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95上民法3

民法(財產篇)第1章~14章 期中考 各講次之整理
第1講 (第1章 緒論與自然人)課程重點:
民法概要(財產法)
以講授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為主要內容的課程
1. 民法是普通私法→不以主體而區分

人的意義:是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自然人:
1.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被擁有的是客體,擁有的是主體。
2.是權利義務主體的一種,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3.是由母體分娩而出之人。

權利能力
資 格權利能力的意義: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享 受
→始於出生之完成
終於死亡
負 擔
義務能力
資 格



死亡宣告的意義: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間,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其為死亡。
失蹤期間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指定財產管理人管理之。

死亡宣告的要件:
1. 實質要件:


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
2. 形式要件:(1)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其為死亡(民8)

死亡宣告的效力:(1)死亡事實之推定
(2)死亡時間之推定
(3)只消滅受死亡宣告人原住居所在地之私法關係-

視為與推定之不同
視為:與事實相反的擬制
推定:依據若干事實基於常情常理推斷另一事實
視為:是立法政策
推定:不是立法政策,只是舉證責任的移轉
視為:視為的事實不得以舉證方式加以反證推翻
推定:推定的事實得以反證推翻











民法(財產篇)第15章~38章 期末考 各講次之整理

第19講 (第15章 債之移轉)課程重點:
1.綜合說明:(1)債之移轉綜觀
(2)債之移轉與涉他契約(民268~270)
2.債權讓與:(民294~299)
3.債務承擔:(民300~304)
4.概括承受:(民305~306)

債之移轉(廣義):
意 義:債不變更共同一性而其債權人或(及)債務人變更為他人

債權讓與(債權人變更)
事 例:債務承擔(債務人變更)

法律規定:1.繼承(民1148)
2.代位權(281、312)
原 因:法律行為:1.單獨行為:求償權(188、190、281) 2契 約:1.債權人變更:債權讓與(294~299)
債之移轉(狹義) 2.債務人變更:債務擔保(300~304)

涉他契約:
意 義:契約當事人於契約訂立時,約定其債權由第三人享有或其債務由第三人履行。
類 型: 1.第三人負擔契約:第三人不履行時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民268)
2.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民269)
(利他契約) 債務人保留抗辯權(民270)

區 別:
1.★利他契約:於訂約時,同時約定由第三人享有債權(第三人利益約款)

★債權讓與:於訂約後,債權人與第三人另訂約定,由第三人享有債權。

2.★第三人負擔契約:於訂約時,同時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負擔約款)
★債務承擔:於訂約後,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
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債權讓與:
意 義:不變更債之同一性,由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於受讓人之契約。
性 質:1.(準)物權契約
2.(準)處分行為
原因行為:買賣、贈與、履行清償義務
原 則:
★債權自由讓與原則(民294一本文)
★債權自由讓與之例外。
1.性質上不得讓與(294一1:租賃權禁止讓與)
2.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民294一2: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294))
3.法律上禁止扣押(民294四-3退休金、撫恤金、生活必要之債權)
效 力:
1.甲出售A車於乙,甲為價金債權人,對乙有債約權。
2.甲將其債權出售於丙,與丙成立買賣契約。
3.甲丙間之債權讓與於成立時同時於甲丙間生效,但須對乙通知始對乙生效
4.乙於受通知前對甲清償,甲乙間價金債權消滅,但甲丙間成立不當得利,丙將請求甲返還。
5.價金債權之從權利(例如利息、擔保),原則上歸丙取得。(解除權還是保留於甲)(民法295)
6.表見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力。(民法298)
7.丙請求乙履行時,乙將同時行使履行抗辯權、消滅時效抗辯權、抵消抗辯。﹝民法299)

債權之雙重讓與:
說 明:
1.乙對於甲之物件債權買賣,於乙丁間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均屬有效,
丁成為物件債權之債權人,但對甲尚不生效力。
2.乙戊間之物件債權買賣,於法仍屬有效(民350),但乙已無物件債權,其債權讓與無效。
3.乙對戊須於給付不能,但為可歸責於乙,戊將向乙請求暫代賠償(353→226)
或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損害賠償。(353→226→256+259、259)
4.甲對戊(債權準占有人)之清償為善意且無過失,其清償生效,
甲丁間交付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民300)。
5.戊非債權人,其受領物件為無法律上原因,且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真正債權人丁因而受有損害,戊丁間成立不當得利,丁得請求戊返還物件所受利益。

債務承擔:
意 義:不變更債之同一性,而以移轉債務於第三人為標的之契約。

性 質:1.(準)物權契約
2.(準)處分行為
原因行為:買賣、贈與、履行清償義務 (176)
成立原因:
1.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契約訂立時成效﹝民300)
2.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經債權人承認生效﹝民301、302)

效 力:1.甲出售A車於乙,乙為物件價金之債務人﹝民348)
2.乙丙之債務承擔於承擔棄置成立時成效﹝民301)
3.甲對乙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為承認時生效,丙戊為價金債務之債務人,乙同時脫離債務人之地位。    4.對於甲是否承認,乙丙係向甲催告是否承認。﹝民302)
5.甲基於價金債權所生之從權利,除擔保外繼續存在。(民304)
6.乙對甲之抗辯權,丙將繼續援用(民303)
7.丙對乙之抗辯權,不得對甲主張(民303)

併存債務承擔:
狹義:負擔債務承擔(民300-304)

廣義:1.負擔債務承擔(民300-304)
2.併吞債務承擔:
(1).約定由第三人加入為債務人之契約
(2).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並為債務人
(3).新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連帶給付責任(判例)

概括承受:
權義概括承受:
1.契約概括承受:須由債權人為之或經債權人同意
2.法定概括承受:1.繼承(民1148)
2.資產負債概括承受(民305)
3合併(民306)
契約地位概括承受:
1.約定契約承擔:須由契約當事人共同為之或經其同意。
2.法定概括承受:租賃物的有權讓與(民425+判例)


第20講 (第16章 債之消滅)課程重點:
1.總說(民307~344)
2.清償(民307~325)
3.提存(民326~333)
4.抵消(民334~342)

總說(民307~344)

債之消滅:
意 義:債之關係因某種原因發生,以致客關的失去存在之現象。
事 例:甲以人造鑽石向乙謊稱為天然鑽石,並高價出售於乙,得款300萬,經乙發現,乙以甲詐欺,撤銷甲乙間之買賣。
事 由:清償、提存、抵押、免除(民343)、混同(民344)→債權與債務歸同一人,債權人拋棄債權之意思表示

共通效力:1.從權力消滅(民307)→利息、違約金、擔保
2.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民308前段)塗銷負債事由
3.經由公認證書(民308後段)註明債權債務消滅

清 償:
意 義:債務人或第三人依債務本旨,實現債之內容,使債之關係因而消滅之行為。

方 式:1.任意消滅
2.強制執行
性 質:事實行為(禁治產人之還錢行為,仍生清償效力)
相關概念:給付、履行
清償主體:
1.清償傾向有受領權人為之,原則縱向債權人清償,並不告清償之效力(如債務人破產、須向破產管理人為之。)
2. 向無受領權人為清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使生清償之效力 :
(1)受領權人承認(民310)
(2)受領權人取得債權
(3)受領人為債權準占有人,而清償人為善意
(4)債權人因而受有利益

3.第三人為清償者,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民311)
4.利害關係人為清償者,對於債務人有代位權。(民312、313)

事例:甲向乙銀行借100萬元,後甲無力返還,經丙代甲還錢。丙代甲還錢為無因管理,丙可向甲請求還錢。

【清償之主體】:1.代物清償: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如以穀物代償租金→民319)
 2.新債清償:成立新債物,以清償舊債物(如以支票清償借款→民320本文)
 3.債務更新:成立新債務,消滅舊債務(以新支票換舊支票)

【清償之抵充】:意義:對於同一債務人負擔同種類給付之數宗債務,而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金額,決定充抵何種債務之法則。
方法:1.約定抵充(民153)
2.指定抵充(民321)債務人可以決定抵充那一條債務
3.法定抵充

事例:甲欠乙60萬,3年未還,利息12萬,乙向法院提出告訴,費用3萬元,經拍賣得20萬元,以這20萬來抵充前述有關之債務。

說明:1.依題例甲乙間之債務無抵充之約定,甲亦未清償抵充,故應適用法定抵充。
2.甲乙間只有一筆債務,無民322條規定之債務。
3.依民322條之規定,該20萬元先抵充3萬元後,再充抵利息12萬元,所餘5萬元,再充償原本金,所以甲仍欠乙本金55萬元。

【清償的效力】:1.請求受領清償人給與受領證書。
2.清償效力之推定(民325):(1)推定以前各期給付已為清償
(2)本金清償推定利息已為清償。
(3)如將債權證明返還推定債之關係消滅。

【提 存】:意 義:清償人難以給付,為消滅債務,而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法院提存所(民326)
成 立:1.清償人難於給付:*受領遲延(民123)→債權人不願受領
*債權人不明
2.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完成提存程序(民327)
利益→歸屬所有權人 寄拖→提存所附保管義務
性 質:提存具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寄拖契約


【抵 銷】:意 義:二人互負同種類給付義務其一方使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行為(民334)

要 件:一.積極要件:1.雙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
(民334本文)2.雙方給付種類相同
3.雙方債權均需有效存在→消滅時效之債權仍須主張抵消(民337)
4.雙方債權均需有效存在→清償地無需相同(336本文)
5.雙方債務均屆消滅清償期(債務人得拋棄期限利益)

二.消極要件:1.非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民334但)
2.非法律禁止抵銷:法定禁止抵銷(民338-341)
(1)禁止扣押之債(民338)
(2)固定債權行為而生之債(民339)
(3)債權受扣押命令後取得相對之債權(民340)
(4)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權(民341)
3.非當事人約定禁止抵銷(民334)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334)

成 立:
1.抵銷要件充足時,債務取得得為抵銷之適格,是為所謂抵銷權。
2.抵銷權原則上同時存在於雙方債務人,須經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主張之(民335)
3.主張抵銷時須表明消滅互負之意旨。

效 力:
1.債之關係朔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權額而銷滅(民335)
2.清償地不同之債務經抵銷者,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損害。
3.主張抵銷之債權,不足清償他方於全部債權者,準用清償抵充(民335)


第21講 (第17章 買賣)課程重點:
買賣為交易行為之典型,其規定於各種有償契約,均有準用(三四七條)。
買賣為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賣人)移轉財產權於他方(買受人),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於雙方因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為成立(三四五條)。
所有權之買賣,法典上稱為物之買賣,其餘權利之買賣,則稱權利買賣。
出賣人因買賣負有使買受人佔有標的物,並取得其權利之義務(三四八條)。
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擔保責任。
其權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主張依債務不履行行使權利(三五三條);
其物之價值、效用、品質有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三五四條、三五九條),特定情形,尚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三六○條、三六四條)。
前者稱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後者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除支付價金外,尚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三六七條)。
此外,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三七三條),故交付後移轉所有權前發生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時,出賣人即不負擔危險,仍得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

民法於買回、試驗買賣、分期付價買賣、拍賣,均另為規定,是為所謂特種買賣。

第22講 (第18章 租賃)課程重點:
一、租賃之意義成立及生效
二、租賃權之形態及特色
三、租賃(主觀、客觀)之變更
四、租賃之蕭滅

一、租賃之意義成立及生效

(一)、租賃之意義
1.租賃者,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421】
2.小木屋ABCDE為物,每間每個月使用費為使用之代價,即通稱之租金。
甲乙間成立之契約為租賃。甲→承租人 乙→出租人

(二)、租賃成立:
1.甲乙之租賃,於甲乙就租賃物ABCDE及每間每月1萬元之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本例之保證金旨在擔保承租人履行租金及善良管理物等債務,即為法律術語通稱之押租金。
為租賃之外的另一契約通稱押租金契約(應該是廣義契約)
3.押租金伴隨租賃契約而存在,且不能獨立發生,故押金為從契約;又押租金契約須經交付,始告成立,
故為要物契約

(三)、租賃生效:
1.本件租賃,租賃物個別存在,租金及押租金均各別計算,租賃應依標的而個別成立。
2.本件租賃於租賃成立時生效;惟A屋部份於租賃成立前被毀滅失,為標的(自拾客觀)不能,A屋部份之租賃無效
3.小木屋縱非乙所有,亦非為標的不能,無礙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生效。
4.押租金契約,須經交付始告成立,甲乙僅就押租金有約定而未交付,故乙尚不能請求甲支付押租金。
5. A屋為特定物,毀損後為不能之給付,甲不得要求乙重建,乙縱有自行重建,亦不與甲發生租賃關係。
6.乙請求甲支付租金,於BCDE部份為有理由(租金預付之約定有效);乙請求甲支付押金為無理要求。


二、租賃權之形態及特色
乙出租人
租賃 甲承租人

1.承租人必須繼續占有租賃物-425
2.承租人
3.押租金返還應該向原出租人及現任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


人 丁


三、租賃(主觀、客觀)之變更
甲→王先生 丁→張小姐 戊→陳先生
1.甲未經出租人丁同意,將BCDE小木屋出租於戊,非為標的不能,其租賃於甲戊間仍屬有效。
2.甲與戊成立之租賃,對丁而言為轉租,丁得終止甲與丁之租賃契約。
3.丁未終止租賃者,僅能請求戊返還租賃物於甲,不得請求直接返還於丁自己。
4.丁若終止丁與甲之租賃,則得請求甲、戊返還租賃物於自己。

四、租賃之蕭滅
1.租賃物如果滅失,不管任何原因及理由,租賃關係就消滅。


第23講 (第20章 承攬、旅遊)課程重點:
一.承攬之重點(民490~514)
二.承擔案例解析
三.旅遊之重點(民514之1~514之22)
四.旅遊案例解析

一.承攬之重點(民490~514)
1.承攬之意義:當事人約定,承攬人(一方)為定作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

2.承攬之特色:類似商品契約:
(1).勞務供給專屬性排除,次承攬原則有效
(2).瑕疵擔保責任非常濃烈(民492~501)
(3).適用契約解除制度(民494、495、502、503、505~507)

3. 承攬之債務不履行:
(1).限制解約範圍(民502、495)
(2).提前解約權(民503)
(3).遲延責任保留聲明(民504)

4.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
(1).以修補請求權為重心(民493)
(2).限制解約範圍(民494)
(3).期前之瑕疵改善義務(民497)

5.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民513)
(1).成立標的:土地上工作物之新建或重大修繕
(2).保護範圍:承攬關係之報酬
(3).程序(預為)抵押權登記

6. 承攬人之危險負擔
(1).材質由定作人負擔(民508)
(2).工作於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受領遲延者,由定作人負擔(民508)

二.承擔案例解析→遲延責任聲明保留問題
(1).廠房新建,須完成工程結果,始得請求報酬,且本件甲乙約定,工程完成始給付清工程款,甲乙間係成立承攬契約(民490)。
(2).本件甲乙之承攬契約,因廠房分別計價,分時程進行工程,宜認為係個別廠房而成立二個承攬契約。
(3).甲於A廠房雖有給付遲延,惟乙於受領工作物時,未聲明保留,依504條規定,甲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乙不得再請求甲負遲延責任。
(4). 本件甲乙關於違約金之約定事由,因為給付遲延,且性質上為遲延賠償之總額茲乙既已不得請求甲負遲延賠償責任,乙自不得對甲請求違約金。
(5).地震為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其所致倒塌,法律評價上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給付不能,本件應有危險負擔之適用,依第266條及第508條規定,可以獲得如下結論:
(a)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定作人乙應再提供相同之承攬材料;
(b)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甲對於B廠房之倒塌,不得請求工程款,惟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愚見以為,甲得以自己之費用繼續承造B廠房。
(c)A廠房於受領後,甲不負擔危險,本於天災歸所有人負擔之原則,其危險由乙自行承受。


三.旅遊之重點(民514之1~514之22)
1.旅遊營業人與旅客約定,由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旅客支付旅遊費用之類別。(514-1)
旅遊服務: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
2.安排旅程並至少提供交通、膳宿或導遊之一

旅遊之特色:(1)企業經營者(旅遊營業人)與消費者(旅客)之期約
(2)綜合性給付:
旅遊:(a)安排旅程───→承攬
(b)提供交通───→運送
(c)提供膳食───→買賣
(d)提供住宿───→租賃+寄託+僱傭(混合契約)
(e)提供導遊───→委任

(3)契約終止事由繁多(民514-3、514-5、514-7、514-9)
→返回原出發地義務(民514-3、514-5、514-7、514-9)

旅遊營業人之債務不履行:
(1).因其事項,類推適用各該相關契約類型之規定,如因交通致生損害,適用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654)
(2).旅客因時間浪費所生損害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514-8)
(3). 旅遊營業人有協助處理善後事故之義務(514-10、514-11)

旅遊營業人瑕疵擔保責任:(514-6、514-7)
以改善請求權為重心(制度內容類似承攬)

旅客之權利義務:
(1).旅遊協力義務(514-3)
(2).旅遊開始前之旅客變更權514-4)但其增加費用由旅客自行負擔。


四.旅遊案例解析:論點說明
(1)甲旅行社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且以收取旅遊費用為目的,系法律上所稱之旅遊營業人。
(2)甲籌辦花東二日遊,負責所有旅遊服務,丙參與行程,並繳交團費,丙與甲成立旅遊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其約)
(3)甲為載運旅客,委請乙公司提供交通服務,甲與乙係成立運送,對丙而言,法律意義上,乙為甲之使用人(履行輔助人)(甲為託運人(乙為運送人))
(4)甲乙間之運送契約,旨在運送丙等人,性質上屬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丙為受益人,對乙有直接請求運送之權。
(5)乙於運送過程,對丙之傷害,應負事變責任(654),對旅遊契約上,既係由甲提供旅遊服務,丙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甲應與使用人負同一之責任,且應基於運送人而負事變責任(654),亦即無論就自己責任或代負責任,甲對丙於旅遊交通過程所致旅客傷害,均應負責。
(6)本件實際提供運送之乙,雖然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法律評價上為無過失,但其應負事變責任,不能因無過失而免賠償責任,甲既為提供運送之本人(乙為甲之使用人),自應對丙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7)受益人之直接請求權,解釋上包括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丙亦得請求乙賠償責任。

(8)甲乙對丙均負相同內容之損害賠償債務,惟法未明定其為連帶責任,應屬學理所稱「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


第24講 ( 第25章事務處理契約包含委任、經理、代辦、行紀四種契約)課程重點:
一.事務處理契約解說
1. 事務處理契約之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處理事務之契約
處理事務之特色:(1)事務處理契約非以結果發生(完成工作)為契約標的;
(2)事務處理契約之處理人有適度裁量權

勞務契約有3個重要型態:(1)事務處理
(2)單純勞務:如僱傭
(3)以結果為要素的一個契約:如承攬、旅遊

2. 事務處理契約之類型:
(1)委 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之契約(民528)
(2)經理人: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553-1)
(3)代辦商: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民558-1)
(4)行 紀: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5)承攬運送:1.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之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2.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同關於行紀之規定






3. 事務處理契約之典型:1.委任(民529):
2.單純勞務供給契約:
3.完成工作型態契約:旅遊(514)運送(622)
二.案例研討:民577、544、184-1、185-1
1.本件當事人(賴先生)對於對方(丁小姐)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如沒有違約金約定,一樣是50萬。
2.民185條以下規定,用語雖僅言及不法侵害權利,惟解釋上宜依第184條體例,認為適用上還是有三個類型區分。
如是,則王某及丁某係分別成立侵害債權,尚無共同侵權行為之適用。
3.本件丁某處理事務,雖受王某委託,惟王某為誠信公司經理,其對丁某所為委任之效力,應及於誠信公司。
亦即於法律評價上,丁某係誠信公司之委任人,並與當事人有複委任之關係。
依法當事人對複委任之委任人,即本件丁某有直接請求權。
老師個人認為:此項請求權,解釋上應包括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4.丁某為誠信公司之委任人,就丁某關於債之履行行為,誠信公司與當事人之行為負同一責任。(538-1)於此部份,誠信公司與丁小姐之間,亦係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
52萬+20萬違約金 …………250條

補充說明:
1.於契約關係上,如有違約金約定,原則上違約金即取代損害賠償。
2.當事人如果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即違約金之外,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有效。
不過,這需要在契約上明定:「除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尚須負或尚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字句。
因債務不履行而應支付違約金者,不問其為賠償性或懲罰性違約金,均不受契約關係消滅之影響。
亦即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後,債權人仍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競業禁止義務:類型(562):
1.經理人或代辦商,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
2.經理人或代辦商,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豁免:經商號允許(事後同意亦可免責)

法律效果:1.不履行損害賠償(544)→請求權競合或權利競合
2.所得利益歸入本人作為損害賠償(563-1)→時效2個月或1年(563-2)


第25講 (第24章 寄託、運送)課程重點:
案例採解說方式,舉二個日常生活常見之事例,配合戲劇演出,說明寄託、運送二個契約類型。
一.張女將A車交付於劉君保管,雙方係成立寄託契約。
民589-1: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諾為保管之契約。要物契約
二.寄託在成立生效後,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寄託物。
違反者,除能證明縱不能使用寄託物,仍不免損害者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591)
三.從責任標準或歸屬原理之角度分析,劉君違反不得使用原則,應負不可抗力責任。
亦即不可抗力(包括事變)所生損害,法律評價上仍屬可歸責於劉君之事由。
四.此之所稱不可抗力,係指廣義,包括自然力(自然災變)及第三人行為(事變)所發生之損害。
則其損害之發生係屬於所謂之事變,有上述第591條之適用。
因之,劉君就A車所生之損害,對張女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件為財產損害之賠償,依法適用完全賠償責任,形式修復或修復費用之請求,僅係最低損害賠償之填補而已。
形式修復之餘,財產客觀仍有貶損者,仍得請求賠償。
因此,本件張女於形式修復後,就其實際貶值。亦即學理上所稱「交易性貶值」之損失5萬元,自得請求劉君賠償。
六.本件終局責任者為撞毀A車之不知名人士,因其侵害張女權利(A車所有權)並致生損害於張女。對張女成立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劉君與該不知名人士,對張女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劉君為賠償時得請求張女讓與其對於該不知名人士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81-1: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運送:說明:基本關係:
(一)1.台一公司以收受運費而承運物品為營業為名法所稱之運送人
民622→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該公司與林君約定,承運古瓷並收取費用3萬元,雙方係成立物品運送契約。
基本關係:林君為託運人,台一公司為契約之運送人,吳君則為受貨人。
2.吳君請求之部份:
(1) 運送契約而約定第三人為受貨人者,性質上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受貨人尚不能根據第269條規定對運送人請求給付。依民法規定受貨人須運送物到達目的地,並經向運送人請求交付運送物後,才取得運送物交付請求權。民644
(2) 吳君雖為古瓷買受人,但尚非為所有權人; 且其貨物尚未運達目的地,吳君對台一公司並無債權亦無請求台一公司給付之權利。因此,無君訴請台一公司賠償,於法律上尚無根據。
2. 託運人林君之請求部份
(1) 賠償責任之成立
1. 林君雖將古瓷出售,並交付運送,準備由運送人轉交於買受人吳君。
惟在權利歸屬上,林君仍為古瓷所有人,而且林君為本件運送契約託運人。於運送物到達目的地之前,對運送物仍有處置權。(民642條)。
換言之,本件運送人台一公司,如有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其請求給付(包括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之權利,仍屬託運人林君。
2.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毀損喪失,應負事變責任。亦即雖無過失,對於毀損喪失所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634→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毀損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此一責任負擔,應自運送物交付時起算,而非限於實際運送之過程。
3.本件古瓷摔碎,為所謂之喪失,係由於不知名之第三人潜入所為,性質上屬於所謂之事變。
雖然台一公司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並無抽象過失,亦即無過失之情事。
但因第634條特別規定,台一公司依法仍應負責。
(二)賠償責任之範圍(賠償全部):

95上民法2

民法→95上期末考重點整理


之前學長學姐辛苦整理之重點


第十五章→債之移轉
債之移轉:債之關係不失其同一性,基於當事人意思(廣義契約),債之主體轉移於他主體之現象。
★、因契約而生之債之移轉,類型有二:
一為債權主體之移轉,稱之債權讓與
一為債務主體之移轉,稱之債務承擔
★、債權讓與:謂不變更債之同一性質,由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於受讓人之契約;
此項契約一經成立,債權即由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發生類如物權處分之效力,有如物權因移轉登記而移轉於受讓人一樣,故學理上稱之為準物權契約或準處分行為
★、債權雖為對人權,惟其既為財產權之ㄧ,最促進經濟活動之活潑迅速,自應承認債權之讓與性。惟下列三種情況,
1.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2.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債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禁止扣押之債權三者,債權人不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債權讓與之效力:
一、 對內效力:,
(一)從權利之隨同移轉:債權讓與契約一經成立,受讓人即取得該債權,同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除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外,亦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二)文件交付及情形告知:債權讓與,受讓人因行使債權,不僅需要債權證明文件以為憑證,更需知曉有關債權行使之情形。(民296)
二、 對外效力:
(一)債權讓與之通知:債權固因讓與合意而即使由讓與人轉於受讓人,惟債務人如不知債權業已讓與,自不宜輕言對其生效,致債務人無端受損。(民297-1)
表見讓與:P295→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而且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民298)

(二)債務人抗辯權之保留: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原債權之抗辯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的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民299)。
→抵銷抗辯
一、債務承擔: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契約,由於債務因合意而成立,即告移轉或第三人即加入債務人,性質上亦為一種準物權契約

二、免責之債務承擔:債務承擔由第三人單獨負擔者。
1、債務承擔之成立,其方式有二
(一)承擔人與債權人間之契約: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原債務人免其債務,第三人即時成為債務人,既無庸得到原債務人同意,亦不必對債務人為通知
(二)承擔人與債務人間之契約: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2. 債務承擔之效力:
(一)抗辯之援用:(民303-1,303-2)
(二)從權利之存續:(民304)

三、 併存的債務承擔:
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約定第三人於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不脫離關係,仍與新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同一給付責任者,是為併存的債務承擔。(或稱重疊的債務承擔)

(一)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
得由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亦得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且均因契約成立即告發生承擔效力,準用免責債務承擔之效力。

(二)法定之併存債務承擔
(1)資產及負債之概括承受,

(2)營業之合併
(三)契約承擔

【第十六章-債之消滅】

★、 債之消滅:債之關係,因某種原因而客觀的失其存在之謂。其主要原因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
★、清償:依債之本旨實現債務的內容,致債之關係消滅的行為,應屬事實行為,通說認係法律行為。
★、利害關係人清償:清償亦得由第三人代位清償,如第三人為利害關係人(如保證人,物上保證人)時,則清償後得依其清償之限度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是為代位清償
★、 清償之抵充,於性質不同之債務,如不足清償時,不論一宗或多宗,均應依費用,利息,原本(本金)之順序充償

★、清償的客體有:
1. 一部清償:債務人沒有部分清償的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允許債務人無甚害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惟債務人如有一期遲延給付者,債權人得起請求全部清償。
2. 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之契約,惟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除雙方當事人同意外,尚須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始生效力
3.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或新債抵舊):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並因新債務之履行,而使舊債務消滅之契約
4. 更改(債務更新):指成立新債務已消滅舊債務之契約,其生效須經當事人以意思表示明示之

★、 提存: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在法院提存的行為。提存所應為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故提存為具有三人利益契約性質之寄託契約。

★、 提存限於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誰是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才能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

★、自助出賣:提存之標的物限於動產(提存的要件),如其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價金,通稱之自助出賣

★、提存的效力:
1. 提存人與提存所的關係:提存須符合債之本旨,始生效力。給付物經提存,提存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提存物;提存人則唯有提存錯誤提存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始能聲請返還提存物。
2. 提存人與債權人的關係:債務一經合法提存,債之關係即告消滅,給付物之危險自應由債權人負擔。
3. 債權人與提存所的關係: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抵銷: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自可以使其債務和他方債務於對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ㄧ方的意思表示。又抵銷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否則無效。

★、 抵銷須符合二要件:
1. 抵銷適狀:
(1) 須二人互負債務
(2) 須雙方債權均屬有效存在
(3) 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4) 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2. 抵銷容許性:
(1). 非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消者:如乙在A地向甲公司購買電視供A地員工觀賞;而甲在B地向乙購買電視供B地員工觀賞,即應視為性質上(非債務)不得抵銷之
(2). 非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當事人以特約禁止抵銷者,亦不得抵銷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非因民法規定禁止抵銷者

★、 免除:亦即債權之拋棄,即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是債之關係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性質上為單獨行為,須債權人有拋棄債權之意思,始成立。

★、 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致債之關係原則上消滅之事實,財產之概括繼受或特定繼受,均發生混同之情事,因其為事實,故無須意思表示,債之關係即因混同之事實成立而消滅。

【第十七章,買賣(P.323-341)】

★、 所有權之買賣稱為物之買賣,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買賣,稱權利買賣
★、買賣之出賣人負移轉財產權之義務,買受人負支付價金之義務,二者具有對價之關係,故為雙務契約,又為有償契約
★、買賣契約之生效,不以現實履行為必要,故為不要物契約,惟買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僅因之取得債權或負擔債權,並不發生權利義務之直接變動,故為債權契約,亦稱為負擔行為或債務行為
★、買賣於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之標的限於財產權,故非財產權不得為買賣之標的,雖然為財產權,但其性質不得轉讓者,如終身定期金債權,非財產損害賠償債權,亦不得為買賣之標的
★、價金,以金錢為限,若以金錢以外之物充之,則為互易,以勞務充之,則為僱傭或承攬

★、 瑕疵擔保之責任,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所應負之法定責任。可分為
一、 權利瑕疵擔保:亦稱為追奪擔保,乃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之瑕疵(財產不完全),應負擔保責任之謂。其內容為: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稱為無權利擔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稱為權利存在擔保。責任之成立:
1. 須權利之瑕疵於買賣成立時存在,
2. 須需買受人為善意
3. 須權利之瑕疵於買賣成立後未能除去
4. 須無免除或限制出賣人擔保責任之特約

效力:買受人不履行所定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如為權利全部不存在,依給付不能行使權利,如係一部份不存在或權利不完整,依不完全给付行使權利

二、 物之瑕疵擔保: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所存在之瑕疵,對於買受人應負擔保責任之謂。責任之成立:
1. 須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2. 須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3. 須買受人就受領物曾為檢查通知
4. 須當事人間無免除特約

效力:
1. 減少價金:價金減少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性質上則為變更既成契約效力之形成權,自交付時起五年間消滅,而且,除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外,減價請求權於瑕疵之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解除契約:
(1) 解除契約的限制:依瑕疵情形,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2) 解除之效力:契約解除者,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買受人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若僅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從物之部分而為解除,其效力不及於主物
(3) 解除權之喪失:原因有二:
A.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其限期內,是否解除契約,賣受人於前項限期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B.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者,其解除權於買受人為瑕疵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物之交付後五年而消滅,但六個月之期間,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此之六個月或五年,性質上非消滅時效,而係除斥期間
3. 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4. 另行支付: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及時請求另外支付無瑕疵之物

★、瑕疵擔保責任得依特約加重責任,加重責任之特約如:
1. 對於債務人之交付能力負擔保責任
2. 保證品質
3. 就買受人已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4. 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負擔保責任
5. 擔保責任期間之延長等

★、 買回: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其出賣標的物之再買回契約,有此保留,出賣人即得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買回其已賣出之標的物
★、買回之期限,自買賣契約成立時起不得超過五年,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逾期不行使者,買回權即告消滅,
★、買回之效力:須出賣人發動買回之意思表示,故買回被認為係以出賣人(即買回人)之買回意思表示為停止條件之再買賣契約,惟行使買回權,須同時為價金之提出,僅有買回意思表示,尚不發生買回效力者
★、買回人有支付買回價金之義務,此之價金,除另有特約外,為出賣人所受領之價金,至於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利益,是為互相抵消
★、試驗買賣:以買受人之承認為標的物的停止條件,而訂立之買賣。故出賣人負有容許買受人 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如有違反,買受人不僅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更得解除契約
★、貨樣買賣:依貨物之樣本,而決定買賣標的物之買賣,有此情事,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
★ 、 分期付價買賣:附有分歧支付價金之約款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
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拍賣:由多數應買人當場公開競爭出價,而由出價最高者與拍賣人訂立買賣契約之競爭買賣,其契約之成立,限於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性質上為要式行為

★、 拍賣之成立:
1. 拍賣之表示:必由拍賣人先為拍賣之表示,其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故拍賣人不受其拍賣表示之拘束,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2. 應買之表示:應該人爭出高價,而為應買之表示,通常屬於要約,應買人應受其
拘束,惟因其為競爭買賣,故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時其效力,
3. 賣定之表示:屬於承諾,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為之,一經表示,買賣契約即行成立,應買人即成買受人,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拍賣之效力:
1. 出賣人之義務:應負交付標的物及移轉財產權之義務,並負瑕疵擔保責任,惟在公的拍賣,其標的物由法院點交,其取得權利,由法院發給權利證書,且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2. 賣受人之義務: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
付單價,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無庸催告,即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第十八章租賃(P.343-362)】

★、租賃: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亦即出
租人以物租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契約。

★、準租賃:租賃之客體以物(有體物)為限,單純以權利之出租,僅得準用租賃的規定,
稱之

★、 租賃的性質:
(一)、 有名契約:因民法設有規定固為有名契約
債權契約:出租人僅負交付而供用益之義務,其標的物之權利並未移轉,稱

(二)、 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出租人負使承租人可以就物使用收益之債務,承租人父支付租金之債務,互為對價,故為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
(三)、 諾成契約:租賃於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成立,無待交付租賃物,故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契約不拘任何方式,故為不要式契約

★、租賃的效力,對於出租人的效力:
1. 交付租賃物並保持適正用益(使用、利益)狀態
2. 租賃物之修繕:以修繕之必要及修繕之可能為限
3. 瑕疵之擔保:瑕庛保證責任,準用賣賣之規定
4. 稅捐之負擔
5. 費用之償還:必要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有益費用係增加該租賃物之價值者,如
出租人之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但以現存所增價值為限。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自租
賃關係終止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6. 押租金之收受返還
7. 不動產出租人之特殊留置權

★、 留置權: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
產者,有留置權。其標的物以該物置於出租之不動產上者即可,不以出租人所占
為限。

★、 租賃的效力,對於承租人的效力:
1. 租賃權之主張(p.351)
2. 特殊權益之取得(p.352)
3. 租金支付義務(p.353)
4. 租賃物之保管義務(p.354)
5. 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權(p.355)
6. 轉租及轉讓之禁止(p.355~356)
7. 租賃物之返還(p.356~357)

★、 租賃(權)物權化:承租人依租賃契約,於占有租賃物後,所取得之權利為租賃權。
租賃權本為一種債權,但法律為強化租賃權之效力,以保護承租人之利益,於一
定條件下,使租賃權發生物權效力,謂之。

★、租賃物交付後出租人於承租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
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視為買賣不破租賃,惟未經公正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
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無其適用。

★、 租押金:為擔保承租人履行其義務,於租賃成立時,由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或稱為押租或押金。租押金之交付,旨在擔保租金之支付,承租人
不得主張押租金抵充租金,其擔保範圍為租金及承租人違約所生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關係消滅所生之新生債務,即不在擔保範圍之內。

★、 租金之支付:租賃物之收益又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惟耕地租賃之出
租人不得預金,對於承租人之一部租金支付一不得拒絕

★、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是否相當,以一般觀念為衡量標
準),催告(意思通知,無一定方式)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未於期限內支付租金者,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但租賃物為:
1. 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未達兩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之,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兩個月時,使得終止。
2. 為基地租賃及耕地租賃之終止,皆須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兩年之租額時始得終止。

★、 租金之調整:租賃物為不動產,又未定有租賃期限者,因其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
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以土地繁榮程度及鄰近金之比數等情形為標準。

★、 租賃物因失火所生之毀損,滅失,則須承租人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始負損害賠償
責任,過失者所致之失火尚不負責,出租人亦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由,對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承租人之同居人(包括承租人之家屬及使用人等)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第三人(向承租人借用租賃物之人)使用租賃物用益,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轉租者:承租人不脫離其租賃關係,而於自己享有之租賃權範圍內,將租賃物租與
次承租人使用收益之謂。

★、 租賃物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
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違此項約定,將租賃物轉租他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或依法律規定將租賃物賺租他人者,其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則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但耕地租賃全面禁止轉租,違反者轉租無效。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無租賃關係,出租人不得向次承租人主張權利。

【第十九章-其他財產性契約(p.363~378)】

★、 交互計算: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原則由當事人約定,未經約定者,每六個月計算一次)計算,互相抵消,而僅支付差額之契約

★、 交付計算之效力有二:一為項目債權人之計入、除去及確定;二為屆期之計算及抵銷

★、 交戶計算不可分性:經記入之項目債權,於記入後發生同其命運,互為擔保之法律上效果,時效停止進行,債權不得轉讓設質,其扣押對他方之優先受償權亦不影響,稱之。

★、 贈與:當一方(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對方(受贈人),他方(受贈人)允受之契約。

★、 贈與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贈與人雖負移轉財產權於受贈人之義務,惟因其惟單務契約,故贈與人不履行則人從輕。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付給付不能之責任。

★、 贈與撤銷: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又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贈與是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 附負擔之贈與: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一定給付義務之贈與。

★、 定期給付之贈與(定期迴環贈或定期贈與):指定期而繼續為財產給付之贈與。

★、 使用借貸:當事人一方(貸與人)以物交付他人(借用人),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為片務契約、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性質上為要物契約,需交付借用物始成立。

★、 共同借貸:即數人共借一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 消費借貸: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為片務契約、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

★、 使用借貸得成立預約,且預約成立後,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
未即時撤銷預約者,預約貸與人即不得再行撤銷預約。

★、 消費預約得成立預約,準用使用借貸預約之規定,不過,如預約所約定為有償消費
借貸(約定附利息或其他報償..),借貸預約人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
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金錢借貸之特色:
1.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返還時,已失去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2. 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
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3. 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
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第二十章-承攬、僱傭(p.379~390)

★、 承攬: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給付報酬契約。

★、承攬人之權利義務:
1. 完成工作之義務:承攬人應依契約之本旨,從速著手工作,並依限完成
2. 交付工作之義務:承攬完成之工作,依工作性質,有不須交付者,無交付之義務;有必須交付者,則應將工作物交付於定作人。
3. 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瑕疵預防請求權: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然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依約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由承攬人負擔。
4. 法定抵押權: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的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稱為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修繕所增加的價值限度內,法定抵押權優低於設定抵押權。

★、 定作人權利義務
1. 報酬支付之義務:定作人依承攬契約,對於承攬人,負有支付報酬之義務,其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 工作完成之協助義務:工作需要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訂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3. 工作受領之義務:承攬人有受領工作物之義務,無需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是為受領。但承攬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要素之契約,如因法定原因致不能完成而終止時,對於其已完成之部分,對定作人是有用的,定作人有受領的義務。

★、 承攬之危險負擔:工作之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但定作人所提供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承攬之消滅:
1. 契約解除
2. 契約終止:承攬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者,契約亦告消滅。
(1) 意定終止:工作問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負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
(2) 法定終止: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因法定原因或非因過失   致不能完成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終止。對於其已完成之部分,對定作人是有用的,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報酬之義務。

★、 僱傭:依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二十一章-旅遊(p.391~400)

★、 旅遊服務:其主要內容為安排旅程,完成旅程開始至完結期間之交通、膳宿、導遊,乃至代辦出國手續、代付機場稅、入場券及相關之接待等。其中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服務等相關服務,二者須兼具。

#旅遊之效力

★、 旅客的權利義務:(p.393~394)
1. 之付運費之義務
2. 旅遊協力義務
3. 旅客變更權
4. 時間浪費賠償權
5. 任意終止權

★、 旅遊之營業人之權利義務(P.395~396)
1. 提供旅遊服務之義務(同旅遊服務解釋)
2. 收取旅遊費用權利
3. 交付旅遊書之義務
4. 維持旅遊內容之義務
5. 瑕疵擔保責任
6. 協助處理事務之義務

★、 旅遊之消滅事由:
1. 任意終止
2. 法定終止


第二十二章-委任(p.401~410)

★、 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擬制承諾: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者,是為允受委託,稱之。


★、委任之效力
★、 受任人之權利義務
1. 處理事務權:受任人得處理委任人所託事務之權限,稱之。可分
(1) 特別委任:指就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委任之型態,其受任人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處理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2) 概括委任:指就一切事物而為委任之型態,其受任人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
(a)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b)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c)贈與;
(d)和解;
(e)起訴;
(f)提付仲裁等六項行為,須有特別的授權。
2. 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受任人應依委託之本旨 應自己處分管理其委任事務 是為其義務。※複委任: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稱之複委任。
3. 計算義務(報告義務):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告其顛末
4. 債務不履行責任: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

★、 委任人之權利義務
1. 事務處理之請求權
2. 費用預付及償還義務
3. 損害賠償之義務: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惟其損害之發生,如有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該應負責任者,有求償權。
4. 報酬支付之義務

★、 委任得因下列特殊原因而消滅
1. 當事人之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第二十三章-寄託、倉庫(p.411~422)

★、 寄託:謂當事人一方(寄託人)以物交付他方(受寄人)受託人 他方(受寄人)允為保管之契約。

★、寄託之效力
★、 受託人之義務
1. 寄託物保管義務
2. 寄託物使用禁止
3. 危險通知義務
4. 寄託物返還之義務

★、 寄託人之義務
1. 費用償還義務等
2. 損害賠償之義務
3. 報酬給付義務
4. 短期消滅時效: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特殊寄託
★、 消費寄託:以代替物為寄託之標的 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 並由受寄人以種類 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一種特殊寄託。自受寄人受領寄託物時起 適用消費借貸之規定

★、 金錢寄託:以金錢為標的物之寄託 稱之。金錢寄託 縱然無消費寄託之約款 法律亦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 混藏寄託:未約定移轉「寄託物所有權」於受寄人之代替物寄託,如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寄託物 與其他同種類、同品質之寄託物為混合之保管者,稱之

★、 法定寄託:因符合法律所定要件 及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寄託關係。其情形可因住宿而發生 或因飲食、沐浴或其他相類似情事而發生。(p.417~418)

★、 場所主人責任:因住宿、飲食、沐浴而居於受寄人地位之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等 均係提供場所之人 故亦稱為場所主人責任;其歸責標準為通常事變 故性質上已屬於無過失責任。(p.417~418)


第二十四章-運送、承攬運送(p.423~436)

★、物品運送之效力:
★、 託運人之義務
1. 託運單之填寫:託運單為證明物品內容之文件 與運送契約無關。因運送人之請求 應填寫託運單。(託運單記載事項,P.426)
2. 物品之交運:託運人應將托運物品 交付運送人 並應交付運送上及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 且為必要之說明。

★、運送人之義務(p.426~428)
1. 提單填發:
2. 物品之運送
3. 債務不履行責任:
(1) 一般物品之責任
(2) 貴重物品之責任
(3) 賠償責任之減免

★、 提單:
1. 為「有價證券」,
2. 填發提單後 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 關於運送事項 依其提單之記載 故為「文義證券」;
3. 其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 其交付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與物品交付 有同一效力 故提單為「物權證券」;
4.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 應將提單交還 故提單為「繳回證券」;
5. 又提單除非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外 縱然是記名式 仍得以背書移轉他人 故提單為當然的、法定的「指示證券」 (背書證券)。

★、 運送人之權利(P.429~430)
1. 運費請求權
2. 費用償還請求權
3. 運送物留置權
4. 運送物之寄存拍賣取償權

★、 相繼運送:數運送人就同一運送物 依次繼續完成之運送 稱之。其類型可分為三:
1. 部分運送:乃數運送人就同一運送物 各自分擔運送之一部分。
2. 轉託運送:前運送人先與託運人訂立契約 承擔全部運送 然後再以自己名義與其他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 使之擔任運送之全部或一部。
3. 共同運送:數運送人就同一運送物 共同與託運人訂立一個運送契約 而於內部則劃分途程 相繼為運送者。

★、 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1. 對於旅客身體之責任: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支遲延 應負責任(為通常事變責任)。 但因旅客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2. 對於旅客行李之責任:行李即時交付運送人者 應於旅客到達時返還之。旅客運送人對於交付之行李如不能返還 或遲延返還時 應適用物品運送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減免責任文句之效力: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 收據或其他文件上 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 除非能證明旅客對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 明示同意外 不生效力


第二十五章-出版(p.437~454)
★、 出版之效力
一、 對「出版人」之效力:
1. 出版權之取得: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出版人時,出版權即授與出版人,並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2. 著作權之行使:著作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其出版授與人,應擔保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
3. 出版義務之履行:出版人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但得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即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4. 報酬之給付:出版人應依規定給付報酬
5. 危險之負擔: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應給付報酬

二、 對「出版權授與人」之效力
1. 權利瑕疵之保證:出版授與人應交付著作並授與出版權,並擔保出版授與權及著作權之存在
2. 競爭禁止之義務:出版權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3. 修訂權保留: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4. 出版實行之指示:出版人時行出版時,應依出版權授與人之指示,其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 出版之消滅:因下列事由而消滅
1. 著作物滅失,而無法補行出版
2. 出版權喪失(P.441)
3. 出版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其為法人而消滅者
4. 著作不能完成,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

★、 代辦權:代辦商有為其委託商號,以該商號名義辦理事務之權利,亦兼含有對內之事務處理及對外的代理權

★、 居間:當事人約定,一方(居間人)為他方(委託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作為訂約的媒介,他方 給付報酬的契約。可分:
1. 報告居間:不必在訂約時周旋在他人之間做「說合」的必要,只以為他人報告訂約的機會就足夠。
2. 媒介居間:須為他方做訂約媒介的必要

★、 行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委託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的交易,而接受報酬之營業。
★、 行紀人的效力:
1. 報酬請求權:行紀人得依約定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
2. 價格差額貼補權: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的價額賣出,或高於委託人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3. 拍賣取償權: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時,行紀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剩餘,並得提存。
4. 介入權:行紀人受委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己當作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為行紀人之介入權。

第二十六章-合夥(p.455~468)

★、 合夥: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指全體合夥人對於事業之成敗,均有共同之利害關係)之契約。

★、 合夥具有團體性,其主要內容為:
1. 合夥有當事人能力
2. 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
3. 合夥有損益分配、事務執行及對外代表之規定
4. 合夥之加入或股份讓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5. 合夥之消滅事由,為解散清算。

★、 退夥:指合夥存續中,合夥人因一定原因,脫離合夥關係而喪失其合夥人資格之事實,可分:
1. 聲明退夥(任意退夥):乃合夥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終止與其他合夥人之合夥關係的行為
2. 法定退夥:遇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即當然發生退夥之效力。其事由有三:
(1) 合夥人死亡
(2) 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3) 合夥人經開除

