.283) |
「保母」作為服務提供者,分為「證照保母」與「認證保母」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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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場所 |
在宅保母:提供的合格托育場域進行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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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保母:接受服務者家中進行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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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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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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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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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以下須在兩位以下,六歲以下則在四位以下,學齡前兒童最多四位(六歲以下),若包含三歲以下,最多兩位,且不得再收托其他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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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
托育服務 (p.283) |
托嬰中心:
年滿兩個月至未滿兩歲的兒童,提供家庭與幼兒保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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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托育、臨時托育與延長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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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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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幼稚園與托兒所
年齡:年滿兩歲至上國民小學的兒童
方式:全日式托育、臨時托育、延長托育與融合式托育服務
類型:公立:強調社會福利色彩及支持性服務,以弱勢家庭的兒童為優先收托對象
私立:提供一般家庭托育服務。
公設民營:
擔任私立托兒所的示範角色,以政府提供硬體設備,委託民間非營利兒福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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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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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學齡期(國小)兒童,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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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資源整合制度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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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保母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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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篩選制度、家訪制度與保母職前訓練,將保母托育服務透過社區與機構合作,建立系統性制度。(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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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園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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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托、日托、半日托、臨托、融合式托育與優先收托服務,提供家庭更多樣選擇性的服務(p.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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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課後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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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教育部門將與社福部門共同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國小課後照顧或私立課後托育服務機構,將由教育部辦理,幼兒園附設課後照顧方面,則交由社福部門的兒童局辦理。(p.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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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兒童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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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托育機構 / 單位與早療單位進行密切配合,透過早療中心的篩檢評估、個別化教育方案(IEP計畫)、特教巡迴輔導團隊與早療團隊等,提供家庭與兒童符合其成長發育需求的托育服務與課程。(p.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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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品質與機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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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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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刺激兒童的身心發展(p.286)
可補充與協助家長的親職教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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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為家庭與社區間的中介系統(p.286)托育服務品質與家庭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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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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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p.287) |
1.支持性
可支持父母親職參與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並以家庭的弱勢情形,提供優先托育服務。
2.補充性
指出學齡前托育服務,主要是因應社會上弱勢家庭兒童需求的福利服務,補充家庭照顧功能的缺乏,為補充而非替代性服務。
3.預防性
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資訊網絡系統,提供教養幼兒的資源,協助處理家庭壓力,並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
4.治療性
可提供處遇計畫,例如早期療育服務。
5.教保性
指教育及保育功能。幼托整合方案,目的即是在結合上述兩項功能,使兒童獲得更好的成長與發展。
6.親職教育
包含社區親子、親子戶外、親職講座以及各類型的家長活動中。家長可透過接觸幼托園所的各類活動,增進與子女互動的機會,並學習相關幼兒教養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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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系統性評鑑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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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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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意指評鑑過程,從審查指標到執行與結果公佈,皆能夠遵守穩定一致的規範準則,不因任何原因影響評鑑。(p.288)
評鑑指標:
指標訂定過程中,應確保指標能夠適用於各級托育機構。(p.288)
評鑑過程 :
評審委員應依據評鑑指標的規定,不因個人情緒、喜好而影響到評鑑結果,因此專業的評鑑訓練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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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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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指標
應確保受評的托兒所事前即了解評鑑業務的項目,並參與評鑑說明會,此外,不在中途再做指標增修的動作。(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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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過程
確保評鑑的客觀性,不因任何主觀條件或意識影響到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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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在評審的過程中,應尊重委員間意見的客觀,在評分時應以整體性評估為主,避免以偏蓋全的現象,導致評鑑結果忽略真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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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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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指標
