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101上 社會福利與行政 期末考重點整理 *問答題* 台中中心社科系jocelyn Li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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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福利之對象可分為哪三類?(ch 9 p255- p256)

(一) 一般性兒童福利:對象為全體兒童,措施包括婦幼衛生保健、托育服務、兒童康樂、學前

教育、兒童與家庭諮商服務及兒童保護等。

(二) 不幸兒童福利:對象為低收入戶子女、棄兒或失依兒童、受虐兒童、未受妥善照顧之單親

家庭子女、失蹤兒童等,其措施包括家庭補助、就學津貼、協尋、寄養、收養及教養服務、

受虐兒童保護及醫療服務等。

(三) 特殊兒童福利:

對象為身心障礙、智能異常、資優、行為異常,或自閉症兒童、過動兒及事涉少年事件處

理法之兒童、易遭意外事故兒童等。其措施包括收養安置、安全教育、醫療保健、保護措

施、心理輔導、補救教學、親職教育及追蹤輔導等。



二、試述現行兒童福利行政措施為何? (ch 9 p260- p262)

(一)出生通報:為保障初生嬰兒之權益,透過出生通報制度的建立,由接生人員通報衛生、戶

政主管機關核對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二)保母制度:為建立托兒保母人員專業養成制度,並協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

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建立保母證照制度,提升托嬰品質。

(三)托育服務:為因應婦女就業人口增加,並對學齡前的幼童提供良好的照顧,設置示範托兒

所與公立托兒所,作為當地托兒服務之教保典範。

(四)課後托育:為保護學童在放學後父母返家前之空巢時間,避免遭遇意外事件,由政府輔導

辦理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五)早期療育:早期發掘發展遲緩的兒童即時給予適當的醫療照護,依發展遲緩兒童之個別需

求,透過早期療育服務通報流程之建立。

(六)兒童保護:省市及各縣市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辦理24小時兒童、少年保護熱線中心,並

提供施虐者矯治教育,另針對違反兒童福利法之父母及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輔導。

(七)困苦失依兒童生活扶助:為預防兒童因父母死亡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撫育而影響生存及發展

權利,可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發給家庭補助費或委託公私立育幼院收容教養。

(八)兒童醫療補助:早產及重症兒童的醫療費用過重,為避免因家庭經濟困窘,造成兒童健康

不保,未能妥善醫治而影響人口素質,是以對全民健保自付醫療費用部份加以補助以確保

兒童獲得良好的醫療照顧。

(九)兒童寄養:為保障不適宜居住於家庭,或喪失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及保護,或家庭發

生不可預期變故的兒童獲得妥善照顧,由政府依照其家庭特質轉介適合的兒童寄養家庭代

為教養,接受委託寄養期間,該兒童的生活費用、醫療保健費用及其他與寄養有關的必要

費用均由政府負擔。

(十)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為因應兒童需求及福利服務的地區性及多元化,由地方政府設置綜合

性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規劃並推動各項諮詢、諮商服務,設置兒童保護專線,處理保護工

作與緊急安置,提供親職教育、寄養、收養轉介、兒童休閒娛樂、課後托育等服務工作。



三、試述兒童生長於家庭為功能指數,兒童的需求概分為: (ch 9 p255- p256)

(一)支持性福利服務:包括兒童諮商及心理衛生(輔導)服務網絡之建立;鼓勵父母使其幼

年子女能成長於家庭;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低收入戶及遭受意外事故兒童之救助等。

(二)補充性福利服務:包括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之生活補助,如就學、就醫、職訓以及因經濟

因素而過早進入就業市場之防止等;單親兒童、未婚媽媽及其子女之輔導服務與救助;托

嬰、托兒及托育服務之提供與督導等。

(三)替代性福利服務:包括棄兒、無依兒童及遊童之收容與寄養、受虐兒童之庇護性安置、寄

養服務、收養制度、育幼機構及中途之家功能之促進與發展等。

(四)保護性福利服務:包括積極地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之措施及消極地防止虐待事件之發

生、失蹤兒童之協尋;對兒童不當役使或引誘以及非法綁票或質押行為之禁止等。



四、試述兒童福利未來努力方向為何? (ch 9 p263- p265)

(一)建立系統性兒童統計資料庫

兒童福利法涵蓋範圍甚廣,以目前相對有限的福利資源,可以預見在短期內,人力與經費

尚難大幅度突破的情況下,必須審慎分析並以具體數據歸納出兒童福利需求,審定兒童福

利服務順序,配合可資使用之人力與資源,實屬當務之急。

(二)加速人才培育與訓練,建立社工專業制度

兒童福利法引進諸多先進國家之保護措施,如責任報告制等,都需要專業知識及技巧。務

使社工或兒保人員的專業知識能夠融入於工作態度之中,使原本被錯認停留在就業上著眼

的專業化,能夠真正代之以高品質的積極服務,讓社工人員成為社會公認。

(三)調整人力編制、成立專責機構、建立服務網路

完善的福利制度與措施,亦須審慎的規劃與宣傳,更要落實有效地執行。設置總體事權機

關既係法律明文之要求,也是擬制政策、執行與評估計劃制度之所必需,同時還可發揮整

合及有效分配資源之功能,使真正需要服務或協助者,求助有門,提供服務人員,知所遵

循,並可建立諮詢及轉介系統網路。

(四)明確訂定兒童保護處理之流程、建立合理的分工與合作

兒童福利工作之推行,必須與衛生、教育、警政、司法、勞工及戶政等機關密切配合,雖

然兒童福利法明定,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應全力配合,惟在分工與配合上發生疑

義時,如何分工與相互配合,始能各依本身主管法令對兒童做最佳利益之考量等。

(五)界定兒童保護之範圍與介入之分際

兒童福利法確立了社政、教育、醫療及警政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對身遭不幸兒童的責任報告

制,惟所謂於接觸兒童時知悉有被虐待或疏忽之情事,其中從「適當養育照顧」到「明顯

而立即之危險」之認定,實宜有較明確之定義與指標,先進國家法院判例上之紛爭,社會

工作或保護人員未必即具該法律上之認識。

(六)調整兒童福利政策與立法方向

現行的兒童福利政策與立法嚴格來說仍以保護不幸兒童為目標,且以受虐兒童及不幸兒童

的安置處理為最優先,保護性措施比較具體,預防性及發展性的服務仍嫌不足。為了兒童

的成長與發展之促進,從托育政策、親職教育,到不幸兒童的家庭服務,都能逐步制度化。

五、試述少年福利法制定之緣由及立法之原則為何? (ch 9 p267- p268)

(一)賦予家庭及社會應有的責任

政府有義務提供一個少年健全成長的優良環境及避免不良環境影響少年身心發展,並於家

庭無力扶助少年健全成長時,予以充分之協助。但家庭乃少年社會化過程中,藉以獲取價

值取向及塑造行為模式的基本建構,理應協助各個家庭完成扶助少年健全成長之責任。

(二)啟發重於保育

少年福利的本質是「教」,固重點應與兒童福利之重在呵護與照顧有別,應以啟發為主,

協助少年發展社會行為,學習創業與就業能力,並培育其關心社會、參與社會的責任感。

(三)預防重於矯治

少年事件處理重在事後的矯治處遇,少年福利則是講求事先的預防與興利,故少年福利措

施除教養、醫療、就業、休閒娛樂等必要之協助外,並保護少年身心之免受戕害,任何可

能戕害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均在禁止之列,違者並處罰鍰。

(四)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

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合力堆動少年福利工作,亦為本法推動福利措施之工作重

點,又少年福利法特別視福利為事業,容許付費享受福利方式之存在,使福利脫離救濟之

範疇,是亦福利立法之一項創舉。



六、試述現行少年福利法實施措施為何﹖ (ch 9 p272- p274)

(一)困苦失依少年生活扶助

為預防少年在尚無獨立生活能力前,因父母死亡、失蹤、離異、患病、服刑或其他因素致

無力撫育而影響生存及發展權利,可由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向戶籍所在地

地方政府申請發給家庭補助費或委託收容教養。

(二)少年寄養

為保障不適宜居住於家庭或喪失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及保護,或家庭發生不可預期變

故的少年獲得妥善照顧,依照省市少年寄養辦法招募、篩選、訓練適當的家庭為寄養家庭;

接受委託寄養期間,該少年的生活費用、醫療保健費用及其他與寄養有關的必要費用均由

政府負擔。

(三)少年保護

為保護少年免於遭與不當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對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難,或情緒上的困擾,

除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保護專線,提供諮商、諮詢服務並受理報案外,隨時處理緊急

