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大書香園地)
第十一章
第11章共同基金
摘要:
共同基金是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募集資金,然後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負責投資。其特色在於集合小額投資人的資金,委由專家管理,可以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共同基金的種類有許多,依照基金規模固定與否、投資標的、投資目的、投資區域涵蓋範圍、註冊地點等,而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投資人在選擇之前,一定要先認識各類型基金的特性,並考量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後,再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進行投資。
共同基金的投資方法主要有單筆投資、定期定額與定期不定額三種,單筆投資必須慎選進場時點;定期定額投資方式具有平均成本的作用;定期不定額為逢低加碼、逢高減碼。投資人可以將這三種投資方式適當搭配運用,以獲取更高的報酬。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是將指數予以證券化,即以指數成份股做為實物擔保,將其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讓投資人購買。ETF採行被動式管理策略,目的在追蹤標的指數而非擊敗大盤。投資人藉由買賣ETF,便可獲取與標的指數相同的報酬率。它同時具備了股票和基金的特色,等於是股票與基金的綜合商品。
11-1共同基金的基本概念
※共同基金的意義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俗稱共同基金,是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募集資金。
2共同基金是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負責投資,投資後的利益或損失由受益憑證持有人承擔。
※共同基金的型態
1公司型: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發行股份集合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透過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2契約型:
以發行受益憑證之型態集合投資人的資金,由信託契約規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目前我國共同基金的型態是屬於契約型。
※ 共同基金的特性
1便利小額投資人投資。
2籍由投資組合的運用,可以分散風險。
3由專業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基金經理人負責投資與運用。
4基金的組成及運作是建立在「經理與保管分開」的基礎上。
5基金資產在保管機構內的帳戶是獨立的,受到法律保障。
※基金淨值的計算
基金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簡稱為「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資產市價總值-負債總額 / 受益憑證發行單位數(11.1)
11-2共同基金的種類
※依基金規模固定與否區分
1開放型基金:基金規模不固定,投資人可以向基金公司以淨值申購或贖回。
2封閉型基金:基金規模固定,基金募集完畢上市之後,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經紀商在集中市場公開交易,買賣價格(即市價)由市場供需決定。
3倘若市價低於淨值,稱為「折價」,倘若市價高於淨值,則稱為「溢價」。
表11-1開放型與封閉型
封閉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
基金規模固定與否 固定 不固定
買賣方式 在集中市場買賣 向投信公司或透過代銷機構申購/贖回
買賣價格 市場,由市場供需決定 淨值
經理人操作彈性 操作彈性較大,不必擔心投資人贖回 操作彈性較小,必須保留一定比率的現金供投資人贖回。
※依投資標的區分
1股票型基金:以投資上市(櫃)股票為主,目的在追求中、長期資本利得。
2債券型基金:以投資債券為主,債券的利息收入與資本利得為其主要收益來源。
3平衡型基金:追求資金的長期成長,也兼顧穩定的收入,通常將基金資產分配投資於股票及債券。
4貨幣市場基金:以在貨幣市場交易的短期票券為投資標的,例如: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國庫券等。
5衍生性商品基金:以衍生性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如期貨基金、認購權證基金。
6資產證券化型基金: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房地產相關股票、或是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
※ 依投資目的區分
1收益型基金:主要目的是獲取穩定的現金收益,以投資於具有固定收益的有價證券為主,如債券或特別股。
2成長型基金:以追求長期資本利得為主,主要投資於規模較大、經營良好、長期穩定成長的續優股。
3積極成長型基金:追求高風險、高報酬、通常投資於有快速成長潛力之中小型股或高科技類股。
4成長兼收益型基金(或稱平衡型):對於資本利得與固定收益同等重視,通常將資金分散投資於股票與債券。
※ 依投資區域函蓋範圍區分
1全球型基金:投資標的遍及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其淨值變動幅度小於單一市場與區域型基金,最具分散風險的特性。
2區域型基金:主要投資於特定區域的金融市場,如亞洲基金、歐洲基金、北美基金、拉丁美洲基金等。
3單一國家基金:以特定單一國家的金融市場為投資目標,如印度基金、日本基金、香港基金等,其風險高於區域型及全球型。
※依註冊地點不同區分
(一)國內基金(境內基金)
1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業者所發行的基金,基金公司的設立地點以及基金的註冊地點都在台灣。
2以國人為銷售對象的國內基金是以台幣計價,專供海外投資人購買的國內基金,則以外幣計價
(二)國外基金(海外基金、境外基金)
1國外基金是指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的基金,基金的註冊地點在國外,且大多選擇在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註冊。
2國內投資人籍由投資海外基金,可以分享全球的投資機會。
3海外基金是以外幣計價,投資人會額外面臨匯率變動的風險。
1指數型基金
※ 指數型基金是按照股價指數的成份股及組成比重形成投資組合。
※ 指數型基金的續效表現大致上與股價指數同步。
2避險基金
※ 避險基金又稱為「對沖基金」,投資目的在追求「絕對報酬」,亦即不論市場行情好壞都要獲利。
※ 避險基金著重在短線投機,通常會利用操作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來獲利。
3保本型基金
※保本型基金通常設有到期日,並承諾在基金到期時,投資人可以領回原先所投資本金的一定比率,稱為「保本率」。
※保本型基金將大部分的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商品以達成保本的目標,同時利用利息收入或剩餘的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籍以提高基金的報酬率。
※「參與率」是指投資人可以分享高風險性資產獲利的比率,通常保本率愈高,參與率會愈底。
4組合型基金
※ 組合型基金又稱為「基金中的基金」,是以投資其他的基金為主,而這些被投資的基金即稱為「子基金」。
※ 由基金經理人憑籍其專業能力選擇表現優良的基金做為子基金,可以減少投資人選擇基金的困擾。
5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 ETF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提供投資人參與指數表現的基金。
※ ETF持有與標的指數相同之股票,並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銷售給投資人。
※ ETF採「被動式」管理策略,操作目的在追$392;指數,強調續效與標的指數一致。
6傘型基金
※一個傘型基金底下有一群投資於不同標的之子基金,各項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均獨立進行。
※只要投資傘型基金底下任何一支子基金,即可申請轉換到另外一支子基金。轉換手續費通常較低,或者甚至為零。
7生命週期基金
※生命週期基金可分為「目標風險基金」與「目標日期基金」兩種。
※目標風險基金:即為傳統的平衡型基金,投資人應自行衡量可承擔的風險,選擇適合自已的目標風險基金。
※目標日期基金:此基金會隨著目標日期的接近,逐步調降投資組合中股票的比重,轉而調高債券的比重。因此,投資人可直接選擇與自已退休年份相近的目標日期基金。
11-3共同基金的交易實務
◎國內基金的申購管道
(一)募集期間
封閉型與開放型基金在募集期間皆是以面額來申購,可透過代銷銀行或直接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購買。
(二)募集完畢後
1封閉型基金:在集鄉市場交易,必須委託證券經紀商以「市價」進行買賣。
2開放型基金:
(1)可以直接向發行基金的投信公司申購,或是透過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2)已陸續開放證券經紀商、中華郵政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人身保險業得擔任基金之銷售機構。
◎國外基金的申購管道
1民國95年8月1日 起實施「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應在我國委任單一「總代理人」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經紀商」三者得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3總代理人得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之特色
1申購管道多元:投資人可以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申購境外基金。
2資訊透明化:總代理人有揭露資訊的義務。
3交易安全:倘若發生投資糾紛時,國內的總代理商須全責處理。
※申購國外基金應注意事項
1請選擇合法的銷售機構。
2請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基金。
共同基金的投資方式有三種:
一、單筆投資
1單筆投資:投資人將預定投資的金額,一認進場投資。
2通常單筆申購國內基金最少要一萬元,而海外基金則是五萬元。
3單筆投資要慎選進場時點,此投資方式適合資金較多且對行情判斷較有自信之投資人。
二、定期定額投資
1定期定額投資:投資人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額方式投資基金。
2通常每月最少為三千元,可以從銀行存款帳戶扣款,或是信用卡定期扣款,非常適合小額投資人。
※定期定額投資的特色
1小錢也可以投資。
2利用「平均成本法」原理分散風險。
4長期複利效果驚人。
5可依資金鬆緊彈性調整。
三、定期不定額投資
1定期不定額投資:投資原則是「逢高減碼、逢低加碼」,在市場行情好時降低投資金額,在市場行情不好時提高投資金額。
2長期下來,定期不定額投資的單位平均成本將低於定期定額投資,使平均投資成本的功能更能徹底發揮。
一、手續費
1手續費是投資人在購買基金時另外收取的費用。
2有些基金的手續費分為「前收」與「後收」兩種,手續費「前收」者稱為「A股基金」,手續費「後收」者稱為「B股基金」
二、基金管理費與保管費用
1基金管理費又稱為「經理費」,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做為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人管理、操作基金的費用。
2基金管理費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外繳交。
3保管費用是指保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的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外繳交。
三、轉換手續費
1投資人將原持有基金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其他基金時,必須支付轉換費用,此費用多半由轉換的資金中扣收。
2若是透過銀行購買基金而擬進行轉換時,銀行還要另外收取代辦手續費,國外基金一筆約收台幣500元,國內基金一筆約收台幣50元。
四、信託管理費
1投資人向銀行申購基金時,銀行扮演受託人角色,負責處理委託人的投資相關事宜,因而收取信託管理費。
2信託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因銀行而異,每年約為0.2%~0.5%。
3收取方式有固定期間收取、贖回時一次收取,或持有一定年限以上贖回不收取等。
11-4共同基金的報酬與續效評估
一、共同基金的獲利來源
1資本利得:當基金將持有的資產出售,所賺取的買賣差價就是已實現資本利得。
2股利收入:基金投資於股票,股票所發放的股票或現金股利。
3利息收入:基金資產存放於銀行,或是投資短期票券、債券所得到的利息收入。
二、基金配息
1共同基金如有獲利,在扣除資本損失及各項成本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
2「配息基金」會訂立收益分配的時間及次數,將可分配收益分配給投資人。
3「不配息基金」,則是把收益留在基金資產中,讓基金資產不斷累積成長。
4基金配息與否以及詳細的配息情形,請參考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三、共同基金的稅負
(一)證券交易稅
1投資人賣出國內封閉型基金時,必須負擔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
2投資人贖回國內開放型基金時,不需支付證券交易稅。
(二)證券交易所得稅
※投資國內封閉型或是開放型基金所賺取的買賣差價,皆不必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三)綜合所得稅
(1)國內基金的配息金額當中,除資本利得部分不須課稅外,其餘來自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已實現股票股利等部分,須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2)投資國外基金要注意的是,依據「所得基金稅額條例」的規定,自民國98年1月1日 起(必要時得延至民國99年實施),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即需納入「基本所得額」中,以計基本稅額。
基金報酬率=期未每單位淨值-期初每單位淨值+每單位分配之收益/期初每單位淨值×100%(11.2)
(一)夏普指標(Sharpe
Index)
1夏普指標是衡量承擔一單位「總風險」所能獲得的風險溢酬。
2夏普指標=投資組合報酬率-無風險利率/投資組合標準差 11.3
3夏普指標
(二)崔諾指標(Treynor
Index)
