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家庭稅務規劃 1-16章 熱心的學長姐整理

空大書香園地


94年的重點,熱心的學長姐整理,請同學對照課本,重新整理一遍,避免遺漏其他重點。

※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以惡意詐欺的手段,違反稅法規定,來達到免納或少納,租稅目的之行為。

※避稅:是指鑽漏洞,以達免納或少納租稅目的之行為。雖不違反稅法規定,但卻違反立法精神,為社會道德所不容。

※節稅: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透過不同行為的選擇,來達到免納或少納租稅之目的。

※節稅的原則: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一、 儘早作好規劃
二、 縮小課稅基礎,降低累進稅率:
三、 儘量爭取特殊優惠利率,並享受減免規定,
四、 合法延緩租稅繳納時間,
五、 審慎選擇申報方式
六、 避免誤報、漏報或延遲申報而受罰

※租稅:乃指政府因應國家財政上之需要,或基於其他行政目的,特別是為達成經濟政策或社會政策之目的,
向人民以強制無對等報償的方式所徵收的款項。意義如下:
一、租稅的強制性
二、租稅的共同報償性:有償
三、租稅的財政性:量出為入基礎
四、租稅的政策性

※租稅原則:是指一個良好稅制應具備的條件。,
一、取得財政收入原則
二、適應經濟發展原則
三、符合社會正義原則(公平原則)
四、考量稅務行政原則
五、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二層意義:
一、租稅中立原則:租稅的課徵應保持中立性,使各種經濟行為不因租稅之課徵而改變。
二、最適租稅理論:租稅所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應該愈小愈好。

※租稅的轉嫁:納稅義務人將其所繳納的租稅,經由交易過程及價格機能,移轉,給他人負擔的行為

※ 租稅的歸宿:租稅的最後歸屬

※ 稅基:乃是一項租稅課徵時的經濟基礎

※ 定額稅:是指不論稅基多少,一律課徵相同定額之租稅

※ 比例稅:是指不管稅基多少,均採相同之稅率課稅

※累進稅:是指稅率隨稅基增大而漸次提高之租稅
一、超額累進稅:將稅基分為若干等級,並為各等級訂定逐次增高之稅率後,分別以其超過各等級部分適用該等級之稅率
二、全額累進稅:當超過某一等級時,就全部按該高一等級稅率課徵

※分稅立法:是指每一種租稅,制定一種稅法。我國的租稅法規原則上是採此法

※綜合立法:是指將一個國家的各種租稅,做有系統之編列,並制定於同一法律之中,稱為租稅法典。

※租稅法則適用之法律原則:
(一) 法律不溯既往之源則
(二)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原則
(三) 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
(四)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五)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六) 租稅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
(七) 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
房屋稅:房屋所有人
土地增值稅:有償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償取得時 為取得土地所有權人

※ 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享用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 ;一般地價千分之十

※稅制:
一、單一稅制:即指全國之租稅僅由一種稅目構成。
二、複數稅制:即指全國所課徵之租稅由多種稅目所組成之租稅制度。(我國有18種)

※ 複數稅制之主要的租稅結構:可分為,
(一)直接稅與間接稅:直接稅,乃指繳稅人與負擔稅人為同一人者之謂。
間接稅,乃指繳稅人與負擔稅人為非一人者之謂。
(二)國稅與地方稅: 國 稅,乃指租稅之徵收屬於中央政府。
地方稅,乃指租稅之徵收歸屬於地方政府。
(三)國境稅與內地稅:國境稅,指對於課稅客體通過國境時所加課徵之租稅。
地方稅,其課徵不以課稅客體是否通過國境為條件。
內地稅又稱為國內稅。
(四)租稅結構之其他分類:其性質分為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機會稅)及移轉稅。

※ 契稅:係於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建築物等或與此相類似之權利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又稱為不動產移轉稅或所有權移轉稅。
1.買賣契稅
2.典權契稅
3.交換契稅
4.贈與契稅
5.分割契稅
6.佔有契稅

※地價稅:地價之規定係由主管機關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提議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地價公告公告及申報地價為 期限為30天地價經規定後 每三年重新規定心地價一次
但必要時得以延長

※印花稅:印花稅係對法律文件、財產及權利憑證等所課之稅,因其課稅方式貼用印花,故名印花稅。
印花稅乃證明稅。1624年首創荷蘭。應貼印花之憑證計有
1. 銀錢收據
2. 買賣動產契據
3. 承攬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顆不動產契據.


※綜合所得稅稅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曆年制 收付實現為基礎 是屬地主義,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
納稅義務人應於五月底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數額。

※綜合所得稅節稅策略
(一)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之選擇:租稅規劃的目的在使稅後所得最大。非所納稅額最小。
(二)收付時間之選擇:納稅義務人必須比較遲領之利息損失與延遲納稅之,利益何者較 為有利,才能作成正確決策。
(三)所得種類之選擇: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高於20﹪者,應選擇購買短期票券;綜合所 得稅邊際稅率低於20﹪者,
應選擇存放銀行。
(四)申報時間之選擇:提款條繳納之方式,即使提早申報,亦可享受延遲納稅之利益。,
(五)申報單位之選擇:扶養親屬是否合併申報,則有選擇空間,故申報單位之選擇可能 影響所得稅負擔,必須審慎抉擇。

第五章 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計算與節稅規劃
何謂免稅額?民國八十九年之免稅額若干?
1. 免稅額係立法者考慮納稅義務人之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之一定免稅金額。
2. 民國89年之免稅額為每人11萬1千元

那些人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地)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撫養者。

何謂標準扣除額?民國八十九年之標準扣除額若干?
1. 標準扣除額是屬於一般扣除額,不必提供憑證,金額固定,可直接申報扣除。

那些項目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1. 捐贈:指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 保險費: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產物保險費,不可列為扣除額。
3. 醫藥及生育費: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
勞工保險特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
5.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捐贈費用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
不受金額之限制。

試二明我國所得稅法對保險費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包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至於產物保險費,亦不可列為扣除額。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醫藥及生育費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災害損失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購屋借款利息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租金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財產交易損失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得申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每人每年得扣除75000元,
薪資未達75000元者可全數扣除。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以27萬扣除為限。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殘障特別扣除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
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74000元。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學費(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則不可以申報),全年得扣除25000,
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將該金額自學費中扣除。

對於免稅及扣除額相關規定,有那些節稅策略可以運用?
答:1. 增加免稅客及扣除額
2. 慎選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3. 注意限額的影響
4. 保存扣除額憑證

第六章 稅額的計算與規劃
何謂累進稅率?
答: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累進課稅,所謂累進課徵指所得愈高,其適用稅率愈高,換另一個說法,
即兩個一百萬元所繳的稅較一個兩百萬元所繳的稅低。

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稅率分幾級,其稅率為何?
1. 共分5級,自6% ~ 40%

2. 全年綜合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37萬元以下 6 % $ 0
37 ~99 萬元 13 % 25900
99 ~ 198萬元 21 % 105100
198 ~372萬元 30 % 283300
372萬元以上 40 % 655300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申報單位之相關規定
答:我國綜合所得稅雖係個人所得稅,但其申報單位卻係以家庭為主,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必須合併申報,
如有親屬、兄弟姐妹、家屬或子女合於規定受其扶養,且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者,其各類所得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稚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試算較為有利方式。

薪資所得分開申報有何好處,我國所得稅法對分開申報有何規定?
1. 降低累進稅率的級距,減少稅負。
2.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17條規定之配偶本人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
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對醫藥及生育費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答: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何謂兩稅合一?我國兩稅合一制度採用何種方式?
答:民國87年後我國採兩稅合一制度,對營利所得不再重覆課稅,故營利事業所納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
該相當稅額亦隨同配發投資人,其性質與扣繳稅款同屬預付所得稅,可用以抵繳應納稅額,如有剩餘尚可退稅。

試說明扣繳金額與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異同
答:1.依所得稅法規定,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廿利金、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時,
必須依法扣繳所得稅,此即一般所稱之「就源扣繳」,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言,除短期票券之利息因分離課稅,
故扣繳即屬所得稅之繳納外,其他所得之扣繳僅屬預付所得稅,每年仍須依規定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

2. 股東可扣抵稅額與被扣繳金額之性質屬預付稅款,係就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總額中預先繳納,故該金額包括於所得總額中,
除用以抵繳應納稅額外,如有剩餘尚可退稅,但投資抵減之性質則不同,純屬租稅優惠,不必列為所得之一部分,
但亦只能用以抵稅,不能將其餘額申請退稅。

試說明扣繳金額與投資抵減之異同
答:股東可扣抵稅額與被扣繳金額之性質屬預付稅款,係就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總額中預先繳納,故該金額包括於所得總額中,
除用以抵繳應納稅額外,如有剩餘尚可退稅。但投資抵減之性質則不同,純屬租稅優惠,不必列為所得之一部份,
但亦只能用以抵稅,不能將其餘額申請退稅

我國所得稅法對投資抵減有哪些重要規定
答: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個人或事業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何謂盈虧互抵?其要件為何?
答:1. 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
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2. 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係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
且所經營營利事業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為限

對於申報單位及稅率規定有那些節稅策略可以運用?
答:1. 慎選申報單位,降低適用稅率
2. 盈虧互抵

第七章 地價稅與節稅規劃
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範圍為何?又課徵地價稅的地價是依據什標準?
答:1. 地價稅是對於擁有土地者在持有土地期間所課徵稅負,依據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除依規定作農業伬用的土地應課徵田賦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