需要保護之個案,並提供適當轉介的相關服務。

(四)少年輔導

為促使學校、家庭、社會適應不良之少年,能有學習適當社會規範並澄清價值觀念的機會,

對有偏差行為而難以管教、或有犯罪傾向而不適宜由家長自行管教的少年,徵得監護人同

意,由機構收容教養。

(五)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

為保護兒童少年免受性迫害,各級政府單位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辦理各項

教育宣導、保護安置及加害者處罰等工作;內政部並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

報」,定期公布防制工作成果。

(六)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為因應少年多元化的需求,由地方政府設置綜合性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規畫並推動各項諮

詢、諮商服務,設置少年保護專線、處理保護工作與短期安置,提供親職教育、寄養、收

養轉介、少年休閒娛樂等服務工作。

七、試述現行婦女福利措施為何? (ch 9 p282- p284)

(一)設置綜合姓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配合各地方婦女地區性及多元化之需求,提供婦女諮詢輔導、法律服務、親職教育及庇護

轉介等服務。目前計有39所服務中心提供婦女服務。

(二)補助辦理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機構辦理多項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如婦女成長活動、婦女學苑、社區

媽媽教室,指導改善婦女生活、模範婦女表揚與休閒活動、鼓勵參加志願服務等,以加強

婦女生活知能,增進生活情趣,促進兩性和諧。

(三)不幸婦女保護措施

設置24小時婦女保護專線、不幸婦女緊急庇護及中途之家,結合警政單位緊急救援受暴

者或其他不幸婦女並加以安置或收容,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於被害人緊急保護、安置、

輔導、法律協助等。

(四)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專業訓練,促進資訊傳遞交流,提升人員士氣,提升福利服務之品質。

(五)辦理婦女技藝訓練及就業服務

一為協助不幸婦女盡速獲得獨立自主之職業訓練與安置就業,一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一般

性技藝訓練並輔導婦女投入競爭性的就業市場。

(六)獎助婦女福利相關研究

為能真正落實符合婦女福利需求,自78年度起寬列政府預算,補助民間團體或委託專家

學者,從事深度訪查與研究,除希望與生活結合外,並提供決策之參考或依據。



八、試述婦女福利未來應有的規畫與努力方向為何? (ch 9 p284- p286)

(一)建立服務架構,充實福利資源

政府的福利服務應以加強女性生活適應能力,促進女性潛能之開發及保障女性公平參與為

政策目標。因此,就工作內容而言,範圍至廣,實宜籌設專責機構負責整合與規畫,始能

研提健全之法令與政策,建立較完整之服務網絡。

(二)健全婦女權益法令,落實婦女保障規定

婦女福利及實踐兩性平等,事關男女兩性及所有國民,其複雜性與涵蓋面之廣闊,遠過於

其他兒童及老人等福利法規,似不應速求以「婦女福利」單一立法總括所有問題。

(三)培訓專業人員,提升服務品質

婦女福利服務從不幸婦女保護到兼顧問題家庭,如果沒有訓練有素的專業工作人員,徒有

編制人力,亦不能發生作用。

(四)提供婦女職業訓練,加強就業輔導

女性因結婚、生育而離職後的復職率僅四成四,且多長達六年以上始重返就業,亟需為再

就業女性辦理職前訓練與就業輔導,實宜擴大就業服務網之宣導。

(五)規劃「家庭取向」福利服務,疏處兩性在工作與家庭間的兩難窘境

我國目前女性參與勞動的情況雖然年有成長,惟較諸先進國家,仍有未逮,應宜針對有工

作經驗之無工作女性,積極開發運用,鼓勵企業開辦部份時間工作,實施彈性工時制度,

俾使受家庭羈絆婦女能有更多二度就業之機會。

(六)鼓勵「家務共治」,創造溫馨家庭

相對於男性每日之不足1小時,相距甚遠。若從兩性平等角度出發,倡導男性相對分擔家

務,落實「家務共治」,殆為增進兩性和諧,鼓勵女性就業,創造溫馨家庭之基礎。



九、試述現行老人福利措施未來應如何加強?(ch 9 p297- p299)

(一)落實「老人福利法」中各種生活照顧與權益保障規定

新修正「老人福利法」明定老人經濟保障採年金保險、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同時也

規定推展老人居家服務、老人保護措施,這些措施都是維持老人基本生活,協助老人居住

於家庭,防止老人被剝削、虐待等重要的作為,必須盡快付諸實施。

(二)建立老人長期照護制度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中,身體功能障礙的老人需要連續及多元的服務,必須及早規劃老人長

期照護制度。

(三)配合老人福利需求,研創多樣化及多元服務

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及安養機構亟待設立外,尤其應考慮大多數的老人選擇生活於家庭及

社區之中,因此必須建立社區照顧系統,提供多樣化的社區及居家照顧方案針對不同生理

狀況,需求之老人提供健康、居住及社會活動方案,才能真正滿足各類老人之生活需求。

(四)補助規定法制化,以落實及鼓勵民間參與老人福利工作

結合民間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及老人機構設置規範,作為民間機構許可登記之依據及業務指

引外,更需訂定補助措施,以使補助制度化,落實鼓勵民間參與之目標。

(五)重視老人生涯規劃,協助老人發揮潛能,鼓勵老人參與社會活動

目前的老年人普遍缺乏生涯規劃概念,對於老年生活安排保健、理財均不足,以致於退休

後適應困難。老人終生教育、生涯規劃應及早實施,在中年階段開始做老年退休準備。



一、請說明我國社區發展政策之沿革?(ch 10 p316- p320)

(一)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的鄉村建設運動

(二)國民義務勞動之推行

(三)政府遷台以後的基層民生建設

(四)現階段社區發展工作

(五)推動褔利社區化



二、試述我國社區發展政策之檢討與建議為何﹖(ch 10 p321- p322)

(一)偏重物質建設、成果不易維護

社區物質建設仍屬社區發展之主要項目,固然有助於生活環境改善,但當地居民因過於依

賴政府,多數缺乏自發性,對於基礎工程未加維護。

(二)社區意識無法建立,相關單位配合不足

社區發展的推動係多由政府劃定社區,輔導成立社區理事會,而非民眾自願成立,故多數

社區缺乏主動運作之意願,民眾多存依賴與觀望,社區資源難以匯集,影響社區發展工作

之推展。

(三)推動福利社區化觀念及作法有待釐清

社區照顧已成為社會福利的趨勢,因而福利社區化提供社區發展新的發展課題,然而一般

人誤以為所有的福利皆由社區提供,對社區賦予過重的期待,而目前的社區如以社區發展

協會的活動為範圍,則規模、資源均不足,很難達到福利社區化的目標。

(四)社區發展定位不明、缺乏法令規定

社區發展推動因無法制而無法爭取到必要的人力與經費,在72年間實施多年的「社區工

作綱要」,修訂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80年又修訂為「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綱要及綱

領均非法律,不具強制力與約束性,使得社區發展工作推行困難。



三、試論述現行就業服務法之立法重點與特色。 (ch 10 p323- p326)

(一)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明訂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 國民接受就業服務及受僱之平等:

明訂國民有工作能力者,接就業服務一律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及以及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三) 確保求職求才者之權益:

就業服務機構除推介就業外,不得對外公開雇主與求職人資料;不得推介求職人至有勞資爭

議之場所;招募外國人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等。

(四)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五) 就業歧視認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

歧視評議委員會。

(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及職掌: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分析區域

內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就業資訊等。

(七) 就業促進:

應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建立全國性就業資訊網。

(八) 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在員工離職之十日前,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

助其再就業;未通報者處以罰鍰。

(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仲介到至台灣

工作或仲介本國人到外國工作,因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形態組織之。

(十) 外國人之聘雇與管理: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十一)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雇外國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其他經中央指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褔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一、試述英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為何﹖(ch 11 p344- p346)

(一) 早期的英國社會福利服務源自於不同的宗教命令,再由視照顧貧病者為己任之地主、商人與

同業公會予以加強,後來卻因封建制度的衰退及修道院的式微,使得此項服務宣告廢止。1601

年,救貧法授權英格蘭與威爾斯之地方政府徵稅,用以照顧貧病者與遊民。

(二) 19世紀初,英國因城鎮的迅速擴展引發了多種流行疾病,成為當時最嚴重的衛生問題。1911

年通過的國民健康保險法,經由本人與雇主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而獲得全科醫師的醫

療服務,此項做法涵蓋了一半較貧窮的人口。

(三) 由於保健服務分配不均,倡議全民保健服務的訴求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十分普遍。一個跨部

會的委員會於1941年在貝佛里奇爵士領導下成立,就現行社會保險及其他服務展開調查,

該委員會於次年完成的貝佛里奇報告中建議就保險與社會安全服務做重大改變。

(四) 英國政府為因應所得維持問題,其社會安全制度包括三個主要設計,一是國民保險制度,針

對退休者提供年金;二是兒童給付制度;三是救助制度即所得維持制度,針對保險未能照顧

的給予救助。

(五) 英國的社會福利行政體系係由社會安全部掌管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社會安全部設有退休

