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97暑 債券市場 第1章 ~ 第13章

97暑 債券市場 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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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暑 債券市場 頡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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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債券市場導論

債券意義:

債券為金融市場中用以籌措中長期資金的工具,亦為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公司或法人機構等)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可轉讓債務證明,且承諾在未來的一定期間內,償還債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

債券市場:指發行及買賣債券的場所,是由賣方(包括初級市場的發行人及次級市場的投資人)、買方及證券商(包括證券承銷商、交易商)三者所構成的。



債券契約中主要條款:

1.面值:發行公司在債券上所記載的面值 

2.息票利率:債券上所規定的票面利率,發行者每年(半年)會根據息票利率,支付票載利息給債券持有者,而息票利率就等於每年固定利息除以債券面值的比率。

3.到期日:面值償還本金的日期

4.償還方式:債券契約中所定的本息償還方式,有下列幾種:

(1)永久債券:永久不須償還本金,只付利息,不償還本金

(2)分期償還:本息按期分攤償還的方式

(3)償還基金:發行公司每半年或一年將一部份資金撥入預先設置之基金帳戶中,此基金僅供償債用,並由受託人監管

(4)贖回條款:債券契約中明訂發行公司在到期贖回債券的規定,亦稱附買回條款

(5)擔保品:當發行公司不能履行債務契約時,用以擔保償還之物品



債券的特性:



1.風險性-債券投資對債權人與債務人均有密切的關係,因涉及時間因素,故債權人在未收到借出款額之前的這段期間,仍有利息未兌性外,尚有不可避免之風險。

1.流動性-債券的流動性是指在不使預付本金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其可用調換為現金的流動程度。一般而言債券具有轉換與流通的特性,故有較大的流動性。  

2.報酬性-債券因具有一定的利息收入,故債券投資具有報酬性。

      市場利率>息票利率時,折價發行

      市場利率<息票利率時,溢價發行

      市場利率=息票利率時,平折價發行

3.安全性-債券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分

公債由政府發行,不致發生背信及延期償還的情形,安全性最高。

公司債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的核準,一般都需具有相當條件才能發行,風險性較股票為小。

金融債券為金融機構發行,特別注重信用的調查與管理,因此,具有較高的安全性。

4.多樣性-債券規劃成許多不同的類型,供投資者、借款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債券的功能歷屆考題

1. 風險較低

2. 利息較高

3. 稅賦較低

4. 變現性高

5. 資金調度便利

6. 免手續費



債券可分為:

1.政府債券-是由政府機關所發行的債券,意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籌措資金,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且承諾於指定期日支付利息償還本金之承諾證書。

2.金融債券: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債券,根據銀行法之規定,辦理中長期放款業務之專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且每年度之發行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視法令之規範而定。

3.公司債-公司債是由公司法人所發行之債券,指公、民營企業機構為拓展業務或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向外籌措資金而發行之債券。



公司債性質分類:

1.有無擔保品

(1)是否記名

(2) 可否轉換

(3) 是否提前收回



2.依發行型態分類

(1) 附息債券

(2) 貼現債券



3.依償還期間長短分類

(1) 短期債券

(2) 中期債券

(3) 長期債券



4.外國債券-是指由外國組織單位所發行之債券。





第二章 債券市場的經常用語



債劵市場

發行及買賣債劵的場所,由賣方、買方及證劵商所購成的

債券投資的優點歷屆考題

1.風險性較低-公債為政府所發行,債信無慮,到期還本,利率波動幅度、速度較和緩,適合保本型投資人,亦適合其他投資人。 



2.操作彈性較大-當利率看跌時,可享有債券上漲之價差;當利率未來可能上漲時,可將殖利率低的債券先行拋售,未來再買入殖利率較高之債券;當利率不變時,可享有固定之利息收入。

3.流通性較大-債券可透過店頭市場買賣,交易時間較集中市場更有彈性,當投資人有資金需求時,變現力強,也可採取附賣回方式取得資金,流通力強。

4.擴張信用強-公債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投資人可持公債向銀行質押借款,其所貸得的成數,較股票等風險金融商品為高。投資人可藉由此種方式不斷地擴張信用,再轉投資,獲取更高之利潤。

5.用途多元化-公債可當作保證金、押標金,在保證期間仍可獲得債息收入。

6.可減輕稅賦-債券投資免徵證交稅、營業稅,若買政府公債,可免徵證交稅,此外,若與證券自營商交易,均免收手續費。

7.投資報酬穩定-債券按期支付票載利率,投資人享有確定收入,轉換公司債甚至可分享股票上漲之利益。

8.其他-財務槓桿效果大,交割移轉方便,無記名債券易於隱匿財產等。

債券市場常用術語:

1.本金:債券上所載明之債券。

2.到期日:指債券發行人應還清本金的日期。

3.息票:指債券發行人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

4.年金債券:又稱永久債券,指沒有期限,永久支付利息,而發行人不需還本的債券。

5.承擔債券:又稱保證債券或背書債券歷屆考題,指債券之發行,是由發行公司以外的公司,同意負起還本付息責任的一種債券。

6.小額債券:指發行面額較小,且以爭取小額投資人為目的之可轉換或直接債務之債券。在美國,小額債券通常指面額低於1000美元之債券。缺點:流動性低,且發行費用高。

7.債券先期本票:指美國各州地方政府在出售長期債券,以籌措建設計劃之長期資金前,作為期中融資之用的債券。

8.總括債券:指證券交易商因購買員工的不誠信行為(包括遺失證券、造假及詐欺等)所可能產生的損失而加以保險,又稱為總括信用保證債券。

9.債券調換:指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股票。

10.債券指數:指用以反應國際主要債券價格的指數,其功能和股價指數相同。

11.債券基金:指投資於各種債券的基金,其投資收益較為固定,利息較高。

12.基點:投資報酬率的最小單位。一個基點等於0.01%,當債券殖利率由10%=>10.5%,稱為向上移動50基點。

13.債券授權書:指用於抵押借款時,借款人將債券移轉到另一人時使用的表格文件,其功能和債券背面的換讓表格相同。

14.債券評等:將發行債券按其發行機構的信用,和可能產生違約的可能性,來評估分級債券發行人倒帳可能性的一種制度。

15.債券系列:指將大量的債券,分割成一系列少量的債券,而於一段時間內分別出售。

16.債券掉換或債券交換:指投資人同時賣出某一債券時,同時買入另一種債券的操作方法。

17.附認股權之債券:指債券持有人具有要求發行公司,以事先約定的債格認購發行公司股票的權利。這項權利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18.紅利債券:指用以支付紅利而發行的公司債。

19.次順位質押債券:指以質押財產作為擔保,求償權在其他債券之後的債券。

20.發行次順位新債券以供應舊債券:指發行到期日五年以上的次順位政府債券,來贖回到期日一至五年的舊債券。(此種籌資方式大多利用利率較低時進行,對投資人較不利。

21.破爛債券或垃圾債券歷屆考題:係指財務不良、業續不佳或事實上已不能履行債務的公司,其所發行之債券,或指債券評等低於BB級之債券。

22.金庫債券:指在歐洲市場上交易的西德金融憑證。

23.可贖回債券:債券若可由發行公司在一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提前收回者,稱之為可收回債券;指規定在到期前,發行人有權可贖回條款的債券,惟必須償付一定金額之補償金,一般是在利率下降時,發行公司以等額利息贖回債券,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

24.卡特債券:係指美國為了穩定外匯市場中的美元匯率,而分別於1978年11月在瑞士、西德,以及1979年1月在日本所發行的外幣債券而言。由於美國一向以黃金及特別提款權作為準備基金,而較少持有外幣,但是為了獲取大量外幣,用以干預匯率,是故發行此種卡特債券。

25.最廉交割債券CTD:指在所有可以交割的債券中,其所挑選出最可能被交割的債券,稱之為最廉交割債券。在期貨合約中,用來決定某特定現貨債券來交割是最具有利可圖的債券方法,稱為最廉交割法。

26.英國統一公債:指英國政府將幾種在不同時期發行,具有不同利率的政府公債予以合併為一,而於1751年開始發行的公債。此種公債附有固定利息,無到期日,其利息是由英國政府特設的統一基金中支付。

27.可轉換公司債:或稱為可轉換債券,係指當公司發行債券時,規定債券持有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內,按一定的價格或轉換比率,把公司債轉換成公司的股票。

28.雙重保證債券:指對於已發行的保證責任之債券予以買回,並重新設定條件後,而於次級市場中再次發售的債券。

29. 貨幣債券:指用法償貨幣給付本金及利息的債券。

30. 流動息票債券:指附有息票的公司、政府,或市政債券的息票利率,若與目前市場利率差距在1/2個百分點之內的債券。此種債券若與其他同一信用等級,但息票利率較低的債券比較時,因其所支付之利息與目前市場利率較有競爭力,故其價格波動較低。

31. 短期債券:通常係指必須在一年內(短期間)償還的債券。

32. 緩衝債券:指在溢價出售可贖回債券時,可支付比目前市場利率還高的息票利率債券。其特性為當利率上升時,其跌幅較一般債券為少;利率下降時,其漲幅較一般債券為小,因此,該種債券對於那些追求高債息收入的投資人而言可能較適合。