★、 入夥:非合夥人加入已成立合夥,而取得合夥人資格之行為

★、 合夥的解散事由:
1. 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2. 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3. 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 隱名合夥: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僅分受其營業所生利益及分擔所生損失,但不共同經營事業之契約,稱之。

★、表見合夥:非合夥人,而使人信其為合夥人,亦應負與合夥人同一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章-合會(p.469~478)

★、 合會契約類型有二:
1. 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2. 由會首個別與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 合會為要式契約,應訂立會單,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會單內容,載明下列事項:
1.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
2. 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
3. 每一會份會款種類及基本數額
4. 起會日期
5. 標會日期
6. 標會方式
7. 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或最低額限制者,從其約定。

★、 合會的效力:
一、 會首的權利義務:
1. 取得合會金
2. 交付會款
3. 主持標會

二、 會員的權利義務:
1. 取得合會金
2. 交付會款
3. 處理倒會事宜:

★、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有何善後處理途徑?
1.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2. 會首就未得標會員所得受領上述各期會款,與得標會員負連帶責任。
3.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上述應交付會款遲延給付時,而且該金額已達兩期應付會款的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可以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二十八章-保證(p.479~494)

★、 保證: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稱之。

★、 保證人為清償後,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1. 保證人之求償權:保證人因履行債務而為清償或其他行為,以消滅主債務後,得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是為保證人求償權。
2. 保證人代位權: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期清償限度且無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時,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是為保證人代位權
※兩者可同時或擇一行使之。

★、 保證消滅原因:
1.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
2. 保證期間經過
3. 債權人逾期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4. 連續保證之終止
5. 主債務之允許延其清償

★、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

★、 共同保證:數人保證同一債務之保證。

★、 信用委任:委任他人(受任人)以他人(受任人)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給第三人者,稱之。

★、 人事保證:當事人以書面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受僱人(主債務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債權人)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 連帶保證與保證連帶有何不同?
1. 連帶保證: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2. 保證連帶:僅為保證人間之連帶,與主債務人間尚無連帶關係,保證人,仍享有先訴抗辯權。


第二十九章-其他類型之債(p.493~504)

★、 指示證券:謂指示他人(被指示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之證券。

★、 無記名證券:指未記載特定權利人(領取人),其證券持有人對於發行人(作成證券而交付他人之人),得請求依記載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 終身定期金: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其訂立須以書面為之。定期金之給付,如依遺贈為之者,是為定期金遺贈。

★、 終身定期金債權:終身定期金契約一經成立,即發生終身定期金債權,債權人得定期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又未到期之定期金債權具有專屬性,原則上禁止轉讓。

★、 和解: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和解確定效力: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受該契約之拘束,縱然一方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也不能事後翻異及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

★、 和解創設效力: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為和解的效力)

★、 和解不得以錯誤理由撤銷之,但有下列事項之ㄧ者,不在此限:
1. 和解所以依據之文件,是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之若其變造或偽造及不為和解者。
2.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不知者。
3.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第三十章-通則(p.507~532)
★、 物權的意義:
1. 物權為財產權的一種:與債權同為財產權
2. 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權利:對標的物有使用、收益、處分或改良(r積極權能),並排除他人的干涉(消極權能)的權利。
3.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獨立物的權利:標的物須為「獨立物」且為「特定物」。
4. 物權法定主義:是以法律的種類及內容為限。(債法採契約自由原則,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

★、 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包括:
1. 物權種類不得創設:民法物權篇所定的物權,計有八種:
(1)所有權;(2)地上權;(3)農用權;(4)地役權;
(5)抵押權;(6)質權;(7)典權;(8)留置權
2. 物權內容不得創設:指各種物權內容一律依法律規定,不容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社會大眾一聽聞某物權種類,即可產生該物權應有內容的共識

★、 物權的分類:
1. 依其內容是否全面支配其標的物為區分標準:
(1). 完全物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所有權是唯一的完全物權
(2). 限定物權:僅於特定權能的範圍內可以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除所有權外,均為限定物權

2. 以客體為動產或不動產區分標準:
(1). 動產物權:以動產為標的物,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交付方式是現實交付或觀念交付均可
(2). 不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且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3. 以使用目的是使用、收益(用益)或擔保債務履行為區分標準
(1). 用益物權:物權使用目的是使用、收益時,稱之
(2). 擔保物權:物權使用目的是擔保債務履行者,稱之
※ 用益物權重視標的物的「使用、收益價值」;擔保物權重視標的物的「交易價值」。

★、 物權的特性:
一、 優先性::
(一)、 物權與物權:
1. 限定物權優先所有權(同一標的物併存所有權與限定物權時)
2. 先成立物權優先後成立物權(同一標的物存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時)
3. 先成立的擔保物權有受優先清償於後成立的擔保物權效力(同一標的物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擔保物權時)
(二)、 物權與債權:
1. 有物權擔保的債權應優先於一般債權受償
2. 一物有數賣之情形,先受物權移轉的債權人,優先取得物權,不論債權契約成立的先後
3. 債權契約成立後,物權行為履行前,債務人已將標的物設定限定物權(抵押權)給第三人,則債權人乃不得對抗第三物權人
二、 排他性: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同或相衝突的物權
三、 追及性:指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繼受(無權占有或侵奪佔有)地轉入何人之手,,物權的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的所在,而有直接支配該標的物的效力。

★、 物權行為的特性:
一、 獨立性:物權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履行、是否有瑕疵,應該就物權行為單獨認定,,不受債權行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有瑕疵影響。
二、 無因性:即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均成立生效後,若債權行為有被解除撤銷或無效的事實時,物權行為不直接受到影響。物權行為除當事人有特約外,原則上均為無因行為

★、 債權行為:指當事人一方約定對他方負擔一定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沒有訂立契約的行為)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發生以「債的關係」為內容者,稱之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是以直接發生物權的取得、喪失、變更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稱之。

★、 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物權行為都為「要式行為」,債權行為多為「不要式行為」。

★、 物權的喪失,可分為:
1. 絕對喪失:物權與其主體分離,但未歸屬於另ㄧ主體,如物的拋棄,物的滅失
2. 相對喪失:物權與其主體分離,歸屬於另ㄧ權利主體,如因繼承的事實發生,遺產與被繼承人脫離,但立即歸屬於繼承人,成為繼承人之財產

★、 物權變動的原因:
1. 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者,稱為物權行為。
2. 非因法律行為: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發生變動者,如遺失物拾得,漂流物拾得。

★、 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發生變動者,下列各項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1. 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2. 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3. 公共徵收:補償金發放完畢之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4. 法院之判決:指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之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 物權變動的要件:
1. 不動產物權:
(1). 訂立書面契約
(2). 須辦理登記
2. 動產物權:動產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成立生效要件,交付的種類有:
1. 現實交付:將對物的現實管領力支配力交付對方,如甲將攜帶的書籍交付給乙占有
2. 簡易交付:假若物的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則在雙方達成讓與合意時,即發生交付的效力,
3. 占有改定:買賣契約讓與動產物權,而受讓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交付,如甲把鋼琴賣給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因甲的女兒需要繼續使用鋼琴,參加比賽,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使乙間接占有,以代替交付,甲可以承租人的地位繼續直接占有該鋼琴
4. 指示交付:讓與動產,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可以將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 物權變動的原則:
1. 公示原則:
(1) 不動產登記:我國兼採設權登記及宣示登記
A. 設權登記:不動產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變更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 宣示登記: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2) 動產交付:動產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非將動產交付(現實交付、簡易交付、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生效力。

2. 公信原則:物權因為不動產登記或動產占有而產生表徵(指不動產的登記內容或動產的佔有外觀),則對此一表徵信賴而做出一定行為者,即使表徵與實際權利不符時,法律也應保護信賴此一表徵而為交易的第三人。

第三十一章-所有權(p.533~558)

★、 所有權的意義:在法令限制內,可以永久地(無預定的存續期間)、全面地(使用、收益、處分)、彈性地(當設定限定物權時,所有權被壓縮;當除去限定物權時,所有全權能恢復圓滿),支配標的物的權利。

★、 所有權的權能可分:
1. 積極權能:民法765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前段規定稱之為積極權能)。
2. 消極權能:民法765條後段規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後段規定稱之為消極權能)

★、 排除之方法依民法767條規定有
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前段)
2.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中段)
3. 妨害預防請求權: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後段)

★、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是占有他人之物,經過一段期間,符合一定要件,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動產之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與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的條件不同。

★、 動產時效取得之條件:
1. 無權占有
2. 五年善意無過失: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取得其所有權。

★、 不動產時效取得之條件:因占有人占有之情況有所不同,如下述:
1. 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短期取得不動產時效之規定),

2. 占有之始「善意或惡意,但有過失」: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長期取得不動產時效之規定)

★、 取得時效之效力:不論占有之始「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或「占有之始善意或惡意,但有過失」,均具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資格。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權人。

★、 越界建築的法律效果: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權人知道其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時,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可以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份的土地及因此而形成之畸零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又越界建築時,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之請求權應受[公共利益衡平]之限制。

★、善意受讓: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然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 動產的善意受讓(又稱動產的即時取得),其要件有五:
1. 讓與人須無權處分
2. 讓與人和受讓人須完成動產交付的物權行為
3. 因交付而取得之占有須受占有規定之保護
4. 受讓人須是善意
5. 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原因行為必須有效

★、 共有:一物不得有數個所有權,但一物只有一個所有權,卻可同時為多數人享有。

★、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共有一物之所有權。

★、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權能享受的比例,各個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應有部份。
★、 處分權:處分行為有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移轉應有部份」為高度處分行為,因對其它共有人無影響,而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權為低度處分行為,自然也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 共有物的分割分法:
1. 協議分割:共有物的分割原則上應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以法律行為改變共有物所有權歸數的方法,稱之協議分割。登記後使生效力
2. 裁判分割:分割之分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分配:
(1) 原物分配:依共有人應有部份之比例,將共有物分配於共有人,各就分配所得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以原物分配時,如有共有人中不能按其應有部份受分配時,可以金錢補償之。
(2) 變賣分配:將共有物所有權轉於他人,就賣得之價金,依共有人應有部份之比例分配給共有人之方法。

第三十二章-地上權(p.559~569)

★、 地上權: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意定地上權(設定地上權):因當事人意思而設定,須登記是生效力。

★、 法定地上權:因法律之規定而成立,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地上權人的權利:
1. 使用受益權:使用受益權之行使僅及於地上權設定之範圍
2. 處分權:,地上權為財產權,得將權利讓與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3. 取回權: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工作物歸土地所有人
4. 補償請求權:地上權之工作物為建築物時,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5. 相鄰權:須調和相鄰地關係,以發揮經濟功能者,與土地所有人地位一樣
6. 優先購買權:地上權係由於土地租賃,地上權人對於基地有優先購買權

★、 地上權人之義務:
1. 給付地租的義務
2. 返還土地的義務

★、 區分地上權:地上權在他人下之一定間範圍內設定者,稱之。

★、 地上權消滅的原因:
1. 地上權的拋棄:
(1) 定有期限,且有支付租金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份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2) 未定期限,且有支付租金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份地租。
2. 地上權的終止: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土地所有權人得終止地上權
3. 存續期間的屆滿: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地上權消滅

★、 地上權與土地租賃之差異(見p.561)

第三十三-農用權(P.571~576)

★、 農用權的意義:
1. 存在他人土地之用益物權。
2. 以農作,種植樹木,養殖或畜牧為目的物權。
3. 為支付地租而成立的物權。

★、 農用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以造林為目的約定期限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三十四-地役權(p.577~584)

★、 地役權:以他人(供役地)土地,供自己(需役地)使用之不動產便宜(便利、適宜)之用之權。

★、 以地役權設定的目的分:
1.通行地役權
2.眺望地役權
3.引水地役權

★、 以地役權之權能是否表面可見分
1. 表見地役權:可由外表觀察其形跡,例如通行地役權。
2. 不表見地役權:外表無從因觀察而知悉,例如將水管埋於替地下之引水地役權。

★、 地役權取得的原因:
1. 法律行為:因法律行為取得者,不論因契約或遺囑取得,均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時效取得:地役權時效取得者,亦繼續並表見為限。

★、 地役權之特性:
1. 從屬性:地役權乃從屬於需役地的物權,具有從屬性。
2. 不可分性:需役地之不動產經分割,其地役權仍為各部份之利益而存續。

★、 地役權的消滅原因:
1. 地役權是物權的一種,一般物權消滅的原因,亦可以為地役權消滅之原因。
2. 因情勢變更,聲請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

95上民法1

民法重點整理:

※以下為daisy同學提供的筆記

壹、出賣人對買賣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何?其效果又為何?
答:
一、瑕疵擔保責任者,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所應負之法定責任。當事人無免除之特約時,出賣人當然負有此責任,制度內容上,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兩者

(一) 權利瑕疵擔保:亦稱追奪擔保,乃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之瑕疵(財產全部完整),應負擔保責任。

1. 權利擔保
(一)權利無缺:【三四九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2.權利擔保
(二)權利存在:【三五Ο】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二) 物之瑕疵擔保【三五四條】:
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三七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二、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

1.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
(一)解約或減少價金【三五九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況,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2.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
(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賞【三百六十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之物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亦同。

貳、何謂先訴抗辯權?其連帶保證與共同保證有何區別?
答: 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務人得拒絕清償。

(一)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其最主要的特色為:
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赴同一債務,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之先訴抗辯權(四五臺上字一四二六號、四六臺上字三八六號判例)。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債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七百四十九條】(保證人之代位權)仍享有完全之求償權及代位權;反之,主債務人清償者,對保證人尚無求償權及代位權可言。

保證人代為清償後,除得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外,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及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尚代位取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且此項權利之移轉,係本於法律之規定,而非由於法律行為,故關於擔保物權之取得,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訂需經登記始生效力之限制。

(二)共同保證:共同保證人之連帶責任,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七四八條)。

惟此之連帶,僅止於保證人內部之間連帶保證,故共同保證人仍有先訴抗辯權。


參、物權變動之原則為何?
答:第一項 概說…公式方法乃物權對世效力之正當性基礎

物權為支配權,乃直接對物為支配,而非僅對特定人為請求。因此,物權乃具對任何人均得主張之對世效力,而非僅相對

效力。而由於物權具有對世效力,而得以拘束第三人,故在規範上自應要求物權應有依定之公式方法以表彰其存在而使第

三人得以查知,並以其作為物權得對抗第三人之正當性基礎。職是之故,同樣之理由,在物權變動之場合,亦必須要求有

一定之公式方法表彰物權之變動,而使第三人得以查知,以免不測之損害。

第二項 公式原則之內涵

在我國民法之下,於『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之發場合,採行所謂公式原則。而所謂公示原則乃指:物權行為以當

事人踐行特定之公示方法為該物權行為之特別生效要件 。

而在不動產之物權行為,以不動產登記之完成為特別生效要件(民法七百五十八條);在動產之物權行為,以標的物占有

之交付為特別生效要件。(民法七百六十一條)


換句話說,公示原則必須強調,其僅適用於『法律行為』而發生之物權變動。而這裡所指的法律行為,其實是指物權行為而言。

所以其他非因物權行為而發生之物權變動,並不受公示原則之限制,因此即便未為踐型特定之公示方法,其物權變動仍已發

生。所以,比如說因繼承而發生之物權變動,而其物權變動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即發生(應繼財產此時當然由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而不需先為踐行登記程序,又其後所補行之繼承登記則並非其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而只是宣示要件而已。


物權變動之原則有分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有變動時,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認的登記或占有之外觀,稱

為公示原則。

(一) 公示原則:公示原則因物權之標的物為不動產或動產而不同,析言之:

1. 不動產-登記:又分設權登記與宣示登記兩種
(1)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七五八條一項)。

(2)宣示登記: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七五九條)

2. 動產-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民法七百六十一條)。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乙。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 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二) 公信原則:
第一項 公信原則的意義:公信原則乃指:公式方法之內容與事實權利內容不合時,為保護信賴公式方法物權交易之善意第三人,應將該公式方法之內容視為真正。詳言之,公示方法所表彰之物權內容即便與真實狀態不相符合,信賴該公示方法而為物權交易之善意第三人,仍得主張該公示方法之內容為真正而受保護。

具體而言,在動產之場合,信賴『占有外觀』之交易善意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民法八百零一條、民法九百四十八條);而在不動產之場合,信賴『登記外觀』之交易善意第三人可主張不動產登記之絕對效力(土地法四十三條)
1. 在動產之場合,信賴『占有外觀』之交易善意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民法八百零一條、民法九百四十八條)

2. 而在不動產之場合,信賴『登記外觀』之交易善意第三人可主張不動產登記之絕對效力(土地法四十三條)

第二項 公信原則之法理基礎…呼應公示原則

立法者一方面要求物權之變動應踐行公示方法;一方面對公事發法所表彰之內容採取公示原則而賦予其公信力。
如此一來,物權交易之當事人僅需於形式上藉由公示方法之查詢,即可安心為交易,而不需耗費成本查詢究竟交易之相對人有無處分權。

(也就是說交易相對人可以信賴動產之占有外觀與不動產之登記外觀即可,而不需要於每一次交易時,都花費時間去確定讓與人是否有所有權,而造成交易之停滯。)因此,公信原則乃呼應公式原則之重要配套。


解釋名詞

壹、締約過失責任: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上過失責任)

○1契約未成立時,行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定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藏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2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貳、定型化契約: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參、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2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肆、租賃物權化:

第一項 概說:租賃主體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而出租人之變動乃指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四百二十五條),承租人之變動乃指租賃權讓與(民法二百九十四條、民法四百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四百二十五條、民法四百二十六條)

一、 意義:租賃物於承租人占有中,而為租賃物之讓與者,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亦有效力

二、 法理依據…債權物權化

三、 要件
(一) 積極要件:於租賃物交付後,而讓與租賃物。

(二) 消極要件:逾五年或未定期期限之租約且未公正者,不適用之。

四、 效力
(一) 甲說(通說):法定契約承擔。其認為當符合民法四百二十五條之要件後,該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即由租賃物之讓與人法定,變更為受讓人,使受讓人成為新出租人。

(二) 乙說:突破債之相對性。其認為民法四百二十五條之規範目的在於使承租人得以取得對抗受讓人之占有權源,而免於被受讓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是故,只需使承租人與原出租人之租賃契約突破債之相對性,而仍可對抗受讓人即可,而無須發生出租人之變動。
故本說認為該租賃契約之當事人仍為承租人與讓與人,並未發生出租人變更。


伍、混藏寄託:民法第六百零三條之一(混藏寄託)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2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俺還於寄託人。


陸、人事保證:人事保證者,當事人以書面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知受僱人(主債務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七五六條之一),亦稱職務保證或身元保證。人事保證,於保證人極其不利,故除準用保證之有關規定(七五六條之九)外,設有減緩保證人責任知規定。


柒、物權法定主義:

一、 物權法定之意義:物權之種類及其內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為限,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民法七百五十七條)詳言之,在契約法上強調契約自由原則,而允許當事人藉由合意而自由創設其契約內容;然於物權法上,則嚴格限制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二、 物權法定主義之法理依據

(一) 確保物權之特性:物權乃支配權,而其特性在於其對物之直接支配性,而假設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之內容時,則當事人所創設之物權內容可能違反物權之支配特性,而使物權淪為一空洞之法律名詞。

(二) 整理舊物權:透過物權法定之要求,可將封建時代之舊物權加以揚棄,而有利於土地之利用。

(三) 配合公示制度:我國公示制度係採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將物權內容加以法定後,則為物權公示時,即只需表明其物權之種類,而不需另行公示其物權之內容,蓋其物權之內容皆為法定,第三人查詢法律即可得知該物權之內容,可使物權之公示較為簡便。



捌、善意受讓: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而為之者,於受現實交付前,不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民法八百零一條(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玖、分別共有:
第一項 意義…數人依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共享其所有權

第二項 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所特有之觀念
一、 意義…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得享有之比例性質…乃所有權權能之『量 』之分割,而非質之分割。這裡所謂

『量的分割』,是相對於『質的分割』。質的分割是指將所有權之用益權能與價值權能加以分割,使部分共有人取

得價值權能,部分共有人取得用益權能。

而量的分割則是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即兼有用益權與價值權,只是其權能之行使應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而定。


拾、法定地上權:民法八百三十二條(地上權的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法定地上權)

○ 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他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得申請法院定之。


○2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八百三十八條(地上權知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

96上期貨市場

96上期貨市場

5375學長轉貼

第一章 期貨市場導論
期貨意義:
買賣雙方約定在將來的某一時點,以事先約定之價格,對某一特定商品來進行交易的一種合約。
期貨交易用語
衡抵或海京:
交易者在期貨市場設立與縣或市場相反的立場。
*釘市:
每日依據收盤價來調整買賣雙方保證金餘額的作法稱之。
炒單:
未顧及顧客的利益而過量交易,以其獲得不當之交易佣金。
*平倉:
期貨契約交易於契約到期日之前,以等量但相反的交易契約,將原來的契約沖銷。
未平倉契約:
保留在期貨市場中未平倉的契約數量。
公開喊價:
期貨交易的進行,乃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場中,由場內經紀人公開高聲喊叫成交。
*交叉避險:
利用一種金融工具的期貨契約對另一種金融工具所實施的避險策略。
搶帽子:
在當日交易中以大批訂出單進出市場,以某取利益者。
*多頭避險:
先買進一訂數量之某種期貨契約,而以契約到期前再賣出該契約以實現避險之策略,又稱為買入避險。指個人或企業未來需要某種商品,避免未來該商品之價格上揚.,故到期貨市場建立多頭部位以避險
空頭避險:
先賣出一定數量之某種期貨契約,而以契約到期前再買入該契約以實現避險之策略,又稱為賣出避險。

*基差:
指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的價差
*商品間價差:
買進一種合約,而賣出另一種不同合約的賺取潤行為。
商品內價差:
在同一個交易所買進一個交割月的合約,而賣出另一個交割月的同種合約,賺取潤行為。
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e Merchantile Exchange)
TSE:東京股票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LCE:倫敦商品交易所(London Commodity Exchange)
SIMEX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TAIMEX:台灣期貨交易所


第二章 期貨市場的組織結構
期貨組織主要分為:客戶、期貨經紀商、結算會員
期貨經紀商(FCM):
一般經政府主管單位批准而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契約,並可接受客戶開戶交易的個人或公司,稱之為期貨經紀商。

場內代表:
專門在交易場內為其會員獲自己買賣期貨契約者。
仲介經紀商(IB):
*期貨仲介經紀商或期貨仲介商主要在未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為仲介經紀商不得接受客戶得資金,所有的客戶資兂必須存入介紹之期貨經紀商所開設的帳戶。
* 89期貨營業員(AP):
期貨經紀商的業務代表
* 89期貨基金經理人(COP):
可吸收個別客戶資金,待基金募集完成後,可代客操作投資於期貨市場或其他相關之投資工具。
期貨投資顧問(CTA):
提供期貨交易諮詢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專業單位或個人。
交易人:
1. 部位交易人:投資者於建立部位後,經過數天、數週、數月,在進行平倉者。
2. 當天沖銷交易人:投資者於一天內就完成買、賣期貨合約的沖銷動作。
3. 搶帽客:於交易場內為自己交易的人,這些交易人常常大量以買價買進,並大量以賣價賣出,賺取差價利潤。
4. *90單一期貨投資者:此種投資者只做單一期貨合約的漲跌,從其漲、跌中追求利潤。
*92現行之期貨交易所:
指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的集中交易之市場
交易所的功能:
1. 移轉價格風險2.確定競爭價格3.增加資產流動性4.促進資訊公開
90*期貨交易所以交易為目的,故依其組織不必設立各委員會。必設立各委員會
90*現行之期貨交易所是指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的集中交易之市場。
期貨交易所

----------------------- 結算所----------------------
| | | 第三層
期貨經紀商 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 | |
∣ 期貨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
∣ (FCM) (FCM)
∣ ∣ | 第二層
∣ ∣ 期貨仲介商
∣ ∣ (IB)
∣ ∣ ∣

客戶(避險者、投機者或套利者)
→ 第一層

圖 期貨市場的基本組織



第三章 期貨交易

90*請比較期貨交易與遠期交易之差異為何?

類型
差異 期貨市場 遠期交易
交易方式 在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由電傳或電詁方式接洽交易或由經紀商仲介
主管機構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我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自行管制
契約規格 期貨契約標準化 遠期契約由個別投資人互擬且契約價值通常較大
交割日 交易所訂有標準的交割月及交割日 銀行提供的遠期契約可在任何一天交割
交割次數 只有很少的比例是進行交割 超過90%是到期交割
保證金 市場參與者須繳交保證金 沒有保證金的要求自行議定
結算 逐日結算 依銀行與客戶約定日期結算

期貨契約分為:
1. 商品期貨:農產品期貨(小麥、玉米、燕麥、生豬、活牛)軟性商品(咖啡、可可、蔗糖)、金屬期貨(貴金屬如黃金、白銀)一般金屬(如銅、鋁、錫)、能源期貨(石油、原油、汽油等)
2. 金融期貨:外匯期貨契約、利率期貨契約、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期貨交易的特性:
1. 期貨契約標準化:對交易標的物的數量、種類、品質、交割日期與交運地點都有嚴格規定。
2. 期貨交易為集中且公開的交易:期貨交易在集中交易市場中進行,及在所謂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公開喊價,私人之間不得私相交易。
3. 期貨交易可以減少交易風險:期貨交易完成後都由結算所背書保證合約到期之履約,交易雙方不必擔心到期不履約的風險。
4. 期貨交易是保證金交易:交易雙方必須依契約規定付出一定的保證金,保證履約的誠意及能力。
5. 期貨契約可由反向操作交易,在到期前將部位平倉,或在到期時履約交割而解除契約義務。
委託買賣:
一、依下單時之價格限制委託方式分為:
1. 市價委託:是指示經紀商於下單時,以市場上所能取得的最佳價格來進行交易。
2. 90*限價委託:是指示經紀商在限定價格或比限定價格較好的價格進行交易。
3. 觸及市價委託:指當市價觸及客戶預設的價格時,立即進行交易。
4. 停損委託:
5. 停損限價委託:為停損委託與限價委託組合而成的委託方式。
二、依訂單之時間有效性之交易委託方式:
1. 當日委託:限當日有效,若當日位成交,則委託自動失效。
2. 開放委託:又稱為「取消前有效委託」,指為經客戶取消前仍維持有效之委託。
3. 當日特別時段自動取消委託:若當日某一時間前未能成交,則委託將被取消。
4. 特別時間委託:限交易時間內的某特定時段有效。
5. 開盤市價委託:限開盤後某特定極短時間內之市價交易。
6. 收盤市價委託:收盤前某特定極短時間內之市價成交。
90*期貨交易之結算係透過結算所來完成。
90*×5.若有期貨部位留到交割月份才實際進行交割,實際交易日期由交易所統一決定。經過經紀商向結算所發出「要求交割通知書」
第四章 期貨契約
期貨契約與遠期契約比較 :
種類 遠期契約 期貨契約
市場 沒組織、非集中市場交易 依法在有組織的公開市場中公開交易
契約內容(標的物內容) 由買賣雙方議定 由交易所制定且標準化
價格決定 買賣兩造議定 交易所內公開競價
交易信用 買賣雙方自行承擔違約風險 由結算所擔保期約之履行,承擔雙方違約風險
契約執行方式 絕大部份以現貨交割 絕大部份以沖銷交易平倉了結部位
結算作業 由買賣雙方直接結算 由結算所或結算公司負責
90*保證金制度之設定是以充當交易雙方之履約保證為目的。
標準化的期貨契約包括要項:
1. 交易標的物之類別:指期貨交易的主題,包括商品期貨及金融期貨。
2. 單位契約的數量:價格變動率較小的商品其單位契約的金額可以較大,反之則較小。
3. 交割月份:期貨交割月份隨著契約種類之不同而異,理論上任何越份皆可作為交割月份。
4. 交割方式:一般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
5. 報價方式:期貨契約報價方式隨著契約種類的不同而異。
6. 交易最小變動單位:又稱基本跳動點,一般是以「檔」來表示,而所謂的每「檔」價格(tick)則是交易所允許的最小報價單位。
7. 每日價格限制:是交易所限制的每日長跌停價格範圍,其基準則為前一日之收盤價格。
8. 部位限制: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所保有的位平倉部位數量之限制。
9. 契約品質:一般契約書內規定可使用交易所核准之類似物品交割,但須貼好所核准之可交換之契約商品。
10. 交割條款:期貨契約中應將交割之方式,如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加以明定,並且應指明交割地點。
11. 交易時段:每一種期貨契約的交易時段皆由各交易所訂定之。


第五章 保證金與結算
期貨之保證金制度
(一) 保證金:為了確保期貨的買賣雙方能夠履行期貨契約,因此在交易成立後買賣雙方必須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作為未來履行交割義務的保證。
1. 89*原始保證金:指期貨市場的交易人為參與期貨買賣所必須存入結算所的最低保證金。此項
保證金通常為合約的標的價值的5%至15%。此種保證金以現金為主
2. 維持保證金:指為維持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所需繳交之保證金。交易者的保證金在交易期
間之最低額度,通常是原始保證金的75%左右,由於期貨交易為「逐日結算」之制度,所以當交易者之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會收到經紀商的保證金追繳通知,此時交易者需以現金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
3.89*差異保證金:指保證金淨值與維持保證金之間的差異部分,亦即當客戶的保證金淨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會發出保證金補繳通知單給客戶,要求補足到原始保證金的水準。若客戶無法再限定期限內補足,經紀商將會結清所持有的期貨部位,在國內俗稱斷頭。
逐日結算制度 : 期貨交易的雙方,對於所持有的期貨部位,每日按結算價格計算損益,如因虧損而導致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須於一定時間內補足差額,若有收益,則可將超額部分提取出來
國內期貨商品是從民國87年台股期貨上市
期貨保證金與證券保證金之差異比較表
類別
差異 期貨保證金 證券(股票)保證金
交易性質 為期貨交易的抵押品,作為未來到期時的履約保證,或清償損益之本金。 為購買股票價金的一部分,牽涉到證券所有權的轉換。
制定單位 交易所保證金委員會、期貨經紀商 金融機構、如美國的聯邦準備理事會
實務操作 種類複雜:有起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結算保證金、客戶保證金、避險交易保證金、價差交易保證金 比較單純,由法規所規定
執行方式 強制執行 視投資人之需要,且須符合融資要件
保證金額 約為合約價值的3%到10%之間 一般在40%以上
保證金對交易成本的影響:
(一) 對期貨交易成本沒影響:
1. 保證金帳戶可以利用現金以外的證券來替代。
2. 保證金對期貨部位影響小。
3. 當日沖銷部要繳交保證金。
(二) 對期貨交易成本有影響:
1. 保證金的成本為流動性成本
2. 保證金為投資人的預防性餘額。
3. 保證金對某些交易者會有較大影響。
4. 保證金的成本為借貸利率。
5. 保證金提高了交易者的違約成本。
保證金的結算:
1. 總額基礎法:直接把會員的買入部分加上賣出部分,求出總共的契約數目。假設結算會員只有韋小寶與小玄子二人,韋小寶有20個買入契約,而小玄子有15個賣出契約。若結算所依據淨額基礎法計算所建立之契約數目,請問此結算會員應存入35個契約的保證金。【20+15=35】
2. 90*淨額基礎法:允許買入部分與賣出部分相互抵銷,假設結算會員只有韋小寶與小玄子二人,韋小寶有20個買入契約,而小玄子有15個賣出契約。若結算所依據淨額基礎法計算所建立之契約數目,請問此結算會員應存入5 個契約的保證金【20-15=5】
客戶保證金:會員的客戶也必須在結算會員處存入保證金。又分為兩種形式,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
* 89期貨交易保證金的額度原則上是由期貨交易所決定


第六章 期貨風險
風險:指一種不確定性或變異性的因素,對未來的結果可能有利,亦可能造成損害。
危機:指危險即將或正在發生當中,並將造成相當程度的災害。
轉機:某種不確定性的因素發生以後,其可能導致獲利或損失的關鍵事項。
90*期貨風險的種類:
1.市場風險:又稱為價格風險,指市場價格(匯率、利率、股價、物價或其他指數)變動,而對金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所產生之風險。
2.89*信用風險:交易對方未能履行合約義務,因無法交割而導致資產損失的風險,又稱為交割風險。
3. 90*操作風險:因內部管理制度不佳,或資訊系統不完備,導致經營不善,操作不當而產生的意外損失風險。
4.流動性風險 :交易者因缺乏現金或其他高流動性資產,致使期貨交易無法順利進行而產生之風險。包括兩方面,一是由於市場規模小或市場產生異常事件,導致擁有部位者,無法以當時市價價格進型評倉或沖銷衍生性金融部位而產生風險;二是清算日或應補交保證金時,無法履行付款義務之風險。90*流動性越高的金融資產,其買賣價差越小。
5.法律風險:因法律或法規方面的問題未能解決或疏於處理所造成的損失
6.業務或事件風險:因一國政治或經濟政策發生改變而導致的風險,包括貨幣兌換風險、信用等級改變風險等。
7.其他風險 :不是以上六種因素所造成之風險,如天災人或所產生之風險、信譽風險、災害風險、監管風險等。
風險衡量:
1. 市場風險的衡量:比率法及描述法。
2. 90*信用風險的衡量:分結算前風險與結算後風險,方法有
1.簡單百分比法:計算公式:信用風險等值=合約面值×信用風險比例
2.重置成本法:計算公式:信用風險等值=替代成本+(追回乘數×合約面值)
3.信用計量模型:
4.其他方法:「情境模擬法」或「二叉樹分析」
避險方法(種類):
1空頭避險:個人或企業擁有現貨部位,而到期貨市場建立空頭部位以進行避險。
2.90*多頭避險:指個人或企業未來需要某種商品,避免未來該商品之價格上揚.,故到期貨市場建立多頭部位以避險。
3.90*交叉避險:利用一種金融工具的期貨契約對另一種金融工具所實施的避險策略。
90*貝它值(Beta)::指用來衡量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的價格變化對市場變動的敏感程度


第七章 期貨價格
期貨價格:不同獲契約有不同的規格與報價方式,且其契約價格的波動也不一致]。
期貨價格的訂定:
由交易所對各種期貨合約價格的決定,其定價方式包括
1. 單一價格定價法:集合所有買賣委託進行集中競價交易,且均以同一價格成交,又稱為「定盤」。
2. 複數成交價格:在交易過程中,經由電腦交易系統,以連續撮和方式來決定成交知價格,又稱為「動盤」。
影響期貨價格的因素:
1. 契約單位:指期貨所代表的標的商品數量。
2. 報價單位:期貨契約在市場交易時的價格單位。
3. 最小跳動單位:指價格波動的最小單位。
4. 契約價值:根據契約單位,以及交易價格等資料所構成的。
5. 未平倉量:在任何時間內,期貨契約買方尚未賣出的契約總數量,或賣方尚未買進的契約總數量,其數量是由結算機構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匯總計算。期貨「未平倉量」是以單位來計算,並非買賣雙方的總和。
第八章 商品期貨
商品期貨的分類:
一、 農產品期貨:黃豆、小麥、玉米、畜產品。
二、 能源期貨:石油又稱原油。
三、 金屬產品期貨:1.貴金屬:黃金、白銀、白金2.基本金屬:銅、鋁、鋅、錫、鎳…等。
四、 90*軟性期貨:著重於經濟作物,如咖啡、可可、糖和棉花等。
90*基差: 答:指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的價差
90*商品期貨的功能:5【避險、投機、隱含本身價差、同商品交換、跨商品價差】
一、 可作為避險的工具:
在期貨市場中,商品期貨合約已成商業上的主要避險工具,農產品生產者把種植的產品在期貨市場賣出,以保護其面臨農產品價格可能下跌的風險。
二、 可作為投機的工具:
在商品期貨的買賣過程中,投資人可以利用最有利的時機,買賣商品期貨,並賺取其中的價值。
三、 可了解商品本身所隱含的價差交易:
在期貨市場中,各種類商品期貨契約(本身)間的價差交易是相當普遍的。例如黃豆類商品中之壓榨價差和反向壓榨價差交易、黃豆粉和黃豆油之間的價差交易,以及黃豆契約間新舊作物年度價差交易。
四、 可達成同商品間的交換功能:
若市場的交易者對未來之各種商品價格看漲,則期會買進同一貨物年度較近的期貨合約,而不僅僅只是持有多頭部位,反之亦然,故商品期貨的存在,有助於投資人在相同商品之間來作交換。
五、 可促成跨商品間的價差交易:
1. 商品期貨是投資者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
2. 商品期貨具有「價格發現」或價格指標的經濟功能
3. 商品期貨能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
第九章 利率期貨
利率期貨:為買賣雙方預先承諾,在某一特定日期,以既定的價格(即既定的利率),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標準化數量及標準化品質的權益證券。
持有成本:投資人將期貨標的物持有至期貨契約期滿所需的成本費用。
利率期貨與遠期利率比較
項目
契約 短期利率期貨 遠期利率
契約標準化 有 無
契約彈性 無 有
集中市場 有 無
違約風險 低 高
逐日結算 有 無
保證金制度 有 無
參與者眾多 有 無
利率期貨與商品期貨比較
項目
契約 利率期貨 商品期貨
儲存成本 低 高
運輸成本 低 高
融資成本 低 高
利息所得 有 無
標 的 物 權益證券 實質商品

利率期貨的種類:
一、 依標的物區分:
1. 短期利率期貨:又分現金交割的歐洲美元定期存單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現貨交割的短期公債期貨。
2. 中長期利率期貨:依時間區分:中期公債期貨、長期公債期貨
利率期貨的評價:
短期利率期貨價格:用現貨交割的方式來估算,亦可用利用現金交割的方式來衡量。
中長期利率期貨的價格:用期貨十進位結算價,或以轉換因子來計價。
#期貨與現貨之間的關係:
期貨的理論價格 = 現貨價格 + 融資成本 - 持有收益
利率期貨的評價:
一、現貨交割的方式又分為:
1. 持現貨套利:利用交易人在期貨交割日前,期貨與線或之間的差價所產生的持有成本(現貨)所知大小來套取利潤的一種方法。
2. 收益曲線:
二、 以現金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 :
三、 以期貨十進位結算價:
四、 以轉換率計算:


第9章 利率期貨
※利率期貨:為買賣雙方預先承諾,在某一特定日期,以既定的價格(既定的利率),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標準化數量及標準化品質的權益證券。
※利率期貨的內容:
1.買賣雙方承諾:買賣雙方訂定交易契約,規範買賣雙方的交易方式,使買賣雙方履行買賣交割行為。
2.某一特定時日:指交易雙方現在所訂定的契約,在某一特定時日在予執行。
3.既定價格:因利率期貨的權益證券是以利率做評價,個在既定價格下,即為既定利率。
4.標準化數量及品質:在利率期貨中,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並使交易順利進行,對於權益證券的數量及品質都有規格化的訂定。
5.確認之標的物:利率期貨中的標的物就是以利率評價的權益證券。如公債、歐洲美元定期存單等。
※短期利率期貨與遠期利率之同、異點:
1.相同點:二種合約皆規定在未來指定的時日,買賣雙方有義務依事先約定的價格,付款交割特定數量之某種特定權益證券。
2.相異點:
項目契約 短期利率期貨 遠期利率
契約標準化 有 無
契約彈性 無 有
集中市場 有 無
違約風險 低 高
逐日計算 有 無
保證金制度 有 無
參與者眾多 有 無

※持有成本:是指投資人將期貨標的物持有至期貨契約期滿所需的成本費用,此成本費用者要包括儲存、運輸,以及融資等三個項目。
※利率期貨與商品期貨之比較:
項目契約 利率期貨 商品期貨
儲存成本 低 高
運輸成本 低 高
融資成本 低 高
利息所得 有 無
標 的 物 權益證券 實質商品

※利率期貨之種類:依標的物區分為
1.短期利率期貨:依標的物不同,又可區分為以現金交割的歐洲美元定期存單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以及以現貨交割的短期公債期貨。
2.中長期利率期貨:依時間區分,又可分為中期公債期貨及長期公債期貨。
※短期利率期貨的評價方式:
1.以現貨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
以現貨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計算又可分為持現貨套利,以及收益曲線兩種估算方法。
a.持現貨套利:是指利用交易人在期貨交割日前,期貨與現貨之間的差價所產生的持有成本之大小來套取利潤的一種方法。故期貨與現貨之間的關係可用下列式來表示,即
期貨的理論價格 = 現貨價格 + 融資成本 - 持有收益
b.收益曲線:是估計持有成本的方法,一般而言,若收益曲線向下彎曲,即代表短期利率大於長期利率,融資購買短期公債的成本超過持有短期公債的收益,因此,投資人捨現貨而買期貨,使得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反之,若收益曲線向上彎曲,即代表長期利率高於短期利率,持有短期公債的收益高於融資購買短期公債的成本,因此,投資人捨期貨而買現貨,使得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
2.以現金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
以現金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之計算方式是利用隱含的遠期利率來估算,以歐洲美元定期存單及三十天期利率期貨為例,由於定期存單及利率無法買賣交割,因此,價格的計算不像其他利率期貨採用持現貨套利公式,而是根據市場中可借貸款的隱含遠期利率來換算。
※ 隱含遠期利率:是指市場中通行的未來借放款利率,即對於一個兩期或兩期以上的契約,契約簽定的雙方在簽約時,對於未來的利率都作了一些假設,此一假設即是隱含遠期利率。
※長期利率期貨的評價方式:
1.以期貨十進位結算價
期貨十進位結算價為以每日最後的結算價為依據取其百分比即得。
2.以轉換率計價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設計了轉換因子或轉換率,將其轉換成標準之假想公債,以便用來改變被交割公債的實際交割價值,讓不同價值的合法公債皆可對期貨契約交割,增加可交割公債的多樣性,等於間接增加了該類公債的避險需求,對期貨契約的活絡性有很大的幫助。


第10章 外匯期貨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兌換比率。
※匯率的種類:依時間長短來判定
1.即期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目前能立即換得另一國貨幣的相對比率,為即期外匯交易的匯價。
2.遠期匯率:是指一國貨幣在未來某一時點換得另一國貨幣的相對比率,為遠期外匯交易的匯價。
※即期匯率之報價方式:
1.直接報價法:又稱為直接匯率法,是指以一單位外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本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故亦稱為應付報價法。
2.間接報價法:又稱為間接匯率法,是指以一單位本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這種報價方式在英國外匯市場中以英鎊兌換美金時所採用,故稱為應收報價法。
3.雙向報價法:個人購買外匯時,常以直接報價或間接報價法為之,但銀行間進行外匯報價時,通常採用雙向報價法,即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兩種匯率。
※遠期匯率之報價方式:
1.完全報價法:與即期匯率報價方式相同,一般報紙、媒體所採用的也是完全報價法。如90天期遠期外匯,買入NT$32.40/$,賣出$32.50/$。
2.點數報價法:是指所報出的遠期匯率比即期匯率高或低多少點,此點數即為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差額,其中,每一點為0.01﹪。
※即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交易雙方,依一般慣例,於成交訂約後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依約定的遠期匯率,交割某種外國貨幣。
※外匯期貨:是指買賣雙方在未來特定的交割日期,針對特定數量的外匯,以事先議定好的匯率進行交易。
※外匯期貨的避險功能:
1.賣出外匯期貨避險
2.買入外匯期貨避險
※外匯期貨契約與外匯遠期契約的差異:
項目契約 外匯期貨契約 外匯遠期契約
標準化 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契約內容都有規格化的規定,為一種標準化契約。 契約內容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無公開交易所。
消除信用風險 透過結算所的清算及交割來完成交易的過程,可以消除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 以個案方式,分別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作調查,但無法完全消除違約風險。
逐日清算 透過結算所每日清算每一帳戶,須維持原始保證金的金額,考慮期間過程的匯兌風險。 到期才結算,且無保證金的繳付,未考慮期間過程的匯兌風險。
參與者 人人皆可參與,但須透過期貨交易所的會員進行期貨交易。 參與者多為信用良好的大廠商或專業證券交易商及銀行。
交割方式 大都採行抵銷部位結清。 大都實際交割標的外幣。

※外匯期貨的評價方法:
1.持有成本模型
外匯期貨的持有成本是指擁有外匯期貨者其所必須負擔的儲藏成本,以及可能享有的儲藏收益,金額期貨基本的持有成本模型為:
Ft=St+CC-CR…………………………(1)
式中,Ft:期貨價格
St:現有價格
CC:持有(藏)成本
2.利率平價關係(Interest Rate Parity, IRP)
另一種推導外匯期貨價格的方式為拋補利率套利(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方式,若甲擁有$C的資金準備進行投資,即甲有下面兩種選擇:
a.投資國外,至期末時換回本國貨幣。
b.直接投資於國內,持續到期末。


第11章 股價指數
※股價指數:是由一群被挑選出來的股票組合之價格計算而成。
※股價指數之編製方式的步驟:
1.決定抽樣方法
2.確定權數
3.確定股價加權方法
※一籃股票:為投資組合中所投資一種以上的股票。
※股價指數期貨:即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買賣標的股價指數的貨幣價值之合約,而此標的股價指數的貨幣價值,即股價指數乘上交易時所訂出的每點乘數。
※FTSE100的契約規格內容:
項目 契約規格
交易單位 FTSE100指數每點£25
交割 現金交割
報價 以指數每點或半點報價
最後交易日 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五上午10:30
交割月份 3月、6月、9月、12月
交割日 最後交易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交割結算價格 最後交易日10:10至10:30間之平均水準
最小價格變化 0.5點
檔值 £12.50

※籃籌股:是指經營良好、信愈卓著、有成長潛力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股價指數期貨的功能:
1.避險功能:當市場狀況不利於持有股票時,投資人可利用股價指數期貨作為避險的管道。
2.投資組合管理的功能:可以β值作為衡量證券的市場(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可藉由擴大投資組合的規模,增加投資於資本資產的種類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3.投機性功能:若可以運用股價指數期貨,便可替代現貨投資,只須分析大盤走勢就能作出正確判斷,投資人只須承擔市場風險即可,且只須付保證金,就能享受財務槓桿的優惠。
4.價差交易與套利功能:所謂價差交易是指同時買賣兩種不同,但關係密切的期貨契約,以獲得其差價利潤的行為。至於套利則是指當兩國短期利率存有差距時,將資金由短期利率較低國家轉移到短期利率較高的國家,並利用外匯期貨交易避免匯率變動風險,以賺取差距利益的外匯交易。
5.價格指標的功能:由於期貨市場具有風險移轉的功能,風險接受者一般均要求風險貼水,故會要求比預期現貨為低的價格,因此,期貨價格是預期現貨價格的偏低估計值,然而,即使如此,指數期貨仍是股票現貨價格的良好指標。



考古題
1. (1)在外匯報價上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報價法,請問何謂 "直接報價法"?【5分】1.(1)直接報價法:指一單位外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本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2)請以艾略特理論的五波,以時間為橫軸、價格為縱軸,畫一條上升趨勢線。【4分】
(2)參見課本第315,355頁
2. 已知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國際貨幣市場(CME/IMM)之歐洲美元定期存單期貨的期
 間為三個月,契約大小為一百萬美元,報價為100減LIBOR,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請問:(1)簡答何謂"歐洲美元"?(1)歐洲美元:美國銀行海外分行或外國銀行所持有在美國本土以外的美元存款。P181(2)簡答何謂"LIBOR"(2)LIBOR:倫敦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P181(3)此期貨報價每變動0.01%時,每口契約價值變動多少美元?(註明計算過程) (3)25美元=0.01%×USA1,000,000×90/360。P182(4)若市場預估美 國聯邦理事會(FED)將於2002年一月底會再度降息,歐洲美元定期存單期貨價格將上 揚或下跌?【19分,第1、2、3小題各5分,第4小題4分】2. (4)上揚。P181
3. 列舉三項股價指數期貨的功能並簡略說明之。【每項五分,限答三項每多答一項扣兩分】. (1)避險功能(2)投資組合管理的功能(3)投機性功能(4)價差交易與套利功能(5)價格指標的功能。
4. 列舉三項商品期貨基本分析的因素並簡略說明之。【每項五分,限答三項每多答一項扣兩分】
為 何? .(1)天候(2)產量(3)庫存量(4)經濟景氣(5)所得分配(6)消費型態(7)農業報告(8)政
府政策(9)競爭能力(10)其他因素。P292-297
1. 請比較利率期貨與商品期貨之差異(列舉二項)。每項五分,限答兩項,每多答一項扣兩分】
利率期貨 商品期貨
儲存成本 低 高
運輸成本 低 高
融資成本 低 高
利息所得 有 無
標的物 權益證券 實質商品

2. (1)日本一持有大量日本股市共同基金的進口廠商,已知其持有的共同基金在未來一年內不得贖回,如今該廠商預估日本國內經濟仍難以復甦,且外資資金極可能大量撤出日本股市轉進歐美股市,請問此廠商應如何利用期貨規避匯率與股 市之風險?【8分】
 (2)已知南非最近發現一蘊藏量豐富的黃金礦脈,且因美國恐怖攻擊事件促使市場 對黃金避險需求殷切,請問黃金的均衡價格與均衡數量如何變化(請配合圖解)?【10分】
3. 列舉三項黃金期貨的功能並簡略說明之。【每項五分,限答三項每多答一項扣兩分】其主要功能有:
(一) 避免交易風險:避免實體交易:增加市場流通性:決定市場價格:增加投資機會:
4. 列舉三項金融期貨基本分析的因素並簡略說明之。【每項五分,限答三項每多答一項扣兩分】
a經濟資訊、政策變化、市場資金狀況、投資人態度等的影響,以及各因素間的交互作用之評估
1、請您說出影響金融期貨價格的主要因素為何?(20%)a影響金融期貨價格的因素很多,包括物價水準、政府政策、產業資訊、經濟指標、預期心理,及其他因素等。
2、請您繪圖說明五波三浪的內容為何?(20%)
3、在波浪理論中,擴張波可能會比非擴張波高出1.618倍,為什麼?(10%)
1、請問股價指數期貨具有那些功能?a1)避險功能(2)投資組合管理的功能(3)投機性功能(4)價差交易與套利功能(5)價格指標的功能。
2、請問農產品期貨的基本分析應包括那些因素?.(1)天候(2)產量(3)庫存量(4)經濟景氣(5)所得分配(6)消費型態(7)農業報告(8)政府政策(9)競爭能力(10)其他因素。P292-297
3、請您說明期貨技術分析中的走勢之判定方法與內容為何?
4、請您繪圖說明五波三浪的內容為何?