1崔諾指標是計算承擔一單位「系統風險」所能得到的風險溢酬。
2崔諾指標=投資組合報酬率-無風險利率/投資組合β值
3崔諾指標值愈高,投資組合續效愈好。
(三)Jensenα
(1)Rp-Rf=αp+(Rm - Rf)×βp+εP (11.5)
(2) Rp投資組合報酬率,Rf為無風險利率,Rm為市場組合報酬率。
(3)當αp>0,表示投資組點因表現優於市場組合。
(4) 當αp=0,表示投資組合的表現與市場一致。
(5) 當αp>,表示投資組合的表現比市場組合差。
11-5如何選擇共同基金
一、自我評估
1確定資金額度的大小。
2確定資金可以運用的期限
3了解自已的理財目標。
4了解自已的風只承擔能力及風險承受度。
二、選擇基金經理人
1選擇聲譽良好,研究能力強、產品線廣、重視服務、續效穩健、基金經理人穩定性高的基金公司。
2事先了解基金經理人過去的經歷、口碑與操作續效。
3選擇經歷過多頭與空頭市場、操盤歷史較久、秉持一貫的操作策略,而且操作續效穩定的基金經理人。
三、了解基金
1了解基金的基本資料,包括基金的規模大小、管理費高低、投資策略、資產配置、主要持股明細、主要投資產業、基金續效等。
2基金的報酬續效是否優於參考指標。
3基金的報酬續效是否優於相同類型的基金。(若否,就要考慮做轉換)
4參考專業基金評比公司的續效評比,例如:晨星(Morning Star)、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 Micropal)、與理柏(Lipper)
四、掌握市場的變動狀況
1投資人應隨時掌握市場的最新狀況,進一步選擇現階段適合的基金進行投資。
2除了留意經濟面的訊息外,也應留意政策面、消息面等各種訊息,對於不同國家,不同產業的影響程度。
五、定期評估
1定期評估自已在基金投資上的表現,少則每年或每半年評估一次,多則每季或每月評估一次,以免錯過最佳的獲利了結或停損機會。
2如果出現下列狀況時,可以考慮適時的進行調整
(1)達到獲利目標或停損點
(2)理財需求改變
(3)確認空頭來臨
(4)基金表現不如同類型商品
11-6指數股票型基金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意義
1、 ETF的全名為Exchange
Traded Funds,中文稱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或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
2、ETF是將指數予以證券化,由ETF的發行人將指數成份股委託受託機構保管,並以此為實物擔保,將其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讓投資人購買。
3、投資人籍由買賣ETF,便可獲取與標的指數相同的報酬率。
4、ETF同時具備了股票和基金的特色,等於是股票與基金的綜合商品。
表11-2 ETF與一般共同基金的比較
項目 ETF 一般共同基金
管理策略 被動式管理 主動式管理
成本 管理費與手續費較低 管理費與手續費較高
投資組合透明度 高,投資人容易了解 低,較難得知道
規模固定與否 基金規模不固定 封閉型基金的規模是固定的,開放型基金的規模不固定。
買賣價格資訊 即時得知 開放型基金無法即時得知
追$392;誤差
低 高
※管理策略
1、ETF發行時便會選擇一個指數做為追$392;標的,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就是ETF的選股內容。
2、ETF採行「被動式管理」,只會因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內容或權重改變而調整投資組合。
3、一般共同基金採行「主動式管理」,基金經理人透過積極選股,目的在打敗參考指標。
※ 成本
1、傳統開放型基金每年的經理費大約在1.5%~2.5%之間,較ETF之經理費約0.3%~0.5%高出甚多。
2、傳統開放型基金申購時需支付1.5%~3%的手續費,ETF則於交易時支付證券商手續費,手續費率上限為0.1425%。
※投資組合透明度
1、 ETF發行人每天公布投資組合內容,資訊透明度高。
2、 一般共同基金乃定期公布投資組合內容、投資組點透明度較差。
※追$392;誤差
1追$392;誤差是指投資組合的報酬偏離參考指標的程度。
2一般的共同基金由於採行主動式管理,追$392;誤差較大。
3、ETR採行被動式管理,追$392;誤差很低。
一、ETF初級市場
1、ETF初級市場僅允許「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
2、實物申購:投資人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股利約當現金委託參與證券商,而取得「實物申購基數」或其整數倍之ETF.實物申購將創造出新的ETF,使得ETF
在外流通量增加。
3實物買回:投資人將ETF委託參與證券商,以取得「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之指數成份股及股利約當現金。實物買回會使得ETF在外流通量減少。
二、ETF次級市場
1、國內已發行的10檔ETF皆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依市場價格進行買賣。
2、ETF的市場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每單位淨值,而有溢價或折價的情形產生。
3、機構投資人可以在初級市場與次級市場間進行套利,縮小ETF市價與淨值之間的差距,因此,ETF的折/溢價幅度不大。
三、ETF次級市場交易制度
※交易單位:
ETF以1000個受益權單位為一個交易單位,並可適用鉅額交易相關規定,但沒有零股交易。
※ 交易方式:目前已發行的ETF皆在證交所上市,其交易與交割方式均與上市股票相同。
※ 信用交易:ETF自上市日起即可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且不受「平盤以下不得放空」之限制。而股票則需上市(櫃)滿六個月才能信用交易,且有平盤以下不得放空的限制。
※漲跌幅限:ETF的漲跌幅限與股票相同,為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7%
※升降單位
ETF市價在50元以下,每一升 降單位為1分。
ETF市價在50元以上,每一升 降單位為5分
※交易成本
買賣ETF的手續費與股票相同,費率上限為O.1425%。
證券交易稅僅在賣出ETF時課徵,稅率為 0%.
※淨值資訊公布:在集中市場營業時間當中,每15秒公布最新的ETF淨值與標的指數值。
一、國內發行的ETF
1、國內第一支ETF是以台灣50指數為追$392;標的之「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TTT。
2、至民國97年2月底止,國內所發行的ETF一共有10檔。
表11-3
證券代號 名稱 上市日期 追$392;指數
0050 寶來台灣卓越50 92/6/30
台灣50指數
0051 寶來台灣中型100 92/6/30
台灣中型100指數
0052 富邦台灣科技 95/9/12
台灣資訊科技指數
0053 寶來台灣電子科技 96/7/16
證交所電子類加權股價指數
0054 寶來台灣收成 96/7/16
S&P台灣收成指數
0055 寶來台灣金融 96/7/16
MSCI台灣金融指數
0056 寶來台灣高股息 96/12/26
台灣高股息指數
0057 富邦台灣摩根 97/2/27
MSCI台灣指數
0058 富邦台灣發達 97/2/27
台灣發達指數
0059 富邦台灣金融 97/2/27
證交所金融保險類加權股價指數
二、ETF的追$392;指數
※追$392;指數當中的「電子類」與金融保險類」加權股價指數,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製產業分類股價指數。
※「台灣50指數」、「台灣中型100指數」、「台灣資訊科技指數」、「台灣高股息指數」、「台灣發達指數」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英國富時指數公司(FTSE)合作編製之「台灣指數系列」。
※「S&P台商收成指數」,是由寶來投信與標準普爾公司合作編製,成份股必須在過去持續一段時間於中國大陸地區認列收益佔母公司稅前淨利一定比例,同時通過嚴謹的流動性檢覺,篩選出市值前50大之台灣上市公司。
※「MSCI台灣指數」是由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編製,從台灣上市股票中選取具代表性的大型股與中型股做為成份股。
※「MSCI台灣金融指數」是由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編製,選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之金融機構股票做為成份股。
三、台灣指數系列
※台灣50指數:指數成份股函蓋台灣市值前50大之上市公司。
※台灣中型100指數:在台灣50指數成分股外,挑選總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
※台灣資訊科技指數:由台灣50指數與台灣中型100指數中,挑選最具代表性之科技產業公司作為成分股。
※台灣發達指數:由台灣50指數與台灣中型100指數中,挑選屬ICB行業分類指標中特定八大產業之股票,成分股性質較偏向傳統產業。
※台灣高股息指數:由台灣50指數與台灣中型100指數中,挑選未來一年預測現金股利殖利率最高的30檔股票作為成分股。
四、ETF的創新
※ 近年來不斷有新型態的ETF推出,例如主動型ETF、槓桿型ETF、放空型ETF。
※ ETF的資產類別,也從股票擴大至債券、房地產、黃金、能源、貨幣、原物料及金屬等。
第十一章 共同基金
T 1.開放型基金的投資人可以向基金公司以淨值申購或贖回,因此基金的規模是不固定的。
T 2.收益型基金主要目的是獲取穩定的現金收益,較不重視資本利得。以投資於具有固定收益的有價證券為主。
T 3.單一國家基金的風險高於區域型基金與全球型基金。
F 4.傘型基金又稱為「基金中的基金」,其投資標的是以其他的基金為主。
T 5.定期不定額的投資方式是採行「逢高減碼、逢低加碼」。
F 6.投資人購買基金時,必須在購買金額之外,另外加收基金管理費與基金保管費。
F 7.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採行「主動式管理」方式。
十二章
摘要: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以現貨市場的投資工具做為標的資產,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型態是以「合約」的方式來呈現,主要的種類有遠期合約、期貨、選擇權與交換。
※「期貨」是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以約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選擇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有權利在未來某一特定期間內 (或特定到期日),向賣方依契約載明的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
※為了確保期貨買賣雙方能夠履行期貨合約,買賣雙方都要繳交保證金,做為履約之保證。
※選擇權由於只有賣方有履約的義務,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保證金主要可分為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與變動保證金。當客戶的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即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交易人必須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水準。
※選擇權的價格又稱為「權利金」,權利金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內含價值」,另一為「時間價值」。※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主要包括: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標的物價格波動性、到期期間、無風險利率和股利。
※選擇權的基本交易策略有四種,分別是買進買權、賣出買權、買進賣權與賣出賣權。當認為標的物價格未來會大幅上漲時,可以採行買進買權策略;當認為標的物價格未來會小幅上漲時,可以採行賣出賣權策略;當認為標的物價格未來會大幅下跌時,可以採行買進賣權策略;當認為標的物價格未來會小幅下跌時,可以採行賣出買權策略。
※ 國內目前已推出的期貨商品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與黃金期貨;選擇權商品為股價指數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
12-1期貨
一、期貨的基本介紹
(1)期貨: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
(2)期貨合約的內容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期貨交易所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規範在契約當中,稱為「標準化」。
(3)期貨交易是在集中市場進行,交易所在完成撮合後,後續結算或交割工作則由結算機構來負責,並保證合約的履行。
(4)期貨的買賣雙方都要繳交保證金,以做為履約之保證。
(5)期貨的保證金通常為契約價值的10%至15%, 槓桿作用相當高,風險很大。
(6)投資人所持有的期貨部位在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會依據「結算價」計算損益,稱為「逐日結算」。
二、平倉與交割:
(1)期貨合約到期前,交易人可以進行與原持有期貨部位方向相反的交易,以結清原有的期貨部位,稱為平倉、對沖或沖銷。
(2)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人就必須按照契約內容履行交割義務。
(3)期貨交割方式有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兩種。
三、期貨的種類:
(1)商品期貨:商品期貨又可分為農產品期貨(如。小麥)、金屬期貨(如黃金)、能源期貨(如原油)、軟性期貨(如咖啡)
(2)金融期貨:主要的金融期貨契約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與股價指數期貨。
表12-1期貨與遠期契約的比較
項目 期貨 遠期契約
契約標準化 標準化合約 買賣雙方私下協議
交易方式 在集中市場交易 私下交易、店頭市場交易
違約風險 結算所保證合約的履行 有違約風險存在
保證金制度 買賣雙方皆須繳納保證金 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逐日結算 每日依結算價計算損益 損益至到期才承認
解除合約義務 反向沖銷或到期履約交割 在到期時履行交割義務
四、期貨市場的功能:
(1)避險功能:
現貨持有者或需求者,可以建立與現貨部位相反的期貨部位,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之不利影響。
持有現貨多頭部位者,可以賣出期貨來避險,持有現貨空頭部位者,可以買進期貨來避險。
(2)價格發現:期貨價格代表了所有參與者對商品未來價格的預期,可做為現貨價格的參斷指標。
(3)投機功能:投機者可以預測未來的市場動向進行期貨交易,低價買進且高價賣出,以獲取利潤。
一、價格方面委託
(1)市價委託:下單時未限定委託價格,以目前市場上最佳價格來進行交易。
(2)限價委託:
※事先設定買進或賣出價位,只有在比指定的價格更好或相同的價位才會成交。
※限定的買進價位是指投資人願意買進的最高價位,此買進限價應低於當時市價。
※限定的賣出價位是指投資人願意賣出的最低價位,此賣出限價應高於當時市價。
(3)停損委託