33. 清潔債券:係指價格固定,不隨利息累積而調整價格的政府債券。此種公債的利息一旦被支付,即不再累積,故價格不變。

34. 債券信託:指根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委託受託人(通常只限於銀行等專業機構)負責代為保管由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所提供,以作為發行準備的部分資產。

35. 債務承擔受益憑證:係指一種存入銀行的信託基金,可定期領取公司債本利的受益憑證,在實務操作上,此種債券承擔受益憑證可以提前償還。

36. 債務保證債券附買回條款債券:係指一種除了固定利率之外,並附有一定條件保證可買回的債券。

37. 債務整理證書或和解協定DA:又稱轉讓協定或私下和解,係指一種由債務人與其所有的債權人,所共同訂定的正式協議書。其內容通常是指定一個管理財產的個人,或信託機構負責出售債務人的財產,並將所有款項公平的分配給每位債權人。或所有債權人均同意降低債務人還款的成數。

38. 高折價債券:係指一種將發行價格提供大幅折讓的債券,一般是指以面額打八折以上折扣出售的債券,此種債券在利率走低時,升值較快,利率走高時,則折價較多,且其發行時的票面價值均定為一千美元。

39. 安全證券:指到期日沒有違約風險的債券,政府發行的公債一般均屬於安全證券。

40. 遞延債券:指一種在剛發行時,支付較低利息,而後隨著時間的延長而不斷提高利率的債券。此種債券在變成活動債券後則改支付固定利息。

41. 遞延交割債券PDN:指債票發行時,購買者只需支付一期面額的某一比例,其餘部份可等到半年後或一年後再支付。是以再付清餘額前,投資者可享受債票價格上漲的利益,亦需負擔債票下跌的全部損失。

42. 確定債券:指當債券分期繳納的款項全部付清後,用以交換原不記名之臨時證券的永久性證券。

43. 一般貨幣債券:係指一種承諾到期償還一筆金額的債券。

44. 組合通貨債券:指發行面值非以單一通貨,而是以一藍通貨為記帳單位的債券。

45. 商品債券:指以某商品為依據而發行的債券,且隨著商品價格波動而改變收益的債券。

46. 自由債券:指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八角區域內進行的拍賣交易之熱門債券。

47. 外國債券:指不是本地借款人在本地資本市場所發行的債券。

48. 花卉債券歷屆考題:指由死亡人所持有,可以按債券平價抵繳聯邦遺產稅的美國國庫券,又稱為預期遺產債券。

49. 第一順位質押債券:指用無形或有形財產(偏重於有價證券等動產)作質押發行,具有第一順位求償權的債券。

50. 第一順位抵押債券:指以抵押者財產(偏重於不動產)作為第一順位擔保,具有固定利率期限,持有人可以享有在債務人破產時,優先獲償的權利之債券。

51. 可延長債務:指投資人在原始約定的到期日有選擇權,可將其到期日延長一定年限的債券。若屆時投資人未行使選擇權,則債券須在原始約定的到期日償還。

52. 國際債券:指借款人國外以外所發行的債券,包括外國債券與歐洲債券等。

53. 地方機構債券:指英國一些農業或水利抵押機構所發行的債券;一般是以一年為期,但也有長達五年的情形。

54. 長期債券:又稱長期息票,指到期日很長的債券,一般是指十年期以上的債券。

55. 中期債券:一般指到期日為一年以上,或二年至十年的債券。

56. 貨幣市場債券MMN:一般為四到七年的淨動利率之中期債券,利率每週按商業本票利率調整,每月支付利息。

57. 不動產抵押債券:指由公司或企業以設備、財產或其他不動產當做抵押權,所擔保發行的債券。

58. 抵押債券:指以公司資產作抵押品所發行的債券,又稱次級債券。

59. 多次額度債券或多批出售債券:指可以分成多次出售的債券,一般是在第一批採傳統方式發行1/3到1/2,以後各批發行時間由發行人選擇,且通常是直接出售給機構投資人。此種方法對於發行人之優點為後批債券發行金額及時機有彈性,且只對首批支付佣金;此外,投資人可取得大量債券,而且後批債券價值可由首批債券次級市場債格獲得確定。

60. 市政債券或地方債券,或地方政府公債:又稱市政債票,指由美國各州政府、市政府、學區、住宅當局、市屬公用事業及經營收費道路、橋樑和其他運輸設施當局所發行的債務證券。一般可分為收益證券和一般債務證券兩大類。

61. 收益證券,指本金利息的支付,由證券發行者融資興建的設施所產生的收費,使用費或租金等做為擔保所發行的證券。

62. 一般債務證券GOS歷屆考題,指由發行者的信用及課稅能力擔保本金利息的支付所發行的證券。由於對某些地方發行者的課稅能力,限於一最大稅率,故此種證券又稱為有限稅入證券。

63. 預期收益債券RAN,指以預期稅收以外的一般收入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

64. 預期稅收債券TAN,指以預期稅收擔保發行,以作為融通現在營運資金的債券。

65. 建設計劃債券PN,指美國住宅及都市發展部代替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使地方當局以其融通由聯邦政府支持的都市改善或開發計劃。

66. 預期債券本票BAN,指以預期發行長期債券之收入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屬於過渡性融資。

67. 不附息折債價債券:指發行價格低於票面價格,且不附息的債券,到期時只需要支付面值,不需支付利息。

68. 非市場借貸:係指英國政府為應付財政上的赤字,向社會大眾發行不可轉讓債券的借款方式。

69. 楊基債券:指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登記,以美元為面額,在美國市場發行的外國債券。

70. 國庫債券:指由英國皇家政府發行,或由其保證而由公營事業所發行的債券,又稱金邊債券。

71. 抽籤還本債券:指每半年或一年抽籤一次,從抽籤日起就停止付息,開始償還本金的債券。政府公債的償付常採用此種方式。

72. 雙重貨幣債券:指支付利息所用的通貨,與償還本金所用的通貨並不相同的債券。

73. 折扣債券:指以小於面值的價格出售,而在到期時按票面價值還本的債券(其與售價的差額即為債券發行期間的全部利息)。

74. 一般抵押債券:係指以發行公司所有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

75. 一般義務債券:係以政府的課稅能力和誠實信用作為擔保而發行的地方債券。

76. 黃金債券歷屆考題:指有條款規定必須以一定數量和成色的金幣作為付款條件的債券,或以黃金為擔保的債券。

77. 保證公司債:指經其他公司或機構保證支付利息的信用債券。

78. 指數債券:指利息及到期償還總額是依生活費用指數的變動而調整的債券(故此種債券可以維持真實購買能力的價值)。

79. 機構認購債券:指由證券交易機構的經理人員抽取證券的一定百分比,專供公共機構認購的債券。

80. 利息債券:指為償付其他債券的利息而發行的債券。

81. 利息遞減債券:係指一種利息預先約定遞減的低利率債券。

82. 利息遞增債券:係指一種利息預先約定遞增的債券;一般是為期十年的債券,發行公司於第五年起提高票面給付利率,但是投資人於四年後有選擇權,可以請求發行公司償還。

83. 擔保債券:指債券發行人提供特定資產擔保的債券。

84. 無擔保債券:指債券發行人沒有提供特定資產擔保的債券,又稱為信用債券。

85. 次信用債券:指在請求資產償付的權利時,受償順序比信用債券更次一級的債券。亦即相對於其他債權,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者,只有在其他較高請求權的債權滿足之後,才可以請求權利的債券,又稱為附屬請求權債券。

86. 平價:指債券的賣價與面額或面值相同

87. 溢價:指債券的賣價高於面額或面值

88. 折價:指債券的賣價小於面額或面值

89. 差價:差價通常在下列情況出現

(1) 相同品質、不同到期日證券,在收益率上的差距。

(2) 相同到期日,但是不同品質的證券,其收益率的差距。

(3) 買價和賣價之間的差距,差價的大小通常依據市場的供需決定。

(4) 某一特定證券,在一特定期間,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的差距。



90. 資本增值:指資產的買進與賣出的價格差額,若買進價格小於賣出價格,其差額即為資本增值。

91. 利率風險:指投資人購買固定利率的債券後,因市場利率調高所可能產生的風險。

92. 信用風險:指債券的交易對手不履行契約所產生的違約風險。

93. 現值:根據貨幣的時間價值觀念,在短期間內收到的現金流入,比在長期間收到的現金流入具有較大的現值,現值可分為在未來將收到的單一金額,或一連串現金用複利折現到目前的金額,即單一現值或年金現值。

94. 自營與經紀:自營係指自行買賣並自負盈虧,而經紀係指在買賣交易上居中間人地位,撮合買賣雙方交易,以獲取經紀費用。票券商可從事各類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經紀及自營業務。

95. 買賣斷交易歷屆考題:係指投資者與票券商依洽定利率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投資者可向票券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96. 附條件交易歷屆考題: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有價證券,並承諾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約定之價格予以買回。以票券商觀點,可分「附買回交易」、「附賣回交易」二種。