第九章 關鍵詞彙
一、 布列敦森林協議(Bretton Woods Agreement):西方國家彼此採用固定匯率的協議。在1944年7月,44個國家代表在美國New Hampshire州的Bretton Woods,舉行國際貨幣暨金融會議,為建立一個戰後國際金融機構而達成的協議。此協議決議:(1)接受可調整的釘住匯率之布列敦森林制度(Bretton Woods System)。(2)成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貨幣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會;以及設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二、 國際期貨市場(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r ,IMM):國際間從事期貨交易的市場。
三、 短期公債期貨(Treasury Bill Futures,T-Bill Futures):以三個月期的美國短期公債為標的物的期貨。
四、 中期公債期貨(Treasury Note Futures,T-Note Futures):以公債期間在二年至十年間的美國中期公債為標的物的期貨。
五、 長期公債期貨(Treasury Bond Futures,T-Bond Futures):以期間十年以上的美國長期公債為標的物的期貨。
六、 逐日結算(Marking to Marker):每日結算,若有盈餘,且保證金餘額高於原始保證金的部分可以領回;但有虧損且當保證金金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則限期令其補足到原始保證金的金額。
七、 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指期貨市場的交易人為參與期貨買賣所必須存入結算所的最低保證金。此項保證金通常為合約的標的價值的5%至15%。此種保證金以現金為主。
八、 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指為維持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所需繳交之保證金。交易者的保證金在交易期間之最低額度,通常是原始保證金的75%左右,由於期貨交易為「逐日結算」之制度,所以當交易者之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會收到經紀商的保證金追繳通知,此時交易者需以現金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
九、 持有成本(Cost of Carry):投資人將期貨標的物持有至期貨契約期滿所需的成本費用。
十、 儲存成本(Storage Costs):包括存放標的物及其保險費用等。
十一、 運輸成本(Transportation Costs):將標的物由產地運送至目的地所需費用。
十二、 融資成本(Financing Costs):購買標的物資金的機會成本,一般以附買回利率計算。
十三、 歐洲美元定期存單期貨(Eurodollar Time Deposite Futures):以歐洲美元定期存單為標的物的期貨。
十四、 三十天期利率期貨(30 days Interest Rate Futures):以三十天期的聯邦基金利率(美國商業銀行之間隔夜拆款的利率)為標的物的期貨。
十五、 倫敦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LIBOR):以倫敦為中心的倫敦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
十六、 結算價(Settle Price):期貨交易收盤後,所訂定的結算價格,以便結算會員公司進行逐日結算。
十七、 持現貨套利(Cash-and-Carry Arbitrage):利用交易人在期貨交割日前,期貨與現貨之間的差價所產生的持有成本(現貨)所知大小來套取利潤的一種方法。
十八、 收益曲線(Yield Curve):估計持有成本的方法,若收益曲線向下彎曲,代表短期利率大於長期利率,反之則代表短期利率大於長期利率。
十九、 隱含遠期利率(Implied Forward Rate):指市場中通行的未來借放款利率。
二十、 最便宜公債(Cheapest-to-Deliver Bond):價值最低的公債。
二十一、 轉換因子或轉換率(conversion Factor):為使不同價值的合法公債皆可對期貨契約交割,增加可交割公債的多樣性,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設計了轉換因子或轉換率,將不同息票利率與到期日不同的公債,轉換成標準之假想公債。債券期貨契約之標的為一虛擬債券,市場上可供交割的債券之票面利率及到期期限皆不相同,須有統一的交割基準作轉換,一般以轉換因子法作為實物交割時採用的價格轉換基準。


第九章 自我評量
一、請您談談利率期貨是什麼?
答:利率期貨為為買賣雙方預先承諾,在某一特定日期,以既定的價格(即既定的利率),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標準化數量及標準化品質的權益證券。期貨市場中經常使用的利率期貨商品,如長短期政府公債、歐洲美元及其它附息資產之期貨。
三、請您談談利率期貨的內容為何?
答:利率期貨包含下列五項內容:
(一)買賣雙方預先承諾:買賣雙方訂定交易契約,規範買賣雙方的交易方式,使買賣雙方履行買賣交割行為。
(二)某一特定日期:指交易雙方現在所訂定的契約,在未來某一定時日再予執行。
(三)既定的價格:因利率期貨的權益證券是以利率作為評價,故在既定價格下,即為既定的利率。
(四)標準化數量及品質:在利率期貨中,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並使交易順利進行,對於權益證券的數量及品質都有規格化的訂定。
(五)確認之標的物:利率期貨中的標的物就是以利率評價的權益證券。如公債、歐洲美元定期存單等。
一、 利率期貨與遠期利率有何區別?
答:利率期貨與遠期利率比較

七、您覺得短期的利率期貨應如何作評價?
答:短期利率期貨的價格可用用現貨交割的方式來估算,亦可用利用現金交割的方式來衡量。現貨交割的方式又分為:(一)持現貨套利:利用交易人在期貨交割日前,期貨與現貨之間的差價所產生的持有成本(現貨)所知大小來套取利潤的一種方法。(二)收益曲線:估計持有成本的方法,若收益曲線向下彎曲,代表短期利率大於長期利率,反之則代表短期利率大於長期利率。
以現金交割的短期利率期貨價格之計算方式是利用隱含的遠期利率(Implied Forward Rate)來估算,隱含的遠期利率是指市場中通行的未來借放款利率,即對於一個兩期或兩期以上的契約,簽訂契約的雙方在簽約時,對於未來的利率都做了一些假設,此一假設即是隱含遠期利率。

七、 您覺得中長期的利率期貨應如何作評價?
答:中長期的利率期貨的期貨價格可用期貨十進位結算價,或以轉換因子來計價。期貨十進位結算價是以每日最後的結算價為依據取其百分比取得。以轉換率計價是指當空頭交易人若持有不同息票利率與剩餘滿期日的長期公債,因市場是由賣方主導,所以,空頭交易人會以價值最低的或最便宜公債先行交割,以賺取期貨賣出價與交割公債之間的價差,但若大眾皆只取其最便宜公債作交割,則將造成現貨貨源不足,並使中長期公債期貨的發展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為使不同價值的合法公債皆可對期貨契約交割,增加可交割公債的多樣性,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設計了轉換因子或轉換率,將不同息票利率與到期日不同的公債,轉換成標準之假想公債。債券期貨契約之標的為一虛擬債券,市場上可供交割的債券之票面利率及到期期限皆不相同,須有統一的交割基準作轉換,一般以轉換因子法作為實物交割時採用的價格轉換基準,對期貨契約交易的活絡性有很大的幫助。


第十章 關鍵詞彙
一、 即期匯率(Spot Exchange Rate):指一國貨幣目前能立即換得另一國貨幣的相對比率。
二、 遠期匯率(Forward Exchange Rate):指一國貨幣在未來某一時點換得另一國貨幣的相對比率。。
三、 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或直接匯率法:(Direct Rate)指以一單位外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本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四、 間接報價法(Indirect Quotation)或間接匯率法(Indirect Rate):指以一單位本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五、 雙向報價法(Two-Way Quotation):銀行間進行外匯報價時,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兩種匯率,稱之雙向報價法。
六、 買價匯率(Bid Rate):銀行買進外國貨幣的匯率。
七、 賣價匯率(Offer Rate或Ask Rate):銀行賣出外國貨幣的匯率。
八、 完全報價法(Outright Quotation):與即期匯率報價方式相同。
九、 點數報價法:所報出的遠期匯率比即期匯率高或低多少點,此點數即為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差額,其中每一點為0.01%。
十、 外匯期貨(Foreign Currency Futures):指買賣雙方在未來特定的交割日期,針對特定數量的外匯,以事先議定好的匯率進行交易。
十一、 持藏成本模型(Cost of Carry Model):外匯期貨的評價方法之一,外匯期貨的持有(藏)成本是指擁有外匯期貨者所必須負擔的儲藏成本,及可能享有的儲藏收益,金融期貨基本的持有成本模型為:Ft(期貨價格)=St(現貨價格)+CC【持有(藏)成本】-CR【持有(藏)收益】。
十二、 利率平價關係(Interest Rate Parity, IRP):外匯期貨的評價方法之一,關係式為Fo(期貨匯率)=So(即期匯率) 。
十三、 拋補利率套利(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若甲擁有$C的資金準備進行投資,則甲有投資國外,到期末時換回本國貨幣,其程序為先將$C換成外匯,得$C/So,將$C/So投資於國外,到期末時,可得$C/S ×(1+ ),而在期初便賣出$C(1+ )/So的外匯期貨,到期時可收取$C(1+ )/So;及直接投資於國內,持續到期末,結果到期末時甲可收到本利合$C(1+ )。第一個方法在期初時已賣出期貨,故期末收益$C(1+ ),Fo/So為無風險收益,而由無套利假說可知,方法1和方法2的收益應相同,否則,便存在套利機會。
十四、 避險比率(Hedge Ratio):利用期貨市場來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的比率,即期貨部位的標的外幣數量等於預計規避現貨部位外幣的比率。


第十章 自我評量
一、請問什麼是匯率?匯率水準是怎麼決定的?
答: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兌換比率。兩國之間的匯率主要是由對外匯的需求和供給來決定,當然,其間的變化也會受到中央銀行的干預。在外匯市場中,外匯的需求和外匯的供給決定了匯率,如下圖,以橫軸表示外匯美元的供需量,縱軸則為每單位外匯的價格NT/$,外匯的需求線為D,外匯的供給線為S,相交於E點,並決定其均衡匯率水準。
外匯價格(NT/$)
S


So(NT/$) E



D
0 $


二、您知道即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方式有哪些嗎?
答:即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種:
(一) 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又稱直接匯率法(Direct Rate)指以一單位外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本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二) 間接報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又稱間接匯率法(Indirect Rate)指以一單位本國貨幣可以折算為多少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三) 雙向報價法(Two-Way Quotation):個人購買外匯時,常以直接報價法或間接報價法為之,但銀行間進行外匯報價時,通常採用雙向報價法,即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兩種匯率。
三、您知道遠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方式有哪些嗎?
答:遠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方式主要有下列二種:
(一) 完全報價法(Outright Quotation):與即期匯率報價方式相同,媒體所採用的也是完全報價法,如90天期遠期外匯,買入NT$32.40/$,賣出NT$32.50/$。
(二) 點數報價法:所報出的遠期匯率比即期匯率高或低多少點,此點數即為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差額,其中每一點為0.01%。如65-70表示買價點數為65,賣價點數為70。
四、請問外匯期貨是什麼?
答:外匯期貨(Foreign Currency Futures)指買賣雙方在未來特定的交割日期,針對特定數量的外匯,以事先議定好的匯率進行交易。
七、請您說明外匯期貨的評價方法為何?
答:外匯期貨的評價方法有
(一) 持有成本模型(Cost of Carry Model):外匯期貨的持有(藏)成本是指擁有外匯期貨者所必須負擔的儲藏成本,及可能享有的儲藏收益,金融期貨基本的持有成本模型為:Ft(期貨價格)=St(現貨價格)+CC【持有(藏)成本】-CR【持有(藏)收益】。
(二) 利率平價關係(Interest Rate Parity, IRP):另一種推導外匯期貨價格的方式為拋補利率套利(Covered Inteerest arbitrage)方式,若甲擁有$C的資金準備進行投資,則甲有兩種選擇一為投資國外,到期末時換回本國貨幣,其程序為先將$C換成外匯,得$C/So,將$C/So投資於國外,到期末時,可得$C/S ×(1+ ),而在期初便賣出$C(1+ )/So的外匯期貨,到期時可收取$C(1+ )/So;二為直接投資於國內,持續到期末,結果到期末時甲可收到本利合$C(1+ )。第一個方法在期初時已賣出期貨,故期末收益$C(1+ ),Fo/So為無風險收益,而由無套利假說可知,方法1和方法2的收益應相同,否則,便存在套利機會。因此,$C(1+ ) Fo/So=$C(1+ )則Fo=So ,即為一般通稱的利率平價關係。其中Fo:期貨匯率,So:即期匯率, :本國利率, :外國利率,T:剩餘到期期間。
八、您能舉例說明外匯期貨的避險功能嗎?
答:外匯期貨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幫助避險者規避風險,即可幫助多國籍公司、對外進行貿易之公司及國際投資者藉外匯期貨來歸避交易風險。假設有一個母公司在美國的多國籍公司預定要由德國子公司匯入一筆德國馬克,為預防因美元升值而造成馬克兌換美元的匯兌損失,故該美國母公司以特定匯率賣出外匯期貨來避險,則不論未來美元是否升值,匯入的德國馬克皆以此特定匯率兌換成美元,而無須擔心匯兌損失;又假設若有一個美國進口商預定要由瑞士進口一批手錶,未來將支付瑞士供應商相對等額的瑞士法郎,為了預防未來美元貶值而造成美元兌換瑞士法郎的匯兌損失,故該美國進口商可以特定匯率買入外匯期貨來避險,使得未來不論美元是否貶值,美元皆可以此特定匯率兌換成瑞士法郎以支付手錶貨款,而無須擔心匯兌損失。
九、假設您有法國法郎的期貨,其計算基準日為3月2日,期貨的交割日為6月1日,若法郎對美元的即期匯率為$0.6532,法郎利率為10%,美元利率為8%,請您計算法郎期貨的匯率為何?
答:即期匯率So=0.6532,本國利率 =8%,外國利率 =10%,剩餘到期期間T=90日。則法郎期貨匯率Fo=So =$0.6532 =$0.6500
即法國法郎/美元期貨匯率為$0.6564/法國法郎。


第十一章 關鍵詞彙
一、 股價指數(Stock Price Index):指數若應用於衡量一般物價水準時,稱之為物價指數,而用於衡量股價水準者便稱之為股價指數。在股票市場中,股價指數是由一群被挑選出來的股票組合之價格計算而成。
二、 道瓊工業指數(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DJAI):以美國三十家大公司之股價為基礎所算得之平均值。
三、 史坦普500指數(Standard & Poor 500 Index):以市值加權所編製之指數。
四、 價值線指數(Value Line Index):採用幾何加權平均之估算方法計算股價之加權方式。
五、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市值加權的算術平均數估算股價指數。
六、 一籃股票(One Basket of Stock):一藍股票指一個股票投資組合內有幾種不同產業類別股票組合。
七、 股價指數期貨(Stock Price of Stock):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買賣標的股價指數的貨幣價值的合約。
八、 交割(Delivery):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履行交付款項與貨物的行為。
九、 收斂(Convergence):因期貨與現貨價不同所產生的套利情形稱之為期貨價格的收斂。
十、 避險(Hedge):現貨市場部位之持有者或需求者,利用期貨市場的同一商品或同等級商品,買進或賣出相同數量的期貨商品,以消除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對持有者或需求者不利的影響。
十一、 投資組合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藉由投資多種股票組合的方式來分散非系統風險的管理。
十二、 投機(Speculating):利用期貨交易買賣間的差價來賺取利潤
十三、 價差(Spread):期貨間因商品之不同而產生的價格差異。
十四、 套利(Arbitrage):套利則是指當兩國短期利率存有差距時,將資金由短期利率較低國家轉移到短期利率較高的國家,並利用外匯期貨交易避免匯率變動風險,以賺取差距利益的外匯交易,故套利是一買一賣,而不需支付現金,卻能賺取無風險現金流入的行為。
十五、 價格指標(Price Discovery):指數期貨是股票現貨價格的良好指標。
十六、 系統風險(Systematic Risk):系統性風險通常是由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造成,市場每一家公司或股票受其影響,因此系統風險無法藉由分散化投資來消除。
十七、 非系統風險(Non- Systematic Risk):非系統風險是指某一證券或個別公司獨有而隨機變動的風險,通常受到公司經營管理,財務或意外狀況(如火災,竊案等)影響。非系統性風險可經由投資組合規劃來降低,為可分散的風險。
十八、 多角化(Diversification):擴大投資資產的種類。
十九、 籃籌股票(優良股票)(Blue Chip):即國內通稱的續優股,指基礎穩固,營運良好的大型公司股票,以美國為例,道瓊指數所包括的三十種股票(包括Coca Cola,American Express等)都是典型的績優股。
二十、 交割結算價格(Exchange Delivery Settlement Price):期貨契約中會訂定交割結算價格為何,例如:最後交易日10:10至10:30間之平均水準。
二十一、 最小價格變動(Minimum Price Movement):期貨每一次價格變化的價格,例如每一檔跳動0.5點。
二十二、 檔值(Tick Value):每一次價格變化的金額。


第十一章 自我評量
一、 請您說明股價指數是什麼?
答:指數是統計學上被廣泛應用的一種概念,用以比較一種現象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地點間的相對水準,指數若應用於衡量一般物價水準時,稱之為物價指數,而用於衡量股價水準者便稱之為股價指數。在股票市場中,股價指數是由一群被挑選出來的股票組合之價格計算而成,這些股票價格可能是實際交易價格,如S&P500指數,也可能是股票市場創造者之買進與賣出平均報價,如英國金時報100種指數。
二、 一般在編製股價指數時,是否必須考慮權數問題?以及您覺得那一種加權指數較為恰當?為什麼?
答:一般在編製股價指數時,必須考慮權數問題。個人覺得以市值加權較為理想,即依投資於各種股票的資金比例加權,因為就市場全體投資人而言,投資人投資於各種股票總金額,恰等於各種股票的市場價值,所以應以市值加權較為理想。

三、 請說明股價指數期貨的意義為何?
答: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買賣標的股價指數的貨幣價值的合約。由於股價指數具有較大的波動性,頗能吸引投機者的興趣,而對於資產多數集中在股市的投資者而言,其財富又變得與指數有高度相關性,因此,便產生對股價指數避險的需求,且股價指數以可作為期貨契約的標的商品,由於股價指數期貨的交易標的「股價指數」比較特殊,因此,設計股價指數期貨時,便有一些異於一般指數的特點:即
(一) 一般期貨商品均會定出合約標的商品的標準化數量,然而,由於股價指數本身回隨著股價波動而變動,故訂出的是每點的標準化價格。
(二) 由於股價指數為非實質存在的商品,因此,股價指數期貨在交割時並不以標的商品交割,而是根據結算結果以現金交割。

四、 什麼是一籃股票?其特色為何?
答:一籃股票指一個股票投資組合內有幾種不同產業類別股票組合。其特色有下列三項:
(一) 一籃股票的總價值正好等於所賦予指數的貨幣價值。
(二) 此一籃股票內的選股正好對應編製指數時的採樣股票。
(三) 每一支個股的持有金額必須為流通在外之總資本額的同一比例。
五、 請您描述股價指數期貨具有哪些功能?
答:股價指數期貨具有避險、投資組合管理、投機性、價差交易與套利及價格指標等功能,分別說明如下:
(一) 避險功能:由於股票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對某些資金集中於在股票市場的投資者而言,當市況反轉。不利於持有股票者,便會對其造成損失,此時便可以利用股價指數期貨作為避險的管道。
(二) 投資組合管理的功能:非系統性風險可經由投資組合規劃來降低,為可分散的風險,故可以利用股價指數期貨來達到投資組合管理,以分散風險。
(三) 投機性功能:投資股價現貨時,往往會面對下列問題:1為當確定大盤走勢時,卻無法決定出表現特別優良的個股。2由於資金有限,無法充分多角化投資,以致於承擔無謂的風險。3融資、融券買賣受到限制,因此,無法自由地運用財務槓桿操作。但若可以運用股價指數期貨,便可替代股票現貨投資。
(四) 價差交易與套利功能:指同時買賣兩種不同,但關係密切的期貨合約,以獲取其差價利潤的行為。大體而言,現貨與期貨往往存在下列關係:期貨指數=現貨指數(1+利率-股利率),若市場中遠天期指數於近天期指數出現至於與上式推算出的差距不符時,便可以從事價差交易。套利則是指當兩國短期利率存有差距時,將資金由短期利率較低國家轉移到短期利率較高的國家,並利用外匯期貨交易避免匯率變動風險,以賺取差距利益的外匯交易,故套利是一買一賣,而不需支付現金,卻能賺取無風險現金流入的行為。若市場上的期貨指數偏低時,便可以利用融券賣出股票並買入指數期貨,待到期時再補回股票還券,反之,則反向操作。
(五) 價格指標的功能:由於期貨市場具有風險移轉的功能,風險接受者一般均要求風險貼水。故會要求比喻期限或為低的價格,因此期貨價格是預期現貨價格的偏低估計值,然而,即使如此,指數期貨仍是股票現貨價格的良好指標。
六、 請問價差交易與套利交易有何區別?
答:所謂價差交易是指同時買賣兩種不同,但關係密切的期貨合約,以獲取其差價利潤的行為。大體而言,現貨與期貨往往存在下列關係:期貨指數=現貨指數(1+利率-股利率),若市場中遠天期指數於近天期指數出現至於與上式推算出的差距不符時,便可以從事價差交易。甚至在有預期因素將造成現貨與期貨指數之關係變動時,由於遠天期指數將受到較大的影響,也是從事價差交易的時點,這類交易稱為「市場內價差交易」。
至於套利則是指當兩國短期利率存有差距時,將資金由短期利率較低國家轉移到短期利率較高的國家,並利用外匯期貨交易避免匯率變動風險,以賺取差距利益的外匯交易,故套利是一買一賣,而不需支付現金,卻能賺取無風險現金流入的行為。若市場上的期貨指數偏低時,便可以利用融券賣出股票並買入指數期貨,待到期時再補回股票還券,反之,則反向操作。事實上,在資訊流通快速的經濟社會中,套利行為有相當大的困難,但市場上仍有無數的投資人在捕捉套利的機會,故市場上不可能存在太大的差異,否則便會有套利行為發生,因此,套利行為有助於市場資金供需的均衡。
七、 請問股票指數期貨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答:我國目前已開放投資外國期貨,其中股價指數期貨有CME的S&P500指數、CME的MMI指數、LIFFE之FTSE100指數”SIMEX的日經225股價指數等。另國際上比較重要的股票指數期貨有價值線股價指數、史坦普500指數、紐約股票交易所綜合指數與主要市場指數、日本的東證指數、日經225股價平均數、英國金融時報100種指數、加拿大多倫多300種指數、澳洲普通股指數、法國CAC40股價指數、德國DAX指數,以及香港恆生指數等。

第十二章 關鍵詞彙
一、 避險者:利用期貨市場來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
二、 專業交易人:期貨市場對製造者而言有利,對何時和如何去使用黃金期貨則是複雜且專業的工作,無法依製造商對預期金價得簡單概念而行,因此必須尋求專業交易人的幫助,一般指專業經紀商。
三、 投機者:參與交易的目的在於賺取差價,而不是避險用途
四、 定盤價:倫敦黃金市場中五大金商每天交易時,由買賣雙方最後交易的價格,即獲得一個買盤數量與賣盤數量相等的價位,此一價格即被宣佈為定盤價。
五、 五大金商:倫敦黃金市場的五大金商有Mocatta and Goldsmid ,Sharps Pixley,H.M.Rothschild and Sons,Johnson Matthey Bankers,及Samuel Montagu and Co。


第十二章 自我評量
一、請問黃金具有哪些特性?
答:大體而言,黃金相較於其他資產具有下列兩種特性:
(一) 具高流動性:為保有緊急用途之預防性資金,一般人通常會將所有資產中的一部份,以具有充分流動能力的流動資產持有,而在全球24小時黃金交易系統下,黃金便成為最具流動性的固定資產之一。
(二) 負相關的價格走勢:在資產組合中,人們須將資產的持有,以相互呈現負相關的投資標的來互相抵銷影響,或者以多空相反的操作來歸避風險。而當黃金在市場上自由交易時,它的價格與其他財物資產價格,具有呈現相反走勢的價格特性。尤其在通貨膨漲猖獗時,黃金的這項特性尤其明顯,因此,黃金確實有保護其他資產實質價值的功能。
二、您知道什麼是黃金期貨嗎?請問發行黃金期貨具有哪些目的?
答:黃金期貨指以黃金為交易標的物的期貨。發行黃金期貨交易的目的,除增加投資者和投機人的投資管道外,也具有重大的經濟目的,有:
(二) 避免交易風險:對黃金買賣雙方,具有規避風險的功能,因黃金的生產者即以黃金為原料的工業經營者,可將黃金價格波動的風險轉移給投機者,使原料成本可以得到控制。
(三) 避免實體交易:黃金期貨交易提供了黃金資產過戶的管道,並且使黃金儲存於保險金庫中,免於黃金實體的交易和運輸。
(四) 增加市場流通性:由於黃金的投機者之加入,擴大了投機交易,並使得市場交易熱絡。
(五) 決定市場價格:利用公開喊價,在市場自由供需下,決定了黃金售價。
(六) 增加投資機會:由於黃金期貨交易提供了較多的投資機會,使經濟活動更為多元化。
三、請您談談黃金的供給與需求如何?
答:黃金市場的供給有多方面的來源,一般可分為開採、回收與交易等三個主要來源。黃金的需求除了國家官方組織因政治或經濟之需要而購入外,上有企業界因生產之需要而有產業需求,及投資人因投資或投機需要而有需求。
四、黃金到底具有哪些功能?值得您那麼喜歡擁有它。
答:黃金自古以來向為人們的最愛,並被視為最佳的保值工具,使其在歷來的戰亂中向來有『亂世英雄』之稱的黃金因為其產量稀少,及其耐久及不易氧化的化學性、良好的延展性,使其一向被各民族用來做為貨幣、保值、首飾等用途;後來又因為其良好的導電性,而在精密的電子工業用途上、有大量的使用量。近幾個世紀以來,黃金的交易日益盛行,主要原因是因為黃金具有比貨幣更穩定的購買力。當通貨膨漲不斷擴大而影響實質貨幣購買力時,黃金則成為人們保值的最有效投資。因此,黃金與通貨膨漲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黃金價格走勢常隨著物價的上升而水長船高,黃金較其他資產多了高流動性及負相關的價格走勢兩項特性,因此,黃金確實有保護其他資產實質價值的功能。
十、在金屬期貨中,為何許多投資人比較喜歡黃金期貨?
答:現代經濟社會中,黃金也許不是最重要的金屬,但黃金期貨卻是金屬期貨中最早存在的商品,在物以稀為貴,以及黃金兼具貨幣與商品之特性下,所以許多投資人比較喜歡黃金期貨。

第十三章 關鍵詞彙
一、 基本分析:以實物之供給與需求變化為重點之分析方法,目的在分析各種促使供給或需求產生變化之因素,根據此因素變動加以研究,並預測未來供需之情況,以決定其價格水準的方法。
二、 落後指標:用以表達經濟總體發展之方向,並對領先指標所隱含變動趨勢加以評估,利用評估或確認其預測結果的準確性,而投資人便可利用這些指標來調整其投資的標的與額度。包含的因素有失業情況、貿易餘額、國內汽車銷售、零售金額、住宅興建、工業生產、個人所得、國民生產毛額及消費者物價指數。
三、 同時指標:相當於落後指標,國內同時指標所涵蓋內容有工業生產指數變動率、製造業生產指數變動率、製造業銷售值、製造業籌資指數變動率、票據交換金額變動率及國內貨運量。
四、 領先指標:指可以用來表達未來一段期間(幾個星期或幾個月)的經濟狀況之可能變換趨勢的訊號,其包含了經濟循環的可能變動,故可作為分析利率未來變動趨勢的參考。美國政府之領先指標其資料包括生產及製造工人平均每星期工作時數、製造業的失業率、消費品及材料之新訂單數、公司申報較低交割的百分率、事業新設立的淨家數、廠房及設備之合約及其訂單數、私人住宅新建數額、現有及訂購中存貨之淨變動、流動資產總額之變動、五百種普通股之股價及貨幣供給。
五、 單一彈性:指價量變化的幅度均相等,即價格變動的幅度等於供需變動的幅度。
六、 經驗法:根據個人累積之市場經驗,憑經驗或直覺來判斷未來期貨價格的走向。
七、 預期心理:指社會大眾對於某一事件可能發生變動所作的一項估測與回應。
八、 富於彈性:指彈性大於1,但小於無窮大,即1<彈性係數<∞。
九、 豬米循環:經濟狀況好壞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農產品的價格,主因為農產品中的穀物與牲畜間存有某種相互依存的關聯性,若牲口飼養數量增加,則飼料用量增加,並促使玉米需求的增加與價格的上漲,而當穀物價格下降時,對牲畜飼養者有利,於是牲畜飼養量數增加,當其供過於求時,價格自然下跌,飼養者被迫減產,導致榖物需求的減少與價格的調高,如此週期性的產生就構成經濟學中所謂的蛛網理論,美國的經濟循環中的「豬米循環」即導因於此。
十、 完全彈性:指彈性無窮大,表示當價格稍有變動時,供給量或需求量及呈現大幅度的變動。
十一、 零彈性:無論價格如何變化,財貨的需求量或供給量均維持不變。
十二、 缺乏彈性:缺乏彈性是指彈性大於0小於1,即0<彈性係數<1。


第十三章 自我評量
二、 何謂基本分析法?其優缺點為何?
答:以實物之供給與需求變化為重點之分析方法,目的在分析各種促使供給或需求產生變化之因素,根據此因素變動加以研究,並預測未來供需之情況,以決定其價格水準的方法。
基本分析法的有點為了解市場供需的變化,有助於預測這些因素如何變動及如何影響商品價格,可以了解期貨價格未來的變化趨勢;其缺點則有下列四點:
(一) 遺漏變數:在找尋影響供需的因素時,可能會遺漏重要解釋變數而無法了解真正的原因。
(二) 資料不完整:如果沒有遺漏重要變數,可能會因為資料的不完整而影響正確價格的分析。
(三) 經濟結構改變:當經濟體系結構改變,或非預期因素突然產生時,都會影響價格之預測。
(四) 時效落差:即使模型正確、資料完整,同時也沒有突發因素產生,但分析結果可能緩不濟急,無法掌握時效,對投資人並無太大的實質幫助。
三、 請說明供需分析法的內容為何?
答:供需分析法指對哪些影響某一特定商品之實質供給與需求的因素加以研究,以決定均衡價格的一種分析方法,在此情況下,期貨價格即是由需求與供給所決定。大體而言,假設其他情況不變,則若供給大於需求時,價格下跌,反之則上升,這就是經濟學中最常使用的供需法則。
三、請說明經驗法的內容為何?
答:根據個人累積之市場經驗,憑經驗或直覺來判斷未來期貨價格的走向,此種方法並無學理上的依據,僅依個人的知識與技巧來作為判斷的基礎,但此法卻最常被使用,特別是經驗豐富的從業人員之行情判斷,在某些情況下及有參考價值。
四、請說明圖表法的內容為何?
答:圖表法又稱修正平衡表法,係將確知與某財貨價格有密切關係的某項因素(如該財貨生產量)資料畫成圖表,藉由這二元圖表,來預測未來該財貨價量的走勢,是技術分析的基本依據。
五、請說明迴歸法的內容為何?
答:若將圖表法進一步加以量化,而以數學迴歸式表示,並估計其迴歸係數,以作為未來價格預估之依據,此種以已知之相關變數的變化來預估價格未來之走勢的估計方法,稱為簡單迴歸法。
六、請說明計量模型法的內容為何?
答:計量模型亦可稱為聯立方程式迴歸法,意指若單一迴歸模型不足以完全掌握價格變化時,一套較為完整但複雜的計量模型之建立,便有助以價格分析之研判。計量模型的預測方式與迴歸模型類似,但過程比較複雜,且由於其所牽涉的變數太多,一般都必須經由電腦程式來處理,而處理一完整的計量模型通常必須經過模型設定、模型認定、模型估計,及模型驗證的過程,由於計量模型的規模較大,有些模型甚至包括一千條以上的聯立方程式,是一種相對較為複雜,但估測結果也相對較為準確的一種基本分析方法。
七、請說明農產品期貨基本分析法的內容為何?
答:在農產品期貨中,影響其價量變化的因素很多,較重要的影響因素有天候、產量、庫存、經濟景氣、所得分配、消費型態、農業報告、政府政策、競爭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等。
八、請說明金融期貨基本分析法的內容為何?
答:金融期貨市場中有關其商品價格的基本分析,經常涉及到信用供需、資金流動與有價證券的價格預測。因此,常須兼顧經濟資訊、政策變化、市場資金狀況、投資人態度等的影響,以及個因素間的交互作用之評估。影響金融期貨價格的因素很多,包括物價水準、政府政策、產業資訊、經濟指標、預期心理,及其他因素等。


第十四章 關鍵詞彙
一、 走勢:又稱趨勢,指市場價量變化的趨勢。
二、 反轉:指市場趨勢線的由高峰到谷底,或由谷底到高峰的一種轉折現象。
三、 整理:指一種走勢中斷的現象,即在市場將繼續上漲或下跌的走勢之前,暫時呈現的一種震盪波動之情形。
四、 頭肩型:反轉型態的一種,又稱為三頭型,通常是由三個高峰所組成,分別是在左肩、頭部與右肩,其中頭部比左右兩間更高。
五、 三重型:指市場趨勢線呈現由三個連續高峰或三個谷底所形成的組合,其型態及其交易量的變化與頭肩型即為類似。
六、 圓底型:指市場趨勢線呈現平底圓形的狀態,又可稱為圓形頂與圓形底,又稱為碟形。
七、 A字型:指市場趨勢線呈現A形頭部之走勢。
八、 V字型:指市場趨勢線呈現V形底部之走勢。
九、 濾網法則:指不以某一個交易日為基準,而是以連續數個交易日及其強度來過濾其是否為真正突破的方法,例如必須市場交易連續數日貫穿支撐線會阻力線,才能被認定其為真正的突破。
十、 支撐不足:依濾網法則,例如以貫穿部分是否佔整個走勢中最高峰或最低谷的2%或3%以上才認定為真突破,凡低於2%或3%者,均認定其為假突破,更嚴格之認定者,則即使走勢線已經突破,且亦通過濾網法則,只認定其為支撐不足,而非真正的突破,尚必須考量趨勢線的角度之大小問題。
十一、 費柏納西數列:數列的特色其數列中每一個數字,均為前面兩位數字之和,即【1,2,3,5,8,13,21,34,55,89,144,233,377,610,987,1597,‧‧‧】,不考慮數列前七的數值,而以其中任何一個數字除以該數字前面的數字時,會得到固定常數1.618,反過來若以其中任何一個數字除以該數字後面的數字時,會得到一個固定的常數0.618,堆導出38%與62%的支撐水準,如日圓期貨正處於上漲階段,最高價為124.00,最低價為123.00,則投資人認為38%(支撐點為123.62)與62%(支撐點為123.38)為比較恰當的回溯水準。
十二、 支撐水準:整理區的價格底限稱之為支撐水準,意指股價下跌至某一價位時,遇到強而有利的買進,此時買氣大於賣壓,阻止了價格的繼續滑落,甚至能使市場價格反轉回升,這個支撐的價格水準稱之為支撐水準。
十三、 阻力水準:整理區的價格上限稱之為阻力水準,或壓力水準,意指股價上升之某一價位,遇到大量的賣壓,此時賣出大於買入,阻礙了價格的進一步攀升,甚至反轉為跌,這個阻力的價格水準稱之為壓力水準或阻力水準。
十四、 旗形:市場中常見的整理型態,通常在比較狹小而短暫的密集交易區內出現,平形狀的排列為旗形,兩側相互收斂的排列為三角旗形。
十五、 三角形:與三角旗形類似,最主要差異在三角形被認為是一種長期整理的型態,而三角旗形則只是一般的整理型態。


第十四章 自我評量
一、請問道氏理論的內容為何?簡單說明之。
答:道式理論認為市場移動可以分為基本、次級、再次級等三種走勢,其中,基本走勢又稱為主要走勢或長期走勢,係指持續大於兩三個月的走勢,次級走勢又稱為中級走勢,係指持續兩三週到兩三個月的變動;再次級走勢又稱為近期走勢,係指持續兩三天到兩三週的變動。除此之外,為便於分析說明,道式又將基本走勢分成三個階段,分別為累積階段、順勢階段及分配階段;其中累積階段代表基本市場移動的起始階段,屬於「先見之明」的獲利者;順勢階段是指在技術交易系統上確定了市場存在某一種趨勢,並造成買氣之後的階段,屬於「後見之明」;至於分配階段則是當投機者開始獲利回吐之前,所出現的最後上漲之階段,屬於「未見之明」的獲利者。一般而言,市場處於漲勢時固然帶來獲利空間,但若市場處於跌勢時,其在不同階段的損失也不相同。

二、何謂費柏納西數列?其特性為何?
答:數列的特色其數列中每一個數字,均為前面兩位數字之和,即【1,2,3,5,8,13,21,34,55,89,144,233,377,610,987,1597,‧‧‧】,不考慮數列前七的數值,而以其中任何一個數字除以該數字前面的數字時,會得到固定常數1.618,即 反過來若以其中任何一個數字除以該數字後面的數字時,會得到一個固定的常數0.618,即 ,在前述兩個常數中,1.618的倒數約為0.618(即 ),而0.618得倒數約為1.618(即 ),由於倒數的特色,堆導出38%與62%的支撐水準,如日圓期貨正處於上漲階段,最高價為124.00,最低價為123.00,則投資人認為38%(支撐點為123.62)與62%(支撐點為123.38)為比較恰當的回溯水準。

三、請問走勢線中的支撐與阻力如何判定?
答:支撐是指當市場跌入谷底,或達「反彈低點」時,市場所出現的買壓現象,即整理區的價格底限稱之為支撐水準,意指股價下跌至某一價位時,遇到強而有利的買進,此時買氣大於賣壓,阻止了價格的繼續滑落,甚至能使市場價格反轉回升,這個支撐的價格水準稱之為支撐水準。
阻力則是指當市場上漲到高峰,或達「反彈高點」時,市場所出現的賣壓現象,即整理區的價格上線稱之為阻力水準,或壓力水準,意指股價上升之某一價位,遇到大量的賣壓,此時賣出大於買入,阻礙了價格的進一步攀升,甚至反轉為跌,這個阻力的價格水準稱之為壓力水準或阻力水準。

四、何謂走勢?其主要類型為何?
答:又稱趨勢,一般指市場價量變化的趨勢,亦是了解或預測未來價格變化的重要因素。走勢可以分為看漲走勢、看跌走勢即持平走勢三種。所謂看漲走勢是指由一連串上升的高峰與低谷所組成的趨勢,而看跌走勢則是由一連串下降的高峰與低谷所組成的趨勢;至於持平走勢則是指其走勢持平不變的趨勢。

五、何謂反轉?
答:指市場趨勢線的由高峰到谷底,或由谷底到高峰的一種轉折現象,在市場的趨勢線上有高峰的頂點,也有低谷的底部,而由高峰變成低谷,或由低谷轉變成高峰的過程,就是一種反轉型態,因此,反轉表示一個持續的移動之結束線,而新的移動即將開始;其中「頂」是指看漲市場的結束,看跌市場的開始;而「底」則是指看跌市場的結束,看漲市場的開始,一般常見的反轉型態有頭肩型、雙重形、A字與V字型,以及價格缺口等。

六、何謂整理?
答:技術分析中所謂整理指一種走勢中斷的現象,亦即在市場將繼續上漲或下跌的走勢之前,暫時呈現的一種震盪波動之情形;當走勢中斷並形成暫時性的震盪波動時,便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走勢型態,稱之為整理型態,而整理型態一般可分為旗形和三角旗形、對稱、上升、下降即擴張三角形、 楔形或對角三角形等。


第十五章 關鍵詞彙
一、 五波三浪:艾略特(Elliott)基於市場移動型態的可分割性,認為在一個看漲的市場行情中,基本上可以由五個主要的上漲波,加上三個修正浪所構成,其中,上漲的五個波以 1,2,3,4,5來表示,而後續的三個修正浪則以a,b,c來表示。因此,「五波加三浪」可表示成前階段的「數字部分」,以及後階段的「文字部分」。
二、 數字波:五波三浪中,上漲的五個波以1,2,3,4,5來表示,稱之為數字波。
三、 衝擊波:五波三浪中,上漲的五個波中1,3,5三個正向走勢,稱之為衝擊波。
四、 文字波:五波三浪中,三個修正浪以a,b,c來表示,稱之為文字波。
五、 修正波:上漲走勢拉回,稱之為上漲的修正波,五波三浪中,2,4二個反向走勢,稱之為修正波。
六、 鋸齒反轉:它的波動可細分為5-3-5(數字分別代表構成a-b-c三波的小波數目)。這種型態的主要特徵,為b波的波峰明顯低於a波的起始點(指多頭市場而言),這樣的型態顯示市場的趨勢明顯(見圖)。當一個鋸齒型態並未達到市場的目標位置時,經常會重覆發生鋸齒型態,而重覆的次數可能至2次之多。在雙重或三重鋸齒型態中,各次型態間會以一個任意的三波所隔開。
七、 反轉波:指市場走勢由上轉下,或由高轉低的波,反之,由下轉上,或由低轉高的波亦稱為反轉波。
八、 正常的平坦反轉:與鋸齒反轉波類似,但因先前的市場走勢力量太弱,即數字階段的第五波擴張失敗,使得後續的修正波a力道不足,無法形成五個波。
九、 不規則平坦一號:指3-3-5波的型態,係指市場的反彈較大,不僅超過波a所建立的最高點,亦可能超越數字階段底五波的最高點。
十、 不正常的平坦反轉:正常平坦反轉其後續變化趨勢如數字階段a-b-c的模式,偏離此種變化型態,稱之不正常的平坦反轉。
十一、 不規則平坦二號:指3-3-5波的型態,係指市場的反彈較大,但其反彈的力量比不規則平坦一號為小,其波b的反彈會達成波a的最高點,但不會超過其所建立的高頂部位,波a與波b的變動幅度較大,但其後續的波c之變動幅度較小。
十二、 複合反轉:指融合多種反轉波以後所形成的反轉波。
十三、 二三複合反轉:由一個鋸齒反轉與某些平坦反轉所組成,主要因市場需要有更多的時間來進行反轉,唯其組合均以水平方式來進行,表示市場正在尋找反轉方向。
十四、 衝刺反轉:為3-3-5波的型態,係指市場的變動力量很大,使修正波b因衝刺反彈而把市場帶入另一個新的高峰。
十五、 三三複合反轉:相對於二三複合反轉,其組成的反轉波較多,波浪組成比較複雜。
十六、 完整市場:又稱理想的市場,其價格型態,應包括「五波三浪」的組合,即包含多頭市場波浪89個及空頭市場波浪55個,共計波浪數為144個。
十七、 牛市:指多頭市場。
十八、 熊市:指空頭市場。