金、寡婦給付、殘障給付、失業給付、生育給付等國民保險給付部門及兒童、少年、殘障者

之社會救助津貼部門。保健部主要分為衛生醫療設施部門、醫療人事部門及社會服務部門。(四) 保健服務之經費自1980年即大量增加,未來兩年更將持續成長。接受治療的病患有增無減。

由於受益人數增加,尤其是年金受領人與慢性病患,使社會安全費用亦逐年上漲。



二、試述英國民保險制度之福利給付內容為何? (ch 11 p347- p349)

(一) 退休年金

男性年滿65歲或女性年滿60歲可申請退休年金,到達領取年齡後5年內延期領取者可獲得

額外年金。雇主可將受雇者依「年金簽約另議」計畫,免除與原所得有關年金,代之以公司

自行頒發之年金,惟此項職業年金金額不得低於政府給付者,政府仍負責基本年金。

(二)生育津貼

大部分工作婦女可向雇主領取法定最高18周之生育津貼。

(三)寡婦給付

丈夫生前曾繳納最低國民保險保費,寡婦未滿60歲或已滿60歲但丈夫亡故時不全領取退休

年金,則可領取免稅、一次給付之寡婦給付1000英鎊。如丈夫係因工作傷害或疾病亡故,則

不受上述繳納保費之限制,而可領取寡婦給付。

(四)疾病給付與殘障給付

疾病給付:雇主必須支付最高達28週之疾病給付,依受雇者之周薪而定。

殘障給付:如法定疾病給付中止,殘障者可領取殘障給付,在領取殘障給付前,必須符合疾

病給付之繳費條件。

(五)工業傷害給付

工作意外或某種特殊疾病造成殘障,可領取數種給付,其中以工作傷害殘障給付為主。審

核期間如不能工作,可領疾病給付。殘障度由醫療機構評鑑,以決定給付金額與期限。

(六)失業給付

失業期間領取失業給付,最長一年。失業或疾病給付、生育給付或8周以內之訓練給付均應

在失業期間。領取給付時,仍應積極尋找工作。



三、試述英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內容為何? (ch 11 p350- p352)

(一)兒童給付:此項給付免稅且一般均由母親領取,直到兒童年滿16歲或19歲在學青年。

(二)家庭補助:受雇者或自僱者因所得不足,且雙親中至少有一人每周工作16小時以上。

(三)所得補助:失業或工作每周不足16小時,且資產低於某一標準時,可申領所得補助。

(四)住宅給付:符合前項所得補助之一般條件,低所得者可申請相當於全額之補助。

(五)殘障生活津貼:1992年4月引進殘障生活津貼,可免稅,含未滿65歲需照護者或可行動者

兩部分,照護部分分三種費率,

(六)重度殘障津貼:已達工作年齡者,因殘障連續196天無法工作,且未能領取疾病及殘障給付

者,不須資產調查即可領取重殘津貼。

(七)戰爭年金及相關服務:因戰爭而導致殘障或死亡者,可申領戰爭年金。無法就業或行動不便

者另有補助。

四、英國對老人、殘障、家庭協助及兒童、社會工作人員所提供個人服務有哪些﹖(ch 11 p357- p359)

(一)老年人:幫助老人盡量在家生活,由社工人員提供建議與幫助,為老年人裝設警鈴可助其

在緊急情況時求救。安排志工協助老人在轄區內旅行,或經常訪視健康不良的貧困老人。

(二)殘障者:十年來殘障復健與療養服務已逐漸得到重視,為使其能在社區內獨立生活,協助

解決個人問題,更進一步為殘障照顧人員提供休息場所。

(三)家庭協助:穩定的成人關係將有助於增進家庭生活。社會服務機構對有問題的家庭,透過

社工人員給予協助,包括被忽視或有受傷害危險的兒童照護,支援需照顧老年人與其他成

員的家庭,協助單親家庭與離家出走的婦女與兒童,提供短期住宿。

(四)兒童照護:地方機構與志願團體對不足五歲的兒童提供日間照護,尤其只有特殊社會或健

康需要者。

(五)社會工作人員:社會服務的有效運作有賴於合格的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訓練由大學、專科學校提供。中央社會工作教育訓練委員會為法制權責單位,推廣社工訓練,接受兩年專業訓練可獲頒社工文憑。



五、試述英國對兒童所提供個人服務福利(兒童照護)。(ch 11 p359- p360)

(一) 兒童虐待:政府各級機構與專業人士都很重視兒童虐待問題,並於1986年擬定一項中央

訓練計畫,訓練保健訪問員、學校護士、及地方機構社工人員,已執行1989年通過的兒

童法。14歲以下兒童受虐待時,可經錄影轉播為法庭提供證據,而不需親自出庭。

(二) 兒童照護:無雙親或監護人、被拋棄或雙親無力撫養的兒童,均由地方政府機構提供住宿

與照護,惟此項人數已逐漸減少。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如兒童受虐待、被忽視、遭受精神

危險、父母無法管教或失學,家庭訴訟法庭可裁決將兒童依命令送交地方機構照護,惟此

項命令以兒童幸福與權益為最重要之考量。

(三) 委託認養與社區之家:兒童在適當情況下,交由委託之養父母照護,由政府補貼生活費用。

除此之外,亦可將兒童安置在社區兒童之家、志願團體之家等,並由政府依規定管理。

(四) 領養:地方機構依法必須經由直接或透過志願組織提供領養服務。在某種情況下,機構並

須支付養父母津貼。註冊局對領養兒童資料秘密保存,俟兒童年滿18歲始得將兒童出生資料細節告知養父母。如生母與養父母雙方同意,領養聯繫處可提供雙方安全而保密的聯絡管道。



一、 試述瑞典的社會福利特質為何﹖(ch 12 p371- p373)

(一)在「社會服務法」中明確的表示,此法律的訂定,基於整體性、正當性、持續性、彈性處

理、親切服務等五項原則。此外,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及隱私權,及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公平

對待所有國民,強調不分性別與年齡,殘障的程度及居住地,均須提供舒適的生活環境。

(二)在實際執行方面,基於瑞典逐漸將行政權下放給地方,因此各地方政府在「社會服務法」

的架構內,均可各自制定法規,自主地推展福利政策。亦即瑞典社會福利所欲達成的目的,

在於使每一位國民從出生直至死亡,在其一生中,均能在最適當的每一人生階段,完成所

需的任務,使經濟上能夠自立,生活過得舒適並具有文化內涵。

(三)瑞典為達成目標,以公共醫療福利為主體,採人性尊重的原則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方針,福

利措施兼顧經濟成長,並鼓勵民間參與福利事業經營。

(四)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肢體殘障之支援與介護法」此新法對於某種智能障礙者與肢體

殘障者,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提供支援,使其恢復到正常人的水準,並能自立的過生活。



二、試述瑞典醫療供給體制為何?(ch 12 p375- p378)

(一)醫療制度

(二)醫療問題與負擔

(三)醫療決策

(四)醫療保險



三、試述瑞典年金制度顯現出那些特徵? (ch 12 p379- p380)

(一)一元化措施:公共年金制度,不分職種類別,採全體國民一體適用的方式,屬單一性質的

制度。

(二)提供最低保障:公共年金制度的給付方式分為二種:(1)保障國民最低生活水準的國民基

礎年金。(2)保障收入水準的國民附加年金。前者以保險費與一般財稅為財源,以賦課的

方式加以營運。後者以保險費為財源,採積存的方式加以營運。

(三)受雇者設有專屬年金:協約年金相當普及,一般國民如採公共年金與協約年金的組合。協

約年金的給付方式,原則上採終身給付。協約年金以白領與藍領的職種別為主軸,不分企

業性質均可加入。勞動者一旦加入工會,也就主動的取得加入協約年金制度的資格。

(四)設有退休準備的年金:在公共年金也好,協約年金也好,都設有適合60歲以上65歲以下

之間的部分年金。用以提供個人順利的轉移到退休的生活。

(五) 計算方式簡明:以基礎額為計算的基本,另外,以稱為年金積分方式的方法,以計算附加

年金。

(六) 影響資本市場:以積存方式運作的附加年金準備金以及協約年金之準備金,在瑞典的資本

市場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四、試述瑞典的基礎年金制度與附加年金內容為何? (ch 12 p379- p383)

(一)基礎年金制度

(1)給付內容:用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為目的,和保險費繳納的多寡與以往所得無關,採定額