有助於大眾檢視,透過評鑑項目,托兒所能了解提升的具體方向,評鑑結果公佈,更有助於服務使用者瞭解機構之服務品質。(p.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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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過程
所有的審查指標、業務、評鑑結果、公佈方式,皆能夠秉持資訊透明化的原則,沒有任何黑箱作業與模糊地帶,讓參與評鑑的托兒所能夠全面參與評鑑過程,不致因為資訊的不是導致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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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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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指標
透過指標區分出托兒所不同服務類型的優劣,並非單方面的評鑑一部分服務的品質,而是全面性、多元性的提供服務。(p.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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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過程
藉由評鑑,能夠篩選出機構的良莠,讓優質的被大眾所認識;列入改善的,亦能夠透過具體輔導措施,改進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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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指標 (以北市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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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
評鑑 10題20分 (p.289) |
(1)托育機構名稱
(2)托育機構地址與使用空間 (3)收托人數及年齡層 (4)工作人員 (5)訂定收退費標準及辦法 (6)業務陳報情形 (7)訂定事故傷害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8)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措施 (9)e化系統使用情形 (10)幼童專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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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20題20分 (p.290) |
(1)設立宗旨與所長職能:托兒所設立宗旨、所長職權及進修。
(2)托兒所行政:家長手冊或須知、行事曆訂定與所務訊息、所務或教保會議、公文處 理、檔案管理。 (3)人事制度:規章、工作手冊、員工保險、退休制度與差假、薪資福利、流動率 (4)提升教保品質:員工在職訓練、教保經費編列與執行。 (5)財務與總務管理:財務登錄、財產管理、物品管理、設備、設施管理維護。
(6)教保行政:幼兒資料與接送管理。
(7)配合社會福利工作:收托弱勢家庭幼兒及特殊兒童、政府相關服務工作之宣導與配
合及社區服務工作、兒童保護與早期療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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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活動 35題35分 (p.290)
(1)教保人員的態度與成長:教保人員能尊重幼兒、教保人員能關心幼兒、專業和諧的 教保團隊、多元化的在職進修、持續的專業發展。
(2教保環境的規劃與使用:幼兒圖畫書、幼兒教玩具與材料、幼兒教學源、幼兒櫥櫃 桌椅、幼兒活動空間、幼兒作品展示、幼兒環境動線、幼兒安全督導、教保活動的安全管理。 (3)教保活動的設計與實施:教保目標的規劃、應加強的教保目標、教保活動的統整與 銜接、教保活動的型態、教保活動的實施方式、運用社會教保資源、活動的帶領與 啟發、活動的調整與修正、教保情境設計、幼兒活動的自由度、幼兒之間的互動、 教保活動的記錄、幼兒的學習評量、幼兒的發展評量、幼兒的輔導與追蹤。 (4)親師關係的建立與維繫:親師互動、持續的交流溝通、正確親職資訊的宣導、社會 資源的運用、鼓勵親職交流與成長、促進家長的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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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
25題25分 (p.291) |
(1)健康服務:幼兒健康檢查、幼兒健康紀錄、檢查結果及矯治。
(2)健康教學:衛生保健教學、安全教學、綜合類健康教學。 (3)健康飲食:餐點設計、食物樣品保存、選購食品及存放、烹調用具、餐具、餐點 及飲水供應的品質、廚工的衛生習慣。 (4)健康環境與設備:廚房設備與環境、冰箱清潔、浴廁環境、門窗的安全、遊戲場 地的安全、遊戲設施的安全、其他安全事項、保健設備及教材。 (5)健康照顧及事故傷害處理:藥品管理、健康照顧能力、傳染性疾病防治的能力、 事故傷害緊急處理能力、健康管理的行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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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特色 |
(加分題可給0-3分)
請機構自行說明該所在提升托育品質,或照顧教育幼兒方面,有何特殊作為,形成該所特色,或可以做為其他機構參考實施,以嘉惠幼兒成長之處。(p.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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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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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圖二:托育機構評鑑流程(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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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與托育服務效能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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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概念與托育品質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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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機構式托育服務提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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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合一制度的目標之ㄧ,即為提供幼兒擁有均等的托育品質,並滿足現階段社會與家庭的托育需求而訂定。(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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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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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級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的正式開辦,將保母人員證照制度帶向普遍化,保母逐漸成為托育 服務體制下的專業,保母必須透過知識與技能的檢定過程,才能成為正式保母。(p.295)
2.家庭式托育可透過「時間、資源與家事簡單化」三個面向,將有限時間妥善運用,將人力、 財力、物力、社會支持網絡、社會福利等資源充分運用。 3. 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建立保母托育的管理制度,包含主管機關、資格認定、服務管理、工作契約、工作倫理、證書換發、公共意外、環境安全與罰則等,嚴加把關未取得執業登記 許可證者,社會局將予以罰鍰及強制停托,以保障兒童托育服務的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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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教育與照顧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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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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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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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足家庭與社會的托育需求。(p.296)
(2)供給幼兒均等托育品質。 (3)整合國家資源、健全托育機構。 (4)確立托育機構與幼托專業者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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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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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減輕家庭與社會負擔,更應陸續建立公立托育系統。(p.296)
(2)整合幼兒階段托育體制,提供五歲以下兒童整合性托育服務,六歲以上的兒 童則提供國小義務教育與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到六歲中間施以「幼兒園」服 務,亦即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 (3)應以兒童發展為中心的觀點,提供相關的綜合性托育服務方案。 (4)為提升托育品質,應提供托育專業者的培訓、工作權益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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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
架構 |
0歲 家庭托育、托嬰中心
2歲 幼兒園
5歲兒童教育
6歲 - 12歲國民小學 課
後 照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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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教育與照顧法草案的訂定,共計八章六十五條,透過整合家庭式托育、機構式托育與課後照顧服務,以確立幼兒教育與照顧目標,完善幼兒教育與照顧系統。(p.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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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架構 |
0歲 2歲
入小學前
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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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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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照顧