※事先設定停損價,當市價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立即變成「市價單」
※停損委託主要是用在限制損常的額度,因此,買進停損委託設定的價格高於市價,賣出停損委託設定的價格低於市價。
(4)停損限價委託:當市價觸及所設定的停損價時,委託單變為「限價單」
(5)觸及市價委託:
※又稱為觸價單。當市價觸及所設定之價格時,委託單變為「市價單」。
※觸及市價委託所設定的價格與市價的關係,正好和停損委託相反。
表12-2委託單設定價格與市價的關係
市價單 限價單 停損單 停損限價單 觸價單
買進 = 小於 大於 大於 小於
賣出 = 大於 小於 小於 大於
二、時效方面的委託
(1)當日有效委託(ROD):在委託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後,此委託單就失效。所有委託單若未特別聲明,皆視為當日有效委託。
(2)取消前有效委託GTC:委託單在取消前都有效。
(3)開盤市價委託MOO:在開盤時段以市價成交。
(4)收盤市價委託MOC:在收盤時段以市價成交。
(5)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該委託必須立即執行且「全部」成交,若無法全部成交,此委託立即取消。
(6)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該委託單必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允許「部分」成交,但若是部分成交,其餘未成交的數量即自動取消。
三、委託的取消或取代
(1)取消委託:用來取消之前所下的委託單。
(2)代換委託CFO:在委託單未被執行前,更改原先委託單的內容。但僅能更改原先委託之價位、數量和月份,不能更改買賣之商品與買賣方向。
(3)二擇一委託OCO:在同一委託單上投資者同時設立兩種價位或交易方式,只要其中一種方式成交,另一種即自動取消。
一、期貨交易損益計算
(1)在不考慮交易成本下,期貨的交易損益=(賣價-買價)×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2)股價指數期貨的交易損益=(賣價-買價)×契約乘數×口數
例題:期貨交易損益計算
老王以5000點賣出1口台指期貨,台指期貨的契約乘數為200,三天後老王以4500點將台指期貨買進平倉,在不考慮交易成本下,老王的交易損益是多少?
解答:(5000-4500)×200=100,000
二、期貨的交易成本
(1) 期貨交易手續費
※期貨交易人在買進或賣出時,皆需繳納期貨交易手續費給期貨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會依據對客戶提供服務的多寡、交易性質及客戶交易量的大小,而收取不同額度之手續費。
(2)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均需繳納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代為課徵
※期貨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選擇權與期貨選擇權是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
三、「期貨交易稅」稅率
截至民國97年2月底止,國內各期貨與選擇權商品的「期貨交易稅」稅率如下:
※ 股價指數期貨:千分之0.1
※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百萬分之0.125
※ 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百
分之1.25
※ 黃金期貨與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百萬分之2.5
※ 選擇權契約:千分之1
四、保證金與逐日結算制度
(1) 保證金的最低額度由期貨交易所訂定,期貨經紀商對客戶所要求的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的規定。
(2) 期貨部位在依據「結算價」計算損益後,倘若為獲利,則保證金餘額會增加,倘若為虧損,則保證金餘額會減少。
五、保證金的種類
(1)原始保證金:投資人下單委託時應繳交的保證金。
(2)維持保證金:投資人持有期貨部位所必須維持在帳戶中的保證金之最低限額,通常約為原始保證金的70%~80%。
(3)變動保證金:當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即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投資人必須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水準,所補繳的保證金金額稱為變動保證金。
例題:保證金的計算
老王以5000點買進1口台指期貨,1口台指期貨的原始保證金為9萬元,維持保證金為7萬元。若台指期貨價格下跌至4750點,老王是否需補繳保證金?
解答:
損益=(4750-5000)×200=-500000
保證金餘額=90000-50000=40000<70000 span="">維持保證金) 70000>
應補繳90000-40000=50000
12-2我國的期貨商品
一、股價指數期貨的推出
(1)民國87年7月21日 ,台灣期貨交易所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簡稱台股期貨)。
(2)民國88年7月21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簡稱電子期貨)與「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簡稱金融期貨)。
(3) 民國90年4月9日 ,推出契約規模大小僅為台股期貨四分之一的「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簡稱小型台指期貨)
(4) 民國92年6月30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期貨」(簡稱台灣50期貨)。
(5) 民國95年3月27日 ,推出以美元計價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台灣股價指數期貨」,(簡稱MSCI台指期貨)
(6) 民國96年10月8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簡稱非金電期貨)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簡稱櫃買期貨)。
二、台股期貨的契約內容
(1)標的指數: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2)契約價值: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價值=股價指數期貨價格×契約乘數
※台股期貨的契約乘數為新台幣200元,若目前的台股期貨價格為5000點,則1口台股期貨的契約價值為新台幣100萬元(=5000×$200)
(3)交易時間: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各提早15分鐘)
(4)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市場上總共有五個不同到期月份的台股期貨契約: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外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
※假設目前為9月,則在台灣期貨交易所的台股期貨共有9月、10月兩個近月,以及12月、隔年的3月、6月三個季月。
(5)漲跌幅限制:每日最大漲跌幅度為前一個營業日結算價的上下7%。
(6)升降單位:台股期貨的升降單位為1點
(7)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是指到期月份期貨可以買賣的最後一個營業日。
※台股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各交割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的次一營業日則為最後結算日(即到期日)及新契約開始交易日。
(8)交割方式:現金交割
表12-4八種指數期貨的契約內容
期貨契約 標的指數 契約乘數 升降單位
台股期貨 TSEC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幣200元 1點
電子期貨 TSEC電子類股指數
台幣4000元 0.05點
金融期貨 TSEC金融類股指數
台幣1000元 0.2點
小型台指期貨 TSEC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幣50元 1點
台灣50期貨
台灣50指數 台幣100元
1點
MSCI台指期貨 MSCI台指指數 台幣100元 0.1點
非金電期貨 TSEC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指數
台幣100元 1點
櫃買期貨 櫃買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幣4,000元 0.05點
一、利率期貨的推出
1民國93年1月2日 ,推出「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簡稱十年期公債期貨)。
2民國93年5月31日 ,推出「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簡稱三十天期利率期貨)。
二、三十天期利率期貨的契約內容
(1)交易標的:面額新台幣一億元之三十天期融資性商業本票。
(2)到期交割月份:交易當月起連續之十二個月份。
(3)報價方式:以百分比為報價單位,報價方式採一百減利率。
(4)交易時間:銀行業營業日上午8:45~中午12:00
(5)每日漲跌幅: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各0.5為限。
(6)最後交易日: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7)交割方式:現金交割。
三、十年期公債期貨的契約內容
(1)交易標的:面額五百萬元,票面利率3%之十年期政府債券。
(2)到期交割月份:三個季月(三、六、九、十二月循環)
(3)報價方式:百元報價
(4)交易時間: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5)每日漲跌幅: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各新台幣三元。
(6)最後交易日:交割月份第二個星期三。
(7)交割方式:實物交割
四、黃金期貨的推出
1、民國95年3月27日 ,推出以美元計價的「黃金期貨」,是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
2、民國97年1月28日 ,推出「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簡稱台幣黃金期貨)。
※「黃金期貨」與「台幣黃金期貨」的契約內容
項目 黃金期貨 台幣黃金期貨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契約規模 100金衡制盎司 10台兩 (100台錢、375公克)
報價單位 1金衡制盎司(31.1035公克) 1台錢(3.7公克)
最小升降單位
US$0.1/金衡制盎司 新台幣0.5元/台錢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漲跌幅限 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12-3選擇權
一、選擇權的意義
(1)選擇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之後,有權利在未來某一特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向賣方依契約載明的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
(2)選擇權的買方是買入一項「權利」,因此,買方在未來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不行使。
(3)選擇權的賣方因已收取權利金,當買方行使權利時,賣方就有履約的「義務」。
表12-9選擇權與期貨的比較
選擇權 期貨
履約價格 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由交易所訂定 依市場買賣價格決定
權利主體 買方 買賣雙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義務主體 賣方 買賣雙方皆有義務
保證金 賣方繳交,依交易策略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通常為契約價值10%~15%之間
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逐日結算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逐日結算
契約數量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二、選擇權的種類
(一)依買方所擁有的是「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來區分
買權:買方有權而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向賣方「買進」約定商品。
賣權:買方有權利在未來按約定價格「賣出」約定商品給賣方。
(二)依履約時點不同來區分
美式選擇權:可在到期日(含)前的任何一天履約。
歐式選擇權:只能在到期日當天履約。
(三)依標的資產為現貨或期貨來區分
現貨選擇權:以現貨為標的物之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以期貨為標的物之選擇權
(四)依履約價相對於標的物價格來區分
表12-10價內、價外與價平選擇權
條件 買權 賣權
價內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
標的省價格<履約價
價平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 標的省價格=履約價
價外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
標的省價格>履約價
一、選擇權的價格
(1)、選擇權的價格又稱為權利金,是買方取得權利所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
(2)、權利金可分兩部分,一為「履約價值」或稱為「內含價值」,另一為「時間價值」。
(3)選擇權價格(權利金)=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二、內含價值
(1)內含價值是指選擇權買方立即履約可獲得的利潤。
(2)令S為標的物價格,K為履約價:
則買權的內含價值為max(0,S-K),賣權的內含價值為max(0,K-S
)
三、時間價值
(1)選擇權在到期日之前,買方預期標的資產價格仍有朝向有利方向變動的可能,因而願意支付比內含價值較高的價格來購買選擇權,此機為時間價值。
(2)時間價值=權利金-內含價值
(3)時間價值會隨著時間經過而下降,在選擇權到期當天,時間價值等於零。
(4)對於價外選擇權而言,由於內含價值為零,其權利金全部來自於時間價值。
※例題:價內買權
A股票市價為45元,履約價為40元之A股票買權的權利金為7元,求算此買權的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各是多少?