的給付方式。

(2)受給對象:具有受領資格者為居住於瑞典國內的本國國民,或符合一定資格而居住於國外

的瑞典人與具備一定資格而居住於瑞典之外國人。

(3)老齡年金:支給年滿65歲的老人,以達到65歲之日起開始支給。但是在60歲以上70歲

以下的年齡層之間,以65歲為分界點,可以提前與延遲支給。提前支給則支給減額年金,

延遲支給則改領增額年金。

(4)殘障年金:在殘障年金受給時,必須合於喪失一半工作能力的條件。給付額度經由考量健

康時期與殘障後收入的多寡,加以判定。考量的層面包含精神性與身體的殘障。

(5)寡婦年金:寡婦年金為支給丈夫死亡時年滿36歲以上,婚後滿五年以上之寡婦或與16歲

以下子女同住之寡婦。50歲以上之寡婦支付全額的年金,當寡婦再婚時則停止支付。

(6)兒童年金:兒童年金為支給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而未滿18歲者。

(7)國民年金之附加給付:國民年金之附加給付,包含公共補助年金,兒童加算,住宅加算,

殘障者津貼,特別兒童扶養津貼。這當中最重要的是公共補助年金、住宅加算。

(8)財源:主要的財源來自事業主所繳交的保險費與國庫負擔。

(二)附加年金 (ATP)

(1)給付內容以保障以往所得水準為目的,所採取的依報酬計算比率的年金制度。

(2)受給對象:瑞典國民以及居住於瑞典收入達基礎額以上的所有外國人。具有被保險者資格

期間達3年以上,所提供的所得保障給付。

(3)老齡年金:以年滿65歲之日起支給。提前與延遲支給時,所採取的措施與基礎年金相同。

(4)殘障年金:以喪失一半以上工作能力為條件,依殘障者的殘障程度給付。在取得殘障年金

資格之前一年,須有一年以上的年金積分。

(5)寡婦年金:支給被保險者之夫死亡時留有子女或被保險者結婚時未滿60歲而結婚滿5年之

寡婦,寡婦除再婚之外得以終身領取。

(6)兒童年金:給育有未滿18歲遺兒之被保險者。依家庭經濟情況所支給的額度不同。

(7)財源:保險費率由事業主,自營業者各均分擔百分之十。事業主分擔的計算基礎為所支付

的薪資,自營業者為收入。

(三)部分年金

部分年金為支給年滿45歲,有十年以上年收入超過基本額者。此年金的支給對象為60歲

至65歲者,旨在使這些人員順利的達成退休準備。支給對象為60至65歲者當中,每周

平均縮短工作5小時以上,而且全週平均工作時數達17小時以上,由部分年金補償全職

工作收入與部份時間工作收入之間差額的百分之五十。



五、試述瑞典老人福利秉持那些原則?(ch12 p385)

(一)生活於熟悉環境:老人盡可能在個人熟悉的環境中,享有親情倫理及友情的溫暖,持續其

生活。

(二)總合的因應對策:對於每一位老人的需求,由心理、生理及社會各層面,總合性的加以把

握,以謀求因應對策。

(三)尊重老人意願:尊重老人有決定自己生活方式與處理事務的權利,而老人福利的提供,必

須參酌老人的意願,然後再決定提供的內容。

(四)參與社會活動:老人不僅要參與身邊的一些事務,同時也盡可鼓勵其參與社會活動,以繼

續對社會做出貢獻,並避免與社會發生疏離。

(五)提倡休閒:老人一方面根據個人的體力、能力、興趣,同時與他人合作,積極從事有意義

的休閒活動。



六、瑞典針對高齡者的照顧、老人住宅及老人療養機關分述如下: (ch12 p385- p387)

(一)照顧制度:為提供高齡者的照顧,就必須有法律的依據,而瑞典對於老人所提供的照顧,

係依據1982年所制的社會服務法,由中央政府統籌辦理。

(二)家庭照護服務:為提供身心功能衰退,需要照護的在宅老人,經由照護者的派遣,以協助

當事者能自立的過日常生活為目的之制度。

(三)日間托老中心:此用以提供社區在宅老人的照顧與訓練的場所,同時也做為高齡者閒聊之

處,以及兼做家庭照護的據點。



七、試述瑞典提供老人那些老人住宅與療養機關?(ch12p387- p388)

(一)老人住宅類型

(1)服務之家:服務之家為統合住宅與照護服務而成的居住型態,其規模由20戶至100戶所構

成。入居服務之家的條件為擁有年金受給者的資格,經由協助可達成自立生活者。

(2)老人之家:瑞典的老人之家早期以收容無力生活者,此項工作也被視為國家應盡的義務。

1970年代以後,政策上才出現改變,新提出的方案,在於盡量減少老人之家等機構收容的

人數,而代之以使老人居住在熟悉的社區,並接受照顧,以符合人性需求。

(3)團體住宅:由為數不多的居住戶,共享一個空間為中心,附設有24小時提供照顧服務的住

宅群稱之為團體住宅。此種住宅型態,就智障與痴呆老人的照顧而言,成效相當良好。

(二)療養機關類型

(1)養護之家:養護之家以復健的治療為主,因此盡可能不使用醫藥與點滴。用餐也盡可能不

在床上,而在共同使用的餐廳進食為原則,以增進身體活動的機會。並且重視家庭氣氛的

營造,家具也以自帶為原則。

(2)日間照顧中心:日間照顧中心依據需要照顧的程度,又可分為需要特別醫療治療的日間照

顧中心,以及重於照顧為中心的日間照顧中心。



八、試述瑞典的勞動市場政策內容為何?(ch12 p400- p402)

(一)職業介紹與諮詢:在瑞典的就業輔導中心,辦理(1)將求職者介紹給企業的職業介紹,以

及(2)因應需要,針對求職者的個別需求,提供職業諮詢。由於瑞典的職業介紹全為公辦

性質,不核准民間參與,因此就業輔導中心所提供的職業情報,扮演著重大的角色。

(二)勞動力流動化的促進:瑞典為配合勞動市場的需要,積極建立勞動供給結構,當中特別重

視職業訓練與轉職促進計畫,以使勞動力達成流動化的目標。

(三)影響勞動需求的政策:瑞典有鑑於當經濟不景氣的時候,舉世均面臨民間部門所提供的就

業機會有限,因此採取失業對策事業,提供民間企業雇用補助費,以及實施區域開發援助。

(四)區域開發援助:除援助位處北部受大環境影響,導致不景氣業種之外,尚提供在不景氣地

區開設工廠時的融資與投資援助,另外也將產品運輸費的補助包含其間。區域開發援助以

往由全國的勞動市場廳負全責,但自1983年起移交全國產業廳管轄。



九、試述瑞典社會保障顯現那些特徵?(ch12 p404- p406)

(一)樽節開支:1970年代後期至1980初期,由於經濟不景氣,財政赤字,國際收支呈現入超,

勞資衝突時起。瑞典政府隨即採取縮減社會安全的擴張,降低財政預算赤字,減少公共年

金支出等改革,使福利政策度過難關。但整體而言,福利供應仍維持一定水準。

(二)採整體規劃:為縮短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以落實理想的政策,必然的政策的推展必須要求

合理的計畫。瑞典的社會福利,除了所得保障、醫療保障、社會服務等措施之外,也將就

業保障、住宅、環境政策、家庭政策、教育等範疇廣泛的加以納入,深具特色。

(三)公共部門承擔重責:瑞典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相比,無論是在所得安全或福利服務提供等

方面,由公共部門提供需求供給的比率很高,相對地由民間企業、民間非營利團體以及非

正式部門等,所提供的福利供給比率則比較低。

(四)基於全生涯的規畫:經由社會福利的援助,使國民平穩過一生,為施政目標。瑞典對於每

一位國民,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活上如遇有威脅、困境或不安的情況,盡可能利用社會

福利的措施,使其度過難關,恢復安定的生活。

(五)信任政府:瑞典政府與國民之間互動極其良好,國民對政府強烈的信任感。瑞典社會安全

各制度深植民心。

一、試述法國社會安全概分為哪三項範疇?(ch13 p414- p415)

(一)社會安全:社會安全以「社會安全法為基礎」,由社會保險(疾病、生育、殘障、老齡、死

亡),勞動災害補償,家庭津貼等三個領域所組成。

(二)社會救助:社會救助則根據「社會救助法」單獨立法加以規範。

(三)補助事業:由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約所實施的補助事業,具體內容有失業補償與協約年金。

在法律的定位上與前二者有所區別,因此也稱之為補助制度,但實際上仍具有同等的法律

強制力。



二、試述法國戰後的改革係依據那些理念?(ch13 p417- p418)

(一)一般化:根據「一般化」之原則,意指社會安全所涵蓋的範圍,廣及於導致生活不安的意

外事件與負擔的所有事項,適用對象則涵蓋全體國民。例如將以往失業的項目,亦包含在

社會保障的項目之內,以及廢除以往加入者需經所得審核的附帶條件限制,由全體受雇人

員先加以實施,再逐漸擴大適用範圍及於全體國民。

(二)一元化:一元化的措施在於修正以往財政的分散化現象,使財政能夠由單一的組織、單一

的基金進行統籌管理。

(三)民主化:最後一項的民主化原理,為勞動者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與相關機關的自主性管理。

