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立法 授課講義
壹、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基本概念
一、 社會政策的意義與範圍
「社會政策」是為解決或預防社會問題,以維持社會秩序並謀求人們福利,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或方針。其實施方式有全民性和選擇性,目標在透過所得再分配之措施,以縮短貧富差距,提高生活水準,促進經濟成長與社會建設得以均衡發展。社會政策的範圍(分類)包括:
1. 社會安全政策:包括社會救助、年金保險、失業保險、工業災害保險、家庭及兒童津貼等以保障經濟安全為主要的社會福利政策。
2. 健康照顧政策:包括健康保險、公共衛生、保健服務等。
3. 福利服務或個人的社會服務:包括針對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病人、家庭、少數民族、窮人等所提供的替代性、保護性、支持性、預防性以及治療性服務。
4. 住宅政策:包括公共住宅的提供、房屋津貼、修繕補貼、購屋貸款優惠、房屋管制、都市住宅更新等都在於解決住宅問題。
5. 教育政策:包括國民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學童保健服務、學生輔導、學童家庭的所得支持(獎助學金等)。
6. 就業或勞動市場政策:包括失業者的協助與訓練、失業給付、積極勞動市場政策,如就業服務、就業訓練等,以及互惠的工業關係。
7. 環境保護政策:即為預防、減少或解決各項公害的發生。
二、 社會政策的制訂過程
1. 瞭解社會問題:社會政策制訂的目的,乃在於解決社會問題,所以進行社會政策的制定,必先對於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徹底加以瞭解。例如,要解決兒童遭受虐待的問題,決策者必須對兒童虐待的情況和原因詳加瞭解,才能對症下藥。
2. 探求相關資料:有待解決的社會問題確定後,對於社會問題相關的資料盡量加以搜集,對於政策制訂將有莫大的助益。
3. 分析事實資料:對於社會問題的相關資料,運用科學的方法進一步加以分析,以名其底蘊,知其關係,如此將會有利於思考解決問題的對策。
4. 研擬可行方案:對於社會問題相關資料詳加分析後,便可獲得解決問題的各種原則性方案。這些方案,每一項均代表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必須逐項分析其利弊得失。
5. 諮詢相關意見:在方案擬定之後,可透過說明會、公聽會、說帖、分區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意見的徵求。若有意見相左,則須透過溝通、協調,盡量化解,以尋求共識。
6. 選擇最佳方案:從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作一選擇,其選擇的依據,包括相關團體或個人的反映、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可行性如何等。
7. 完成行政程序:依循政策決定的慣例,逐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或提付有關會議討論通過後定案,這是社會政策制訂的最後一個步驟。
三、 影響政府在社會政策發展的因素
依Howard Leichter 從比較政策研究的觀點,指出影響政策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四項:
1. 情境因素:指的是情境的偶發因素。例如,一項新社會運動可能產生新的社會政策。例如,老人災難事故、921大地震、婦女人身安全問題或工廠歇業等。通常情境因素是扮演凝聚社會注意力的「倡導」(advocacy)角色,它激發社會大眾的集體意識,直接或間接有助於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的形成或推動。
2. 結構因素:包括(1)政治結構因素,如行政與立法間的平衡關係、社會遊說能力及政府施政的優先性,皆可能影響社會福利資源的配置;(2)經濟結構因素,如產業結構、財政結構(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制度,統籌分配款辦法);(3)社會及人口結構因素,如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家庭結構核心化等。
3. 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意識型態(如民生主義或新右派意識型態),及社會的倫理價值及文化(家庭主義及利他精神)。
4. 環境因素:隨著社會的多元化,民眾與外界的接觸,不同國家、地區或社會的人民彼此交流的機會等;如加入WTO或兩岸的交流。
四、 社會立法的意義與範圍
社會立法是指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的有關各種社會法規的總稱,它是依據國家既定的社會政策,經由立法的方式制訂法律,用於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人群的經濟生活安全,或是用於普遍促進社會大眾的福利。因此,它並非是特定的一種社會法規,而是分別依據實際需要而制定的各種社會法規,這些不同社會法規的集合,便稱之為社會立法。其範圍(內容)包括:
1. 狹義:即著重於解決已出現的社會問題,指以保護經濟劣勢者的生活安全所制定的社會安全立法。
2. 廣義:乃著眼於預防社會問題,凡以改善大眾生活狀況,促進社會一般福利而制定之有關法律皆屬之。
五、 社會立法的原則
1. 社會立法的來源必須具有權威性:即社會立法的制訂機構及立法者,必須具有合法性,使其所提出的法律案具有威信。此外,社會立法所依據的資料,最好是有學理的基礎和民意的支持,如果能引用社會調查的數據,將有助於增加立法來源的可信度,因而所制訂的法案亦較具權威性。
2. 社會立法的表述必須適合社會文化:法律是社會的產物,立法的基本原理必須與既存的社會和法律原則相一致、相連續。換言之,社會立法必須適合社會文化和普遍被接受的法律發展模式。
3. 必須確立實際服從社會立法的規定:社會立法的主要目的,乃在保障人們的生活權利和福利,所以社會立法的制訂必須清楚法律要求的性質,以及法律所要規範的團體、社區或社會。簡言之,社會立法的目的必須切合實際,而不是空中閣樓。
4. 彈性規定社會法案的生效時間:法律制訂到生效時間愈短,就愈能達到立法的目的。為了及時反映社會問題,也為了前瞻性的社會變遷,現代的立法,對於法律生效的日期常作彈性的規定,亦即規定法律條文須在公佈後某一時間起開始生效。
5. 明訂執法機關必須受法律的約束:社會立法往往直接關係人們權益的維護,所以執法的機關必須絕對受到法律的約束,使其不能因受到外在及內在的壓力,造成實施法律方面的障礙。
6. 法律的積極獎勵和消極處罰並行:典型的法律制裁,係採用各種不同形式的處罰或各種損害賠償。但是依法採用積極性的鼓勵方式,如授權、減稅、特許等獎勵措施,也同樣能使法律達到目的。況且,處罰只能改變人的外在行為,鼓勵則有助於誘導人去改變意志。所以,社會立法的制訂,應該獎勵與處罰兼施。
7. 對於受害人必須規定有效的保護措施:法律通常對於違法者加以處罰,藉以發揮遏止和示警作用,但是對於受害的人則較少注意。事實上,法律要打擊違法,更應該保護守法,尤其筱關人民權益保障的社會立法,更應對於因為他人違法而受害的人,以法律保護他們權益的有效措失。
六、 社會問題、社會政策、社會立法與社會行政的關係
1. 社會問題必須制訂社會政策加以解決。
2. 社會政策是社會行政的指導方針,社會行政是社會政策的執行與發展。
3. 社會立法是社會行政的法律基礎,也是社會政策的具體表現。
4. 一般而言,社會問題發生後,社會政策制定在先,繼之為社會立法,然後由行政部門推行,如行政推行有窒礙難行,亦可反應修改政策,於是透過黨政關係,使得法規能滿足實際需要,這樣三者本質與功能雖是不同,但為針對需要,滿足民眾需求的目標則一致。所以,社會政策與立法運行的基本邏輯是:「問題-政策-立法-行政」。
七、 社會福利政策規畫或制訂的原則(或評估社會政策規畫的指標)
1. 需求滿足原則:社會福利政策必需要以滿足民眾的需求為出發點。
2. 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是指「公正的分享」,正義是指「合理的分配」。
3. 追求效率原則: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益。
4. 可行便利原則:政治、經濟及技術上的可行性。
5. 一致性及整體規劃原則:即要全盤的、整體的研究考量,尤其是社會福利涵蓋範圍甚廣,包括教育、衛生、司法和保健等,因此唯有落實整體規劃原則,方能確保社會福利工作之有效推展。
6. 激勵參與原則:讓更多的人參與。
7. 財政穩定原則:一方面要維持政策財政的穩定,另一方面要逐步調整政策支出的各項優先次序。
貳、社會福利與福利國家
一、「社會福利」的意義
社會福利一詞的重點在「社會」,即透過社會裡一些集體行動或措施,使某些人的困難得到解決,或使他們的生活得到滿足和快樂。詳言之,是指在協助個人與社會環境之相互適應,使獲得生活健康為目的之有組織的活動。通常是由公私機構或團體,運用有目的的組織及有系統的方法,提供有關公共福利之措施,包括提供各種慈幼、安老與救助措施,提供醫療照護與公共衛生服務。更具體而言,社會福利可區分為:
1. 狹義與廣義的社會福利:前者是指對社會上不幸的人給予物質和金錢上的救助,以及類似的庶務性的服務工作;後者是指對社會上全體民眾的共同需要或人類潛能的綜合性責任。
2. 消極性和積極性的社會福利:前者是指只有在正常的社會結構崩潰時,所做的補救殘缺,改善殘缺和填補洞口的社會福利服務活動,這就是傳統補救方式的社會福利;後者是指把社會福利當作現代社會工作的首要制度之一,與其它社會制度協調合作,積極的為健全社會發展目標而努力。
二、社會福利的模式
1. 威廉斯基 (H.L.Wilensky) & 利波斯 (C.N.Lebe - aux)二人的分法:
殘餘式的(residual)社會福利:即是指社會福利制度的產生只扮演著常態結構(家庭與市場) 失靈時之後的補救措施。詳言之,該模式只允許政府有限地介入福利分配,他假設每個國民都有能力保障自身的福利,國家干預只有在市場與家庭分配的功能失靈時。一家之主(通常是指男人)被要求養活自己,兼及家屬。因此,除了不能養活自己的人 - 窮人,才是社會照顧的對象。殘餘模式的社會福利最佳代表是美國,社會福利扣緊市場至上。
制度式的 (institutional) 的社會福利:即視福利服務為現代工業社會中扮演一個正式的與第一線的功能,強調個人的福利是社會集體的責任。該模式主張「社會最低」(Social Minimum)原則,所有國民都被授權享有基本生存的權利,即馬歇爾所謂的「社會權」,這種權利是無條件的,不分貧富、性別、種族、有無工作等。它不認為市場可以扮演初級的福利分配功能。反而,主要福利分配者應該是政府。制度模式以貝佛里奇磨視為原型,而瑞典是最吻合制度是福利的國家。
2. 笛姆斯 (R.D.Titmuss)的分法:
殘餘式的社會福利:係以個人「需求」和「補償」之標準,為分配福利資源的基礎。該模式認為個人需求無法經由兩種自然途徑 - 市場與家庭 - 獲得時,社會福利制度才參與作用,而且僅為暫時性的。早期的社會福利精神,如英國之濟貧法即屬於此模型。社會政策的目的在補充經濟的短暫失調,其重點在於公共救助或濟貧,其觀念一笛姆斯的說法是為了「改善」而非「補償」。
工業成就表現模式:此種模式係把社會福利視為經濟的附屬品,而以工作表現和生產力的多寡作為分配福利資源的基礎。換言之,該模式主張社會政策附屬於經濟政策,用於激勵生產,個人的社會經濟滿足,應依其本身的貢獻、工作表現及生產的多寡,社會政策輔助經濟政策,用於激勵及酬償個人的成就或表現。如社會保險是個人延後或保證其繼續滿足其經濟需要的方法。
制度再分配模式:係以「需求」、「權利」和「補償」等標準作為分配資源的基礎。該模式強調,社會政策為社會不可或缺的主要制度,與經濟制度同等重要,視社會福利為社會中基本的整合制度,按需求原則,在私有市場外提供普遍性與選擇性的服務。普遍性的服務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及宗教,具有提昇社會團結、寬容的態度與行為;選擇性服務以提供處於劣勢地位的個人與團體之需要為原則,具有彌補貧富差距、增加社會平等的功能。制度性模式的社會政策基於社會正義觀念與補償社會變遷產生之非福利,改革經濟體制,締造社會平等。
3.Roebroek把歐洲各國的福利制度區分為三大類:
「殘餘式」模式的社會福利,基本上認為社會福利的提供,應由個人及市場來擔負主要責任。
「制度式」模式觀點來看,社會福利是政府應擔負的責任。
「補充式」的模式,則正好介於前述兩者之間,其主張是社會福利基本上應由家庭、工廠(公司)、工業機構或社會伙伴(即雇主與受雇者)共同負擔;各項福利措施只有在前述機構或個人無法負擔時,才由政府出面干涉或負起這些福利的責任。
4.Forder區分為兩種:
全民式的社會服務 (universal social service) :係指在一個全民在分配體系中,服務和利益提供給那些需要的人,並不考慮這些人的財富或其收入,例如,英國的國民健康服務和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此模式的優點為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來享受社會福利服務;但其最大的缺點為容易阻礙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此乃由於全民性的福利措施,極易培養整個社會的安逸風氣,遂導致缺乏工作與進取的刺激。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享受福利服務的機會,所以很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情形。
選擇性的福利服務(selective social service):係指福利服務只提供給那些需要的人,而這些人必須是它們的資源不足夠讓他們購買經濟市場中的服務,而且現金補助也僅提供給那些所得低於最低水準的人,例如,英國所實施的免費學校餐點和補充給付制度等。所謂「選擇」的辦法是採取所謂「資產調查」,任何需要福利服務的個人或家庭,必須先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申請,再經調查其經濟狀況,審查合格之後,才有權利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各項福利服務。其優點在於能夠避免社會福利資源無謂的浪費,兼可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準,而不阻礙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而其缺點則乃因須透過資產調查來決定,只有家庭經濟狀況低於社會所認定的「貧窮標準」者,才有享受福利服務的資格,於是受助者的內心仍存有「接受福利是一種恥辱」的烙印(stigma),結果使許多有需要者裹足不前。
三、福利國家的意義
「福利國家」一詞最早出現於威廉、天普 (William Temple) 一九四一年所著《公民與教徒》一書中;隨後亦被引用於一九四二年《貝弗里奇報告書》。此後福利國家的理念廣為流傳。其意義即為「政府保障每一個國民的所得、營養、健康、住宅、教育水平;對國民來說,這是一種政治權利,而非慈善」;因而,其一般的原則即「政府能夠且應該負起責任,以保障所有國民擁有一個過得去的最低生活標準」。依此原則而言,其意涵有三:
1. 國家為維持高度及穩定的就業,有必要對市場經濟加以規範。
2. 為迎合變遷社會中人民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必要推展普及性的社會服務。
3. 為消除貧窮與配合特殊案例的需要,有必要建構一種基於所得調查或資產調查的扶助福務,以成為一個「安全網」(safety net)。
三、福利國家的模型
1. 俾斯麥模型
是最早福利國家的模型,為「福利國家的原型」(The Original Model)。它是人類最早以強制性社會保險來取代傳統的「資產調查」的濟貧體系的社會政策。
是一種政治上為避免階級衝突對勞工所作的「賄絡」,因而它是一種高度的政治產物。
以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方式為主體,取代以往資產調查的方式,受益人是被授權領取給付的這使得德國進入「社會福利國家」。
俾斯麥的方案基本上是選擇性或組合主義的,其目標是希望涵蓋勞工成為一個社會類屬,具有共同利益。
俾斯麥的社會保險模型是以男性勞工為主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工作有繳費的人才有保障,故被批評為保守的社會國家原型
2. 貝弗里奇模型:
以貝弗里奇報告書 - 「社會保險與相關的服務」(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為籃本所規劃的一套涵蓋全體國民的「社會安全網」。
是一套普及式而非選擇性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只工人或就業人口才可以享有福利,只要是國民均有權利被涵蓋在社會保險或社會安全制度內。
國家給予全民最低生活標準保障,以維持國民最低基本生存,而非有限的公共救助。
保險給付應是均一費率,保險費也是均等費率。
以「稅收支付」為主的健康照護體系(國民健康體系,NHS);以「保險費支付」的社會保險制度。
就實踐而言,該模型以NHS著稱,而較未顧及充分就業,故學者認為是社會服務國家,而非社會保險和充分就業的福利國家。
3. 瑞典模型 (社會民主模型):
瑞典模式通常指涉三個內涵:一是「中間路線」、二是「混合經濟策略」、三是「雷因模式」(Rehn model)。
「中間路線」即改革主義的勞工運動為達到福利政策的目標,而廣泛地與其它利益團體進行妥協。各自獨立的合夥團體間(指瑞典的各利益團體)的共識與合作,以及和平的勞工市場,成為瑞典模式的重要特色之一。然而,此極左派卻認為妥協與共識是意圖向資本家投降。
「混合經濟策略」是指,在生產的範疇內維持市場經濟,同時存在大量分配政策。即以綜合性的社會政策以達所得再分配的效果,以達到正義公平的理想;然而,極右派卻認為,成長的公共部門是會傷害到市場經濟的。
「雷因模式」在於,以充分就業及維持價格穩定為主。也就是聯結一個有限度的一般經濟政策與選擇的工作開創法案。
四、福利國家的危機
姜生(Johnson, Norman):姜生整理出福利國家的五個問題:
1. 經濟問題:石油危機產生高失業率,加上福利國家的支出成長,必然須要高稅率,因而,在低成長率及高稅率的情況下,造成企業家投資意願降低,尤其是生產性投資將惡化生產問題,而通貨膨漲壓力隨之增加。
2. 政府問題:政府干預市場活動,破壞市場機能,且政府的效率因缺乏競爭而遠低於自由市場效率。而政府為增加社會福利方案,必須擴大人事編制,且須以提高稅收支應日益成長的社會支出,結果將導致人事成本升高,預算赤字也升高。因而,政府愈大、效率愈低。此外,政客為了自身的持續執政,需要資本家繼續投資,且有穩定的成長率;因此,政客會主動提出一些有利於投資環境的方案,結果是資本家與政客的合作,以共同創造自己的利益。
3. 財政問題:因為公共支出增加,稅收不足以支應,則政府會採取下列措施:(1)政府刪減公共服務支出;(2)借貸與赤字預算;(3)同時進行預算刪減與赤字預算。然而,因刪減預算的可能性與速度有限,因此,為了繼續支應公共支出,增稅勢不可免,增稅結果將使家庭與企業負擔增加,家庭儲蓄與消費受影響,企業競爭力也因而減低,特別是國際競爭力。此外,福利國家的擴大也被指責為導致工資上張、稅率提高、雇主保險費分擔增加,凡此皆不利於生產與競爭,而危及國家財政。
4. 合法性危機:經濟的危機、政府的無能、財政負荷過重、政府不被人民所支持,政府之合法性喪失。在民主國家裡,人們顛覆政府的手段是選舉。被人民所不支持的政府,自然喪失其合法性。
5. 道德危機:社當政府介入福利提供後,如托兒、養老、濟貧,這些以往是由家庭擔負的,當政府負起責任後,不但政府財政負荷過重,且可能影響到個人照顧家庭的動機,甚而造成家庭瓦解。同時,家庭的責任被國家取代後,家庭的重要性降低,離婚、不婚的人增多,使得傳統家庭價值遭到破壞。最後,「懶人國」的出現,即(國民工作意願的低落的現象,意識不容忽視。
五、福利多元主義
福利多元主義是 Johnson 依據混合經濟的福利國家概念發展而出;即國家在福利服務供給上的角色,不再是唯一的供給者,而是可以由多重部門獲得:法定部門、志願部門、商業部門和非正式部門。在福利多元主義下,有兩個重要的概念:
1. 分散化 (decentralization):即福利服務的提供由中央移至地方、鄰里或小型的社會服務團隊;而消費者與受雇者亦參與決策過程。如此福利多元主義具有反科層與反專業的意含。
2. 私有化 (privatization):意指私人部門(通常指涉營利部門)發展成為平行或替代公共部門的社會福利活動。福利國家私有化包含兩個面相:一是直接由非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給受益人;如由非營利機構、營利機構或家庭來提供社會服務。二是由政府「增強中介機構的權力」以提供服務;例如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出資,而授權中介機構生產與輸送服務。
六、多元社會下的福利資源來源(或部門)
1. 非正式部門:由親屬、朋友與鄰里所提供社會和醫療服務,即社區照顧與家庭照顧。
2. 志願性部門(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 :較前者為嚴謹的結構組織,且是異質性相當高的部門,大致包括:鄰里組織、自助或互助團體、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機構及壓力團體、醫療或社會研究團體、協調資源的中介組織。
3. 商業部門:包括Titmuss 所說的職工福利與營利性的私有市場。
4. 政府部門:各級政府與公共政策所提供的間接與直接福利。
七、契約式福利服務對志願部門的衝擊與因應之道
1. 契約文化下志願部門的衝擊:
志願部門之財源的不確定性。
契約與慈善使命間的兩難。
契約與自主性之間的兩難。
走向市場化的趨勢:人群服務是否適合以市場競爭模式運作,有其爭議之處。
另類的無效率。
專業化與傳統志願精神的衝突。
2. 因應之道
廣闢各種財務管道。
「責信」態度的建立。
與政府或其它機構重建真正的伙伴關係。
尋求組織管理之道。
八、新中間(第三條)路線的社會福利政策
1. 新中間(第三條)路線的意涵:
第三路線綜融左、右兩翼思潮,它既不同於老左派所堅持的國家控制、高稅賦(政府失靈),也有別於新右派將公共投資,有時還包括社會與集體奉獻的概念視為去之而後快的禍害。首先,他從右派吸取了個人選擇、成就動機與就業的重要性,但不同於右派的是它主張國家的積極干預;其次,它也從左派吸取了社會福利對減少人生風險與貧窮問題的必要性,但不同於左派的是他不鼓勵直接的經濟資助(市場失靈),而主張導向積極的人力資本投資。所以Petras以「結合市場領域的個人選擇和福利國家的社會生機」來形容「第三條路」取向。而Dahrendorf則認為第三條路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與社會民主式社會政策的結合」,亦即自由民主的更新。
2.社會投資國家:
亦即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在人力資本上投資,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經濟資助,故以往在偏消極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福利國家」的支出,轉而積極投入勞動市場方案上,如就業訓練、就業輔導上,以減少失業人口。其策略與作說明如下:
(1) 策略:
並不希望人民依賴國家過活,而是應該創造出可以讓國民樂於工作,而非等待施捨的福利體制。
不主張縮減福利支出,而是將福利支出導引至人力資本投資,亦即透過教育、訓練與就業三項基本措施,尤其是針對青年、婦女與失業者,這些都是需要政府積極地介入整體勞動力市場。
教育就是最好的經濟政策。
全民入股:每個人皆要投入整個經濟體。
(2) 作法(工作福利):
透過教育、訓練與維持勞動參與的相關方案,協助人們參與市場,以及從市場中獲得成功。
要求受助者必須工作的強制機制,並且規定受助者接受現金救助的期限,藉取消津貼的手段迫使受助者必須積極找尋就業機會。
要在彈性化勞動市場下,仍然將家庭需求集體化,避免女性受困於無償勞動,鼓勵雙薪家戶形成,保證提供福利給雙薪家庭,並增強家庭從私人市場購買額外服務的能力,以達雙贏策略。
窮人被要求投入勞動市場才能享有福利,工作所得被用來取代社會移轉所得,除非是不能工作的身心障礙者,否則,所有窮人應該工作來支持自己,而不應依賴公共支持。因而,工作的目的並非在提升福利,而是在強化窮人的道德與文化水準。
九、全球化的意義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距離的消失;被捲入經常是非人所願、未被理解的生活方式」,它也是指涉是空間與時間概念的轉變,是一種「對遠距的行動」。「距離的消失」與「遠距行動」均意味著「疆界的損毀」,亦即國家、文化的界線,日益失去其作用,愈來愈無法限制人員、資金、物品與資訊的流動,人員、資金、物品與資訊的流動,均存在於一種全球交換使用的狀態。因而,各地方的人每天的生活習慣,都被捲入一種相互依賴及互有關連的脈絡中,它使得國家管理經濟、文化、金融,甚至勞務的能力變得薄弱,建立在國家基礎上,且以傳統家庭、生活循環以及標準工人的工作型態為假設的老式福利國家,已不能安然地度過全球化的挑戰,例如WTO。
十、全球化對福利國家的影響或挑戰
Mishra提出七個全球化運作改變了福利國家運作的命題,分別為:
1. 全國化侵蝕了國家藉由凱因斯學派之調控政策,以追求充分就業及經濟成長目標的能力,使其控制及可及性受到挑戰。
2. 全球化藉由擴大勞動市場的彈性、後福特主義的勞動特性及分散化的勞動協商,而加大了薪資與工作條件的不平等。全球的競爭與資本流動導致社會貶值以及勞動條件與薪資的向下競爭。
3. 全球化的效果驅使國家以減少赤字、負債與減稅等為首要目標,而對社會保障與社會支出向下縮減。
4. 全球化藉由侵蝕國家的團結連帶,及提供不平等新酬待遇的合法性,減弱了社會保障的意識型態理念,特別是有關最低生活與所得標準的堅持。
5. 全球化改變了勞、資、政三方的權力平衡關係,而偏向資本家、弱化了社會參與與三方統合的基礎。
6. 全球化限制國家在政策上選擇「中間偏左」的可能性,真正達到福利上「意識型態」的終結。
7. 全球化的邏輯與國族社群、民主政治的邏輯相衝突,社會政策將成為國族的民主國家與全球資本主義間衝突的最核心議題。
十一、從社會排拒(social exclusion)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