第十五章 自我評量
一、 請說明結構理論的內容為何?
答:結構理論是以艾略特(R.N.Elliott)於1939年提出的艾略特波浪理論(Elliott Wave Theory)為主要內容,艾略特歸納整個市場的價格波動型態,基於市場移動型態的可分割性,認為在一個看漲的市場行情中,基本上可以由五個主要的上漲波,加上三個修正浪所構成,其中,上漲的五個波以 1,2,3,4,5來表示,而後續的三個修正浪則以a,b,c來表示。因此,「五波加三浪」可表示成前階段的「數字部分」,以及後階段的「文字部分」,其中,數字部分可分為1,3,5等三個正向走勢的衝擊波(Impulse Wave),以及2,4二個反向走勢的修正波(Corrective Wave)。而文字部分,a浪與c浪為主要價格的趨勢方向,而b浪則為反彈波,而「五波與三浪」的組合就構成了艾略特波浪理論的核心。
二、 您知道五波三浪的內容為何?請繪圖說明之。
答:艾略特基於市場移動型態的可分割性,認為在一個看漲的市場行情中,基本上可以由五個主要的上漲波,加上三個修正浪所構成,其中,上漲的五個波以 1,2,3,4,5來表示,而後續的三個修正浪則以a,b,c來表示。因此,「五波加三浪」可表示成前階段的「數字部分」,以及後階段的「文字部分」其中,數字部分可分為1,3,5等三個正向走勢的衝擊波(Impulse Wave),以及2,4二個反向走勢的修正波(Corrective Wave)。而文字部分,a浪與c浪為主要價格的趨勢方向,而b浪則為反彈波,而「五波與三浪」的組合就構成了艾略特波浪理論的核心。









五波 三浪

艾略特波浪理論基本型態

三、 您知道艾略特波浪理論中各波浪的等級及代號嗎?
答:艾略特波浪理論分為「五波加三浪」,分述如下:
(一) 五波
1. 多頭市場第一波:多頭市場第一波以「1」來表示,通常發生在多頭市場的築底過程。
2. 多頭市場第二波:多頭市場第二波以「2」來表示,第二波為回檔的走勢,而回檔的最低點通常在第一波得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處。
3. 多頭市場第三波:多頭市場第三波以「3」來表示,第三波是第二波價量穩定後的助長效果。
4. 多頭市場第四波:多頭市場第四波以「4」來表示,第四波與第二波皆為回檔修正波,為第三波在強勢上升以後的回檔。
5. 多頭市場第五波:多頭市場第三波以「5」來表示,漲勢不如第三波,但持續上漲時間較第三波長。
(二) 三浪
1. 空頭市場第A波:空頭市場第A波以「a」來表示,在此階段中,大多頭的走勢已經結束。
2. 空頭市場第B波:空頭市場第A波以「b」來表示,在大多頭行情將過之際,B波的反彈行情很容易造成多頭市場將在來臨的假象,使投資人加碼買入,結果慘遭套牢。
3. 空頭市場第C波:空頭市場第A波以「c」來表示,市場在A波及B波所表現出來的多頭想像在C波會完全消失,因為C波是空頭市場的主跌段。
(三) 五波三浪的代號:下圖為各波浪代號明細表
等級 代號 五波 三浪
超大循環波 - - - - - - - -
大循環波 (Ⅰ) (Ⅱ) (Ⅲ) (Ⅳ) (Ⅴ) (A) (B) (C)
循環波 Ⅰ Ⅱ Ⅲ Ⅳ Ⅴ A B C
基本的波 ® Ã Ä ○ ○ ©
次要的波 (1) (2) (3) (4) (5) (a) (b) (c)
再次要的波 1 2 3 4 5 a b c
分 i ii iii iv v - - -
小分 - - - - - - - -
子小分 - - - - - - - -


四、請問何謂衝擊波?其主要類型有哪些?請繪圖說明之。
答:五波三浪中(如下圖),上漲的五個波中1,3,5三個正向走勢,稱之為衝擊波。
五、請問何謂反轉波?其主要類型有哪些?請繪圖說明之。
答:所謂反轉波指市場走勢由上轉下,或由高轉低的波,反之,由下轉上,或由低轉高的波亦稱為反轉波。其形式有平坦形、三角形、雙三角、三三波、鋸齒反轉、正常的平坦反轉、不正常的平坦反轉,及複合反轉等。


六、請問何謂修正波?其主要類型有哪些?請繪圖說明之。
答:上漲走勢拉回,稱之為上漲的修正波,五波三浪中(如下圖),2,4二個反向走勢,稱之為修正波,而a,b,c三浪為五波的修正波,包括下跌波a、反彈波b以及最後的下跌波c。




七、請問何謂數字波?其主要類型有哪些?請繪圖說明之。
答:如上圖五波三浪中(如上圖),上漲的五個波以1,2,3,4,5來表示,稱之為數字波。
八、請問何謂文字波?其主要類型有哪些?請繪圖說明之。
答:五波三浪中(如上圖),三個修正浪以a,b,c來表示,稱之為文字波。
九、請問一個完整市場的艾略特波浪理論為何?請繪圖說明。
答:又稱理想的市場,其價格型態,應包括「五波三浪」的組合,即包含多頭市場波浪89個及空頭市場波浪55個,共計波浪數為144個。

多頭市場波浪數 空頭市場波浪數 完整市場波浪數
循環波 1 1 2
基本波 5 3 8
中型波 21 13 34
小型波 89 55 144


第十六章 關鍵詞彙
一、○ ×圖:原名為點數圖,利用”○”及” ×”符號來表示價格變化趨勢的一種圖形,其中「○」代表價格的下跌,「 ×」表示價格的上漲。
二、軸點分析:辦認出潛在的支撐和阻力水準的技術分析法,利用前一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與收盤價的平均,來估算軸點,在與市場來作比較,而以軸點之上或之下來作為支撐或阻力水準。
三、移動平均:市場價格最近一段期間的平均值。
四、乖離率:指當日價格偏離(移動)平均價隔的比率,當日價格高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正,當日價格低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負,當日價格等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零。
五、震盪指標:將當期價格減去前些時日的對應價格,當收盤價不段上升時,震盪指標為正值,否則震盪指標將轉為零或負值。
六、人氣指標:又稱能量潮,利用成交量的變化來判斷價格之可能變動趨勢的一種方法。
七、相對強弱指標:指計算再某一段時日中,價格的平均上漲幅度佔平均上漲及下跌(絕對值)幅度總合的比重,計算期間一般有6日、10日、15日等,天數愈短,指標愈敏感。

第十六章 自我評量
一、 請說明趨勢圖的意義與內容。
答:趨勢圖主要是利用價量隨著時間改變而變動的走勢,來判定買入或賣出的一種方法,趨勢圖的種類很多,較常見的包括收盤價趨勢圖、圈叉圖、軸點分析、條形圖等,分述如下。
(一) 收盤價趨勢圖:根據每日收盤價的變化所繪製出來的圖形,為最早使用的技術分析圖之一。
(二) 圈叉圖(○ ×圖):原名為點數圖,利用”○”及” ×”符號來表示價格變化趨勢的一種圖形,其中「○」代表價格的下跌,「 ×」表示價格的上漲。
(三) 軸點分析:辦認出潛在的支撐和阻力水準的技術分析法,利用前一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與收盤價的平均,來估算軸點,在與市場來作比較,而以軸點之上或之下來作為支撐或阻力水準。
(四) 條形圖:亦稱為長條圖或柱形圖,是由曲線圖發展而來的,主要是再研究某「一段」時間的價格變化,以了解買賣雙方的兩種力量之對抗程度與結果,其處理方式是在一個座標軸中,以橫軸代表時間,以縱軸代表價格,再其所設定的「一段」時間單位內劃一條垂直的線段,線段的長短就等於該段時間內最高價位與最低價位的差。
二、 請說明移動平均線的意義與內容。
答:所謂移動平均是指市場價格最近一段期間的平均值,是將價格數列平滑化的一種簡單方法,其目的在「過濾」或「磨平」不正常的或暫時性的價格變動,藉以凸顯價格變動的根本趨勢,並找出較為真實的走勢。計算移動平均數時必須先決定所要平均的統計量,如最高價、最低嫁禍收盤價等,然後在確定移動平均的期數與採用的方法;計算移動平均數的方法很多,較常見的則有算術移動平均或簡單移動平均、幾何平均、加權平均、以及指數加權平均等,一般是以簡單移動平均為主,再以其他平均數為輔,因此,30天期的收盤價移動平均就等於最近30天的收盤價(含當天)平均數,且加總平均的資料將隨著時間而不斷的移動,其一般的計算式為 。大體而言,移動平均是依次把一定天數的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化成一條曲線,若市價高於移動平均數,表示市場價格看漲中,是買入的信號;反之則為看跌,是賣出的信號。因此,利用移動平均數所獲得之估算值,可以用來說明期貨市場中的買入或賣出訊號。
三、 請說明統計指標的意義與內容。
答:除了傳統的繪圖方法,技術分析也嘗試利用統計方法來算各種統計指標,以做為價格趨勢之判斷,其使用方法簡單易懂,對一般投資人具有實用價值,主要類型有:移動平均、乖離率、震盪指標、人氣指標、相對強弱指標等,分述如下。
(一) 移動平均:所謂移動平均是指市場價格最近一段期間的平均值,是將價格數列平滑化的一種簡單方法,其目的在「過濾」或「磨平」不正常的或暫時性的價格變動,藉以凸顯價格變動的根本趨勢,並找出較為真實的走勢。
(二) 乖離率:指當日價格偏離(移動)平均價格的比率,當日價格高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正,當日價格低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負,當日價格等於移動平均時,乖離率為零。
(三) 震盪指標:將當期價格減去前些時日的對應價格,當收盤價不段上升時,震盪指標為正值,否則震盪指標將轉為零或負值。
(四) 人氣指標:又稱能量潮,利用成交量的變化來判斷價格之可能變動趨勢的一種方法。
(五) 相對強弱指標:指計算再某一段時日中,價格的平均上漲幅度佔平均上漲及下跌(絕對值)幅度總合的比重,計算期間一般有6日、10日、15日等,天數愈短,指標愈敏感。
四、何謂軸點分析?
答:軸點分析屬於當日交易的技術分析方法,利用這個方法可以辦認出潛在的支撐和阻力水準的技術分析法,利用前一交易日的最高價( )、最低價( )與收盤價( )的平均,來估算軸點,在與市場來作比較,而以軸點之上或之下來作為支撐或阻力水準,習慣上,除了第一支撐與第一阻力之外,尚有第二支撐與第二阻力,其估算方式如下:


第十七章 關鍵詞彙
一、 台指期貨:以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期貨。
二、 結算會員:符合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規定,經結算所承認的會員。
三、 結算機構:期貨契約經電腦撮合成交時,期貨結算機構變成為買賣雙方承受契約的契約當事人,並得提供期貨市場的交割服務及履約保證。
四、 結算保證金:結算會員受委託買入或賣出期貨契約時,其每口所需繳交與期交所的保證金。
五、 部位額度限制:指結算會員承做未沖銷部位所需的保證金,不得超過調整後淨資本額一定倍數的限制。
六、 部位集中度限制:指結算會員承做未沖銷部位,其佔市場未沖銷的總部位,不得超過某一定比例的限制。
七、 淨部位損失度限制:指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總額的差額,不得超過調整後淨資本額一定比例的限制。
八、 共同保證制度: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期交所之結算機構對於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時,有代為結清或補償之義務,而為了分散期貨交易風險,乃由結算機構統合結算會員個別繳存之結散保證金,二者共同提撥之交割結算基金,以及結算機構提存之賠償準備金,在加上全體結算會員之總資產,形成所謂的共同保證制度。
九、 保證金的量價管理:期貨交易具有高利潤與高風險的特性,除有合理的保證金制度外,對保證金的控管模式也需重視。保證金管理分量的管理及價的管理,量的管理指對交易人的委託量加以控管,價的管理指結算會員以逐日結算制度來管理交易人的結算保證金數額,以避免可能風險之擴大。
十、 TAIMEX:台灣期貨交易所,現英文簡稱已改為TAIFEX
十一、 SIMEX: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現英文簡稱已改為SGX)
十二、 電子期貨:以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期貨。
十三、 金融保險期貨:以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期貨。

第十七章 自我評量
一、 請問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有何差別?又台灣目前有哪些期貨商品?其內容為何?
答: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之差別
內容 種類 股票交易 期貨交易
交易標的 上市(櫃)公司股票 期貨商品如台指期貨
交易目的 籌資、投資、投機 避險、套利、投機。
財務槓桿 以現金交易時,無財務槓桿效用。以融資交易時,財務槓桿約2倍。 以保證金為履約擔保,財務槓桿約10-20倍。
交易限制 限於公司流動在外的股數為主。 只要買賣雙方簽約即可交易。
到期限制 無到期限制。 以契約所定之日為到期日。
分配股利 可領取公司所發放的股利。 無權領取公司所發放的股利。
清算方式 不須每日清算。 每日結算,且交易人帳戶金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交易成本 成本較高(手續費、交易稅等)。 成本較低(手續費、期交稅)等。
交割方式 成交後第二營業日辦理款、券交割。 到期時以現金交割。
台灣目前的期貨商品有臺股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臺指期貨、臺指選擇權、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股票選擇權、臺灣50指數期貨、十年期政府公債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等,以下僅就臺股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介紹如下。
(一) 台指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臺股期貨
英文代碼 TX
交易時間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臺股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200元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營業日結算價上下7%
升降單位 指數1點(相當於新臺幣200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加計依契約規模調整後之MTX契約合計):1. 自然人2,000個契約 2. 法人機構4,000個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期交所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二) 電子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電子期貨
英文代碼 TE
交易時間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電子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4,000元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六、九、十二月中三個接續季月,總共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營業日結算價上下7%
升降單位 指數0.05點(相當於新臺幣200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 1. 自然人400個契約 2. 法人機構1,000個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期交所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三) 金融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金融期貨
英文代碼 TF
交易時間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金融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1,000元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六、九、十二月中三個接續季月,總共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營業日結算價上下7%
升降單位 指數0.2點(相當於新臺幣200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 1. 自然人600個契約 2. 法人機構1,200個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期交所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六、請問期交所如何做好保證金的管理?
答:由於期貨交易具有高利潤與高風險的特性,除有合理的保證金制度外,對保證金的控管模式也需重視。一般保證金管理分量的管理及價的管理,分述如下:
(一) 量的管理:所謂量的管理指對交易人的委託量加以控管,亦即結算部門依據結算會員超額保證金的部分,將其換算可承作之新增部位,以控制交易量的不當增加。
(二) 價的管理:所謂價的管理指結算會員在每日的交易盤中,對各結算會員當時未平倉的合約部位進行至少二次的比價,若其帳戶的保證金餘額低於應有的結算保證金數額時,則限定交易人必須在一個小時內,補足差額部分的保證金,以避免可能風險之擴大。
同時期交所對於結算會員也有所謂保證金部位管理,一般可分額度限制、集中限制以及損失限制等,分述如下:
(一) 部位額度限制:係指結算會員承作未沖銷部位所需的保證金,不得超過調整後淨資本額一定倍數的限制。
(二) 部位集中度限制:係指結算會員承作未沖銷部位,其佔市場未沖銷的總部位,不得超過某一定比例的限制。
(三) 淨部位損失度限制:係指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總額的差額,不得超過調整吼淨資本額一定比例的限制。
七、為什麼期交所要對結算會員作定期與不定期的查核?
答:期交所基於交易安全性的考量,對於結算會員的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會作定期與不定期的稽核,前者包括財務報告的檢查、結算保證金的作業查核,以及保證金部位的控管等;後者則包括財務會計的事務檢查、結算會員內部控制作業的評估、客戶保證金專戶的管理檢查,以及其他特殊事件的查核與處理等。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96上政治學

96上政治學

空大書香園地

秋吟 2004-10-03

政治學期中範圍評量

第一章 政治與政治學
一、 試論政治的定義?P3
(一) 政治是權力的形成與分享:拉斯威爾出:「政治是權力的形成與分享」即指出政治與權力是具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由於社會生活始終存在資源稀少的問題,而每個人或團體都想爭取最大利益的實現,就不能不面臨到爭取權益的競爭情境,也就是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所描述的「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基此,某種形式的強制力量來「定分止爭」,就成為社會生活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權力就自然而然成為人類社會互動的重要本質。
(二) 政治是為社會從事價值的權威性分配:著名的政治學家伊士頓認為只要涉及人類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之行為,就是政治。他界定政治是「為社會從事權威的決定,來分配各種價值。」而拉斯威爾指出:「政治是一種過程、一種行動,也是人類為社會生活而表現的一種行為方式。進一步的說,政治的過程是決定了某人可取得某些事務的過程。由於人有需要、慾望、期望,然而滿足人的需要之價值,卻是相對的稀少,不是每個人都能享有財富、權勢、地位等。為了獲取我們所需要的,必須付出代價,如資源、時間、努力等。在這裡就可以假設,每一個社會必須發現決定如何「分配」利益及成本的方法,這分配的過程就是政治。」
(三) 政治是公共事務的決定:人類社會生活,除了個人的「私領域」之外,存在著廣大的空間是必須與他人發生互動關係或個人以外的團體行動的影響,與亞里斯多德的「城邦」概念或孫中山先生「眾人之事」的概念是若合符節,而二十世紀重要思想家鄂蘭將之界定為「公共領域」。
政治自始就涉及到公共領域的事務,但其最具意義的功能是「作成決定」,也就是在眾多的選擇項目中,決定採取那一種行動策略,而此決定行動自然會產生某種『後果』,此後果也可能成為新的情境,「回饋」給團體或個人,形成新的「決定作成」的要求。我們可以說,政治就是這一連串的動態決策過程。
(四) 政治是解決衝突的藝術:由於社會資源的稀少性,使人類社會不可避免面臨因爭奪有限資源的衝突,所以政治是含有衝突性與鬥爭性的本質,惟如霍布斯的看法,在原始狀態下的社會處於人與人鬥爭的無政府狀態,到處充滿了鬥爭的痛苦,基此,人們便與「統治者」簽訂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建立秩序,提供人民安全。從這觀點,政治生活立基於衝突的解決。安斯突茲指出,政治是「在社會裡,於衝突利益中發展出和諧政策的行動,即努力管理國家內的社會衝突。」從這定義可了解政治是透過權力作對社會各種矛盾與衝突進行規約,也就是衝突的管理。
二、 為什麼伊士頓界定政治是為社會從事價值的權威性分配?P4
認為只要涉及人類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之行為,就是政治。
三、 試簡述政治的基本特質?
政治有兩種意義:一是指涉及到權力行為與公共生活的權威;一是指了解政治現象的知識。
四、 政治學的演進經過了幾個階段?P6
分為三個階段:
(一) 傳統主義時期:又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政治哲學掛帥: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的政治學,很難與哲學區分,許多政治學家也多兼具哲學家的角色。從早期希臘時代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至中古世紀的聖奧古斯丁、阿奎那,及至中古世紀的馬基維里、霍布斯、洛克、彌勒等人,都是具多方面才華的哲人。在古典時期的政治學夾雜於倫理道德的命題,在方法論上多依賴演繹解釋法。對政治的研究,傾向以規範為主題,以演繹為方法,他們絕大多數只關心評價政治的標準之採討。即關切「應然」的問題,而不重視政治的「實然」問題,也因此,早期的政治學難與道德哲學區分,學者也是注重政治思想或政治史的研究,可以說是,以哲學研究途徑或歷史研究途徑為主。
第二階段-法制研究為主:主要是描述當時的政治制度與過程,以法律文件與憲法規約為主要的資料基礎,亦重視政治史的歷史研究。且歐美先進諸國的大學中,將政治學視為獨立的學系,而賦予特定的研究領域,即是以各國的政治制度及過程為研究對象。在此階段,政治學先是德國的國家學為主導,重視國家的主權理論,並強調憲法與行政法的研究。
第三階段-轉向經驗研究:政治學開始正視到觀察、調查和測量方法可應用於研究政治現象。同時,由於社會科學其他學門的發展,使政治學者發覺到可借用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學問的知識來重新思考政治問題,使政治學從傳統主義向行為主義轉變。在這一過渡段中,有三種因素影響到政治學朝向科學革命之途邁進,即是:
(1) 對制度研究途徑的質疑:部分英美政治學者始不滿意對政治制度的描述,為這不足以提供吾人了解政治行為的真象。
(2) 實用主義與符號互動論的影響:美國學者杜威的實用主義認為,觀念與行動只能以結果來判斷,因此政治學者應創造一種分析辺法,嚴格區分政治行為模式和意識型態的論述。社會學的符號互動論者主張:對人類行為的了解,應採經驗主義的辺法來探討人際的互動。
(3) 政治多元主義對主權概念的批判:傳統政治學是以國主權為核心概念,政治多元主義認為,主權是缺乏經驗意含的概念,因此以主權概念而建立的一元化思考是必須修改,代之以政治權力多元化的觀念,這新的思維方式使政治學者始正視國家內的各政治團體的問題。
(二) 行為主義時期:
1、行為主義的萌芽:签為主義運動的特徵是,政治研究倚重於人類行為的變項,強調個人行為是政治研究的分析單位,採用實證的測量方法來探討政治活動,並追求普遍性的經驗理論。
2、行為主義的主張:根據伊士頓的看法,其基本主張包括以下各點:
第一、政治學最終可更近似一門科學,能夠進行預測解釋。政治學的目標是建構有系統、經驗的理論。
第二、研究應以理論為定向和導向。社會科學的研究,理論與資料之間應有密切的互動。
第三、在分析時,應該區分事實問題與價值問題。
第四、社會科學各科間基本上是一致的,若科際間能更密切的合作,對彼此都有益處。
第五、政治學者對方法論應該更自覺、更求精確與精通。
第六、分析應以個人或團體行為為焦點,而非僅以政治制度焦點。
(三) 後行為主義的轉折:後行為主義的革命:在一九六0年末期,部分政治學者察覺到許多行為主義者為了追求技術的精確,而忽視到政治問題必須與目標價值有所關聯。這是因為面對六0年代末期歐美先進國家出現大規模的社會運動,而政治學者束手無策。在此背景下,主導美國政治學的領導人物之一的伊士頓發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講<後行為主義的革命>要求政治學者必須擴大研究視野,重視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的公共議題,並提供解決之道。
五、 傳統主義時期的政治學探討哪些問題?P6
答案在第四題
六、 什麼是政治行為主義的革命?有哪些重要主張?P9
由於對傳統理論及方法的不滿,希望建立更精確、更客觀的政治學,二次大戰後,美國政治學界開始了一場科學的革命。這被稱為行為主義的革命。
其重要主張的答案在第四題。
七、 為什麼會出現後行為主義?其與公共政策研究,有什麼關係?P10
為什麼會出現後行為主義答案在第四題。
其與公共政策之關係,是因一九七0年代「公共政策」或「政策科學」的勃興,可提供當時政治學者朝向解決當前「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而努力的方向。
八、 當代政治學的研究有哪些新方向?P11
(一) 理性選擇理論:此理論觀點源於經濟學家,基本假定個人是自利且理性的動物,所以可以透過「手段/目的」的連結來解釋人的行為,自然也包括了政治行為,如投票、行政官員的行動、立法機關內的聯盟等。主要派別有公共選擇、博弈理論等。
(二) 政治哲學觀點:在行為主義為典範的時代中,仍有政治哲學家如史托斯堅持政治學不能囿限於實證科學的範疇,應重視自亞里斯多德以來的政治智慧,以營造理想的政治社區,他們反對實證的政治科學,堅持價值是政治分析的本質,換言之,他們仍重視規範的政治理論。
(三) 政策分析:從一九五0年代拉斯威爾提出「政策科學」以來,借用經濟分析方法來研究政策過程實質內容的政治學者愈來愈多,特別是在一九七0年因美國越戰失利引發的社會運動,加上詹森總統的「大社會」主張,使政策研究重要性與日俱增,一九九0年代以來「公共管理」運動,引介企業管理觀念以研究政策分析的趨勢,更強化了公共政策理論的內涵。
(四) 生物政治學:一九七0年代的生物社會學是假定:所有人類行動終立於生物條件之基礎上,影響所及,有政治學者認為對生物學或生命科學的了解,是解答政治行為不可或缺的鑰匙,持此觀點的學者馬史特斯在政治的本質中表示:許多政治哲學問題及政治價值的地位能夠透過人種學、神經醫學、社會心理學加以釐清的。此觀點開拓了政治學家對人們政治行為視野,不容忽視。
(五) 女性主義觀點:源自十九世紀的女權運動使得二十世紀社會科學研究者開始重視女性的角色地位。費丹的<女性宣言>及西蒙波娃的<第二性>進一步建構了以女性認同出發的政治論述。
(六) 國際及比較政治:由於「全球化」的趨勢使國際關係與比較政治領域持續被重視,但因後冷戰的挑戰,使學者注角度有所調整,即從民族國家為中心的思維轉向族群團體、宗教團體對既有領土、主權為基礎的政治體系之衝擊。再者,因經濟互動而形成的世界體系,其政治經濟學的糾葛、傳播資訊的流動、全球環境生態的惡化等,皆是國際關係學者注意的領域。最後,因民主第三波而建立的新政體,如何鞏固民主、建立制度化的政治運作等議題,使比較政治學者開展了新制度主義的研究途徑。
(七) 後現代政治:源於文學批評、人文學批判的後現代主義,基本上否定理性秩序與分析客觀性的社會科學研究,但在當化歐美的政治學討論中是不能忽視其影響。因為面對快速變遷的後工業社會及多文化的地球社區,以實證主義為基礎方法論,很難成為放諸四海皆準的知識探討途徑。後現代主義即主張真理的相對性,挑戰進步觀念的恆常性,並對理性價值的質疑,這種會值相對主義,否定絕對性的觀點,等於拒絕普遍性的政治理論之可能性,承認多元並陳的政治論述,其影響廣及當代的國際關係、公共行政及法制研究。惟學者認為,後現代主義對解構既有結構及意理有其貢獻,但作為實踐、執行政治功能的知識體系而言,不具價值。
九、 何謂理性選擇理論?
此理論觀點源於經濟學家,基本假定個人是自利且理性的動物,所以可以透過「手段/目的」的連結來解釋人的行為,自然也包括了政治行為,如投票、行政官員的行動、立法機關內的聯盟等。主要派別有公共選擇、博弈理論等。
十、 後現代主義對政治學研究有什麼影響?
答案在第八題
第二章 政治學的研究
一、 何謂政治體系?兼論系統研究途徑的架構?P21
政治體系:二十世紀的政治進入有系統的知識體系,經過了傳統時期、行為主義及後行為主義主義三階段,分析架構不斷變化。傳統時期的政治學研究重心是國家,學者是把焦點放在靜態的國家法制上,即研究國家的主權、政治的組織、以及法律制度,較少對動態的政治過程提出周詳的解釋。於是,政治體系就隨著行為主義躍居政治學研究的主要分析架構,主導政治學達四分之一世紀。
系統研究途徑的架構:伊士頓所建構的;
(一) 環境:指影響政治體系運作的社會、生物與個人的力量,但與政治體系相分離的諸因素。
(二) 投入:環境中影響政治體系及引起政治體系反應的項目。可分為:
1、需求:表達對社會價值分配的願望。
2、支持:表示接受政治價值分配,或接受作成此分配的過程。
(三) 轉化:政治體系將需求、支持轉換成為產出權威性決策或行動的行為。
(四) 產出:亦稱輸出,指政治體系影響環境的諸行動,主要包括權威性決策與行動。
(五) 回饋:由產出影響環境後,對需求或支持造成的改變,又重新投入到政治體系的過程。
二、 試論艾爾蒙與鮑威爾的結構功能研究的內涵?P24
認為政治體系牽涉到三個層面的議題,亦可將功能歸納在三部分:
第一、體系功能:指那些要建立政治體系就必須履行並維持的必要功能。包括:
1、政治甄補;
2、政治社會化
3、政治溝通
第二、過程功能:在政治體系中,各種政治互動都關係到最終的價值分配,亦構成政治過程的內涵,可分四階段:
1、 利益表達
2、 利益匯集
3、 政策做成
4、 政策執行
第三、公共政策:艾爾蒙認為:政治體系的政策輸出,就是權威分配入用,大體包括四類:
(1)汲取:指體系從內外環境取得人力、物力、財力等價值,以從事施政。
(2)分配:指體系經政策決定與執行,使社群各個部分享有社會、經濟福祉,此被稱為「政治福祉」。
(3)規約:指體系經由規則制定與維持,使內外環境維持秩序與穩定。
(4)象徵:指體系經由一定象徵作用,使政治體系本身得到符號或道德層面的認同、支持與強化。
二、 試論國家理論何以再次復興?P25
當代國家理論的產生背景,一言以蔽之,就是體系理論因為太注重政治過程,忽視到政治系統輸入到政策產出之間,存在著一個非常重要,但被學者長期忽視的變項就是「國家機關」。而研究一個國家的攻治是不能不考慮「國家」的組織架構,及其內部部門相互的作用關係,否則無從說明政治權力究竟是如何影響到公共政策的產出,以及政策執行後發生問題時,究竟要由誰來負責任等等。等比較政治的觀點,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行政體系性質不同;一院制與兩院制的立法體系也有區別;司法體系是否獨立,更影響到社會的公平正義。
所以史卡西波認為,政治學者應重新重視國家的角色。
三、 試論新制度主義的意義及價值?P28
政治學者認為制度是:「能夠塑造人類規律性行為的規章、規範及共用的策略,這些在經常出現或重複的狀況下形成及再塑。」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傳統派學者將制度視為如憲法、法律體系等具體正式的規範,不免失之僵化及靜態,因此新制度學派學者主張以更廣闊的角度看制度,將它的範圍擴大到憲政例規、習慣法、不成文規範等,惟其範圍仍視研究者的界定而有差異。
新制度主義的優點是:
1、 掌握結構因素,幫助我們了解政治行為者不是在「真空」環境下行動,有其背後的規則所制約。
2、 正視正式法律、制度對政治行為者的「授權」。
3、 具體描述制度事實,使人容易瞭解政治世界運作的背景及程序。
新制度主義所受到批評:
(1) 矯枉過正,過度重視國家機關因素,忽視社會團體、社會網絡的重要性;
(2) 失之主觀的分析,其命題是經不起嚴格實證科學的考驗;
(3) 與傳統制度主義差別不大,換言久,過去制度的研究忽視政治行為的缺點在新制度主義中依然存在。
四、 試論政治學傳統研究途徑的內涵?P29
可以歸納為三種途徑:
(一) 政治思想研究途徑:即重視政治思想家的政治觀點,予以描述性、詮釋性的介紹,或對於政治意識型庀,如自由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等予以闡釋。
(二) 歷史研究途徑:即採用歷史學的研究方法,描述政治變遷的來龍去脈,此可廣及世界史、歐洲史,亦可限於個別國家的政治史。
(三) 法制研究途徑:即從法律或制度的角度來描述國家或政府的正式制度、典章等,從而幫助學者認識規範政府或人民行為的典則。如美國憲法與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等。
五、 試述政治學行為主義的研究途徑有哪些?P30
這些途徑可歸納為「微視」與「宏觀」兩大類別,即從個別行動者到整個世界體系都可涵蓋在內:
(一) 微視政治學:在分析政治現象時,有時學者是以個別政治行動者為單位,從事實證、經驗分析,建構解釋性的政治理論,必須借用類似「概念架構」或「理想模型」作為採討入手的工具,此一途徑包括:
1、心理研究途徑:是借用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概念來研究人類的政治行為,採討的方向又可分為:
(1)政治習性:對政治態度、意見、價值等研究。
(2) 學習理論:利用心理學的學習理論來研究政治行為的形成,也就是政治社會化的研究。
(3) 人格理論:這研究重視人格特質對政治行為的影響。
2、 決策研究途徑:此基本假定政治行為是有目的的。因此若我們掌握政治行動者的意向,將能發展出解釋及預測其政治行為的理論。
3、 權力研究途徑:視權力是政治科學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從權力概念出發來探討政治現象,並發展出理論,此途徑在國際關係領域中,廣為理實主義學者所運用。
4、 角色理論:主張「如果政治行動者擔任某一角色,則大家對該角色的要求與期望,多半決定了行動者的政治行為」。在美國政治學界廣泛運用於分析如國會議員的角色類型與行為之上。
5、 精英研究途徑:基本前提是:一切政治系統,不論其形式為何,都包含統治者與被治者,因此政治研究必須以政治精英為研究重心。在從事比較各國領導階層的實證研究中,一直是被廣為採用的概念架構。
(二) 宏觀政治學:政治學者是從集體行動者的觀點來切入,從事分析,建構理論,包括以下:
(1) 團體研究途徑:重視人類在團體中的行為,視團體為共同利益的人所組織,透過互動而追求政治目標。
(2) 溝通理論:此派觀點是重視政治系傳遞資訊並產生反應的能力,認為政治系統也是一種溝通系統,注重政治宣傳及民意等政治信息的效果影響,又有學者以政治傳播為研究政治體系的切入方法。
(3) 政治文化研究途徑:強調,政治行為不能忽視政治系統內成員對政治行為和政治評價的主觀取向。其中包括大多數人持有的政治認知、政治情感、政治評價、政治行為模式等探討。
(4) 系統理論與功能分析:系統理論是透過系統的概念來觀察政治現象。換言之,把政治現象視為有系統的行動,而探討各部分之間的互動關係。而功能分析是特別強調維持系統運作的功能部分,特別注重功能的要件及相互依賴的關係。
(5) 政治發展研究途徑:這途徑代表「比較政治」新的研究方向,希望從動態的觀點來觀察不同政治系統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問題。
六、 試述當代政治學的另類研究途徑有哪些?P31
(一) 政治經濟學研究途徑:重視政治與經濟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權力與市場兩種因素相互作用影響到政治體系從事公共決策的過程。
(二) 國家機關研究途徑:強調國機關組成分子在面對內外環境刺激所採取的回應「策略」與能扮演相對自主性角色等問題。
(三) 結構研究途徑:重視「歷史-結構」對於政治體系成員行為的制約,借用社會網絡概念來分析政治體系,特別強調在人際互動關係中的模式可提供對於政治行為的解釋。
第三章 民族與國家
一、 試論民族國家如何形成?經過哪些階段?P39
民族國家的形成:政治學是對有組織政治社群生活的研究,許多學者認為它是對國家的研究,所謂的國家包括古希臘城市國家和現代民族國家在內,但重點放在現代「民族國家」的研究上。研究範圍包括它的制度、法律及政治過程。
國家發展形態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 上古的部落國家:這時的人們過著漁獵畜牧的生活,圖騰社群及氏族宗族為當時最有力的社會組織。隊長、族長、酋長為政治領袖或統治者,族長是平時的,領袖酋長或王后則為戰時的指揮者,而最高權力則握於巫師或僧侣手中。中國在殷商以前,歐洲在古希臘時代以前,均屬於這類的部落國家。
(二) 中古的封建國家:為適應初期的農業耕作需要使土地耕作者發生一種固定的關係,於是產生中古的封建國家。封建制度的產生或由於拓殖,或由於征服,土地分封於諸侯,諸侯憑著土地實行奴隸生產,以經濟的優勢行使其統治權。中國的周代、歐洲的中古世紀,其政治組織或國家性質,都屬於這一階段或類型。
(三) 現代的民族國家:當農業經濟進步到商業經濟時代,為要謀求商品自由流通與商業的大量發達,地域界限與壁壘便有打破的必要,於分峙對立的諸侯便成為商業發展的障礙,自給自足的地方經濟漸次演進為相互依賴的國民經濟或國家經濟。為要適應這種經濟形式的需要,便產生了中央集權的政府和民族統一的國家。中國秦漢以後,西洋自十六、十七世紀工業革命完成後,迄今各現代國家都屬於這個時代階段。
二、 試區分民族、國家與族群的概念?P38P48
民族國家雖促成了主權統一,但並不能解決國家、民族與族群之間的矛盾衝突,因為這三者性質殊異:
(一) 國家:是建立在主權觀念上的正式政治組織,領土內可能包含許多民族族群。
(二) 民族:是立基於血緣、文化、共同歷史記憶的認同社群,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期待。
(三) 族群:擁有相同種族、語言、宗教等特徵的社會團體,成員分享相同的認同感。
三、 何謂族群政治?有何特徵?P49
學者認為,族群政治是以美國七0年代初期的黑人民族主義為前趨,即強調自己『種族』的認同,對抗傳統視黑人為劣質而加以馴化的白人種族中心主義。這種族群認同是以「邊陲」(邊緣)對抗「核心」(中心)的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支柱,但其成敗與否,則決定於次文化的基礎究竟為何,倘若是源於膚色、宗教、語言等明顯的族群特徵,再加上領袖人物的企圖建構「想像的共同體」,則族群意識就能建立。
特徵有下列二點:
(一) 過去共產主義透過國際主義壓抑民族主義,一旦共產政權倒台,這些民族主義就自然滋長。
(二) 族群政治可提供國家當局面對政治不穩定與經濟混亂下的社會整合團結的符號,即以集體認同感來宣洩對過去共產統治的不滿。
四、 就所知申論國家起源的學說有哪些?P38, P41
(一) 神權說:即君權神授的主張。
(二) 社會契約論:即人民主權論,強調國家立基於人民同意的契約上。
(三) 武力說:視國家為武力造成的。
(四) 自然說:將國家看做演化而形成的有機體。
五、 試論國家的構成要素?P43
國家的構成要素:
(一) 人民:即有一定數量的人民。
1、人口數量;
2、 民族性;
3、 民族主義;對於某些概念有釐清的必要:P55
(1) 種族:是指人類的三大種族,分別是蒙古種族,黑人種族,高加索種族而言。
(2) 民族:指血緣相同而構成的團體,在近代發展出具有相同認同的集體感覺的一群人之集合,如漢民族。
(3) 族群:指一個較大社會中的一部分,它的成員被其他人認為具有一個共同文化,並從事以共同源流與文化的活動。如台灣的客家族群。
(一) 領土:固定的疆域。
1、 領土的大小;
2、 資源、科技及氣候;
3、 地理位置;
(二) 政府:有效統治的國家機關。
(三) 主權: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
1、主權的定義;
 2、主權的誰屬:學者依其法律基礎,將主權分為事實主權與合法主權
(1)事實主權:凡其所作最高獨立意志的行使或決定,雖在法律上缺乏其根據,但在實際上卻能憑其實力,使其意志決定實現,強制人民服從者,謂之事實主權。此主權觀念實則是指取高統治權。
(2)合法主權:凡最高獨立意志決定的實現,強制人民服從的權利,其基礎非僅憑恃物質的武力,係由法律所賦予承認者,為人民所擁戴,國際所公認者,謂之合法主權。
六、 何謂主權?主權究竟是屬於誰?P47
答案在第五題
七、 何謂單一國與聯邦國?兩者有何不同?P50
(一) 單一國: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的統治權或者最高的權威。就是地方政府沒有自主權,中央政府允許它們做什麼,它們才能做什麼,也稱為中央集體制。法國的制度是現代中央集權最典型的政治體制之一。
(二) 聯邦國:是指一種政府制度,其特定權力是保留給中央政府,但其地方政府依憲法規定保留若干權力是中央政府不得干預的。聯邦制建立在聯邦主義觀念上,即主張中央政府與州(省)政府分享主權的原則。
(三) 不同點:聯邦制的結構介於單一國和邦聯制之間。單一國只有中央政府享有主權,邦聯制下的分子享有主權,聯邦制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配權力,保證兩者相互依賴;雙方都有一定的主權。
八、 何謂邦聯?為什麼會出現邦聯?P53
邦聯没有一個擁有許多下屬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它是由許多自主的分子國組成的,這些分子國聯合起來建立一種政治體制,但仍然保持著各自的主權。中央機制只有在取得各個分子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建立;中央機制也許會被賦予一些管理功能,它自己没有任何權威可言。
有些時候,邦聯是不得已而採行的政治體制。如果幾個自主的國家為了對付共同的敵人覺得有必要聯合起來,它們就可能成立了一個邦聯,而且彼此合作的理由没有消失,它們就會繼續合作下去。因此邦聯制天生是不牢固的。
九、 就所知描述大英國協,獨立國協與歐盟的組織?P54
大英國協:因為二十世紀的民族自決運動,使大英帝國的殖民地紛紛爭取獨立,為了仍維持與母國關係,以及各獨立後國家彼此來往,於是出現一種類似聯合國的組合,這種組合嚴格的說,是一種國際政組織。
獨立國協:是蘇聯瓦解後暫時形成一種鬆散的政治體制。
十、 聯邦制的優缺點:P53
優點 缺點
1、鼓勵各州競爭與創新 1、各州人民的待遇有別
2、確立各州的權力 2、無法保障各州少數及弱勢團體
3、明確各州的地位 3、非領域團體無法被保障
4、能避免各州衝突 4、亦可能強化矛盾
5、鼓勵一致同意 5、減少必要的改變