它的典型措施為基金的管理,由當事者的代表和政府代表一同參與理事會的組成,共同加

以營運。



三、試述法國兒童福利的具體措施為何?(ch13 p419- p423)

(一)一般養育費補償

法國對兒童所提供的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活動,主要著眼於家庭養育的支持與援助。在社

會安全的措施上,提供免負擔的家庭各種津貼,廣泛的實施補償家庭養育費。家庭各種津

貼,對於育兒時期的一般家庭所得及生活費保障,扮演重大角色。

(二)兒童福利的對象與手續

兒童福利的適用對象有二:(1)對於養育兒童有困難的家庭,提供援助;(2)對於處於危險

狀態之兒童提供保護。對於後者又分為社會保護與司法保護。社會保護以獲得家庭的同意

為前提,司法保護則在未經家庭同意的情況下,由司法單位依法執行的保護措施。

(三)母子福利對策

單親家庭數的增加,為法國家庭型態中甚具特徵之處。受給者大多為女性,當中問題尤嚴

重者,為生育者尚屬未成年的「未婚媽媽」問題尤其嚴重。有鑑於「未婚媽媽」人數的急

遽增加,因此為協助因生育子女而導致生活有困難的母親,所設置的母子福利機構,有母

子短期保護所與母子宿舍。機構住宿費用方面,由縣庫負擔經營管理費,生育費用由社會

保險支出,生育者所需負擔的費用由單親津貼支給。

(四)需要養護的兒童對策

對於未滿18歲而有賴於社會養護的兒童,其處理方式,傳統上採取寄養與收養關係加以

解決。在受理委託需要養護兒童的收養時,需經過專家的調查與觀察,而最終決定兒童處

理方式的機關為各縣所設置的兒童保護所。

(五)保育制度

擔任學前教育的機關為教育部所管轄的母親學校(幼稚園、保育學校),在性質上雖非義

務教育,但免繳學費,以2歲至6歲兒童為對象。設置的主體為市區村里,經費來自中央

政府的補助而設置。母親學校雖為免費,但法國人卻偏好須付費的團體托兒所,因此導致

付費的團體托兒所愈來愈普及,2歲兒進入母親學校的比率相對的愈來愈低。

四、試述法國老人福利制度主要採取哪些措施?(ch13 p423- p425)

(一)高齡者的所得政策

此政策旨在保障高齡者的生活水準,所從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主要的財源來自國民連

帶基金,以領取其他社會給付仍不能達到最低生活水準的65歲以上老人為適用對象。

(二)生活環境的改善與充實

所推展的高齡者在自宅生活的方針,特別是高齡者個別居住的整建,增進人際交流以防止

生活之孤立化,疾病的預防與看護需求的提供等,為不可或缺的措施。

(三)收容機構的改良

在提倡高齡者在自宅安養的政策下,高齡者本身也不期望進住機構,但是隨著超高齡老人

人數的快速增加,入所機構的整備,也是刻不容緩的課題。法國在傳統上提供收容無法自

立老人的場所,只有醫院及其所附屬的養護中心。

(四)政策執行的權責

法國實施各種高齡者事業的責任在縣府,以「退休者及高齡者之縣委員會」為主體,對於

實施社會救濟主體的社會福祉事務所與社會福利中心事業,和老齡年金金庫與疾病保險金

庫訂契約所辦理的醫療福利事業,其他家庭津貼金庫以及各種協會所舉辦的事業,進行統

合與調整的工作。



五、試述法國志願服務提供老人哪些種類的服務?(ch13 p426)

(一)資訊與預防的服務:為確實掌握高齡者在生活上所面臨的困境並加以解決,亟需提供正確

的資訊。

(二)休閒的服務:提供透過運動與運動治療法的身體活動,以及老人大學與透過觀賞戲劇、學

習外國語言的文化活動等服務。

(三)生活援助服務:為紓解日常生活所遭遇的困難,在許多場所設置電話諮詢服務,以及家庭

協助服務。

(四)保健服務:以地區醫療班與協助醫療之醫療服務為主。在宅介護也參酌醫學的觀點,對於

需要介護者實施總合性的介護。同時,日間照顧中心也提供多樣形態的通所服務。

(五)餐飲服務:分為高齡者餐廳的餐飲供應、在宅餐飲配送,此項服務並非僅單純發揮營養補

給的效果,同時也有人際交流的目的。此項服務有顯著增加的趨勢。



六、試述法國家庭給付的目的與特徵為何? (ch13 p428- p431)

(一)家庭給付的目的

扶養子女的本身,就家庭支出而言,本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因此家庭給付之目的在於減輕

扶養家庭成員的負擔。由於家庭扶養將造成家計負擔的增加,連帶地將使整體家庭成員的

生活水準跟著下降,基於此種觀點,為使育有子女的家庭維持家計的安定,因而實施家庭

給付。

個人沒有所得來源,固然會帶來經濟生活之不安,但一時的急需也會導致生活水準的下

降。家庭津貼制度的實施,即為救助「因養育子女所導致的生活水準下降」,在性質上擁

有所得補助的功能。家庭津貼可說是法國人維護基本生活水準的重要措施。



(二)家庭給付的特徵

(1)高額給付:法國在國際上與比利時並列為積極重視增進兒童與家庭福利的國家。家庭給

付的措施發展甚早,現行所實施的制度,一般國家大都在二次大戰之後才開始施行,但法

國早在1932年即制定家庭津貼法,家庭給付所支給的額度很高。

(2)保障所得:法國的家庭給付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廣義上具有濃厚的所得保障的意義。配

合家庭的特殊需要,導入各種不同型態的給付。就內容而言,包含所得補助的給付,個

別目的的給付(生育、教育、殘障、單親等相關的給付)以及住宅給付等。

(3)具普遍性:法國社會安全的一般化,最先在家庭給付部門實現。實施的時期較之社會安全

的其他部門均早,尤其經由1978年的改革,確立得受領的資格和父母及受雇的地位無關

,所有兒童均有接受兒童給付的權利,制度的是用具有普遍的原則。

(4)鼓勵生育:一對夫妻,撫育二位子女,只不過剛好維持人口自然增減的數字,第三子的出

生,才是促使人口純粹的增加,因此政策的措施,蘊含著獎勵第三子生育的意義在內。

(5)負擔:主要財源來自企業雇主。一般國家支付家庭給付的財源方面,基於此制度屬全國普

遍性適用的制度,大都全額由國庫負擔。但法國包含家庭給付的一般制度所需的經費,大

都由事業主負擔。



七、試述法國家庭給付制度的內容為何?(ch13 p428- p435)

(1)家庭津貼:其目的在於減輕養育兒童所導致家計負擔的增加,所實施的給付。支給對象為

育有二位以上兒童之家庭,受給者沒有所得的限制。

(2)家庭補助津貼:補助育有未滿3歲兒童的家庭或育有3人以上兒童的家庭,補助家庭津貼

的不足部分。此津貼的受給要件要核算家庭工作人數與子女數,訂有所得的限制。

(3)遺兒津貼:為支給父或母一方亡故的家庭給付,遺兒津貼則將其適用範圍加以擴大。在法

律上,將遺兒的定義加以擴充解釋,將對象包含喪失父母一方或父母雙亡,僅有單親的親

子關係,或父母均無法確認之子女以及遭受遺棄的子女。

(4)單親津貼:對於擔負扶養子女責任的單親者,提供最低所得的保障為目的。擁有受給權者

,必須一人獨立扶養子女,以及懷孕中的未婚媽媽願意養育子女者。

(5)乳幼兒津貼:在制度設計的意圖上,在於結合新生兒保護的預防措施,與獎助生育的家庭

給付相結合的制度。產後津貼也要求受給者在生產後必須接受3次的檢診,以作為受領的

條件,支給期間達產後的25個月,具有濃厚的增加人口政策的色彩。

(6)養育父母津貼:其目的在於支給因出生與收養關係而育有3位子女以上者,扶養的父母停

止工作或縮短一半工作時間的情況時,為補償其收入的喪失或減少,所支給的津貼。

(7)特別教育津貼:以支給未滿20歲的殘障而為目的的津貼。此項制度為將以往的特殊教育津

貼、殘障兒津貼、社會救助的殘障兒給付(當中以未滿20歲的殘障者為對象)加以統合而成。(8)新學期津貼:其目的在於之給新學期的兒童,因需要添加衣物及補充一些其他入學用品的