1. 社會排除:亦即,處於社會邊陲的人口往往是缺乏權力,沒有得到有形與無形的資源的平等機會,這樣結果帶來的是劣勢的經濟地位與社會救助的脫節及社會孤立。各國國內的被排除人口可能是因為長期無法進入勞動市場或一開始便無法進入勞動市場,或原本就處於勞動市場邊陲人口,其就業更加惡化,若再加上一些社會文化因素,如種族、語言差異,則會造成更大的區隔與孤立,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
2. 社會融合:「融合」是一種動態的過程,而非僅是一種「安置的狀態」(placement),亦即,融合的理念,不是只要安置就好,每個個人的需求都應被顧及,並且要強調他們有「選擇權」和「參與權」,要創造融合的社會,還需要尊重價值多元性。Lindsay(1997)則把「融合」的概念賦予「福利權」與「獨立權」意涵,認為「融合」不僅是作為一種「照顧福利取向」(welfare-caring approach)的政策目標,使弱勢族群獲得一份工作,或參與社會日常生活的機會,更重要的是要讓弱勢族群完全的融合到社會,除了要免於依賴專業照顧者之外,還必須要認知到他們與社會一般人是相互依賴的伙伴,不論是教育、工作與生活,彼此不再被社會生活空間所「隔離」。因而,社會融合即在於創造「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的社會,使得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能有尊嚴的生存,以對抗社會的排拒。
參、台灣社會福利發展
1. 影響當前台灣社會福利發展的環境脈絡
1. 全球化的衝擊:全球化提高了資本的流動性,同時也讓資方擁有更多的選擇,但相對之下卻削弱了國家對企業的控制力,也降低了工會組織與資本家議價的權力,進而衍生出「勞、資、政」三者間的權力結構。其直接的影響即是勞動市場的改變,以及失業率的持續上揚。
2. 人口老化與第二次人口轉型:隨著人口老化、家庭結構型態以及婦女社會參與的轉變,在照顧需求普遍增加,但相對的傳統照顧功能卻逐漸式微,這種需求增加但非正式照顧資源卻逐步減少的情況下,如何填補需求與供給間的鴻溝,可說是當前社會福利的重要議題。
3. 失業率的上揚:台灣地區的失業率卻由1994年的1.56%,逐漸上升到2001年的4.57%,這種失業壓力仍是存在的,如何減少失業人口,其所關係到的不僅是經濟問題,更重要的即是因失業問題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和家庭問題,這使得政府部門不得不重視失業的議題。
4. 貧富差距的擴大:自1980年代以來,台灣地區家戶高低所得差距即逐漸的擴大,其所呈現的意涵莫過於所得分配不均,以及貧富的差距拉大。隨著政府對知識經濟的倡導,所得差距將可能隨著少數贏家占有大多數財富,而更加拉大貧富間的差距,甚至讓多數人落入新貧窮階級,而導致社會與政治上的不安定。
5. 政治勢力的過度干預:社會福利的決策本是政治的一環,然而,在一個民主發展尚未完全穩定的台灣社會,加上選舉次數過於頻繁,使得社會福利的的支票,變成變相的買票行為。政府目前的部分福利政策及措施,受到政治承諾的影響,在推出之前並未做周全的評估,形成社會福利經費的雪上加霜。進而對一健全的社會福利體系之建構,帶來更多不穩定的因素。
6. 經濟成長趨緩與政府財政困窘:台灣的經竟成長率自1990年代初期以來,已呈現下滑趨勢,1991年為7.55%,1996年下降至6.10%,1998年僅剩4.57%,到2001年更出現-1.91%的新最低紀錄。此外,這段期間的國國民平均生產毛額,不僅成長趨緩,甚至也有下降的現象。儘管經濟成長與國民所得仍有起伏現象,大致而言,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已消逝是個明顯的現象。這也使得整體的稅收下滑,而影響到服務福利的財源。
顯然,就台灣當前所處的社會、經濟和政治脈絡言,人口老化、單親家庭的增加、失業率的成長、貧富差距拉大以及家庭照顧功能的式微,這些現實的環境,若無適當的社會福利相關措施,皆可能讓這些社會較弱勢的人口群,逐漸被邊緣化,甚至更加劇所謂社會排除的現象,因而,福利需求的壓力是可預期的;此外,就國內目前的政治生態,以福利作為訴求的政見,抑或社福團體的強力訴求,若要縮減福利措施,也有其現實環境的侷限。然而,經濟成長的趨緩,再加上財務稅收的短缺,將擴大福利需求與供給能量間的鴻溝。福利不縮水,但卻又不增稅,甚或欲減稅,其間的落差要如何予以縫補呢?這實為當前制訂社會福利政策的重大挑戰。
2. 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階段
1. 社會福利萌芽期 – 社會投資政策階段(民國34-59年)
此時期的社會政策發展目標有二:一是配合經濟發展所需,例如1950年開辦的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職業工人保險辦法,其主要目的是在確保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所需健康勞動人口的供給。因此亦可稱為「經濟決定」社會政策發展時期。另一則是為維繫威權體制的軍人和公務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如1950年的軍人保險辦法,1958年的公務人員保險辦法,同年亦通過立法修訂「勞工保險條例」,1964年通過退休人員保險辦法,1970年軍人保險條例。因此,此階段的社會政策與立法,很明顯的可說是以社會保險為主軸的社會投資性質的政策為主。
2. 社會福利轉折期(民國60-69年)
在這個階段,社會政策的發展雖受到兩次石油危機的影響,使賴以強化政權的經濟成長陷於停滯,但在社會救助政策上卻顯然受美國1960年「對貧窮作戰」的影響,而於1972及1973分別推動「小康計畫」、「安康計畫」。另一方面,從國家中心主義的角度來看,在這個階段面臨退出聯合國及美國和中共建交,間接導致國家威權體制的合法化危機,再加上國內政治民主運動漸成氣候,遂影響到1980年政府通過「社會福利三法」。
3. 社會福利成長期 – 社會消費性政策的發展階段(民國69-79年)
政府通過「社會福利三法」,其政策宣示性的意義大於福利實質功能,但卻是開啟社會消費性政策的重要立法。在這個階段,除1980年的社會福利三法外,後亦分別1982年和1985年擴大辦理公務人員眷屬及退休公務人員健康保險;1985年並試辦農民健康保險,1988年擴大勞工被保險人範圍,1989年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少年福利法。
4. 社會福利擴張期 – 社會福利制度積極建構期(民國80年-89年5月)
社會福利進入1990年代,除於1994年頒訂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外,也陸續修訂之前的各項福利立法,同時也因應新的社會需求,增訂各種保護性立法和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建立。這個階段的重要立法包括1990、1995、1997年三度修正殘障福利法(現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3年修訂兒童福利法;1995年開辦全民健康保險、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97年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社會工作師法、修訂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1998年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頒訂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以及2000年制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這個階段的重要意涵,是確立了普遍式、制度化的社會福利發展方向。
5. 社會福利政策協調折衷期(民國89年5月20日迄今)
民國89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後,鑑於總統大選時,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曾提出「三三三」福利專案,主張:(1)為65歲以上的老人以普及的方式每人每月發給台幣3000元;(2)為三歲以下幼兒提供免費健康醫療照護;(3)提供青年購屋低率利(3%)貸款補貼。此外,亦曾提出「五五五安親照顧專案」,包括:(1)讓確實就業的保母、保育員、幼教老師數量增加50%;(2)讓中輟生的發生率降低50%;(3)讓女性的照顧負擔率降低到50%;(4)讓女性就業率增加至50%;(5)讓暴力犯罪的女性受害比率降低到50%。雖總統任期尚有一段時間,對政見的履現尚未能予以認定,唯處於「經濟優先、福利暫緩」的口號下,如何突破財務及政治上的制肘,以實踐民進黨政見,尚需一段時間的協調和折衝。
肆、台灣社會福利行政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1. 贊成分權化的主要論點
對於地方問題的瞭解更為深入。
更能回應地方的特殊需求。
能從事實驗性質方案,縱然失敗,也不會全盤皆輸。
2. 贊成中央集權的主要論點
地方主義會淪為偏狹與壓制,此乃因為以地方為基礎較易形成凝聚的多數,反而忽視到其他或少數弱勢者的利益,亦即傾向於保護既得利益的優勢者。
地方政府較無法對全國性的問題使力,而中央政府擁有廣大的資源,可以擴大技術與行政的能力。
二、 各國主管社會福利機關的類型
1. 有完整獨立的社會福利行政主管機關,如丹麥、香港、比利時、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
2. 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的行政主管機關:如美國、英國、娜威、瑞典、荷蘭、芬蘭、加拿大及韓國等。
3. 社會福利與勞工行政合併的行政主管機關:如德國、義大利、以色列、西班牙等。
4. 社會福利、衛生與勞工行政合併的行政主管機關:如日本、法國、奧地利等。
5. 社會福利與其它公共行政混合於內政部:如中華民國。
三、 台灣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問題
1. 社會福利行政體系缺乏整合:中央社會福利業務分散在十二個部會各自辦理,一直未有統籌的運作機制加以有效管理和運用,不僅造成資源的重疊與浪費,亦難以發揮資源整合的互補功效,甚而造成社會福利資源分配不公與福利提供階層化現象。
2. 社政機關層級過低:雖然內政部社會司負責主要社會福利政策規劃與制訂,但由於屬內政部的幕僚單位,加上社會司在內政部事多情形下又屬弱勢,難以有足夠的地位與其他部會協調。
3. 社會福利推動小組(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未能發揮功能: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小組」(後改稱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期能發揮社會福利政策及重大措施的規劃、協調與整合的功能,以落實社會福利工作的推動,但該小組開會頻率、時間均甚為有限,難以因應快速變遷的相關問題;又其幕僚單位為社會司,因該司層級過低,在協調其他部會級機關配合的運作上常力不從心。
4. 社會福利工作的人力不足:我國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人力的量,長久以來一直出現嚴重不足,再加上社會福利相關立法和措施相繼出爐,使得中央與地方更出現人力匱乏的現象。此外,地方政府的社工人員因制度保障不足,而出現專業人才難留及高度流失,而影響到服務的品質。
5.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研修多年未決:我國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已歷經十餘年,惟迄今仍定案,其間,各界不斷呼籲提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至部會層級,亦始終未能落實,以致現今雖然社會福利支出已高居中央政府支出項目首位,但卻未有統籌整合的運作機制,加以有效的管理和運用。
四、 社會福利與衛生行政體系整合的功能
1. 衛生及福利資源分屬不同機構,往往造成工作重複與資源浪費,對於民眾造成不便,若能整合成部級機關,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業務及經費運用,可以相輔相成,政策成效益於彰顯。
2. 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並重,可滿足照顧需求趨於多元複雜的現象,其涵蓋「生活照顧」、「急性照顧」與「長期照護」三大環節,若衛生與醫療體系結合,將有助於「全人」服務的提供,以及俾利衛生福利制度整體與均衡發展。
3. 健康保險體系掌握全民醫療保險資料,有助於社會福利相關措施的推動。
五、 社會福利資源運用及財源籌措問題與因應對策
1. 社會保險財務結構欠缺穩健 – 中央與地方應針對社會福利經費籌措事宜,進行明確的權責劃分。
