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福利法規比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兒童福利法 少年福利法 老年福利法
法源 憲法本文第一五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應與保障,並扶助其自立發展。」 憲法本文第一五三、一五五、一五六條均有述及,第一五六條:「國
家為奠定民族稱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第十四條則指出對於需協助之兒童其(養)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與社會服務,以保障兒童健全發展。 無統一之政策規定,較明確規定見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83,建立少年保護網絡、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設置青少年服務中心)及「少年白皮書」(84,福利服務開創、防治工作、收容與短期安置、輔導就業及升學、辦理諮詢與轉介、多樣化服務)。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五五條:「人民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已適當之扶持與救濟。」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第十七條:「加強社區老人安、療養設施,結合社區資源,建立居家照顧服務網絡;協助高齡者盡早建立生涯規劃,培養健康之生活態度」
主管機關 1. 中央:內政部。
2. 省(市):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3. 縣(市):縣(市)政府。
4. 所負責業務包括衛生,勞工,交通,財政,建設、工務、國民住宅等目的事業。 1.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2. 省(市):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兒童福利科。
3. 縣(市):縣(市)政府兒童福利課(股)。
4. 所負責業務包括衛生、醫療、經濟、安置與福利服務。 1. 中央:內政部。
2. 省(市):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3. 縣(市):縣(市)政府。
4. 經費來源:各級政府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基金與私人團體。
各縣(市)得與民間團體勸募基金。
1. 中央:內政部。
2. 省(市):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3. 縣(市):縣(市)政府。
4. 經費來源:老人福利預算、社會福利基金與私人團體。
法條 民六十九年公佈「殘障福利法」,八十六年四月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公佈,凡七十五條。 民六十二年公佈,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凡五十五條。 民七十八年公佈,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凡三十二條。 民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八十六年六月與八十九年修正,凡三十四條。
定義 所謂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範圍
1. 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
2. 重要器官失去、顏面損傷、植物人、多重障礙。
3. 癡呆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
4. 其他。 1. 一般兒童福利。
2. 特殊兒童福利:對生理、心理、行為有特殊情況之兒童提供服務。
3. 不幸兒童福利:對失依、家境清寒兒童提供服務。 1. 發展性服務:對於青少年生理、心理、社會需求提供資源,協助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2. 治療性服務:對青少年個人、家庭、社區等困擾,提供矯治性服務。 1. 經濟安全。
2. 醫療保健。
3. 社區照顧。
4. 在宅服務。
5. 教育休閒。
6. 安、療養服務。
7. 敬老服務。
保障措施 1. 工作權保障:人格權益、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庇護性就業服務、機關任用最低員額限制(公50人需禁用2%、私100人需進用1%,未達標準需繳納差額補助費)、同工同酬(最低不得低於70%)、非視障者不得經營按摩業。
2. 福利服務:縣市政府應提供居家服務、社區服務、政府應建立諳養監護制度與財產信託制度、租購國宅或停車位有優先權、路權保障。 1. 福利措施:規範出生通報制度與兒童責任保護報告(兒虐事件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家庭扶助或醫療補助。主管機關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給予兒童緊急保護、安置;以七十二小時為限,不超過三個月,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一次。
2. 保護措施:規範不得虐待、使兒童獨處或從事危險、犯罪行為等保護措施。收養制度上應尊重滿七歲兒童之意願,並規範收養制度。限制孕婦從事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對賣淫或營業性猥褻兒童施以六個月至二年之輔導教育。 1. 福利服務的人事比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
2. 福利措施:政府應對年滿十五歲且有進修工作意願者,提供職訓或就業。無法生活於家庭者給予安置或輔導。無力維持生活者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3. 保護措施:規範少年不得從事之各種行為。
4. 輔導服務: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因少年不服教養等情事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以協調少年機構輔導。 1. 福利機構:地方政府應設立長期照護、養護、安養、文康、服務機構。
2. 經濟生活:在居住上,政府需優先提供或鼓勵民間興建老人住宅。在經濟上,規劃老人年金保險與生活津貼。地方政府應結合民間提供居家服務。鼓勵老人充實精神生活。