費用。以6歲以上未滿16歲的兒童為支給對象。

(9)在宅兒童養育津貼:為極新穎的家庭給付。此津貼在於之給付或母兩方或單親者,因工作

請人到家裡照顧未滿3歲的兒童時,對其家庭或單親所提供的支給。以補償社會負擔為目

的所導入的津貼。

(10)住宅津貼:為因應房租調漲時,彌補所調高的房租差額。住宅津貼的受給權者,為租屋者

或貸款購屋者。住宅津貼額度的多寡依實際收入、家庭成員、房租高低等因素加以決定。



八、法國有那些殘障者機構?請說明之(成人殘障者)。(ch13 p440- p441)

(一)醫療社會機構:其和勞動不相結合,為專門收容需要經常性醫療照顧的重度殘障者。

(二)社會機構:是指殘障者居住的機構,其種類有宿舍、集合住宅、治療公寓及生活宿舍等。

(三)勞動相關機構:(1)職業再敎育機構:依勞動法的規定,專門辦理訓練的部門。(2)保護勞

動機構:分為依勞動法源所置的保護工廠,與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設置的勞動援助中心。

(四)規定雇用義務:法國的殘障者雇用制度,由於雇用義務制度過分複雜,缺乏強制力,行政

效率不彰。



一、試述美國社會福利的發展階段。 (ch14 p458- p460)

(一)1935年以前的地方慈善事業

20世紀初,美國由於工業化及移民大量湧入,造成勞動的失調問題,在一次世界大戰以

前,勞工運動及社會改革意識高漲,引發了社會立法的需求。當時救濟工作以民間慈善團

體為主,且以救助無工作能力者為主,由各州政府自行立法辦理。1784年紐約州制定貧

民救濟的一般法,並於1788年制定「第二次一般救貧法」,明定救貧責任歸於鄉鎮區。

(二)1935年的新政

1929年的經濟大恐慌造成嚴重的失業問題,各州政府提供的救濟措施,無法減緩嚴重的

貧窮問題。1933年羅斯福總統在競選演說中提出新政的主張,宣示由聯邦政府負起救濟

的責任。在1935年提出社會安全法案,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三大體系為社

會福利的施政內容。1950年修正社會安全法案,擴大投保對象,提高給付水準。1953年

艾森豪總統任內成立「健康、教育及福利部」。1954年、1956年修正社會安全法案,擴大

投保對象。

(三)1964年的大社會

1960年代美國經濟高度成長,詹森總統1963年繼任後,提出大社會計畫。1965年制定美

國老人福利法,實施健康保險及低收入戶醫療補助、食物劵及一般扶助,這是美國社會福

利發展上極度擴張的時代。尼克森及福特總統任內, 1972年提出「財政收支分擔分案」,

用以重新分配聯邦與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費用,另通過「補充安全所得方案」,對貧窮殘

障者及老人提供現金補助。1975年,實施隨物價調整年金給付制。

(四)1980年代雷根主義至今

1981年雷根總統上任後,實施減稅、擴軍、削減非國防費用、簡化行政等措施,尤其將

社會福利回歸地方。此外,對於支領社會救助的資格加以限制。1983年修正社會安全法

案,提高退休老人年金給付年齡,退休年齡提高至68歲,老年年金給付年齡由65歲提高

至66歲。布希總統任內提出福利改革計畫,規定失依兒童家庭補助的申領人需參加職訓

或就業,但仍無法達到節省社會福利支出之目的。



二、試述美國的社會褔利措施重點為何?(ch14 p461- p468)

(一)老年、遺屬及殘障年金保險(OASDI)

OASDI對於從事報酬工作之國民因年老退休、殘障、死亡時提供現金給付,分為老年給

付、殘障給付及遺屬給付。OASDI之老年給付標準為年滿62歲及其配偶為減額給付對象,

年滿65歲老人籍配偶為整額給付對象。其給付採隨物價調整,財務方式以信託基金營運。

(二)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

由州政府經營,聯邦政府補助經營費用。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病或死亡,經等待期後,可

領取現金給付及獲得醫療。

(三)補充安全所得(SSI)

SSI係由聯邦政府主辦,救助對象為貧窮的老人及殘障者。使用社會安全稅,針對社會保

險中老人、殘障者年金不足給予補充其生活費用。

(四)失依兒童補助 (AFDC)

兒童因父母失業、失蹤、死亡、離婚而無法獲得照顧,給予現金補助。AFDC是支出最多

的救助措施,適用於單親及雙親家庭。被扶助者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應參加就業促進

計畫(WIN),未參加者則停止扶助。

(五)健康保險 (Medicare)

65歲以上老人及殘障者之OASDI被保險人就醫時可以得到醫院保險給付(HI)及補助性醫

療保險(SMI)。HI給付範圍包括住院服務、療養服務及住宅保健服務。SMI之給付為現金

給付,提供被保險人在門診、住院及在宅保健費用之自行負擔費用,但必須先扣除年度

部分負擔費用。

(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Medicaid)

係由州政府及聯邦政府共同營運之健康補助方案,依據1965年社會安全法案Title XVIII之規定辦理。凡領有AFDC或SSI之案主,均有資格申領Medicaid。期補助內容包括門診、住院、護理、在宅保健及療養服務。Medicaid是第二大類公共健康方案,聯邦政府支付了百分之五十至八十的費用。

(七) 食物券

對低所得家庭提供糧票以換取食品,凡所得未超過貧窮線百分之一三0,資產在2000美元以下者均可申領。

(八) 一般扶助

對於無法領取失依兒童補助或失業保險給付之失業者,由各州提供一般救助措施。

(九) 老人褔利

聯邦應補助州政府及地方社區滿足老人生活需求,其目標包括提供老人充足的收入、身心健康、適當的住宅及其他服務。美國老人安養及療養機構設置標準相當嚴格。

(十) 殘障褔利

目前重點工作包括職業重建、生活保障,對於重度殘障者提供補助、住宅、庇護及養護。其規定公共場所或雇用一定人數以上之公司行號,必須設置殘障者使用之設施。

(十一)兒童褔利

其內涵包括日間托育、寄養服務、領養、失依兒童機構收容、受虐兒童保護服務的重

點。對於十八歲以下兒童、遭受身心傷害及性虐待者提供保護。

(十二)成人保護

被保護的成人以獨居之老人、殘障、精神病患較多,服務內容包括協助管理財務、健

康、生活事宜,政府也委託民間機構辦理監護工作。

(十三)褔利改革方案

社會褔利支出不斷膨脹,也造成美國對於社會救助制度之反省。尤其其AFDC實施以

來,遭遇到廣泛批評,各州補助標準不同,補助的邊際稅率高達百分之百,減低母親工

作的動機,資產調查使申請者喪失自尊,又無法解決日益嚴重之貧窮問題,特別是黑人

單親女性家庭中兒童的生活照顧。



一、試述加拿大社會安全的特質為何?(Ch15 p474-p475)

(一)福利發展為時尚短

加拿大的產業開發與經濟發達,開始於19世紀末,而於1910年代開始建立福利國家體制,

並於1950年代邁入成熟期。因此與其他的福利國家相比,產業發展時期與各項福利制度

的確立,在時間上均為期較晚。第二次戰後加拿大的經濟走向複雜化,人口大量往都市圈

集中,當中貧困層的所得保障,成為社會、政治的課題。

(二)制度較遲癥結卻一致

為支付公共救助等現金給付、醫療、教育等制度的費用,花費龐大,和其他新進福利國家

並無差別。當中尤以現金給付額所佔的比率為最。但從加拿大社會安全發展的沿革來看,

較之西德、英國、瑞典、法國在制度的建立較遲,因此成熟度也較慢。

(三)失業保險費支出龐大

加拿大社會安全費用的分配來看,和其他歐盟國家相比,加拿大的失業保險與生活保障,

花費高額費用,老齡年金與殘障年金支出較少。其原因在於加拿大有較高的失業率,而高

齡人口比率較低所致。

(四)州政府具高度自主性

州政府握有實權,此為加拿大制度設計的傳統。此由州政府可改變聯邦政府所補助社會安

全財源看出,州政府可不受聯邦政府的約束,對財源的分配額度,自主加以決定。另外社

會安全制度之確立,得力於社會勢力的推動,包含政黨,特別是工會組織的力量。



二、試述加拿大的年金制度內容為何?(Ch15 p478-p480)

(一)基礎年金

(1)定額基礎年金:基礎年金當中,免交保費的老齡保障年金,在於提供年滿65歲以上,滿

足一年居住條件的所有居民,以一般的稅收為財源,普遍的支給一定額的年金。

(2)所得比率年金:此年金以勞資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險方式,以個人收入未達全國平均工資者

為對象,自65歲起支給以往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之年金,同時也支給殘障及遺族年金。