2. 福利項目未能有效整合 –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工程,調整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之定位與統一事權,以期妥善運用整體國家資源。
3. 各級政府福利標準不一,且地方因財力不一而造成地區間的差異 – 政府應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合理分配社會福利資源,消除社會福利階層化現象。
4. 收支未能同步落實考量,造成社會福利業務推展上的障礙 – 法定社會福利經費應核實編列,且資源應用應本著公平合理原則,依優先緩急順序分配運用。
六、 福利服務輸送體系的爭議
1. 中央對地方補助問題
中央政府如何確保地方政府的經費運用在社會福利項目上,而非宜做其它用途。
中央政府如何避免地方政府使用補助經費的扭曲情形,如將經費集中在津貼或現金的發放,而影響到其它福利服務措施。
中央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財源執行中央法定的社會福利政策與方案,又執行中央法定政策後,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的剩餘財力,來規劃因應地方特殊性需求的社會福利項目。
許多縣(市) 缺乏健全的社會福利團體,導致許多方案無法委託執行,而偏重現金給府發放。
2. 設算制度的爭議
以人頭做為設算的基準,不利於貧窮縣(市)。
忽略特殊人口群的福利需求,造成假象平等。
經費運用標準規範不足,地方實質用途分歧。
地方政府配合款籌措困難,易於扭曲整體建設。
地方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力與能力規劃社會福利方案。
地方政府是否能考量實際需求與財務狀況,不受選舉的影響,而依照社會福利方案的優先順序確實執行,以避免福利排擠效應。
欠缺監督機制,難符專款專用。
3. 民營化的爭議
政府與民間的委託關係不對等,難以建立真正的伙伴關係。
條件限制繁雜,承辦單位負擔沈重。
政府與民間分工不清,彼此角色易於模糊。
政府與民間權責不明,委託成本難以估算。
監督及管理法規不全,影響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受委託機構良莠不齊,難以確保服務的量與質。
公立社福利機構有其實質功能,角色不宜被忽略。
4. 政府採購法的爭議
採購法讓民間團體處於一種不穩定,且負擔沈重的情境。
採購法易於讓服務的重心在於價格而非品質。
採購法易於造成效率延遲及品質管控困難的缺失。
各縣市政府執行方式不一,程序繁瑣。
主計考量凌駕社工專業,不利服務品質。
七、 積極性的社會福利政策
1. 從服務提供(serving)到充權(empowering)。
2. 從治療(curing)到預防(preventing)。
3. 從消極的救助到積極的協助(就業)。
4. 從救助所得到工作所得。
伍、社會保險政策與立法
一、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
社會保險乃是集合多數人的經濟力量,配合政府少部分的財力,以透過社會共同的經濟力量,補償少數人因遭遇事故而引起的損失;以使他們在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中斷或減少時,能獲得經濟的補償;或者當負擔增加(例如生育)但收入並未隨之增加時,能發給津貼,以維持其正常的生活水準,而不會因遭遇不幸事故,而失去最低生活的保障。基本上,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的主要部門,其財源並非是以政府的一般稅收為主,而是大部份是由雇主及勞工雙方共同分擔,或部份費用是由政府負擔或補助者。就年金保險而言,其特質如下:
1. 雙方的自助與互助行為,財源來自保險費和租稅。
2. 被保險人必須先繳盡繳納保費的義務之後,才能享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3. 年金的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過去的保險年資為依據,並訂定有給付標準及方式,使受益人能自己能計算給付額。
4. 基礎性的年金無法以商業性的經算方式處理,若有虧損(風險),則由政府最後承擔,因此財務管理採確定給付方式處理。
5. 領受老年年金給付時,無須資產調查。
6. 年金給付額之決定在於假定需要,並不以平均需要或共同需要來決定金額。
二、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
社會救助通稱公共救助或國家救助,也即是將貧民救濟工作「國家化」或「社會化」,由國家以稅收來救濟貧民,屬於一種非納費制的福利制度,亦為「所得維持」的一環,目的在維持國民最低生活水準所需的所得,屬單方救助行為,一方面無償領受他方的給予,並非是基於一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與保險具有權利義務對等的性質不同。其具體之特質為:
1. 強調他助行為,財源來自稅收。
2. 接受救助者需要有一定資格條件的限制,通常須經資產調查或所得調查。
3. 救助金額依受助者個別需要而決定,且各地區的家庭生活及地域生活水準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
有關津貼制度大部分為普及式免繳稅的給付,也稱為人口特性給付,是一種普及的社會公民權,凡符合一定居住期間條件者,即享有津貼的權利,貧者、富者均一體適用。例如,對於年滿65歲以上所提供的普及性津貼,稱為老人津貼。其特質為:
1. 普及式的權利,無須資產調查。
2. 財源來自一般稅收,政府負擔沈重。
3. 津貼的金額表現象徵的意義大於實質的保障。
4. 呈現財務幻想(fiscal illusion),民眾接受度高。
四、 保險、救助與津貼之比較
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 社會津貼
保障對象 多屬生產人口 老弱殘障、貧病交迫及失養無業人口 老弱、殘障、兒童
福利模式 偏職業成就模式 殘補福利模式 偏制度再分配模式
制度性質 自助、互助 社會扶助 社會補充
制度功能 防貧 濟貧 防貧
制度意涵 偏工作成就 恥辱、懲罰 社會權
制度目的 所得維持 所得維持 所得維持
制度內容 全國一致 因地制宜 全國一致
保障範圍 普遍性 選擇性 普遍性
資格取得 被保險人
無須資產調查 一般民眾
需資產調查 一般民眾
無需資產調查
經費來源 保險費 政府預算 政府預算
風險分攤 強調 不強調 不明確
工作誘因 佳 不足 中性
權利義務 對等 不強調 不強調
五、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規劃
1. 規劃國民年金制度的必要性
高齡人口比例快速增加。
家庭成員相互扶持功能減弱。
現行保障制度不周全,也存在不公平問題。
2.基本規劃原則:
以國民基礎年金之設計為主要考量,以確保老年基本經濟生活安全。
未來國民年金將採強制保險及普遍參加方式辦理。
國民需先盡繳費義務,始有享領給付權利。
制度規劃將建立在個人自助、世代間互助及社會連帶責任的基礎上。
把握財政收支平衡原則,考量給付與保費間之關係。
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性。
3.研議中的國民年金辦理方式之比較(以財源籌措為基準)
儲蓄保險制
(社會保險A型) 社會保險型
(社會保險B型) 稅收制
納保對象 未參加勞、公、軍保民眾
老年年金給付時間 65歲以上 65歲以上 65歲以上
保費(財源) 政府補貼20%
個人自付80% 政府補貼20%
個人自付80% 提高營業稅一個百分點
繳交保費時間 25-64歲 25-64歲 不直接向民眾收費
戶開設方式 成立個人帳戶
及保險帳戶 統收統支 成立一平衡基金
領取給付方式 先領個人帳戶
再領保險帳戶 統一發放 政府直接發放
預估開辦後每月保費 個人(負擔)600元
政府(負擔)150員 約770元 免繳
預估民國120年每月可領給付 540-9100元 11500-20200元 依財政情況決定
特色 個人繳多少領多少,財務自給自足 納保人風險均攤,符合保險原始精神 增稅支應年金,符合財務重分配的公平正義精神
附註 行政部門傾向此案 社會團體接受底線 社福團體第一選擇
4.國民年金之預期效益
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使我國社會安全體系更趨完備健全。
採行權利義務對等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國民對社會福利的正確概念。
保障國民於發生老年、身心障礙、死亡時,其本人及眷屬長期之經濟安全,預防貧窮發生。
整合現有保險及各項津貼,解決現行各項福利津貼分歧與不公平之問題。
補充現有社會保險之不足,促進社會公平:
提供現無任何保險者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導正現有各項社會保險政府補助不公的現象。
各項保險年資可銜接併計,不致有年資浪費不公平。
政府負擔部份財務,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
短期雖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但長期可減輕政府對保障國民經濟安全所增加之財務負擔。
六、比較勞保、公保、農保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1) 保險給付項目 (2) 主管機關 (3) 保險費率 (4) 保費負擔方式。
保險類別
比較項目 勞工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私校教職員保險
保險給付項目 1.普通事故保險
生育、傷病、醫療
殘廢、失業、老年
死亡
2. 職業災害保險
傷病、醫療、殘廢
死亡 生育、疾病、傷害
殘廢、養老、死亡
眷屬喪葬 生育、傷害、疾病
殘廢、死亡 生育、疾病、傷害
殘廢、養老、死亡
眷屬喪葬
主管機關 中央:勞委會
地方:省(市)政府 考試院
詮敘部 中央:內政部
省市:省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考試院
詮敘部
保險費率 法定:6~11.5%
現行:6.5 法定:4.5~9%
現行:6.4 法定:6~8%
現行:2.55 法定:4.5-9%
現行:6.4
保費負擔方式
如下所述* 被保險人:35%
政府:65% 被保險人:30%
中央:40%
省(市):20 (30%)
縣(市):10% 被保險人:35%
學校:32.5%
政府:32.5
1. 一般勞工:普通事故: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中央及省市政府各5%);職業災害:投保單位100%。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被保險人60%、省市政府40%。
3.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被保險人20%、省市政府80%。
4.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被保險人80%、省市政府20%。
5. 加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之被裁減或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被保險人80%、省市政府20%。
八、 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現存問題
1. 社會保險法制與組織問題:
現行社會保險法令分歧,各自發展,缺乏公平性及效率性。且相關法令位階不一,未能適時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現有社會保險仍剩有七種。七種制度雖然在給付項目較為一致,並以老年所得安全保障為主體,但是仍分隸不同主管機關和承保機關,而且就同一保險項目而言,其給付標準、計算方式等,以及保費負擔也皆有別。
2. 社會保險加保資格問題:
農民健康保險加保年齡無上限,平均投保年齡偏高,致風險過度集中。
因加保資格未能覈實,農保被保險人數的成長遠高過實際農業就業人口。根據統計,90歲以上老人,幾近半數均為農保之被保險人。
3. 社會保險財務問題:
公、勞、農保未能依精算費率收取保費,未建立制度化之費率調整機制。由於費率長期偏低,收支失衡,影響保險財務基礎,而民眾視國庫撥補虧損為正常,不符社會保險財務獨立自主原則。
保險負擔比例偏重資方或政府,有欠公平,間接造成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而投保薪資不實際,不僅影響保險財務,也影響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權益。
現行社會保險的政府補助比率,乃以被保險人的職業身份為導向,而不問其經濟狀況,提供從10%到100%不等的保費補助,由於係按比率補助,致所得愈高者,得到的補助愈多,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公保養老給付準備嚴重不足,年度虧損由政府撥補,財務壓力沈重(公保費率自86年10月調高為6.4%,財務狀況有改善);農保在全民健保開辦後,財務狀況已見改善,但仍處虧損狀態;勞保的財務狀況,目前已見穩定。