解答:
內含價值=S-K=45-40=5
時間價值=權利金-內含價值=7-5=2
※例題:價內賣權
假設B股票的價格為46元,履約價50元之B股票賣權的權利金為5元,求算此賣權的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各是多少?
解答:
內含價值:K-S=50-46=4
時間價值:5-4=1
例題:價外買權
C股票市價為30元,履約價為35元之C股票買權之權利金為0.5元,求算C股票買權的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各是多少?
解答:由於標的股價低於履約價,此買權為價外,故內含價值為0,時間價值=0.5-0=0.5
圖12-1買權的價格
圖12-2賣權的價格
※表12-11
影響因素 買權價格 賣權價格
標的物價格 + -
履約價 - +
標的物價格波動性 + +
到期期間 + +
無風險利率 + -
股利 - +
一、標的物價格
(1)對買權而言,標的物價格愈高,其履約價值愈大,將使買權的價格也上升。
(2)對賣權而言,標的物價格愈高,其履約價值愈低,因而賣權的價格也就愈低。
二、履約價
(1)履約價的高低和選擇權是否容易處於價內有關。
(2)對買權而言,履約價愈低,買權就愈容易成為「價內」買權,因此買權價格愈高。
(3)對賣權而言,履約價愈低,則愈不容易成為「價內」賣權,故賣權的價格也就愈低。
三、標的物價格的波動性
(1)當標的物價格的波動性愈大,選擇權成為價內的機會愈高,選擇權的價格就愈高。
四、到期期間的長短
(1)到期期間愈長,選擇權的買方可以有更多的機會來「等待獲利」,時間價值也就愈高。時間價值愈高,選擇權的價格也愈高。
(2)此原理對於買權與賣權皆適用,故到期期間愈長,買權與賣權的價格愈高。
五、無風險利率
(1)無風險利率愈高履約價現值愈低買權持有者購買標的物的成本降低買權價格愈高
(2)無風險利率愈高履約價現值愈低賣權持有者賣出標的物的收入減少賣權價格愈低。
六股利
(1)股利的發放會使得股票價格下跌,因而使得買權價格下跌,賣權價格增加。
(2)所以,股利與買權價格呈反向關係,與賣權價格呈正向關係。
(一)、到期前平倉
例如:小陳支付權利金1股5股買進1口履約價80元的A股買權,3天後,小陳以8元賣出此A股買權平倉出場,請問小陳的損益是多少?(股票選擇權每口為5,000股)
解答:
損益=(賣價-買價)×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8-5)×5,000=15,000
(二)到期履約
(1)買權買方的履約損益=(最後結算價-履約價-權利金)×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2)賣權買方的履約損益=(履約價-最後結算價-權利金)×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3)賣方的損益則與買方相反。
例題:到期履約損益計算
小陳支付權利金1股5元買進1口履約價80元的A股買權,若小陳將A股買權持有至到期日,到期當天A股票的市價為100元,請問小陳的損益是多少?
解答:
(1)由於A股票的市價大於履約價,因此小陳會提出履約。
(2)小陳履約的損益=(股票市價-履約價-權利金)×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100-80-5)×5,000=75,000。
(三)到期不履約
(1)選擇權在到期時若沒有履約價值存在,買方不會履約,此時買方的損失就是權利金,而賣方的收益即是權利金。
例如:小陳支付權利金1股5元買進1口履約價80元的A股買權,若小陳持有A股買權至到期日,最後結算價為50元,請問小陳的損益是多少?
解答:
小陳的損失為全部的權利金=-5×5,000=-25,000。
選擇權的交易策略:
(1) 買進買權
※ 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大幅上漲時,可以採用此策略。
※ 買進買權的到期損益
若ST>K,損益=ST-K-C
若ST≦K,損益=-C
損益平衡點:K+C
最大可能獲利:無限大(∞)
最大可能損失:權利金(-C)
圖12=3買進買權到期損益圖
(2) 賣出買權
※ 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小幅下跌時,可以採用此策略。
※ 賣出買權的到期損益
若ST>K,損益=-(ST-K)+C
若ST≦K,損益=C
損益平衡點:K+C
最大可能獲利:權利金(C)
最大可能損失:無限大(-∞)
圖12-4賣進買權到期損益圖
(3) 買進賣權
※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大幅下跌時,可以採用此策略。
※買出賣權的到期損益
若ST>K,損益=K-ST-P
若ST≦K,損益=-P
損益平衡點:K-P
最大可能獲利:履約價減去權利金(K-P)
最大可能損失:權利金(-P)
圖12-5買進賣權到期損益圖
(4) 賣出賣權
※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小幅上漲時,可以採用此策略。
※買出賣權的到期損益
若ST>K,損益=P
若ST≦K,損益=-(K-ST)+P
損益平衡點:K-P
最大可能獲利:權利金(P)
最大可能損失:履約價減去權利金(-(K-P))
圖12-6賣出賣權到期損益圖
12-4我國的選擇權商品
一、我國選擇權商品的推出
(1)民國90年12月24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台指選擇權)
(2)民國92年1月20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選擇權」(簡稱股票選擇權)
(3) 民國94年3月28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電子選擇權)與「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金融選擇權)
(4)民國95年3月27日 ,推出以美元計算之「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台灣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MSCI台指選擇權)
(5) 民國96年10月8日 ,推出「台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非金電選擇權)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簡稱櫃買選擇權)
二、台指選擇權的契約內容
(1)標的指數: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2)履約型態:歐式
(3)契約乘數:指數每點新台幣5O元
(4)交易時間: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5)到期月份: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6)漲跌幅限制:前一個營業日結算價的上下7%
(7)最後交易日:各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8)交割方式:現金交割
三、股價指數選擇權之標的指數與契約乘數
標的指數 契約乘數
台指選擇權 TSEC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幣50元
MSCI台指選擇權 MSCI台股指數 美金20元
電子選擇權 TSEC電子指數0元 台幣1,000元
金融選擇權 TSEC金融指數
台幣250元
非金電選擇權 TSEC未含金融電子指數
台幣25元
櫃買選擇權 櫃檯買賣中心指數 台幣1,000元
四、股票選擇權的契約內容
(1)交易標的: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普通股股票
(2)履約型態:歐式
(3)契約單位:5,OOO股標的證券
(4)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六、九、十二月四個季月
(5)最後交易日:各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6)交割方式:採股票實物交割
第十二章網路評量
T 1.期貨是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
F 2.股價指數期貨屬於商品期貨。
T 3.停損委託是指事先設定停損價,當市價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立即變成「市價單」。
T 4.當期貨投資人的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必須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水準。
T 5.台股期貨的契約乘數為新台幣200元。
F 6.股價指數期貨是採取實物交割的方式進行交割。
T 7.買權是指買方有權利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向賣方「買進」約定商品。
T 8.對買權而言,標的物價格愈高,買權的價格也愈高。
T 9.當標的物價格波動愈大時,選擇權的價格就愈高。
F 10.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大幅上漲時,可以採用買進賣權策略
第十三章
摘要
保險是一種相當重要的危險管理方法,從經濟的角度來說,保險是將少數單位遭受的損失,由多數單位共同來分攤的一種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與保險契約有直接關係的人,稱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與要保人;與保險契約有間接關係的人,則稱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依據我國保險法的分類,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兩大類。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以人身上可能發生的危險做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按現行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類。
財產保險俗稱「產物保險」,是以財產 (例如房屋、汽車)為保險標的,當保險事故發生,使得保險標的毀損或滅失時,由產險業者予以補償,屬於損害填補型保險。按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可分為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財產保險。
對於可能發生在人身上的各種危險,藉由投保人身保險商品可以獲得保障。例如,若是擔憂死亡事故的發生,可以運用死亡保險來獲得保障;若是擔心生存事故的發生,可以運用生存保險或年金保險;若是擔憂身體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事故,可以運用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
對於可能發生在財產上的危險,例如房屋因火災所引起的損失,汽車因碰撞所致的損失等,可以藉由財產保險來予以填補。對於因個人疏失,使得他人財產或身體有所損害,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時,可以透過責任保險來獲得補償。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種類相當多,首先應該評估個人可能面臨的危險有哪些,然後瞭解有哪些保險可以針對這些危險提供保障。最後,再依個人的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13-1保險的基本概念
一、危險的種類
(1)人身上的危險:是指和人的生命或身體有關的各種危險。
(2)財產上的危險:是指財產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危險。
(3)責任上的危險:對他人財產或身體造成損害,依法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稱為責任上的危險。
二、保險的意義
(1)從經濟的角度來說,保險是將少數單位遭受的損失,由多數單位共同來分攤的一種制度。
(2)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三、保險契約的當事人:
(1)當事人:與保險契約有直接關係的人,稱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與要保人。
(2)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須負擔賠償義務。
(3)要保人:要保人即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四、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1)關係人:與保險契約有間接關係的人,稱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2)被保險人:以其生命、身體、財產為保險標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而受到保險契約保障人。
(3)受益人: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權利的人。
五、保險契約的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承保之保險業者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3)公證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
一、保險的種類
(1)依據我國保險法的分類,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兩大類。
(2)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以人身上可能發生的危險做為保險事故的保險。
(3)財產保險:俗稱「產物保險」,是以財產(例如房屋、汽車)為保險標的,當保險事故發生,使得保險標的毀損或減失時,由產險業者予以補償。
二、人身保險的種類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三、財產保險的種類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財產保險
四、保險業的組織
(1)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2)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原則上採分業經營方式,但在民國90年已開放產險業得以獨立保單(主約)方式經營傷害保險。
(3)在民國97年1月已同意產險業者可申請銷售一年期以下且不含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五、外幣保單
(1)為遏止地下保單猖獗,並因應民眾對於外幣保單的需求,民國94年9月28日 已同意保只業開辦「外幣投資型年金保險」。
(2)金管會在民國96年8月制訂辦理外幣傳統型保單之相關法令規定,符合規定的保險業者可以向金管會申請銷售外幣傳統型保單。
六、外幣和台幣傳統型保單的主要差異
(1)外幣傳統型保單是以外幣計價,保戶必須用外幣繳交保險費,而保險公司在給付滿期金或理賠金時,也是以外幣來支付。
(2)倘若外幣傳統型保單的預定利率高於台幣計價的傳統型保單,則外幣傳統型保單的保費會較為便宜。
13-2人壽保險
一、人壽保險
(1)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2)人壽保險又可因保險事故為「生存」或「死亡」,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與「生死合險」。
二、生存保險
(1)生存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給付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但倘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當中身故,則無保險金給付,亦不退還保險費。
(2)生存保險為純粹儲蓄性質的保險,故亦稱為「儲蓄保險」,適合做為準備子女教育基金或退休金之用。
三、死亡保險
(1)死亡保險乃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錢」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廢保險。
(2)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四、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1)死亡保險依保險期間約定的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兩種。
(2)定期壽險是以約定的一段期間為保險期間,依其保險金額固定與否,可分為下列三種:
平準型
遞增型
遞減型
(3)終身壽險是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依其保險金額固定與否,可分為「平準型」與「增值型」兩種。
(4)終身壽險依保費繳納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下列三種
躉繳保費終身壽險
普通終身壽險
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1)生死合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亡亡,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生死合險結合了死亡保險及生存保險,一般俗稱為「養老保險」。
(3)傳統的養老保險是一個固定期壽險加上一個生存保險,養老保險還有下列四種不同的變化:多倍給付型養老保險、養老型終身壽險、還本型終身壽險、增值型養老保險。
(一)多倍給付型養老保險
(1)將多個相同保額、相同保險期間的定期壽險,加上一個生存保險,那麼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就可獲得多倍保險金,可以提高被保險人死亡時的保障。
(2)例如:二個定期壽險加上一個生存保險,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就能得到二倍的保險金,稱為「二倍給付型保險」。
(二)養老型終身壽險
(1)養老型終身壽險是傳統的養老保險加上終身壽險。
(2)通常以繳費期間作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間,因此,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兩倍的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可領取生存保險金,且未來被保險人身故時,仍可領取死亡保險金。