十一、 三種制度在權力分配的優缺點?P54
領域權力分配 優點 缺點
單一國 明確權力 權力高度中央化無法顧及地方需要
決策控制 地方特殊部分及少數民族缺乏代表
較少發生中央與地方衝突
聯邦 反映多元特色, 權力重疊與重複
對中央權力形成制衡, 中央與地方衝突機會較多
創造團結性 決策執行遲鈍與妥協性
邦聯 有利於合作, 限制承諾的執行不穩定
權力受到各次級單位之節制 有限的權力
第四章 政治意識型態
一、 試論意識型態的意義?P61
意義:華爾澤為意識型態下的定義:「意識型態是一個信仰的體系,它為既存或構想中的社會,解釋並辯護為人所喜好的政治秩序,並且為實現其秩序提供策略。」
二、 試論意識型態的組成要素?P63
(一) 特點:華特金斯分析有三大特點:
1、意識型態所致力的目標是烏托邦色彩:
2、 意識型態習慣簡化「我群」與「他群」:
3、 意識型態對人類前途多抱持進步與樂觀的看法:
(一) 要素:蘭尼提出五要素:
1、堅定的價值觀:值得追求且在本能上會去追求的事物或地位。每個意識型態都立基在人們堅信有些價值是比其他的價值來的重要,而最高的價值觀提供了評判其他觀念,信仰和行動的標準。
2、 理想政體的願景:每個政治意識型態都討論理想「政體」究竟應如      何實現。例如,馬克思主義預見在沒有私有財產,沒有階級區分和沒有機會讓一個階級去迫害另一個階級的時候,國家將會消失,而人類事物將全由工人階級以自願合作方式來處理。就另外一個例子,已故伊朗革命領袖柯梅尼就預見,世界由什葉伊斯蘭教徒所統治,這些人將依可蘭經寫下的法律來生活,而所有西方物質主義和邪惡的殘餘將會在世界上永遠消失。
3、 對人性的概念:每個意識型態都涵蓋有關人類、社會和政府為什麼如此運作的信念。
4、 變遷的戰略:就軍事術語而言,一個國家或軍隊的戰略,是其贏得最後勝利最基本且最廣泛的計畫。同樣的,每個政治意識型態都有改變目前政體成為理想政體的戰略。因此,馬克思主義尋求激起工人的階級意識──在資本主義制度受到剝削的工人自覺──直到推翻資本主義,並代之以共產主義。
5、 政治的戰術:就軍事術語而言,戰術意指一國家或軍隊實現其基本策略的手段行動。同樣的,每個政治組織都會選擇和運用某種特定政治行動,而不會考慮其他行動方式。
三、 何謂自由主義?兼論自由主義的演變?P64
自由主義:華特金斯教授認為自由主義是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強調自由發展人類潛能,反對以神為中心的界觀,重視人本身的價值,成為近代西方文明的核心思想。自由主義是支持變遷的主義,落實到政治層面,是民主主義。是基於人民主權的理念。支持「多數原則」,同時主張其他的政治價值。而表現在經濟層面,就引申出資本主義,強調個人的自由抉擇,並承擔抉擇的風險。由於主張自由放任、市場競爭,資本主義對於政府的功能,基本上是消極的,視之為阻礙私人經濟活動的絆腳石。
自由主義的演變:可以上溯到洛克的「政府二篇」的契約論觀念,主張政府的起源及正當性應立基於人民的自願同意,即為了保障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人民同意建立政府,這也是人民自然權力,他的思想成為自由主義的基石。  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貢獻了權力分離原則,盧梭的「民約論」一方面支持契約論的主權在民,一方面堅持政府必須反映總意志。這些思想與美國獨立時期成為開國元勳富蘭克與傑佛遜在寫『獨立宣言』等偉大文獻的靈感。
十九世紀自由主義思想透過功制主義,主張為最大多數人謀求幸福的功利原則,並認為只有在民主政府之下才能實踐。但約翰.彌勒,他不同意功利主義的唯物論,採取比較社群主義的社會觀,認為政府應致力消除社會的弊端,包括不平等的問題。十九世紀末自由主義形成分枝,一為主張「有限政府」為美國保守派所支持,一為「積極政府」(現代自由主義)為美國自由派的重要主張。
二十世紀的代表人物為杜威:稱自己的哲學是工具主義,視哲學為尋求真理解決問的工具,認為真理是相對的,依個人及情境而定,因此自由放任的環境,就成為知識成長及檢證的必要條件,而政府的人為干預反成為進步的障礙,所以,民主政治提供社會實驗不同的制度,教育提供人民成長的智能,才能發揮人類的潛能。
另一代表人物為羅斯:他的『正義論』被公認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英文版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巨著,它同時影響現代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羅斯提出「公平性正義」的理論,其立論根基是在:社會不平等是可以合理化的,如果此現象能使最弱勢團體蒙受其利。支持這類平等的假設乃基於以下信念:大部分人被剝奪掌握他們自己才智和能力的知識,如果有此機會,他們會選擇生活在平等而非不平等的社會。對大多數人來說,對貧窮的畏懼遠勝於富裕的渴望,再分配和福利乃以公平性為基礎,來捍衛社會正義。現代自由主義主張「大政府」以保護弱勢團體及人民;支持最低薪資;最高工時;組織工會;全民健保等福利政策。
四、 何謂保守主義?當代保守主義的代表為何?
保守主義:假設,人類天賦的不平等,而對於因天賦或後天努力所造成的社會階層,視為當然。對財富的分配不平均,在自由競爭的前提下,認為是無可厚非。且對於多數原持懷疑的態度,因為可能會導致多數暴政,或平庸的政治,反而心儀「精英主義」認為應由客觀程序產生的政治精英,來決定國家政治的方向及重大政策的取向。
當代保守主義代表:有兩類
(一) 古典保守主義:上承柏克的保守主義思想,將保守主義觀運用於二十世紀的學者有寇克與李普曼兩人。
(二) 新自由主義:在思想上是溯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在二十世紀透過反對福利的自由主義,不贊成政府加強介入經濟與社會事務。代表人物如下
1、海耶克:為奧地利學派重要成員,他是個人主義和市場秩序的信仰者,尖銳地批判社會主義。
2、諾錫克:他認為必須嚴正地捍衛財產權,以保障率先取得財富是合理的,乃至其轉讓也是合理。這項立場意指支持小而美政府以及最低課稅,視社會福利與重分配如自掘墳墓。
五、 西方民族主義與東方民族主義的區別為何?P69
西方民族主義是要求個人都有以民族做為最高效忠的心態,他包含著自己民族優於其他民族的『種族中心主義』。基此信念,西方民族主義不可避免就會與黷武精神結合,成為對外擴張的帝國主義了。而西方擴張的民族主義,成十九世紀的殖民爭奪戰,西歐加上美國紛紛對亞洲、非洲等地區展開武力併吞,這些帝國主義行行徑,激發了殖民地或被侵略國家的民族主義,就是學者雷器所說的「東方民族主義」。如一百年前中國受到帝國主義的侵略,自然產生了反抗的意識,要爭取平等的國際地位。這種觀念也同樣存在亞、非、拉丁美洲等地區的其他民族,所以東方民族主義可以說是對西方民族主義刺激的反應。
六、 試述法西斯主義的基本主張?P70
(一) 反共,但他們被視為與共主義同屬極權主義,反對民主社會主義、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
(二) 領袖的意志是法律合法性的基石、由國家組織有效動員社會成員、社會組織與團體絕對服從政府。
(三) 維持一黨專制,政黨在社會上有特別的權力。
(四) 強烈的國家主義、遠離國際主義、重視國家榮譽。
(五) 廢除中產階級文化,代之以具有神話色彩的文化。
(六) 以自衛或經濟利益為名義擴張國家領土,必要時使用武力也在所不惜。
(七) 經由國家統合主義,由政府施行經濟控制,消泯勞工與管理階層之間,公司彼此之間的衝突。
七、 社會主義的定義及派別,試述之?P71
(一) 定義:它是指涉國能夠控制生產,及分配工具的一種政治及經濟理論,其目的是使社會財富趨於平等,社會主義認為理想的經濟體系,應該將生產工具國有化,而生產應以社會的基本需求為前提,確保經濟平等、充分就業,生產水準的普遍提高,進而消弭社會階級與經濟不均的現象。
(二) 派別:有二類:
1、基督教社會主義:基於基督徒合作、互助、友愛的精神,批判資本主義的自私自利,倡導工廠改革與保護勞工的立法。雖然批評資本主義制度,但並不採行馬克思激烈的革命手段,迄今已成為西歐社會主義政黨的意識型態主流。
2、費邊社會主義:以漸進方式達到產業國有化,以減少財產為私人企業家壟斷的弊害,他們選用羅馬時代的常勝將軍「費邊」為名是別有玄意,因為費邊是以穩紮穩打的打仗方式而著名於世。因此,費邊社會主義所標榜的社會改革,就是穩健路線。因此,有人用「務實的理想主義者」來形容。
八、 試論馬克思主義的基本主張?P74
(一) 馬克思認為人類的處境及信仰主要是由經濟關係所決定。在任何社會中,擁有財產-因為控制生產工具的人,決定了社會權力的分配;至於沒有財產的人,其命運只有任憑他人決定。換言之,生產工具及生關係決定了社會結構。
(二) 馬克思社會變遷為常態,而變遷的動力是來自於階級鬥爭,也就是持生產工具的和沒有生產工具的階級兩者之間的衝突,這就是所謂的辯證過程。
九、 何謂新馬克思主義?P75
即以德國法蘭克福大學的社會研究所為基地的一些左派知識分子,主張重探馬克思人道主義的精神,予以重新的詮釋。他們結合西方哲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成果,建築成新的思想體系,企圖既能擺脫傳統馬克思理論的教條與獨斷性格,又能建立批判及改造資本主義的新學說,故世稱為法蘭克福學派。因為這些思想家是立基於西方歷史哲學的傳統,也有人稱之為西方的馬克思主義。
十、 何謂女性主義?其對政治的基本看法有哪些派別?P76
女性主義:包括維護婦女的政治和自然權利,對人們所持的對兩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成見進行挑戰;為改革兩性教育而辯論;攻擊男性的尚武形象,讚美男女平等理性的自我概念。
有三種派別:
(一) 自由主義:不讓成年人享受法律平等和公民權的合理基礎根本就不存在,從而把自由主義的普遍性推到了極端。他們強調需要社會秩序和相同的價值標準,注重公民教育,重視在社會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 浪漫主義:主張擺脫社會習慣的束縛,他們接受了一種強烈的為情感支配的概念。堅持認為婦女由於受到社會傳統的制約,她們強調婦女的「特殊天賦」並希望看到一個能解放婦女,並允許其充分發展的社會轉變。
(三) 激進主義:認為性別區隔是社會上最基本且具政治性的歧異,因此必須針對父權主義進行性革命,喚起女性自覺與認同,將個人、家務、家庭生活予以重新建構兩性關係。
十一、 何謂伊斯蘭基本教派?P78
是一種思想型式,不論民眾同意與否,其某些原理被視為絕對的『真理』,擁有一個無可挑戰和擊垮的權威。有兩種解釋:
第一種、主要是將宗教基本教義派視為一種暫時的現象,它是對抗現代化社會或世俗文化,捍衛他們所習慣的傳統信仰方式。
第二種、指出宗教基本教義派具有持久的重要性,相信它是世俗主義失敗的結果,世俗主義難以滿足人類對『較高』或神聖真理的渴望。
十二、 意識型態有可能因全球化而終結嗎?P79
學者海伍德所言,無論是「意識型態的終結」、「歷史終結論」或「現代性消逝論」的主張,其本身就是一種意識型態。再者,杭廷頓在「文明的衝突」書中,針對福山的樂觀主義提出批判,他說:「要預期不同文明之間的斷層-如西方社會與東亞儒家社會及穆斯世界之間的文化衝突,是有充分理由的。」換言之,西方社會的個人主義等觀念與非西方社會集體思維是有根本上的差異,這就是杭廷頓說的文明的衝突,其本質上就是意識型態的矛盾。
第五章 憲法與人權
一、 何謂憲法?P86
憲法是基於人民主權而建立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規範了國家機關的權力限制,一方面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二、 何謂憲政主義?P85,
憲政主義是指符合自由民主政體理念的憲政運作,即強調政治者的權力被憲法所限制,權力的行使符合分權制衡的原則。
三、 試述憲法的內涵應該包括哪些內容?P88
分為三類型:
(一) 規範型憲法:即憲政主義國家,憲法的各種範支配著政治權力形成的過程,政府權力依循憲法規定運作,人民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如英國、美國、西歐大陸等民主國家皆屬之。
(二) 名義性憲法:即憲法與實際政治運作有部分相悖的國家,政治權力的形成過程及運作尚未完全依憲法規定,至於人民基本權力也未充分保障。如拉丁美洲、東亞等威權主義國家皆屬此類。
(三) 字義性憲法:即憲法淪為統治者的工具,為了維護統治者排它性利益,而將現有政治性權力狀況,按其原狀予以法制化,根本不考慮人民基本權利。在此類型下,憲法是名存實亡,如史達林的蘇聯等極權國家,及北韓。
四、 試論憲法的目的何在?P89
因為憲法具有以下功能:
(一) 表明立國理想
(二) 明確政府結構
(三) 賦予政府統治正當性
(四)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等目的
五、 試論對憲法的分類有哪些?P91
最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以法典型式為準,分為成文與不成文憲法;一是以修改難度為準,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簡述如下:
(一)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成文憲法:凡將國家基本組織、人民權利義務以一套法律文書形式表達的憲法。以美國一七八七年通過的憲法為圭臬。
2、不成文憲法:凡對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等有關規定是依習慣法、法律、憲政例規等所組成的「彙集憲法」缺乏一套成文憲法法典,稱之為不成文憲法,如英國、紐西蘭。
(二)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1、剛性憲法:凡修改憲法的手續較修改普通法律為難,而其修改機關亦與普通法律不同者,稱之,如美國、中華民國等。
2、柔性憲法:凡憲法修改的機關或修改手續與修改普通法律相同的,稱為柔性憲法,如英國。
六、 何謂人權?人權演進經過哪些階段?P92 P93
人權:近代攻治哲學的核心概念是人權,尊重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透過民權革命後的「權利法案」、「人權宣言」等落實,但隨著社會進步,人權觀念不斷擴大,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已不再限於政治權利的範疇。
人權的演進經三個階段:
(一) 自由權的保障:十六、十七世紀民權思想初萌芽時,人們所關心的是消極免除君主專制的干涉,重視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論思想自由,以及免於非法拘禁等自由。具體表現在一六八九年的人權法案之上。
(二) 參政權的落實:十九世紀初,經法國大革命之後,西方民權運動開始重視選舉權等參政權的普及。約翰.彌勒認為透過公民的積極參與,才能培養民主政治的理性選民。此階段的具體成訧是英國選舉權的逐步開放,以及美國許多州採取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的制度。
(三) 受益權的建立:二十世紀始,資本主義弊端日益明顯,社會主義思想開始為政治精英所重視,特別是政府應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等觀念。具體表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威瑪憲法。
七、 人權具有哪些特質?P94
(一) 基本人權是屬於人的:美國獨立宣言說:「所有都是生而自由平等。」即指任何人的權利是相等的。
(二) 基本人權是不能出讓的:基本人權被劃除在政府一般權限之外的權利,它是不可侵犯、不可遞奪的,從而也是不可出讓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定:「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由,剝奪人民正當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其理由即因為這些權利是人類從造物者處所得到,而言些是不能出讓的權利。
(三) 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這是人權理論的基本前提,指凡生為人,則具備人,不是國家機關或政治團體所賦予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九條規定:「本憲法所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藐視人民所享有的其它權利。」
八、 試論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對政府與人權的關係看法有何不同?P95
(一) 古典的自由主義:視政府為可能侵犯自由的潛在敵人。在一次大戰以前的憲法所規定的只有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如「權利法案」中只包括禁止政府侵犯個人的許多行動,如剝奪個人言論、宗教自由,或受到無理的搜捕、強迫招供等。這些人權概念是根源於洛克,並被其後自由主義信仰者反映於憲法中,他們認為人生而自由,所有政府的權威都是一種人為的產物,不是自然的產物,因此人類必須監視防範。
(二) 現代的自由主義:當代民主國的多數公民同意,為保障民權,必須限制政府某些行動,卻不像早期自由主義認為政府是自然權利的嚴重威脅。甚至,有時必須增加政府的權利來保護個人,例如美國南方某些州實行種族隔離政策時,聯邦政府為保護黑人,干預地方政府。再者,對於少數民族的受教育權利、工作就業權利的保障等「肯定行動」,也必須由政府出面立法與強制執行,顯示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對立的。
九、 何謂人身自由?應如何保障?P96
人身自由:人民的生命與身體自由,不受他人,特別是政府非法及不合理的侵奪,此為民主國家個人的基本權利。最重要的有下列幾項:
(一) 人身保護狀:此制度上溯英國一六七九年的英國「人身保謢法」又稱為提審制度。根據這制度,人民如被任何行政機關監禁,其本人或任何他人均得向法院請求頒給書狀,命令監禁機關將被監禁者移交法院,再由法院公開審判決定有罪與否。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有類似的規定。人身自由的保障尚包括政府處理有關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問題上應遵守下列原則:
1、人民不受無理的搜捕與收押:在U.S.v.s.Jeffers的案例中,無理的搜查是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
2、非法獲取犯罪證據是無效的:在Rochin v.s.California 的案例中,因警察非法取證,縱使證實嫌犯的犯法,也不能將其入罪。
(二) 正當的法律程序:此概念肇源於英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任何自由民,非經其本地貴族之合法審判,並經國法之判決,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放逐、傷害或不予以法律保護。」美國制憲時,將其觀念納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
十、 對言論自由的規範,美國最高法院有哪些判例?產生哪些原則?P97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產生了下列幾點原則:
(一) 明顯而即危險:此原則是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所定案的,他說:「這類案件的主要問題是在於所用的句及當時的情況,是否足以形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就是在言論自由原則下,也不容許在戲院中妄呼火警,引起恐慌。
(二) 惡劣傾向:此原則是在Gitlow v.New York案建立的,指出言論自由既非個人的絕對權利,亦不排斥國家自保的基本權利,故言論出版自由不保障意圖以武力或非法手段危害公安及顛覆政府的言論。因為言論之意圖顛覆政府者,必待其危險成為事實而後罰之,則自由與國家一同傾覆。
(三) 嚴重的災難:在Dennis v.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對於十一位陰謀以暴力推翻政府的共黨領導者的判決中,採取了與前述原則不同的主張,即言論自由可被剝奪,當「如果言論將導致嚴重的災難不一管其不可能實現的程度一足以證明此種剝奪(言論)...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此原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審判涉及限制共產主義的宣傳案子,均延用此標準。
十一、 什麼是集會與結社自由?P98
集會自由的保障與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互為表裡,均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強調:「政府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
(一) 集會自由:純就集會權之行使而言,政府為了維護交通,避免疾病傳染及取締不法挑撥,自得限制人民的集會自由。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在Cox V. State of New Hampashire的案中曾謂:「管理市街上的集會是地方政府慣用的統制作用。問題關鍵是在這種統制有無否認集會自由。統制的目的若純粹在於維持或增進公共方便,不可視為侵犯自由權。」
(二) 結社自由:與集會自由相關的結社自由,亦為民主國家所保障基本權利,特別是近代民主運作的兩大動力一政黨與利益團體,都是以集體行動來從事利益匯聚、利益表達的政治功能,自應有充分自由的活動空間。
十二、 試論歐美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產生哪些原則?P99
(一) 政教分離:有歐美對國家與教會之間分界,是經過長期衝突後才逐漸建立的,其旨並非使宗教與國家對立、排斥,而是迫使聯邦或地方政府不得成立宗教或推廣傳播任何宗教。
(二) 教會與學校的關係:美國等國,父母送子女入學有擇校的自由,所以可以選擇入教會學校,對於學校內是否可宣讀聖經,集會祈禱等宗教行為則爭議頗大。
(三) 拒服兵役問題:人民是否可以用宗教立場為理由拒服兵役,也是長期爭執的焦點,目前的案件傾向於不准。
(四) 拒向國旗敬禮:根據「耶和華見證人會」的見解,不能向任何偶像敬禮,包括國旗。所以在Board od Education v.Barnette 判例中,最高法院宣稱:「強迫一個人向國旗致敬,違反憲法第十四條正案的不得未經適當法律程序以剝奪人民自由的條款。」
第六章 民主政治、極權政體與威權政體
一、 試論民主政治的意義及標準?P108 P109
(一)意義: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屬於自由民主政體,必須在憲政主義的意義下,檢視其實際政治運作而考量。道爾認為民主的主要特徵,在於政府對於公民意願的回應程度。他列出「民主」八個必須的、制度化的條件去計算這些回應程度:
1、 結社自由;
2、 言論自由;
3、 投票權;
4、 有資格加入公共機構;
5、 政治領袖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6、 各種獲得資訊渠道的開放;
7、 公平自由的選舉;
8、 以投票及其他途徑表達意願決定政府政策的機制。
(二)標準:有下列幾項標準:
1、政府是人民同意產生的:自由民主體制是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符合民治的標準,即政治領袖是由人民透過公開公平的選舉而產生的。落實這項原則的制度設計是,執政公職人員必須定期改選,而合格的公民是在自由抉擇下行使投票權。
2、多元政治:由於直接民權的運作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當代民主多承襲代議民主的方式來實踐。但為了避免淪為寡頭政治,開放競爭的多頭政治就成為保障自由民主體制的重要方法,多頭政治即多元政治的另一種說法。多元政治意指,政治體系中容許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或政治人物從事政治參與。在當前政治世界,開放而多元的政黨競爭是自由民主體制最常見的運作方式。惟由於政治參與並不限於爭取民選公職的選舉,且包括了人民享有請願、集會、結社等權利,所以開放參與管道的暢通,也是衡量一國民主與否的重要指標。
3、憲政主義:自由民主體制必須符合憲政主義原則,即法治,而非人治的政治運作。此憲政主義指涉著,政府的權力必須是分權且制衡原則下的「有限政府」。在這政治體制下,憲法的位階最高,法律命令與憲法抵觸無效。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得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二、 試論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的關係?P109答案在第一題第3小題
三、 試論民主概念有哪些模型?P111
分成四種模型:
(一) 古典民主:此立基於古希臘雅典曾發展出的民主經驗,是採取直接民主方式,即公民參與公民大會,決定公共事務,這種立基於政治平等的政體,成為民主政治最早形式。但只限於年滿二十歲的男性公民,排除了女性及佔人口多數的奴隸。惟此種直接參與的古典模式,至今仍存在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城鎮會議與瑞士的社區會議。
(二) 保護民主:在十七、十八世紀出現於西歐的民主,主要是基於自然權利論,保護個人免於政府對生命、自由、財產的侵犯,因此,希望透過代議制的間接民權來制衡有權力的統治者,其運作的原則就是憲政主義,透過權力分立及基本自由的維護來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及參政權。總之,保護式民主之目的在於提供公民寬廣的空間去享受他們所選擇的生活,其實踐即以代議民主方式運作。
(三) 發展民主:此從個人與社群的關係產生另一種的民主統治模式,此思想可上溯到盧梭的<民約論>,視民主為手段,藉此人類可以達到自由的境界。此模式的特徵,是主張自由的終極意義就是服從全意志,此全意志的形成是透過草根民主,即直接民主的手段。此思想影響二十世紀七0年代的新左派,他們支持參與型社會,主張公民透過參與制定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決策,能達到自我發展。也鼓舞了公民投票參與民主的熱情。
(四) 人民民主:馬克思主義認為自由民主主義是資產階級民主,不符合等主義原則,因此人民民主特別凸顯社會平等的目標,並透過財富共同所有權制來達成目標。馬克思本人對一八七一年巴黎公社的「民主」經驗讚譽有加,所以,他提出無階級的社會為理想,而國家終將萎縮。可是在二十世紀蘇聯共產政權建立後,卻建立史無前例的強大國家機器,透過共產黨一黨專政運作下,人民民主的平等理念並未實現。
四、 何謂古典民主、精英民主與參與民主理論?P112
(一) 古典民主理論:是立基於古希臘城邦政治-雅典的政治制度,個人的利益完全由個人自己決定,遠離少數統治者把持的社會。這種思想認為,個人能夠應用維持社會繁榮所需要的最好的決策能力和智慧。古典民主理論的創立者認為,個人的政治能力,他們的智能,以及對國家機器的理解能夠透過「自治」提高。甚至,那些沒有很好的政治決策能力的人,也可以得益於參與政體的建立和管理過程。
(二) 精英民主理論:是把注意力從公民的個人地位,以及他們的基本自治權利,轉移到多元統治者和使統治者得以執政的公開競爭的經驗世界,因此又稱為「經驗民主理論」。前提即現代民主政治由為政府公職提供競爭者角逐的團體所構成,比較典型的組織就是政黨。而且,經驗民主理論認為,政黨存在著為了獲取政府職位的機會而進行的相互競爭。熊彼特描述精英民主主義特徵:「現代民主的方法,就是為達成政治決定而作的政府制度上的安排。根據這種安排,個人通過為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來獲得決策的權利。」
(三) 參與民主理論:在二十世紀七0年代,對精英民主理論的批評,以及恢復古典民主的理想產生了參與民主理論。這理論是重新強調民主政治中公眾參與的重要性,與以往僅將公民政治參與侷限在選舉投票上的精英民主理論不同。參與民主理論強調投票以外的政治「參與」的必要性,主張提高「參與」的層次並使之多樣化、經常化,確立推進這種「參與」的民主精神,從而給「參與」這個概念賦予了新的意義。可以說,這是一種新的民主理論。
五、 試比較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在制度上的差異?114
(一) 多數模型:以英國為代表。是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和「兩黨制」為基礎,因此所有選票及國會席位都被兩大政黨囊獲。每一次選舉,其中一個政黨可贏得議會過半數席位,因此得以控制中央政府所有的權力,該多數黨的領袖組織內閣,他掌控行政部門所有閣員職位,而且運用黨紀來促使執政黨所屬國會議員支持內閣所贊同的議案,而反對內閣所不贊同的議案。法院無權否決內閣或國會所提出的法案。
而反對黨扮演監督內閣政策的角色,如果反對黨在下次大選中贏得國會過半數的席位,其本身就可以躍居執政黨。但是,在其扮演反對角色的期間,在野黨只有批評時政的權力。「多數模型」主張,享有人民多數支持的執政黨在任內,掌握完全的權力,而在下一次全國大選,對其執政期間的作為,賦以民意上的考驗,使其為施政措施負責。
(二) 共識模型:國內是多族群的多元社會,比利時及瑞士的政治體制代表之。是以「比例代表制」和「多黨制」為基礎,它是在確保兩個以上的政黨能在國會贏得席位。因此,內閣將是數個政黨領袖所籌組的聯合政府,加入聯合政府的政當領袖所籌組的席位總數通常超過半數以上.只要能控制國會的多數席位,讓聯合政府就能繼續保有執政地位,當其中一個或更多個政黨退出聯合政府的行列,它就喪失議會多數的地位,此時內閣必須辭職,而由另外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聯合內閣所取代。
相較於『多數模型』,『共識模型』的議會比行政部門擁有更多的權力,而且少數黨除了扮演反對者的角色之外,尚有其他的功能:透過退出聯合政府或威脅的手段,少數黨可以改變或甚至打消某項聯合政府的政策。
總而言之,『多數模型』的特質是賦予多數黨所有的權力,而反對黨除非贏得議會多數的席位,否則無法發揮影響力;至於『共識模型』的特質,是在確保政策是由許多政黨的協議之下達成的。
六、 試論民主成功條件?115
有三項條件:
(一) 社會與經濟的條件:李普賽曾經研究,民主政治的社會與經濟條件。根據統計資料,他發現凡是民主政治實行得較成功的國家,其經濟生產方式往往現代化,國民所得較高,而且依各種經濟指標,皆比較進步。其他學者則發現民主政治的成功,大體上有賴於一個社會的經濟達到某程度,但此程度為一門檻程度,超過程度的國家,並不因其經濟的進步,而使其民主政治也等量改進。在若干社會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社會的和諧程度。倘若一個社會的分歧程度過高,政治鬥爭容易趨於激烈,妥協較為困難,容忍精神無法培養,其民主政治的維持也就十分艱辛。
(二) 文化與信仰的條件:民主政治文化的具體表現,為人民對民主政治的態度;其內在的精神基礎,即其對民主價值的信仰。此態度與信仰,如深植於社會大部份人的心中,並由少數政治領導者或精英堅執信守,則民主政治的前途就會比較樂觀。彌勒說,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具有強烈的自治願望。或用拉斯威爾的話,他們必須達到「政治化」,換言之,不宜對政治冷漠。政治化不只依賴人民自治的意願,而且基於健全的個人觀,這蘊含著崇尚平等與熱愛自由之意,同時還包括個人人格的尊嚴,及由此衍生的自尊尊人。其次,民主社會必須開放社會,能接受新觀念與新作風,不抗拒變遷,而人民必須採取中庸的態度與科學的精神,在政治上不走極端,以免自以為是,無法妥協,使民主的程序難以維持。
(三) 政治的條件:
1、政治共識的基礎:政府與在野兩者間對於政治、經濟、文化等根本目的根本方式要有政治共識。正如英國以前惠格黨和托利黨,與現在勞工黨和保守黨一樣,美國的共和黨和民主黨的關係也是如此。它們無論執政或在野,國家都站在它們兩大政黨的根本共識之上,這也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之一。
2、政治精英之間具備「妥協」的藝術:處理政治上的歧見如缺乏妥協,則民主政治,時有決裂的危險。但所謂妥協必須承諾上,不是鎮壓或強制所導致的。倘若社會上、經濟上有不易改變的不平等現象存在,則妥協就不易實現。政妥協具體表現在「在野黨的尊重」與「忠誠的反對黨」,這兩者相關聯的。民主政治採用議會制度,則必然有政黨的存在,執政黨是以大眾的支持作為權力獲得的基礎。一旦失去多數的支持,則須辭卸政權,退批評及監視政府的在野政黨。多數黨取得政權時,必須對少數的在野黨予以尊重,酌量採擇他們的意見付諸實施,此即「對在野黨的尊重」。一旦失去政權成為在野黨時,亦須自重,不可一意反對執政黨,特別是對國家的認同,不宜分歧,此即忠誠反對黨的概念。
七、 試論極權政治的定義及特徵?P116
定義:極權政體就如其英文專有名詞顥示的,全面控制國家,完全不容許任何反對勢力的存在,且基於意識型態所標榜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來全盤改造國家。
特徵:費德瑞奇對極權政治的定義,具有六項特徵:
(一) 全體主義的意識型態。
(二) 堅持特定意識型態,且通常一個人領導的政黨。
(三) 秘密警察的全面監控。
(四) 官方獨控的大眾媒介及文化活動。
(五) 國家獨佔作戰的軍隊及武器。
(六) 國家控制全國經濟活動。
八、 何謂威權政體?兼論學者對威權政體的分類?P119
威權政體:是有限的多元政治,但非責任政治;政治體系沒有一套精密的意識型態作為指導,但另有不同的心態;政治體系除在某一發展時期外,並沒有廣達而深入的政治動員;只有一人或一小群人運用政治體系的統治權,其權力雖缺乏明確界線,但實際運用上卻可預測其範圍。
分類:
(一) 傳統專制政體:除了極少的傳統君主專制類型的國家,如尼泊爾、不丹王國之外,學者希爾斯對第三世界威權政體分類時,提出「傳統寡頭政治」。它反映出許多前工業化國家的狀況,即以部落會議或少數王族組成的統治集團壟斷政治權力,他們是基於傳統習俗或宗教等信仰來建立政權的合法性,所以在政策上是保守懼變,甚至是反現代化的。因為任何的變革都可能削弱既得利益階級的權力及地位。此類國家有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少數非洲國家。
(二) 軍事政權:是威權政權的一種特殊型態,它可能是軍人站在台前統治國家,也可能是幕後操縱文人政府,只要是以軍方為最終的權力來源,所謂「槍桿子出政權」的權力運作方式,都可歸屬軍事政府。其本質上都是封閉的、排外的,且帶有濃厚的獨裁領袖的色彩。
(三) 技術官僚威權:林茲說「在比較複雜的社會,假如有較高程度社會動員,天主教的知識傳統,以及比較不複雜的國際關係,那麼穩定的軍人型的官僚威權政體,會進一步的制度化,切斷自由的民主憲政生機,進行精英統治。」技術官僚威權政體的產生是為了追求進一步的經濟發展,必須壓抑勞工等工會運動,以穩定的政局來吸引外資,這種威權政體結合了官僚、技術專家、與軍人的統治,在拉丁美洲是屢見不鮮的。
(四) 憲政獨裁與指導型民主:「獨裁」一言出自古羅馬時期,當國家遭遇緊危難時,由元老院權一名「獨裁官」綜攬全局,至危機解除,獨裁官恢復公民身分,一切回歸憲政常態,故其為過渡性、自發性之措施,而非長期運作的正常體制。若民主國家遭遇緊急危難或重大威脅時,民主憲政體制無法解決問題,基於國家生存優於一切的原則,必須改變型態,以動員人、財、物力應付危機,恢復秩序,政治學者稱其為「憲政獨裁」。
指導型民主,則是指許多第三世界領袖常羨慕西方自由主義,因而依效英美的民主型式來制定憲法、國會,甚至容許反對黨的存在。但究其實,政治體系中仍然缺乏公平的「競賽規則」,統治者只是假開明的對待反對派,實際上是千方百計的限制政治參與,及干預行政、立法、司法的運作,以避免危及統治者的既得利益與權力。此政體又有稱為半民主,許多西方政治學者認為亞洲的新加坡就屬此類型。
第七章 政治社會化與政治文化
一、 何謂政治社會化?並討論政治社會化的功能?P129
政治社會化的定義:使政治體系的成員發展對政治的價值、情感、態度、意見,使其能與政治建立關係之「過程」。在傳統政治學把這「學習過程」,稱為「公民教育」,但過狹隘,予人印象是只限在正式學校教育的範疇。因而,學者海曼另創「政治社會化」一詞,指個人獲得對政治事務的所有心理及行為模式的過程。
政治社會化的功能:伊斯頓指出:政治體系的生存及穩定,多少要依賴政治社會化的成功,也就是要培養兒童對政治體系三方面的政治支持;即(1)政治社群,例如,國家、民族。(2)政治典則,例如憲法、法律。(3)權威當局,例如政治領袖、執法者。否則,政治體系在缺乏政治共識的情況下,就容易產生裂痕而致衝突頻仍。例如:缺乏對政治體系典則的認同,人民不再視現行政府的權威是「正當的」,則政權就失去了正當性,政府的施政不易得到人民的支持,勢必影響到政府的效能。
二、 試述從小到老,政治社會化的進程(週期)的內涵?P130
(一) 政治社會化的開端:其開始是在四歲出現,甚至有開始於三歲者。當小孩首次意識到某些或多或少異乎其家庭與鄰舍之基本政治符號,如總統、警察或政府等等之時,即已發其端緒。根據學者研究在兒童早期即已發展核心政治認同,主要是透過家庭的影響。
(二) 童年時代的政治社會化:從六歲開始一般孩子,進入公立學校,直到讀完小學,從他的父母、師長,以及其社會化機構,學到許多關係政治世界之事務,從警察、市長及總統等高度人格化的概念,推而意識到他的團體特質和規範等更抽象和一般性的概念,並逐漸瞭解到總統、市長、警察等等不同的身分和活動。最後,亦認識了政府、議會和各級法院。
(三) 青春期的社會化:大部分的心理學家都相信,青春期是一般人格發展中最痛苦和最困難的階段,諸如性的興趣已發生,與父母間的關係改變,是此階段的問題,而因這些「人格關鍵」所引起的精神困惑,有時會尋求政治發洩,對於左派或右派的政治烏托邦式理想,開始產生強烈的好感,甚至有高度的理想主義傾向。
(四) 成年時期的政治社會化:成年以後,一般人與社會都有更密切的利害關係,對政府之作為與不作為,自然會產生關心。由於這些生活上的改變,使其更形政治化:對政治事務益趨關切,體認加深;對於政治偏好亦更加強烈。最重要的是,培養出團體情感,如對政黨的愛憎、族群或宗教的認同等,也變得堅定而陣線分明,從而參與政治,諸如參加政黨等。
(五) 老年的政治社會化:是以「經常投票」與「經常不投票」這項區分,可以用作劃分積極參政治生活的界限,美國所顯示的政治老年,是開始於六十歲出頭。
三、 試論政治社會化進程中,有哪些機制發揮作用?P132
一個人的政治取向和行為模式,乃後天之學習,並非與生俱來政治社會化,亦與各種之學習相彷彿,乃學習人群環境之某些機構,即一般稱的「社會化機制」。
歐美政治社會化機制:
(一) 家庭:尤其是父母,乃最具影響力的社會機制,乃是接受啟蒙的第一個社會團體。
(二) 學校:所有的政府或多或少都希望向其國民灌輸一些政治態度和行為模式。正規的教育對孩子們政治自我的發展,確有很大的影響。政治學者發現,愈是受過教育的人們,愈對政治產生其強烈的能力意識和興趣,而對政治事務也能發生積極的作用。這可能就是教育影響力的佳寫實。
(三) 同儕團體:乃泛指家庭以外,年齡、身分彼此相若,有共同的問題與共同利害的同伴。如同學即其一例,而工作夥伴,以及因意氣相投結合而成的「朋黨」等亦屬之。
(四) 大眾傳播:大眾傳播媒介,如電視、廣播以及報紙等,莫不具有形成輿論和提供表達之功能。而在先進國家,大眾媒介在塑造大多數人們的基本取向或特殊意見上,皆有直接和間接之雙重影響。
(五) 其他社會化機制:
1、宗教:雖然歐美國家中因現代化及世俗化使宗教的影響力下降,但在非西方國家如中東回教國家,透過基本教義派團體的崛起,宗教影響力不容忽視。再如東南亞的緬甸、泰國等,佛教與政治社會的關係極深,進入成年前青少年往往都有入寺為僧的經驗,宗教對其價值觀念的培養有深刻的影響。
2、政府:特別是威權政權透過「意識型態的國家機器」,強化支配性的政治主義及教條,以鞏固其統治的正當性。相對的,民主國家雖然強調自由多元的文化傳播,但政府依然重視愛國主義者,憲法教育,如透過政治領袖的公開演講,影響人民的觀念與價值。
3、社會團體:個人參與社會活動而加入之民間團體與職場,皆會影響其政治態度。
我國政治社會化:
(一) 家庭:在我國家庭的重要性又較其他文化體系的家庭為高,因為在中華文化是以家庭為一切人際關係的核心,家庭又以父子關係為主軸。
中國家庭制度具有三大特色:
1、對父母權威的絕對服從;
2、 反對任何攻擊的行為;
3、 嚴密的秩序維持,而其運作的原則是父權至上。
(二)學校:透過學校的各種儀式、符號的運用、課程的安排、活動的設計、教師的教學,學生容易學習到政治態度與意見,而兒童政治認知的發展也多是透過學校管道。
(三) 同儕團體:中華文化下成長的兒童政治社會化,特別重視團體意識的重要性,威爾遜說:「台灣的兒童很早就培養出一種視自己為整個社會一分子的觀念,不僅如此,至少在理念認定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與忠誠。」
(四) 大眾傳播:在七0年代以前,研究政治社會化是很重視大眾傳播媒介的,因為家庭與學校是兒童政治態度的主要施教者,而大傳媒2介被視為只是用來傳遞訊息的工具。但電視的普及,已使新一代成為「電視兒童」在社會化過程,大眾傳播媒介成為兒童的新父母。學者柴非發現,美國青少年的政治知識受到大眾媒介的社會化:「大眾傳播是政治消息的重要來源,其不僅補充人際關係的管道,並是個人政治成長的主要獨立機構。」
四、 試論「公民文化」研究的重要性?P139
政治文化為:一組基本價值、情感、認知、它賦予對政治運作的形式與實質。而找出自由民主政治所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政治文化,究竟為何?艾爾蒙與渥拔提出了政治文化的三種類型,做為分類的基礎:
(一) 褊狹的政治文化:這類政治文化存在於沒有專門化的政治角色的社會,諸如傳統的部落或偏處一隅的地方地區,一般人民對政治沒有明確的認知與感覺。
(二) 臣屬的政治文化:其人民已發展出對政治體系的態度,但他們對國家、政府等的態度是被動的、消極的,視自己為政府的臣屬者,而非參與者。
(三) 參與性政治文化:其人民不僅自覺自己能貢獻政治體系的「輸入」,也同時注意政治體系的「輸出」(如:對政策的好壞、施政的長窳等。)換言之,他們覺得能夠在政治中扮演積極的角色。
五、 試論歐美政治文化的變化?P141
艾爾蒙與渥拔認為,穩定的民主政治是裡佰中的參與政治文化與褊狹、臣屬兩種政治文化的平衡,這兼容並存的政治文化,他們稱之為「公民文化」。
但英國是最接近公民文化類型,美國次之。在這兩個國家之中,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與尊敬程度比較高,且參政的責任感也相對的強,相信自己有能力去影響政府,並促成政策的改變。相對的,德國的調查顯示,人民的調查顯示,人民參政的政治效能感偏低,對政府的信任感也不如英美。
六、 試論政治文化內涵有哪些方面?P139
(一) 個人對國家的態度和取向:包含了認知、經驗和情感因素,像是否自覺是這一個國家的構成分子,國家對他的生活是否有密切的關係,是否願意效它這個國家。
(二) 個人對政府制度或政治結構的態度和取向:最主要是個人對制度和結構的觀念和價值判斷,一個人可能對國家效忠,但是可能反對國家中的政府制度或政治結構。這其中取決於他是否在政治事務中得到積極參與的機會,這關係到所謂「政治效能感」的問題。
(三) 個人對於執政當局或常任文官的態度和取向:關係個人在政治生活裡所獲得經驗,包括政府官員是否廉能守法。常任文官的行政措施是否依照一定程序等。
(四) 個人對於國家基本政策的態度和取向:每一個國家幾乎都有所謂基本國策的問題,這裡指稱的是基本的政策而已。比如政府的經濟政策是否偏重經驗發展、抑是注重環保問題;保護大企業、大公司,還是做到社會大眾福利的照顧等。
七、 試就政治文化來比較各國的差異?P140
(一) 國家認同感:亦即個人對國家的認知和效忠。政治學者認為:個人對國家的認同,關係著政治穩定和政治效能感。二次大戰後,許多亞非拉丁美洲的新興國家,曾發生所謂「認同的危機」,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國民,只知道效忠部落社會,而缺乏整體的國家的概念。南斯拉夫內部族群的國認同感分裂,已使國家分崩離析。
(二) 政府正當性:是指國民對政府法令的服從,是來自內心的心悅誠服,而不需政府的強施壓力。韋伯曾提出三種指標:
1、傳統的正當性:是指一種統治的合法性係源於傳統的習俗,像歷史傳統及傳統所養成的政治慣例和習慣。現代國家如英國、日本的王室即是建立在這種合法性上。
2、 法治的正當性:是指政府統治的基礎係依靠經由大家同意憲法或法律,來規範政府的權責程序,在此範圍內,政府可以依法行使職權,而人民也應予以服從遵守。在近代民主國家如美國、法國、德國的憲政主義就是建立在法治的權威上。
3、 魅力領袖的正當性:指政府統治的基礎係依靠於領導者的特殊才能,人民覺得服從統治的領導者是對的。第三次世界的領袖中,不少是個人魅力感召建立其合法性。
(一) 政治的效能感:個人是否有能力採取行動,來影響政府政策的一種自信心。如果人民擁有這種自信,會比較熱心參與政治;相反地如果人民對自己或對政府的行事能效率沒有信心,則會對政治參與不熱心,甚至有些冷漠,最後形成政治冷感。而教育水準愈高的,政治效能感愈高;教育水準愈低的,政治效能感也愈低。
(二) 對同胞的信任:艾爾蒙和渥拔發現,各國人民對同胞的信任程度有著明顯的差異。英國和美國人民最信任,墨西哥次之,德國、義大利最低。
(三) 公民義務感:就是人民是否視參與政治為一種義務,這種「公民義務感」在美國、英國人民最高,德國次之,義大利和墨西哥人民最低。
八、 何謂政治次文化?表現於哪些方面?P142
政治次文化:這名詞是社會學借來的,是指體系內的次元體系之內成員,所分享的認知、情感、價值、行為模式等文化因子而言。
政治次文化往往存在社會中的特殊團體,依學者觀察,有幾類團體容易產生不同的政治態度:
第一類是地理上的獨立:諸如大不列顛的蘇格蘭、美國的南方等。
第二類是宗教的不同:例如北愛爾蘭的天主教與基督教團體,菲律賓南部的回教徒,印度的錫克教徒。
第三類是種族團體:如南非的黑人、土耳其的亞美利亞人,俄國的車臣民族等。
第四類是階級團體:這是從馬克斯、恩格斯的觀點來看社會階級,而論斷無產階級的政治意識是不同於其他階級,但這觀點在歐美的實證研究中並未獲得支持。
九、 試論精英政治文化對民主政治的影響?P144
(一) 認知取向:精英對政治視為解決問題的技術,接受妥協、利益交換等方法來達到決策的目的,如此政治只是談判的藝術。在民主政治下,多數精英早已培養政治是可能的藝術,即將不可能化解為可能的方法,因此,傾向於以妥協代替衝突,溝通代替對立。
(二) 規範取向:這是對社會「應如何」運作的看法,這是涉及精英對政治目標究竟是什麼看法。美國政黨精英,支持自由競爭的共和黨人士和支持社會平等民主黨人士,雖然都支持民主政治的運作,但對於政策的優先順序,孰先孰後則有很大的分歧。
(三) 人際取向:多元民主政治強開放社會,因此精英視政治為公開爭取選民的競賽,縱使選舉失敗,仍可另圖再舉。相對的專制或極權政治下,權力是封閉控制在少數人手中,權力精英對於可能威脅到權力的其他精英,不免多方排擠,其至鎮壓。
(四) 心理結構特徵:精英對政治的心理取向之間的關係。根據學者研究,政治領導的政治信仰,較一般民眾更為豐富、堅定、穩定,並且他們的信仰是建立在有系統的資訊與思維之上。根據美國、英國、法國的領導人物之研究發現,政治精英的意識型態之一般人民明顯,反映出智識與政治精英的政治信仰,有密切關係。所以民主政治的維持與穩定條件之一是參與政治競賽的精英,具有強烈的民主共識,並肯定憲政主義的基本價值。
十、 試論我國政治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的特徵?P145
(一) 權威政治文化:斐魯恂:傳統時期的中國政治在一治一亂之後,最終都回到精英統治之路和上下服從的組織模式。這種組織的精神是封閉的、一元化的。雖然中國政治制度的內容和目標,都已產生巨大的變化,它還是仰賴著傳統道德的權威,以維持制度的整合性。在帝制時代,居高位者都是藉著自我合理化的手段行使權力。對於那些能夠堅持當道意識型態的人,予以高官厚祿。
(二) 面子文化:所謂「面子文化」包括了兩組相關的概念:「面子」與「臉」。前者是代表中國廣受重視的一種聲譽,也是藉著個人努力或刻意經營而累積的聲譽。後者是團體對道德良好者所持的尊敬,「丟臉」即是團體對不道德或社會所不同意之行為之責難。
(三) 關係政治:
1、中國人的權力遊戲:艾伯特分析:中國文化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強調社會和諧與人際關係。黃光國即就情感性關係、工具性關係,以及混合性關係來分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在中國這種關係取向社會裡,個人所擁有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權力。」這使關係本身就成了一種社會價值,為了要達到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中國政治文化中的「拉關係」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工作。
2、關係網絡:中國政治文化中的關係基礎包括幾方面:
(1)地緣:在中國的中央層級政治中,地緣關係是非常重要的,這地緣關係依政治舞台的範圍,從村莊到省級都可包括在內,即所謂同鄉關係。
(2) 血緣:包括宗親和姻親兩大類,而以同宗的關係為主軸,但要依姻親關係才能發展較廣的『家族分支』的關係網出來,形成較大的聯盟。
(3) 同事:中國派系政治的基礎,往往是擁有同一單位工作的經驗。斐魯恂指出:「派系的基礎是基於不同原因湊在一起的官員,他們認為能夠得到彼此的信任和真誠,必要時有力量對付共同的敵人。
(4) 同學:在中國,同學關係的重要性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在擁有學位即擁有政治權力的中國,個人受的教育愈高,學歷對其身分認同也愈重要。。
(5) 結拜兄弟:這是中國人將沒有以上關係,而欲建立關係的一種方式。
(6) 姓氏:中國政治聯盟也常用宗親的名義來從事關係的建立。
(7) 師生關係:堅強的師生關係當然必須在師生有長期且親近的接觸才能發展,但基於中國「差序格局」與「權威文化」的制約,學生是必須永遠尊重老師的。
(四)進入後現代的台灣政治文化:英格哈特政治文化研究大師,提出了睿智的分析:
首先,後現代主義的政治文化出現,即代表原有文化霸權的解體,這點在台灣呈現最為明顯。
其次,後現代政治文化,是原有的政治共識的式微,而社會呈現異質性、分裂性價值體系。台灣在這方面表現最明顯就是去中國化。
第三,後現代主義的政治文化,使世代間的延續性斷裂。就社會學的觀點,文化本是透過社會化過程而傳承,因此是呈連續性的發展軌跡。但從現代到後現代之間,並不是連續性的線性演化,而是形成辯證性的質變。這點在台灣當前政治文化中,表現的最為明顯。
台灣後現代的政治文化,加上資本主義的政治經濟結構,使台灣整個政治運作出現了貝爾所說的「意識型態的終結」現象,即任何政治主張都無法產生大量的「真實信徒」為其獻身。
第八章 民意與政治傳播
一、 何謂民意?民意研究是如何產生?P157
民意的定義:即民意並不是指「所有」人民共同的看法,因為這是很難在真實世界中存在的,所謂「公說有公有理,婆說有婆有理」適足說明人很難有共同的看法。學者凱伊對「民意」所下的定義是:「民意是指那些由私人意見所構成,而政府應慎重加以注意的意見。」亦有學者認為民意是「民意是民眾對當前特定議題及事件的反應。」
談到民意探討,最早可溯自美國學者羅威爾在一九一三年發表的<民意與民主政府>為代表。李普曼出版<民意>更使民意成為政治學者所重視的課題。
二、 民意的內涵為何?P157
第一、「意見」是什麼?學者寧謀認為,「意見」是一種傳播的「活動」。人民以其行為來表達他們對某些事件、事物、人物的看法。所以,民意乃是從很多私人意見所匯集而成。
第二、從私人意見轉變到民意之前,個人與個人之間將交換對某問題的看法。包括了個人、社會與政治活動的相互影響。
第三、民意並不同於政治態度:因為政治態度是較為穩定的心理定向與預存立場。
第四、由於對事務的看法很難有一致的觀點,所以對每一個政治「議題」都會產生不同的意見團體。
三、 民意分布的結構有哪些類型?反映怎樣的意義?P158
() 分歧的民意:U型曲線:公職候選人和政府官員不僅需要瞭解人民的偏好,而且必須掌握他們的偏好強度。民意測驗專家經常嘗試以受訪者回答問題的好惡程度,而不是將他們分為贊成或反對兩種類別,來測量民眾偏好的強度。民意的分配造成民意分析家的「U型曲線」,這種曲線透露出民意處於嚴重分歧的狀態。大部分美國人對事情乽持有意見,而大多數這些人都有強烈的意見,再者這些持有強烈意見的人或多或少可以平分為贊成或反對兩種極端的立場,政治體系想要解決這兩個極端陣營的紛爭所面臨的考驗比起大部分人都位於中間立場的偏好和強度之情況,還要來得棘手多了。
() 共識的民意:J型曲線:民意呈現出「J型曲線」,此時民意的分析大都集中在量表上的某一端。明顯地,這種民意的分佈與「U型曲線」相較,其對公共決策有著相當不同的影響。
四、 民意是如何形成?P160
(一) 民意是集體有效的意見: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及看法,只有極少數爭執經過社會大眾的意見交換,相互影響,才逐漸形成民意表達民意的根本動機,是基於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就如心理學家馬斯洛指出的,人類基本需要分為五個層次:
1、生理需要:如食衣住行等;
2、 安全需要:如確保自身安全不受攻擊等;
3、 愛情與歸屬的需要:如不被孤立,被人接納等;
4、 被人尊重的需要:如個人存在的社會價值等;
5、 自我實現的需要:如自我滿足有自己控制環境及命運的能力等。
基於個人自我能力尚不足解決所有的需要,必須透過集體的力量,特別是依賴政府的力量來解決及滿足這些需要時,個人或團體即會尋求「管道」來表達。此時所傳達出來的「訊息」,即成為政治體系的輸入項,也就是民意的產生背景。
(二)精英與大眾角色:民意的形成仍是要靠某些人的有心促成。貝爾士與恩特指出一般人民之中,依據他們不同的媒介習慣、知識程度、興趣等,可區分為四類人士
1、 精英:在人口中是居絕對少數,但影響力卻最大。因為他擁有知識或權力,使他們在政策形成過程中能發揮影響力。
2、 興趣人士:這類人平日關心公共事務,或參與政治活動,他們雖不直接參與公共政策設計,但間接透過壓力團體等組織,也可影響公共決策的內容。
3、 一般大眾:大多數的公民其實平日既不關心政治,也熱衷參與,只是在投票盡其公民的義務,類人士除非某些政策直接觸及他們的利益,否則他們不會主動表示意見,甚至參與政治活動。
4、 冷漠人士:有些人民是徹底的政治冷感,他們對政治不僅不感興趣,連投票都不去,也不涉足任何政治活動。對政治體系而言,這類人士是無關重要的。
(三)媒體的議題建構:民意的形成,在大數情況中,並不是由下而上的意見表達,而多屬於精英由上而下的「動員」大眾。換言之,某些「先知先覺」的精英對於某些公共政策或議題有意見,透過傳播媒介激起大眾開始關心這問題,或喚起有相關利益人士的注意,從而形成集體的意見,以影響政策的過程。此即『議題設定』。但是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能順暢的運作,因為民主政治下,選舉是決定政治權力之誰屬,這就使政府官員不能不俯順大眾的意見。相對的,在極權政治下,政治精英依然會『動員』大眾,但其政治意義表示大眾『支持』政治當局的決策,其與真正的民意政治,相去甚遠。
五、 民意如何測知?民意測驗有哪些效果?P162 P164
得知民意的管道:
(一) 大眾傳播:大部份政府官員都藉大眾傳播媒介,尤其報紙與期刊來得知民意。他們深知民意的形成,時事與時事評論均占重要地位,所以,民主國家的高級官員經常閱讀數份日報及若干主要週刊,為了充分瞭解人民對主管業務的觀點。主要政府機關均置專人蒐集剪輯,並分析報刊對它的報導。
(二) 人際傳播:政府官員常常藉私人溝通得知民意。信件、電話、私人交談,都提供有效的途徑。且懂得如何區分私人興趣引起的溝通與出於利益團體授意的遊說。
(三) 利益團體:利益團體擁有若干方法,告知政府官員其對國家政策的意見。此類團體常把其團體的利益與社會公益混為一談,並且誇大全社會贊同其意見的程度,故有經驗的政府官員雖從他們處得知民意,但常常把他們提供的資料與別處獲得的資料加以比較,以瞭解真相。
(四) 選舉結果:在民主國家,選舉不僅是決定何人將擔任何種官職的方法,而且被認為係測度民意的主要途徑之一。事實上,由於選民投票的決定,考慮的因素很多,政見僅是其中之一,而且選舉牽涉的問題又甚龐雜,藉此方法測知民意是相當粗疏的.
(五) 民意調查:是當今世上大家所公認最有效的測知民意的方法。民意調查機構利用社會心理學與數學統計知識,測知全國的意見,可靠度往往相當高。最早可算美國的蓋洛普組織美國民意社與羅勃成立其羅勃調查,時值今日,蓋洛普已成為民調的代名詞,政府官員不時注意民調的民意分布,作為決策施政的參考。
民意測驗的效果:學者蘭尼指出,自從現代的意測驗專家開始取得其目前突出的地位以來,人們曾質疑以下有關民意測驗對決策影響力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政府官員是否瞭解民意測驗的結果並據此來制定政策?每個人都相信,大多數民主國家的政府官員確實會去看民意測驗的結果,但是很難說他們看這數據以後,對其政策影響有多大。但對大部分的政府官員來說,民意測驗的結果,是眾多影響政策決定的其中一項因素。
第二個問題是,很多未決定或涉入不深的選民,看過選前的民意測驗以後,是否有可能轉而支持可能獲選的候選人,也就是「樂隊花車的效果」?根據研究發現,民意調查的確會使許多選民發生所謂的「次佳選擇」的投票策略,即發生自己最喜好的候選人沒有機會當選,為了使自己選票發生效益,改投給第二個喜好之候選人,以避免最不喜歡的候選人當選。
然而,儘管存有上述的質疑,但民意調查也不失為民主國家掌握民眾意見的有效途徑。民意測驗可協助政府找出民眾希望做些什麼的期望,政府可以根據這項民意測驗回應人民的願望。
六、 政治傳播的要素有那些?P165
(一) 溝通者:任何人或團體採取行動,試圖影響政府政策便可稱做政治溝通者。政黨和利益團體是現代民主國家兩個主要的政治溝通者。此外,政府機構也經常試圖影響一般民眾的意見。
(二) 訊息:溝通者在溝通過程一開始要發出訊息。訊息是由象徵性符號組成,如文字、圖片和手勢等。溝通者就經由訊息將理念傳達給接收者。
(三) 媒介:此外,溝通者必須使用某些媒介,透過媒介的傳達,接收者才能得知他訊息的內容。媒介的種類很多,包括當面交談、電視和電台廣播、報紙雜誌上的社論專欄、示威團體所攜帶的標語牌,以及用雞蛋砸窗戶等。當然,大多數人仍是比較重視中眾媒介,因為其擴散效果最大。
(四) 接收者:即是接收到溝通者訊息的人,又稱受眾,或閱聽人。有些人接收到一手訊息。有些人則是接收到二手傳播。無論如何,接收者的知識、利益和成見在在都會決定訊息對他的影響程度。
(五) 反應:任何政治傳播都希望得到接收者的某種反應,假設有個溝通者發表演說,主張婦