具備保母資格者(需為兒童三親等外的收費保母)人數限制為:兩歲以下的幼兒最多可收托四名,每一教保員最多照顧兩名兒童;兩歲至國小階段的幼兒最多收托五名,每一教保員最多照顧三名兒童,以尚包含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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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
應具備主任及保母(行政人員得設),收托滿五名幼兒應設一名主任與保母;每增加五名,即增設一名保母;收托未滿二十人時,應設置特約護理員;收托滿二十名幼兒,則需增設特約醫師與專任護理員。(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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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收托二十人以下,應設置二到三名教保員;收托二到三歲幼兒超過二十人,每增加十人應設教保員一人;收托三歲至入小學前,每增加十五15人應設教保員一人;收托三歲以上至入小學前,所增設的教保員裡,應至少有一名幼兒園老師。(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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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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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
應具備主任與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收托三十人以下,應設置兩位服務人員;收托三十人以上,每增設二十人,應設置一名服務人員。(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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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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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
(保母)高中以上幼保、護理或家政相關科系畢業者,或修完保母訓練課程者,經考取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者,即可擔任保母人員。(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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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
(教保員)應具備大學或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或修完輔系或學程者。(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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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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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服務
(照顧服務員)具備高中以下教師資格者、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任/代理/代課老師或幼兒園老師其中之ㄧ資格者,即可擔任課後照顧服務員(p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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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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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兒童受教與照顧的權益、確立方針、健全體系與健全身心發展」(p.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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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與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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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通報 |
對兒童保護、性交易、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包含社工人員、教保人員、醫事人員等,察覺幼兒有須通報之情事,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p.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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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保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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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政府主管單位建構合格保母人員資源網絡,協助家庭找尋適合的保母。體系中更提供了 社區親職教育、合格保母媒合轉介、保母的在職訓練與支持輔導等。(p.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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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的督導體系:需安排具有兩年以上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督導人員,並配置訪視員。(p.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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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專業人員
之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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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
(p.302) |
保密:接觸到有關幼兒及其家庭的私人資料,予以保密
尊重:有責任與義務尊重幼兒與家庭的權益,與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負責:應謹守工作倫理,面對家庭與幼兒時應負起該有的責任,對服務的結果予以負責。
真誠信賴:對幼兒真誠,並給予正向不責備的積極照顧,以兒童福利為優先考量,爭取信賴。
保護:對幼兒有陷入不安全情境時,應及時機警介入,並避免幼兒落入危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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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區兒少發展服務
學校與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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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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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社區的依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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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源合作
資源共享(p.311)
2.提供服務
配合各機關團體的服務計劃,培養少年以服務的心態回饋社區
3.共同工作
在平等與尊重的原則下,相互配合進行少年工作。
社區的互動關係應是漸進式的發展:
先形成互動關係 > 建立資源合作模式 > 再進入互為服務的對象 > 建構提供服務模式 > 再進階到互為共同工作的夥伴 > 進展到生命共同體的境界。(p.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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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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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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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化國民中小學之輔導效能
強調整合、協調、倡導、連結、推動的少年工作,能強化國民中小學之輔導效能。(p.312)
2.增進學校與社區合作
學校社工以社區組織的技巧,增進學校與社區溝通與配合,協助社區活動的推展,解決社區整體性的問題。(p.312)
3.學校參與服務,發展整合性服務
藉由學校、醫療保健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合作,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社為服務網絡,共同處理各類型的少年問題,達到增加服務範圍,提高服務效率。(p.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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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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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實施場域是在學校,次要場域在家庭與社區,由具有專業知能的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服務學生、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及社區人士,建立良好的「少年-家庭-學校-社區」關係,結合學校與社區的力量來協助少年解決問題,以發揮潛能,達到健全發展。(p.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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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學校社會工作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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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明文規定國民中小學應建立學校社工制度