4. 社會保險給付問題:
老年等長期給付採一次給付方式,常易受通貨膨脹或運用不當等因素影響,而使實質購買力下降,無法確實保障被保險人及眷屬生活。亟需配合國民年金制度之開辦,儘速改為年金給付之方式。
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領取老年給付之最低年齡規定偏低。目前世界各國對於申請老年給付之最低年齡規定,多朝向65歲以後延長。我國的社會保險,則仍未就此進行檢討,已對保險財務及政府財政造成相當沈重的負擔。
5. 社會保險年資轉換問題:
現行各保險體系間缺乏年資轉換機制,彼此間也未建立財務通算機制。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於轉換保險時無法隨同移轉,常使得當事人之保險權益受損。
由於農保沒有老年給付,為彌補農民沒有老年給付,政府特別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但由於農保加保年齡無上限規定,致形成老年農民既可參加農保,又可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現象。
陸、社會救助政策與立法
一、分析貧窮問題的觀點
Rein 認為貧窮可以從三個面向加以確認:
1. 生計的貧窮:即以「生計」的標準來範定貧窮,這是最客觀,也最易為人所接受的。因為它是以最低生活標準的「貧窮線」(poverty line)來界定貧窮與非貧窮。所謂「貧窮線」即為「全家所得不足夠獲取維持生理功能的最低必需品」。依此,貧窮可區分為二種:
初級貧窮(primary poverty):凡是個人或家庭所得確不敷支出者,即為初級貧窮。
次級貧窮(secondary poverty):所得數額雖足敷應用,但因道德的缺陷或先天才智不足,未適度花費,以致不夠維持生理功能所需者,此為次級貧窮。
2. 社會結構的貧窮(不均):即把貧窮視為社會的不平等,由於社會階層化的結果,必定造成「貧窮」現象的存在,由此觀點看貧窮,即是所謂結構性貧窮。一般而言,結構性的貧窮不僅存在於經濟落後地區,在已開發地區仍有貧窮問題的存在。結構性的貧窮可區分為二種:
絕對貧窮:所謂貧窮線,就是絕對貧窮的含意,也就是缺乏資源來滿足基本生活需求。
相對貧窮:即由相對剝奪的觀點來看貧窮,即由於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使得對貧窮的意義解釋不一。如就收入而言,在台灣的貧民,可能在大陸地區是富有者。因而,一個社會的貧窮,是指社會中某一比例的低收入者。
3. 外在的貧窮:係指貧窮人口所具有的共同生活方式和文化特質,且有代代相傳的趨勢,因此,將使下一代更難以逃離貧窮的困境。這些文化特質,美國學者路易士(O. Lewis)稱之為「貧窮文化」(the culture of poverty)。這些文化如:在經濟上,失業或未充分就業、購買力弱、缺乏儲蓄觀念;在社會上,住宅擁擠、毆打妻子、較早性行為、暴力滋事;在心理上,無固定的歸屬感、對社會制度及政治人物有挑剔態度等。
二、 致貧原因論
1. 貧窮循環論
貧窮 對動機造成阻礙的文化與環境
經濟收入機會受限 健康欠佳、不適當的教育、欠缺
階層變遷條件、限制謀生潛能
如圖所示,圖中並未列出貧窮的來源。它無所謂開始,亦無所謂結束,在這惡性循環當中,它隨著時光代代相傳。
此理論指出,片面的干預是無效的,例如僅提供就業機會,但假使其健康、教育訓練背景或動機沒有改變的話,並無助於改變現況。
為了打破這種循環,宜兼顧以下三方面的干預:
預防問題的發展:即針對年輕一代提供教育訓練,改善其社會化;並對其父母提供輔導或特殊的協助,減少其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
對功能已受損的成員提供復健:如針對已成年而有工作潛力的成員,規劃並提供適當的服務。
減輕無法恢復自立之成員生活上的困擾程度:如針對老年成員、精神病患或傷殘者提供照顧服務。
2. 貧窮女性化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平窮女性化」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Diane Pearce所提出,她根據美國1976年的統計資料指出:有將近三分之二的成年貧窮人口是女性,超過70%的貧窮老人是女性,同時也有17%的貧窮人口是由只佔總人口6 %的黑人女性所構成。而這種貧窮人口的性別分佈,朝向女性集中的趨勢,不但在美國,甚至在其它歐美工業先進國家中,均普遍被發現。因此,在80年代前後,「貧窮女性化」就成為貧窮研究中,一項重要且普遍被引用來說明貧窮現象的概念。
事實上,在此同時這些國家的人口結構也產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平均壽命的延長,使得老年人口大量增加,尤其是喪偶的女性老人;離婚率的提供,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增加,都使得單親母親不斷產生。隨著這些人口結構的變遷,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女性戶長的家戶數持續增加,也因此導致在以家戶為測量單位的貧窮研究中,出現大量的女性。為解決女性貧窮的問題,有必要從家庭內部資源分配、勞動力市場結構以及社會福利制度等層面上著手。
三、 社會救助之內涵
1.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之對象即為「低收入戶」,其乃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生活扶助主要乃以現金給付之方式,針對前述低收入戶提供持續性之經濟補助。目前所發放之相關現金給付項目,除了家庭生活補助費外,還包括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及貧困兒童生活補助費等項。前列現金給付之數額,尚依低收入戶所屬之分類等級而有所差異。
2. 家庭生活補助費: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社政單位依據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對低收入戶按月發放家庭生活補助費。
四、 社會救助現存問題
1. 區域發展不均:隨同國民生活水準提昇,政府為救助經費支出與給付水準亦每年同步成長,但部份地區貧窮率偏高,差距倍數可觀,凸顯了區域發展不均的問題。
2. 津貼與救助的混淆:各種政府津貼名義發放的權宜救助措施種類繁多,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殘障者生活補助」、「榮民院外就養金」等,均引用其他相關福利法規,或單獨立法,或依行政命令辦理,但仍採所得與資產調查之救助方式發放。由於非依據社會救助法,發放對象亦非全部屬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形成法定救助體系之外的權宜措施,疊床架屋的資產調查式方案破壞了社會救助的體系統整性。
3. 津貼種類定位不明,公平性不足:由於現行各類政府津貼種類不一,定位不明,並各有其特定的發放對象及資格條件或地域限制,隱含許多公平性問題,亦令一般國民混淆不清,對於民眾的社會福利觀念亦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4. 給付適當性不足:就救助給付之合理性而言,個別項目之給付標準均有其核訂依據,但由於前述不同項目間之救助給付間重複累加之情形,部份特殊人口所領取之給付總額可能會遠超過同期最低生活費標準。就此而言,雖然目前社會救助法已有救助總額之上限規定(依該法或其他法令自各級政府所領取之救助金額,其總數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但低收入戶(甚或中低收入戶)與一線之隔(收入略高於貧窮線)的非低收入戶完全無任何給付的情況相較,確有檢討之必要。此外,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對不同所得水準之老人給予差異給付,此與社會救助法本身之加成補助規定之立意相同,但二者並存之下,恐亦形成重複加成之另類不公平。
5. 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爭議:社會救助法修訂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也改按各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60%計算。此項修法固然有助於擴大照顧對象與提昇給付水準,估計低收入受惠人口將增加1.43倍;但影響所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人數,估計亦將從目前的16萬人增至25萬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的受益人數也同樣會增加,將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而大幅放寬所得門檻後,對於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維護,亦不無疑問。
五、 社會救助給付的問題與思考
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因此,社會救助給付的目的,一方面在使低收入者生活可以得到照顧,一方面在使低收入者能盡快脫離貧窮。前者可稱為安貧,後者為脫貧。資說明如下:
1. 安貧方面:社會救助的安貧旨在提供低收入者適當與公平的照顧,就現況而言,有下列的問題:
給付之間呈現不公平性:就目前而言,給付的給予因不同的類別而不同,在同一類別之內採取均等給付的給予。此種給付方式使得低收入戶在類別之間資源差異甚少,但確形成差異甚大的情事,相當的不公平。甚且,在生活補助方面,除第一款低收入戶以全家人口對象,全數核發外,其餘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或以戶為核發單位或不予核發,理由欠明,對低收入民眾照顧,亦未盡公平。此外,由於各區域間財正狀況不一,在給付項目與給付水準方面仍有差異情況,有違地域公平原則。 - 給付的計算宜採差額給付的方式,以避免各類人口群之間給付的高與低,低收入戶之間的等級也因而可以取消。此外,為達成區域公平原則,中央政府應規範齊一必要的給付項目及給付水準,地方財政不足之處,由中央政府提供補助。
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間缺乏連結:由於給付的措施除了現金扶助外,尚包括許多實物給付及福利服務,因此其附加效果相當可觀。在此情況下,會形成貧窮陷阱的現象,亦即低收入戶寧願申領給付,而不願意工作的福利依賴情事。- 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間宜達成均衡,使各種給付方式之間應有互補增強的效果,而非重複累加的效果。
給付的充足性在項目之間不一致:此指社會救助的給付能否使低收入者維持其基本的生存權益。以現況而言,對於低收入的老人給付金額相對較高,但對兒童生活扶助金額及高中職以上學生的生活補助則偏低。 - 給付應有充足性,社會救助必須依據需求作回應,而不應以基本工資為限做考量。
2. 脫貧方面:針對目前政府脫貧措施有下列兩個主要問題:
就業服務難以推動,其原因包括低收入者參與職業訓練意願不高,以工帶賑實施效果不理想,地區缺乏就業工作機會等。 - 藉由教育和就業機會,積極給予自立的誘因。
為了達成有效的脫貧,個案輔導工作是相當重要的,但限於社工人力不足,因此個案輔導工作流於有名無實 – 強化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利用個案管理方式,與就業部門合作,協助其就業或創業。此外,亦可藉由給予脫貧的緩衝期,使其有較充裕的時間累積財產。
六、 貧窮新對策
1. 強制工作、工作福利(workfare):即為解決「不工作貧民」(non-working poor)之福利依賴和社會失序等問題。這些貧民因缺乏長期穩定的工作,以致於依賴、無法自立、甚或從事犯罪及未婚生子。Mead認為他們不是沒有正當工作機會,而是他們個人功能失當。因而,強制工作的目標乃在於透過獎勵或處罰,促使這些人能重拾工作而自立生活。即對於願意接受工作者,給予支持性的相關配套措施,如托嬰、醫療照護;對於不接受強制工作安排者給予處罰,如減額給付、排除資格等。其政策制訂原則如下:
免除後顧之憂(如托嬰、醫療照顧)
給予真正工作,而非臨時性、低薪或見不到未來的工作。
時間限制(類似個案中的時間壓力運用,促使案主積極自助)。
教育訓練(提高人力資本)。
個案工作員高度配合從事(1)監督;(2)諮商工作。
2. 財產累聚/形成(asset accumulation):即為解決因貧窮者在求持續保有津貼的心理下,抗貧政策反倒變成鼓勵貧民重視消費不蓄資產,並且花光政府給付不留餘裕為目標。這種現象導致有形與無形生活改善資本同時喪失,久置身貧困的無力與絕望,而引出更多社會失序問題。財產累聚的方式在於經由國家介入,貧窮人口在職業與家庭之外,不但保有財務支持的來源,同時在原有所得支持的形式之外,還可以獲得以往所沒有的財產累聚效果。其政策目標在於整合政府、家戶、非營利組織、法人社團等,共同構成幫助窮人發展個人能力,參與社會的機制,透過逐漸累聚,鼓勵計畫完成人生長期目標。藉此以導正以往政策上僅著重所得、消費面向,為留意透過財產累計,脫離貧窮。