97. 附買回交易RP歷屆考題:附買回交易為投資者與證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證券商負責買回原先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買回價格已確定,投資者在購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

98. 附賣回交易RS歷屆考題:附賣回交易為投資者與證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證券商負責賣回原先出售有價證券。

99. 貼現率與收益率:貨幣市場發行票券之報價係採貼現率,在貨幣市場發行之票券,票券商係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後購入,該計算利息之利率即為貼現率。

而收益率為次級市場買賣之計價方式,表示持有票券之報酬率。因計算本金不同,由貼現率換算之實際收益率通常高於貼現率,換算方式如下:

收益率=貼現率/(1-貼現率x實際發行天數/365)

100.公債標售:目前中央政府公債發行採標售方式,投資人可透過中央銀行核准之公債交易商參與投標。標售區分為競標與非競標,

競標-係由公債交易商以投標之價格或利率決定得標與否。

非競標-係依登記金額比例分配,其利率為競標之得標加權平均利率。

101.複式價格標與荷蘭標:

複式價格標-開標後按競標價格高低決定得標順序,並按其得標價格為公債發行價格,故各得標者應付金額因得標價格高低而有所差異。

荷蘭標-又稱單一價格標,並不論得標價格高低,全部按最低得標價格作為發行價格以計算得標人應付金額,故各得標人取得公債之成本均相同。

102.融資說與買賣說:公債附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分為融資說與買賣說

融資說-認為附條件交易可視為賣方以債券作為向買方融資之擔保行為,附條件交易所成交金額與債券之公平市價並不一定相等,且賣方雖出售債券予買方,惟將於約定之日期買回,該債券相關風險作需由賣方負擔,會計作業並不認列買賣損益。

買賣說-將該交易如同買賣斷,會計作業認列損益。

103.零息債券:一般附息債券載有票面利率,並附有息票,可按期領息,而零息債券則無息票。零息債券在發行期間不付息,且以胋現方式發行(通常是以很大的面額折價出售),到期按面額償還本息,其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即為利息收入。





第三章 債券市場的組織

債券是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為籌措長期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可轉讓債務證書,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支付投資人(即債務人)一定金額或特定比率的利息或部份本金,並於到期日期滿時償還本金。

債券的三種內涵:

1.債券的發行人就是資金的需求者

2.債券須在一定的償還期間內,不論盈虧,均需在期限內支付一定的金額或一定比率的利息與本金。

3.債券是表彰債權債務關係的權利及義務證書,其本身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得在證券市場流通買賣。

債券市場是由賣方(包括初級市場的發行人及次級市場的投資人)、買方(投資人)及證券商(證券承銷商、交易商)三者所構成。

新債券需經由證券承銷商的仲介,透過發行市場,將第一手債券出售給投資人,而持有已發行債券的投資人,可藉由證券交易商,透過次級市場將債券出售給另一投資人,所以債券市場可分為募集發行新債券的「發行市場」或「初級市場」



債券市場組織結構:

1.債券發行市場-又稱債券初級市場,乃債券發行人為籌措中長期資金,以發行債券方式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的市場。

(1) 政府公債

(2) 公司債

(3) 金融債券首次發行



2. 流通市場

(1) 集中市場-以競價方式成交

(2) 店頭市場-以議價方式成交

公債的銷售

1.配銷制度-以認購方式處理債券銷售

配售制是指政府在發行公債時,由中央銀行將所有的債券額度分配給配售之金融機構,金額全部以面額認購。

2.標售制度-以競標方式達成債券交易

國內公債交易方式從央債81-1期開始,由配售制度改為標售方式發行。

(1) 價格標:歷屆考題指公債交易商在公債投標當天上午12時以前,至中央銀行國庫局債保科投標;投標分為競標與非競標兩種形式,

競標-以投標價格高的標單優先,依次得標

非競標-以競價得標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之價格發售。

競標的得標利率=投標利率,因得標者並非唯一,因此投標利率亦非唯一。

(2) 荷蘭標歷屆考題:荷蘭標的標售過程與價格標相同,但選取利率方面,荷蘭標在入圍標單中選定最高利率(最低價格)當成發售價格,由於荷蘭標採單一債格標,故其得標利率是唯一利率。

(3) 複數價格標歷屆考題:依差別取價方式,由出價最高(或最低貼現率)者首先得標,依次得標直到標售數量全部售完為止。

(4) 利率標歷屆考題:利率標可分為競價標與非競價標兩部份。

競價標依投標利率低的標單優先,依次得標,亦屬複數利率標。

非競格依競價得標之加權平均利率發售。

公債票面利率以半碼(0.125%)為級距,以開標後「得標加標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半碼數訂為票面利率。

發行公司債募集資金的方式:

1.發行人自行募集

2.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

普通公司債多採發行人透過證券商協助而自力募集方式,而轉換公司債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承銷。



公司債的上市發行的步驟與流程:

1.申請

2.審核、核准

3.募集

4.承銷

5.上市

6.掛牌





第四章 政府公債

政府公債:

指政府向民間借貸,為政府所負之債務,是國家財政上的信用收入工具,亦即政府以國家信用保證,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本國人民、民間社團,或外國人民借入款項、按期計息、按期償還本金的一種舉債工具。

政府公債由政府所發行,依法有償還本金與利息之義務,

公債可按多種不同的特性作分類:

公債可按多種不同的特性作分類:

1. 到期日長短區分

(1) 短期國庫券:短期國庫券的到期日通常不超過一年。

(2) 中期國庫債票:一般是指到期日一年到五年的債券,發行單位最低額為一千元。

(3) 長期國庫公債:一般是指到期日在五年以上的債券,發行單位最低額為一仟元。中期國庫債票及長期國庫公債的發行還有五仟元、一萬元、十萬元,以及一百萬元等。

(4) 永久公債:指到期日沒有期限的債券,但也無限期的支付利息。

不過有關公債的長短期之分,並無一致之定論,因此,亦有學長將公債分為短期、長期與永久等三種。

(1) 短期公債:指公債到期日在五年以內償還者,視為短期公債。

(2) 長期公債:指公債到期日在十年以上者為長期公債。

(3) 永久公債:指公債之償還日期不定期限,但也無限期的支付日期。

2. 地區區分:可分為國內公債與國外公債。

(1) 國內公債:指在一國之國內發行的債券。

(2) 國外公債:指在國外所發行之公債,稱之為國外公債。一般在國外所發行之公債面值、利息及還本期間,均依照外國市場習慣處理。

3. 權限區分

(1) 中央公債:指公債與國庫券均由中央政府發行者稱之,如我國政府發行之「建設公債」。

(2) 省市公債:由省市所發行之公債稱之為省市公債,如台灣省在未精省之前所發行之「土地債券」、「建設債券」、「糧食公債」。

4. 資金用途區分

(1) 財政公債:指政府為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而發行之債券,一般是以政府的未來財源償還到期日期。

(2) 建設公債歷屆考題:指政府為興建公共工程與設施,以配合經濟發展為目的而發行之債券,一般是以未來之經濟收益償還到期本息。

(3) 戰時公債:指政府為籌措戰費而發行之債券,而為因應籌指戰爭財源之需要,此種公債通常採強制推銷方式。

(4) 特種公債:指為實施某項政策而發行之債券,如我國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而發行之「土地債券」。

5. 按可否轉讓分

(1) 可轉讓公債:指政府發行之債券可以在市場上轉讓者,稱之為可轉讓公債。可轉讓公債中最主要者為國庫券、國庫負債證、中長國庫債票,以及長期國庫債券。

(2) 不可轉讓公債:指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得轉讓,也不得當做貸款抵押品,只能向政府購買,也只能賣給政府。這種公債主要優點為價格不變,但因這類債券的利息因跟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故其真實的投資報酬率為負數,使得投資人蒙受不少損失。

6. 按有無擔保區分

(1) 有擔保公債:指國家以債務者身分,特別提供物的擔保而發行的公債。

(2) 無擔保公債:指僅基於國家(債務者)本身的信用而發行的公債,因其沒有擔保品,故又稱為信用公債。

公債的發行

1. 公債發行的方式

(1) 直接發行

直接發行指公債的發行係由國庫、透過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以及全國郵局代為發售,向國民直接籌募。其發行之費用與損失,均由政府負擔。

(2) 間接發行-分委託發行與承銷發行二種。

I. 委託發行-政府將發行事項,在規定的費用或佣金條件下委託金融機構執行,由其轉向社會公募,其剩餘之額,可由各銀行自行承購。

II. 承銷發行-金融機構將政府全部數額之公債,在協議的價格下予以全部承購,然後再由銀行轉為銷售,自負債格上之盈虧責任。

(3) 銷售發行

銷售發行與直接發行相似,主要係透過證券市場銷售,其特點是隨著證券市場銷售價格之漲跌,而隨時改變其價格。

(4) 支付發行

支付發行是指政府須付債權人鉅額款項時,以公債代替現金,然後再依公債規定的條件,償還本息。此種公債之發行常基於經濟性的考量,如政府收購大量私人產業或土地時,由於財政困難,或為防止通貨膨脹,往往以公債代替現金支付。