政治學期末範圍評量P175~P366
第九章 政治參與和投票
一、 何謂政治參與?P177
政治參與可以被視為「人民以各種途徑,努力影響政治過程。」亦即「任何的志願行為,包括成功的、不成功的;有組織的,無組織的;連續性的、突發性的行動等,並且藉合法的非法的方法,以影響公共政策的決定,公共事務的行政,及地方和中央政治領導者的選擇等,就是政治參與。」採用此定義的理由:
(一) 政治參與是一種行動:包括口語傳播的行動,而不是一種態度或主觀的感覺。因為,在所有的政治系統裡,人們皆有參與政治和政治的態度傾向,但除非有明顯的行動表示,否則不適合政治參與一詞。
(二) 政治參與是用以指涉公民的志願活動:非志願的行為,諸如服役、納稅等皆不屬於參與的行為。且基於政府命令參加組織、出席群眾集會等的行為,亦非政治的參與行為。
(三) 政治參與是假定公民有自由選擇的機會:所謂「支持性的參與」或是所謂「強制性的動員」,因非出於公民的志願、選擇的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是政治參與的行為。
二、 試論托克維爾、涂爾幹等學者對政治參與的看法?P177
托克維爾認為,美國是十九世紀最民主的國家。這種民主指,美國公民(僅指這一國家的成年白種男性公民),獲得在世界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社會、經濟和政治上的平等權利;美國公民在一般社會地位上,擁有的土地數量和各種其他形式的財富上的差別,以及在民間的、政治的權力和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歐洲國家相比,不能說不存在。其原因不僅是由於美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條件,還在於美國公民在各個領域享有廣泛政治參與的權利和機會。
由於人們佔有大致相等數量的財富,任何人都無法靠自己對別人施以更大影響,因而人們不得不共同參與各種形式的政治過程。隨著各種社會團體的出現,並為美國提供大量的、實際的和有用的經驗,使托克維爾關注於政治團體的重要性,並強調公民應定期地參與這些社團的活動。
涂爾幹說:「基於個人的共同職業興趣而發展起來的各種社會團體,將幫玏解除伴隨著勞動分工而引起的各種社會病態。」參與社會團體可能具有雙重功能。
首先,它們能夠減低工業化社會帶給個人的焦慮不安的程度。
其次,從總體上看,通過提供各種管道來讓公民向國家的領導人,表達有關他們職業方面的根本利益和最為關心的問題,
第三,有助於消除勞動分工帶來的社會解體。
三、 試論政治參與行為有哪些形式?P178
米爾布拉思區分不同種類的公民參與形式,以及公民在選舉活動中的人數變化這種情況區別了公民政治參與的十四種不同形式,從最積極的執掌政黨,到最消極的僅僅獲取政治消息層次。
政治參與的層次
擔任黨政公職作為公職候選人募捐政治專款參加某一決策會議成為政黨的積極成員投身於政治競選 決策活動
參加某一政治會議或集會為政黨或候選人捐款接觸公職人員或政黨領袖 過渡型活動
佩帶標誌和在車上張貼標語試圖勸說他人如何投票組織政治討論參加選舉活動易受政治消息影響 旁觀型活動

四、 何謂不合法的政治參與?P180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政權對不合法的政治參與,以及如何處罰參與這種類型活動的人,有非常大的差異。在民主國家,一般對於這類行為有較大的寬容,但在極權或威權體制下,則會採取嚴苛法令以鎮制公民的參與,存在所謂的「政治犯」的問題。
為了對抗國家現存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在過去民主發展史上,經常會看到許多民權領袖不惜採取不合法的手段來進行抗爭,其目的是吸引輿論的重視,進而激發社會大眾的良知,從而迫使政府採取改進的政策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這種抗議式的行動,學者稱之為「公民的不服從」。例如印度甘地不合作運動來爭取獨立,美國的馬丁路德.金恩博士為追求種族平等所從事的社會運動,乃至於七0年代,歐美的學生運動,反戰示威等都可歸屬於此類。
「公民的不服從」強調的是,非暴力的和平行動,所追求的,仍是體制內的改革.諸如修改法律、制度,以達到更平等、公平的社會。但另一極端形式的不合法政治參與,則是採取恐怖主義、顛覆、叛亂等包括暴力行為的反政府活動,這部分則屬於「非常態政治」範疇。
五、 影響投票率有哪些因素?P185
(一) 競爭性:選舉競爭愈是旗鼓相當,或是執政黨愈是可能被擊敗,則投票率愈是提高。
(二) 比例性:每一政黨所贏得的席位率與及得票率愈是接近,則投票率將愈高。
(三) 優勝者的明確性:當選舉愈有可能產生一個明確的優勝政黨或候選人掌握充分權力時,投票率將愈高;相反地,當選舉結果是較可能產生聯合內閣,或沒有一個政黨能明顯地贏得議會過半數時,則投票率將愈形降低。
(四) 一院制:將某國只有一院擁有實權,則投票率可能愈形提高,而權力分散於兩院的國家,比如說美國,其投票率將有所折損。
(五) 強制投票:很多民主人士認為不去登記和不前往投票對民主的持續造成阻礙和威脅。因此,有些國家轉而採取更為激進的途徑:強制投票。如澳大利亞及比利時等國的法律規定。
六、 試論選民投票取向有哪些類型?P186
有三種類型:
(一) 政黨取向:是決定選民偏好非常重要的因素。政黨認同和投票率有密切關係,是因為政黨能夠讓黨員覺得自己成為整個政治系統的一分子。在投票的過程中,政黨也給黨員一個奮鬥的方向,在沒有其他原則指引的情況下,政黨往住提供了參考。但近年來,獨立選民增多,(研究投票行為的學者將獨立選民分為兩類:一是純粹獨立選民,他們是沒有政黨認同的選民,對政治較不感興趣,對議題或候選人較不了解,對選舉的結果也不關心,且不太去投票。另一種可稱為有偏倚的獨立選民,他們雖自稱獨立選民,但又對某特定政黨有偏愛,其實他們反而比較關心政治,掌握更多的政治資訊。在近年美國的總統制的選舉中,出現第三黨的獨立候選人,如一九九二年的德州富商斐洛取得百分之十七的選票,顯示獨立選民仍具影響力。)「分裂投票」情愈來愈多,此即在總統投票時,選甲黨,而在國會議員的投票,選乙黨,這種分裂投票往往導致「分立政府」,如1994年大選共和黨贏得參眾兩院的多數,但總統卻是屬於民主黨的柯林頓,造成總統與國會部門是由不同政黨控制的現象。
(二) 候選人取向:在民主國家當中候選人能力氣質一直相當重要。所謂候選人指的競選公職的特定政治人物。
(三) 政見取向:只有在幾種條件獲得滿足的情況下,政見才會影響到選民的投票行為:
1、選民必須感受到「問題」的在並且覺得重要。換言之,對選民來說它必須是顯而易見的。
2、即使這個問題是顯而易見,如果他不知道候選人對它的政見,或他認為候選人對問題的看法沒有差別,那他也不能利用這點做為投票的依據。
七、 試論選舉學中解釋選舉的重要理論?P176
研究選舉已成為政治學最重要的課題,從一九四0年代以來,政治學者已發展出幾種重要的理論來解釋選民的投票動向:
(一) 社會學解釋:主要是探討社會結構與政黨聯繫的關係。
(二) 心裡學解釋:主要是探討心理結構如政治態度對選民的影響。
(三)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選民會基於執政者的經濟表現及政策的利益取向而投票。
(四) 主流意識解釋:認為候選人若掌握社會主流觀點,將有助於選民的動員。
第十章 選舉與直接民主
一、 何謂選舉?有什麼政治功能?P195
(一) 選舉的定義:是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動,決定了政治領袖、重要政府公職人員的誰屬。政治意義反映的政治支持功能,不可一概而論。選舉研究首先包括兩問題:第一是探討選舉的功能;第二是選舉制度,即不同政治制度下不同的遊戲規則。
(二) 選舉的政治功能:
1、甄拔政治人物:在民主國家,選舉是甄補政治的重要管道,各政黨透過選舉提名優秀人才,讓他接受民主的洗禮,進入政壇。
2、 組成的政府:透過選舉而直接成立政府的國家,包括了美國、法國,這些國家的行政首長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至於在內閣制的國家如英國,當選舉制度傾向促成單一政黨組成明顯國會多數的政府時,選舉才發揮影響政府組成的作用。
3、 提供代表性:當選舉是公平而競爭時,透過選舉的方式,使得公眾的需求可以傳達到政府中。
4、 影響政策:選舉確實可以防止政府推動激進且且受歡迎的政策,但只有當單一議題操縱整個競選活動的例外情況下,選民才算真正的直接影響政策。
5、 教育選民:競選過程提供選民有關政黨、候選人、政策、現任政府政績、政治體系等豐富資訊。
6、 建立正當性:有時威權體制為何也費心於選舉的一個原因,在於選舉有助於提供統治體系的理由,從而塑造其正當性。因為競選活動的相關慣例,多少賦予選舉具有儀式上的地位受到限制,選舉仍可以動員積極性的同意。
7、 強化精英的力量:選舉也可以成為精英操控與控制大眾的媒介。
二、 民主國家選舉人(選民)的資格有何規定?P198
一個合格的選民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不致使民主政治本身受到傷害:
(一) 只有該國的公民才能享有投票權。
(二) 他們必須在這個國家以及某個選區居住一段時間(如我國選舉法規定為六個月)以上,以免發生「巡迴投票」的情事。
(三) 選民在投票之前必須先經過登記的手續,以方便負責選務的機關編造選舉人名冊。在美國,登記是選舉人的責任.由於許多美國人根本不曾向主管機關登記,因此終生沒有投票權。在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編造及修訂選舉人名冊是選務機關的工作。因此,英國合格選民的比例比美國高。
(四) 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才享有選舉權:每個民主國家都規定了此一法定年齡,如美國就把合格選民的年齡下限,從二十一歲降到十八歲。
三、 如何才能成為候選人?P199
對大部分民主國家而言,正式登記參選有下列幾種方法:
(一) 申請制:想要成為英國下院的候選人,除了貴族院議員、高等法院法官、常任文官、犯罪之人,以及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和羅馬天主教教會主教等人之外,任何年滿二十一歲合格公民都可以代表政黨角逐國會議員席位。加拿大、法國、日本及紐西蘭等國也採取類似制度。
(二) 政黨名單指定制:大部分採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國家,由被授權的每個政黨透過黨團會議等方式擬定一份各選區候選人的名單,並送選務權威當局確認。候選人提名主要還是在負責黨務的領導精英或機構。
(三) 美國初選制:美國與其他民主國家在提名過程上最為明顯的對比,是美國採用「直接初選制」。所謂「直接初選制」是指在政府的監督下,由選民直接挑選候選人,而不是由黨團和代表大會間接挑選候選人的提名程序.實行於1903年,由威斯康辛州率先採行,是美國獨有的制度。
四、 試論美國初選制?P210
美國的初選制方式,各州不一:
(一) 封閉性初選:有二十四個州實施此制度,只有事先登記為某特定政黨黨員的人方可參加初選的投票.於是,登記為沒有任何政黨屬性的獨立選民不能參加任何政黨的初選。
(二) 交叉性初選:有十四個州實施此制度與封閉性初選大同小異,不同的是包括獨立選民在內的所有選民,只要公開宣稱他們已選擇某政黨,便可以參加該政黨的初選投票。
(三) 開放性初選:有九個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的登記或宣告,選民在初選日用不著公開宣稱他們已選擇某政黨,就可以參加其中一個政黨(但並不是兩個政黨)的初選投票。
(四) 綜合性初選:有兩個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登記或宣告,儘管選民被限定只能在一個政黨各項公職人員初選中投票,選民可在初選日參加兩大政黨的初選投票。
(五) 無黨性的初選:在州層級公職選舉只有路易斯安那州採用,但在地方層級公職選舉已有很多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登記或宣告,每一項公職的所有候選人都列在相同的選票上。每個選民僅就一個公職選舉投票給一個候選人,得票過半數的候選人將贏得這個公職的初選。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贏得過半數選票,則隨後就得票前二名的候選人進行選舉(或稱決選),在第二回合選舉獲得過半數的人就贏得該項公職選舉的初選。
五、 試論主要選舉制度有哪些?P201
全球民主國家採行的選舉制度極為複雜,大體可分為三類:
(一) 單一選區制:關於此種選舉制,學者的看法並不相同,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就贊成的一方而言,它有助於政治穩定,因為各派系為了爭取選戰的勝利不得不聯合起來共同推舉一位候選人,而當選者也須顧及大多數選民的利益,以便在下次選舉中繼續蟬聯。如此一來他的政見自然趨向溫和。但也有人認為就是因為候選人要調各方的意見及利益,所以反而會有許多選民有的時候根本別無選擇,這也是和民主自由精神相違背的。所以學者認為此種選舉制度與兩黨制有重要關聯。
1、相對多數制:又稱為「小選區制」,採取「領先者當選」的原則,意即由獲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由於候選人可能有許多位,因此當選者的獲票率不見得超過50%。選擇此一制度的有英、美及大多數英語系的民主國家。
2、 絕對多數制:在法國,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那麼還要舉行第二回合的投票一決雌雄,不過,只有第一輪投票中獲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才有資格參加第二回合競爭。因此兩人當中一定有一個人獲得過半數選票。
3、 選擇性投票制:澳洲採用,亦屬於絕對多數的方法,但只須一次投票,特徵是:
(1) 應選名額為單一席位的選區。
(2) 它是一種偏好投票。選民根據偏好排列候選人的順序。
(3) 在所有選票中,贏得50%以上選票者宣告當選。
(4) 選票的計算是根據第一偏好的數目。
(二)比例代表制:其原理是,將當選席位依該黨得票比例的情況來分配,每一個政黨得到席位的數目,相等於它在選民中所獲得的支持,因此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就容易得到保障,自然也導致多黨制。此制只適用於多人當選的大選舉區,例如以色例,德國、瑞典及荷蘭,這種制度的基本假設是在一個民意機關中,應充分反映各社會利益的分配情況。即各黨各派在民意機關中所分配到的比例應和它的得票率大致相當。但其基本假設,都是民意機關所代表的利益範圍愈廣,愈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然而,支持勝者全贏制度的人則認為,比例代表制會引起政治上的不穩定,因為政府的權力和責任都將太過分散。又分成許多類型:
1、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最典型的一種,是將一張印有各黨各派候選人姓名和簡單資料的選票交給選民。例甲乙丙三黨在每個選區必須各提名十位候選人,選民是認黨不認人,然後,各黨根據其所獲選票的比例分得席位,如果甲黨在某個選區獲得40%的選票,那麼,十位候選人中的前四位便告當選,在某些實施比例代表制的國家當中,選民可以將政黨提名順位重新按照自己的意思排列。以色列因為將全國當成一個大選區,所以選民只能投一個政黨,一百廿席就根據各黨獲票比例加以分配。但比利時,容許選民可以改變他們所投票政黨名單候選順序。有些國家像瑞士,就允許選民投票給一個政黨名單,也可以投票給這個名單或另一個政黨名單上的個別候選人。
2、 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其假定選民對個別的候選人而不是對政黨感興趣,以應該給予選民最大自由度來反映其對候選人的偏好。最明顯的例子,是愛爾蘭國會議員選舉。在愛爾蘭,每個選區選出若干名議員進入國會。作何個別的選民都可以藉由在選票上候選字旁邊,標記數字來表達其對各候選人的偏好順序。選票首先挑出每一位候選人所得的「第一順位票」。然後,根據一些可能的公式計算出當選所需的「選舉商數」。如果候選人所獲得的「第一順位票」超過此一商數,則超過的票數按該候選人選票上的「第二順位票」分配給每一位候選人。當選人剩餘的選票及落選人被剔除的選票持續地讓渡給其他候選人,直到有足夠的候選人達到此商數及所有席位分配完為止。
(三)混合制:二次大戰後,許多國企圖揉合多數選舉制與比例代表制,兼採兩者之優點,而產生各式各樣混合制。
1、以多數選舉制為主要依據的混合制:中華民國的地方選舉,是採用大選舉區,每選區產生一名以上席位,但每位選民只有一票的權利,由得票最多的幾名候選人當選,又稱為「複席記多數當選制」。而在中央立法院的立委選舉是在複席單記多數當選制之外,亦設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的民意代表。
2、單一選區兩票制:此制最著名的例子是德國國會選舉。國會基本席定為六百多席,其中半數為單一選區一輪多數選舉產生,另半數則為比例代表分配。選民所投的票分為兩部份,第一部分是投所選區的某一名候選人,第二部分則是投給政黨所推舉的候選名單,此部分選區集中以邦的範圍來計算(但一個政黨提出名單部分,若得不到有效票的5%,則沒有資格參加分配,此為門檻限制),可稱兩票制。因此,這制度下,又不妨礙獨立候選人當選。也不易產生太多的政黨。九0年代的紐西蘭、義大利、俄羅斯、日本選舉制度也朝此方式改變,由於此種選舉,選民可投兩票,所以又稱之為「附帶席位制」。
六、 何謂單一選區制?有何優點?答案在第五題
七、 何謂比例代表制?有何優點?答案在第五題
八、 何謂單一選區兩票制(附帶席位制)?P204答案在第五題
九、 各國選舉制度。
單一選區制 相對多數決法 加拿大、英國、美國
絕對多數決法 法國第五共和
選擇投票法 澳洲
比例代表制 名單比例代表法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荷蘭、德國、冰島、以色列、義大利、盧森保、挪威、瑞典、瑞士
單記可渡投票法 愛爾蘭
混合投票制 德國、日本、俄羅斯、中華民國、紐西蘭