3. 工作福利、財產累聚與原始政策之比較
原始政策 工作福利 財產累聚
政策問題 因所得不足所產生的個人與家戶貧窮。 因公共救助帶來的福利依賴、無法自立。 因公共救助不當的福利界定,帶來福利依賴,無法自立。
政策預設
理論核心 所得補充效果(消費導向經濟) 工作的效果 財產的福利效果
價值觀 維生:最低經濟保障 適應與參與:權利義務的平衡 適應與參與:強調生活機會的發展與完成
人性觀 --------- 理性計算 理性計算
政策設計
貧窮界定 所得貧窮 所得貧窮 財產貧窮且所得貧窮
目標 所得維持 所得維持、減少失序、整合福利供給部門 個人發展、國家競爭力、整合社會及經濟政策目標
對象 貧窮個人與家戶 貧窮個人與家戶 貧窮個人與家戶
原則 資產調查防止累聚財產 放寬累聚限制,建立配套,賞罰並用 發展財產累聚、建立積極參與的正向誘因
行政要求 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協調 行政監督協調
政策示例 未附加工作要求前的AFDC 康乃狄克州的Research for jobs First IDAs
政策分類 Income-based policy Income-based policy Assets-based policy
可能影響
正面影響 最低維生標準,可以兼顧勞動市場工作誘因,消費帶動經濟。 權利義務並重,以工作減少孤立,帶動社會整合。 財產累聚有助脫貧,並帶來正面社會、心理和經濟的影響,整合現有的社經政策。
負面影響 補充性所得完全用於維生,消費僅能依賴救助。 社會排除 強化資本主義財產累積,貧富差距更形加大,福祉界定狹隘。
問題診斷:強調「工作福利」主張者認為,福利依賴、行為違常的根源在於沒有規律的工作,而工作除了可以帶來收入之外,還擔負了相關的社會參與整合、權力、義務平衡等倫理意涵。因此,致力於與工作有關的政策設計,希望能藉此改善窮人經濟狀況與偏差行為。「財產累聚」認為問題是強調消費、所得忽略財產累積效果所致,所以希望改以或補充以著力於財產逐漸累積的貧窮政策,希望以財產累聚得來的福利效果,改變窮人行為與情境。
理念上:主張「工作福利」者,仍以所得界定個人與家戶的貧窮,希望藉此帶來所欲的工作與社會整合目標,於是在政策制訂原則上,則試圖建立賞罰分明,兼具蘿蔔與棒子的政策,期能透過這種配套措施,改善相關問題。持「財產累聚」觀點者,則針對所得與財產貧窮者,透過志願、普遍、長期、具特殊目的個人帳戶的優厚津貼,使窮人累積財產,在學習長期計畫,完成個人家戶生活目標外,改善現有問題。再方面也藉此累積國家資本,提昇整體經濟競爭力。
差異點:(1)貧窮的界定單位與對象不同,「工作福利」採所得貧窮個人與家戶,而「財產累聚」政策採兼含所得與財產貧窮個人與家戶。(2)誘因體系設計不同:「工作福利」所建立的誘因體系,包含獎懲兩類;而「財產累聚」政策僅提供優惠誘因,使不參加者覺得吃虧。
相似點:(1) 政策目標相似,都是要處理都市內的貧窮現象及福利依賴問題;(2)兩者建立又因體系的背後,都預設了人的理性,在誘因的引導下可以從事理性的選擇,達到政策制訂者所欲達成的政策目標。(3)兩者皆須行政體系高度的協調(營利、非營利、社區、家戶與個人等部門)與監督(監督領受者是否遵守規定,防止供給部門不法侵害等),才能達致目標。
正負面影響:(1)工作福利強調權利、義務並重,且較易促使窮人的社會參與與整合;但對不認同此價值者,可能即是更深一層的社會排除。(2)在財產累聚上,其所帶來的正向福利效果可以為窮人個人行為和國家經濟帶來改善;但相對而言,富人、非窮人的財產累積比起窮人更加快速,財富分配將愈形不均。
柒、 身心障礙者福利的內涵
一、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主要內涵(或措施)
1.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和權益。
2.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保險和就醫。
3.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和就業。
4.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和救助。
5. 提供身心障礙者的社區化服務。
6. 提供身心障礙者的預防和療育。
7. 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設施。
二、 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保障: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能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以其它不公平之待遇(4)。
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26)
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立或獎勵設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構,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就業所需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及相關服務。(27)
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28)
勞工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經費補助。所謂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等。(29)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場或商店。(30)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3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殘障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32)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身心障礙者就業,薪資應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33)
直轄巿及縣(巿)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應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其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對於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其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其運用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34)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35)
直轄巿及縣(巿)勞工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應開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儲存,除依本法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外,並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之用。(36)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視覺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37)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審核。(47)
三、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檢討
1. 無障礙環境設施未能及時改善。
2. 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比例偏低。
3. 雇用差額補助費未能合理運用。
4. 爭取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作法太消極。
5. 經費預算與行政能力未能有效配合。
四、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改善方向
1. 確實加強以「能力缺陷」的概念替代殘障。
2. 貫徹實施相關機關對身心障礙的職責。
3. 確實辦理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
4. 建立職能評估制度。
5. 加強早期療育服務。
6. 加強身心障礙者職職業訓練。
7. 貫徹執行差額補助費專款專用。
8. 訂定辦法鼓勵雇主進用殘障者。
9. 加強無障礙環境之宣導與管理。
捌、兒童福利政策與立法
一、 兒童福利服務的意義
兒童福利服務可由積極性與消極性的層面觀之:
1. 積極性的兒童福利:旨在保障兒童的福祉,其內容包括:
能增進兒童健全發展的各種措施。
能產生任何足以危害兒童發展的預防和保護事項。
能保障兒童權利的措施。
能協助兒童處理各項成長和適應過程中的困難問題。
能促成兒童潛能發展的功效。因此,兒童福利乃致力於教養和兒童保護,以及兒童社會人格達成等充分的各種社會設施。
2. 消極性的兒童福利:即狹義的兒童福利,是指對兒童遭遇不幸的各項補救措施。例如,貧窮或飢餓的兒童、被遺棄或被虐待的兒童、行為偏差的兒童。尤其是對於依賴、疏忽及少年犯罪的兒童和少年們,及無家可歸或家庭無法照顧的兒童和少年們的問題,所採取之各種公私立和各級政府機構的解決問題之方案,皆為狹義的兒童福利。
二、 兒童福利服務的範圍:
1. 以服務對象分:
一般兒童福利:係指對一般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包括教育、衛生保健、營養、托兒服務、康樂活動、課外讀物等。
特殊兒童福利:係指對生理、心裡、行為方面有特殊情況的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包括醫療、教育和保護等。
不幸兒童福利:係指對無父無母、家庭破碎、家境清寒的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包括院內收容、家庭補助、寄養、收養、未婚生之兒童、和保護服務等。
2. 以服務方式分:
替代性服務:如寄養、收養、院內照顧等。
補充性服務:如日間托育、家庭補助等。
支持性服務:如保護服務、輔導等。
3. Kabushin將兒童福利的範圍分為三類,分別是支持性服務、補充性服務與替代性服務,他將支持性服務視為兒童福利的第一道防線。分述如下:
支持性服務:即協助家庭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減輕親子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換言之,即支持或增強父母之能力,以適應兒童需要的兒童福利服務。支持性的服務型態有二:
兒童福利機構:透過對兒童的直接輔導,使兒童對父母的管教有適當的反應
家庭服務機構:經由服務來增強父母的能力,使期能適當扮演親職的角色。此外,兒童福利機構對受虐待與疏忽兒童提供的兒童保護,也屬於支持性服務。簡言之,支持性服務包括對在自己家中的兒童個案工作服務,對被忽略的兒童保護服務,以及未婚媽媽的服務。
補充性服務:補充性服務是指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服務。換言之,即補充家庭中父母對其子女應有但不足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的措施、日間托兒和在宅服務等。
替代性服務:替代性服務是指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親職不彰,威脅到兒童受教養的權益時,其親子關係必須暫時或永久分離的兒童福利服務。簡言之,即代替父母親 (部分或全部) 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寄養服務、領養服務、以及機構照顧等。
三、 台灣地區未來兒童福利政策與立法的改進方向
1. 訂定家庭照顧政策。
2. 加強預防性和發展性的服務。
3. 強化不幸兒童的家庭服務。
4. 兒童福利設施社區化。
5. 建立兒童服務網絡。
6. 提昇兒童福利政策與立法的執行力。
四、 兒童與少年福立法合併立法的爭議