2. 公債發行的價格

(1) 平價發行-公債發行的價格與公價票面額相同,其票載利率與市場利率相當,發行收入的數額與嗣後須還本之數額相等的一種發行方式。

(2) 溢債發行-公債發行的價格高於公價票面額,爾後償還本金時,仍照票面額償還。一般而言是在市場利率>票面利率時,或預期未來市場利率將下跌,否則會有銷售上之困難。

(3) 折價發行-公債發行的價格低於公價票面額,爾後償還本金時,仍照票面額償還。市場利率<票面利率時。



公債發行的原則歷屆考題

1. 臨時財源原則:一般而言,當臨時經費的支出,在以租稅收入不能滿足時,得發行公債籌措臨時財源,如天然災害所引起之救災和復原支出。

2. 自償財力原則:為了確保政府財政之健全,公債發行適宜具有「自償性」的投資支出,如收費橋樑或高速鐵路的建造。其支出本身可以產生收益,以支應公債之本息和後續維護成本,不會增加租稅之負擔。

3. 長期性收益原則 :政府從事投資性公共支出,提供耐久性的公共財,因為耐久性公共財之效用具有持續性,其所產生之利益除了這一代享受外,下一代也能享受。

公債運用原則

1. 因應景氣循環

(1) 充份就業狀況-不宜發行公債,避免景氣過熱。

(2) 未充分就業狀況-發行公債,可擴大公共投資,增加社會資本存量,提高經濟體系內之就業水準。

2. 配合金融市場

二、請問公債管理的原則為何?(p69) 10%歷屆考題



1. 債息負擔最小化

2.債券種類多樣化

3.持有分佈合理化

4.設置償債基金



第五章 公司債

公司債定義:公司債是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稱為企業債券,是為了對外舉債,而由企業或公司發行,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償還本息的一種債務憑證。

廣義公司債: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債券

狹義公司債:股份公司所發行的債券



公司債的特性

1. 承諾償還本金

2. 承諾支付利息

3. 公司債券的主銷售主體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

4. 公司債流通性強



公司債的種類:

1.利息支付方式:一般公司債及參加公司債

一般公司債-公司債確定利率而支付利息者

參加公司債-以公司債利益的有無來確定其利息者

2.能否轉換公司債:轉換公司債與非轉換公司債

=>是否能將公司債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3.有否擔保區分:有擔保公司債與無擔保公債

是否有提供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為償還本息擔保者

4.有無記名公司債: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

=>是否有記載債權人之姓名

5.依是否贖回分為:可贖回公司債與不可贖回公司債

=>是否在到期日前,發行公司可提前買回公司債之權利

6.依抵押次數分:第一抵押公司債與第二抵押公司債

抵押公司債是在發行時以公司之財產作為抵押品,而第一抵押公司債為第一順位,第二抵押公司債為第二順位,第二抵押公司債之利率較第一抵押公司債較高,以補償較高的風險。

7.依抵押額度分:定額抵押公司債與不定額抵押公司債

定額抵押歷屆考題-同一抵押財產不得在增發公司債發行時,再次成為抵押品

不定額抵押-公司可以同一財產作為增發抵押公司債之抵押品

8.依有無質押分為:有質押信託公司債及無質押信託公司債

有質押信託公司債-以發行公司持有其他公司之股票或債券時,作為抵押品而發行之公司債。

無質押信託公司債-無其他公司之股票或債券當做抵押品而發行之公司債。



公司債的內容

1. 公司債的發行:

(1) 直接發行-指由募款的公司直接向社會人士出售債券而吸收資金的方法。

(2) 間接發行-指由證券承銷商承受全部或一部分債券後,再行出售於社會投資者的一種發行方

法。

2. 公司債的轉換:

(1) 轉換股票:部份公司在發行公司債時,會訂立一種轉換條款,條款內註明任何債券持有人在規

定的條件下,有權將此種債券轉換成股票,這種方式不但可以使債券持有人由債券人變成公司的股東,而且公司可以不用以現金償還,並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

(2) 換新券:指發行公司債之公司為了整理各種舊債券而發行一種新債券,藉以達到公司債務整理

之目的,亦即公司因發行各種型式及條件不同的舊債券太多時,為了便於統一,往往發行新債券以整理舊債券,一般債券持有人可規定比例規定,調換新債券。



上述兩項轉換方式,其優缺點如下:

優點方面:I. 可以減少公司的債務及固定費用

II. 可以增加轉換債券的銷售力

缺點方面:I. 在轉換的有效期間內,可能影響公司現有的管理權。

II. 可能轉換股東的利潤



3.公司債的償還方式:公司債的償還是指發行債券的公司應負履行債務的責任,通常是指發行日期,至期滿一次全部償還完畢。



償還方式有以下六種:

(1) 期滿清償

(2) 期滿前清償

(3) 按期抽籤法

(4) 分期付款償還

(5) 轉換償還

(6) 依購買方式償還



4.公司債的折價方法與溢價:公司債的折價與溢價是指實際發行價格或出售價格與其票面價格的差額,債券折價實際上等於債券利息的預付;債券的溢價等於債券利息的預收。從理財觀點,不管折價或溢價都需逐期分攤,以減少公司債的利息,如此可以使公司債利息的帳戶餘額,顯示實際的利息,而非名目的利息。



分攤方法:平均分攤、比例分攤,以及有效率分攤



5. 公司債的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及再投資風險

(1) 違約風險及信用風險:因為發行公司在債券發行日到到期日期間,因經營環境之變化或公司內

部財、業務變化,信用發生貶損,屆時產生無法履約之違約風險,亦即產生信用風險。

(2) 利率風險:利率會隨著時間而波動升降,且當利率改變時,流通在外的債券價值也會跟著變動。

利率上升會導到債券持有人損失,所以,投資債券的個人或公司,會因利率的改變而承擔風險。長期債券的利率風險高於短期債券,相同息票的債券其對於利率變動的敏感度之差異永遠存在,且期間越長的債券,對利率的變動敏感度越高,兩種債券的違約風險相同,期間愈長的債券,其所面臨的利率變動風險也愈大。

(3) 再投資風險:較低利率收益的債券,對計劃收回本息再投資及依賴利息所得支付消費支出的債

券持有人而言,將造成若干風險。避險的方法,是選擇長期及零付息債券。



6. 公司債的償還要設立償債基金:償債基金是指公司為償還某種債券的目的而特別設置的一種資

產。此準備金的來源宜在盈餘下提撥,且應確實提存實質的償債資產,使能到期清償。

7. 發行公司債所考量的主要因素:歷屆考題

(1) 未來利潤

(2) 物價水準

(3) 資本結構

(4) 控制權

(5) 還本資金

(6) 普通股價格

(7) 限制條件

(8) 發行成本

(9) 發行時機

(10) 公司商譽

(11) 公開營運及財務資料





第六章 債券發行市場

債券發行市場的意義

※在證券市場中,可分為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兩大類。

※持有債券之收益確定性較股票為高,風險性亦較低,又稱固定收益證券。

債券市場的意義:大體而言,政府、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在從事經濟活動而自有資金不足時,必須對外籌措資金,一般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或透過證券發行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方式來處理,前者稱為間接金融,後者則為直接金融,而此種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經由債券交易而達到資金流通的市場,就是債券市場。

台灣的債券市場源於民國38年政府所發行的「愛國公債」,以及於民國42年政府為實施土地改革政策所發行的土地債券。

債券發行市場的工具

※債券發行市場的工具:

1. 政府公債:依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政府(財政部)與地方政府(省政府及院轄市)發行之公債。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自民國81年11月以後均採標售方式,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其標售分為競標與非競標兩種。

「競標者」依投標的價格或利率,以超過所訂底價或低於所訂利率,按其超過或低於較多者為優先,依序得標

「非競標者」則依競標得標者的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承購。

至於自然人及其他法人機構,可向中央公債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中央公債交易商標構。

2. 金融債券:依我國「銀行法」第80條與第90條的規定,儲蓄銀行及辦理中長期放款業務之專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以供給中長期之信用放款,一般商業銀行不得發行金融債券,且其發行額度受「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度,不得超過發行銀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二倍。」因此,其發行額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公司債:公司債由於受到「公司法」第247條的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之二分之一。」因此,一般公司基於各種法規限制的考量,皆傾向於直接向銀行借款,而不願發行公司債。

4. 國外金融債券:開放外國有價證券在國內發行,係證券市場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過程中必然之趨勢。

5. 其他債券:除了國內所發行的固定利率債券之外,尚有下列不同性質種類的債券:

(1) 浮動利率債券歷屆考題:其付息利率係以某些特定的參考利率,如倫敦市場銀行間的拆款利率、美國國庫券收益率為基準而定期調整,因此,在利率變動較為劇烈的時期,浮動利率債券較能吸引投資者的參與。