1977年至1985年間,兒扶中心以民間團體方式,在豐原等八個家扶中心推展「駐校服務」的模式,為學校社會工作服務之先驅。 1996年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學試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計劃」,於1997年招考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等相關科系的人員投入學校輔導工作,推動臺北市、臺北縣、新竹市的學校社會工作試辦方案 1998年與人本基金會合作,以分區巡迴輔導方式設置專業輔導人員 1999年起台北縣執行「台北縣國民中學試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計畫」,並訂頒「台北縣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 2000年台北市自行訂定「台北市各級學校設置學校社會工作人員計畫」,發展「專案委託模式」和「駐校模式」 2006年「駐校模式」修改為「駐區模式」,對學校系統提供必要的協助(p.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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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會工作實務模式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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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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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保障。(p.316)
2.學生及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與處置。 3.協助處理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4.學區內社區資源的發掘、整合、運用及轉介。 5.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專業諮詢及協助。 6.提供家長及社區居民專業諮詢及協助。 7.舉辦(參與)區域性個案研討會。 8.其他教育局及學校交辦事項。 9.於試辦方案結束時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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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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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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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觸犯刑事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犯罪行為(p.317)
包含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第三條「虞犯」行為,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逃家等行為
廣義的少年犯罪係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一般犯罪少年與虞犯少年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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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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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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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是促進個人身心健全發展、良好生活適應、防範被害之作為措施,以及改善犯罪可能因子的活動總合行為(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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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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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為健全個體成長、家庭活動、促進守法之作為措施。
次級
以犯罪高風險個體及家庭為對象之作為措施。
三級
針對犯罪者之機構內或機構外之矯治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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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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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發生前後,整合運用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社會資源,達到預防、控制、排除、減少犯罪行為發生,並降低犯罪恐懼感、促進個人身心健全發展、建構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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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的社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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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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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防治體系整合策略(p.319)
2.公共教育預防宣導策略 3.校園預防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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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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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風險社區處遇策略(p.320)
2.高風險少年處遇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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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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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1986年「觀察探索」計畫教導少年責任感和遵守社會規範,也對犯罪少年提供包括 完成學校作業、賺取零用金、諮商課程、對監督者負責任等輔導方案。(p.321)
2.新加坡跨部會預防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1999年5月設置街頭熱線,以協助少年脫離幫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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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機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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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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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性服務(p.322) 二:補充性服務
三:替代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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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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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家庭>收養家庭>國際收養安置>寄養家庭>社區機構安置(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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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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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群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及少年,24 小時住在一起,生活起居由一群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
顧,並透過專業的社工與輔導人員,進行身心發展、學習及生活輔導的一種替代性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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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區機構安置係以收容機構形態提供服務,機構內措施規劃均切合少年需要,並透過具 有專業背景的服務人員,為一群沒有血緣關係的少年,提供與一般少年經驗相同的身心發展健全環境,供給衛生、教育,及福利等之照顧、輔導與專業服務。(p.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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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p.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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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機構安置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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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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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前的準備十分重要,因安置到機構是他們生活的重大轉換(life transition),安置機構的工作人員就必須為兒少、家長與機構搭建橋樑,協助大家度過初期的調適(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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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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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主剛開始安置的階段,機構處遇任務為解決身心的危機問題、改善行為問題、幫助個案適應安置機構生活以及邁入正常的就學就業管道。(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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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結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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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機構期間,機構應儘早規劃離院計畫,定期評估其環境及家庭之間狀況,隨時為返家及社區生活作準備。對於已成年、無家可歸的少年應協助其獨立自主,輔導參加職業訓練、進行就業的輔導、獨立生活預備與離園生活的規劃,並予以追蹤輔導。離院計畫包括:離院日期、安排、機構的責任、離院的活動及危機事件預防等;協助返家的案主、家庭處理情緒及適應,並讓所有當事人清楚其責任(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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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府與民間非營利組織