2. 原本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申報地價 為準,但實務上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申報地價時,
稽徵機關是依據該土地轄區的直轄市或縣市或縣(市)政府所公告的「公告地價」,按其80%作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如自行申報地價時,也應在公告地價的120% ~ 80%範圍內為準。

地價稅的稅率級距如何決定?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 ~ 1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 25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 ~ 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 ~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課徵有何優惠之處?又申請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那些條件?
1. 優惠規定有: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
 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
 區段徵收及重劃地區土地減免
 騎樓走廊等用之減免: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及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
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減徵地價稅
 地上有建築改良一層者,減1/2
 地上有建築改良二層者,減1/3
 地上有建築改良三層者,減1/4
 地上有建築改良四層以上者,減徵1/5

其他減免:如對於符合規定之工業用地及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
規定得統按千分之10優惠稅率,不適用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2. 申報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
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時,以一處為限
 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使用
 建物產權: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提出申請: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有多處房屋地產時,如何規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答:應以其中申報地價總額最高的地方,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同時也可以規劃由父母親、已成年子女及
岳父母等分別設籍,以適用自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有兩間房屋相鄰者,可合併打通成一戶設籍,
以增加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

地價稅之節稅規劃:
1. 分散地區持有土地或分散置產
2. 適用特別稅率應在限期前申請
3. 有多處房地產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劃
4. 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用時,可以按用途分別課稅
5. 自用住宅土地所有權移轉年度,須重新申請適用
 納稅義務人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稅與節稅規劃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範圍為何?又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現值是依據什麼標準?與課徵地價稅的地價是否相同?
1. 對於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程轉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之稅負。
2. 土地增值稅的移轉現值是依據政府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若申報低於政府公土地現值者,主管機關會照公告土地現值
徵收土地增值稅。申報時若高於政府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其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但經法院拍賣或政府核定收買之土地,如拍定價額或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得以拍定價額或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3. 與地價稅不同。

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數額是如何計算?
1.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 -(改良土地費用 +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等)
2. 例:90年出售價為4500萬,公告現值為3000萬,80年買價為1000萬,當時公告現值是500萬,
當時公告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150,期間曾支付改良土地費用700萬。
3.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000萬 – 500萬 * 150 / 100 – 700萬 = 1550萬

土地增值稅的累進稅率級距如何決定?
1. 以該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照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為累進起點。
2. 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該累進起點1倍者 * 40 %
3. 超過累進起點1倍以上,2倍以內者 * 50 %
4. 超過累進起點2倍以上者 * 60 %
5. 例:出售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50萬,原取得土地移轉時申報現值為500萬,按物價指數150調整後為750萬,
累進稅率如下計算:
6. 1倍以內 750 * 40 %
7. 1 ~2倍 750 * 50 %
8. 2倍以上 50 * 60 %
9. 全部加起來 = 705萬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有那些優惠的規定?又申請適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符合那些條件?
有多處房地產同時出售時,是否均能適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1. 優惠規定有:
 優惠稅率:出售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份,
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
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規定之稅率徵收。
 重購退稅: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地價之日起,
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2. 適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符合那些條件:
 於出售前一年內,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且房屋的建築完成在一年以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
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一生以一次為限,
3. 有多處房地產同時出售時,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規定面積時,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或『同時出售』,指訂定契約日相同,並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移轉有那些情況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1.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 各級「政府」出售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
3. 夫妻間贈與
4. 捐贈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
5. 被徵收之土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
6. 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
7. 土地分割及合併
8. 農業用地

土地增值稅之節稅規劃
1. 規劃生前移轉與死後繼承的土地增值稅節
2. 儘量適用重購退稅
3. 善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4. 規劃出售土地與購入土地的時間
5. 按規定時限申報移轉現值
6. 妥善保存扣除額證明
7. 部分營業部分自用住宅

第九章 房屋稅與節稅規劃
房屋稅的課稅對象為何?違章建築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1.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所稱「房屋」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 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應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並不以合法建築為限,因此違章建築雖無產權登記仍應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的稅率按房屋的用途劃分為那幾種?那一種用途的房屋稅率最低?
1. 住家用房屋者(>1.2 % ,<2 2.="2.">3% ,<5 3.="3.">1.5% ,<2 .5=".5" br="br"> 4.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影響房屋稅課稅的因素有那些?
1. 構造別:鋼骨造、鋼筋混泥士造、加強磚造、磚造等
2. 用途別: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處二類旅館、第三類店鋪、住宅、第四類工廠
3. 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房屋的騎樓有無減免房屋稅的規定?
1. 沒有。

房屋部份作住家使用,部分作營業使用可否申請按實際使用面積的比例課徵房屋稅?
1. 可以,但不可小於1/6
2. 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課徵房屋稅。
 「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單價」*(1 – 經歷年數 *「房屋折舊率」)*「房屋地段調整率」
1. 例:面積500平方公尺,評定價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折舊率為每年1%,地段調整率為250%
2. 房屋現值 = 6000元*(1 – 6 * 1%)* 250% * 500平方公尺

房屋稅之節稅規劃?
1. 申報適用較低稅率的節稅
2. 申請停課與減免的節稅
3. 申報房屋現值的節稅
4. 購買房屋應注意前屋主有無欠房屋稅

第十章 契稅與印花稅

契稅的種類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1. 買賣契稅:買受人
2. 典權契稅:典權人
3. 交換契稅:交換人(即交換雙方各就其承受部份申報課徵契稅)
4. 贈與契稅:受贈人
5. 分割契稅:分割人
6. 占有契稅:占有人

買賣契稅與交換契稅的稅率有何不同?
1.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6%
2.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2%
(房屋交換時,交換雙方均應就交換取得的房屋部分課徵契稅,適用交換契稅的稅率2%。有給付現金差額的庝份,
則視為買賣,適用買賣契稅的稅率6%)

買賣房屋時課徵契稅的契價是指房屋評定的標準價格或實際買賣價格?
答:房屋標準價格

繼承取得房屋與受贈取得房屋是否均須課微契稅?
1. 生前贈與房屋須由受贈人繳納契稅
2. 繼承或貴贈時則可以免徵契稅

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有那些?稅率各為多少?
1.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
2.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
3.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
4.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台幣12元

買賣房屋及土地時,可否按房屋棟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貼用印花稅票?
答:可以在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使用的公契上貼用印花稅。

印花稅票貼用後應如何註銷?
答: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劃押代替圖章。
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的處罰為何?
答: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出具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有那些節稅的替代方法可以避免貼用印花稅票?
1. 減少憑證使用
2. 以票據代替現金收付
3. 以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申報
4. 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二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時應分別訂約。

契稅節稅規劃有那些?
1. 申報契價的節稅
2. 交換代替買賣的節稅
3. 減少房屋移轉的次數
4. 購買國宅免課契稅
5. 繼承或遺贈免徵契稅
6. 自地自建免徵契稅
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或立約人。印花稅是由納稅義務人於契約交付使用,自行購買印稅票貼於契約上,
並自行依規定註銷。
 契稅是對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就公定契紙上所載價格所課徵的稅捐。


第十章 契稅與印花稅
※契稅:是對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 就公定契紙上所載價格所課徵的稅捐。

※契稅的種類及納稅義務人,契稅的稅率為何?
1. 買賣契稅:買受人稅率6% (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典權契稅:典權人稅率4%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典權人與買主須為同一人。
3. 交換稅率:交換人稅率2% (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因交換而取得房屋者,應課徵契稅。
但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部分,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 贈與契稅:受贈人稅率6% (贈與是當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5. 分割契稅:分割人稅率2%(指共有不動產的權利分割,移轉為個人單獨所有)
6. 占有契稅:占有人稅率6% (占有是對於物有管領之事實者,占有人因占有不動上而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應課徵契稅。)

※契稅的課稅金額:契稅課稅金額是按公契上申報房屋的契價計算,通常為房屋評定之標準價格,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契價,未達申報時該房屋評定之標準價格者,仍按房屋檟準價格課契稅。

※契稅之減免: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份,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
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此外,直接承購政府興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者,
可以免徵買賣契稅,但國宅社區內,屬於標售的住宅店舖,以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的國宅,並不適用。

※契稅之申報: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
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
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繳納: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因此符合契稅免稅規定者仍要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契稅之違章處罰:
1.怠報金: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2.滯納金: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怠報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3.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除補繳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告發或檢舉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公務員除外)。

※ 契稅節稅規劃有那些?
(一)申報契價的節稅:申報契稅的「契價」,得以房屋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因此申報契稅時,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較為節稅。
(二)交換代替買賣的節稅:交換契稅的稅率(2%)比較買賣契稅的稅率(6%)低甚多,互相有不動產要移轉時,儘量規劃以交換替代買賣。
合建分屋,則分得房屋部分的契稅也可以適用交換契稅的稅率。
(三)減少房屋移轉的次數:契稅是每一次房屋移轉之時,皆須申報課徵。
(四)購買國宅免課契稅:低收入戶的承購人購買政府興建或獎勵民間興建的國宅可以免課契稅。
(五)繼承或遺贈免徵契稅:生前贈與房屋須由受贈人繳納契稅,但繼承或遺贈時則可以免徵契稅。
(六)自地自建免徵契稅