(2) 零息債券:係指不附息的債券,發行時以折價方式賣出,而到期時以面額贖回,其差價即為投資者的利息收益。

(3) 可贖回債券:係指發行人可在一特定期間內,按特定價格提前贖回債券。

(4) 可賣回債券:係指允許投資人可在一定期間內,按特定價格提前將債券賣回給發行人。

(5) 附認股權證債券:係指賦予債券持有者一種權利,允諾持有者得於未來一定期間內,自行決定是否依某事先訂定之條件認購股票。

債券發行市場的管理

1. 債券發行類別

(1) 依發行單位分類

I. 公債:包括中央政府公債(由中央政府發行)與省(市)政府公債(由地方政府發行),而地方政府公債又分為省政府及院轄市政府公債。

II. 公司債:一般公司所公開發行之公司債,若為有擔保公司債券,則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資產減去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若為無擔保公司債,則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的二分之一。

III. 金融債券:儲蓄銀行及專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以供給中長期信用放款,惟其發行額度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的二倍。89年底修訂後之銀行法亦將開放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IV. 國外債券::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發行的債券。

(2) 依發行憑證分類

V. 實體債券:發行債券時,以交付實體債票作為債權憑證者。

VI. 登錄公債: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委託清算銀行以電腦登記相關權利資料,並發給公債存摺,取代交付實體債票,以此方式發公債稱之為登錄公債。

2. 債券發行管理

(3) 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公司債之限制

I. 必須是公開發行的公司。

II. 最近三年度平均年度課稅後淨利,足以支付該公司債應付年息的總額。如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則最近三年度平均稅後淨利須足以支付該公司債應付年息總額之15%。

III. 發行公司債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再減無形資產後的淨額。

IV.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再減無形資產後的一半。

(4) 以投標決定公債的發行價格



第七章 債券流通市場

債券集中交易市場

※債券市場是由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所構成,前者因是創造債券的市場,因此又稱為初級市場;後者因是債券發行以後才能交易的市場,故又稱為次級市場,係指已發行債券之持有者,因故將其所持有之債券出售,以變現或獲利為目的而進行交易而形成之市場,亦稱為債券交易市場,又可區分為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集中市場係由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以及台灣證券交易所所構成,其作業方式是由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競價」或「定價」方式撮合交易而形成。

※店頭市場係由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債券經紀人與票券金融公司所共同組成,作業方式則是由各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設置專櫃進行交易,投資人可以採「當面議價」或「電話議價」的方式來進行。

※債券之集中市場交易必須考量下列事項:

(1) 買賣標的:債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稱之債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債(不含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2) 交易方式:債券以面值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者,於市場交易時間內採競價方式撮合成交;以其他面值為一交易單位者,係於申報日次一營業日按交易單位之分類,以定價方式分別撮合成交;買賣申報輸入時間則依交易所所規範之時間來處理。

(3) 買賣及交割方式:為保障交割安全及簡化交割手續,委託人應先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賣債券,且應先查驗委託人集中保管帳戶中債券之種類、面值、數量,並合乎交割條件,始得憑其委辦理賣出債券。買賣交割一律採款券劃撥及集中保管方式辦理,以保障交易安全及交割之便利性。

(4) 利息之計算: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其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

(5) 自營商申報:為活絡債券之交易,亦援引現行零股交易方式,由證交所指定證券自營商承作應買應賣之申報。



※交易流程:客戶於營業時間內委託證券商買賣政府公債,不需訂定受託契約,僅需填寫委託書,採競價方式買賣,計價係採除息報價方式,實際成交價格為除息成交價,加計按付息日起算至成交日止之利息。成交日交割票款,不得從事附買回交易。

※台灣之債券交易已於82年全面實施債券電腦化。

債券店頭交易市場

1. 上櫃方式

所謂債券上櫃是指證券商在營業處所設置專櫃,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分為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前者是在店頭市場中自行買賣債券;後者則只能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賣,其報價採除息報價,目前我國店頭市場之成交值均占整個債券市場總成交值99%以上,而股票市場總成交值佔債券市場總成交值的比率則由1991年的158.22%下降為2000年的44.26% (參見表7-3 )。

2. 交易型態:主要可分為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兩種。

(1) 買賣斷交易:歷屆考題在金融先進國家中,政府債券市場的主要交易型態為買賣斷交易。亦稱普通交易,債券所有權在交割完成後即永久移轉,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現貨交易模式。(92暑)

(2) 附條件交易歷屆考題:其不涉及債券所有權的移轉,具有以債券為附條件交易之擔保的性質,係指以債券為標的物,交易雙方按約定之成交金額(通常為債券價格加計補息款之總和),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後由原出售債券一方,將同筆債券按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另一方買回之交易。

附條件交易依自營商立場而言,又分為附買回(repo ; RP)與附賣回(reverse repo ; RS)兩種。歷屆考題

I. 附買回交易係指由債券自營商將所持有之債券(或保管憑證)售予投資人,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後,按議定之到期金額,由自營商自投資人買回債券之交易,實質涵義具有債券自營商以債券為擔保,向投資人借入款項以為資金調度之融通。

II. 附賣回交易係指債券自營商先向債券持有人買進債券(或保管憑證),雙方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後,按議定之到期金額,由自營商將債券賣還給原債券之持有者,實質涵義上,具有投資人以原持有之債券為擔保,向債券自營商借入款項以應急需之短期週轉金。



(3) 保證金交易:所謂「債券保證金」係指將債券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合併承作之後,所產生類似「融資」或「融券」交易的一種債券衍生性產品。其處理方式係在交易發生日,由證券商先將債券賣斷售予投資人,再於同日由證券商以附賣回方式向該投資人買入該債券,並就此二筆交易之款項相抵餘額辦理結算,而此相抵餘額即所謂的「保證金」。由於買賣相抵之後的自備款佔買賣斷總交易金額比例甚小(約3%),類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所以債券市場中稱此種買賣相抵的交易模式為「保證金交易」。

(4) 發行前交易:又稱為「公債市場預期交易」,係指公債在發行消息公佈之後,正式標售之前,投資人所做的預約交易,且交割日是在發行日之後。此種交易以具有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的自營商為主。

(5) 遠期交易:係指交易雙方簽訂一項合約,約定於未來的某一特定時點,就一定數量、一定價格的債券予以買賣交割。參與遠期交易的投資人大多為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的目的主要為避險。



3. 交易方式

(1) 直接與自營商議價成交

在款券的交割方式上,券款由自營商與客戶自行結算,券得採現券給付或帳簿方式為之。但通常於成交當日下午,即以「現款、現券」的方式完成給付結算的程序,此一交易方式,包括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

(2) 間接與經紀商經由電腦撮合

此種交易方式是由投資人委託經紀商買賣,並經由經紀商透過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劃之「等殖自動成交系統」,利用電腦撮合的方式,依債券殖利率相同者,始自動予以成交。

參加等殖自動成交系統的證券商均必須開立集中保管帳戶,以帳簿劃撥的方式來完成交割的手續。在給付結算的程序上,則須於成交次一營業日上午12時前,買賣雙方各戶分別將款項及有價證券存摺持往經紀商處,以完成給付結算的程序,而經紀商再於成交次二營業日,將款及券分別存入賣方指定之存款帳戶及買方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唯此一交易方式,僅限於買賣斷交易。

4. 交易結算

在債券市場中,債券櫃檯買賣的給付與結算,視經紀商、自營商及一般投資人而有所不同,其間的差異可參閱表7-7的說明。

表7-7債券櫃檯買賣之給付與結算

項 目 說 明

一、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之給付結算 款由自營商與其客戶自行結算,券得採現券給付或帳簿劃撥。

二、一般等殖買賣之給付結算 不論自營商或經紀商,款及券均採帳簿劃撥作業方式為之。

三、自營商等殖買賣之給給付結算 採定日方式為之,亦即將每月之營業日分為若干區間,同一區間成交之給付結算日均相同,其款及券均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5. 交易流程

在債券市場的相關部門中,債券櫃檯的買賣作業必須相互配合,客戶經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從事投資,當成交以後,必須填列買進或賣出報告書,並作成營業日報表,將報告書執交客戶,送證券工會核准後,辦理債券在櫃檯買賣手續,並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惟在實務操作上,投資人在櫃檯買賣債券時,僅須提示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照影本,無須辦理開戶,以現款現貨交易。

6. 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債券買賣制度之比較

項 目 集 中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定價交易

※轉換公司債:競價交易 營業處所議價、等殖成交系統※轉換公司債:營業處所議價、等價成交系統

交易時間 ◎競價交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定價交易:週一至週五下午二時至三時

※轉換公司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營業處所議價: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週六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等殖成交系統: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轉換公司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週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開戶手續 應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免開戶

※轉換公司債:同左

附條件交易 不 可 以 可 以

信用交易 無 無

成交價計算 除息交易 除息交易

交易單位 ◎競價交易: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定價交易:以其他面額為一交易單位

※轉換公司債: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營業處所議價:以面額1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等殖成交系統:以面額500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轉換公司債: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報價升降單位 5分