第三部門建構與非營利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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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及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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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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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具有「取私為公」、「去私存公」的「公共」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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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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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
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 3.有一個不致任何個人利己營利的管理制度。 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 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未經任何一種形式合法立案組成的團體,因不具有本身免稅、和提供捐助人可申報抵免所得收據的地位,便不被視為非營利組織。(p.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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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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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常見以「民間團體」或「民間組織」代替「非政府組織」來指稱(尤其較具社會運動色彩的)非營利組織,簡稱NPO有時被稱非政府組織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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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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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分為三種:(p.336)
1.營利社團法人(一般營利公司) 2.中間社團法人(同學會) 3.公益社團法人(如基金會、教堂寺廟、私立醫院、學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等) *中間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均屬於非營利法人。(p.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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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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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承擔著「公益使命」,同時也追求「公益使命」的達成,更可以從非營利組織的「公益使命」來界定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及功能定位。(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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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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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拓與創新的角色功能(p.337)
2.改革與倡導的社會功能 3.價值維護的角色功能 4.服務提供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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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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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角色
(p.338)
濟世功業、公眾教育、服務提供、開拓與創新、改革與倡導、價值維護、整合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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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段角色
積極手段、消極角色、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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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發揮
帶動社會變遷、擴大社會參與、服務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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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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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眾互助模式:起自清教徒時期,至二十世紀初(p.340)
2.慈善贊助模式:自二十世紀起,至一九三○年代 3.人民權力模式:自一九四○年代,至一九六○年代 4.競爭與市場模式:自一九六○年代後期迄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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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與部門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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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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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理論
(p.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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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是介於私人生產者以及政府提供集體財貨間的角色,認為政府提供的財貨與服務,主要滿足大多數選民的需求,既可避免搭便車,也可滿足同質性較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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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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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獨占、外部性、公共財、景氣循環、殊價財及資訊不對稱等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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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靈:當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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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配盈餘:非營利組織的限制,需奉獻該組織使命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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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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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和公部門之間是處在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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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及商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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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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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整體公益而言,第三部門的存在是一個重要的補充性機制,並非替代政府或市場的功能。非營利部門往往是企業公益捐助的對象。(p.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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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關係(分配部門)
認為國家(政府)、市場(企業)、慈善(非營利組織)之間彼此是相互關連的
参見:圖13-1(p.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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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功能