※.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有那些?稅率或稅額各為多少?
答:印花稅是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書立的憑證為課徵範圍,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種類及稅率如下:
1. 銀錢收據:每件印花稅額按金額4‰但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1‰課徵(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2.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印花稅額為新台幣12元買賣動產如汽車之契據
3. 承攬契據:每件印花稅額按金額1‰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之。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印花稅額按金額1‰ (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註:公契才須貼印花稅票,私契免貼印花稅票

※買賣房屋及土地,是否都須貼用印花稅票?應貼用印花稅票的金額如何計算:
印花稅的課稅基礎,除了買賣動產契據是按每件新台幣12元課徵外,其餘契據均是按契約所載實際價額為課稅基礎。
但典賣、受讓、分割不動產契據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即公契)所載價額為課稅基礎,
所以房屋按標準價格,土地按公告現值貼用印花稅票 。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或立約人同一憑證須具備二份以上;
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額計算
1.印花稅的課稅基礎,除了買賣動產契據是按每件新台幣12元課徵外,其餘契據均是按契約所載實際價額為課稅基礎。
2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即公契)所載價額為課稅基礎,所以房屋按標準價格,
土地按公告現值貼用印花稅票。
3.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4.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5.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6.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印花稅之徵收:
(1).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可於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及部分銀行購買印花稅票。
稅額不足及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分,均免繳納。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
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2)總繳方式:印花稅的稅額巨大,可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將完稅繳款書之『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目前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1.3.5.7.9.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繳之印花稅款,向公庫繳納,
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稽徵機關申報。
(3)臨時收據:交易如須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
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待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其金額相等者免再貼印花稅票;
不足者則須於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已貼用印花稅票之臨時收據應妥善保管, 待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
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4)憑證保存:應繳之印花稅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現行營利事業之憑證應保存五年。
(5)印花稅檢查: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之。

※印花稅票貼用後註銷,應注意那些印花稅消花的規定?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
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因此註銷時不宜以鉛筆畫線銷花。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印花稅違章處罰
(1)不貼印花稅或貼用不足: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三十日仍未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按滯納之稅額處1~5倍罰鍰。
(2)未依規定註銷印花稅票:己貼用印花稅票而未依規定註銷者,照印花稅票數額,處5~10倍罰鍰。
(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30倍罰鍰。
(4)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除按漏稅部份處罰外,應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5)妨害印花稅票之檢查: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印花稅的節稅方法有那些?試舉二個例子說明之。
1.減少憑證使用:以匯款的電匯單代替收據,存款利息,以轉帳轉入客戶款帳戶
2.以票據代替現金收付收到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匯票)在票據上註明是[票據]及[票據號碼],
將來兌現後也免貼印花稅票(收付款項,如租金或地價款等以票據支付,即可免貼印花稅。
3.以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申報
4.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時應分別訂約

※ 繼承取得房屋與受贈取得房屋是否均須課徵契稅?
1.生前贈與房屋須由受贈人繳納契稅
2.繼承或遺贈時則可以免徵契稅。
※ 買賣房屋及土地時,可否按房屋檟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貼用印花稅票?
可以在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使用的公契上貼用印花稅。
第十一章 贈與稅與節稅規劃
※贈與:
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墜。
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此,贈與為債權契約。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1贈與人:我國採總遺產稅制
(2)受贈人:贈與人在:
1.行蹤不明
2.逾期未繳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有二人以上者….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計算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受贈人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益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確屬贈與,
其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
(3)贈與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併課遺產稅者,如該項贈與至繼承發生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時,
則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遺產稅。

※贈與之撤銷:
(1).權利移轉前之任意撤銷:
(2)贈與嗣後撤銷:
(3)贈與撤銷之效力:
(4)贈與之拒絕履行(窮困抗辯)

※課稅範圍:
(1)經常居住者—贈與境內.境外財產。
(2)非經常居住者--贈與境內之財產
(3)防杜藉變更國籍規避之規定:84/1/13公布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經常居住者』(境內.境外贈與財產)一併課稅
※所謂『經常居住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贈與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3.不合前述規定者,即為『非經常居住者』
※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謂免稅額指贈與人每個年度(係指每年1/1~12/31)對一人或一人以上(即受贈人)之贈與,並無人數上之限制,只有總金額之限制,不可不注意。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度(係指每年1/1~12/31)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扣除額
1.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計課贈與稅
2.附有負擔之贈與:
(1) 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份,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2) 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
(3)負擔內容係向受贈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4)本項負擔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3.贈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尚未終止三七五租約),准予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列入贈與總額課贈與稅
※繳納
納稅人收到稽徵機關核定納稅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贈與稅在30萬以上且不能一次以現繳稅,得於限繳期限前申請分12期繳納。
但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為限,須加利息。或申請抵繳(以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保管之實物)



※視同贈與」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及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均以贈與論(指基於本意之免除)。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3.以自己之資金,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份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買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所謂『請求權時效』,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五年短期時效期間(例如:利息.紅利.租
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及二年短期時效期間(例如:旅店之住宿費.醫生.藥師.看護生之看診費.藥費.律師.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等)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為贈與稅所規範,常以『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買賣居多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如無法證明支付股款,確係未成年子女所有,
應視為父母之贈與
※所謂『自行轉回之日期』,應以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後,經主管機關函復准予核備公文之發文日期為準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遭宣告禁治產之人即為禁治產人
註: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十日內申報,
如逾期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其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同時符合農業用地免稅規定,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免稅條款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又每人每年各有一百萬元免稅額,因此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金額不超過二百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亦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申請與運用
1.於贈與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其委託代繳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經國稅局審核認可後,會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可供不動產(例如車輛)移轉登記應檢附,,另可作為未成年購買財產時,支付價款之合法資金來源
2.二等親內親屬間之買賣,特別注意並保存資金流程之證實付款文件,避免稽徵機關視為贈與而被核課贈與稅。
※ 贈與稅之計算
贈與(或視同贈與)總額 + 同一年度以前各次贈與財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贈與
課稅贈淨額*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稅額
※申報
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當一年內(1/1~12/31)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新台幣100萬元)應自超過免稅額之日起30日內,贈與人贈與日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
2.如贈與人係『非經常居住者』則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3.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課稅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據實合併申報,納稅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以3個月為限
視同贈與之案件,當事人根本不可能主動申報,因此,稽徵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如逾期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始得依法處罰
※稅額之扣抵
1.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檢憑繳納收據影本,
於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扣抵
2.贈與人就其國外財產為贈與時,依贈與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繳納的贈與稅,檢附我國使領館簽證之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其應納贈與稅額中扣除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罰則
1.納稅人依規定申報贈與財產,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按所漏稅額處1~2倍之罰鍰
2.納稅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除稅捐罰則外,尚有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3倍之罰鍰
3.贈與稅之本稅暨其罰鍰,最多不得超過贈與總額
※拋棄繼承之性質不同於贈與
※抵押權人因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非贈與性質,不課贈與稅
※贈與人應從知悉有該項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即歸消滅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又每人每年各有
100萬元免稅額,因此「父及母二人合計不超過400萬元」不必課贈與稅。




※ 贈與財產之估價
贈與標的 估價方式 備註
土地 公告現值 地政機關核定
房屋 評定價格 契稅或房屋稅之評定價格
現金(銀行存款) 現金或存款金額
上市股票.上櫃股票 收盤價 當日或前一交易日(若當日無交易)收盤價,例外前一個月平均收盤價(若價格劇烈變動者)
未上市股票(份)或未上櫃股票 資產淨值 資產負債表核算
受益憑證-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之淨資產價值 1.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
2.財政部89.3.17台財稅第0890452270號函
動產
(珍寶.古物.美術品.圖畫等) 專家估定
債權 債權額


※ 什麼是「附有負擔之贈與」?與「贈與稅」有何關係?
答:1. 即贈與人將不動產贈與他人時,同時將該不動產的其他負擔(如銀行貸款)
移轉由受贈人負擔,則此項負擔,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2. 可降低贈與稅額,有效節省贈與稅。

※贈與稅之節稅規劃為何?
1. 善用每人每年度法定贈與免稅額及善用「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及早長期規劃,配合「夫妻間贈與免稅」加速累積資金
2. 分散贈與年度
3. 不動產的贈與,以子女名義直接購置較簡便而划算
4. 附有負擔的贈與,得自贈與額中扣除,惟仍須注意例外情形
5. 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移轉,應特別留意轉讓股價之計算
6. 特別留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繳納遺產稅
7. 靈活運用法令,贈與前應先詢問專業人士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人。
※繼承人之順位
1. 第一順位:配偶及直系血卑親屬 2. 第二順位:配偶及父母
3. 第三順位:配偶及兄弟姐妹 4. 第四順位:配偶及祖父母

※課稅範圍
現行遺產稅係屬人主義兼採屬地主義
(一)遺產:
(二)「擬制遺產」
(三)應合併申報之財產

※遺產稅之計算公式
遺產總額(包括「擬制遺產」- 免稅額 – 扣除額)= 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 * 適用稅率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稅額
※遺產總額:指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遺產(土地.房屋.存款.股份.動產)等依其估價方式,合計其總額,並包含前述之死亡前二年贈與或視同贈與之「擬制遺產」