(三)還本型終身壽險
(1)還本型終身壽險是多個不同保險期間的生存保險和終身壽險的結合。
(2)在契約有效期間當中,每屆滿一定年限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就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則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四、增值型養老保險
(1)增值型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險為基礎,保險金額每年(或每幾年)以複利或單利式增值。
(2)倘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增值後的死亡保險金,倘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增值後的生存保險金。
13-3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與分紅保單
一、年金保險
(1)年金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定期(每年、每半年、每季或每月)給付一定金額之保險。
(2)對於希望在退休後可以定期領取金額以供生活所需的人而言,很適合購買此商品。
(3)年金保險於契約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即解約)或保單借款。
二、年金保險的種類:
1即期年金保險2遞延年金保險3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4變額年金保險
(一)、即期年金保險
在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便開始支付年金。
通常以躉繳方式購買,要保人一次繳清所有的保險費。
適合已達退休階段,手邊正好有一大筆資金的人購買。
(二)、遞延年金保險
於契約成立後,經過一定的期間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的年齡,保險公司才開始支付年金。
保費可以選擇躉繳方式或分期繳納方式。
年輕的要保人適合選擇分期繳納保險費。
(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所謂「利率變動」指的是在價值累積期間,保單價值每年以第一銀行、台灣銀行與合作金庫等三大行庫二年期定存利率加減碼作為壽險公司的宣告利率,因此該商品具有隨市場變動調整利率的特性。
每次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給付。
(四)、變額年金保險
變額年金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及每期給付的實際年金金額,會因為投資績效變動而有所不同。
由於變額年金保險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故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
一、投資型保險
1投資型保險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
2投資型保險有兩個帳戶,一個是「一般帳戶」,另外一個是「分離帳戶」(即專設帳簿)。
3分離帳戶的資金運用是由保戶決定,損益原則由保戶自行承擔。
表13-1傳統壽險與投資型保險的比較
項目 傳統壽險 投資型保險
功能 保險保障 結合保障與投資
保險金額 約定之保險金額 隨投資績效變化
投資風險 保險人承擔投資風險 保戶承擔投資風險
費用透明度 只有一般帳戶,費用不揭露。 有分離帳戶,費用透明。
二、投資型保險的種類:(一)變額壽險(二)變額萬能壽險(三)變額年金保險
(一)變額壽險
1變額壽險和傳統壽險相同的地方在於保費繳納金額與期間是固定的。
(二)變額萬能壽險
1萬能壽險的主要特色在於保戶可以變動保險費繳付金額、繳費期間,以及死亡給付金額。
2萬能壽險只有一般帳戶,且保險公司設有最低獲利保證,因此投資風險是由保險公司承擔。由於萬能壽險沒有分離帳戶,因此嚴格來說並不屬於投資型保險。
3變額萬能壽險乃結合變額壽險及萬能壽險的特性,不僅有變額壽險分離帳戶之性質,還具有萬能壽險保費繳交彈性之特性。
(三)變額年金保險
1變額年金保險可說是年金保險與變額壽險的結合。
2其保單現金價值及每期給付的實際年金金額,會因為分離帳戶中資金之投資績效變動而有所不同。
三、投資型保險的新規定
1自民國96年10月1日 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2投資型保單在「死亡給付」和「保單帳戶價值」之間,必須維持一定的比例,且在消費者投保或每次繳納保費時,依「到達年齡」(到達年齡是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再減去1)計算。
※ 到達年齡40~70歲,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的比率不得低於130%。
※ 到達年齡40歲以下者,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的比率不得低於115%。
※ 到達年齡71歲以上者,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的比率不得低於101%。
四、分紅保單
1自民國93年1月1日 起,新推出的人壽保險保單必須註明為「分紅保單」還是「不分紅保單」。
2分紅保單是指保單持有人可以參加壽險公司經營分紅保單所產生的盈餘分配,領取保單紅利。
3在相同保障內容下,不分紅保單所收取的保險費低於分紅保單。
13-4傷害保險
一承保範圍
1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保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2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二、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支付殘廢保險金。
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1自民國95年10月1日 起,實施新修正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詳見表13-2。
2新修正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將殘廢程度由原先的6級28項,修正為11級75項,讓過去部分不理賠的殘廢項目也納入保障。
四、除外責任
(一)除外原因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除外期間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五、保只費的計算
1個人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依據被保險人的職業等級不同來計算,所以當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通知保險公司。
2如果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拒保範圍內,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傷害醫療保險
1傷害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需經醫院治療者,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之保險。
2由於傷害醫療保險是附約,必須要先投保傷害保險契約後,才可以再附加傷害醫療保險。
3傷害醫療保險可分為「實支實付」與「日額給付」兩種。
二實支實付與日額給付
1實支實付: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日額給付: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只金日額」。
三、旅行平安保險
1旅行平安保險提供被保險人於國內、外從事旅遊或洽公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殘廢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保險期間最短為1日、最長為180日,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保險期。間。
3身故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內容與個人傷害保險相同。
4可以附加傷害醫療的保障,採實支實付方式給付,通常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的10%。
四、傷害失能保險
1被保險人因遭受外來突事故致成喪失從事其「原來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每月按投保金額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2倘若二年後仍持續失能,則失能的定義變更為「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形」,或者定義為「喪失從事任何可獲取報酬的工作能力」。
(故應於投保前看清楚條文)
13-5健康保險
一、健康保險
1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住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全民健康保險只是提供「基本保障」,商業健康保險可以彌補全民健保的不足。
二住院醫療保險
1住院醫療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30日(稱為等待期間)以後所發生的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由保只公司支付保險金。
2保險金的支付方式可分為「實支實付」、「日額給付」與「實支日額擇優給付」三種。
三、實支實付
1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所發生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必須憑收據正本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保險人於限額內給付(以約定金額作為理賠上限)。
2自民國95年10月1日 起,若民眾事先已告知有重覆投保,而保險公司也願意承保,就不得拒絕被保險人以收據副本申請理賠。
3給付項目
(1)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期間所支付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及護理費。
(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住院期間所支付之指定醫師、醫師指示用藥、血液、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3)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期間所支付之手術費用。
四日額給付(定額給付)
1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不論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多少,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的「每日住院保險金」為基礎,計算應支付的保險金。
2被保險人憑醫院開立之住院診斷證明即可申請保險金。
3給付項目
(1)住院日額保險金:以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給付。
(2)手術保險金:依手術的種類規定給付的倍數,將「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乘上該倍數後予以給付。
(3)加護病房保險金: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4)出院療養保險金:通常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五、實支日額擇優給付
1保單內容中同時包含實支實付與日額給付兩種給付方式
2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於同一次住院,被保險人可以擇優選擇依何種方式給付。
一、終身醫療保險
1一般的住院醫療保險為一年期契約,通常可以續保至70歲或75歲。但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在高齡最需要醫療照護時,卻無法獲得保障,因此,可以考慮投保終身醫療保險來因應。
2終身醫療保險主要可分為下列三種:理賠無上限終身醫療保險、帳戶型終身醫療保險、倍數型(限額型)終身醫療保險。
二、理賠無上限終身醫療保險
1 此種終身醫療保險大多提供被保險人保障到105歲,保障期間長,且理賠無上限。
2自民國96年9月1日 起,終身醫療險與防癌險必須設定理賠限額,否則就要增設保險費調整機制。
三、帳戶型終身醫療保險
1帳戶型終身醫療保險設有最高的理賠額度,當被保險人提出理賠時,就從這個帳戶的額度中扣除。
2倘若醫療理賠總金額達到上限時,這張保單就失效。
3倘若被保險人身故而額度尚未完時,餘額即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由指定的受益人來領取。
四倍數型終身醫療保險。
1此種終身醫療保險的給付總額設有上限、且是「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倍數。
2以日額1000元為例,倘若倍數是3000倍,則給付總額上限為3,000,000元(三百萬元)。
3倍數型與帳戶型終身醫療保險不同的地方在於,當被保險人身故時,此保險就失效了,受益人不能領回沒有用完的限額。
一、癌症保險
1癌症保險是特別針對癌症所設計的保單,對於癌症治療的醫療費用提供財務支援,幫助病人安心治療。
2癌症保險分為定期型與終身型兩種,最好購買終身型癌症保險,才能終身皆有保障。
二、癌症險的給付項目
1罹癌保險金:在等待期間(如90日)過後,被保險人若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認罹患癌症,則保險公司支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2癌症住院保險金:因罹患癌症必須住院診療時,按照每一保險單位的「癌症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上「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保險金」。
3癌症手術保險金
4癌症門診醫療給付
5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6癌症身故保險金
三、重大疾病保險
1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之日起一段時間(例如三個月)以後所開始發生,並經診斷罹患符合契約中所定義的重大疾病時,可以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作為補償。
2一般定義的重大疾病共有七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四、失能保險
1當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所致失能時,由保險公司定期提供被保險人失能保險金,以彌補其所導致的部份或全部經濟損失。
2對於必須要依靠每月收入以支付生活所需的人來說,可以考慮購買失能保險。
五、長期看護保險
1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於免責期間終了翌日起,依照保險金額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
2每屆滿一定期間,被保險人仍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定義者,保險公司繼續支付「長期看護保險金」直至累積給付期間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為止。
3不同的保險公司對於「需要長期看設狀態」所做的定義可能有些差異,投保前應事先了解清楚。
13-6火災保險與汽車保險
一、火災保險
1火災保險主要分為「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兩大類。
2傳統的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住宅或其內之動產,因火災、爆、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的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3商業火災保險的投保對象為住宅以外之學校、機關、醫院、商店、飯店、百貨公司、工廠等。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1我國自民國91年4月1日 開辦「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2「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係於住宅火災保險單自動涵蓋「地震基本保險」,凡投保本保險即可獲得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
3保險期間為一年,保單到期每年辦理續保。
4「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1)住宅火災保險(2)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3)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
二、 住宅火災保險
1保險標的物: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2承保範圍:(1)火災、(2)閃電雷擊、(3)爆炸 (4)航空器墜落、(5)機動車輛碰撞、(6)意外事故所致的煙燻。
3額外費用之賠償:
(1)清除費用: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3)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為新台幣3000元,但以60日為限。
4保險金額:
(1) 建築物:依其投保時產險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見表13-3)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本約定保險金額。