十、 試論選區的劃分應符合哪些合法的考慮?P200
選區的劃分應符合「公平正當劃分原則」的考慮,它有三種意涵:
(一) 如果聯邦政府所規劃的選區界限與地方政府單位的行政區域一致的話,則由地方政府來指導選舉的進行,將是較為簡單的且節省經費的。於是,國會選區通常是合併數個那或大都會而組成的,它並不忽視既有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而創造出全新的選區。
(二) 由於選區重建的工作是由現任議員負責,他們會儘量避免自己的選區發生重大改變。換言之,受到影響的現任議員愈少愈好。
(三) 不論選區的畫分是多麼「公平」,執政黨都可以挾它執政的優勢重畫選區,使它的選票能夠獲得最經濟的運用,相對造成在野黨選票的浪費。
這其中的基本技巧,是把在野黨的票源集中在少數選區,使執政黨能夠在其他選區穩獲多數。這在美國稱之為「割裂選區」(傑利蠑螈),即以對某個政黨或利益團體有利的方式畫分選區,如果「割裂選區」的策略得逞,反對黨候選人雖可在兩選區獲得10:1的大勝,但是卻可能在五個選區以2:3敗給執政黨。但卻難以防止的,除了執政黨應該自制,避免在野黨他日大舉報復之外,選民也應該堅持畫分選區的方式,不應給予某個政黨不公平的優勢。
◎選區的意涵:除了以色列和荷蘭之外,都將全國劃分成一些地理上的次級單位,也就是「選區」,而每個選區選出一名或多名的國會議員。「議席分配」是指分配各地方選區每一個代議士進入國會所需基數的過程。但在實際運作中,「議席分配」也是全國利益團體之間及各地方之間政治權力分配的過程。面臨公平的「議席分配」最嚴重的困擾就是採行「單一選區制」的國家,但也存在於實施「多席次選區制」的國家。要達成公平「議席分配」是困難的,想要滿足所有原則是不可能的,其中最為顯明的是最為基本的原則是「一人一票」,即「選民平等原則」。偏離這項標準,意味著對政治平等性的基本民主原則之背離。自一九六二年以來抓起一股「議席分配的革命」,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平等選舉權的原則,它是指導美國所有州的兩院及美國眾議院「議席分配」的主要原則.甚至只有基於「正當的考慮」,此時所產生的些微的偏差才被容許。
十一、 什麼是直接民主?P205
直接民主簡單的說是為了補救代議政治的運作缺失,發展出的公直接參與公共決定的制度設計。其理論基礎是,代議政府在詮釋民意的時候,總有其不足之處。盧梭就曾強調,任何代議政治都會扭曲民意,只是程度有大有小。一個人的理念經過另一個人的闡述不免走樣,因此,盧梭主張,我們不能光靠代議士發理民意,而須以某種方式直接探求民意。包括:
(一) 罷免權:透過一定程序將不適任的民選公職人員去職。
(二) 創制權:透過公民連署提案,再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法律。
(三) 複決權:透過公民連署或政府提案,針對憲法條文或法律案或公共決策,訴諸公民複決。
十二、 何謂創制權?P207
創制權是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力,就是由法定公民人數的連署,將草擬的法案提付立法機關或逕付公民表決成為法律。美國有加州用提案權來指創制權。但贊成者,亦有反對者,其所持理由如下:
(一) 主張採行創制權者,理由如下:
1、立法為實行主權的具體有效表現,居主權地位的公民應掌握有這種重要的政治權力。
2、 議會有時不制定人民所需要的法律,採行公民直接立法可以救濟。
3、 議會有時會為某二階級或集團所控制、所操縱,其所通過的法案,可能失之偏頗,不足以代表全民利益,人民握有直接的立法權,自能防止這種流弊,實現全民利益。
(一) 對施行創制權者,理由如下:
1、 一般公民知識不足,教育不齊,缺乏立法的經驗與技術,所擬定的法案,必難期以完備周密。
2、 選民為數眾多,對政治問題抉擇,有時不免感情用事,有時則固執成見,所表決的法案可能過於急進或太保守。
3、 創制權的施行,足以分散議會的立法權。權責不專一,責任無歸屬,若立法失策,二者將可相互推諉。
4、 創制案的提出與表決,手續繁複,費用浩大,頗不經濟。
◎創制複決(公民投票)?P206
學者巴特勒與蘭尼指出:公民投票可以是建議性,亦可以是強制性。就一方面而言,公民投票的結果可被視為針對某項特定議題所做的廣泛民意調查。當政府或議會認為得宜時,它可進一步成為法律或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投票結果可說是具有「創制」的效果,而此提議人數須達一定比例選民的連署。創制有時可能僅允許否決某項法律案,而近年來相關創制的規定經常會容許選民提出某項新的立法案。另一方面,它可以是法規生效過程的一部分;亦即在一項法律或憲法變動之前,有時必須取得多數人的投票同意方能生效之依據,此即所謂的「複決」。
關於公民投票討論的主題,大致可歸類三大主要的範疇:
(一) 憲法的議題:在經過一段革命或領土分裂後,國家有必要針對未來新政權在制度安排和政治規則上的運作,透過公民投票賦予該政權正當性的基礎。
(二) 領土的議題:自一九一八夫威爾遜的自決原則,導致許有關領土的爭議問題,爾後則透過住民自決的公民投票來解決。同樣的土問題也發生在一九四五年以後殖民主義結束之際。近年來,歐洲聯盟的成立,意味歐洲各國的權力有所轉移;蘇聯和南斯拉夫共產政權的瓦解,引發邊界重新劃定的問題,也使針對領所舉行公民投票的數目有所增加。
(三) 重大公共政策的議題:有些議題是跨越政黨界線的。其中有所謂道德議題在政治人物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異,而這些議題通常會造成支持和反對陣營壁壘分明。例如:禁止酒類販售、離婚及墮胎議題,都是引發廣泛爭論的問題,針對上述的範疇,許多國家則會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尋求解決之道。
十三、試論複決權與公民投票的運作?P207
(一) 複決權的範圍:
1、 制憲的複決:是將議會或其他制憲機關所通過的憲法案或憲法修正案提交公民複決。現今各國除美國各州及瑞士聯邦和各邦採用制憲複決外,其他各國亦多採用之,例如法國、義大利、日本、菲律賓等國的現行憲法的修改條文均有此種規定。
2、 立法的複決:是人民對於議會所制定不合人民需要的法律加以拒絕。但它的作用不在拒絕法律,乃在使議會畏懼人民複決,而不敢制定人民所反對的法律。現在瑞士聯邦及各邦及各邦採用此制,美國也有七州採用之。德國威瑪憲法、奧國一九二0年憲法、愛爾蘭一九0二年憲法、西班牙一九三一年憲法亦承認複決適用於普通法律。
舉行全國性複決投票最頻繁的國家是瑞士,一九七一年,瑞士舉行複決權投票,結果使婦如獲得投票權。美國從未舉行全國性的複決投票,但各州卻經常舉行。最著名的例子是一九七八年加州的「十三點建議」。
(二) 公民投票:在有些國家直接民主的是「公民投票」的名詞,在此制度在東歐及蘇聯解體時,因被許多地區人民對是否獨立建國的議題採用做為探求民意的方法而被政治學者重視。
十四、試論直接民主中的創制、複決權的優缺點?P208
(一) 反對直接民主的觀點:蘭尼指出,議會的立法比起直接民主具有兩項優點。
1、 立法過程促使相互競爭利益團體對其不可妥協的需求有中庸化的作用,它尋求找出一個為各團體所想要協商產物,而避免任何人有輸的結果。
2、 與這些批評有緊密關連的議會立法的第二項優點。議會基本上會衡量各方要求的強度及提出這項要求是平等的,因而無法測出不同的比重。
(二) 支持直接民主的觀點:支持直接民主的人贊同代議民主制學派所言:在人口眾多的政治體系,諸如現代民主國家,代議制政體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形式。不過,他們深信在特定條件下,公民得以直接參加公共事務決策,諸如創制、否決立法,皆可彌補代議制的缺失。而提倡公民投票者認為公投能彌補代議制的缺失如下:
1、 增強決策的正當性:主張公民投票者指出:公民投票的優點之一在於,市井小民深信由他們自己決議出的政策,會比由政府官員制定的政策更具正當性。其理由在於:公民投票旳結果比起民意代表所代為表達的,存有更明確的人民意志。另外,公民投票不僅是決策程序之一,更促使公共利益。
2、 促進公民參與:許多政治學者深信大眾參與是政治運作的核心,甚至有些人會說是民主政體的核心。如同我們所見,他們認為實踐民主終極目標之一,在於極大化公民潛在價值。而他們相信,公民在決策過程直接參與是發展公民潛在價值的最佳方式。但不論優點如何,它只有在瑞士及美國各州被經常地使用。民選的公職人員在每一個民主國家裡,仍享有絕對的主要決策權。基此,透過選舉的方式來決定誰繼續留在職位的代議民主(間接民權),仍是目前為止保持現代政府向其公民負責的最重要機制。
第十一章利益團體
一、 何謂利益團體?其與民主政治的關係?P215
利益團體:又稱為壓力團體,是人民企圖透過集體的行動,去影響政府的施政計畫。這觀念是近代民主政治潮流所帶來的;換言之,肯定人民有權利參與政治,才能接受利益團體的存在價值。相對的,在極權或威權政體下,執政者並不承認人民能真正了解自己利益所在,必須服從政治精英的判斷,那麼利益團體自然無存在價值了。
二、 試論利益團體的類型?P216
(一)艾爾蒙及鮑威爾,提出利益團體的分類:
1、組合型利益團體:即社團型的結社組織,為民主國家最常見的利益團體。
2、制度型:指存在於政府之中的官僚機構,爭取自己機關的利益。
3、非組合型:指社群認同的團體,是建立在共同社會特徵或屬性之上的社群。
4、失序型:指非法手段爭取利益的政治組織,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危險。
(二) 私利型與公益型:以存在的目的分:
1、 私利型:又稱為保護型利益團體,是爭取自己團體成員利益,例如種族團體、宗教團體、年齡團體或各種殘障協會。
2、 公益性利益團體:又稱為促進型利益團體,旨在爭取他們相信有利於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共政策之判定與實現,例如禁酒協會、禁煙團體、環保團體或保護稀少動物等團體,這美國是十分普遍的。
三、 試論民主政治下團體衝突的特徵?P217
蘭尼指出,政治上的團體衝突都顯示出幾個特徵:
(一) 多樣性:人類之間的每個差異都產生品類團體,其中有些成為政治利益團體。社會愈複雜,則成員間有更多的差異,有更多的政治利益團體。
(二) 敵對性:每個政治利益團體都有對手,也就是尋求與其相敵對目標的某些團體或團體組合。
(三) 會員的重壘:愈是複雜的社會,其政治利益團體就必須以更多元的態度來吸納會員。相互排斥的會員關係,指的就是一個人成為一個特定團體的成員就不再是其他團體的成員。
(四) 不完全的動員:指的是,一個利益團體無法喚起所有成員對任特定目標給予高度積極的支持。這最主要是由於利益團體的會員重疊性,而這也意味支持任何一個團體的熱度,似乎因問題的不同而有不同。
四、 利益團體與政黨的差異?P218
(一)目的不同:利益團體的目的只是影響公共政策,以達到維護及增進團體的利益為目標,本身並沒有執政的動機,政黨目的是爭取執政的目的,所以政黨要提名候選人,提出政見,爭取選民的選票,希望取得公職的職務,俾能得到實現政黨政治主張的機會。
(二) 功能不同:利益團體的功能多在「利益表達」,即針對特定的公共政策進行各遊說與溝通,企圖影響決策人士制定有利於其主張或利益的政策。但政黨的功能多在「利益匯聚」,即調和不同團體或選民的利益,以爭取更多選票進而當選公職,實現政見。
(三) 負責對象不同:政黨以獲取政權為目的,因此須把其主義政綱化為具體的政策意見或行動方針,以爭取國民支持;利益團體只須就其團體利益或目的發表其政治意見,對其團體成員外的任何人則不負責任。
(四) 主張是否具有彈性:政黨的職責在調整社會上各種對立的利益,使之轉換成適合於廣大國民之需求且富有彈性的主張;利益團體則以追求特殊利益為第一要務,其所堅持的主張及固定且明確。
五、 試論利益團體活動的方式?P220
1、遊說:利益團體最多美國,遊說客都是高度專業的一群,大多是工作勤奮的律師。
2、大眾傳播:利用電視、雜誌、報紙廣告,以及寄信。
3、助選:大型團體均以某種方式涉入政治。團體領袖所謂的「非政治性」其實是「無黨派性」。
4、與政黨聯盟:有的利益團體聯合大黨,安置會員在地方級、省和全國性的政黨委員會之中,而且協助他們成為黨大會的代表。
5、草根式壓力:為了影響官員,利益團體會說服該州有力的銀行家打電話給官員,也要求官員的暱友去跟他接觸,或動員選區民寫信或打電話給官員,而今天是使用電子郵件。
6、示威遊行:有不少抗議性團體相當仰賴示威的活動,遊行還附帶不同的作為。
7、公民不服從:係指為「更高」的宗教、道德或政治原則所合理化而違反法律。公民不服從是明顯而公開的行動,為「堅持某事是必要的」而違法,而不是因為可以避免懲罰而違法。其明顯道德特徵堅持避免使用暴力,例如印度甘地主張「不合作運動」以及非暴力抵抗。
8、國際活動:面對全球化趨勢,利益團體活已朝向超國家組織日益的發展。
六、 試論利益團體活動成功的因素?P222
(一) 壓力團體及其團員在社會中的地位:社會地位高者,影響力較力,反之則小。
(二) 團體人數的多寡:人數多者,政治勢力較大,成功機會大,反之則小。
(三) 會員的團結性:會員愈團結,影響決策能力愈大,反之則小。
(四) 團體領導之技巧:領導能力強,策略技巧高,則影響公共政策的力量自然較大,反之則小。
(五) 團體之遊說、其他活動的技術:除了公共關係的能力外,還包括其所能控制的傳播媒介,亦決定團體在公共政策的影響力決定行動的成敗。
(六) 團體基本哲學與立場能符合社會的主流思想與觀念:即意識型態與大多數民眾的想法或政治決策者對利益團體所持的態度相近,則成功率高。
七、 試論利益團體的功能?P222
(一) 利益團體的正功能:
1、 反映社會多元利益:利益團體係在個別有關政策表示其意見,若無利益團體,則政黨在個別政策之決定將難切實際,是以利益團之主要功能在反映社會各種利益。
2、 充分表現民主之精神:在民主制度,人人有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而利益團體即在組織人們以表示其意見,以影響政府之決,是以民主政治的精神也在利益團體之活動上充分的表現出來。
(二) 利益團體的缺點:
1、並非社會上各種意見、利益不同的人都成立組織:有組織的人其意見表達出來,影響政治決策,未組成團體人即無法影響政治。當有組織的一群人政治影響力越來越大時,無組織的人的政治影響力相對的也愈來愈小,不公平的情形也愈來愈大。
2、利益團體所爭取的特別或部分人民的意見或利益,不一定符合公共利益,甚至對國家長遠發展有負面影響:例如美國支持槍械私有的利益團體的遊說,使槍械管制的法案無法貫徹。
八、 試比較不同民主國家的利益團體政治?P223
(一) 美國:對政治影響己達無孔不入的地步,影響了美國的政治風格及運作的程序由於美國政治權力是分權化,因此利益團體縱橫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層級。且因美國是單一選舉區,所以候選人通常必須爭取不同利益團體的支持,才能匯集過半數選票。但利益團體相對的也支持實現他們主張的候選人。兩者互為因果,相互依存,造成利益團體發達。其主要活動對象,並不限於立法部門的議員,重心轉向行政官員,鑑於利益團體的活動,可能導致政治腐化的副作用,美國早已制訂規範利益團體的各種法律,期能防止利益團體的活動,妨礙國家、社會之總體利益。
(二) 英國:為兩黨制國家,利益團體角色並不如美國重要,因為英國行政部門的權力較國會為大,內閣控制國會的重要法律制訂過程,因此,利益團體的活動焦點是在行政部草擬法案時,就要下手,否則一旦進入正式立法過程很難旋轉乾坤了。
(三) 德國:為多黨國家,但已朝向兩黨制發展,政黨與利益團體之間關係也日益密切。基督教主聯盟所爭取到的團體包括:教會、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業團體,以及中產階級的支持,社會民主黨爭取到工會、勞動階級的支持。德國法律及行政法規都鼓勵利益團體參政策制定過程,在法律起草時,應召開相關的公聽會。同時利益團體在德國下院,活動十分活躍。
(四) 法國:利益團體運作是非常自由而活躍,雖然法國哲學盧梭是反對自私的個別團體之正當性,主張追求「國民總意志」,但在第三、四共和時代,利益團體卻活躍於政黨、國會及政府機關。許多人把第三、四共和政治不穩定的原因,歸咎於利益團體的活動,因此,到戴高樂建立第五共和時,開始約束利益團體的活動。因此利益團體在遊說策略上,轉向行政部門,企圖影響有決策權的行政首長和有執行權的部會,因此彈性調整的利益團體,也能因勢利導,照樣能夠存活。
(五) 日本:利益團體在日本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甚至影響駕凌政黨之上。所以研究日本政治不能不討論派系問題。
1、 日本選舉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所以候選人必須借助利益團體的政治獻金,自然在當選之後,也不能不相對予以回報。造成利益團體與政客相互利用的金權政治。
2、 日本文官制度是非常健全,官僚組織長期建立了深厚權力基礎,許多大政策決策的發動是在官僚組織內,因此利益團體與官僚組織的互動關係也是值得重視。日本官僚退休後,常被利益團體網羅,給予重要職位,目的是有利於雙方的互動。
3、 日本是同質性非常高的國家,沒有語言、種族、宗教等問題,所以日本的重要利益團體大多是追求經濟目的而結合,例如「經團連」就是日本大企家的結合組織,與日本內閣關係至為密切,重大財經決策,無不受到經團連的影響。
(六) 我國:於政府遷台後歷經了工業革命、經濟發展的成功,快速成為新興工業國家,但由於社會變遷快速使民間社會呈現「後現代」形象。自民主化以後,民間自主性團體的力量,隨著民間社會崛起,成為社會新興力量,其對政府公共政策之判定與執行,不斷進行接觸,展現多元政治的風貌。
(七) 第三世界:利益團體的形成與活動,部分和歐美民主國家雷同,但這些團體,卻是由政府、政黨、民族主義運動所動員的產物,目的是表示政治支持,而非表達政治需求,因此此精神和歐美民主國家大異其趣。且具有影響力的政治團體通常並沒有正式組織,而是基於傳統因素而結合,如宗教、語言、種族、血緣、階級等共同特徵而結合。例如馬來西亞的華族、巫族之別是在民族不同,印度的階級更分別了社會及政治地位。第三世界不僅缺乏組合的利益團體而已,而且最有組織的團體卻常是軍隊,他們有現代化的結構及武器,因此成政治體系內一枝獨秀的實力團體,成為干政的禍源。且由於民主化過程上,尚屬起步階段,加上諸多國家是威權體系,是反對利益團體參與政治,人民在無處宣洩不滿的情況下,失序利益團體就出現了,其採取的手段是對現存的法律秩序挑戰,倘若執政當局對之加強鎮壓,情況會愈演愈惡劣,反對人士走向採取極端手段,訴諸暴力、恐怖主義,最終破壞政治社會的穩定。所以,哈佛大學教授杭廷頓在<轉變中社會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提醒開發中國家領袖必須慎防政治參與因缺乏參與管道,導致政治衝突的兩極化對立,產生「政治衰敗」。他主張應建立制度化的參與管道,使社會上不同利益團體,納入體制內的競爭,將政治制度化與政治參與,同時建立起來,才可謂之政治發展。
九、 試就利益團體政治模式加以說明?P226
世界各國利益團體的運作方式不一,也呈現不同的政治理論來說明,主要有:
(一) 多元主義模式:強調自由競爭的團體競逐公共政策。對團體政治持正面觀點者為多元主義理論,著重團體可以使個人免於政府侵害與促進民主責任的能力。班特萊的<政府的過程>,是企圖發展多元主義團體理論最早及最具影響力的著作。其中心論點,是認為權力是割裂且廣為分散的。政策的制定係匯集各個團體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和利益,決定的過程是經由談判議價的方式,為一種互動繁複的過程。這理論的中心假設前提是,所有的團體和利益具有組織和接近政府的潛力,在此情況下,領導者可以強烈表達其成員的利益與價值,而政治影響力也與團體大小和支持強度有關,這些影響因素對團體內部是相當敏感的。原因在於政治權力是分散且割裂的,以致於沒有團體或利益能在任一個時期獲得支配性的地。就如道爾所指出的,「所有積極而合法的團體,在決策過程的重要階段,都能使它們的聲音能被注意到」。
(二) 統合主義模式:以西歐經驗,主張團體代表的高層協商。又稱團合主義,原本產生於二十世紀初國家社會主義的思想,基本上是要以合作代替對抗的原則來避免工業社會出現的勞資雙方的對抗,即透過資方代表與勞工領袖的仲裁,從上而下的解決雙方爭議,達到彼此妥協的方案,以避免因罷工等衝突使雙方各自利益受損。二十世紀三0年代統合主義在歐洲演變成法西斯主義,因此戰後一度沈寂,直到七0年代石油危機出現,西歐經濟受到嚴重打擊,奧地利,荷蘭、北歐等國家的「新統合主義」型態的政策被學者重新重視,稱之為解決資本主義的另一種途徑。
歐洲民主國家下的新統合主義(即社會統合主義),第三世界的團體政治是以國家統合主義方式下進行,即透過「強」的國家機器對「弱」的民間社會,進行從上而下的協商與分配利益。這種國家運作方式展現出「相對自主角色」,超越資產階級利益為主的國家觀念,是以「政治居主」(政治優於經濟)原則來組織民間社會,讓社會資級團體的代表,在高層決策過程中協商合作,這種集團政治是「由上而下」的動員,不同於歐美多元主義「由下而上」的志願參與,可說是提供利益團體政治的「另類典範」。
而第三世界國家中,因經濟發展而邁向新興工業國家的南韓、中華民國是被學者視為國家統合主義成功的例子。但馬可仕統治下的菲律賓,以及拉丁美洲採行官僚威權主義的阿根廷、巴西、智利等國就沒有成功的完成現代化的工程。學者分析,兩者成敗的關鍵,是國家機關是否能擺脫既得階級的利益,以相對自主角色來從發展策略及政策的制定。
第十二章政黨與政黨體系
一、 何謂政黨?P233
政黨的意義包括以下幾點:
(一) 政黨是一群人所組成分享相同的政治符號之政治組織.
(二) 政黨把黨員組織起來,積極行動完成黨的目標。
(三) 政黨乃是基於共同政治偏好及相同意識型態認同團結起的。
(四) 政黨主要工作是提名候選人競選公職。
(五) 執政黨負責組織政府決策層級,以推行政綱與政見,在野反對黨扮演監督的角色。
二、 論政黨有哪些政治功能?P234
答:有五項政治功能:分述如下:
(一) 政治領導的甄拔:政黨的主要任務為赢得政治權力以組織政府,而所謂組織政府,實際上即為政治領導的甄選,現代政黨在民主選舉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社會中的政治人才藉政黨來發掘,並且在政黨有計晝栽培下,獲得更豐富的經驗與能力,透過政黨的提名及助選,成為政府組織的精英.由於大選中多數人民只能就政黨的候選人做選擇,候選人的甄選遂成為國家政治領導優劣的重要決定因素,政黨擔此重任,遂成為民主政治的主要機構。
(二) 利益匯集:艾爾蒙分析: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利益與要求,必須表達給決策者,其政策才能正確反映民意,這功能通常由大眾傳媒體與利益團體履行,但也可能由政黨負責,尤其在所謂多黨民主的國家,更是如此。而政黨能將各種不同的利益與意見,努力謀求某種調與妥協,以形成清楚而具體的民意。不同的政黨代表不同的民意,供全社會選擇,得勝的政黨受委託而組織政府,也就是受命根據大多數人接受的民意制訂政策,並採取行動實行之。
(三) 政治目標的擬定:政黨是社會追求其目標之工具,具體而論,政黨擬定施行政綱政見,透過政治宣傳與競選,爭取選民的支持,倘若獲得執政的機會,即可將這些政治目標付諸實現,所以,政黨扮演了促進目標實現的重要角色。
(四) 組織政府或監督政府:民主國家政黨有助於組織政府,在總統制國家,赢得大選的總統候選人可透過政黨而組織行政部門,在內閣制國家,多數黨與組成多數席次的政黨領袖可負責組閣。在大眾社會,人民控制政府,相當困難,必須有經常性的政治組織,否則不易運作。政黨就是現代化政治的組織,扮演這橋樑的角色。在兩黨制與多黨制的國家,反對黨的工作就是批評政府的缺失,暴露政府的弱點,監督政府要負責謹慎,不敢恣意妄為。就是所謂一黨制的國家,政府的領導人物雖然都是黨的領袖,但黨與政府未必就是百折不扣的一體;事實上,黨往往在設法了解民意,將其反映給政府,而且在若干限度內,對政府的行為作某種節制。
(五) 動員社會與政治社會化:根據杭廷頓的觀點,一黨制的國家,如共黨國家與若干非新興國家的政黨主要功能之一,是領導國家現代化的動員機制,不像英美法等兩黨與多黨制國家的政黨,是以多元化政治為目的。許多一黨制的國家,執政黨乃是領導國家的中堅,來支援政府行政部門為職責。除此之外,在威權及極權國家,政黨還扮演政治社會化機制的角色,將統治的意識型態傳遞給下一代。
三、 試述民主國家的政黨活動有哪些?P235
學者蘭尼分析,政黨主要活動有下幾點:
(一) 提名候選人:是最重要的活動。提名在公職選舉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政黨壟斷了候選人的提名作業,對政府人事與政策都有重大影響力。大大簡化了選民的選擇。政黨可以靠提名的權力來維持黨紀,候選人為了得到政黨提名,不得不與政黨配合,接受政黨的領導。對於黨魁和黨內積極份子而言,擊敗黨內其他派系就和擊敗其他政黨是同樣重要。
(二) 從事競選活動:政黨會山錢出力,從事各種競選活動,使黨提名的候選順利當選。但以此而言,美國政黨是民主政黨當中異數,其影響力式微。地位為政治顧問取代,候選人以高薪聘請選舉專家為他們設計「高科技」的競選活動。但投票率對民主政治意義重要,政黨認同越強的人,越有可能去投票。則政黨在這方面的貢獻不可小看,事實上,它鼓勵人民參與政治的效果,要比其他社會組織都來得大。
(三) 組織政府:如果成千上萬的政府官員都獨行其是,不與人合作協調,那麼政治秩序就無法維持,政府功能也無法發揮。惟有政黨之間就政策及策略問題進行蹉商,也因此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才得以建立。
(四) 其他活動:除了上述三種功能之外,民主國家的政黨還舉行餐會和郊遊等各項活動,使黨的領袖能和基層黨員打成一片。他們成立青年團,培訓黨工和黨的領導核心。有些政黨還支持童子軍活動,舉辦夏令營和語文進修班等等,有些政黨出版報紙和其他刊物。
四、 試論政黨與政府的關係?P236
(一) 政黨主導的政府:係指民主國家的執政黨有能力自行組織政府以及貫徹政策主張。在競爭性的民主體制中,多存在於兩黨制下的議會內閣制,例如英國,而多黨制下的德國,亦屬之。其主要特徵如下:
1、 主要政黨有清晰的政策主張,因此得以提供選民在許多潛在的政策之間,從事有意義的選擇。
2、 政黨主導的政府能宣稱獲得人民的委任,而享有足夠的意識型態向心力和組織團結度,以實現其政綱的訴求。
3、 透過政府向選民負責的方式(因為政府係受選民的委任),以維持政府的責任性。另外,具強有力反對黨的存在,可充當平衡權力的功能。
(二) 共黨國家的政黨:共產國家被視為「黨國」,也就是共產黨統治的國家。惟東歐與前蘇聯國家大部分的共產政權都已成為歷史。中國、越南、北韓與古巴等,雖試圖維持一黨統治的國家的共黨體系,也面臨該有所轉變的時機。
「正統」共黨體系是由列寧所創建,而由史達林在蘇聯所發展起來的,其特色為單一政黨與政府、經濟結合一起。共產黨並不直接進行統治,它指導、監督與控制著國家和經濟結構的人員,大多數的蘇聯官員都戴著兩頂帽子,一頂代表政府官員,另外一頂表示共產黨員。政府每一個層級都有相應的政黨實體,可以任命候選人與制定一般政策方針。政治局指導著中央委員會,是共產國家統治真正的核心所在,共黨總書記拘導著政治局,他可以追隨者指派到高層,藉此來積聚權力,並以此形式決策,指揮國家。
五、 就所知而論政黨的類型?P237
重要分類敘述如下:
(一) 意識型態:
1、 實用型政黨:不關注教條或意識型態,其政治主張是因時因地制宜的調整,多是反映輿論公意的需要,目的是取多數選民支持,亦稱「掮客政黨」。此代表是美國的兩大黨:民主黨與共和黨、英國的保守黨等。大部分的兩黨制國家,很容易產生此類政黨,因此他們必須制定符合多數民意政綱政見,蒐集及反映多數利益,以爭取更多的選票,所以其策略必是實用主義路線。
2、 使命型政黨:堅持追求某些特定理想或原則的實踐,其觀點容易因時因地而改變,但堅持任何政策都必須符合其堅持的價值取向之目標與原則,又稱「教條政黨」。此類政黨以社會主義意識居多,例如荷蘭、挪威的勞工黨、義大利、葡萄牙的社會黨,法國、義大利的共產黨,還有基於宗教信仰的政黨,如巴基斯坦的伊斯蘭教黨,盧森堡的基督社會黨。
(二) 政黨組織:政治學者杜瓦傑在<政黨論>提出基於政黨組織,區分幹部政黨,大眾政黨:
1、 幹部政黨:重質不重量,甄補黨員條件是匯聚政治理想相同,且符合政黨所定條件的社會精英,早期出現於歐洲選舉權不普及的國家,二十世紀的幹部政黨多是極權或威權國家的執政黨,視政黨為領導群眾的先鋒。
2、 大眾政黨:多是在開放競爭的國家,因政黨必須爭取多數選民支持才能獲得選舉勝利,因此是重量不重質,只要是認同政黨目標的人都可加入。且進一步發展為柯屈漢默所稱的「囊括型政黨」。以爭取最大多數選民的支持,具代表範例是美國的共和黨及民主黨。
3、 精英政黨:前蘇聯採列寧的政黨觀念-精英政黨,共產黨只有社會精英才能參加,是持有特權的一群人。
(三) 政黨的形成:杜瓦傑提出內創政黨與外創政黨的分類:
1、 內創政黨:指透過議會政治,在議會內的聯盟關係逐漸形成的政黨,如英的保守黨、自由黨是托利黨和惠格黨衍生出來的。
2、 外創政黨:透過社會運動,逐漸定式化發生的政黨,如英國的工黨是從工會運動,加上「費邊杜」支持社會主義知識分子的參與,發展出的政黨。
3、 內造政黨:政黨形成會影響其權力核心在議會內或議會之外,而內造政黨,即黨的權力精英為議會的議員,所以其決策都是以政黨議會精英所形成。內閣制之下的政黨,多屬於內造政黨。
4、 外造政黨:指黨的決策權力並不完全操控在議會精英手中,包括了行政精英、社會精英等。一般而言,總統制之下的政黨,則有外造政黨與內造政黨並陳的現象。
(四) 黨的中央集權程度:
1、 中央集權:英國、加拿大等傾向中央集權,中央集權否定地方提名候選人的權力。
2、 地方分權:美國的民主黨、共和黨的權力就分散於地方,全國代表大會只負責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的提名權皆授權予各州。
(五) 黨紀與團結:美國被視為黨紀鬆弛的代表,政黨領袖多以獎勵、說服等柔性方法來爭取黨的團結,黨員也表現相當自主性,時而批評本黨的政治領袖。英國黨魁權力大多了,基於議會內閣制運作的需求,黨紀必須十分嚴謹且明確的貫徹,執政黨魁固然有權任免閣員,在野黨魁亦可擇定影子內閣人選,他們都在選舉提名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違反黨紀的議員,政治生涯堪虞,所以團結程度也高。歐陸國因採內閣制為主,黨紀與團結程度與英國相似。
六、 何謂內造政黨與外造政黨?P238答案在第五題
七、 試就比較政治觀念看政黨體系分類?P240
(一) 一黨制:
1、 獨一政黨制:是在新興國家及共產國家最普遍的政黨形態。又稱一黨專政,不是民主競爭的政治結構。是不容許任何其他政黨的存在,除非政變、革命才能更換,綜而言之,獨一政黨制的國家,其政黨是企圖藉統治或運用人民的手段來達到統治階層的目標。可分為三種形式表現:
(1) 共產黨國家:在共產國家中共產黨是唯一的合法政黨,壓抑所有反對的意見及團體,並伸張其勢力到全國各國。
(2) 法西斯或極端保守政黨的國家:此類國家是壓抑自由前進的政治意見及運動,但允許保守的私人企業、教會及地主階級來分享政治權力。
(3) 新興國家建國政黨:為了尋求創造統一的象徵,把原本分裂的國家統合成民族國家而採取的一黨專政。
2、 一黨獨大制:是存在一個長期統治,幾乎占了國會絕對多數席位的政黨,但亦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在野黨,分兩類:
(1) 民主政治下的一黨獨大:選舉具備公平的競選基礎,但因為歷史的因素或社會的因素,使執政黨長期統治,壟斷決策領導階層。如日本在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九三年,日本自民黨是一具決定性影響力的執政大黨。再如印度的國大黨,在印度國會中,國大黨曾長期擁有過半數國會議席,其他政黨得票從來都未超過50﹪的席次。
(2) 威權政治下的一黨獨大:學者薩托里在<政黨與政黨體系>一書中稱此類為霸權一黨制,以墨西哥在民主化以前的政黨體系為例,其制度革命黨長期壟斷,擁有國會許多數議席,反對黨的國民行動黨、社會主義大眾黨等則居少數黨地位。這種政黨體系之存在,是歷史或環境因素造成。
(二) 兩黨制:
1、 兩黨制:是指只有兩個大黨能夠取得多數,彼此競爭,交互執行。至於其他小黨雖能合法存在,但不能影響到選舉及政治決策。英國政黨體系提供了兩黨且和諧競爭的政治體制最好範例,戰後執政黨都是保守黨及工黨交替執政,在政治過程中完全依憑選民的支持與否來執掌政治權力。英國政黨對黨員的黨紀要求很嚴,對內採中央集權的方式,因此屬於強兩黨制。美國亦是兩黨制,自本世紀以來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及立法權,就沒有落到民主黨及共和黨以外的政黨,但權力相當分散,可稱為弱兩黨制。其特色為:
(1) 有助以和平方式來回應選民的需求,並造就了有效率的代議政府。促成了「政黨主導的政府」。
(2) 在許多不同的政綱和政府之間,兩黨制提供選民一種清晰的選擇。
(3) 兩黨制也被認為有助於形成強勢且具責任性的政府,它是建立在執政黨與反對黨相互競爭的基礎下。兩黨制營造採取中間路線的環境,乃由於競逐權力的政黨試圖爭取中間立場的「浮現」選民之支持。
2、 兩個半政黨制:指現代許多民主國家都有兩個大黨與一個或更多的小黨具有關鍵角色的政黨體制,例如德國,長期是基督教民主黨與社會民主黨兩大黨,但這兩大黨在大選中不易獲得國會半數以上的席次,所以,自由民主黨與綠黨就扮演促成聯合政府的重要角色。這個兩個半政黨系也出現在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家。
(三) 多黨制:此類政黨多出現於歐洲國家的政治體系內,在歐洲大陸,政治社會的團結較弱,許多重疊的社會及文化的分歧都影響到組織不同政黨的理由。且由於歷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社會衝突及危機,都影響到社會凝固及統合,以法國為例,其中產階級與勞工階級的歷史對立,使每一階級都有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加上「政教分離」的政治論題各有不同主張,使社會分立加劇,政黨數量增加。在此制度下,由於任何政黨皆無法在議會中取得多數的議席,內閣必須以聯合內閣的方式組成。因為多黨制,任何政黨都無法有足夠的力量及民意支持,而獨立組織政府。而具有相當和諧及穩定的,如丹麥擁有社會民主黨、社會自由黨、自由黨、保守黨四個超過15%國會議席的政黨,但政治體系和諧。而法國第四共和時期的多黨制是政潮接二連三,國會根本無法有效制定法律,而內閣是朝不夕保。因此,多黨制其優點是反映社會不同利益之意見,但在決策及行政領導上往往陷於不穩定的現象。薩托里曾對多黨制內兩種形態提出說,並做一些評論:
1、 溫和多黨制:包括瑞典、法國、瑞士等。
(1) 主要政黨的數目為三至五個。
(2) 政黨之間在「意識形態上的差距」比較小,在意識型態上的對立不嚴重。
(3) 政黨之間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是「向心性競爭」。
(4) 組成聯合內閣的軸心兩極化(即在「溫和的保守」或「溫和的革新」之間作出選擇)。
2、 極端多黨制:包括芬蘭、荷蘭、義大利等。
(1) 主要政黨的數目為六至八個。
(2) 政黨之間在「意識形態上的差距」較大,形成了意識形態上的多極化。
(3) 存在著相當大的反對政黨一如義大利左翼的共產黨和右翼的義大利社會運動黨。
(4) 將有兩個互相排斥的政黨勢力企圖取代執政黨,在理論上出現了三極以上的政權交替軸線。
(5) 雖頻繁發生政權交替現象,但只是中右派或中左派勢力能得到掌權的機會,經常有幾個政黨被排除於政權之外。
(6) 被排除的政黨有成為「無責任政黨」的危險,很容易去開展「無約束的政治」。
(四) 我國的政黨體系:因屬於轉型階段,難加以界定分類。一九八0年台灣民主化初期,國民黨與民進黨之間本來是呈現民主政治下的一黨獨大,其後已因新的政治勢力(親民黨)崛起和民進黨的進一步成長,轉型而為「兩黨半制」。但必須強調的是,已經歷了多次的「交替執政」,在台灣則在2000年才有此經驗,另親民黨是剛自國民黨中分裂而出,因此,「兩黨半制」能否長久維持下去,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尤其是新的政治勢力與國民黨之間未來的關係。
八、 試述各國政黨體系有無優劣之處?P244
激進的一黨制如共產國家,是由少數具強烈意識型態的政治領袖所控制,其企圖徹底將國家社會、經濟、文化轉變成共產意識型態的模式。而其方法是嚴苛的統治手段鎮壓異己。而保守的一黨制是壓制低階層的需求,而滿足高階層者在政治上的利益。
而以英美例的兩黨制必須顧及到社會上大多數的利益,然而兩黨制的缺點是,容易採取妥協或將社會上重大爭論的政策懸而不決,不能直接面對。但英美體系比較優良,因為兩黨互相競爭,給予人民自由選擇機會,執政黨必須以民意為依歸,在野黨必會盡可能監督政府。而且,兩黨制的政治體系傾向於和平改良,任何政治需求較易於表達,所以極激進及極保守的政治勢力都不易伸張。可是許多開發中國家如菲律賓等,欲效法英美,其結果是失敗了,由此可知政黨體系並非人為方法可製造,須配合政治體系中的功能需求。
從利益表達的觀點來看,似乎多黨制較能反映社會的多元化與多樣性之需求,然而義大利的多黨制,是傾向不穩定的領導及無效率的政府,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九、 有人認為政黨政治沒落了,政治學者對此現象的解釋為何?P244
在二十世紀下半,歐美民主國家出現政黨政治衰退的現象,最足以顯示這現象的是各主要政黨黨員人數的下降及選政黨取向投票的減少。政治學者對此現象的解釋為下列幾點:
(一) 後工業社會:後工業社會變得越來越難以治理,政黨為尋求權力而對外宣稱它們有能力解決問題及改善環境,然而一旦執政之一卻又無法履行,人民對政黨的希望幻滅,這反映了任何執政黨所遭遇的困難,造成利益團體日益擴張其影響力,即利益團體比較能夠反映利益表達的政治功能。海伍德指出:政黨政治的衰微與後工業社會現象有關,即舊有的社會、宗教及其他議題之新鮮感不復存在,新的政治話題浮現檯面,特別是與物質主義有關的議題,諸如兩性平等、核能發電、動物權利、空氣污染等問題,需要更新且不同的政治組織來匯集民意。於是單一議題團體和社會運動可能逐漸取代政黨,成為連結政府與社會的重要的機制。
(二) 反政黨的情緒:亦有所謂的「反政治情緒」,亦即新崛起的政治運動和組織,其共通的特徵似乎是對傳統執政黨與反對黨壟斷政府資源,主要的訴求並非在於爭取執政,而是對政客的不滿。大眾對政黨的印象,是政黨與政府和職業政客狼狽為奸。主要政黨因權力、野心和腐化等因素而日益沈淪。換言之,政黨並不是「為民所有」:它們經常致力政治鬥爭以及攫取權力,而與一般升斗小民所關注的焦點日行漸遠。
(三) 大眾媒體的力量日增:政黨組織在提名與輔選候選人的政治過程,己被大眾媒體所分擔。最著名的範例是美國德州富翁裴洛在一九九二年以獨立派人士出馬角逐總統,他用電視來從事競選傳播,贏得19%的選票支持。再如義大利傳播鉅子柏利斯尼在一九九四年創立新組織,其有著戲劇般的崛起成為義國總理過程,說明媒體政治時代來臨。
第十三章行政部門
一、 何謂行政部門?由哪些角色所組成?P251
行政部門是指,直接參公共政策決策,而領導行政組織去執行的行政精英所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部門的領袖,即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一) 國家元首:第一個基本角色是國元首,是政體的象徵性和禮儀性的職位。從國際法的觀點,國家是法人,國家元首是法人的代表,所以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中華民國憲法第三五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二) 行政首長:是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人們期待行政首長去實施政府的政策,被委以承擔政府政策責任,因為它是政治體系日常行政工作的主要軸心。在自由民主國家,議會在合法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但政策設計及執行過程中,行政領袖的作用更是重要。相對的,極權或威權國家,決策領袖有時是政黨黨魁或獨裁者。
二、 各國行政領袖有哪些類型?P252
有四種類型:
(一) 專制君王:即擁有絕對權力的君王。基於君權神授理由。他們的權力來自上帝,因此他們共對上帝負責。如沙烏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二) 君主立憲:指憲政下的虛位君王。又稱有限居主制。歐洲及日本的專制君主制演變成了君主立憲制。君理的統治權力限制在立法機構所指定的範圍之內。民主政治文化中關鍵性的轉變之一是,認識君主政體要對社會負責,君王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三) 獨裁者:指統治者的權力不受法律的規範,任意行使控制的統治。
1、 威權獨裁:學者的研究統計,在二十世紀,八十一個國家有過軍方企圖接管政權的經歷當代亞非國家政府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軍事政變奪取政權而建立起來的。我們把這種由軍方精英奪取政權的行為叫做「政變」。用這種方式上台的軍隊領導人,要把自己標榜成國家領袖,要就選派文職領導人,甚至還可能允許大選。但他們有權否決政府決策,實則保留最高權力。但也成為一種相當穩定的政體,權力平穩地由一位領導人移交給下一任領導人。在這一過程中,體制也由軍事獨裁變成軍人支持下的文人統治。
2、 極權獨裁:與威權政權一樣都是在武裝叛亂之後奪取了政權,但極權獨裁者是通過一次更大規模的革命取得政權的。在這種情況中,極權獨裁者與軍事獨裁者有所不同,因為他們試圖用某種意識型態或信念使自己合法化,獲得對社會的絕對控制權,進而改造社會、經濟結構。
(四) 總統與統理:民主國家主要的是總統與總理為行政首長,其權限是憲法規範的。政府由選舉產生,有一定任期,屆滿之後通過另一次大選以和平方式實現政府更迭。因此,民主國家政府的合法化依據實際上是選舉過程。總統和總理之間最大區別是選舉方法,以及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關係。大多數總統制的國家,總統是由人民投票直接選舉的。而內閣制國家的總理由議會投票選出(以色列例外,是由民選產生),而議員又是由人民選出,使得總理更依賴於議會,也更易受議會的控制。而總統是靠選舉產生的,不必依靠議會授權,但也不易駕馭議會。
三、 試述行政領袖的職權?P253
(一) 象徵性與儀式性功能:這是國家元首的角色,因為國家是法人,必須有自然人為代表,所以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的角色。簽署及公布法律,頒發勳章,授予榮譽等工作也是由元首承擔。
(二) 統治的功能:總統制的總統身兼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的雙重角色,在內閣制或委員制國家,角色是分離的,一是扮演國家元統一象徵的元首角色,另以總理或行政委員會負責推動實際政務。
當代行政部門的分類:
1、 議會內閣制;
2、 總統制;
3、 委員制;
4、 雙首長制:
四、 試述議會內閣制的特徵?P255
學者歸納內閣制特徵有下列幾點:
(一) 虛位元首:即國家元首居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不負實際行政責任。
(二) 內閣閣揆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或是取得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領袖出任。
(三) 內閣是有副署權,相對就負起實際政治責任。
(四) 內閣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資深議員出任,負集體責任。
(五) 內閣有解散國會權。
(六) 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權(倒閣權)。
(七) 內閣閣揆與閣員對國會負集體責任。
五、 試述議會內閣制的優缺點?P259
(一) 內閣制的優點:
1、 聯結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使政府的政策,從制定到施行,能一以貫之,因為內閣閣揆,一方面,他能夠控制國會多數席位,使其政治決定得到合法化;另方面,他也是行政部門的首長,能夠將國會所制訂的法律,有效貫徹,對於加強政府的效率,鞏固領導地位,都有積極助益。
2、 內閣制之下,行政首長任期不是固定的,取決於大多數民意的支持,因此,政府對民意的反應能夠較為敏感,使政府決策施政灴致於悖離民心輿論。
3、 實行內閣制較易累積政治經驗,因為被甄補進入內閣的國會議員,多是有長期政黨及議會經歷,對於解決政治問題,早已駕輕就熟,很容易掌握國政方針。
(二) 內閣制的缺點:
1、 最大缺點就是不穩定,若是行政首長無法建立國會內的「安全多數」,很容易陷於政爭漩渦之中,受到國會的掣肘,影響政府效率。若是在政府尚末建立優良傳統國家,不負責任的國會動輒對行政部提不信任案等等,將使政府陷於癱瘓。如法國的第三、第四共和時代多黨林立,內閣變動頻仍,形成行政部門朝不夕保,五日京兆的亂局。
2、 聯合內閣的政府因處於高度不穩定的情況,最後導致人民轉而支持獨裁的領導,如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威瑪共和最後造成希特勒的獨裁,似可提供內閣制缺點的例子。
六、 李帕特曾對聯合內閣組成方式提出五種形式?P258
(一) 最小獲勝聯合內閣:以最小的多數原則來促成組閣條件,以分享最多閣員職位。
(二) 最小限度大小聯合內閣:以上述原則為準,以相對立場促成其他政黨組成聯合內閣。
(三) 最小數目聯合內閣:基於較少政黨於籌組聯合內閣過程中,協議較易達成為思考來進行組閣。
(四) 最小範圍聯合內閣:是以政黨的政綱及政策偏好相近比較容易形成及維持聯合內閣為前提,來組織聯合內閣。
(五) 最近關連獲勝聯合內閣:假設政黨將嚐試聯合與他們政策最接近的政黨,以及容納其他見解相近的政黨,一直到一個多數的聯合內閣形成為止。
除此之外,英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面對納粹德國的生存威脅,邱吉爾的戰時內閣是由保守黨、工黨、自由黨所共同組成的「巨型聯合內閣」,亦是特殊的例子,說明聯合內閣的多樣性。
七、 試述總統制的特徵?P260
歸納美國總統制的運作特徵,有下列幾點:
(一) 立法與行政分立:總統制下,國會與行政首長各有獨立職掌,各有獨立地位,總統及國會議員的任期也是固定,國會既不能侵越行政的權力,行政首長亦不能侵越立法的權力。表現這種分立精神的具體辦法,約有數端:總統及內閣員,不得由議員兼任;總統無權解散議會,議會不得強迫總統辭職。
(二) 立法與行政互相牽制:行政機關雖與立法機關互相分離獨立,行政機關的行政權,依據憲法規定,必須依照國會所制定之法律施行,同時總統締結條約,任用國務員、法官、公使等官吏,均須徵得參議院同意,以示限制。憲法為使行政權足以抗立法權之掣肘,規定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須經由總統署名公布,並給總統要求覆議權,如無兩院各以三分之二之多數,贊成原案,則原案即歸失敗。此外,國會對違法失職的總統,有權提出彈劾。
(三) 行政實權在總統,部會首長是其僚屬:總統制的總統是代表國家的元首,又是實際的行政首長,完全獨立於國會之外,不受國會的支配。他對部會首長有絕對選擇的自由。部會首長是總統的僚屬,個別受總統的指揮監督。
八、 試述總統制的優缺點?P264
(一) 優點:
1、 總統能使領袖長任其位,即較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在總統制的憲法架構下,較易建立國家領導者的形象,因為他任期固定,也就確保了政治穩定,在面臨到危機挑戰的政府,是可顯示總統制的優點。
2、 總統制是直接訴諸民選,不像內閣制的總理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因此,在民主政治的觀點上,選民直接參與國家行政首長的產生過程,是比較符合民主的精神。
3、 總統制的總統是選舉產生,因此,縱令在國會有過半數的多數政黨,也不會影響到行政部門的穩定,因為固定任期的行政首長就提供行政當局穩定的基礎,而不致發生「聯合政府」的朝不保夕的情形。
(二) 缺點:
1、 由於總統並不能控制立法部門,所以,他必須動員各種資源以爭取國會通過總統的各項行政所需的法案。立法部門既然是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自不必遵循總統的指示,所以,總統制很容易出現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衝突、對立的情況。
2、 總統制的行政首長往往缺乏國會的經歷,也因此無法培養政折衝協調的民主素養,而造成獨斷獨行的領導方式。
3、 從拉丁美洲及非洲的的政治經驗顯示,總統制易於走獨裁政府,因為總統一旦享受到權力的滋味,若無適當的制衡力量來約束,就有可能予以野心家覬覦權力的機會了。
九、 試述委員制的運作及其優缺點?P266
(一) 優點:
1、 集體領導足防獨裁專制:瑞士規定,各部主管事之稍涉重要者,主管委員均無權獨決定,必須經由委員會正式通過,而以委員會名義行之,集思廣益,自不易演為獨裁。
2、 權位平等可免政爭利用:聯邦委員為一純粹議會決議之執行機關,其地位居於聯邦議會之下,各委員對於本身主管職務,毫無單獨決定之權限,在在均不能以引起特別重視,可免為政權爭取之目標,所以委員幾圴咸能繼續當選,長期任職。
3、 委員組織符合民治精神:因在民主國家之下,官吏惟係受人民委託的公僕,欲想達成此一目的,自不應使行政機關官吏,有權與代表人民全體的議會相對抗,委員制將行政權隸屬於立法權之下,正合於民主精神。
(二) 缺點:
1、 事事費時討論,難收執行迅速之效。
2、 委員職權平等,難免遇事推諉,意見不一,責任缺乏明確。
3、 委員之間,不易完全合作,因而政策亦必不容易貫徹。
十、 試述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對雙首長制的規定?P268
雙首長制的典型-法國
(一) 總統享有政治實權:依第五共和憲法,法國總統為公民直選產生,任期原為七年後修憲改為五年,且可連選連任,使總統之地位與職權,成為掌握實權之國家元首,總統較以往所多之權,其重要者如下列:
1、 保障國家之生存:新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監視憲法之遵守,總統依其裁量,保證公權力正當行使,並保障國家之生存。總統確保國家獨立、領土完整,與國協協定之遵守。」
2、 自由任命內閣新總理:新憲法第八條:「共和國總統任命內閣總理,並依內閣總理提出辭呈免其職務,總統依內閣總理之提請,任免其他內閣閣員。」
3、 獨立行使緊急處分權:憲法第九條:「總統主持部長會」。憲法第十六條:「在共和制度,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之履行,遭受嚴重且危急之威脅,而憲法上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受到阻礙時,共和國總統經正式諮詢內閣總理,國會兩院議長及憲法委員會,得採取應付情勢所必須之措施。」此即緊急處分權之授予。
4、 提交公民複決:憲法第十一條:「總統得將有關公權力組織、國協協定之認可或國際條約之批准等法案,提交人民複決。」
5、 解散國民議會:憲法第十二條:「總統於諮詢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
(二) 總理若能掌握國會多數亦享有行政權:內閣總理由總統任命產生,但對國會負責。憲法明文授予內閣一定的權力-即廣義的內政大權,是總統不能干預的,在這範疇內的事務,總理須接受國會的質詢與監督。
在一九八六年三月法國第一次出現左右共治時,當時總理席哈克強調;依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來行使職權:
1、 政府制訂並執行國家政策;
2、 政府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
3、 總理指揮政府行動,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遵行。
4、 總理得行使規章制訂權,並任命文武官員。
即總理職權包括了所有內政、外交及國防事務。而當時總統密特朗重申,將根據憲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來執行總統對國防、外交與條約批准所擁有之權,也就是所謂的總統「特定範圍」。因此可知,法國雙首長制,在運作上是動態的,即總統能掌握國會多數席次,則他所任命的總理是總統「信差」角色,但在左右共治時,總理有龐大權力來推動自己的政治想法,此時總統反而類似內閣制的總統。
十一、 試比較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的行政部門的異同?P269
(一) 法國總統是絕對多數產生,我國總統是相對多數產生
(二) 法國總統可以主動解國會,我國總統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等條件下,被動解散國會
(三) 法國總統有決定公民投票的權力,我國總統只有在國家主權面臨變動之虞時,可以發動防禦性公民投票。
第十四章立法部門
一、何謂立法部門(國會)?有何特徵?P278
根據學者波士比分析,有下列幾點:
(一) 立法部門是基於權力分立而設的官方機構。
(二) 立法部門是由為數眾多的議員組成的合議制機關。
(三) 立法部門的議員是由民選產生的。
(四) 立法部門的議員形式地位平等。
(五) 立法部門是以會議討論方式進行。
(六) 立法部門是基於投票方法來達到決議。
二、試論立法部門的功能?P279
答:民主國家的立法部門所享有的權限不一,蘭尼認為立法部門具下列功能:
(一) 制定法律:在現代民主國家當中,立法部門的第一個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我國對法律的界定是:「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基於立法院是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主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
(二) 制定或修改憲法:在大多數民主國家中,立法部門都具備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有些國家的憲法原本就是由立法院部門制定,而有些國家則規定立法部門有權參與修改憲法。在英國和紐西蘭等國家,立法部門獨占了修憲的權力。而在澳洲、瑞士和法國等國家,立法部門所提出的修憲草案須交付公民複決。在美國,國會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須交付州議會或州公民投票。
(三) 監督財政功能:「預算權」是民主國家立法部門的基本權力。換言之,立法部門有義務代人民看緊政府的荷包。立法部門有權決定賦稅的種類和稅率。沒有他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支用公款。和其他的立法功能一樣,預算的主動權也逐漸由立法部門交到行政部門手中。目前在多數民主國家當中,立法部門只是審查和刪改預算,並不主動擬定預算。我國亦然,預算案是由行政院提出,即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再經立法院議決。
(四) 選舉功能:多數民主國的立法部門有權選舉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例如.內閣制國家當中,首相或總統及是由國會議員間接選舉產生。除此之外,他們還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現任首相或總理下台,另外再推選一位首相或總理。
(五) 配合行政功能:除了監督行政部門預算的執行之外,立法部門還具備其他的行政功能。例如,在多數民主國家中,行政部門負責和其他國家交涉談判、簽訂條約。設這些條約不須經過立法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美國憲法第二條也規定,總統任命某些官員必須得到參院的同意。
(六) 準司法功能:有些國家的立法部門同時也具備司法功能。例如,美國的國會行使彈劾權是眾議院有權彈劾聯邦政府的任何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內閣閣員和法官在內。這彈劾案並不等於定案,它的性質大抵與刑事案件中的起訴相當。任何彈劾案件均需交由參院裁決,它必須獲得參院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將被彈劾的官員定罪。同樣地,法國的國民會議也有權彈劾違法失職和通敵的總統與內閣官員。不同的是,受到彈劾的官員交付高等法院審判。英國的貴族院已經失原有的大部分權力,不過他仍然是英國的最高法院。貴族院通常是由十到十五個法律專定以全院的名義行使這項權利。這個團體包括貴族院議長、九名上訴法官和其他具有深厚法律經驗的貴族。
(七) 調查功能:調查權是現代民主國家立法部門相當吸引人注目的一項權利,這其中又以美國最為明顯。一九七三年美國眾院組成調查水門事件,一九七四年眾院司法委員會也加入調查行列,準備彈劾尼克森。不過,美國國會並非唯一擁有調查權的國會。英國的下議院也成立許多特別委員會,蒐集常設委員會不會去注意到的資訊。特別委員會有權舉行聽證、傳喚證人和作成紀錄。他們也可提出報告,要求修改現行法律或政府實踐。
(八) 傳達訊息功能:立法部門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時是為了獲取訊息,以便制定新的法律.不過,也有許多調查的目的是要向行政部門或一般民眾傳達訊息。立法部門可以藉著調查向民眾傳達訊息,除此之外也可以透過辯論達到同權樣的目的。在許多國家的會當中,黨紀非常嚴謹。朝野政黨再怎麼辯論也不會改變議員的既定立場,那麼他們為何還要浪費口舌?理由是正反雙方都可以透過這個機會,表達民間的意見。換言之,辯論和競選活動一樣都有動員民意的作用.英國下議院裡的辯論,可說是從不曾改變議員的投票立場,可是卻常常能夠改變選民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辯論是競選活動的一種持續,它在教育民眾上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三、試論一院制、兩院制的意義,並比較其優缺點?P281
(一) 一院制定義:只有一個議院,丹麥、芬蘭、以色列、哥斯大黎加和瑞典都此列。一院制國家大都是中央集權的政府,由於國家幅員不廣,基於國民主權不宜分割的理念,且基於議事的效率,採取一院制。
(二) 兩院制議會:有兩個議院。兩院的權力可能是平等,如美國國會的眾議院和參議院都能提出立法案,議案要變成法律,並須經兩院批准。但也有兩個議院間的權力很不平等,如英國的平民院(下院)壟斷的立法程序,而貴族院(上院)在很大度上只是歷史產物。儘管議會分成兩院,實際上,貴族院幾乎完全淪為平民院的附庸。學者稱前者為對稱性的兩院,後者為不對稱的兩院制。而在德國,聯邦眾議院顯然是議會中更有權力的,但聯邦參議院也不是無足輕重的。
(三) 兩院制優點:學者海伍德指出其優點:
1、 第二院可牽制第一院的權力,並預防多數統治之缺點。
2、 兩院制國會可更有效地牽制行政部門權力,因為有兩個國會可揭發政府的缺失。
3、 兩院制國會擴大了代表性基礎,使每一院可表達不同範圍的利益,並反應不同團體選民的需求。
4、 第二院存在可確保法案受到更充分的審議,減輕第一院的負擔,並修正其錯誤與疏失。
5、 第二院可擔任憲法的護衛者,拖延爭議性法案的通,過以爭取時間進行討論與公共辯論。
(四) 兩院制缺點:亦是一院制的優點:
1、 一院制國會較有效率,因為第二院的存在可能造成立法過程中無必要的複雜性與困難性。
2、 第二院往往妨礙著民主統治,特別當其成員非由民選產生,或由間接選舉產生的。
3、 兩院制國會可能造成立法機關間的衝突,會造成政府的僵局。
4、 兩院制國會可能由於最終立法決定權落於聯席委員會手中,窄化政策制定的管道。
5、 第二院由於堅守現存憲政安排,有時候則維護社會精英的利益,而造成保守的政治性褊袒。
四、試比較英國與美國的國會有何不同?P283
(一) 英國:是所有現代立法部門的鼻祖,即英國的國會-巴列門,其權力至高無上。包括上下兩院:平民院(下院),和貴族院(上院)。下院是普通選舉產生,是享有真正權力的機構。其任期不得超過五年,但常因國會解散而重新再選。其選舉是採小選舉區制,但不像美國,議員是代表全國利益,而非選區利益。平民院的主席稱為議,享有崇高的地位、特權及象徵性的權力,且可連任至退休。貴族院只具象徵性的政治地位。包含了許多世襲的貴族及國王所授與的社會精英,人數眾多,但不參與集會,也沒有權力,不能否決有關預算等的金錢法案,對一般法案,也只有擱置一年的權力,且平民院若連續兩次通過,則自動生效。它只可透過辯論,提供平民院深思熟慮的機會,不過,最終的裁決權力,仍是由民選的平民院所掌握。
(二) 美國:兩院權力相依,參議院大於眾議院,可以彼此制衡的,參議院是代表州;眾議院代表人口。
1、 美國的參議院就是真正的上院,採普通方式產生,任期六年,連選連任,每兩年改選參議院的三分之一議員。目前參議院代表州權的意義已經減弱,變成代表農業地區與都市地區的不同利益表達。在所有採用兩院制的民主國家之中,美國參議院鶴立雞群,因為唯有它享有高於下院的權力。且任期較長,在全國享有更大的發言地位,憲法規定,除了金錢法案必須由眾議院提出以外,參院可先提任何的法案,也獨享有對聯邦官員任命案的同意權;對總統締結條約的批准權;及通過彈劾權。
2、 眾議院包括四百三十五名眾議員,是由小選區產生,任期兩年,聯選得連任,只要不是表現太差,都有機會連任。其議長享有廣泛權力(不像參院議長是副總統兼任)他不僅能控制議事規則,且能代表多數黨發言,在政治上的地位是舉足輕重的角色。而大部分的工是由委員會來扮演,包括選任委員會、全院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法案是由委員會或議員個人所提,再由相關委員會所審查,因此委員會可控制,甚至決定法案的命運。
3、 在立法過程,兩院享有形式上平等的權力,但議員之間的權力卻不相同。因為美國國會有許多不成文規範,如資深議員的影響力遠大於新進的議員;參議員的影響力高於眾議員。
五、試述立法過程的流程?P286
(一) 法案的提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部門和英國的下議院一樣,把政府的提案與議員的提案分開。而只有政府提出的法案較可能通過。在我國,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皆有提案權,至於立法委員只要一人提案,十五人附議,亦可提案。
(二) 委員會審查:法案在送到院會審查和辯論之前一定先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可以修改法案的內容,在我國立法院委員會在一讀的審查中,亦於重要決定性的地位。
(三) 總辯論:通過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送至二讀。在二讀過程中,每位議員都可發言,或提出修正案。而在我國立法院,二讀是由委員會以逐條審查方式進行,而通過二讀的法案大抵都可以變成法律。
(四) 通過:經過辯論與修正案的表決之後,被送交三讀,我國立法院的三讀是由院會以全體立委表決方式,獲得表決通過,該項法案就變成國家的法律。
(五) 聯席委員會的審查:美國和若干國家,兩院的權力相等,而一項法案必須同時獲得兩院通過才算數,如果兩院對於法案的內容有不同意見,而又不肯相互遷就的時候,兩院就必須找個法子解決歧見。這程序稱之為協商消除歧見所以,聯席委員會可視為國會的第三院。在美國,這情形出現的機率在30%50%之間。
(六) 法案生效(公布實施):在立法部門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之後,便可公布實施,並且納入現行的法規彙編當中。在內閣制國家中,國王或總統只能接受立法部門的法案,並宣布它生效成為法律。在總統制國家,總統可以否決法案。以美國為例,如果總統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參眾兩院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案,法案才能生效。我國亦有覆議的規定,惟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若無覆議,則由總統於十日內公布施行。
六、試論委員會的功能?P288
(一) 由於國會的人數多,他們根本無法有效地處理細節問題或斟酌法案字句,多數國會都有好幾百位議員,他們只能處理政策問題,無法處理細節問題。
(二) 立法部門所要處理的法案數目龐大,他必須設法過濾一些較重要的法案來認真處理。如美國國會每個會期平均要處理一萬到一萬兩千個法案,遠遠超過他的處理能力。事實上,在這些法案中大約只有五百到一千個能夠脫穎而出,獲得通過。
(三) 委員會可能為調查政府行政和監督行政權的運作的設立,如英國、法國的特別委員會或監督委員會。
(四) 委員會可用來調查大眾關心的公共事務,這種特定目的之委員會,例如美國有著名的「非美活動委員會」是一九五0年代調查共產主義活動的麥卡錫主義之工具。
七、試論政黨在國會中的組織及運作?P289
立法機關的政黨組織包括下述各機構:
(一) 預備會議:其定義是指:某一政黨為議定立法政策或遴選政黨候選人的召開的會議。立法部門中的政黨預備會議,是由某議會中該黨的全體的黨員所組成,名稱各國不同,美國稱為「評議會」;英國稱為「國會黨部」;法國稱為「黨團」。這些機構主要功能還是在選出該黨的議會領袖。
(二) 執行委員會:預備會議會選出幾位議員成立某種「執行委員會」,並授權這些議員決定黨團的策略和戰術。美國稱為「指導委員會」或「政策委員會」;在英國稱為「領導層」;在法國則稱為「黨執行委員會」。
(三) 議場領袖:預備會議選出該黨的議會領袖,美國稱為「多數黨領袖」和「少數黨領袖」(視該黨在議院中擁有多數或少數席次而定)。在英國,和議場袖地位相當的是「首相」以及「女王陛下的忠實反對黨黨魁」。
(四) 黨鞭:政黨的預備會議或議場領袖會遴選幾位同黨議員擔任議場領袖的助理,這些議場領袖的助理通稱為「黨鞭」。黨鞭的工作,是將議場領袖對於政策和策略的決定告知黨團成員,確保黨團成員不致偏離議場領袖對於關鍵案的方針;並將黨團成員的不滿,轉達給議場領袖。