※遺產之估價
(一) 遺產之估價: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係受死亡的宣告,則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確定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遺產標的 估價方式 備註
土地 公告現值 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免稅
房屋 評定價格 最近期房屋稅單上之評定價格
存款餘額 死亡日之餘額 銀行存款餘額證明
外幣存款餘額 死亡日之匯率 同上
債權 債權額 例如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借與他人之現款
上市股票.上櫃股票 收盤價 當日收盤價, 死亡日無交易則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
若價格劇烈變動,則以死亡前一個月平均收盤價為準
未上市股票(份).或未上櫃股票 資產淨值 取得投資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核算其每股淨值再乘以其股數動產
(珍寶.古物.美術品.圖畫等) 專家估定
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標的之價額 已繳之贈與稅,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自遺產稅額中扣抵

※免稅額
1. 免稅額為700萬元,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證明者可加倍扣除為1400萬元
2. 村里長不具備公務人員身份,其因執行職務死者,無加倍減除免稅額。


※扣抵稅額及利息
1.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
2.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遺產稅的稅率:由最低2%至最高50%

※扣除額
扣 除 項 目 應 扣 除 金 額
配偶扣除額 400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 每人扣除額 40萬元
喪葬費 100萬元
父母親扣除額 100萬元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40萬元
死亡前未償債務 核實認定
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罰鍰.罰金 核實認定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 核實認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地價全數 核實認定
殘障特別扣除額(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 500萬元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核實認定
遺產稅之主要扣除額如上表所示,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
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 .60%. 40% 及40%。
意外事故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每人扣除額40萬外,若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例如:甲死亡,遺有乙(21歲)及丙(16歲又2個月)則 乙的扣除額 40萬
丙的扣除額 40萬
加上:屆至20歲尚有3年又10個月 則以4年計,尚有40萬*4 160萬
乙, 丙的扣除額合計 240萬
又例如:丁(祖父)死亡遺有戊(獨子40歲).庚(孫女5歲).辛(孫子2歲), 戊拋棄繼承由庚.辛繼承,則庚.
辛僅能以戊的扣除額(40萬元)為扣除額

※申報及罰則
申報:1.遺產稅申報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延期申報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但以三個月為限且須以書面為之。
2.非經常居住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為繼承之表示,
每人以繼承二百萬元為限

逾期申報之罰則:
1.納稅人未依限辦遺產稅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2 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 處以900元罰款
2.納稅人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以1~2倍之罰鍰
3.納稅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者,除稅捐罰則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3倍之罰鍰

※(一)分期繳納及抵繳之主要規定如下:
1.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在期限內向該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並准以課稅標的物或其他易變價
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2.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應在限繳日期前申請,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申請以實物抵繳,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敍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2)抵繳標的物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部份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3.以課稅標的物或實物抵繳,其抵繳品之價值認定標準如下:
(1) 以課徵標的物抵繳: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2) 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之估價規定

※夫妻財產制與遺產稅之有關規定:
總統於85年9月25日公布: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的夫妻,有一年緩衝期,亦即
86年9月26日前,可以申請74年6月4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更名登記為夫所有,逾期地政機關將不再受理。
自民國86年9月27日以後,凡登記於夫名下即屬夫所有, 登記於妻名下即屬妻所有

因此,夫妻聯合財產制,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自民國86年9月27日以後,適用下列原則:
1.夫死亡時,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不課遺產稅
2.妻死亡時,列為妻遺產申報遺產稅

※遺囑:遺囑人為使其最後之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即為遺囑

※遺囑能力之具備
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3.決定遺囑能力的時期,以立遺囑時為準

※遺囑之方式
1.自書遺囑:為特定人在生前親自書寫的遺囑
2.公證遺囑:為特定人在生前在法院公證處所為的口述存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密封遺囑: 為特定人在生前將書寫之遺囑予以密封,而向公證人提出者也(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代筆遺囑者,謂特定人生前以口述方式,表明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代為筆錄者也(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與見證人全體
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為遺囑時,得以口述之方式,表明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予以筆記或錄音者也
(1)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之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若有異議者,
得聲請法院判斷之

※應繼分的規定:指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率。
(1)指定應繼分即被繼承人得以其自由意思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應繼分,惟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2)法定應繼分::a.被繼承人未遺有配偶者,遺產由同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應繼分按人數平均分配
b.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其繼分如下:
1.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在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2.若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遺產1/2;另1/2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3. 若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遺產2/3;另1/3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4.無民法1138條所定之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全部

※特留分: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其繼承人而不得完全剥奪其應繼分的制度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3


※ 遺產稅之節稅規劃

1. 生前規劃:
a .運用壽險節稅保險金並可免列入將來遺產稅課稅的範圍。
每人每年在固定的額度內(現行規定係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列舉扣除額。
b .危在旦夕,以不變應萬變
2. 過世後遺產稅申報:
a. 配偶及繼承人(如出嫁的女兒)不要輕易拋棄繼承女兒及母親最好不要拋棄繼承,而善用子女扣除額每人四十萬元及
配偶扣除額四百萬元。
b.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債務應確實掌握
c. 注意申報及抵繳期限(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
逾期按應納稅額加處1~2倍罰鍰,又若被繼承人遺產中,包含了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繳納確有困難。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供公共使用,對所有權人而言不易處分或使用,以之申請抵繳遺產稅,
或有利於繼承人。
3. 其他建議:
a.規劃時應精確做好「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之有效評估
b.靈活運用各種與遺產有關法令,並應隨時請教專業人員,避免因小失大
c.稅法的變動,朝令夕改,掌握有利的最新規定,並於規劃前請教專業人員做正確的事先規劃
#一般民眾的遺產免稅額是新台幣700萬,扣除額除喪葬費可扣除100萬元外,如有配偶還可扣除400萬元,父母健在,
每人可扣除100萬元,子女每人可扣除40萬元,因此總財產在一千萬元左右的民眾,應課不到遺產稅,
在做節稅規劃時應避免不必要的稅捐負擔

※遺產稅申報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

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但每人以繼承200萬元為限。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分12期以內繳納,並准以課稅標的物或其他易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遺產稅的稅率,由最低2%至最高50%


第十三章 證券投資之節稅規劃
※ 買賣上市股票稅負
上市股票除了1,000股以下零股,可自行買賣外,都要由證券公司在集中市場交易買進,買進上市股票免稅,
要付給證券公司手續費,免繳稅捐。手續費為買進股票總價1.425‰。有些證券公司手續費會給予折扣,此折扣為成本減少,
不作收入處理。例如以每股50元買進台塑股票20,000股,以網路下單券商給予手續費5折優待,
則買進時應付股票買價$50×20,000=$1,000,000,手續費$1,000,000×0.1425%=$1,425,折讓1,425×50%=712則在下個月退回。
持有證券期間:每年獲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要繳納綜合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則可扣抵綜合所得稅,
但來自股本溢價、資產重估增值準備的資本公債配股免稅。
出售股票時:要照售價繳納3‰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公司代扣,免繳所得稅。買賣有價差,免所得稅。

※買進上市股票後,遇有現金增資,如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之個人原始認股或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
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89年1月1日起每2年降1%)
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每年抵減金額不超過個人該年度應納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持有上市股票稅負
(一) 現金股利:我國採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最高比率為33.33%,已加徵10%營所稅的未分配盈餘為48.15%
(二) 股票股利:1.盈餘配股:課稅與現金股利相同
2.公積配股:公司也可將資本公積轉增資,90年11月修正公司法規定,公司得以下列兩項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
(2)受領贈與之所得
(三)融資劵利息:看好股票會上漲,資金不足,可採融資買進,利息費用不得扣抵股利;反之看空股票則以融劵賣出,
要繳納保證金利息列報為利息收入
(四)董監車馬費:持股量多者,可競選三年一任的董事或監察人,當選者,定期參加董事會,並可從公司領取下列三項報酬:
1.出席費:每次開會有些公司會發給各董事或監察人每人2000元或其他金額車馬費
2.車馬費:每月固定發給各董事或監察人一定金額,不論有無開會或出席,都直接入董監帳戶中
3.董監酬勞:盈餘分配時,按公司章程規定,分配某一百分比給董監事
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均應以『薪資所得』申報

※出售上市股票稅負:應繳納證券交易稅,稅率3‰,例如以每股50元售台積電20,000股
,應繳 交易稅=50×20,000×0.3‰=3,000手續費=50×20,000×0.1425%=1,425

※上市(上櫃)股票投資的節稅策略
(一)投資抵減
(二)棄權

※未上市股票稅負
(一)視同贈與:以不相代價讓與財產者, 『視同』贈與.視同贈與名義上不是贈與,但有贈與之實質,贈與漏報要補稅送罰,
視同贈與查獲,先要求補報,十日內不補報才會補稅又送罰。未上市股價,國稅局一般以公司淨值當作市價。
(二)未發行股票:只能算是財產,出售財產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綜合所得稅,損失可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不足抵扣時得在後3年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三)有限公司:不必發行股票,股權買賣視同一般財產,有所得要課所得稅,有損失則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未上市股票投資節稅策略
(一)淨值移轉:移轉價格低於淨值,將視同贈與,金額超過100萬元要課徵贈與稅因此不可按低於淨值交易
(二)發行股票:當淨值高於股本,即每股淨值超過面額,如公司尚未發行經銀行簽證的股票時,應先印股票送交金融機構簽證後再出售
(三)變更組織型態:有限公司獲利甚豐,以高於原始出資轉讓,應先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
只繳納轉讓價格0.3%的交易稅,即可免除財產交易所得稅