(2) 建築物內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約定保險金額。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三、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1承保範圍: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定時,由保險公司負倍償責任。
2賠償金額:(1)每一個人體傷:最高25萬元。(2)每一個人死亡:50萬元。(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50萬元。(5)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1000萬元。
四、 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
1保險標的物: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不包括建築物內之動產。
2承保範圍:因下列包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3承保損失:保險標的物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搶以上(即一般所稱之全損)。
4保險金額:依「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物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並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
5理賠: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金額負賠償責任,並就每一保險標的物補償「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
五、「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附加險
1擴大地震保險
2颱風及洪水保險
3竊盜保險
4罷工、暴機、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
5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
一、汽車責任保險
1汽車保險分為「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損失保險」二大類。
(1)汽車責任保險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
(2)汽車損失保險可分為「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與「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民國87年1月1日 正式實施,屬於強制性保險。自民國88年1月1日 起,機車車主也要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內容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體傷最高給付20萬元。
2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成15等級178項來給付,每人殘廢最高給付額度為150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死亡定額給付150萬元。
4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170萬元為限。
5每一次事故沒有最高給付上限之限制。
四、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五、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1係指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本保險可由被保險人(車主)自行決定是否投保、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不足。
六、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1傷害責任險
(1)用來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的倍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財損責任險
(10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車體損失保險
一 車體損失保險是替自已的汽車車體投保,假如自已的汽車車體本身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補償。
2車體損失保險因承保範圍之不同,分為「甲式」、「乙式」與「丙式」兩種。
二、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
2乙式:少了甲式的第(6)項與第(7)項,這兩項被稱為「不明原因所致損失」。
3丙式:丙式即是俗稱的「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擦撞所致的損失負責賠償。
三、車體損失保險的自負額
1不論是甲式或乙式,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丙式車體損失保險則不需負擔自負額。
2自負額採遞增方式:第一次出險的自負額為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為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以後為新台幣7000元。
四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1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基本自負額10%。
3理賠範圍
(1)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2)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車輛至保險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3)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之附加險:駕駛人傷害險
1「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強制汽車責任險不賠。
2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只涉及一輛車,例如駕駛人開車不慎撞到電線捍。
3加保「駕駛人傷害險」後,當單一車輛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即負賠償之責,其保險金額與強制險相同。
二、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1駕駛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2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保險(酒償險)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
3汽車乘客責任險
1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2乘客指除駕駛人外乘或上下被保險人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
三、 汽車車體損失險之附加險
1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四、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附加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汽車因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依照保險單汽車竊盜損失險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第十三章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F 1.受益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T 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以人身上可能發生的危險做為保險事故的保險。
T 3.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之保險。
F 4.在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便開始支付年金之年金保險,稱為「遞延年金保險」。
T 5.投資型保險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分離帳戶的資金運用是由保戶決定,損益原則上由保戶自行承擔。
T 6.傷害保險中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F 7.「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憑醫院開立之住院診斷證明即可申請保險金。
T 8.失能保險是保障「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險,而不是保障「失業」的保險。
T 9.「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住宅火災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與「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T 10.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傷害責任險」與「財損責任險」。
第十四章信託之應用
摘要:
1. 信託的意義
2. 信託的性質
3. 信託之主體
4. 信託之運作方式
5. 信託之主要功能與種類
6. 退休養老信託
7. 子女教育基金或創業基金信託
8. 證券投資信託
14-1信託之意義與性質
1「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分別在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才經總統公佈實施。根據信託法第1條:「稱信托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這裡所謂的委託人,就是財產所有人,財產權是信託法中的信託財產。用通俗的話說,就是委託人將自已的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處份的委託行為。
2信託制度已有相當長的歷史,12、13世紀的英國人民已有生前委託他人以自已或自已指定的人管理自已的土地的作法,可說是信託制度的濫觴。
3至於委託人基於什麼動機要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自已的財產呢?其實,信託的動機很多,例如,為了保障自已或親屬的未來生活或為了要獲取更高的利潤等。特別是擔心親屬無妥善管理或維護財產是常見的動機,此外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也可以利用信託方式為之。
4信託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以財產為的中心的法源關係。沒有特定之財產,則信託之關係無法成立。
5信託是一種以信賴為基礎的關係。信託法第一條中稱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而進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之關侏本於信賴,特別是信託與委任代理有極大不同。委任代理雖然也是替代他人管理或處份財產,但所有權仍屬委託人,此外,在財產控制方面,委任代理仍受本人(委託人或財產所有人)之監督,當本人身亡時,則代理關係即告結束。而信託關係卻可不受委託人身亡之影響而持續有效,信託之財產則移轉至受託人。
因此,非有極大信賴基礎,信託制度無從運作。此外,受託人雖取得所有權,但仍需依「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並不得任意為之。
14-2信託之主體與運作方式
信託主體有三,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一)委託人
信託委託人是將信託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及處分的人。委託人可以是為自身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進行。委託人可說是信託的驅動者。信託法第2條指出「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內容之制訂或是遺囑,均可說是委託人的意思表達。
(二)受益人
受益人是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受益人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無需意思表達,且可拋棄此信託利益。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只享有權利,而無義務,因此與其是否具行為能力無關。自然人與法人均可為受益人。且自然人中,無論是成年、未成年,甚至是禁治產人也均得為受益人。
(三)受託人
1信託法中有關受託人之敘述在第四章,相關條文有第21至51條,共31條。由受託人相關條文所佔信託法之比重,即可知道受託人在信託人相關條文所佔信託法之比重,即可知道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之重要性。
2受託人接受委託人之委託,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3一般的受託人大致有下列幾種分類:(1)遺囑受託人或契約受託人(2)個人受託人或公司(法人)受託人(3)私人或法定受託人等。任何有居所且能被委託人信賴者,皆可以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是否可被信賴,以及是否有能力持有並管理財產是成為受託人的要件。
1有關信託之運作,可如同圖14-1所示。
2雖然理論上所有財產均可作為信託之財產,不過一般信託關係中的信託財產僅限於金錢、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及土地租賃權等。
其次是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法第2條即明訂,信託契約通常是委託人希望在生前即生效之契約,主要是養老或資金安定及增加收益為目的,而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遺囑則是委託人希望在身故之後方生效之契約,其主要目的大部分是為保障第三人(通常是親屬)之生活並避免糾紛。最後是信託利益,所謂的信託利益指的是受益人將因此信託關係所受之利益。
14-3信託的主要功能
一般而言,信託有以下三個功能:財產管理、照顧家屬以及節稅
(一) 財產管理
1許多人由於本身工作忙碌,無暇理財或不善理財、因此可以為本人利益設立信託,交由專業人士來管理。此亦為信託之功能之一。
2而其可信託之財產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及財產權利等。
(二) 照顧親屬
信託契約不僅可以用來為本人利益,更可以用來為親屬之利益成立信託。基於種種原因,例如擔心老弱親屬無法妥善管理維護財產。或害怕親屬揮霍無度,散盡家財,為家屬利益建立信託,可確保受託人依自已意志管理並分配信託利益給自已親屬,特別是在委託人身故之後。
(三)節稅
由於信託財產種類不同,因此可能衍生之稅胡可能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以及土地相關稅賦等。以節稅的角度而言。遺產稅、所得稅及土地相關稅賦並無特別的節稅空間。
而在贈與稅部分,由於信託契約在訂定時訂為「他益信託」,因此,在成立時,即需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有關信託財產課徵贈與稅之相關規定如下:
1享有全部信就利益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者: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時價,安贈與時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例如「本金他益,孳息自益」方式。在高利率時代,由於折現金額會變小,使得贈與財產價值下降,因此財產移轉稅賦也會下降。
3享有孳息信託利益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之餘額為準。目前常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情況,反而是在低利率時代,由於本金折算回之,折現金額會變大,贈與金額會變小,因此財產移轉稅賦會下降。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5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6以下例子說明信託與直托贈與之差異
假設A先生有財產800萬元,目前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為2.66%。
※直接贈與
贈與稅=(贈與總額-免稅額)×贈與稅率-累進差額
=(8,000,000-1,110,000)×21%-615,800=831,100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贈與總額=8,000,000×(1+0.0266)-10=6,152,865
贈與稅額=(6,152,865-1,110,000)×16%-337,300=469,558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贈與總額=本金-本金複利現值=8,000,000-6,152,865=1,847,135
贈與稅額=(1,847,135-1,110,000)×6%-13,400=30,828
14-4信託的運用
1、隨著出應率的逐年下降及醫療技術的進步,國人逐漸老他。根據主計處的統計民國95年時,65歲老年人佔全國總人口已達10%,而在民國七十年時,這個比率才4.4%。以根據經建會的估計,在民國130年時,65歲老年人將佔總人數的1/3.