八、何謂代表?代表的學說有哪些?P290
(一) 代表的意涵:既然立法部又稱為民意機關,代議機關,則必須探討議會與選民的關係,也就是「代表」的意涵,即議員與選民間的關係。
(二) 代表的學說:
1、 委任說:主張議員應忠實反映選民的意見,不負所託。換言之,議員與原選舉團體的選民發生委託關係,所以原選舉團的選民,得給予訓示,使之在議會中的一切行為和振示,均須依照選民所授的意思,否則選民得撤銷其委託。此說稱為「命令式的委託」,簡稱委任說。
2、 獨立說:柏克認為議員應以獨立自主的地位思考判斷,怎樣的決定才符合長期且整體的國家利益。獨立說否認議會的議員與原選舉團體的選民之間有委託的關係,而認為議會全體乃受全國人民之託,即代表全國人民,為全國人民利益而立法。又稱為「代表式的委託」,簡稱為「委託說」。
◎沃克研究美國議員的立法行為時,發展出一個代議士的角色類型:
1、 代表者:即代議需完全反映民意。
2、 受託者:即代議士依其獨立判斷從事立法行為。
3、 政客:其有時像代表者,有時像受託者,這一類的立法成就往往較佳。
九、何以立法部門的權力逐漸下降?P293
(一) 強黨紀政黨的崛起:十九世紀末,政黨政治日趨成熟,在許多方面造成國會的弱化。
1、 從結構鬆散的派系轉變到紀律嚴明的政黨集團,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性的主要代理人,並經由委任理論加以運作之。
2、 由於國會成為政黨辯論的殿堂,而進一步弱化了國會。無論如何地有條理、慷慨激昂又具說服力的演說術,對政黨支配的國會投票而言,其實只有很少或根本沒有影響,這意味著辯論變成無所用處且儀式化。
3、 是政黨協助行政部門支配的傾向。在內閣制尤其如此,議會多數派議員對政黨效忠,意味著對政府效忠,也就是對同黨領袖議員的效忠,別說是牽制行政部門,許多國會其實樂於府會一家。
(二) 行政部門的強化:有三個原因:
1、 導致行政官僚體系規模和地位的提高,行政機關負責者正是執行政府政策,並監督範圍益見擴大的公共服務。
2、 選民更重視政策擬議與形成的過程。雖然個別國會議員特定領域中可擬議政策,但如欲發展出廣泛且一貫性的政府計劃,則遠非他們能力所及。大部分國會接受議員的角色是調查與批評,而非制定政策,並因此調適自身失去積極立法權的事實。
3、 萬能政府意味著政府政策愈加錯綜複雜。因而「專業」官員就比「業餘」政治人物,更具豐富的專業能力以滿足其需要。
(三) 合議制弱點的暴露:國會的平等主義及分化特質,則削弱了國會提供領導性與採取必要行動的能力。面對危機叢出的國內外挑戰,政治領導多是由政黨扮演,而國會只是通過管道而已。一般而言,行政部門由於組織科層化,而且由一人所領導,因此比國會更有能力回應領導性的需要。
(四) 利益團體權力的增加:利益團體的崛起在兩個層面上造成國會備受威脅。
1、 利益團體提供大眾利益表達的代表性機制。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利益團體比國會更有效地受理民眾的抱怨,並表達特定團體所關心與渴望的事務。
2、 由於國會被排除於政策形成的過程之外,使組織化的利益團體在提供專業諮詢與資訊方面,皆更加得心應手。國會的政策分析與討論經常徒具形式,有意義的公共論述不再於國會中進行。
第十五章司法部門
一、 何謂司法權?何謂法治國?P301
(一) 司法權的意義:任何政治體系中,對於紛爭的處理,都有其約定成俗或形成制度的過程。也就是司法是民主國家三權之一,職司解決各種紛爭,追求公平正義的機構。一般人稱為「法院」。有狹義及廣義的範疇,
1、 狹義之司法權:乃專指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權而言,即司法作用之基本部分。
2、 廣義之司法權:包括前述活動及行政訴訟、選舉訴訟、法院管理、「非訟事件」之處理。亦有配合司法運作的活動包括在內,舉凡司法人才之甄拔訓練、民刑訴訟法制之規劃、犯罪之偵查與起訴,乃至監獄的設置與管理等權,均曾有主張屬於司法範疇者。
(二) 法治國:應符合下列標準:
1、 憲政主義: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優於一切法律命令,其制定及修改都須人民同意才能為之。
2、 法律主治:政府的任何行動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涉及到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舉出的立法機關所制定。
3、 司法獨立:法院是超然獨立,不受其他機關所節制,法官超出黨派獨立審判。
4、 法律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國王犯法與庶民同罪,不容任何人享有特權。
二、 試論法律的淵源?P302
可分成憲法、制定法、行政法、普通法、衡平法、羅馬法和民法。
(一)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政府必須根據憲法來運作。廣義的憲法不僅包括憲法條文,還包括若干憲政例規和法院判例。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法朗對教育局」一案中認定,根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同等法律保障的條款規定,各州不得實施種族隔離制度。」由於憲法的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因此和憲法牴觸的法律自應無效。
(二) 制定法:是法治國家最重要法源,制定法是指由立法部門制定的法案,指導或禁止人民從事某些行為。我國把這類法律收入「六法全書」之中,其名稱包括「法,律,條例,通則」。
(三) 行政法: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都曾授權文官體制在一定範圍內自定行政法規。例如,環保署規定工廠必須裝置防污設備。近年來由於行政權的擴大,行政法的內容和數量都有增加的趨勢。
(四) 普通法:從西元十二世紀,英國法官便開始巡迴全國各地,根據通行的習慣來審判案件。自此,英國法官就養成了尊重判例的習慣。即,他們在審判案件的時候,都儘可能地適用以往的判例,不發明新的法律。幾百年下來法官造法的數目也相當可觀,英國人將這類法律稱為普通法,以和國會通過的法案加以區別。
(五) 衡平法:在中世紀英國普通法發展的漫長過程中,有些人民因為覺得普通法的某些規定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因此要求加以改革。因此英王就指派樞密大臣研究這個問題。樞密大臣在普通法系外,成立了樞密法院,適用衡平法的規定。例如,衡平法中有一項「清白原則」,即當事人自己必須是正當行為,才能得到法院的救濟。同樣地,衡平法的法律位階較憲法和制定法為低。
(六) 羅馬法和民法:西歐和拉丁美洲國家通常是以古羅馬的萬民法來補充憲法和制定法的不足。一八0四年拿破崙把萬民法作了一番整理,合輯為拿破崙法典,堪稱為萬民法的代表。萬民法不僅在內容和程序上與普通法有很大差異,兩種法律的特性也不一樣。普通法與衡平法是屬法官造法,以實用為主;萬民法的基礎主要是法學家的理論,演繹的味道較重。
三、 試論司法部門的功能有哪些?P304
(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國家法律皆政府機關所制定,用來管制或禁止某種行為的一般規則。現代政府必須建立司法機關來執行法律,以便偵查違反法律的人,接著就處罰這些違法者。每一具有此功能的機關,必須依據一些基本的運作方式運作,法院在運用法律於訴訟案件中,實則是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如對訴訟的兩造,透過事實證據及法律,決定孰是孰非,並對違法者處罰。
(二)處理糾紛:到法院每一案件總是包含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原告,要控訴另一方一即被告。任一方或雙方都有可能是私人、企業、工會、利益團體、公務員或是政府機關。任何案件,在法律上的本質乃是:原告控告被告在案情內容上的爭議。當然糾紛若能和平且公正地處理,將對社會有極大的利益.因此在每一法律案件,總有三種不同的利益:原告、被告以及社會的利益。社會的利益在於和平及公正地處理糾紛,它透過其代表來保護。他們聆聽原告與被告的論點及證據,並決定何者勝訴以及如何賠償。因此,學者指出:「司法是仲裁政治體系行為的中心」。
(三)司法審查:是指法院有權宣告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或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因此不能適用於訴訟案件中,這是法院可擁有的政治權力。此一制度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馬歇爾審判「馬布利控向麥迪生」一案中的判決及意見所建立。在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期間,司法審查制度逐漸傳到其他國家,而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則是廣被採用的時期,在目前大約有三十個國家將此一權力交由法院。
四、 何謂司法審查?試以美國最高法院的經驗述其淵源及運作原則?P305
司法審查是指法院有權宣告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或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因此不能適用於訴訟案件中,這是法院可擁有的政治權力。
此一制度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馬歇爾審判「馬布利控向麥迪生」一案中的判決及意見所建立。在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期間,司法審查制度逐漸傳到其他國家,而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則是廣被採用的時期,在目前大約有三十個國家將此一權力交由法院。
該權力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使用司法審查權。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法院有可能作出最具根本性的判決-這些判決及到個人權利和政府權力、政府各機構之間以及官方和非官方之間的固有關係。從根本上講,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有助於確定政治制度的基本目標,以及政府在實現這些目標中所起的作用。弄清如何進行司法審查的最好途徑,是研究已在既存的政治體制中得到最充分發展的美國司法審查制度。而美國最高法院機構擁有與行政和立法機構同等的權力。還有以下幾點:
(一)司法審查和解釋憲法的能力,是美國最高法院權力的重要源泉。
(二)最高法院在運用這些權力資源時,不再拘泥於條文的宏觀利益,而是幫助確立或強化社會中某些局部的利益。
(三)隨著社會的變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會發生變化。
五、 試論當今世界三大法系之淵源及差異?P306
(一) 大陸法系:在三大法系之中,以大陸法系的法學傳統最久,也最具影響力,起源於西元前四五0年的羅馬十二銅版法,在查士丁尼時代建立羅馬法的完備制度。西歐各國,中南美洲全部、亞非兩洲的部分國家都受到此法系影響。中華民國建國之後,建立現代法制也是參酌大陸法系而成。大陸法系的審判是採審問式訴訟體系,法官的角色非常重要,它主動蒐集證據審問證人,做成判決。
(二) 普通法系:被為是起源於西元一0六六年,也就是諾曼人攻入赫斯丁,征服英格蘭的那一年,隨大英國的勢力擴張,使普通法系遍及全球,時值今日,採取此法系國家有英國、印度、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部分昔日英屬殖民地的亞、非洲國家。普通法系的審判是採辯論式的訴訟體系,法官是以中立立場來聽原告與被告的陳述及證據,若是刑事訴訟,有罪無罪是由陪審團來決定,法官是依據陪審團決定而予以刑罰或宣判無罪。
(三) 社會主義法系:起源於一九一七年蘇俄革命之後,在此之前,俄國仍屬大陸法學的傳統,但蘇俄革命家認為應消滅有資產階級意識的大陸法學,而以新的社會主義法學來取代,他們認為無論是普通法系或大陸法系都是反映資本主義的意識,是資本家剝削弱者的工具,因此企圖建立統制經濟與社會的法律制度。目前北韓、越南共產國家都持社會主義的法系觀念。
六、 試論下列司法機關的特徵?P307
1、 美國最高法院:美國司法部門是政府三權分立下的獨立機構,與行政部門、立法部門鼎足而立。其司法部門的特徵是聯邦與州的法院是二元體系。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乃具有「司法審查權」的權力,即對於所審理的案件中所適用的法律,若是違背或牴觸了憲法的原則時,最高法院可宣佈其違憲而拒絕適用。聯邦最高法院是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任命,任期終身,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其他權力卻十分有限。
2、 英國貴族院:英國國會的貴族院(上院)本來不應屬於司法體系,但依一八七六年的上訴管轄法之規定而成為英國的最高終審法院,由法務大臣,十一位貴族院的上訴法官,以及曾任高級司法職位的貴族所組成,是屬於常設機構,不因國會的休會或解散而停止職權。
3、 法國憲政委員會:由九位成員組成,分別是總統、國民議會與參議議長所指定,各三位委員,任期九年,法國憲法委員的職權範圍受限較多,它只有在國會通過而總統尚未簽署前才能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它所審查的案子不是來自下級法院,而是來自於行政或國會任何一院六十人以上的要求。
4、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由十六位法官組成,國會兩院各選八位,每人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這是戰後德國司法的特色,即是將違憲司法審查權,邦法與聯邦法是否一致的審查權,申請憲法異議之違憲審查,聯邦最高機關權限之爭議等等權限,交給聯邦憲法法院審理。
七、 何謂監察使?其在行政救濟上的功能為何?P311
(一) 監察使:其制度出現於北歐國家,是為人民受到行政機關不當侵犯權益,卻無法透過行政訴訟方式得到救濟所設的特殊行政救濟的機制,已被許多民主國家所普遍採行。
(二) 監察使在行政救濟上的功能:在處理民怨與要求賠償的事務上可成為主管機關,扮演著主導性的角色.在某些國家裡,監察使可能會和許多種處理民怨並要求政府改正的機制並行;但在其他國家裡,這些對法治精神而言有相當必要的工作則主要由監察使來承擔。因此在民怨的處理上,監察使可能會面臨來自其它管道的競爭,其中不只包括各種類型的法院,還包括了各種型態的行政救濟途徑,例如由行政體系中更高階的決策當局干涉甚或重新制定既有的政策。
第十六章公共行政與政策
一、 何謂文官體制?有何特徵?P317
(一) 文官體制的意義:又稱為官僚體系、科層制度、或文官制度或行政機關。在政治體系中,文官體制是指執行公共政策的行政組織。它是由一群專業文官所組成,對民選的行政首長負責,推動公共行政事務的正式組織。
(二) 特徵:依據韋伯對官僚體系的探討,他認為官僚體系是隨西方資本主義而產生,因只有發展出貨幣經濟制度,才需要大規模的組織來因應錯綜複雜的社會需求。所以,文官體制也人類「理性化」的產物,以法制的程序來處理日常事務,此與「理性-法制」權威的出現,是一脈相通,因此,他認為有以下的特徵:
1、 職有專責:就是在組織中從事職務的分工。
2、 分層統屬:即組織內包括上下位階分明的階層,層層統屬,在上位者有權力監督、協調部屬,使組織井然有序的運作。因為組織一旦分工之後,就必然面臨各部門彼此協調的問題,而分層統屬即能分而統之。
3、 照章行事:在文官體制下,組織內各個職位的職權、辦事方法和程序,都是依明文的規定來處理,一方面是保證組織處理相似事務的延續一貫性,另方面避免循私舞弊。所以,現代政府的行政規章、程序都是有案可查,依法行政。
4、 公私分明:包括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個人所有與組織所有的分離,即個人在組織內所享有的權利與利益是職位所賦予的,離開離位後,便不能再擁有這一切。同樣的,個人在組織以外的私人生活,也享有穩私權,組織非依規定不能干涉的。二是理性與感情的分離,在文官體制下,是對事不對人,不能感情用事,要符合公事公辦原則。
5、 能者在位:由於現代組織是為了完成某些任務而存在,所以在甄補新人,或內部昇遷,應以能力、智識為考量,也就是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觀念,其理想即賢能政治,將政府的決策執行的工作交與素質佳、有能力的人擔任。
6、 專門化:由於分工的結果,各職務的工作者必須受過專門的訓練,具備專業的知識,才能勝任愉快。由此又影響到社會的教育制度必須配合文官體制而設計,使人才能夠順利進入組織,執行任務。
二、 文官體制的功能有哪些?P319
(一)服務:有些行政機關的功能提供服務。如,美國農業部研究所專門從事病蟲害防制、農地管理和肥料的研究,讓農民分享它的研究結果。
(二)管理:行政機構主要是負責管理民間企業的運作,輔導他們走上正軌,防止他們走上邪路。如美國勞工部的職業安全署便是負責制定標準,規範企業的工作環境,防止勞工受到職業傷害。
(三)發給執照:在現代民主國家中,有些企業必須獲得政府發給的執照才能營業。執照除了限制業者的營業範圍之外,還有管理的意義。
(四)裁決爭端:傳統上,裁決爭端是屬於司法部的權限。不過,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也始賦予行政機關準司法功能。如受僱者可以向勞委會舉發雇主違勞動法。而勞委會有權舉行聽證和從事裁決,它有權駁回受僱者的舉發,也可以命令雇主立即停止不法的行為。
(五)制定行政法規:立法和行政決策時,均是大原則的決策,文官體制在執行時就難免要自訂細則或規章。實際上,官僚也在權限範圍內有決策之權,整個行政法規就是這種情形下形成的。
(六)為決策單位提供資訊和意見:在民主政治下,政府施政須考慮民意,文官體制就應提供那些資訊為決策之根據,同時因為他們有行政經驗、專業知識以及政治之實情,他們可以提供解決之道。
三、 試論政治與公共行政的差異及關係?P321
四、 何謂政務官與事務官,試比較兩者的區別及關係?P322
政府部門中的公務員可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兩大類。兩者的角色定位可做如下的比較:
(一)政務官乃經政治任命,依附其所屬政黨而進入政府公職;事務官經由公開考試,甄選進入政府機關。
(二)政務官決定政策,負有政治責任;事務官執行政策,負有行政責任。
(三)政務官的去留乃跟著政黨與選舉結果決定;事務官的任期受到國家制度的保障,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隨意予以免職,即所謂「身分保障」。
  由上述三項基本差異的比較,可以瞭解政務官與事務官在生涯發展上有不同的誘因機制:亦即,由於政務官的去留(官位)是隨著政黨及選舉周期而決定,因此政務官對於民意反應與施政表現較為敏感;另一方面,政務官也較易於利用本身的職權與行政資源,替所屬的政黨或人士動員輔選。但事務官必須具備任用資格,生涯發展受到國家的保障,講求永業,因此著重的是在行政程度上「穩定,不出錯」,以「依法行政」為最高圭臬,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政務)官」。由此觀之,政務官與事務官的結構位置(structural position)和誘因機制(incentive mechanisms)的差異,造成兩者之間潛在的緊張與矛盾關係。政黨輪替後,有些部會首長認為官僚體系保守僵化、行政效率低落,是在扯新政府的後腿;而常任文官則抱怨機關首長或主管強要部屬不依法辦事,是強人所難,「外行領導內行」。
  對於政務官來說,要確保政策的制定及執行,當然是希望官僚體系能偏向自己(partial);除了各種管制的方式,最好是重要的位置換上自己人,或是尋覓配合度較高的主管。其次,唯一能寄望的就是公務人員能拋開個人的政治偏好,願意效忠新上任的政府,否則,他們必須擔心部屬會不會消極抵制損及機關的形象及信用。對官僚體系來說,最大的衝擊往往是在政治發生巨幅變動時,譬如說危機出現、政府施政失敗、或是政權轉移之際。這時,常任文官不免要擔憂,新興的政治勢力是否會藉機介入官僚體系的運作,尤其是「換人作」的情況下,也就是執政黨易幟時,新上任的部會首長一定會帶來自己的人馬;這些人多半是新手上路,對行政部門生疏,甚至於有過客的心理,彼此難免各懷鬼胎、相互猜忌、甚至於敵視(Mosher,1982:173-75,186-87)。
  在政黨輪替與政務人員大量更換之際,文官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乃成為降低政務官與事務官之間猜疑與不信任的緊張關係之基礎,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何謂「行政中立」?簡單來說,行政中立的實質意義,可歸納為下列三項:
一、公務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為全體國民服務。
二、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立場超然,不偏袒任何團體或個人。
三、公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不介入政黨、派系紛爭。
  申言之,行政中立係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一種立場或原則。關於此一觀念,陳德禹教授的論述相當具有代表性。陳德禹教授認為,文官的中立應包括下列四點:
一、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推動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二、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無所偏袒。
三、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務人員的政策上,應採取相同標準,公平對待任
  何個人、團體或黨派,既不徇私,也無畸重畸輕之別。
四、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及本其所具有的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於政務主管擬定政策時,提出有關資訊協助主管決策;並就主管的業務,隨時注意民意動向,而作適時適當的回應。綜合言之,文官中立乃指公務人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以國家、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量;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惟絕對不可涉入政爭(陳德禹,1993:304~341)。
  隨著政黨政治與民主行政的發展,行政中立逐漸成為朝野政黨與行政學界的共識,成為維繫政府有效而穩定運作的行政倫理價值。吾人歸納行政學者支持行政中立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點(陳德禹,1993:344~345;許濱松,1995:
471~480Farazmand,1994:413~416;江岷欽,2000:4~5):
一、履行公眾信託:公務人員係為公眾之信託者(public trustee),亦為全體國民之服務者,其執行公務之目的在增進全體國民之幸福,故其地位應當超然中立,不能有所偏頗,以免其行使公權力圖利某一政黨,或淪為政治黨派政爭之工具,以致傷害全體國民之利益。
二、穩定行政體系:國家行政需要持續性,無論執政者如何變動,國家活動或政府行政都不能一日終止,否則國家之基礎將發生動搖,人民之生活及社會之秩序將難維持。故應使行政系統中立,不受政爭影響,以求穩定。
三、避免公器私用:公務人員為執行其職務因而行使公權力的關係,所以享有特殊的地位、機會及權力,如果他們偏袒或圖利某一政黨、派系或政治人物,容易對於全體國民或社會造成傷害。職是之故,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權利必須予以限制,不得與一般人民享同等的政治活動權利。
四、維持社會公平:公務人員的主要職務,係在提供公共財以嘉惠全體公民。由於社會開放、利益多元化以及各種勢力的並存,為使行政系統能保持公平正義原則,則須先使文官中立化,避免強勢利益團體影響行政資源的合理分配,才可望保障弱勢群體。
五、防止政黨分贓:權貴徇私及政黨分贓的弊端,久為行政論者與實務人員詬病。為避免重蹈覆轍,文官必須中立;尤其當政黨政治日漸成熟之際,務使文官中立,方有可能在「憲政的規範下適當地執行人事政策」
五、 何謂行政國家?行政國家有哪些問題?P322
「行政國家」是由柯瑞爾提出,意指一種「行政人員的貴族政治-一個由永業的文官體系有效運作之政府。」「行政國家」面臨以下的問題:大部分民主體系裡的公民,都希望他們的政府是有效率的,而且他們相信一個終身的、專業的文官系統,乃是根據專業功績為甄選和晋升的標準,它是最有可能達到效率的境界。他們大部分也希望政府是民主的,也就是說,政府能為人民設想,而不是只滿足某些官僚精英的欲求。大多數人渴望政府既有效率又民主的。
當今大多數的政治學者都相信,解決「行政國家」所面臨問題的途徑,並不是在於任何防止行政人員制定政策的重重規範,而是在於確立行政人員能為其制定政策的活動負責。這責任包括兩方面的建立:
1、 對專業規範的責任:這是建立行政文官的專業倫理觀念,即培養文官具有如醫師、建築師、律師等職業的專業知識、能力與價值觀念。
2、 對民選首長的負責:民主政府下,行政文官必須堅守行政中立原則,對不同黨派的行政首長,只要他們通過民主選舉而取得職位,都必須向其負責。
六、 何謂行政革新?有哪些具體方法?P323
(一)行政革新:由於文官體制日益龐大,行政機關的缺失也日漸嚴重,在   一九八0年以來有關行政改革的呼聲,促成變革。
(二)具體方法:有以下六種;
1、 增加立法審查權:為了督導行政單位,立法可以設督導小組來監督官僚系統,美國國會就常自設與行政單位同性質之小組,可以向行政單位提出異議,並隨時參與執行,以防止行政人員職權之濫用。
2、 裁減冗員:帕金森定律指出,設立機構容易,廢除則難,組織愈來愈大,冗員愈來愈多。立法機構既然有監督權,就應負起責任。有許多行政單位由於時間變遷,情勢改變,已淪有名無實,立法機關應在編立經費時好好查一下,否那些官僚機關有存在的必要與會值而有所存廢、裁減人員經費的決定。
3、 行政訴訟:行政人員不管因公因私而對他人構成生命、身體、財產損害時,和平常人一樣受到司法之裁決。換句話說,民眾認為其權益受到官員不當的侵害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救濟或賠償。英美法系無獨立的行政法院糸統,因此由普通法院審理,大陸法系特別設立單獨之行政法庭審理此類案件。
4、 設立獨立之監察機構:我國之監察院即屬此類型,監察院可以調查、蒐證、訊問相關人士,如發現有貪污瀆職的事實,則可以彈劾。與我國很接近的一種做法是瑞典的監察使,它是立法機關設立的專職監察機構,審理人民與政治官員之間的爭端,監察長不是由行政單位來指派或授權,他是來自立法機構,因為監察長是獨立自主運作,所以才能做最公正的判斷,他有權蒐集有關案子的一切資料,有權對失職官員提出嚴重之譴責,並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在如此安排下才可避免官員相護之弊端。
5、 地方分權:例如在政府中央集權制的法國、義大利、為防止或減少官僚權力之過大和濫用,可將部分職權交付給地方政府。
6、 官僚政治化:因為文官是專業的政府官員,享受到完好的保障,他們不需對選民負責,只要對上司負責,造成文官日益與民意脫節,服務品質下降。如果政府行政官員由一些具有民意的人來擔任,不但可帶來新的作風和觀念,而且為了連任也願意盡力去服務人民。
七、 何謂公共政策?P325
公共政策學者戴伊指出:「凡是政府選擇要做的或不要做的決定,即是公共政策。」由於政治是涉及到對「整個社會的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所以政府的重要活動即為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要素:學者蘭尼認為包括了五個要素:
1、 明確的目標:有一個或一組特定的目標。
2、 有一個擬定的方針:為達到上述目標而擬具的一套特別的行動過程。
3、 有一條已經選定的行動路線:若干可能的辺案中找出可行,且可達到目標的行動路線。
4、 意向的宣布:決策者用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傳達決策的意旨及執行的方法。
5、 意向的執行:當局決定了目標、方針、行動路線及宣布意向後,執行的行動隨開展。
公共政策的因素:蘭尼分析公共政策至少涉及三項因素:
(1) 程序規則:此指政治的競賽應如何去比賽一如誰能夠參加這競賽,決定應如何去作成,決定應如何執行等。
(2) 政策:此指政府有關如何達到特定目標的決定。
(3) 實質決定:即指政府所採取的實質行動。
八、 試論公共問題到公共政策的進程?P327
鐘斯區分為下列階段:
1、 問題進入政府:包括了對問題的認知、界定、匯聚與組織、代表。
2、 政府的行動:包括政策的形成、合法化。
3、 政府對付問題:包括應用、執行。
4、 政策對政府的影響:包括反應與評估。
5、 解決問題或改變:包括解決或終結。
九、 公共問題的管道?P327
1、 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主要功能是反映選民的問題,為選民喉舌。
2、 政黨與利益團體:政黨本身具有反映社會問題的功能。所以黨員對自己所涉及的或未涉及的公共問題,均可依循政黨的管道向行政機關反映。公益性及私利性利益團體均有其服務對象,所以當員遭遇問題時,可經由利益團體的管道,向政府機關提出要求解決。
3、 大眾傳播與意見領袖:公共問題的當事人可以透過報章、雜誌、電視、廣播等媒體,將問題公諸於社會,引起政府的重視。而在政治上、經濟上、學術上及大眾傳播上的意見領袖,在社會上極受重視,具有極大影響力。
4、 利害關係人與抗議者:
(1) 受到公共問題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推派表或是當事人自告奮勇擔任代表的方式,將問題直接向政府有關機關提出。
(2) 抗議者指在缺乏其他適當管道提出公共問題的情況,採取走上街頭,以請願、抗議、示威、遊行,甚至暴動的方式,吸引政府機關的注意力。
5、行政官員:可以發揮積極主動的精神,主動將主管的公共問題納入政策議程,予以處理。
十、 試論影響公共政策的因素?P328
(一)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指政治體系內成員對公共事務的信仰,態度和價值。即政治文化會影響人民對公共政策的支持態度,以及是否願向政策決定者表達需求。及國家內的優秀人才是否願意成為公務員,成為政策決定者,這兩點都足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品質。
(二)民意與大眾媒介:民意是透過傳播媒介影響公共政策。因為大眾傳播媒介具有催化作用,但民意影響公共政策的情況只有出現在重大爭議事件上或攸關人民切身利益時,才會顯示其重要性。
(三)政黨:在政黨紀律與政黨認同都很強的國家,政黨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值得重視,因為;
1、 政黨候選人是領導者與民意的橋樑;
2、 部分民眾仍是會依政黨所提的政綱、政見而理性的投票;
3、 在任期屆滿,公民會依政黨是否履行政見而決定是否再支持此政黨;
(四)利益團體:由於當代行政機關是公共政策的主要發源地,所以利益團體人員,無不向行政決策人員進行遊說,企圖透夬策者判定出有利於己的政策。而決策者有時也會爭取利益團體,與其建立盟友關係,透過民間的奧援,來表達行政或立法部門不方便出面的意見。
(二) 立法機關:基於憲法的授權,立法機關對政策的制定有相當大的權力。例如透過質詢、審議法案、審查預算、行使人事同意權,或授權行政機關等方法,來影響公共政策的形式與內容。
(三) 行政人員: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親身參與政策制定最深,從議題的設定、資料的蒐集、經歷資料的處理、行動方案之選定,以及政策的產出,皆親身涉入,所以行政人員的認知、情感、價值、偏好、知識、經驗、技巧等,皆影響決策行為和公共政策的內容。
十一、 試論當代公共政策的重要分析模型?P331
最被學者重視的有六種:
(一)、理性決策模型:狹窄特殊目標、完整資訊
古典模式又名最適化策略(an optimizing strategy) ,又稱理性模式(rational model)。此理論是源於古典經濟理論,假設人是「全知理性」(ommiscient rationality),有明確之目標、完整資訊及認知能力來分析問題。同時強調:以最少的經費來獲取最大的效果。然而,組織目標是複雜衝突的,也有許多不確定性,因此,沒有一個人或組織能作出最大化的效益決定,也無法掌握所有的變通方案。(Tarter & Hoy1998)
古典模式是直線式的決策,此模式決定步驟為:(1)發現問題;(2)確認決定規準;(3)依據規準重要性,予不同加權;(4)找出所有解決問題方案;(5)評估各種方案優缺點;(6)選擇最佳方案。總之,這種模式是以經濟學的觀點來解釋決定之歷程,認為人具有「全知理性」可以追求最大經濟效益。而行政決定大師塞蒙(Simon, 1976)認為人不可能是全知理性,最大效益模式的決定是不可能的。
(二)、滿意決策模型:不完全的資訊、界定滿意之結果
行政模式強調滿意策略,是由塞蒙(Simon, 1976)所倡導。塞蒙認為行政決定無法達到客觀上的合理性,總是有許多因素限制著。如(1)合理性需要完全知識,但有關結果的知識,常零碎不全;(2)由於結果是未來的事,價值的被期待是否完全;(3)合理性需要在所有變通方案中選擇,然而事實上,只有少數幾個變通方案被想到。因此,塞蒙駁斥經濟理論上「經濟人」具有「全知理性」和獲取「最大效益」之說法,而主張「行政人」的「有限理性」和「滿意利潤」的說語。運用此一方案,要特別注意可行方案排列順序,逐一評估「足夠令人滿意」的方案,一旦方案已達足夠令人滿意,則中斷尋求最大效益的方案。所以是達到滿意價值,而非極滿意價值。
(三)、漸進決策模型:不完整資訊、複雜決定、結果不確定、無指導原則、只有短期策略到政策原則、只有短期策略到政策指導原則建立
漸進模式強調逐步漸進策略,是由林布隆(Lindblom,1979)所提出的,是一種強調社會互動來對既有決策作小幅、個別累增的學說。林布隆認為,人的時間、智慧、情緒、壓力等因素,造成對問題無法全盤瞭解。其要點如下:(張世賢,民79;張德銳,民84
1. 人的知性是有限的: 人由於時間、智慧、金錢、情緒、
和社會壓力等種種限制,對於問題無法全知的瞭解和掌握。這種「有限知性能力」之假設,不但是林布隆的理論基礎所在,也是他批評傳統理性決策模型的主要論點。
2. 決策是由社會互動來達成的: 人的知識和理性既然是
有限的、易誤的,如果要透過決策者對問題的瞭解、思考和分析來解決社會問題,則必然有其困難。決策者必須依賴社會互動,也就是黨派相互調適,來解決問題。
3. 現實的政治是漸進政治:社會上的多數決策既是由各黨
派相互妥協、調和所達成的,黨派相互妥協、調和的結果很可能會落在各黨派的共同基礎(即共識)上,來做局部的調整。這種以小幅調整,來適應現實的政治,稱為漸進政治。
4. 互動取代分析,分析附屬於互動:「決策是由社會互動來
達成的」這句話,並不是說分析是不需要的、是可以摒除的。它只是說,決策主要仰賴社會互動,但是如果互動要做得更好,實在有賴分析的補助。
陳生富(民71)認為:分析在社會互動中所可以發揮的功能有二:其一,參與互動的人,可以運用思考分析,以確定自己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要扮演什麼有利的角色,以及運用什麼策略扮演好此種角色。其二,參與互動的人可以透過分析,來說服或控制其他參與者支持其所偏欲的政策。
5. 簡單漸進分析是比較可行的分析策略: 簡單漸進分析
是一種簡化的、焦點性的分析,它僅對少數幾個重要變項,以及與現狀有逐漸差異之各種可資選擇的方案加以考慮。
6. 斷續漸進分析是由一組交互支持的簡單漸進分析所組
成:簡單漸進分析只能造成「點的進步」,如果想要「由點連成線,再由線擴及全面」,則有賴於斷續漸進分析,因為斷續漸進分析是由特定一組「簡單漸進分析」的組合,更是具有漸進、設限、細碎、連續、重建、目標調適取向等諸種特徵。
7. 漸進分析必然造成漸進政治:漸進分析的結果必然造成
漸進政治的事實,雖然漸進分析和漸進政治較為保守,其每次所造成的結果也較小,但是決策者絕不能輕易忽視「點點滴滴」的突破,畢竟,只要持之以恆,滴水還是可以穿破大石的。
8. 漸進政治最符合民主政治的常軌:民主政治的特色在於
「人人可以作決定」、「決定眾人之事,必須經過討論」、「討論過後,會比較趨於一致的結論」。(林玉體,民73)同樣的,漸進政治亦強調:每一個參與社會互動的人都是決策者;經由社會互動造成共識;決策如果要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則必須立於社會共識的基礎上。
漸進模型雖然是一體系相當完整的學說,它仍有顯著的缺點,卓爾 (Dror1964)認為漸進模型是有適用範圍的,主要限制於以下三個因素:(張德銳,民84
1. 既存政策的成效被認為滿意的程度。
2. 問題本質改變的程度。
3. 現有可資選擇途徑中創新的數量。
換句話說,如果現行政策的成效普遍令人不滿,則會導致激烈的變革。其次,如果面臨一個新的問題,既無前例可循,自然談不上漸進的變革。最後,如果解決問題之知識日新月異,無論是在技藝或行為方面均有今非昔比的可能,則常迫使決策者要採取新的行動方向、訂定新的政策。因此,卓爾認為漸進模型的前題,只具有有限的效度,這個模型在一個相當穩定承平的社會裡,其效度較高;反之,在變遷極速的社會裡,其效度較低。
尹特齊尼(Etzioni1967)認為:1.漸進模型不適用於基本性、革命性的決策;2.「黨派相互調適」所作成的決策,極可能只是反應有權勢、有組織的黨之利益;反之沒有權勢與漫無組織者的利益,有時就會被忽視;3.漸進主義只求墨守成規,維持現狀,不求基本之社會革新。(張世賢,民79)
由上所述,大致可以了解漸進模式是相當完整的體系,也很符合民主政會之教育生態。唯較不適用於大幅度的、根本性教育政策改變,也不適用於危機問題處理,這些是引用者必須注意到的。
(四)、綜合掃瞄模型(mixed scanning
綜合掃瞄模式(mixed scanning)是由伊特齊尼(Etzioni, 1967)所提出。他認為在實際決策時,基本決定之角色與數目是大於漸進模式所陳述的,而且決策者只求漸進修改時,會迷失了基本決定。
為了矯正漸進模式淪為保守、重細微之缺失。伊特齊尼認為要運用理性模式來決定組織基本政策和任務,然後在既定目標方向下,做成無數小幅的、個別累增策略。(張德銳,民87
伊特齊尼曾舉氣象衛星圖為例。假使決策者用理性模式來建立全世界氣象觀察制度,則他需以細微觀察的相機,徹底檢查整個天空,那決策者將面臨無止盡的問題、時間及經費,並影響其行動。(張德銳,民84)綜合掃瞄的決定模式則以廣角相機與狹角相機,兼顧整體與細微。
這種決策模式,一方面從鉅觀層面掌握基本方針;也從微觀層面尋求漸進可行方案,是其重要優點。
(五)、垃圾桶模型(The garbage-can model) 為了解偶發之決定
垃圾桶模式是非理性的、偶發的決定。此一模式是由孔恩(Cohen)、馬齊(March)、歐爾遜(Olsen)所提出的,主張「組織無政府狀態」(organized anarchy)的概念。
此概念具有三項主要內涵:(1) 目標模糊不明確;(2)手段方法不確定;(3) 參與流通性。(張德銳,民84;江芳盛,民87)他們認為學校組織是一種「無政府狀態」:
1、目標不明確、不確定。如文獻中的「改進教學效率」、「五育均衡發展」、「身心健全」等字眼,很難以明確界定。
2、達成目標之方法和科技未被充分瞭解。教師常以自身經驗或己見來進行教學,而未能充分瞭解合作教學法,電腦輔助教學等方法。
3、參與流通性。校長、教師流動率太高,而家長介入校務程度也增加,很難維持特定局面。
上述這種無政府之學校組織,很難運用理性系統之決定模式。倒是垃圾桶決定模式較適合,好比在裝有垃圾案之垃圾桶中隨機抽取某一方案來解決問題。是故垃圾桶決定不像是一種普遍的決定模式,而是一種對非理性決定的描述。。
柯恩等人(Cohen et al, 1972)所提出的垃圾桶模式就是主張,決定乃是高度複雜且非結構性的行為,它是由問題方案、參與及機會交織而成的。一個良好的決定僅是現存的解決方案恰巧適用於某一問題而已。總之,垃圾桶決定模式具有下列特點:( Tarter & Hoy1998
1.組織的目標是同時出現的,並無設訂優先。
2.手段與目的是彼此獨立的,二者之結合純屬偶然。
3.解決方案如能與問題結合時,就是最好的決定。
4.解決方案大部份是源於機會而非理性思維。
從上述的說明,可知垃圾桶決定模式並非是一種特別適用於解決問題之模式,但它說明了組織在高度變化與不確定中仍能偶發性地解決一些問題之原因。也可以協助我們瞭解非理性因素對決策之影響。黃金山(民80)指出此模式有幾點主要缺失:(1)缺乏鞏固的理論基礎;(2)僅具描述功能而無規範性與系統性之研究;(3)理論論述過於繁瑣,缺乏實證資料。
(六)、官僚政治模型:為了解非理性決定(權力、利益糾葛)
組織有目標抑是成員有目標?許多研究文獻指出,組織的意圖導致行為,而有權力的個體、強烈的意識型態者及有權力的團體也能產生組織目標。(Hoy & Miskel,1991)因此,大部份組織目標,是衝突且需調解,爭執、交易、遊戲等,充斥著組織的決定歷程,作決定的本質是操弄的,亦即實用的、個人的。簡言之,是政治性。政治模式所關切的議題是:權力如何成為主導力量、政治取代決定的合法程序、個人目標取代組織目標等。( Tarter & Hoy1998
學校組織可視為一種政治系統,存在著許多種類的利益團體,為了本身的目標及價值而彼此競爭。例如教師會為爭取教師權益與專業自主努力、教師次級團體具有其獨特的價值觀念、家長會表達參與校務之意願、多元文化教育實施要考量不同族群等。在此利益團體衝突競爭之下,談判、協商及妥協就成為政治模式主要精神。
  所以,政治模式認為作決定的主要動力是政治,即使採用滿意策略,也是偏重個人層次。政治模式具有下列特徵: ( Tarter & Hoy1998
1.個人目標影響著決定。
2.個人之手段-目的替代了組織的手段-目的。亦即個人的目的決定後,才用組織的手段達成。
3.好的決定就是是否能迎合個人目標。
4.政治是影響決定之主要因素。
5.政治模式是以權力為基礎,來解釋決定的一種描述架構。
十二、 試論政治體系政策表現的評估標準有哪些?P335
海伍德認為有下列幾項標準:
(一) 穩定與秩序:霍布斯指出國家基本功能是,避免人與人戰爭的自然狀態。因此,政府的核心是治理,透過合法壟斷武力的權來保穩定與秩序。因此,政治體系的表現,可以將「長治」與「久安」,做為判準。
(二) 物質均富:政治體系的表現與物質財富的關係是不可言喻。第三世界的混亂與腐化,與貧困的經濟脫離不了關係,蘇聯與東歐的瓦解亦是中央管制經濟失敗的直接原因。
(三) 公民權的表現:公民權是個人與國家相互權利與義務所形成的關係。而九0年代崛起的社群主義,主張以公益政治代替權利政治,如此才能強化社群聯結,避免原子人個人的疏離問題。
(四) 民主的表現:民主政治並不是直接參與的烏托邦民主,而是代議政治的間接民主。惟政府可以透過其他的管道,如強化地方自治、鼓勵社團自主、加強社群主義等方式,使參與民主的理想實踐,使民主成為一種生活的方式。
第十七章非常態政治與政治變遷
一、 何謂非常態政治?P343
指的是,不同於當前政治度所能接受的政治行為,甚而脫離一般運作方式的政治過程。其間涉及到暴力行為及戰爭,即視為非常態政治。
二、 對政治變遷的態度有哪些政治立場?P344
改變程度 改變方式 連帶所造成的結果
保守 反對有計畫的改變,接受進化式的改變 利用各種方式阻止有計畫的改變 整個系統的改變步調非常緩慢
自由 溫和穩定的改變 制度內改革透過政府機構從事改變 漸進的改變
改革 某種制度或過程發生比較劇烈的改變 制度內改革(用比較直接方式) 系統的某一部分發生重大變化
激進 整個系統發生基本改變 制度外改革 系統發生全盤改變
革命 整個系統發生基本改變 制度外改革(暴力) 系統發生全盤改變,並且產生暴力後果

三、 何謂政治暴力?有哪些種類?P346
(一)政治暴力定義:威脅使用武力本身也是種暴力行為。用的強制力 量逼人就範。
(二)種類:
1、 恐怖主義:依韋氏大字典的定義:「恐怖主義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製造混亂、進行恐嚇、壓迫,以此作為政治武器或政策。」,另一學者指出:「恐怖主義就是以攻擊無辜民眾達到政治目的之暴力行動」。因此,它有以下特徵:
(1) 恐怖主義以抗爭為方法及策略,以達特定的目的。
(2) 恐怖主義為達其目的,必須製造可能被犠牲的民眾之恐慌,進而激起政府鎮制的行動。
(3) 恐怖主義本質上是殘酷,就一般人道標準,其行動也是無法令人接受的。
(4) 恐怖主義的策略,就藉其行動以達公眾知曉其主張為最重要因素。
2、 政變:政府若干官員,以軍事、非法和違憲的手段推翻現有政權,通常都有使用暴力,但程度並未擴大到整個政治社會,衝突往往限於中央政府高層內。
3、 判亂:以非法方式對統治者或政府的權威性和主宰性展開反抗,叛亂或是反對黨人士動員民眾對抗當局,或以游擊隊攻擊政府軍,其目的都是要推翻現有政權,判變擴大變成內戰或革命。
4、 革命:指涉著重大的變遷,以導致現有政府及社會結構性的改變現象,在政治範圍內,革命或則來自「政變」或則來自激進社會運動。其特徵;
(1) 革命是用武力方式,經由流血、暴力達成政治的目的。
(2) 革命是結構性的政變,即以意識型態為主導,對政治、社會、經濟做全面的變革。
(3) 革合是激進式的改變,即相對於改革而言,革命的廣度及深度不僅大,而且變的速度也快。
四、 試論政治革命理論有哪幾種觀點?P348
(一)不均衡理論:認為社會、政治、經濟上的嚴重不平等會導致被壓迫者的集體反抗,相對的,國家機關無力鎮制。
(二)相對剝奪理論:大衛斯認為,集體的挫折與剝奪心理,在期望昇高卻無法滿足下,就產生革命運動。
(三)社會運動理論:強調革命是群眾的集體行為,在適當的環境及領導下,就會爆發。主要包括:
1、 價值附加理論:指出社會的運動的發展是受到六種因素的影響:
(1) 結構上的助長性:指政治、社會、經濟環境上的因素,有助於社會運動。
(2) 結構的緊張狀態:係指政治、社會、經濟結構裏的矛盾、衝突。
(3) 普遍化信仰的發展與傳播:某些團體成員普遍相信問題是歸咎於某些特定的對象,而提出改善的途徑。
(4) 催促因素:係指突然發生的某種大事件,激發人們的憤怒,觸發行動。
(5) 行動的動員:當人們群集,採取共同的行動,領袖從群眾中產生,領導群眾,製造事件。
2、 資源動員理論:視社會的不平等、不公平的現象是原本存在的,,但若非某些精英掌握權力及資源,加以動員,則社會運動不會產生,惟這動員又賴精英與環境的互動關係。
五、 何謂政治變遷?P352
無論是個人或人類團體、組織,都不斷地處於變化的情境中,從出生、成長、成熟、衰老到死亡,似可說明人社會的諸多現象。其中不能否認的事實,社會如生物有機體般的,由簡而繁的發展,雖然有時會出現倒退現象,但長期趨勢來看,仍可看到演化的軌跡,在社會科學的術語,稱為變遷或發展。是人類政治體系的動態面。
六、 什麼是政治現代化理論?P355,P342
是以西方社會的變遷經驗為典範,強調心理上的開放;社會的多元化;政治的民主化與經濟上的市場競爭。
七、 何謂依賴理論及世界體系理論?P357,P342
(一)依賴理論:從第三世界角度批判現代化論是西化理論;只反映西方帝國主義的核心對邊陲國家的剝削。
(二)世界體系理論:一方面描述資本主義擴張造成世界的不平等經濟結構,另方面也認為個別國家的軍略會產生不同的移動關係。
八、 試論政治發展的特徵?P359
答:早期研究政治發展的學者,如卡特萊特界定政治發展為法治的建立,合法的選舉及議制度的實現等.但這些觀點多少反映西方學者對民主政治的偏好,並不一定符合真實世界的發展狀態,經過長期的研究,目前學者將「已發展的政治體系」之特徵,歸納為四個面向。
(一) 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指政權的傳統資源減少,增加中央政府的權威與權力,公民承認國有權力分配公共價值,接受政府此種分配具權威性的。政府的法制正式組織亦已建立。
(二) 政治組織具現代型式:以分工化的政治結構來推動專門化的政治功能,這些結構是複雜但有秩序的政治制度,如立法、行政、司法、政黨、利益團體。而且這些制度是建立在科層組織的原則之上,如理性、效率等標準。
(三) 政治行為具現代型式:個人發展強烈的國家或政治體系的認同,超越傳統以家族或地域性的忠誠。此外,政治體系裡積極參與政治活動角色日益普遍,且熟衷於政治傳播。
(四) 政治體系的效能擴增:政治體系能主動創造政治支持,對人民的政治需求,其反應能力也提高,有效率的控制環境,一般而言,已發展體系的組織是穩定且具凝聚力,結構是符合效能要求能提供公共財貨與勞務。
學者認為,政治體系的「能力分析」方法,是衡量政治體系是否發展的較佳途徑。這方法是學者艾爾蒙與鮑威爾最早提出的,他們從五種能力去評估政治體系的發展狀態,分別是:
1、 汲取:利用人力及環境資源。
2、 規約:控制個人或團體行動。
3、 反應:針對需求而做成決策。
4、 分配:透過結構及程序以分配價值。
5、 象徵:建立形象、提供意義、分配非物質的獎勵。
九、 試論政治發展的進程有哪些觀點?P360
(一)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政治發展:具體而言,因為受現代化諸多因素所刺激,例如更大的經濟發展、都市化、社會動員等,需要更複雜、更有效率的政治體系。即更發展的政治體系是因應環境變遷的需要,等於是提供經濟成長活動、都市生活,以及服務現代公民的期望與需要的下層結構。
(二)政治發展帶動經社發展:此觀點認為,國家機關是領導民間社會邁向發展之途的核心,政府是介入到經濟活動及社會團體的形成與運作。即唯有透過政治經濟途徑才能了解發展中國家的政治變遷經驗,即制度化的政治機關與過程,制定出合時宜的公共政策,則帶來發展。相反的,沒有發展的國家機關導致政治混亂。
(三)政治變遷有可能發展,亦可能衰敗,關鍵在於政治制度化:政治制度化的概念可以界定為,政治組織及程序獲取人民支持的價值,以及在環境的壓力挑戰下仍能穩定持續下去。在此,杭廷頓衡量政治制度化是與前述的「能力分析」相似,是以下列幾項為尺度;
1、 規範公民的能力。
2、 對公民需求的彈性反應能力。
3、 有效汲取及分配資源的能力.
4、 適應變遷環境的能力。
杭廷頓認為,對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政治發展並不一定會促進政治穩定,反而是政治不安的導因。因為經濟成長會產生新的資源分配問題,有可能加深貧富之間的鴻溝,社會動員更可能弱化傳統的價值規範。都市化則加強了社會異質化,產生更多不滿的都市群眾。教育及傳播的普及可能扮演啟蒙社會大眾的功能,進而體察原有社會存在的不平等、不合理的結構,提出要求改革,甚至革命的呼聲。而這些期望升高超過既有政治體系所能負荷的程度,則將激起集體的不滿與挫折,若這種集體挫折沒有適當疏導的管道,政治抗議與政府維持秩序的力量相激相盪,不是走向威權統治,就是出現暴亂與改變。但其政治體系若無法獲得人民的支持,並且無法滿足人民最低生活的要求,政治秩序是很難維持。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產生魅力型的領袖,即韋伯所稱魅力權威,使政治體系的正當性重新建立,在第三世界國家十分普遍,如北韓領袖金日成持續統治北韓長達四十六年,古巴領袖卡斯楚,新加坡領袖李光耀都是此類。
但「人治」政治體系能否過渡到「法治」,借用社會學的概念魅力領袖的常規化,建立「法制-理性權威」,將決定其是走向政治發展,抑或政治衰敗。所以杭廷頓強調:「人類可以有秩序,沒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卻沒有秩序。」即視政治秩序的價值比自由的價值還重要。
十、 何謂政治制度化與政治衰敗?P362答案在第九題
十一、 摩爾探討從農業社會發展到工業社會的途徑,提出方式?P354
1、 資產階級革命:由資產階級主導的現代化,其主控勞工及農村地區,如英、美、法的革命。
2、 由上而下的革命:由傳統地主階級聯合強而有力的官僚體制所主導的現代化,如德國、日本。
3、 農民革命:農民以強的凝聚力來對抗上層社會及資產階級,反抗國家機關權成,最終摧毀舊的政權,如中國、俄國。

4、 停滯發展:由於有任何團體能夠主導社會變遷,而停留在低度發展狀態,如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