※轉換公司債:未滿150元者為5分150元至未滿1000元者為1元,1000元以上為5元 0.01%

※轉換公司債:未滿150元者為5分,150元至未滿1000元者為1元,1000元以上為5元

漲跌幅度 5%

※轉換公司債:7% 無

※轉換公司債:7%



債券交易費用

1. 證券交易稅

(1) 金融債券、公司債:課徵0.1%證交稅,但其比例並非固定不變,視經濟情況而會變更。

(2) 政府公債:免稅。

2. 利息所得稅

(1) 營利事業或法人

若持有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則按照權責發生制,依債券之面值、票面利率及實際持有天數的利息收入繳稅,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並非固定不變)。

(2) 個人

若債券持有為個人,則採兌領債券利息時,課徵全期持有之稅捐,其利息所得可與銀行存款利息、股利收入合併享有新台幣27萬儲蓄投資利息所得之免稅額,但超過部分仍須於年底報稅時計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免稅額並非固定數)。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不論買賣何種債券所獲得之資本利得,均無須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

4. 手續費

手續費係指投資人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給付證券商之費用,亦即證券經紀商始有該項收入。在手續費之計收標準中,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採用等殖自動成交系統報價而成交者,其費率依各戶每日成交金額的大小,而有不同的計收標準(參見表7-9 ),惟店頭市場之櫃檯自營商對投資人及其他櫃檯自營商間之議價買賣,不收任可手續費。

表7-9買賣債券的手續費率

營業戶每日成交金額 手續費率

新台幣五百萬以下 千分之一

新台幣五百萬至五千萬 千分之零點七五

新台幣五千萬以上 千分之零點五

註:手續費率並非固定不變

5. 經手費與業務費

經手費與業務費係指證券商繳交給交易市場之費用,在集中市場稱為經手費,在店頭市場則稱為業務費,惟該項費用之計算標準對經紀商與自營商並非完全相同,就經紀商而言,二者之經手費(或業務費)標準完全一致;但就自營商部分,店頭市場較集中市場為低。

第八章 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

債券投資報酬

1. 債券投資收益來源

在債券市場中,投資人可獲得的收益來源一般可分為兩種,一是債券發行人定期支付的票息,一是賣出債券的資本利得。

2. 債券投資收益

(1) 債券的投資利得

I. 利息所得:指投資人持有債券之債息所得,或是附買回交易之利息所得。

II. 資本利得:由於殖利率的上下波動,使得債券價格變動,當買入債券除息價格與賣出價格之差所產生的收益,即為資本利得,其一般的估算式如下:

資本利得= (買進殖利率一賣出殖利率) X面值x存續期間(年)

III. 匯率利得:若投資人投資國外債券時,藉由匯差的變化所賺取的利潤或所蒙受之損失。

(2) 債券投資利潤

I. 收益利潤:指債券的利息收益,一般是以債券購買價格的百分比表示。購買成本為十萬元的債券,每年有六千元的利息收入,則其收益率為6%.

II. 本金利潤:指債券的市場價格增貶值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如價格十萬元的債券增值為十萬五千元,則本金收益率為5%,但若債券貶值為九萬五千元,則其本金損失率為5%。

III. 利潤總額:指收益利潤加本金利潤的總和。如前例6%的收益利潤加上5%的本金利潤,利潤總額為11%,或6%的收益利潤扣除5%的本金損失,利潤總額就是1%。

3. 債券的投資報酬率

(1) 報酬率的意義

投資人購買債券是為了賺取利息收入以及資本增值,前者為持有債券者的債息所得;後者則是指債券到期時,債券的面值或到期前賣出的價格高於原始的買進價格之差額收入。因此,債券投資的總報酬包括利息收入和資本利得或損失。

總報酬率的估算可用下列的公式來計算,即

總報酬率=【(期末價值一期初價值) 十利息收入】/買進價

(2) 報酬率的估算

I. 票面報酬率

票面報酬率是指固定利率債券每年債息除以債券面值所獲得之報酬率,如債券面值10萬元,每年債息為6000元,則票面報酬率為6% 。



II. 當期報酬率

當期報酬率係指債券年利息與債券市價的比值。



III. 到期報酬率(或殖利率)

到期報酬率是指使債券未來所有利息收入與到期面值的現值總和,等於現在的債券市價之折現率,又稱為殖利率。



IV. 贖回報酬率

贖回報酬率(yield to call)是指投資人持有債券至贖回日的收益率。



 ic 為贖回報酬率

m 為購買時至贖回期年數

Pm 為贖回價格,通常高於債券面值(如一年債券利息)







債券投資風險

1. 系統性風險歷屆考題:該風險來自債券市場本身,投資人無法藉由購買不同公司債券來分散其風險。

(1) 利率變動幅度風險

利率變動幅度風險(volatility risk)是指利率變動幅度較大,對於債券投資所產生的總風險。利率變動會影響債券投資風險,但當利率變動幅度增加時,債券價格變動幅度亦增加,將導致債券投資總風險增加。

(2) 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 exchange-rate risk)是指持有債券者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風險,又稱為匯兌風險,亦即投資人投資債券時,若以外幣支付利息與本金,往往會受外幣匯率改變而增值或貶值,而其所遭受的損失稱之為匯率風險。

投資人在投資國際金融債券時,需考慮債券報酬率扣除匯率波動以後所得到實際報酬率。

(3) 通貨膨脹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是指投資人在持有債券期間,因通貨膨脹所導致的實際利息收入與本金利得的購買力減少之損失,又稱為購買力風險。

通貨膨脹率上升時,市場利率隨之上升,債券價格因之下跌,故其收益所能獲得之貨幣購買力下降,一般貨幣的購買力變化可以用實質利率來表示,亦即以名目貨幣利率減物價上漲率來衡量購買力是否減損。因此,債券的通貨膨脹率風險或購買力風險可以用債券的票面利率減掉物價上漲率的差額來衡量,若其差額大於0,亦即實質利率是正數,則投資債券所得仍有利益;反之,則投資者有購買力損失。

(4) 再投資風險

當投資者由債券獲取利息,並以之從事再投資時,將會受市場利率變動影響,若市場利率低於債券期望報酬率(promised yield),則再投資利息無法獲得期望報酬率的利率,以致實際報酬率較低,此種因市場利率的變動,造成利息再投資報酬率不確定的風險,稱之為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 。

(5) 贖回風險

當市場利率走低,發行債券公司為減輕當初以較高債券利率發行之負擔,而將其債券贖回,投資者卻因此而蒙受較高利息中斷,以及收回債券贖金後再投資時,僅能以較低利率作投資,此種風險稱之贖可風險(call risk)。

2. 非系統性風險:係指該風險來自發行該債券的公司本身,投資可藉由購買不同公司的債券,來分散其投資風險。

(1)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 risk)係指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時支付本息,而導致投資損失的風險。若發行公司債信轉差,則其債券價格會下跌,當其無法支付本金或利息時,又稱為違約風險。

(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係指債券變現難易所產生的風險,亦即投資人無法在市場上,以公平價值,迅速出售該公司債券所產生玓損失。通常流動性風險受到債券條件、市場特性和行為的影響,債券流動性愈大,風險就愈低;反之,則愈高。

影響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的因素

1. 收益率

收益率是指投資人投資債券所能獲得之收益,如投資人以100元的投資成本,以及7%的收益率,購入春長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則只要市場利率維持在7%,債券價格然會維持在100元,因此,投資人的投資酬率為7%。

2. 利率

利率的變動通常會影響到債券的價格,以春長公司所發行的債券為例,若投資人原先以100元購入收益率為7%的債券,假定買進之後,中央銀行調高利率至9%,則債券價格會下跌,此時投資人若將債券賣出,會有利率上升的損失,反之,若央行調降利率至5%,則債券價格會上漲,此時投資人若將債券賣出,便會有利率下降的利益。

3. 再投資

債券投資人在收到每期利息之後,若其必須將這些利息收入再投資,但由於利率變動,使得其再投資收益率可能會大於7% 也可能會小於7%,視投資人收到利息時的市場利率而定;惟若為零息債券(zero coupon bond),則因不必按期支付利息,故無再投資風險。

4. 存續期間

存續期間(duration)係指某一債券本息償付的加權平均之到期時間。以春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為例。若其發行債券時的面值( par value)為100元,票面利率(coupon rate)為7%,每年付息乙欠,則對第一年的利息而言,其到期年限為一年;第二年利息的到期年限為二年;依此類推,第20年的利息和本金,其到期年限則為20年。

存續期間亦可用來衡量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變動的敏感度( (sen-sitivity)。亦即,利率每變動一個百分點,債券價格會變動的比率。

5. 利率期限結構

利率期限結構( term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 )係指由於借款期間的長短與利率高低之間的關係,通常可以用收益曲線(yield curve)來表示。收益曲線一般可分為上升、水平,以及下降等三種型態,其中,上升型態又稱為正常型態,係指借款期間愈長,利率應該愈高。而水平型態係指不論借款期間長短,利率均為相同。亦即利率不隨借款期間不同,而有所不同。至於下降型態則是指借款期間愈長,利率反而愈低。

(1) 流動性偏好理論

根據流動性偏好理論( liquidity preference theory)的說法,其認為由於借款期限愈長,利率可能變動的範圍愈大,為彌補債券持有人長期持有之風險,長期利率必須較短期利率為高,故收益曲線為上升型態。