2、由於不婚的國人也越益增加,使得越來越多的國人可能要為自已退休養老進行規劃。如何確保在自已老年時,特別是需要他人照顧時能夠有尊嚴地活下去,此時,信託可能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若能提早為退休作準備,例如配合定期定額方式投資基金,約定在六十歲時,將基金總值轉入養老信託計畫,每月定額領取一筆生活費用,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也是目前相當普遍的一種退休養老信託方式。
3、子女教育基金或創業基金通常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未來發展而設立。家長雖可考慮利用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分年將財產移轉給小孩,但考慮太早將財產轉移出去,喪失財產的控制權,以及小孩是否會因擁有財產而心生怠惰,反倒喪失教育基金或創業基金設立之美意。
4、子女教育基金或創業基金信託一般在信託契約簽定時會約定在某種特定條件達成時(如子如二十歲或完成學業時),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子女。
1證券投資信託是近來熱門的專家理財信託方式。一般較為熟知的「共同基金」即是由證券投資信托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方式募集投資人,透過專業人事操作管理。由於募集時均現金方式進行。因此本質上屬於金錢信託。
2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非常多元化,包括存置於銀行存款生息或投資於公債、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來台發行之債券及短期票券、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公司債、黃金、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動產、不動產及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標的等。
3共同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雖然多元化,但為維持投資的安全性,主管機關規定共同信託基金之資金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及不得從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且對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應依規定作適度分散。
4共同信託基金種類繁多,依發行方式可區分為開放型與封閉型,依投資範圍可區分為國內型、全球型、國外區域型、國外單一國家型等。依投資標的可分為股票型、貨幣型、債券型、平衡型、指數型、組合型等。依風險高低程度可分為成長型、成長及收入平衡型、收入型等。投資人可因應不同之需求加以選擇,充分享受投資標的多元化及風險分散的好處。
第十五章住宅規劃
15-1住宅規劃之決策考量
一量入為出,圓夢成功
二落實「屋涯規劃」,擬定合理的行動計畫
三強迫儲蓄之良方
※收入減儲蓄等於支出(強迫儲蓄)、沒有儲蓄那有財好理?
(一)年成本法:
購屋者的使用成本是自備款的設算利息與房屋貸款利息,而租屋者的使用成本是押金的設算利息及房租,列如:若小陳看上一間35坪 精華區之大廈公寓,租金每月2.5萬,押金3個月,總價700萬,自備款210萬,房貸利率約5%,若押金與自備款機會成本以2%設算則:
租屋年成本:2.5萬×12(月)+2.5萬×3×2%=30.15萬
購屋年成本:490萬×5%+210萬×2%=28.7萬。
※ 但還要考慮以下因素:
1房租是否會每年調整。
2房貸與房租所得稅扣除額不同,房貸利息扣除額每年30萬,房租利息扣除額每年12萬,故所得稅差距為(30-12)×稅率。
3房價漲升潛力。
4房貸利率高低。
(三) 淨現值法
就是考慮在一個固定的居住期間內,將租屋及購屋的現金流量還原至現值,加以比較現值高者為划算。上例若小陳已確定要在該處住滿5年,房租每年調升1萬元,以存款利率3%為折現率,若貸款利率6%,20年房貸,年本利平均攤還額
=貸款額÷PVIFA6%,20(年金現值係數,n=20,r=6%)
=490萬÷11.47=427,201
依淨現值法分析如下:
(1) 租屋淨現金流量現值
=75,000÷(1.03)5(押金回收->5年後回收之折現值)
-75,000(繳出押金,因是現在繳出所以不必再折現)
-300,000÷(1.03)-此為第一年之折現值
-310,000÷(1.03)2 此為第二年之折現值
-310,000÷(1.03)3 此為第三年之折現值
-310,000÷(1.03)4此為第四年之折現值
-310,000÷(1.03)5此為第五年之折現值
=-1,473,104
(2) 購屋淨現金流量現值
=5年後售屋淨所得÷(1.03)5-2,100,000(自備款)
-427,201÷(1.03)第一年房貸之折現值。設427,201為每年應付房貸
-427,201÷(1.03)2第二年房貸之折現值
-427,201÷(1.03)3第三年房貸之折現值
-427,201÷(1.03)4第四年房貸之折現值
-427,201÷(1.03)5第五年房貸之折現值
=5年後售屋淨所得÷(1.03)5-4,056,455.
租、購之現金流量相等時,5年後售屋淨所得÷(1.03)5-4,056,455=-1,473,104
5年後售屋淨所得=2,582,351
5年後售屋淨所得=5年後售屋房價-5年後房貸餘額現值
5年後房貸餘額現值=427,201×PVIFA6%,15=427,201×9.712=4,148,976
5年後售屋房價=5年後售屋淨所得+5年後房貸餘額現值
=2,582,351+4,148,976
=6,731,327
15-2購屋與換屋規劃
詳見課本15.1居住規劃流程圖
(一)計算公式
※換屋自備款=新屋淨值-舊屋淨值=(新屋總價-新屋貸款)-(舊屋總價-舊屋貸款)
上式移項後
※新舊屋差價=新屋總價-舊屋總價
=換屋自備款+(新屋貸款-舊屋貸款)
=換屋自備款+因換屋增加的貸款
※例如,若原先舊屋值500萬,貸款尚欠200萬,新屋值1000萬,擬貸款600萬。
則應籌換屋自備款=新屋淨值-舊屋淨值 =(新屋總價-新屋貸款)-(舊屋總價-舊貸款)
=(1000-600)-(500-200)=100萬元
(二)換屋或購買新屋還需考慮下列因素:
1裝潢費用:一般而言,一坪 1萬是最基本水準,一坪 2.5萬是平均水準。
2仲介費用:一般買方付成交價1%,賣方付成交價4%.
3代書費、登記費,約1~2萬
4搬家費:視家具多寡而定,約1至3萬。
5契稅:以房屋目前造價殘值課以6%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買方。
6土地增值稅:依公告現值課徵,納稅義務人為賣方。
15-3不動產投資與房屋貸款
(一)需求面因素有:
1人口結構之改變
2總體經濟因素
3貨幣供給與資金流量走向
4利率走勢
5購屋觀念轉變。=不想當屋奴等等。
(二)供給面因素有:
1餘屋的多寡
2政策的轉變:容積率等
3法拍屋的衝擊
4區位相對供給。
(一)成本法:常為建商所使用
1土地
開發後土地總價=素地取得成本+開發工程費+管銷費用+資金利息+合理費用
建坪數=土地坪數×容積率
單位建坪價格=開發後土地總價÷建坪數
2建築物
新屋每建坪建築成本:依磚造、鋼筋水泥、鋼骨結構不同
中古屋=新屋建築成本×(1-折舊率×使用年數)
每建坪單價=土地建坪價格+建物每建坪建築成本
(二)收益還原法:常用於房價隨房租而變動之投資用途房地產估價,如套房、辦公大樓與店面
房地產總價=房租淨收入÷市場投資收益率
不考慮未來房價漲升空間,
投資收益率=存款利率+房地產流動性貼水(通常套房最高,其次為辦公大樓與店面)
(三)市場比較法:常用於一般住宅之估價
估價標的物房價=同地區同類型房屋房價×屋齡調整係數×地段調整係數×議價係數
屋齡調整係數指折舊情況
地段調整係數針對不同樓層,不同地段。
議價係數針對賣方開價而調整。
(一)自住型房貸的類型:
1到期還款型房貸
2提早還清型房貸
3隨借隨還型房貸
4貸款組合型房貸
5超額貸款型房貸
6指數型房貸
7抵利型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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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16-1少子化問題與單、雙薪之抉擇
(一)台灣是否出現少子化問題?
※少子化(The low
birth rate)是指[每名婦女平均生育率低於2人以下,孩子生育越來越少的一種現象。]
(二)該不該生小孩?少子化問題形成的原因
1晚婚及不婚率增加
2節育觀念普及
3育兒成本昂貴
4生活壓力與環境污污染導致生育意願低落或不孕
5墮胎氾濫
5人生規劃以生活品質與享樂優先
(三)少子化的影響
1社會方面
(1)依賴人口比例大增
(2)老人福利支出增加
(3)家庭結構與倫理觀念改變
(4)外籍子女教育問題---新台灣之子
2經濟方面
(1)生產人力不足
(2)稅收減少
(3)整體經濟力下降
3教育方面:
(1)學齡人口減少
(2)學校併校
(3)教師需求銳減
(4)學校倒閉、教育資源閒置
(一)單薪之優缺點
1優點:所謂「2歲定終身,7歲看到老」,小朋友一生價值觀的形成就在此黃金時段,托保母或托長輩雖較輕鬆,但親子關係之疏離卻不可避免,等到發現小朋友行為偏差已後悔莫及,父母親自帶大的孩子還是最幸福的,親子關係亦較佳。
2缺點:除非先生很會賺錢,育兒資產(先生退休前所有稅後收入減去帶妻2人生活費(含退休)後之現值)大於育兒負債(養育子女20年總支出之現值),否則單薪之家庭會很難過日子,尤其是中低收入之家庭。
(二)雙薪之優缺點
1優點:錢不是萬能,但沒錢是萬萬不能,雙薪之家庭相對上經濟較充裕。另外,工作持續性亦是重要考量。
2缺點:保母費之機會成本可能很大。此外,上班又多了很多額外支出,如交通費、服裝費、化妝品費、外食餐費等等。
16-2子女教育基金規劃之觀念與步驟
16-3子女教育基金規劃實例
第十七章退休金規劃
17-1高齡化問題與退休金規劃之重要性
(一)高齡化社會之定義
根據聯合國衛生組織WHO的定義,當一個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超過7%者,稱之為「高齡化社會」,當比例超過14%時,稱之為「高齡社會」。
(二)台灣是高齡化社會嗎?