※投資公司與節稅
(一)個人投資稅負:領取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要繳綜所稅可扣抵稅額則抵繳應納稅額或退回;
出售股票要繳納3‰證券交易稅
(二)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淨利與一般公司相同,應在次年分配,如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所稅營所稅之全年所得+免稅證交所得
(或減損失)+免稅現金股利+免稅股票股利-所得稅-法定公積-帳上實際彌補虧損-分配股利.董監酬勞.員工紅利
=未分配盈餘(尚有些項目未詳列)
(三)比較:1.個人持股2.投資公司3.比較

※ 買進指數期貨
要付給證券商手續費,另外買賣雙方都要繳納期貨交易稅,稅率為『股價指數期貨契約』::0.25‰~1.5‰,
行政院定為0.25‰。
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契約為1.25‰~7.5‰,行政院定為1.25‰

※債券
(一)買賣債券稅負
買進公債、公司債不必繳納稅捐。但透證券公司買進要付劵商手續費,出售公債免證交稅,公司債則應繳0.1%交易稅,
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交稅,
(二)持有債券稅負:遇付息日可領一期利息,應將整期利息列報為利息收入可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
付息日前出售買主支付買價還墊付上次付息日至購買日票面利率計算利息,價差所得不課稅,損失不列計或不自利息收入扣除
(三)可轉換公司債:1.提前還本2.換成股票出售3.持有到期
(四)無息債券:有記名或無記名之無息票公債,債券到期其差額屬利息收入(因為是以折價出售)所得以到期時之債券持有人
為課綜合所得稅對象。

※節稅策略:
1.購買公債:利息與保障比銀行定存高,可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
2.出售無息債券:在到期前出售,若公司買入,按持有天數計算利息收入,不會像個人全部差價都算利息收入
3.附買回債券:與出售無息債券類似,在債券付息期間,以附買回方式將債券賣給證券商(票券商),付息後再買回,
即可因未向政府或發行公司領利息而免除利息收入的綜合所得稅

※基金:
是集合社會大眾資金,交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操作, 證券投資信託每年收取某一百分比管理費用,將損益分給投資大眾
(一)國外基金:募集資金用於購買國外股票.債券.外幣或認股權證等,所得均來自國外,個人基金不必課稅
(二)國內基金:
(1)封閉型基金:
1. 基金成立時購買基金,免稅負,但投信會收手續費
2. 持有基金期間,如基金操作獲利,比照取得上市、上櫃股利,應申報為「營利所得」
3. 來自利息收入為「利息收入」
4. 來自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利息收入部分則免稅
5. 上市期間出售受益憑證,要繳納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有損益免徵所得稅。
6. 改為開放型或定期贖回,向投信申請照淨值贖回時,免交易稅、手續費,有損益也不課綜合所得稅。
(2)開放型基金:
1. 買入時要付給投信手續費,贖回時一般免手續費、免交易稅、所得稅。
2. 來自獲配股利,應申報為「營利所得」
3. 來自公債、公司債、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列為「利息所得」
4. 來自證券交易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分離課稅)則不必申報為所得

※股本溢價:不必課所得稅

※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免稅

※處分資產溢價:規定模糊

※合併盈餘:保留盈餘部分分配時要課稅,股本、股本溢價部份必課稅。

※接受捐贈:未規定

※認購權證::
(一)它是一種選擇權,買賣認購權證稅負,應依每次交易價額向賣方課徵1‰證交稅,買方免稅,交易所得免稅,損失不能扣抵
(二)履約稅負:認購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股票者,
屬發行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按履約價格課徵3‰交易稅。
認購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特定時或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屬認購權證之標的股票之交易,
應對認購權證之發行人依標的股票之履約價格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
及對認購權證持有人依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

※賣出未上市股票要繳納那些租稅
1. 未上市股票可以自由交易,免證券手續費,稅負與上市股票大部份相同
2. 但未上市股票如售價低於帳面價值,賣方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3. 未上市公司未發行股票或未簽證,買賣可免證券交易稅
4. 但出售如有利益,應照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出售債券,如為政府發行的公債,免證券交易稅,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則要按照售價課1‰證券交易稅,
如果是在發行期滿,由發行公司或政府收回,則免交易稅。

※個人原始持有記名或無記名之無息票公債,於債券到期兌領時,其發售價格與兌領金額之差額,係屬利息所得,
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現金基礎,實際兌領利息才要課綜合所得稅。


第十四章 不動產投資之節稅規劃
※取得不動產的稅負:
(一)取得房屋的稅負:
1.契稅:按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為買賣、贈與及占有6%,典權4%、交換及分割2%,但繼承及承購國宅則免契稅。
2.營業稅:如果是向營利事業買進或交換房屋,則營利事業要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但不是由買方繳納。
3.印花稅:a. 買進房屋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公契所定價格課徵1‰印花稅,一般由買受人負擔。
b. 賣方收取出售房地款價金之收據,為銀錢收據應貼4‰印花,但如不立收據或是收取支票者,免貼印花。
(二) 取得土地的稅負:
1.土地增值稅:一般由賣方負擔,繼承取得免增值稅
2.印花稅:依公契所定價格課徵1‰印花稅,一般土地公告現值作為移轉價格。

※ 節稅策略:
(一). 契稅:自地自建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不必課徵契稅,可購地自建,或參加自力造屋,以節省契稅,
亦可購買國宅,即可免繳契稅。
(二) 印花稅:固定為1‰,無節稅空間。
(三)營業稅:向非營業人購買房屋免營業稅,或許會便宜些

※持有不動產的稅負
持有房地產期間要繳納稅捐
(一) 房屋稅:每年應繳納,自住房屋之稅率固定為1.2%
房屋稅率表
項目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1.2% 2% 固定為1.2%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2%或1.5%




(二)地價稅:每年應繳納,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以倍數累進。

1倍以下 10‰
1倍~5倍 15‰
5倍~10倍 25‰
10~15倍 35 ‰
15~20倍 45‰
20倍以上 55‰
自用住宅用地 2‰
工業用地 10‰

※持有房地產期間節稅策略:
(一)房屋稅:由於房屋按月適用不同稅率,因此如原有供營業或非住非營使用,如改自住用,應馬上申請適用住家房屋稅率
(二)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2‰,符合自住條件者,應申請適用,如有二戶以上自住住宅應由成年子女.父母等在該住宅設籍,
以享受優惠稅率,又財富較多者,可分散不同縣市購地,即可免除適用較高累進稅率

※房地產出租的稅負及節稅規劃
(一)租賃收入:指把房屋租給他人,所取得代價,租賃期滿無償償還
1.收租金:按月計算租金收取現金※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現金基礎,收到現金年度才要課綜合所得稅。
2.押租金:只收押金,期滿押金退回,收取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若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
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3.押租加租金:除月租金外,另收取3~6個月租金當押金,應將當年所收租金列為租賃所得,押金運用所得列入申報,
未將金運用所得列入申報者,應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4.代付費用: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
或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即為租金
5.中途解約:中途解除租賃合約,出租人退還承租人部份租金,可憑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
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中減除,重新核稅,退還溢繳稅款
6.違約:房屋所有權人訂約出租房屋予他人,收取租金卻未履約,或使用期間低於承租期間,經法院判決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
退還該租金收入可檢具法院判決證明及退還收據,原扣繳稅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免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賠償金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扣除
7.法院提存:因房租糾紛而房主拒領租金,房客將租金向法院提存,該租金應於出租人向法院領取時,認列該年度租賃收入,
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客若為營利事業提存時應扣繳稅款,於辦理扣繳填寫扣繳憑單,在備註欄註明該租金係向法院提存,
暫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待出租人向法院領取時,認列該年度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8.無償借用
(1)非供他人使用: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不收租金不須提供任何證明
(2)供他人使用:將財產借他人作為非營業.非執行業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
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
(3)供自己營業使用:供自己設立獨資商店.執行業務使用,可免報租金,但供他人或股東供償使用則按當地一般標準,
申報租賃收入(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標準通常在次年二月由財政部核定)
9.租金偏低:仍然要照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二)必要費用:
1.利息費用
2.折舊
3.修理費
4.仲介費.稅捐等
5.轉租
6.未提具確實證據

※房地產出租的節稅策略:
(一)押金設算利息
(二)聯合事務所應申報租金
(三)降低稅率
(四)保存費用憑證

※ 出租房屋收取押金要如何申報租金收入?
應就該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如已申報利息所得,免再計算租賃收入。

※ 出租房屋可減除那些必要費用,無法提示費用憑證要如何處理?
1. 必要費用:A. 折舊 B. 修理費 C. 保險費、稅捐 D. 利息費用轉租
2. 未提具確實證據者,稽徵機關得依省區(直轄市)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
以民國89年為例,必要費用為收入43%,僅出租土地者,只得減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者減除35%,不負擔者0%

※ 同時出售房屋及土地,要繳那些稅,有何節稅策略?
1. 房屋: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稱為「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 = 所得額
2. 土地:出售土地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按其增值倍數累進課稅
3. 節稅策略:甲、 保留憑證
乙、 自用住宅:出售自用住宅可享10%優惠土地增值稅,但一人一生以次為限,

※出售房地產節稅策略
(一)保留憑證:保留契約書,付款記錄,過戶契稅及仲介公司仲介費等憑證,以便照實申報認列財產交易損失或較低所得
(如出售有利益,改按核定標準認定所得)
(二)自用住宅:出售自用住宅可享10%優惠土地增值稅,但一人一生以次為限,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得申請退回或抵繳出售房屋增繳綜合所得稅