1. 贊成原因: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與問題,實難以12歲之年歲予以區分,目前兒童少年分別立法之作法,兒童福祉、權益有被中斷及資源浪費之嫌,有必要將兩法予以合併,整合兩法之輔導與福利工作,人力與資源,提供18歲以下兒童一體之權益保障,增進兒童之最佳利益。
2. 反對原因:許多少年階段的問題與兒童階段並不相同,例如,未婚生子、集體暴力等,少年身心成熟度與行為反應均不同。
五、 托育需求原因
1. 家庭結構型態的改變: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中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核心家庭已取代農業社會的家庭結構而成為主要的家庭型態。因此依上一代照顧下一代子孫的社會支持體系已逐漸不可期待,代之而起的是自由市場上的兒童照顧機構或社會福利體系的支持系統。
2. 職業婦女人口的增加:婦女受教育機會普遍提高,或為家庭經濟的需要,或為個人自我實現的目的,就業機會、意願及能力直線上升。就業婦女因工作關係不能親自照顧幼兒而需他人協助者,因而托兒之需求性隨之大幅成長。
3. 單親家庭逐年增加:台灣近些年來單親家庭逐年增加,而其中又以女性戶長居多,而這些單親家長又常因經濟壓力所趨,而須投入勞動市場,對兒童的照顧則寄望於托育服務的提供。
六、 托育政策的建議
1. 托育政策的制訂應考慮減輕家長的負擔。
2. 托育政策的制訂應考慮社會公平性,避免形成階級差異。
3. 托育政策的制訂應回歸以兒童為主。
4. 托育政策的制訂應協助避免將資源用於無益之處。
5. 托育政策的制訂不該取代家庭或父母的功能。
6. 政策的制訂應重視家長參與及伙伴關係。
7. 政策的制訂應加強親職教育功能。
8. 政策的制訂應促進托育專業的職業形象。
七、 政府在托育服務方面可採取的主要策略
政府應發揮經費供給、管理、監督、規範、協調供給系統等功能,並透過「支持消費面」,「支持供給面」及「支持系絡面」三個策略的相互配合,來介入托育服務的市場供給,由此建立完整的扥育服務網絡,兼顧托育服務的質與量,並照顧到各類家庭及兒童的需求,不因階級或經濟狀兄而有所差異。
1. 支持消費面的策略:即是給家長更多的選擇權。所提供的選擇包括家長是否要親自照顧幼兒、家庭資源的分配、投注於幼兒照顧方面的比例等。此方面的方式有三種:
育兒津貼:包括現金給付、增加育兒免稅額、育兒退稅額等。
托育補助費:此方面可包括兩種,一是稅制方面托育費的補助,即透過一種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減抵,以減低家長的托育成本,而非增加收入。另一種給付是以實物來給付托育費用,例如實施購買憑證或托育券制度。使獲得補助的家庭領用購買憑證,直接向托育設施憑證換取服務,再由服務提供者去向財務提供者(政府)兌換現金,或以簽約方式購買服務。
親職假或育嬰假:在給予此項福利時,應包括三方面的保護:(1)薪資收入;(2)再就業保障;(3)請假期間的保險資格保障。
2. 支持供給面的策略:即把資源直接分給托育設施,並且因此而能對托育的供給有所管理和限制。此方面的方式有二種:
普及式托育:即普設公立托兒所或普遍補貼托兒所,讓每一個兒童都能在政府補貼的托育設施內受照顧,它的好處是公平,沒有福利烙印,可促進婦女的勞動參與率。
特設嘉惠弱勢人口或有特殊需求兒童的服務:即政府補貼專門以協助低收入家庭兒童為目標而辦的托育服務,或開辦收托殘障、智障或其它特殊需求兒童的服務,最大的優點是目標清楚,資源流向最需要托育服務的對象,且可藉由補貼供給者而增加托育服務量,促進托育服務的公平性。
3. 支持系絡面的策略:是指政府既不直接提供財務補助消費者,也不補貼托育設施的供給者,而是投資於建立一個完整托育服務網絡的基本條件。例如,托育人員的訓練、提昇托育人員的待遇、制訂服務基本品質標準與管理辦法、建立資訊與轉介服務等。析言之,包括下列三方面的服務:
建立品質標準及管制:目的在於確保受託兒童的安全、健康、促進社會、認清、情緒的發展。
托育人員的訓練與待遇補助:目標在透過師與有用的專業訓練,並補助部份收入方式吸引人才投入托育服務。
資訊與轉介服務:此項服務是促進服務體系順利運作,避免資源浪費或姑息品質低劣的供給者存在的關鍵。
玖、少年福利政策與立法
一、 當前少年福利問題
1. 家庭結構與功能轉變對少年社會成長的危機。
2. 少年認知發展與心理健康問題。
3. 少年自我和價值轉變與社會適應的挑戰更高。
4. 同輩關係與異性交往需求之潛在問題。
5. 法治觀念不足與偏差行為。
6. 學校生活壓力大與中途輟學問題。
7. 休閒生活形態不足以提升社會生活所需知能。
二、 少年福利服務的內涵
少年福利服務的內涵,可依服務的性質區分為兩類:一是發展性的服務,係對一般青少年生理、心理和社會方面的需求,提供社會資源,協助青少年健全發展;二是治療性服務,係對青少年個人、家庭或社區生活方面的困擾,提供適切的矯治服務。依據青少年時期的需要,青少年福利服務的內涵,大致上包括:
1. 就學服務:保障青少年就學的機會,對於家境貧窮的青少年提供獎學金、就學補助或課後學業輔導等服務。
2. 就業服務 :對打算就業的青少年,提供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或創業貸款等服務。
3. 就醫服務:對於生理或心理有疾病的青少年,提供醫療保健或醫療補助等服務。
4. 短期安置服務:設置青少年教養機構或中途之家,對家庭發生變故、逃學離家、一時謀職不順,或因父母、養父母濫用親權行為之受害青少年,提供臨時安置、短期住宿或寄養等服務。
5. 諮商服務:對生理、心理或社會適應不良的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諮商或其他必要的輔導。
6. 保護服務:對於被疏忽、受虐待、遭遺棄、押賣、強迫或引誘從事不當職業或行為的青少年,提供保護、輔導、轉介等服務。
7. 休閒服務:提供青少年正當的休閒場所,辦理青少年育樂活動,以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8. 其他服務:例如啟發青少年自立自強的精神,培養青少年服務社會的態度,也是當前青少年服務的重點。
三、 福利服務的檢討與改進
1.缺失:
少年福利內涵偏向事後補救式的福利。
服務內容缺乏發展性輔導。
實施方式忽略具體辦法。
受害少年個人的補救性福利和懲罰父母。
少年福利工作政府部門推動人力配置之不足。
經費預算不足且來源不穩定。
少年福利政策執行服務輸送之體系效能不彰:少年服務的業務牽涉甚廣,除社政單位外,尚需教育、警政、衛生、職訓、建設、新聞等方面的配合推行。然而,實際上各相關單位或多或少都有本位主義的觀念,以致聯繫不足、協調不易,服務的績效也難免受影響。這些問題包括:
政府各級單位間福利輸送體系之規劃,並未落實服務網絡功能。
少年輔導保護安置機構功能之不彰。
少年偏差行為處遇功能有待加強。
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效益有待彰顯。
公辦民營之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有待強化執行方式。
2.改善或未來發展方向:
規劃多樣化的少年福利。
加強青少年休閒服務。
強化少年之家庭與父母的親職功能。
加強少年福利相關機構的協調。
營造少年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
落實經費編列於執行,並建構整合推動工作機制。
健全教養機構之安置教養功能。
此外,建立少年保護責任通報制度、加強未升學、未就業少年輔導、加強中途之家及寄養家庭的安置服務、加強雛妓職業訓練和輔導等,也都是改進少年福利不可忽視的課題。
拾、老人福利政策及立法
一、 老人福利服務內涵
為滿足老人的福利需求,老人福利服務的內涵至少應該包括:
經濟安全保障:為低收入老人,提供生活補助;為中、低收入老人,提供生活津貼。
醫療保健服務:包括老人免費建康檢查、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清寒家庭老人重病看護費補助,罹患長期慢性疾病及癱瘓老看護安置等服務。
老人社區照顧:提供社區照顧讓老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社區,獲得較為自主性的照顧,例如,日間照顧,喘息服務、送餐服務、居家照顧、臨託照顧等。
老人在宅服務:提供老人在宅服務人員,協助居家老人處理家事、文書、諮詢、精神支持及休閒陪伴等服務,使居住於自己家中的老人,亦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及服務。
教育及休閒服務:設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或老人聚會場所,辦理老人文康、教育活動、規劃銀髮生涯、充實相關知識。
提供機構安、療養服務:設置長期照護安、療養機構,讓孤苦無依、失能且乏人照顧的老人,在社區照顧外有另一種選擇的照顧方式,必要時也容許有經濟能力的老人自費安養。
其它社會服務:例如,敬老活動、各種老人優惠措施(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進入文康機構參觀,免費或半價優待)。
二、 年年金制度建構的必要性
1. 人口結構日漸老化:台灣地區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正式邁入高齡化國家,依經建會之估計,若國內總生育率維持不變,在民國102年,六十五歲以上總人口數將增加為19%;民國122年將增加至21.1%,老年人口依賴比將分別增加至18.3%和35.7%。為因應這種趨勢,宜及早建立老年所得保障制度。
2. 家庭結構的改變:家庭養老雖是我國傳統老年保障的型態,但隨著工業化、都市化的發展,家庭結構日趨縮小。這種趨勢顯然是不利於家庭養老的保障制度,因此,自身儲蓄或社會安全移轉勢必為主要來源。為保障老年之所得,實施年金保險實有其迫切性。
3. 老人經濟來源的不確定:個人在就業謀生階段,自發性的養老儲蓄,所屬團體的互助組織,以及社會性的儲蓄保障制度有無與健全與否,對養老生活的籌措,有重大的影響。此外,老人本身的健康狀況,個人餘命,社會提供老人就業環境,以及經濟波動,通貨膨脹等因素,在在使老人生活的安定程度受到相當大的衝擊,也是決定能否獲得適切生活保障的關鍵所在。因而,從老人經濟來源的不確定性而言,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的建立,實有其必要性。
4. 現行老年所得保障制度的不足:我國現行的老年所得保障制度,除金額不高外,且多為一次給付制。因而,保障不足且易受通貨膨脹的影響,不易發揮確切保障退休後的經濟生活功能,為避免這種不穩定所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建立老年年金制度實有其必要性。
5. 世界的潮流趨勢:以年金方式保障老年經濟生活,已成為世界上普遍潮流。基本上,年金制度是將個人儲蓄轉為社會儲蓄,鼓勵少壯努力,使年金不僅具有社會意義外還有經濟意義,這是其它福利制度難望其項背者,因之,值得採行。(OECD提出老人所得維持替代率應有過去每月收入的60%)
三、 國民年金制度規劃原則
1. 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依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除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保費由政府負擔外,全體被保險人需先盡繳費義務,始能享有請領給付之權利,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 25-64歲國民一律強制參加保險,老年年金所需財源,部分由自己負擔,部分由下一代負擔,並且由保險人共同分擔發生身心障礙與死亡的風險,兼具個人自助、社會連帶與世代間互助精神。
3. 合理訂定給付水準,保障被保險人需求與權益,並依據精算結果訂定保費徵收標準,以充分支應保險給付,維持長期財務平衡。
4. 以循序漸進方式整合現有社會保險體系及老人生活津貼。
四、 國民年金制度對我國社會福利體制的影響
目前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制度主要有兩層意義,一是將未納入軍、公、教、勞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制度中,保障其老年、殘障、死亡的經濟安全。二是將不完整的現有公、勞、軍保的一次退休給付,改為年金給付,且提高所得替代率。依目前的政治、經濟、社會走向,最有可能的國民年金制度設計是國民基礎年金涵括所有國民,而公、勞、軍再分屬不同的附加年金保險。甚至可能將國民基礎年金採稅收作為主要財源。如果這個政策確定,我國社會福利體制將有重大變化:
1. 由職業相關福利,走向全民福利。亦即由過去所採取的「工作成就模式」的福利觀,修正為全民普及的社會權觀念的社會福利。
2. 由殘補式福利,走向制度式福利。在「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敬老津貼」的對抗中,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屬於救濟式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節節敗退。以選擇式的救濟來推動社會福利,顯然漸失立場。社會救助將退居保障國民經濟安全的最後防線,而由國民年金制度來達到預防個人、家庭經濟危機的前線保護網。