(三)高齡化所衍生出的相關議題:
依據工研院IEK生醫組之研究報告,高齡化社會所衍生出的相關議題分為兩大層面:
1個人層面部份:
※生理老化所引起的緩慢衰退照護安排輔具與環境規劃。
※因疾病所引起的快速衰退(需要)介入治療
※老人經濟來源安全個人儲蓄保險與退休規劃。
2國家社會層面部分:
※勞動人口比例降低改變人口結構、鼓勵生育、延長退休年限。
※公共支出增加重新規劃福利政策。
※消費轉為保守刺激與促進消費之政策。
(一)老人生溉活概況分析
※依據主計處91年「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老人狀況調查報告」,65歲以上國民平均每月生活費,以6001~12000元者最多占32.47%,其次為6000元以下者23.38%.65歲以上者僅有9.23%覺得夠用且有餘裕,可過自已想過的生活,64.24%覺得大致夠用,其他26%多認為有困難需要補助。
※可知,高齡化社會退休規劃相當重要,若無退休規劃就算取得社會救濟也只能圖個溫飽,根本無法過一個有尊嚴的退休生活。
(二)退休金規劃的影響因素:
1每月退休生活費用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2每月退休生活費用若有固定收敘挹注(年金、月退俸),則退休金籌備壓力變小。
3通貨膨脹率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4退休期間愈長,所需退休總費用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5離退休日愈短,表示累積工作所得期間愈短,退休籌備壓力愈大。
6退休前,資產累積愈多,每月退休生活零用金愈寬裕。
(三)退休金規劃的重要原則:
1要儘早開始儲備退休金,越早規劃會越輕鬆,發揮「複利效果」
2退休金儲蓄的運用不能太保守,否則即使是年輕時就開始準備,還是會不堪負荷。
3應以保證給付的養老險或退休年金支應基本支出,以報酬率較高但無保證的金融投投資支應彈性較大的生活品質支出。
(四)如果退休累積不如預期時的調整方向:
1延長退休年齡-如原訂55歲退休延為60歲,才足以累積養老金,但若延到65歲已是一般退休年齡的上限,若還不夠應該調降現在或退休後的支出額。
2降低退休後生活水準期待
3提高退休前的每月儲蓄。
4可以多元化投資組合的方式,設法提高投資報酬率。
17-2退休金需求分析
留言者 悲傷茱麗葉
留言時間 2009-06-14 18:51:50
標題 幫你補上16章後面的
留言內容
教育投資是否划算
高中畢業的平均年薪資為200,000元,
大學畢業生成本320,000元,大學年學費成本100,000元,大學畢業後可工作30年
薪資總差異=薪資年差異X畢業後可工作年數=(320,000-200,000)X30年=3,600,000元
大學學費成本=大學年學費100,000元X就學年數4年=400,000元
大學機會成本=高中學歷薪資200,000元X大學就學年數4年=800,000元
教育投資之淨效益=薪資總差異3,600,000-學費成本400,000-機會成本800,000=2,400,000元
年報酬率=兩學歷薪資年差異/總成本=120,000/(400,000+800,000)=10%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特性
1. 沒有時間彈性
2. 沒有費用彈性
3. 不確定性高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原則
1. 寧可多準備,多餘部分留做自己的退休金
2. 購買子女教育年金險或儲蓄險以準備部份的子女教育金
3. 鼓勵大學畢業之子女先工作一段時間再深造,可減輕父母的負擔,且較能確立人生發展的方向
4. 支應子女高等教育金之階段與自己準備退休金之黃金階段高度重疊,故要提早規劃,以免顧此失彼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步驟
退休金需求分析
退休後年支出之計算
1. 以目前生活支出作調整:退休年支出調整率概念
退休後支出現值=目前支出-退休後預計可減少之支出+退休後預計會增加之支出
退休年支出調整率=退休後支出現值÷目前支出
2. 以退休時收入作調整:所得替代率概念
結論如下:
(1) 通貨膨脹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2) 退休後支出調整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3) 目前的消費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4) 收入成長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低
(5) 合理的所得替代率為60%
當通貨膨脹複利係數=收入成長複利係數=>
所得替代率=退休後支出調整率X目前消費率
目前消費率 退休後支出調整率
40%
>100%為螞蟻族,先牲後享受
90%
<100 span="">為蟋蟀族,先享受後牲 100>
3. 依自己的理想來計算未來退休後之年支出
退休金總需求計算
1. 簡易法
退休後屆滿月需求5萬元,退休餘命20年,
退休金總需求=5萬X12月X20年=1,200萬
2. 實質報酬率折現法
退休期間實質報酬率=退休後投資報酬率-退休後通貨膨脹
退休後投資報酬率=5%, 退休後通貨膨脹率=3%, 退休後屆時月需求=5萬,退休餘命20年,
退休期間實質報酬率=投資報酬率5%-通膨率3%=2%
退休金總需求=5萬X12月 X (年金現值20年,2%)16.351=981.06萬
3. 等比遞增年金數列法=>
同時考慮投資報酬率與通貨膨脹率,比實質報酬率折現法算出來的結果更為精確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 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按月、持續性地請領年金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開辦時 已年滿65歲以上,不需繳保費 未滿65歲,有繳保費
A式 B式
月領 3000元
月投保金額17,280元X5年X0.65%+3,000=3,562元 月投保金額17,280元X5年X1.3%=1,123元
以上二種擇優發給
勞保老年給付=>勞保
舊制 新制
月退 一次金
條件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15年,
或危險工作者年滿55歲並退保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給付標準 前15年每一年1個基數,16年起每一年給2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計算(按退休前3年平均工資計算), 超過60歲者每年多發1個月,最多以5年計 依下列二者擇優發給
a月投保金額X年資X0.775%+3,000
b月投保金額41,195元X30年X1.55%=19,155元
每滿一年給1個月,超過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強制企業退休金
項目 勞工退休
舊制 新制
法源依據 勞基法 勞退條例
確定給付制、不可攜式制 確定提攜制、可攜式制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請領條件及方式 勞工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 勞工年滿60歲時,本人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 年資合計滿15年,得請領月退
年資合計未滿15年得請領一次給付
若勞工請領前死亡,由遺屬申請一次退休金
退撥率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行提撥: 勞工每月工資6%
給付標準 前15年每一年2個基數,16年起每一年給1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計算(按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相關之計算請參考p371-374
第十八章 租稅規劃
1. 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種類
1. 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賃所得
6. 權利金所得
7.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8. 財產交易所得
9.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0. 退職所得
11. 其他所得
免稅額之扣除
免稅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度,以96年度(97年申報)為例,每人為77,000元,若扶養親屬中有超過七十歲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則為115,500元
扣除額 :
一般扣除額可分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減除
標準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是屬於一般扣除額,不必提供憑證,金額固定,可直接申報扣除。96年個人46,000 , 夫妻 92,000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指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 保險費: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產物保險費,不可列為扣除額。
3. 醫藥及生育費: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
5. 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30萬為限 ,但需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後餘額申報
6.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共有5項: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6年最多78,000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年不超過27萬
4. 殘障特別扣除額:93年74,000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之子女,每一申報戶全年可扣除25,000
稅率級距及結構 : 97年度
全年綜合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41萬元以下 6% -
41 ~109 萬元 13% 24,600
109 ~ 218萬元 21% 113,000
218 ~409萬元 30% 341,900
409萬元以上 40% 914,900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節稅規劃
1. 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
(1) 利用股票交易
(2) 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擇優採用
(3) 購買保險
(4) 利用公設地節稅
2. 延緩所得發生時點
贈與稅
1. 經常居住在國內之我國國民或贈與行為前二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國內外所有財產贈與者課徵贈與稅=>是屬人兼屬地主義
2. 經常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境內所有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3. 贈與包括: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贈與稅額計算
贈與之價值: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股票→當日收盤價;未上市股票→贈與當日資產淨值
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贈與總額之估價,仍以「時價」計算財產之價值
節稅方向:降低贈與總額或加免稅額及扣除額方向著手。
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
扣除額:贈與之財產若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份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合法節省贈與稅:
1. 贈與財產給子女,夫妻應善用免稅贈與稅
2. 婚嫁贈與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
3. 生前規劃贈與妻子財產
4. 保險給付的資金運用
5. 分年分次贈與財產
6. 家族財產證券化
7. 贈與子女未上市股票
8.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支付=>可視為附有負擔之損贈,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
9. 生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
10. 時間換取空間
11.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
12. 細水長流,變化贈與財產形式(轉化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
遺產稅
遺產稅 :是個人死亡時,政府針對其所遺留之財產為課稅範圍
遺產稅之課徵對象與範圍
1. 經常居住在國內之我國國民或死亡前二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國內外所有遺產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境內所有遺產課徵遺產稅
3. 遺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各順序之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
納稅義務人
1. 遺囑執行人
2.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額的計算
1. 全部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遺產總額
2.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3.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
不計入遺產稅總額之項目
請自行參考p390
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遺產稅之免稅額為779萬元。但被繼承人若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公務死亡者,免稅額可加倍計算。
扣除額:
1. 被繼承的配偶-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2. 被繼承的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3. 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
4. 繼承人的未滿20歲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5. 前述各項為法定殘障者或精神病患者-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6. 被繼承人的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7.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8.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10.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遺產稅規劃之方式
生前部份 死亡部份
1. 逐步規劃資產移轉
2. 善用信託工具
3. 繳稅資產安排=>超過30萬可申請分期繳納 1. 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2. 掌握報稅時限,避免受罰
3. 藉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以時間換取空間
自用住宅節稅規劃:
1. 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每戶可扣除30萬元,但因要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列額,故可將資金轉投資於非利息類收入,如股票、國內債券、基金及海外基金等。
2. 所得稅法特別扣除額中「財產交易損失」:當年有財產交易損失時,可扣除金額為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內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3. 重購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且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格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以將之前年度出售房屋所繳納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4. 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退稅: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地價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5. 繼承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十九章 客戶整體理財規劃
客戶整體理財需求評估及理財目標訂立
1. 客戶理財需求評估
2. 理財目標設定:訂定理財目標要把握二項原則1.日期要設定,2.金額可量化(要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
=548; 客戶目前資產負債及收支狀況
1. 客戶資產負債狀況:在計算淨值時,要以資產市價或可變現之金額加以估算-負債
2. 客戶收支狀況:就歷史之資料以瞭解真實的收支狀況
會計基本方程式
資產=負債+權益(淨值)+收入-支出=>
權益(淨值)=資產-負債-(收入-支出)
在特定時點時,權益(淨值)=資產-負債
依據推估之客戶財務狀況進行模擬
進行儲蓄/投資規劃之相關步驟:
1. 確定理財目標年期、金額及理財相關參數
參數有物價上漲率及折現率(預期報酬率)
2. 計算理財目標年終值並以預期投資報酬率折現後加總
3. 確認準備不足額度(理財缺口)
4. 將未來收支盈餘(或未來儲備能力)折現,以確認理財目標是否可以順利達成
擬定儲蓄/投資計劃以及回饋修正計劃
一般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對客戶提供之規劃建議書會包括下列部份:
1. 資金配置風險告知事項
2. 目標分析
3. 目標試算
4. 資源分析
5. 目標準備不足額度
6. 投資標的的風險承受度
7. 目標調整
8. 主要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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