※ 適用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條件為何,試列表說明其異同處?
條件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面積限制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相當於90.75坪)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相當於211.75坪)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3). 按該土地漲價總數的10%徵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規定之稅率徵收。(一生以一次為限)
戶籍 須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土地所有權人
2.配偶
3.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4.直系血親尊親屬
5.直系血親卑親屬
6.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3~6項以長幼順序定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按該土地漲價總數的10%
徵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規定之稅率徵收。
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建物產權
申請 須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自申請次年度才開始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
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註明者,得在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處分不動產之節稅規劃
(一)贈與:繳納的租稅:1.契稅(房屋評定價值的6%)
2.印花稅(房屋.土地移轉公契貼1‰印花稅應由受贈人繳納
3.贈與稅:贈與人繳納贈與稅,
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如贈與人代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則不能扣減土地增值稅)
4.土地增值稅: 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5.節稅策略:可考慮用繼承代替贈與,分年贈與,充分享受每年100萬元免稅權利,或適用較低稅率
(二)繼承:死亡將房屋.土地以遺產方式留給繼承人,免徵契.稅土地增值稅和贈與稅,但要繳納遺產稅
(三)出售:出售房地產應繳納稅款有
1.房屋:所得稅
(1)核實認定:出售房屋如有所得,稱為『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則為財產交易損失列為扣除額.
在當年申報扣除不足扣除者,得在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售價-成本-移轉費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2).核定標準: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只能以財政部核定的標準申報,該標準在次年二月左右公布
(3).重購退稅: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份之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2年內,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超過原出售價額者,於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稅額扣除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法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份不在此限;先購後賣亦適用
2.土地:出售土地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按其增值倍數累進課稅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回原繳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20年以內稅率 20年以上稅率 30年以上稅率 40年以上稅率
土地增值稅數額在一倍以內 20% 20% 20% 20%
土地增值稅數額在一倍~二倍以內 30% 28% 27% 26%
土地增值稅數額在二倍以上 40% 36% 34% 32%

※處分空地
(一)出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建屋出售:
1.自地自建:只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售屋的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2.合建分屋:房屋部份依財政部規定比照建設公司.按實際售價繳納營業稅,土地部份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地主設籍新屋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3.合建分售:地主純出售土地,只繳納土地增值稅,建設公司則照一般公司課稅

(三)建屋出售節稅策略:
1.個人建屋: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2.合建分售:利用出售土地免所得稅,以及照公告現值課土地增值稅,只繳納固定金額的土地增值稅
3.自用住宅: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出售自建或分得房屋前,可遷入戶籍符合自用住
宅規定,出售房屋時,土地增值稅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且出售多戶房屋時,如能多人分別設籍讓多戶房屋均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在同一天與購屋人簽約,同一天送稅捐捐處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即可一次享用多戶均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利率

※租地建屋
(一)地主為起造人:由承租人出資以出租人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
1. 應按承租公司於各該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2. 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稅捐、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如約定由土地出租人負擔且能提示證明文件,准予減除當年度必要之損耗及費用。
(二) 承租人為起造人:由承租人於該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 :
應按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
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積折舊後之餘額,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節稅策略:以地主為起造人馬上要繳納綜合所得稅,以承租人為起造人可延至期滿再申報納稅,如租賃期間較長,
可以承租人為起造人,稅負較輕

※ 房屋可以信託方式轉給子女,避免財產被子女揮霍殆盡,未必可節稅但能保障生活

第十五章 信託與稅負
※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關係有二個要件:
1.信託財產的移轉:
2.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

※ ※信託關係人
1.委託人 2.受託人 3.受益人 4.信託監察人

※ ※信託種類
1.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無課稅問題)
2.他益信託: 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成立時會有贈與稅或所得稅問題)
3.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監督,應設置信託監察人

※ ※信託之成立
1.依契約行為而成立
2.依遺囑行為而成立
3.依宣言行為而成立



※ ※信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 ※信託存續期間:是由受託人本於信徒本旨執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1.信託財產之獨立性:避免委託人利用信託脫產,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於得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其撤銷權亦消滅),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2.信託關係之存續性: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解散).等而消滅
3.受託人的報告責任:受託人每年至少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送交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
4.信託之監督: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信託關係之消滅
1.信託之撤銷
2.信託之消滅
3.信託之終止

※ ※信託之優點
1.行為面的考慮
2.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3.可交由專業信託公司替信託公司替受益人管理財產

※ ★※信託課稅(注意此為配合題較可能出的方面)
一.所得稅
(一)他益信託成立時:自益信託成立時,不會產生稅負,但他益信託涉及將委託人的財產利益移轉給受益人,成立時,
a.如委託人為自然人,須向委託人課贈與稅,
b.如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則向受益人課所得稅。
c.受益人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應採取就源扣繳方式納稅,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增加部份扣取20%。
d.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立.變更或追加信託財產年度時,
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當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按20%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信託期間的所得:
在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減除成本、
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按信託約定之比例,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課稅。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請報期限內,按20%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受託人取得該項所得時,已扣繳之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我國信託課稅採導管理論,因此信託財產的利益應在產生孳息年度即歸課受益人所得稅,而非等到分配時才課稅。
其信託利益也俟實際分配時,再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三)公益信託
基於公益信託之性質,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得免納所得稅,

但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車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之財產,也可以比照捐益財團法人之捐贈支出,
適用所得稅法捐贈列舉扣除之規定,但該公益信託須符合上述三項條件。

(四)信託所得之扣繳
信託財產的管理人是受託人,應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但扣繳義務人給付公益信託之收入,
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扣繳稅款。
受託人僅是信託財產收入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實質上的信託收益應歸受益人所有,所以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因為信託財產收入取具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應作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轉開立扣繳憑單給受益人,
以憑辦理申報及抵稅。

(五)受託人短漏所得或違反扣繳之處罰
信託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致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
應接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信託之受託人未依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
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
信託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
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逾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
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營業稅
(一)視為銷售之排除:營業稅法特別將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排除營業稅法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公益信託之銷售免徵營業稅
營業法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免徵營業稅。

※遺產稅:
(一)遺囑成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後,才能交付信託。所以成立信託時,不須再課徵遺產稅。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之遺產稅:該項未受領信託利益之權利,在課徵遺產稅權利價值之計算規定如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此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
除依上述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 ※贈與稅
(一)贈與受益人權利價值之計算:
他益信託成立時,如委託人為自然人,須課徵贈與稅。信託利益於信託關係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比照課徵贈與稅。
有關贈與受益人信託利益,應課徵贈與稅權利價值之計算規定如下:
l﹒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
時起至受益時上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上之期間,
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
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
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
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上述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二)非贈與性質之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
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僅是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並未非實際上贈與受讓人,因此應不課徵贈與稅
(三)捐贈公益信託不計入遺產或贈與課稅: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課徵遺產稅。

但該公益信託須符合下列三款條件:
1.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土地增值稅
(一)信託成立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轉為其自有土地時,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他益信託之土地,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受益人時,相當於受益人無償取得受贈土地,應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課徵士地增值稅。如果是自益信託,無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是以該次移轉申報之移轉現值,減去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及土地改良費用。
成立信託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
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屬土地稅法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有上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信託之土地,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有支付土地稅法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增繳之地價稅者,亦准予減除或抵繳。

※ ※地價稅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信託之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二)信託土地地價稅之計算: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地價總額,採累進稅率計算。
信託之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的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他益信託之土地,於實質課稅之原則,該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 ※契稅
(一)信託成立時不課徵契稅
房屋移轉應課徵契稅,但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成立時,房屋所有權由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僅是名義上變更,
並非房屋之實際處分,並不課徵契稅。
基於相同的原則,信託之房屋,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並非實質上之處分行為,亦不課徵契稅:

(二)信託房屋契稅之課徵
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
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三十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 ※房屋稅
(一)信託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二)信託房屋稅之減免: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亦免徵房屋稅。

※ ※印花稅
不動產因典賣、讓受及分割而移轉時,除了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外,申報移轉之契約還須貼用印花稅。
但自益信託的不動產移轉應該不課徵印花稅,但如為他益信託而不動產最終須移轉給他人者,則有實質移轉之性質,
須課徵印花稅。實質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
應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圃,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

第十六章 稅捐稽徵
※ 另稅捐稽徵機關所填發之各項稽徵文書,常因納稅義務人拒受或行蹤不明,而無法送達,
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其送達方法為:
:l﹒交付送達,
2﹒郵寄送達,
3.寄存送達,
4﹒公示送達,
5.委託送達。

※ 法律雖賦予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權,但並非無期間之限制,為配合憑證保存期間,核課期間則有五年及七年二種,
徵收期間一律為五年,如逾核課期間一律不淮再行補徵,以維持稅捐秩序。

※ 稅捐保全程序
l.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限制營利事業為減資或註銷登記,
3.聲請假扣押財產
4.限制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出境
5.提前徵收稅捐。
又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稅捐稽徵關應移送法院為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亦規定租稅刑罰,租稅行政罰之區別。稅捐稽徵法亦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捐得加計利息免罰
(含刑事罰及漏稅罰)之規定。

※就內地稅稅捐之稽徵,稅捐稽徵法為其他稅法之特別法,二者對同一事項若有不同規定,基於「特別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稅捐稽徵法當然優先適用,惟稅捐稽徵法僅適用內地稅,不及於關稅。