1.需求滿足 2.社會和諧 3.國家發展(参見:圖13-2) (p.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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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他律與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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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與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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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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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層次: 是靠法律的約束和公權力的監督。
第二層次: 是社會道德規範與輿論的約束。
最高層次: 是自律,即由行為人或組織內化成人格的一部分,可以超越一切的監督而達到「隨心所欲不踰矩」之完全自律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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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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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由政府或其他公權力執行的監督機制,即立案管理相關法規
自律:指非營利組織專業內或組織內,自行訂定高道德標準規範,如: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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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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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念(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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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權保障與人道主義基礎
2.博愛與慈善主義的實踐
3.利他主義動機的捐獻
4.崇尚志願服務與助人精神
5.彌補民主過程中的限制
6.強調倫理原則與法治的遵循
7.鼓勵多元、參與、互動與整合
8.珍惜並尊重組織的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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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信力(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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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個組織對其所使用的資源的效用,及社會期待或服務對象需求滿足程度可以交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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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信度(透明度)
(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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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個社會對組織的認可及信任程度。從非營利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就是「責信度」,也可稱為「負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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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1.制度化的責信度,有助組織成員將日常瑣碎行政業務要求與組織
整體宗旨達成。
2.責信度就是在要求組織所有的相關人員是可靠的。
3.營利組織的「負責人」角色,事實上是由董(理)推長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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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信度的倫理守則
(p.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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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私的社會承諾
2.恪遵法令規章 3.道德承諾 4.公益使命優先 5.尊重個人的價值和尊嚴 6.包容社會的多元性並維護社會公平 7.開誠佈公的作法 8.慎用社會資源 **「公信力」是非營利組織生存最重要的專業倫理。 |
第十四章 兒少福利服務網路
福利服務輸送體系與服務網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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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輸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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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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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種將資源流向給案主的遞送體系,也是一種將分配者和消費者連結在一起的組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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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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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政府部門 (p.361)
非正式:商業部門、志願部門、私人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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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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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性
指服務對案主而言,是否存在。(p.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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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近性
指案主容易接觸到,或能用到所需的服務資源,包括時間、地點與方式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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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信度
亦有人說是負責性,或是課責,也就是服務的產出成效對其使用的資源有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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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質
高品質的服務,是指由適當的專業人員規劃,結合各種資源,針對案主需求或問題提供的,具有一致性,而且是有督導,可評估的服務。(p.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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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絡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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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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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乃泛指不同福利機構和不同的福利服務項目之間,有不同形式的連結 (p.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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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服務:huttman提「連續性服務」作為基礎來闡述服務網絡,可依服務對象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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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場域:1.居家式 2.社區式 3.機構式 (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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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乃指含不同服務模式和服務內涵之間具有共通性和互為選擇性,而非互斥或排他地為案主提供服務。(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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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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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
規模 |
網絡中有多少個組成成員,規模的大小與服務能量、功效,內部溝通協調的順暢度很有關係。(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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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
密度 |
指實際上服務網絡內相互聯結的服務機構數,與理想上所需服務兩者間的比值,藉此來衡量整個網絡結構鬆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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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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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組成分子的性質屬同質性或異質性程度,若同質性愈高,則網絡的密度通常亦較高,衝突較少、意見較不易分歧、關係也較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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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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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