(2) 預期理論

預期理論(expectation theory)認為長期利率係由預期的未來各期間的利率所決定,利率水準為各期利率預期的平均值。

假定市場預期未來各期間的利率會保持穩定,不會有所改變,平均為7% ,故收益曲線應為水平型態,各期均維持在7%的水準。若假定未來各期的利率會逐年上升,則收益曲線為上升型態,表示借款期限愈長,利率會愈高。若假定未來各期的利率會逐年下降,則收益曲線為下降型態,表示借款期限愈長,利率會愈低。

(3) 市場區隔理論

市場區隔理論( market segmentation theory)認為由於長短期資金有不同的需求者和供給者,如商業銀行之放款係以短期及中期為主,而人壽保險業係以長期資金為主,其長短期利率分別由各市場的供需狀況所決定,故其利率亦會有所不同。

6. 債券投資策略

不同的債券投資策略會產生不同的報酬與風險,如投資人採用被動式或消極性(passive)的投資策略,則在買進債券以後,即持有至到期日,如此可獲取一定的收益,其報酬較小,風險也較低;但若採用主動式(active)或積極性的投資策略,充分利用債券市場的訊息,尋求最佳的投資時間,則其報酬會較大,但風險也較高。



第九章 債券評等

信用評等

所謂的信用評等是指根據發行證券之公司的業務和財務指標,以統計方法擬定評等或評分的信用標準,再將各項信用標準予以量化,計算其評分或等級之後再予以評比,並依評比設定證券評等之等級,用以判斷證券信用品質之良窳,以供發行公司、投資人,或其他相關對象之參考。

信用評等公司-提供債券評等資訊服務之公司

債券評等對個別投資人之功能

1. 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2. 提供信用風險資訊

3. 使資金作更合理的運用

債券評等對發行公司之功能

1. 監督經理人員之決策模式

2. 促使企業改善體質

3. 促進企業之國際化

債券評等對政府主管部門之功能

1. 降低徵信成本

2. 增加政府監理管道

3. 促進國家經濟之發展

評等標的之建立

制度的建立有其主客觀的因素,主觀因素來自於使用人的需要,客觀因素來自於現實社會的需求,債券評等的建立來自於投資人、企業經營者,以及政府管理監督的需求,故建立一個健全的債券評等制度有其必要,惟債券評等制度的健全首重評等標的之建立。

債券評等機構在從事債券評等時,其所使用的評等標的大抵可從獲益性、經營性、償債性以及穩定性等幾個部份來加以觀察。

1. 獲益性-從債券的獲益性來考量,其評等的標的包括獲利能力、資本報酬率、總資產報率率、淨值報酬率、毛利率、營業利益率、稅後淨利率、利潤率、稅前純益率~等。

2. 經營性-從發行債券公司的經營能加來觀察,其所使用的評等標的包括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能力、應付景氣循環能力、競爭能力、營運能力與趨勢~等。

3. 償債性-從發行債券公司的償債能力來觀察,其所使用的評等標的包括公司的償債能力、短期、中期及長期償債能力、籌集資金之財務彈性、資產負債分析管理能力~等。

4. 穩定性-從發行債券公司的營運狀況是否穩定來觀察,其所使用的評等標的包括債券債格的穩定性,債券的市場性、利率成長率、債券交易週轉率、債券債格波動幅度、到期日的變化~等。

經濟日報證券評等標準、計算式及其權數比較表

評等標準 評等公式 權數

獲利能力 資本報酬率(或稅前純益率)



55%

經營能力 自有資本週轉率(或股本營運週轉率)



15%

短期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10%

股票市場性 股票交易週轉率



10%

股票穩定性 股價波動率



10%

國外的信用評等公司

美國慕迪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史坦普歷屆考題-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慕迪評等公司的組織

組織 評估方向

產業 石油、天然氣、汽車、高科技、航太、基本工業、消費醫療、及各種服務組織

金融機構 銀行、儲貸機構、保險公司、租賃公司以及投資銀行

公共事務 全世界的電力、能源與電話公司

結構化融資 抵押或應收帳款為擔保之證券等為非傳統債券憑證信用評估

實際評等時,會經過引薦→會議→評等→發佈→追蹤等五大步驟



1. 引薦入會

2. 會議討論

3. 決定評等

4. 發佈評等

5. 評等追踨



慕廸評等公司評等內容比較表

長期債券 短債券務 共同基金

評等等級 品質 評等等級 償債能力 評等等級 資產管理

Aaa 最佳 Prime-1 最佳償付 Prime-1 高品質管理

Aa 佳 Prime-2 佳償付 Prime-2 良好品質管理

A 中上 Prime-3 中上償付 Prime-3 尚佳品質管理

Baa 中等 Not Prime 不佳或不予評等 Not Prime 不予評等

Ba 投機性

B 不佳

Caa 差

Ca 高度投機性

C 最差

保險業財力 優先股 地方政府債券

評等等級 財務保障 評等等級 品質 評等等級 投資品質

Aaa 極佳 aaa 最優 MIG1 最好

Aa 優良 aa 高 MIG2 高

A 良好 a 中上 MIG3 良好

Baa 適當 baa 中等 MIG4 適當

Ba 投機 ba 投機 NR 未評等

B 差 b 不佳

Caa 很差 caa 差

Ca 極差 ca 高投機

C 最低 c 最差





史坦普信用評等公司的評等內容

史坦普評等公司的評等方法主要考量二個因素,

1. 營業風險-產業風險(如產業遠景、技術變動、政府法規限制、市場狀況,以及管理評價等。

2. 財務風險-企業的會計原則及會計品質、財務策略與彈性、獲利能力、財務結構、資產負債表外之融資,以及現金流量的充分性等。此外,在財務風險的評估中,史坦普亦建構一套財務比率基準系統,提供評等初期概略評估企業狀況之依據,並採用財務比率過濾系統,以便隨時掌發行公司的動態。

史坦普評等公司的評等業務很廣,評估方法亦很週延,其評估業務大抵分為長期債券、中期債券、商業本票以及特別股四大部分,茲分別說明如下:

1. 長期債券

史坦普評等公司對於長期債券的評等,先考慮債務的本質及其相關規定、違約的可能性,以及在發行人破產、重整,或其他變動的情況下,其債務所能提供的保護程度。

AAA~BBB的債券屬投資等級,可作為投資標的。

BB~C的債券屬投機等級,可作為投機標的。

NR是債券沒有足夠資訊可供評等或評等公司基於政策考量,並沒有被評等之債券。

P的債券評等方式歷屆考題是為附條件性的評等,可能是被評等公司的舉債融資專案是否能順利完成為前提之方式評等,但是評等公司對於附條件式的評等並不涉及其計劃是否能順利完成,因此投資人需自行評估。

2. 中期債券

中期債券的認定是根據其擔銷時間表與支付的來源來作判斷,一般是指到期時間在三年之內的債券,為了避免與長期債券的評等方式產生混淆,其評等符號是以史坦普一級(SP-1)至史坦普三級(SP-3)來替代。級數愈少,流通性愈高,SP-1表示其支付本息的能力很好,流動性很高,若再擁有很高的安全性,則可再以“+”來標示,如SP-1(+)。

3. 商業本票

史坦普評等公司評等商業本票,是根據該發行公司是否能如期支付債務的可能性來作評等(此項債務不能超過365天),採用A至D的評等系統,其中,A-1為A 級中最高的等級,表示最有能力如期支付債務。B級表示雖有能力如期支付債務,但可能因條件改變或短期不利環境因素而影響支付能力,C 級表示可能沒有支付債務之能力,至於D級則表示現在已經違約,亦即已無法支付債務,或將來到期時,非常可能無法支付債務。

4. 特別股

大體而言,債券到期時必須支付本金與利息,特別股則視公司經營情況再判定是否要發行特別股息。而史坦普評等公司是根據

I. 發行公司支付特別股股利的能力與意願

II. 是否提供適當的償債期金

III. 發行特別股的性質與條款

IV. 當公司發生破產、重整,或其他足以影響債權人之權利時

以上列四項對特別股影響等因素來作評等的依據,其採用AAA至D的評等系統,其中,AAA級為優級,D 級則為最危險級。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成立原因-較重要的影響因素歷屆考題

1. 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

2. 缺少公信力較佳之信用評等制度

3. 健全金融市場

4. 保護投資者權益

5. 企業的需求



 評等標的與順序

1.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

2.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

3. 證券投信基金、共同基金與票券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資本額2億元

主要股東: 歷屆考題

美國史坦普信用評等公司S&P-50%-為最主要股東

台灣證券交易所-15%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中心-15%

財團法人證券櫃台買賣中心-5%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5%

中華徵信所-5%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5%



收費標準:

商業本票及公司債為發行金額的0.05~0.08%

金融機構或公營事業的評等費用視情況而定。

債信評等:

 tw→代表台灣,並表示所採行之評等標準係專用於台灣的金融市場。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的債信標準並不包括國家的主權風險,故不直與標準普爾公司的國際評等標準直接做比較。