※ 我國稅法採分稅立法,乃制定稅捐稽徵法,對稅捐之稽徵(也包括行政救濟)做統一之規定。稅捐法為其他稅法之特別法,
其規定應優先適用,
一、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實際上繳納或申報納稅之人。
茲就與個人有關稅目之納稅義務人彙表如下:
稅目 納稅人 法令依據
綜合所得稅 依法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結算申報者或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贈與稅
1.原則上:贈與人
2.例外:受贈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規定

遺產稅 1.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規定
土地增值稅 1.土地有償移轉者:原所有權之人
2.土地無償移轉者: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出典人
4.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該歸屬權利人。
5.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
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自有土地時:受託人 土地稅法第五條及五條之二規定
地價稅 1.土地所有權屬於於公有或公用共有者: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土地分別共有: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設有典權土地:典權人
3.承領土地:承領人
4.承墾土地:耕作權人
5.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者:受託人 土地稅法第三條及三條之一規定

※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一)公共財產之納稅義務人: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全體繼承人就公同共有財產,均有納稅義務。

(二)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l.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基於公司法人之身分,應代表該法人繳納稅款。
2.清算人違反上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應向清算人發單。
清算人依民法或公司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清算工作(例如: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
其清償債務則包含公法上債務,若有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之情形,課以清算人負納稅義務

(三)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人死亡,則依規定之順序,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者,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負繳納之義務,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此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相同。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上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此時遺囑執行人等成為該未清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對之發單補徵。
(四)營利事業合併後之納稅義務: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係此一規定,不論係吸收合併或創立合併均有其適用。
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辦理外,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
公司分割前之債務,之權利義務應由分割後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

※ 第二節 稅務文書送達之法定方式
茲就送達方法敘述如下:
一.交付送達:即由實施送達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將應送達之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之謂。
應送達之文書自交付與應受送達人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郵寄送達:即稅捐稽徵機關不將應送達之文書直接付與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交付郵政機關,以郵寄方式送達與應受送達人之謂。
郵寄送達者,一般均認為自文書到達應受達人之日起始發生送達效力。

三.寄存送達:即稅捐稽徵機關於具備法定事由時,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作成送達通知書,
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之謂。

所謂法定事由須應受送達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拒絕收受者,始得為寄存送達。
所謂「拒絕收受」係指交付送達文書時,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而為拒絕收取或受領表示。

四.公示送達:即稅捐稽徵機關於法定情形下,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序予以公示,經過法定期間後,
無論當事人足否知悉文書之內容或於何時知悉,均發生送達效力。
(一)所謂法定情形,茲簡述如下:須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經稅捐稽徵機關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致文書無法送達時,
始得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之程序: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
應隨時而其領取。
(三)公示送達發生效力之時期: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 ※委託送達:即稅捐稽徵機關於法定情形下,將應送達之文書委託其他單位代為送達。
(一)所謂法定情形,茲簡述如下: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且無父母或配偶,始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若應受送達人雖在服役中,但有父母或配偶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為送達,自無委託送達之必要。
(二)送達發生效力之時期:
委託送達應自受託之單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核課期間與追徵時效
徵收期間: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應徵收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此一規定,係專就上述納義務人欠稅情形下尚未結案者,徵收時效中斷。

(三)徵收期間之起算
l﹒徵收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應徵之稅捐如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
或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經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
或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經稅捐機關於該期繳納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稅捐之徵收期間,
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四)徵收期間屆滿之法律效果:
應徵之稅捐(含罰鍰),未於規定徵收期間徵取者,除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院強制執行,
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外,租稅債權即歸於消滅,
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得再向納稅義務徵收

※ ※租稅保全程序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此期間中,藉由財產之移轉、而造成納稅義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不在國內,故確保稅捐之徵收,
乃有稅捐之保全措施,其方式有:禁止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營利事業為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茲分述如次::
(一)禁止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二)限制營利事業為減資或註銷之登記: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建設局。
減資登記係指公司法所規定之減資登記。
(三)聲請假扣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四)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繪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
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埋局
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其欠繳應納稅捐攻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
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五)提前徵收
(1)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2)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稽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2.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
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稅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且依法提起訴願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又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如已在法院執行中者,
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 ※滯納金之加徵
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準此,加徵滯納金應注意要件:
(一)稅法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二)逾繳納期限二日,換言之,僅逾一日依法則不加徵滯納金。


※ ※緩繳
所謂緩繳,乃指納稅義務人因為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重大事故,以致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
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

(一)依職權准許緩繳:
因天災、事變而返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惟延長繳納期與否係由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決定,天災、事變是否造成遲誤法定繳納稅捐期間,
自應由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認定。

(二)納稅義務人之申請而同意之緩繳: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
又經核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期內,不另計算滯納金及利息。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
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溢繳稅款退稅法定申請期間及原因:
1.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
不得再行申請。且納稅義務人若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2.惟納稅義務人如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繳納已逾五年,亦不影響納稅義務人退稅權利。

※租稅刑罰
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
相對於刑法,租稅刑罰具有特別刑法之性質,茲分述如次:
(一)逃漏稅罪: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逃漏稅罪」,其構成要件為:.
l﹒故意行為。
2﹒手段方面: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手段,若以消極不作為(例如法院實例「對於該申報收入而未申報者,
認為並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財;逃漏稅捐罪。
3﹒必須導致逃漏稅之結果,換言之,逃漏稅罪必須導致國家稅收受侵害。

(二)違背扣繳義務罪: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稅捐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其構成要件為:
l.有故意行為。
2.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手段。
3.產生匿報、短報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的結果。
(三)教峻或幫助逃漏稅罪:
教唆或幫助犯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約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要件為:
l﹒有教唆或幫助故意。
2﹒被教唆或幫助之人所犯之罪必須為逃漏稅罪或違背扣繳義務罪。

(四)稅捐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l.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租稅行政罰:
租稅行政罰可分為漏稅罰及行為罰兩種,分述如次::
(一)行為罰:
因違反租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即所謂的「行為罰」。茲僅就稅捐稽徵法上有關行為罰之分述如下:
1.違背給與或取得憑證義務:應給與他人憑證應姶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2.違背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
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者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3.拒絕調查: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漏稅罰: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等積極之作為來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者,即為所謂的漏稅罰。
無論行為罰或漏稅罰,均有「一事不二罰原則」取其重者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茲就該規定之適用問題,析述如下::
1.適用免除處罰之要件除應具備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之行為外,並須補繳所漏稅款,始可免除處罰。
2.所謂「未經檢舉」,係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職司調查之機關檢舉而言。

※ 核課期間
係指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亦即對於課稅事實,稽徵機關得核定稅額填發稅單之一定期間。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5年
2.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核課期間為7年。

※ 核課期間如何起算?核課期間屆滿之效果如何?
答: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 ※核課期間屆滿之效果:
1. 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2. 核課期屆滿,效果權即屬消滅,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行補徵或處罰

※ ※ 何謂徵收期間?徵收期間如何起算?徵收期間屆滿之效果如何?
答:1. 徵收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 稅捐稽徵法於79年1月24日修正公佈前,應徵稅捐之繳納期間已屆滿者,
其徵收期間自該法修正公布生效日起算5年。該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已進行之徵收期間,應自前項徵收期間內扣除。
3. 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期間。
徵收期間屆滿之效果:應徵收之稅捐,未於規定徵收期間徵收者,不得再行徵收。但除有時效中斷之例外情形,自不在此限。
徵收期間屆滿,租憎債權即歸消滅,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得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第二章租稅與租稅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租稅的意義:
租稅乃是政府為因應國家財政上之需要,或基於其他行政目的,特別是為達成經濟政策或社會社策之目的,
向人民以強制而無對等報償的方式所徵收的款項。
故租稅具有以下的性質:
1強制性:憲法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既是義務,政府依法課稅,人民自然不得抗繳,更不得逃漏,
逃漏者須受法律制裁。 這就是租稅的強制性。
2共同報償性:政府課稅,必須為全體人民提供服務,這些服務是由全體人民共享,而無個別的特殊服務或報償,
這就是租稅的共同報償性。
3財政性:租稅的課徵主要的目的是在於獲得財政之收入,有財政的收入才能支應政府政務之支出,並可實行其他的行政目的。
4政策性:政府可透過稅制的設計與稅收的調整來作為執行特定政策之工具。

※二、租稅原則
租稅原則:是指一個良好稅制應具備的要件或政府課稅時應遵守的 規範。

亞當斯密租稅四大原則:1公平 2確實 3便利 4節約

華格納租稅原則(四大原則九小則)
1財政政策原則:(1)稅收充足原則 (2)收入彈性原則
2國民經濟原則:(1)選擇適當稅源原則(2)選擇適當稅種原則
3社會公平原則:(1)課稅普遍原則 (2)課稅平等原則
4稅務行政原則:(1)確實原則 (2)便利原則 (3)最少徵收費用原則

良好的租稅原則:(參閱課本17-18頁)
一、取得財政收入原則 二、適應經濟發展原則 三、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
四、考量稅務行政的原則 五、效率原則:
1租稅中立性原則:是指租稅的課徵應保持中立性,使各種濟行為不致因租稅之課徵而改變。
此一主張的前提必須是:課稅前經濟資源的配置已達社會福利之極大。
2最適租稅理論:當政府必須課徵一定租數額的租稅時,應如何課徵才能使其所產生的社會福利損
失最小。