強度 |
網絡組成份子間關係的強度,可透過組成份子間互動的頻率、對彼此所能提供的協助、相互的感受等幾個指標去衡量。(p.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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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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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組成份子的類型,是否皆屬同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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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
持久性 |
網絡中的個人與個人、機構與機構、個人與機構間彼此相互連結,持續時間的長短,成員間關係是否穩定,越持久關係,自然默契越好,服務順暢、成效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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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
對稱性 |
個體與個體、機構與機構間的關係是否對等,也就是彼此對連結關係的認同是否相同。也要衡量成員間的互動是否為雙向交流,亦或是只有單向的接收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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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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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足各種服務需求 (p.364)
2.整合社區資源
3.提高及確保服務輸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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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路社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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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與社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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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福利服務的社區化策略,可使得有照顧需求的居民,就近獲得其所需的服務,繼續在其所熟悉的地方生活,維持原有的生活品質。(p.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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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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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在地服務
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各別需求為原則。(p.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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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社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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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社區福利體系和社區工作結合,整合內外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建立有組織、有計劃的輸送體系,使需要服務的民眾,能迅速有效地滿足其需求,落實於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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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1.輸送基層化 就近獲得 (p.366)
2.落實參與化 由下而上
3.提昇自助化 焦點:意識覺醒,自立自助
4.資源擴大化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
5.組織整合化 建立多元目標及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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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意涵
1. 去機構化
(p.367)
為福利社區化的重要目的,就是以提供機構外、社區式的照顧,來取代原先以機構安置管控,減少因機構照顧而產生疏離及冷漠的感受,甚或被疏忽虐待的危機。
2. 非正式照顧
當照顧屬日常性、慢性或補充性時,以非正式的家庭、鄰里、志工等服務資源優先,以彌補專業人力之不足。
3. 減少公共依賴
鼓勵「組合式的照顧服務」,由政府、非營利組織、家庭各部門共同提供種種服務資源
4. 受照顧者的
選擇與參與
將選擇的權利交付至案主手上,使受照顧者及其家庭有選擇的權利,在整理服務提供過程中能聆聽他們的意見和心聲。
5. 需求導向的
服務
針對案主群的需求來提供服務及資源,而非以政府或機構的角度去定義他們需要何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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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區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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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整合的哲學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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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整合本身並非為最終之目的,它是達到服務的過程目標。(p.368)
2.網絡整合是企圖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與機構組織間,排除片段、重複、零散等弊端,藉 此強化服務工作的品質。
3.網絡整合是藉由各單位的協調合作,創造更緊密的相互支持與更大的服務效益 (一加一大於二的綜效)
4.網絡合是一個動態過程,期間包含抗拒期、磨合期、支持期或解離期等不同的發展階段, 且不同的階段涉及不同的策略與方法。
5.網絡整合是理性兼具感性的互動歷程,無法以任務交付或命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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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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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與尊重 彼此尊重,分享,共同合作
(p.368)
2.確信差異是正向發展的基礎 差異能得到刺激與正向發展
3.確信合作會比單打獨鬥更有效能 可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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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整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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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用溝通 (p.369)
2.建立多元的溝通與協商管道
3.運作透明化
4.建立開放的環境
5.創造分享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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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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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網絡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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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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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社區中既存的資源有那些?同時,深入了解目前社區的服務供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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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釐清資源及設施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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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社區中的服務提供者,使其服務對象不至於重疊,反致某些服務無人提供,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某些人或某些類型的服務上,造成重疊及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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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聯繫會報 |
聯繫會報的成員包括:服務的提供者、社區相關協會及福利機構、學校、政府單位,以及消費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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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資源流通與共享 |
為促進彼此功能的發揮,及品質的提升,應進一步促成彼此技術支緩、專業諮詢、觀摩研習等活動,透過資訊流通與共享,具體協助成員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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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p.370)
開發新資源 |
在未來兒童及少年工作仍面臨許多的新挑戰,有賴更多人力、財力資源的投注,共同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的公益使命努力,也一起提升台灣整體的向善變遷,實踐公平正義,一種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環境和平共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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