(3)私人年金:私人年金方面,有雇主為從業員所設置的企業年金,與個人為節稅的優待措施

所採公積金方式的年金,以備老後之需。屬於退職儲蓄制度的性質。

(二)老齡保障年金

由聯邦政府以所有居住於加拿大者為對象,所實施的老後基本所得保障的措施為「老齡保

障」(OAS)年金,一般稱之為「老齡年金」。老齡保障年金於1952年制定,對於65歲以上

之居民,不論所得高低,均支給一定月額的年金,年金額一年發放四次,支給額度隨物價

波動加以調整。

(三)補助所得保障

為提供65歲以上者,除領取老齡保障年金之外,別無其他所得或所得很少者,經由居住

條件與所得調查,在未達一定程度的收入時提供支給。

(四)配偶津貼

為提供受領老齡保障年金的配偶,以60歲~64歲者為對象,基於所得調查與居住的條件,

在一限定額度內,所支給的定額年金。

(五)所得比率年金

此制度適用於18歲至65歲的所有受雇者,無論是受雇噁或自營業者,全時或部分時間工

作者均可加入。不能適用的除外,僅有極少數的收入及少者與臨時性工作者。超過65歲

而未滿70歲者,經由申請亦可以加入。



三、加拿大兒童給付的特徵 (Ch15 p485 -p486)

(1)地方分權: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權限,此也反映在家庭津貼的支給上,各州根據獨自的決定,

支給家庭津貼。加拿大為由十個州與二個準州所構成的聯邦國家,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權。

(2)配合稅賦:加拿大的兒童給付制度,基於社會政策與租稅減免的密切配合而成立。對於育

有兒童家庭的援助,不僅有家庭津貼。由於加拿大的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赤字,經常高過其

他工業國家,因此近年呼籲社會政策改革的聲浪日高,高於兒童給付的改革。

(3)具普遍性:兒童給付採普遍性的給付原則,即家庭津貼的支給需扣稅,具累進稅率的特性,

愈是高所得給付愈低,因此普遍性的原則,頗為徹底。

(4)排除財產調查:對於兒童的援助排除資產調查的概念。對於需求殷切的家庭給付,不經由

資產調查,而是採取包含退稅等稅額扣除方式辦理,可避免申請手續的繁瑣。

(5)考慮物價因素:給付額隨物價波動調整,以期所提供的援助能真正滿足國民的需求。



四、試述加拿大的老人社會褔利服務有那些?(Ch15 p487- p493)

(1)機構照顧:

(2)在宅服務:

(3)老人中心:

(4)短期救助與長期殘障協助:

(5)住宅供應:

(6)高齡女性:

(7)社會工作者扮演要角:



五、試述加拿大的州提供那些社會救助服務?(Ch15 p506)

(1)一般救助:其內容除了食物費、居住、衣服、個人經費、家庭經費、水電、瓦斯、暖氣設

備等基本需求之外,尚有特別需求部份。

(2)特別照護之家:為提供居住於受認可的老人之家、照護之家、兒童保護機構、母子機構等

需要保護者,所提供照護之給付。

(3)保健醫療:為藥劑或齒科治療之類的項目當中,其他制度無法補助部份之救助。

(4)兒童褔利:其主要經費為支給養父母之兒童養育費,另外為支給機構所收容的兒童及特別

照護之家所收容的兒童。



六、試述加拿大的州提供那些社會救助服務?(Ch15 p507 -p509)

(一)高齡者:對於高齡者設定比較高的基礎救助給付水準,此外有許多州採特別措施。已經領

有其他制度所提供的給付者,也可以申請社會救助。

(二)殘障者:由於疾病或殘障的原因,而申請救助,原則上要提出殘障程度與復健可能性的醫

生證明書。任何州在制度設計時,對於殘障者均給予優先考慮。

(三)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任何一個州對於失業者,均訂有多種特別的規定。例如它的前提要

件必須是有工作能力,但基於人力無法抗拒的因素所導致的失業,當事人有意願就任能力

所及的工作,且曾努力找尋過。

(四)單親:不論家庭情況如何,由於小孩的扶養,牽涉父母的經濟責任,因此對於擔任扶養者

角色的父母,特別是母親,被視為社會救助受給者的資格條件之一,配偶去向不明、丈夫

死亡或未婚生子,要受領扶養費時,必須取得法定的手續。



一、 試述澳洲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那些年金津貼或給付﹖申請條件主要有哪些要項﹖

(Ch16 p521 -p524)

(一)老年年金

居住澳洲十年以上的國民,男性年滿65歲,女性年滿60歲以上,經資產調查,沒有固定

收入者,可以申請年金。目前澳洲65歲以上退休人員之中,百分之七十七依賴老年年金

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殘障年金與庇護雇用津貼

居住澳洲十年以上,年滿16歲以上盲人或百分之八十生理或心理功能喪失,無法工作者,

可申領殘障年金。除盲人外,資產調查、年金費率與老人年金之作業原則相同。

(三)寡婦年金及家庭支持給付

沒有小孩的寡婦,年滿50歲以上者,可申領寡婦年金。母親一個人扶養未成年兒童者,

經由資產調查可申領家庭支持津貼。針對高失業率及離婚率導致單親家庭增多且生活困

難,特別設計,對單親母親及兒童給予津貼補助。

(四)配偶年金

殘障者或老人之女性配偶,生活困苦,經收入調查後,除丈夫之年金外,配偶可申領配偶

年金。

(五)失業給付

凡居住澳洲一年以上,男性65歲以下,18歲以上;女性60歲以下,18歲以上,或畢業

生未找到工作正在等待者,在失業期間,願意接受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者,可以申領失

業給付,只須經收入調查,不須經財產調查。

(六)家庭津貼、孤兒津貼

對低收入家庭兒童支付津貼改為家庭津貼,凡照顧16歲以下兒童或17歲以下在學學生之

家庭,經資產調查,可以申領家庭津貼。對於雙親或其中之一死亡、去向不明、入獄、精

神疾病入院,無法養育兒童者,支給孤兒津貼。

(七)復健津貼及殘障兒童津貼

殘障者在殘障復健機構接受治療及訓練領有年金或給付者,可以申領復健津貼。照顧重度

殘障者之家屬可以申領配偶年金或照顧年金。對於照顧16歲以下,重度殘障兒童,不須

經由收入調查,可支付殘障兒童津貼,以補充一般兒童津貼之不足。



二、試列出澳洲老人福利的重點工作為何?(Ch16 p525- p526)

(一)在宅服務:聯邦政府及洲政府共同分擔在宅照顧方案的經費,派遣老人在宅服務員對社區

老人提供服務。

(二)老人中心:獎勵設置老人活動中心,以聯邦、州或市村里比率負擔設置經費,由聯邦政府

補助老人照顧的人事經費。

(三)餐飲服務:於無法自行準備餐飲或外出購物之老人或殘障者,依據1970年通過送餐補助

金法,補助非營利性民間團體與市村里,使用巡迴車,送餐到老人或殘障者家中。

(四)老人住宅:包括老人之家、老人公寓等,依據老人生理狀況,提供不同功能之居住設施,

老人公寓特別強調維持與社會的聯繫。

(五)家事服務:老人居家照顧包括餐飲提供、協助入浴、更衣、清掃、洗濯、緊急呼叫救援等,

由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委託提供務。



三、試述澳洲就業服務改革重點為何?(Ch16 p527- p526)

(一)1998年澳洲社會安全部改組成為家庭及社區服務部。在就業服務方面,就業網取代了原

有的就業服務,推出連結中心,把家庭及社區服務部的所得支持與原來的就業服務機構作

結合。

(二)就業、工作關係及小型企業部,負責購買各種就業服務。

(三)澳州政府自1990年代以後,開始把政府角色定位為服務購買者而不是直接提供者,尤其

在就業與訓練方面直接從社區團體、機構購買服務,1996年自由與全國黨之聯合政府獲

得勝選,新政府更是致力於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效率之提升,加速就業服務的改革工作。

(四)1998年4月原有的就業服務被就業網所取代。這些服務透過公開採購徵求承辦單位。

(五)失業者領取失業給付時必須先到中央連結中心,必須積極尋職及簽訂協議書。為了提供給

失業者適當的服務,中央連結中心的職員運用求職者分類架構的工具把尋職的失業者作分

類,針對其需要分派失業者參加尋職訓練、深度諮詢或就業媒合,這些服務都是向民間團

體、機構購買的。

(六)澳洲購買民間就業服務及實施失業者分類服務的方式,對於協助失業者再就業成效良好,

而且使用者滿意度亦高,成為各國就業服務改造中非常獨特的例子。



一、日本社會福利所面臨新的課題如下:(Ch17 p535- p536)

(一)戰後日本由於公共衛生的進步,醫療體制的充實,醫學技術的發達,生活水準的提高等因

素,促使國民平均壽命不斷的提高,使日本成為全世界最長壽的國家。這一段新添的人生

晚年歲月,要如何充實其內涵,已無法借重以往的經驗,而必須全新學習新的生涯規劃。(二)人口的高齡化與長壽化的進展,使老人的扶養與介護問題、年金與醫療負擔問題,以及敎