※三、租稅法規的意義:(一般以廣義為主 )
狹義的租稅法規: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頒布施行之租稅法律,如所得稅法、土地稅法等。
廣義的租稅法規:包含狹義的租稅法規尚含行政命令司法判解、解釋函令及國際租稅協定等。

※四、租稅法規的立法體制分二種:
分稅立法:一種租稅制定一種稅法。【我國租稅法規原則上是採分稅立法。】
綜合立法:是指將一個國家的各種租稅,做有系統之編列,並制定於同一法律之中,稱為租稅法典,
以便援引適用並計避免租稅間之矛盾。
※五、租稅法之內容架構:
一、實體規定( 係對納稅義務人有關權利之規範)
1租稅主體:指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或繳納租稅之人)
2租稅客體:指課稅之標的物或對象,即租稅是對何物或何種行為課稅。
3減免規定
4稅率結構
二、程序規定 (係規定稽徵的程序。例納稅手續、申報期間與方法。)
三、租稅救濟 (納稅人如有不服或認為有違法等致損失其權益時請求救濟的相關條文。)
四、罰則 (納稅人如有違法時,如何處罰的條文)
五、附則 (規定稅法之施行日期及施行、徵收細則等子法之授權規定事項)

※六、租稅法規適用之法律原則:【參課本P 21-23】
【一】 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二】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原則
【三】 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
【四】 等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五】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六】 租稅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
◎ 租稅行政罰: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刑名以外之制裁者。
例:罰鍰、沒入貨物、停止營業、撤銷登記、加徵滯納金、怠報金、利息等。
【七】 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租稅刑事罰:凡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自由刑或罰金等刑名之制裁者。
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沒收。
【八】 實質課稅原則

※七、租稅行政罰與租稅刑事罰適用之原則有何不同?
適用原則:
(1)租稅行政罰:原則上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原則,但為維護行政目的之實現及兼顧人民權利之保
障。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
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的,即應受處罰。
(2)租稅刑事罰:以故意行為為原則。

※八、租稅的課徵與負擔
課稅的對象:
對人課稅:例所得稅、遺產稅等
對物課稅:例房屋稅、地價稅【針對財產課稅】
對行為課稅:例貨物稅、證券交易稅。

課稅的標準
從量稅:以租稅客體的數量為課徵標準來課稅。例:煙酒稅及大部份的貨物稅。
從價稅:以租稅客體的價格或貨幣金額為課徵標準來課稅。例:房屋稅、地價稅。

納稅人及轉嫁
租稅的轉嫁:納稅義務人將其所繳納的租稅,經由交易過程及價格機能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現象。
租稅的歸宿:租稅的最終歸屬。
依租稅可否轉嫁可分:
間接稅【可以轉嫁】:納稅者與實際負擔租稅者為不同一人之租稅。
直接稅【不可以轉嫁】:納稅者與實際負擔租稅者為同一人之租稅。
稅基:乃是租稅課徵時的經濟基礎。

租稅依稅率結構分:
比例稅:指不論稅基為多少,均採用相同之稅率課稅。
定額稅:指不論稅基為多少,一律課徵相同定額之租稅。
累進稅:指稅率隨稅基增大而漸次提高之租稅。【大多數直接稅皆採超額累進方式課稅】。

※ 九、繳稅的方法:
納稅義務人繳納租稅的方法有三:
1由納稅人自動申報和繳納。
2由主管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填發稅,交由納稅人於規定 期間繳納。
3由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依照規定的稅率,代政府向納稅義務人扣繳稅款,繳交國庫。

第五章 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客體,能產生所得之本體則為稅本。
因此,所得與稅本之關係,猶如果與樹之關係。例如銀行存款之本金,可產生利息收入,故本金為樹,利息為果,
本金只要不提領,即可不斷產生利息。所得稅應僅對果實課稅,不應對樹本身課稅,否則會發生課稅侵及稅本之現象,
此為「樹果原則」。我國所得稅法訂有免稅額及扣除額,即是本此原則,在維持納稅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水準內,
准許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倘納稅人之所得總額低於可扣除之額度,則不須課稅。有關免稅額、
扣除額之規定如下:

(一)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可減除每人60,000元。(94年度為74,000元)但依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1.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者。而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提高為1.5倍。
(94年度為111,000元)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惟如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則不得列報。

(二)扣除額
扣除額共可分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三大類,其中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但對於免辦結算申報及應辦而未辦結算申報者,則喪失選擇權利,只可用標準扣除額。至於特別扣除額,
無論是選擇標扣或列扣之納稅義務人,均可再扣除。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單身者,可扣除38,000元(94年度為4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60,000元(94年度為67,000元)。
採用標準扣除額者,無須保存任何證明文件,較為簡便。若納稅人結算申報書上未列扣除額,視為已選用標準扣除額。
同時,選擇標準扣除額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得改為列舉扣除額。

Q:那些項目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2.列舉扣除額

Q: 所得稅法對損贈費用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1)捐贈
A.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B.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C.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D.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但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省 (市) 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者,
不適用之。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
E.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於對政黨之捐贈,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
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
F.對於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
G.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列舉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文藝28)
H.出資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物者,其贊助款項得列舉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Q: 所得稅法對保險費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勞保、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以24,000元為限。產物保險費不可列為扣除額。

Q: 所得稅法對醫藥及生育費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但以付與公立醫院、公保、勞保特約醫療院、
所,或經財政部認可會計記錄完備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Q: 所得稅法對災害損失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扶養親屬遭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A.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B.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c.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並以一次為限。

Q: 所得稅法對購屋借款利息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付之利息,但每一申報戶每年以300,000元為限,且僅限一屋。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Q: 所得稅法對租金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6)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最高限額內,
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
不得超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3.特別扣除額
Q: 所得稅法對財產交易損失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1)財產交易損失:財產交易損失應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者,或扣除不足者,
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Q: 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併申報之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5,000元;倘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
僅能扣除其薪資所得總額。(94年度為75,000元)

Q: 所得稅法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收益。
以上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可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短期證券化受益憑證之利息收入分離課稅,不列入綜合所得,亦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Q: 所得稅法對殘障特別扣除之認列有何重要規定?
(4)殘障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
每人每年為74,000元。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身心殘障手冊或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一項規定之專業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其他相關規定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遺17)

Q: 所得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認列有那些重要規定?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
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補助或領獎學金者除外。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

Q:對於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有那些策略可運用?
※ 節稅策略:有關增加免稅額與扣除額以減少租稅負擔可運用的策略為
1增加免稅額及扣除額
2慎選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3注意限額的影響
4保存扣除額憑證

* 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調整
一、年度中死亡離境免稅額及標準扣除之計算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
※ 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二、免稅額及標準扣除之調整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除經立法院修法變更基準金額外,
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基準金額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 ※以下提供稅負研擬之新制,即最低稅負制之意義及可能影響,供所有同學參考:
(1)財政部所擬最低稅負制方案,即為國際間通行的「替代式最低稅負」制,係為在一定條件之下,享有租稅減免的企業或個人,
必須將屬於最低稅負課徵稅基的免稅所得或扣除額,還原計入課稅所得中,再分別算出最低稅負應納稅負,
與未加計免稅所得前的原始應納稅負,兩者相較擇一從高納稅。例如,假設個人的最低稅負門檻為1,000萬元,
最低稅負稅率是20%,而張三的應稅所得扣除稅法賦予的免稅額、扣除額後,所得淨額是400萬元,
其中張三有屬於最低稅負的課徵稅基的收入或扣除額,包含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
以及張三捐贈政府一個價值不菲的骨董,取得捐贈收據為1,000萬元,其依原現行稅率要繳交40%的所得稅為160萬,
但若最低稅負制實施,則因張三屬於最低稅負的所得與扣除額共計所得總額為1,600 (400+200+1,000) 萬元,
按最低稅負的20%稅率計算,張三的最低稅負稅額為320萬元,超過原始應納稅額之160萬元,
故張三應繳交的所得稅為320萬元。
(2)財政部近期推出所得稅最低稅負制,以對高所得者與享受租稅減免者,課最低稅負,此種制度形同以最近稅負為救擠手段,
來挽救所得稅制『量能課稅的公平性』。而在各種稅制中,所得稅採取累進課稅的制度,以『量能課稅』的方式,
對高所得者課高稅,低所得者課低稅,但由於所得稅制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課高稅,
導致對『經濟發展』以及『工作意願』形成較大的打擊,於是形成在『租稅公平』與『經濟發展』之間的拉据。

而因為所得稅對工作及投資意願打撃太大,所以為了經濟發展,逐在其他各種法律中訂定各種刺激『經濟發展』
的租稅減免條款,排除所得稅法的適用,但由於這種排除規定的出現,使得所得稅制『量能課稅』的功能受到破損,
如財政部林部長全所提出全國前四十位高所得者中,有多人一毛稅都不用的現象,而難以實現『租稅公平』的理想,
故政府近期推行『最低稅負制』,以擴大稅基,針對各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項目進行檢視,
於特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中增加課徵『最低稅負』之制度,以符合『量能課稅』之『租稅公平』,
唯需注意對『經濟發展』以及『工作意願』之不利影響之程度。

(3)政府若對個人及企業實施『最低稅負制』,將個人及企業稅賦增加,於需求方面,其消費及投資意願將會降低;
另於供給方面,其生產及工作意願將會降低,使實質產出減少,物價則視總供給曲線左上移幅度是否
高於總需求曲線左下移幅度,則可能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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