3. 重新整合各種現金給付,減少重複不公現象。目前屬於社會救助或相關規定下的現金給付種類多如牛毛,例如對低收入兒童、少年、殘障、自費洗腎病人、自費血友病患者等的補助,在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制度實施之後,都可以刪除或減少,甚至合併。「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也可廢止下台鞠躬。如此一來,整個社會福利體系會趨於簡明。
4. 社會福利的重心將由社會救助,轉向福利服務與社會保險。過去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於資產調查式的社會救濟,將因國民年金制度實施後,逐漸退居次要位置。社政部門將抽調人力於老人、兒童、殘障、家庭等專案服務,以及社會保險體系的建全上。邁向一個現代的福利國家。
5. 社會福利的所得再分配效果逐漸呈現。過去極端偏袒軍、公、教的社會福利,將因此而緩和其差異。國民被區分為兩個階級(有無福利)的現象,將漸次解體。而過去拒絕以社會福利作為所得再分配的手段之固著思考,也免不了被打破。
然而,如果國民年金堅持採政府不介入的低給付、低保費設計,以上五項變化的程度全降低致社會救助大量保留,所得再分配效果也有限。首先不服的將是勞工。
五、 我國長期照護體系面臨之困境
由於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尚處於發展階段,長期照護的相關資源與人力處於嚴重不足的困境,長期照護病人較難取得適當之長期照護服務;進而呈現許多不合理的社會現象,深究其原因包括:
1. 綜合性與連續性之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建立:長期照護問題是一連續且綜合性的問題,包括社會支持、保健、醫療、復健與財務等服務。目前我國長期照護服務分散於不同之行政與服務體系,綜合性及連續性之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建立,且福利的獲得有不同的法源依據。體系的紛歧,往往使得需要醫療照護或生活照顧的老人及其家庭不知所措;且體系間各自發展,不但造成資源重複投資,亦容易形成發展不均與服務斷層等現象。
2. 各類型長期照護人力與服務普遍不足:長期照護既為一綜合性的服務,其所需的照護人力就必需包括社會服務專業人力、醫事專業人力與生活照護人力,甚至必需包括社區內之義工團體與人力資源。我國目前針對長期照護特定人力的培訓尚未建立制度,政單位的療養機構,其醫護及照護人員更因資源缺乏及人力不足,少有機會接受在職訓練,嚴重影響照護技術的提升與照護品質的維持。 此外,現有長期照護服務普遍不足,已為不爭的事實。大部份需要接受長期照護的病人只好留置家中,接受非正式、非專業的家庭照護;或至急性醫療機構接受過度的醫療照護,必要時再另聘照護工,提供生活照護,進而形成醫療資源與家庭照護資源的雙重浪費;或將長期照護病人送至未立案之療養機構,接受不合品質與人性的照護。
3. 長期照護費用缺乏制度化之財務來源:目前我國長期照護的主要財源,仍以家庭為主,全民健康保險僅針對部份慢性病人及需居家照護之病人提供部份給付。社會福利對長期照護之病人,則多以低收入戶為主要的服務及補助對象。綜觀我國長期照護的財務制度,尚未健全,有待社政與衛生單位共同研擬,並作整體性之規劃。
六、 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
1. 背景說明
人口快速老化,平均壽命延長。
醫療科技的發展使疾病型態轉型,失能人口增加。
家庭結構改變,照顧功能降低。
現有照顧需求者不易取得合適的照顧服務。
失業率攀升,外籍監護工人數居高不下。
2. 問題檢討
組織與服務體系尚未整合。
服務內涵缺乏多元化競爭,品質及價格良莠不齊。
現行照顧服務品質未能有效提昇。
本國監護工之價格過高,民眾難以負荷。
現有人力開發不足,照顧服務專業性有待建立。
現行部分法令與政策有礙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
觀念宣導不足,且服務資訊分散。
3. 發展目標:
建構照顧服務體系。
提昇服務品質。
擴充服務對象。
開發服務人力。
4. 發展策略
建立照顧服務管理機制,加強服務輸送系統。
引進民間參與機制,充實多元化照顧服務支持體系。
全面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
健全照顧服務人力培訓與建立認證制度,促進照顧服務專業化。
配合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發展,適度調整外籍監護工之引進政策。
相關法規鬆綁及措施調整,排除民間參與障礙。
推動溝通及宣導工作,建立照顧服務資源網絡。
拾壹、婦女福利政策與立法
一、婦女福利需求的原因
臺灣地區女性長期以來受到性別角色壓力和許多歧視女性社會價值觀的影響,女性一直處於兩性社會中的相對弱勢者,任何生活事件發生時,女性經常變成經濟上的相對貧窮者和生理、心理與社會調適上的弱勢者。這生存在社會上的「規範性」(Normative)問題,常是導致婦女需要國家提供福利性措施的主要原因。因而,婦女福利政策的意涵在於:
1. 消極性功能應能彌補兩性不平等的社會價值觀或性別歧視下所帶來的女性弱勢問題。
2. 積極性功能則在於倡導兩性平等的社會環境,以減少女性在社會福利上的負擔。
二、各國婦女福利政策的發展趨勢與策略
1. 以保障兩性地位平等為婦女福服務的基石:即大多著重兩性平等及婦女工作權益之保障。蓋以保障兩性平等是婦女福利的先決條件,否則女性處處受到歧視,則婦女福利也就很難落實。
2. 以維護家庭生活圓滿為努力目標:婦女與家庭的關係密不可分,因而婦女福利通常透過許多與家庭有關的服務項目,例如家庭諮商輔導、住宅資金、搬家資金等服務,以維護其家庭生活的圓滿。
3. 充分考量婦女的問題和需求:雖然各國的社會結構及文化背景不盡相同,但他們基本上都能充分考量婦女多方面的問題和需求,並依其保障的內容而訂定各種相關政策和法規,而為各種有關法規的適用對象和條件。
4. 保障婦女就業機會均等:一般而言,各國的婦女福利服務都重視積極性的就業服務工作,同時要求婦女必須與男性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至於推行就業機會均等的策略,常見的有三種模式 : 反歧視模式、保護行動模式、機會擴展模式。最理想的做法是這三種模式兼容並蓄,以充分保障婦女就業機會實質平等。
5. 婦女福利與兒童福利相輔相成:為落實婦女福利服務,先進國家除以婦女為直接的服務對象外,大多兼顧兒童的福利服務,包括懷孕期間的特別服務、有權要求雇主給予合理的哺乳時間、兒童在學期間的教育援助等項。
6. 單親家庭婦女之特別照顧:隨著社會結構及價值觀念的丕變,單親家庭日漸增多,尤其女性持家的單親家庭容易遭遇經濟維持及子女照顧等問題,所以先進國家多能正視單親家庭的需求,給予特別的福利服務,日本對於寡婦及母子家庭的福利服務措施即為顯例。
三、 婦女福利政策或立法的具體方針或依據
就內容而言,婦女福利宜含蓋下列十大政策主張或具體方針.以作為立法和規劃各有關方案的依據:
1. 訂定保護女性免於性侵犯和性利用,並具有人身安全保障的相關法令,以保護女性基本人權。
2. 倡導正確婚姻價值觀,並保障女性在婚姻的平等權,並對失婚婦女提供多元性的福利服務。
3. 確保婦女的經濟生活安定,避免生活事件所帶來的經濟匱乏與經濟被剝奪問題,以保障婦女基本上生活需求。
4. 加強兒童照顧、老人和殘障照顧措施,以減女性家庭角色壓力,並提升其個人參與社會的機會及其個人生活的價值感。
5. 積極保護未婚懷孕和受虐(暴)等特殊境遇的婦女,提供社區型的服務網絡,以避免女性遭遇二度傷害。
6. 促進女性公平勞動參與,提供女性勞動保護措施,以提昇女性工作生活的品質。
7. 加強職場上「工作與家庭平衡」方案,提供母性保護措施和避免母性歧視之工作處遇。
8. 加強女性生涯規劃和發展概念,建構整合個人、家庭、事業於一體的生命歷程。
9. 增進老年婦女的生活保障,在福利設計上避免女性淪為男性的附屬。
10. 增進女性自我潛能的開發,提昇女性自我角色的認同,並倡導兩性均等的社會觀。
四、 婦女福利立法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目前我國與婦女福利有關的立法,主要包括:性侵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及兩性工作平等法。其中,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內涵如下:
1. 立法宗旨: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這些宗旨將有助於實現兩性平等之真義,並排除婦女在就業服務上的障礙,以促成並激勵婦女投入勞動市場。
2. 立法時代的意義:在於幫助職場婦女透過公權力,走出過去職場層出不窮的「性騷擾」、「單身條款」「避孕條例」等父權機制下不平等的工作待遇,落實自由女性主義所強調政府責任應保障公民自由、提供全民均等機會,與規制市場提供女性最起碼的經濟正義的命題上,扭轉了過去女性受僱者在招募、聘佣、報酬、配置、陞遷、退職、退休及解僱過程中所遭受的差別待遇,或困限於相較於男性,只能從事發展較有限或工作報酬較低廉的工作上,而達到追求兩性平權、同工同酬的目標。
3. 重要內容:
促進兩性工作平權:
• 就業前之保護:雇主在招募、考試、甄選、進用和分發員工工作時,應使男女求職者享有平等之機會,不得因性別關係而有不公平待遇。
• 就業後之保護:工作配置、考績、升遷、薪資、教育、訓練、福利、退休、資遣、離職與解僱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單身條款之禁止:工作規則、勞契約或團體協約中,均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勞工於結婚、分娩或育兒時應離職,或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
性騷擾之防治
•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對於勞工或求職者,應予尊重,不得有任何性騷擾行為。
• 雇主應維護勞工在工作環境中不受侵犯及干擾之權利;對於性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懲戒措施。其雇用受雇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含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假、托兒設施或措施、再就業(含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和其它必要之措施)。
五、婦女福利的方案
1. 女性保護服務方案:目的在保護女性免於人身安全的威脅,如婚姻暴力防治、反性騷擾、未婚懷孕、性侵犯等。
2. 女性經濟保護方案:保護女性免於經濟匱乏和維護女性基本生活需求,如單親家庭保障、受害婦女臨時生活補助、老年婦女經濟生活保障。
3. 女性生活調適方案:旨在協助女性個人生理、心理暨社會調適,以提昇女性自我價值感;本方案包括婚姻諮商服務、親職教育、單身婦女生活調適、老年婦女生涯規劃等方案。
4. 女性「親職減壓」方案:旨在協助女性減輕照顧角色的壓力,減少這類家庭所帶來的身心健康問題。此方案含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方案、托老和養老服務方案、居家看護及居家護理服務方案。
5. 女性社會參與方案:即用於提昇女性的社會投入和社會互動等人際關係品質,增強女性社會歸屬感,並提昇女性潛能開發。比較須要的方案有:志願服務及女性休閒工作參與。
6. 女性成長服務方案:旨在增進女性個人的再成長,促使女性得以獲得全人的發展,比較須要的方案有:女性再教育方案、女性成長服務方案、家庭管理與壓力管理服務方案,以及女性角色自覺服務方案。
拾貳、原住民福利政策與立法
一、原住民福利問題與需求
1. 經濟需求。
2. 醫療需求。
3. 居住安養需求。
4. 休閒娛樂與心理需求。
5. 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
6. 兒童福利需求。
二、原住民福利輸送問題
李明政等指出台灣原住民福利服務輸送有如下四項問題:
1. 福利服務資源分佈不均:都會區資源豐厚,但仍無法完善滿足原住民需求;而原鄉地區資源缺乏,福利服務輸送網絡單薄,更無法落實服務提供。
2. 福利服務輸送運作有賴網絡互動:原住民福利服務之輸送,主要乃依賴公部門(經費提供、人力支援)、教會或聯誼會(人力、場地、活動提供)與社會福利機構(專業服務、活動與補助)此三方面單位之合作,運作成功與否視其互動良性程度。
3. 地區機構或團體間橫向聯繫不足:各地區之原住民福利服務相關機構或團體,在服務提供過程中,常見各行其政或單向聯繫之情形。
4. 各級政府原住民行政組織功能仍待釐清。
三、原住民社會工作的趨勢
1 試圖建構以「部落」或「社區」為基礎的服務。
2 以「工作福利」替代「社會救助」的積極服務。
3 以資源的統整及團隊的方式提供服務。
4 以「充權」和「使能」培植原住民的能力。
5 以契約委託建構政府與原住民團體的伙伴關係。
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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