3. 醫療保健:規範喪葬費用負擔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健康檢查,規範由扶養人負擔或政府補助健保保費。
4. 保護措施:規範老人保護措施,並得申請保護安置。以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5. 其他:給予老人優待補助。機構應給予服務社會之老人協助。
特性
、
優點 1. 法規名稱尊重身心障礙者。
2. 權責確定。
3. 對「身心障礙」意義與範圍明確說明。
4. 兼顧消極保護與積極預防。
5. 經費多元。
6. 建立統一通報系統,有助整合工作。
7. 保障就業權。
8. 鼓勵民間參與,加強社區服務落實。
9. 罰則明確。 1. 建立出生通報制度。
2. 加重政府保障責任。
3. 建構責任通報系統。
4. 保護範圍擴及孕婦。限制兒童獨處。
5. 增列保護措施。
6. 增加業務專責單位:兒童局。
7. 罰則加重,最高三十萬元。
8.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配合。 1. 少年福利法與兒童福利法分開,可精進服務人口群之專業工作。
2. 加重家長對少年責任,並增加罰則可公佈家長姓名。
3. 規定少年福利服務的人事比例。
4. 嚴格規定保護少年措施。
5. 限制對少年之營業行為,違者受罰。
6. 以教育和輔導鼓勵少年進修就業。
7.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配合。 1. 將老人年齡由七十歲放寬至六十五歲。
2. 福利多元化。
3. 強調法定扶養人照顧老人之責任。
4. 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配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化。
5. 強調家庭扶養責任及養老功能。
6. 注重老人經濟保障。
7. 提供居家照顧。
8. 保護老人措施。
9. 罰則加重,確保照顧老人之責任。
缺點 1. 無障礙環境未能及時改善,仍須加強。
2. 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偏低。
3. 差額補助費未合理運用,法無詳細規定。
4. 獎勵雇用身心障礙者作法重於事後獎勵,過於消極。
5. 經費預算與行政能力未能充分配合。 1. 兒童福利政策取向與執行有落差,福利政策強調支持性服務,執行常採殘補式。
2. 兒童權益仍常被忽略。
3. 出生通報制度仍待有效整合。
4. 寄養家庭不足。
5. 專業人力不足。
6. 家庭功能改變,缺乏有效干預重整方案。 1. 偏向事後補救之殘補式福利服務,應策重事前預防。
2. 服務內容缺乏發展性福利服務,過於重視消極性保護。
3. 對於少年進修與就業無具體措施,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4. 缺乏對家庭、學校「支持性」與「發展性」福利服務。
5. 人力配置不當,經費預算有限。
6. 福利服務運輸體系效能不佳,各專業無有效整合。 1. 老人照護、安養機構體系尚未建立,管理漏洞百出,影響老人基本生活權益。
2. 專業服務人力(尤其長期照護)不足,影響老人福利服務品質與效能。
3. 福利服務之財務制度多未健全,並因老人問題多元化而形成排擠。
策進作法 1. 加強尊重身心障礙者之觀念宣導,以「能力缺陷」替代殘障概念。
2. 貫徹實施機關對身心障礙者的職責。
3. 確實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人口調查。
4. 建立職能評估制度。
5. 加強早期療育。
6. 加強職業訓練。
7. 善用差額補助費用款項。
8. 鼓勵雇用身心障礙者。
9. 加強無障礙環境之建立。 1. 訂定家庭照顧政策,提高家長對兒童責任。
2. 加強預防性與發展性服務,增加積極性作為。
3. 強化不幸兒童服務,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4. 兒童福利服務社區化,便利父母參與兒童服務。。
5. 建立兒童服務網絡,建立完整兒童保路機制。
6. 提升兒童福利政策執行力,強化民間參與。 1. 應以發展性福利為主軸,如營造健康休閒與生活環境。
2. 明確界定家庭、社會、政府職責,確實加強親職功能並規範政府與民間介入服務之程度。
3. 明訂各主管機關職責,詳細訂定各福利業務內容之權責機關。
4. 具體規範少年就業之服務措施,建立少年就業之完整機制。
5. 應增列對少年工讀之管理辦法,確實保障並保護少年權益。
6. 建立少年保護之安全通報制度。 1.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包括居家照護、社區照護與機構照護。
2. 健全長期照護體系加強各層級主管機關之協調、聯繫。
3. 增加長期照護資源,並統一規範長期照護辦法。
4. 建立年金保險至物照顧老人經濟生活。
5. 加強社區與家庭功能,利用財稅制度鼓勵扶養、扶助老人。
反省 1.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必須與勞工政策相互配合,否則會互相造成排擠。
2. 建立醫院通報制度,整合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網絡,促進資源妥善利用。
3. 加強特殊教育機制,鼓勵並補助民間興辦特殊學校,進一步提升身心障礙者自助能力。
4. 將身心障礙議題分成早期療育、學校教育、就業安瘸、福利服務等部分,並將之與各相關福利服務資源、措施整合。 1. 政府的干預需適當平衡,過度干預會削弱家庭功能。
2. 社區化的兒童福利服務需加入支持性服務精神加以整合,進一步促進兒童持續性保護。
3. 兒童福利應與衛生醫療措施相互配合,增加資源可近性與可及性。
4. 與少年福利法整合議題,必須整合資源、將各年齡層問題區分並加以保護。 1. 政府的干預需適當平衡,過度干預會削弱家庭與學校功能。
2. 政府應加強福利服務之「去機構化」,落實福利社區化,增進社區與家庭功能。
3. 少年福利與兒童福利之整合必須考量資源分配與各年齡層之發展議題的銜接與支持。
4. 少年福利與學校教育重疊,政府應協調學校、社區(教育與福利)之互補互助,除避免資源浪費,更應確立各部門權責,保障少年權益。 1. 不僅是機構,社區與居家服務,皆應建立一有效模式,利用統整之團隊經營模式促使老人照護更人性化與多元化。
2. 年金制度應考量到老人各層面需求,不僅只基本生活層面的照護,還應含納醫療層面之經濟協助。
3. 政府在干預老人照護方面應考量家庭照護優先於社區照護,社區照護優先於機構照護,鼓勵扶養老人,並由財稅、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
4. 從醫療資源給予老人生活照護,並落實建立老人照護體系。
備註 配合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配合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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