育、住宅、就業問題等方面,逐漸凸顯出來,顯然已成為日本整體社會的基本課題。

(三)除了高齡化的現象顯著進展之外,近三十年來日本社會的基礎結構,也出現重大的變遷。

此變遷在社會生活的各範疇中顯現,影響所及也對各社會褔利範疇的需求內涵產生影響。

在這些範疇當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為家庭形態的改變。

(四)日本家庭形態逐漸出現:(1)核心同堂的家庭數增加;(2)單身生活者以及單親家庭增加;(3)

三代同堂的家庭減少;(4)孩子出生數的遽然減少等變化。如此導致許多家庭傳統的功能

無法發揮,為彌補它的不足,必須由民營企業與包含地方政府在內的公共機構加以承擔。

(五)日本為解決前所未見的生育人數減少,人口高齡化的社會所衍生的新問題,這當中特別是

老人介護問題、褔利與醫療措施等。由於這些問題和全體國民的生活均有密切關係,因此

社會褔利行政,日益受到重視。

(六)有鑑於科技的持續發展,物質生活雖然豐富,但卻導致對人性的傷害、扭曲,人際關係日

趨冷漠,出現精神層面的貧乏,以及有鑑於日本已是先進國,褔利措施亦必須和先進國家

並駕齊驅。



一、日本中央政府層級負擔那些社會福利職責?(Ch17 p537- p538)

(1)訂頒政策:

(2)居間協調:

(3)政策指導:

(4)統籌全局:

(5)經費籌措:





二、日本憲法對社會福利作何規定﹖其目標為何﹖(Ch17 p536- p537)

(一 )日本憲法對社會福利的規定

1、日本憲法第25條規定:(1)所有的國民均享有健康、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作低生活安全權

利;(2)國家必須致力於增進社會福利、社會安全以及公共衛生等措施,以提升全體國民

的生活品質。

2、日本將國家必須實施社會福利的措施,規定於憲法的保障之中。而在此所謂的社會福利

之意,日本社會制度審議會曾做以下的定義:「所謂社會福利為對於需要接受公共救濟

者、身體殘障者、兒童及其他需要救助培育者,使其能達成自立並發揮能力,所提供的

必要生活指導、更生輔導及其他援助、培育等措施」。

3、日本社會福利在制度的設計上,隨社會的需要,不斷地加以調整,於1970年代以後,為

因應所謂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社會福利的功能擺脫了消極性福利的提供,轉為積極地發

展為滿足國民需求所必要不可或缺的制度,此種新理念至今依然持續。

(二)日本社會福利的目標

日本社會福利的目標,著眼於促使所有的國民,均能達成生活的自立,維護人性尊嚴,

由政府所提供「個人化社會服務」,據此使個人達成自我實現的理想,進而使其家庭溫馨、

融洽,社區能夠繁榮發展。



四、日本社會福利有哪些供給機關參與其事?(Ch17 p540- p541)

(1)審議機關

為廣徵學者實務專家等各方意見,確實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有效地推展社會福利行政及社

會福利機構的有效管理,分別在中央與地方設置審議會。

(2)推展事業機關

為有效推展社會福利各項工作,業務推展的權責機構必須明確化。日本社會福利的各項目

中,有關生活保戶與福利服務方面,其權責主要為督道府縣(直轄都市)與市區町村。對於

事業的企劃、經營、管理、費用負擔,接受使用者的申請,以及決定給付額度等業務,擔

負最終的責任。但督道府縣與市區町村,依法可以將業務委託給福利事務所、兒童諮詢所

以及社會福利協議會等辦理。

(3)諮詢安置機關

社會福利有關諮詢、安置機關方面,有:(1)諮詢安置機關:依所負責業務性質,又可分為

福利事務所以及兒童諮詢所;(2)專門諮詢機關;(3)一般諮詢機關。

(4)事業經營機關

日本社會福利事業經營方面,在社會福利事業法中,設有第一種社會福利事業與第二種社

會福利事業二種。第一種社會福利事業的經營型態,在性質上屬對於利用者的生命與身體

的保全,人格的尊嚴,勞動的榨取等有侵犯之虞的事業,收容所型態的機構福利服務即此

一類。第二種社會福利事業為不含第一種社會福利事業以外的所有社會福利事業等。

(5)聯絡調整機關

為使社會福利的供給能發揮成效,對不同功能、經營型態、事業內容等各類相異的機關與

機構,從事聯絡調整等工作。除社會福利協議會之外,近年隨著福利需求的多樣化、複雜

化、高度化,為滿足各類福利的需求,不僅限於福利機關的內部需要整合,和醫療、保健

或教育、勞動等的相關領域之間的合作,亦有待進一步的加強,由此日本採整體性的推展

福利政策措施。

三、日本都道府縣負擔那些社會福利職責?(Ch17 p538- p539)

(1)定計畫:

(2)管機關:

(3)息紛爭:

(4)提建言:

(5)攬全局:

(6)籌經費:



五、試述日本生活保護前四項較重要的扶助措施內容為何?(Ch17 p543- p544)

(1)生活扶助:提供餐飲食物費用、被服費、水電瓦斯費、家庭用具費用等,提供日常生活所

需的基本需要。當中又分一般共同必須的生活費與高齡者、殘障者、孕婦等的額外支給。

(2)醫療扶助:因疾病、受傷等需要治療時所提供的給付。除住院、門診、給藥、手術等之外,

住出院的交通費、看護費等也因應需要支給。

(3)教育扶助:支給義務教育所必要的費用。包含學校用品費、實驗、實習參觀費、通學費、

參考書籍費、工藝材料費、營養午餐費、交通費等。

(4)住宅扶助:支給被保護家庭租屋、房間分租的給付。給付額度並參考各地區的房租、分租

、的租費等水準支給。



六、試述日本生活保護的重要措施與原理為何?(Ch17 p545)

(1)生存權保障原理:即視生活保護為國民的生存權與國家必須對它加以保障為前提。此規定

說明了接受生活保護制度之保護,為國民應享的權利。

(2)無歧視平等原理:強調實施生活保護時,不得因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

(3)最低生活原理:保護的內容在於維持國民具有健康及過有文化內涵的最低程度生活。

(4)補助性原理:窮困者接受保護的前提要件,為當事者本身須盡各種努力以維持最低生活。



七、日本採取哪些保育對策?(Ch17 p549- p550)

(1)乳兒保育:對於乳兒,為維護安全及保障健全的發育成長,所提供的保育。

(2)延長保育:為因應上班通勤耗時所需保育時間的延長,將時間延長到午後七點。

(3)夜間保育:伴隨著就業型態的多樣化,導致夜間保育需求增加,將保育時間延至午後十點

為典型的措施。

(4)殘障兒保育:將可在保育所過團體生活的中度殘障兒,盡可能的編入一般正常兒的團體。

(5)暫時的保育事業:為因應一週工作三日左右的部分時間工作者所需,所提供的非定型的保

育服務,同時為滿足保護者傷病等的需求,實施緊急保育服務。

(6)長時間的保育服務事業:對於因加班等不得已的情況,需要長時間保育的兒童,實施直至

午後十點的保育服務。

(7)委託企業保育:委託企業經營社會福利法人兒童福利機構,以提供星期日、節日與深夜的

保育服務。

(8)保育所:保育所為提供保護者因工作與生病等理由,對兒童無法從事保育時,替代保護者

所實施的兒童保育。

八、日本採取哪些培育健全兒童對策? (Ch17 p550- p551)

(1)在兒童館、縣立兒童福利機構、兒童遊園等處所,設置兒童健全的遊戲場所,增進健康,

並辦理培養高尚情操等事業。

(2)兒童福利機構區域交流事業:透過區域內兒童與老人之間的交流,使兒童關懷老人,培養

體貼的情懷。

(3)兒童福利機構體驗自然活動事業:使兒童在自然環境中,透過兒童本身的遊戲,發揮創造

力、想像力、耐力,使兒童健全的成長。

(4)開闢兒童遊戲場所推進事業:使兒童能夠安心遊戲的環境。

(5)都市兒童健全培育事業:為因應兒童遊戲場所的不足、核心家庭型態的增加、滿足兒童多

樣的福利需求,實施民間指導者培訓事業、乳幼兒健全培育諮詢事業與電話諮詢事業。

(6)放學後兒童對策事業:對於日間放學後,缺乏保護者的小學低年級兒童,在兒童館等機構,

從事培育、指導、推展以遊戲為主的健全培育活動。

(7)兒童津貼:為支給育有兒童的家庭,俾有利於養育兒童者家庭生活的安定,以有助於下一

代兒童的健全培育及提高其資質的保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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