長期信用評等係針對債務發行人,在一年或以上的期限內,其債務之總體履行能力的意見。短期信用評等則適用於一年以內的期限。

信用觀察與評等展望

中華信用公司係以「信用觀察」名單及「評等展望」來表示評等等級可能之變動。

當有事件發生或其發生指日可待,而新增之資訊有必要列入評等之考量時,該筆發行便會列入「信用觀察」名單中=>如購併事件、再資本化或法令變動,均可能使得某一筆發行被列入「觀察名單」。

「評等展望」則對全部的長期債務發行及其變動可能性進行評估。「評等展望」所關注之期限較「信冋觀察」來得長,但其對於信用品質之趨勢或風險之解讀則較不肯定。

當「信用觀察」名單及「評等觀察」標示為「正向」時,即表示該評等可能升級;如標示為「負向」時,則表示其評等可能降級。「發展中」乃表示事件尚在發展中,狀況未明,評等可能升級也可能降級。而「評等展望」中標示為「穩定」,則代表評等等級應不至於變動。



信用評等分析

評等公司的評等資料為投資人研判該有價證券之價格變化及其獲利能力等重要參考指標。

美國學者席克曼利用美國債券市場1900年至1943年的相關資料作實證分析,結果發現在經過S&P評等過的債券中,若其評定之等級愈高,則其違約的比率愈低,亦即其信用程度愈強。

一個理性的投資人除須了解債券評等資料外,仍需參考整體經濟基本面、產業及公司的技術面,以及政經環境改變所導致的消息面。





第十章 債券價格

在債券市場中,債券價格的決定有其一定的模式,事實上,任何金融交易工具的價格,都會等於其未來預期現金流量的現值,而計算現值所採用的折現率,則取決於金融市場中可對照債券的值利率。若是指不可提前贖回的債券,則有關債券價格的計算較為簡單,但若具買進選擇權與可提前贖回的證券,則在價格的計算上會比較繁雜。

影響債券價格因素

大體而言,影響債券價格的因素很多,怛比較重要的因素有下列數種:



1. 面值

2. 成交價

3. 票面利率

4. 贖回條款



決定現金流量

訂定債券價格的第一個步驟是決定現金流量。

不可提前贖回的債券而言,現金流量包括債券到期前所需定期支付的票息款項及債券到期時所需支付的面值二大部份。

定期支付的票息每年可能支付的次數不同,有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一次。

決定所需殖利率

所需殖利率是指投資人所預期達成的殖利率,又稱期望殖利率。因此,在債券投資中,投資人運用的折現率稱為所需殖利率,或期望殖利率,而所需殖利率的水準之決定,主要是參考市場中可對照的債券所提供的殖利率。



殖利率歷屆考題:在債券市場中,若投資人於購買債券後,中途不轉讓,一直持有至到期日為止,而在這段期間內,投資者預期所能獲得之平均報酬率,即稱到期收益率,亦稱為殖利率。

殖利率可分簡單殖利率、貼現殖利率率及複利殖利率三種。

1. 簡單殖利率:即是指以單利為基準所估算出來的殖利率。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以下的投資,均可根據下列方法計算利率的年度簡單殖利率



範例:若Y表示以單利為基準的年度化簡單殖利率

Y=(100+2)-100/100÷60/365=2/100×365/60=12.17%

本金:100、利息:2、 時間:60天

◎投資人的參考如果偏低是否替換,太高是否有其它的因素

◎60天為一期則一年內每60天都要有這個水準,這樣一年才有12.17%投資報酬利。



2. 貼現殖利率:指以貼現為基準的殖利率,在美國貨幣市場中,許多證券如國庫券、聯邦機構貼現票券、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等,都是以貼現基準所發行的證券。

3. 貼現值利率與簡單殖利率的換算(365天的基準)

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以貼現為基準的利率可以換算為以單利為基準的對等利率,在換算的過程中,卻可發現票券所註明的貼現票券率,必會低估票據的簡單殖利率。

某投資人購買100,000元的6個月國庫券,貼現率為10%。

貼現金額=

投資者購買國庫券所支付的款項=100,000-5,055.56=94,944.44

若將國庫券面值、支付價格,以及持有期間等資料套入年度化簡單殖利率的估算式,



投資人所賺取的年度殖利率(假定一年為365天)



其間的差距為10.68%-10%=0.68%

因美國的貨幣市場的票券都一年360天做估算基準,若360天的簡單殖利率:



其間的差距為10.68%-10.53%=0.15%(365天和360天的差距)

貨幣市場的殖利率:由於美國貨幣市場票券大多是以1年360天計息,因此以1年360天所計算出的簡單殖利率即為貨幣市場的殖利率。

在特定的簡單殖利率水準下,何者較有利呢?

某人投資1,000,000,簡單殖利率10%,利息收入10,000元

若採用貨幣市場殖利率,則360天即可收取利息及本金,

但若365天為基準者,必須延後5日。故採用貨幣市場殖利率較有利。

4. 簡單殖利率之換算

單利發行



貼現發行



基準換算-將某基準換算到某一基準

     

複利殖利率

單利的殖利率之估算式較簡單,但實務上則甚少使用單利估算,而是以複利方式處理,因為銀行與儲蓄機構的付息存款帳戶都是以複利方式計算。

複利殖利率:一般的債券計算利息都是以複利計算,是將當期所收到的利息再當作本金,下次再計算利息時,就會連同上一次的本金加上利息一起計算。

一年期的實際殖利率之計算式:



債券的計價:

投資人投資的債券若為每年付息二次,則要知道債券的現金流量與所需殖利率,便有足夠的資訊來訂定債券的價格。

債券的價格是半年期票息付款的現值,以及到期價值(面值)的總和。

債券價格的計算取決於下列的要件:

1. 現金流量之預期,含利息給付及還本方式。

2. 票面利率

3. 發行年限

4. 殖利率

債券價格的計算方式:





P:債券價格

C:票息付款

i:期間利率

n:期數

M:到期時債券價值





票息之現金流量

債券到期之現值

債券價格P=Pm債券到期之現值+Pc 票息之現金流量

殖利率與債券價格

債券價格與所期望殖利率之間,存在著反向變動的關係,因為債券的價格即是現金流量的現值。

當投資人所需的殖利率逐漸增加時,債券價格會逐漸下降;當所需殖利率逐漸下降時,價格會逐漸上升,因此對任何不可提前贖回的債券而言,價格與殖利率之間存在著反向變動的關係,其曲線形狀凸向原點。



票息、殖利率與債券價格

殖利率變動時,債券價格也會跟著呈反向變動。

息票利率、期望殖利率和債券價格之間的關係

───────────────────────────

息票利率<期望殖利率<==>債券價格<面值(折價債券)

息票利率=期望殖利率<==>債券價格=面值(平價債券)

息票利率>期望殖利率<==>債券價格>面值(溢價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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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購買之債券為平價債券,期望殖利率等於息票利率,則債券會一直以面值出售。

若折價債券當趨近到期日時,其價格會攀升;若溢價債券剛好相反;但在到期日時,這二種債券的價值都會等於面值。





根據前述的說明,可將債券的價格變動的原因歸納如下:

1. 期望殖利率固定不變,折價債券和溢價債券趨近於到期日時,價格變動會趨近於債券面值。

2. 市場期望殖利率變動時,會造成債券價格反向變動。

3. 若債券發行單位的債信發生變化,造成期望殖利率變動,會連帶影響債券價格的變化。





第十一章 債券投資

債券的內涵

債券是由政府、企業、銀行或國際性金融機構所發行之憑證,其所代表之意義是債券購買者貸放資金予債券發行者。一般而言,債券是一種到期必須償還的憑證,而債券憑證皆有主要借款契約,其內容如下:

1. 面值:指每張債券所設定的價值,代表公司所借入且承諾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還給持有人的本金金額。

2. 成交價:指投資人購入債券時所實際支付的金額。亦稱市價。

3. 票面利率:指發行債券的公司或單位每年支付給投資人的債券利息除以面值之比率。

溢價:票面利率大於市場利率,則債券市價高於面值。

折價:票面利率小於市場利率,則債券市場低於面值。

4. 贖回條款:指明訂於契約中的條款,允許發行公司於債券到期前,從債券持有人處購回債券的條款。

贖回條款之主動權在公司。

可轉換債券之轉換條款之主動權則在投資人。

債券的價格

評估債券價格首要確定債券的預期現金流量,而債券的現金流量一般包括每期收取之息票利息及到期領回的債券面值。次則決定所需收益率或預期報酬率,而誘使投資者投資債券所需利率或貼現率,即稱為所需收益率,在同一市場上,觀察其他品質及期限均相同的債券,其所提供的收益率即可決定所需收益率。有了現金流量及所需收益率,債券價格即可決定。其計算式如下:





P:債券價格

C:票息付款

n:期數

M:到期時債券價值



i:每期利率(若每年二期則所需收益率/2)



由上述公式得知,債券價格變動和所需收益率的變動呈反方向關係,原因是債券債格是上述二種現金流量的現值,當所需收益率增加時,現金流量現值會減少,即債券價格會上升。

由於債券面值,票面利率及到期日固定,當市場收益率產生變化,唯一用來抵銷的所需收益率的變數,即是債券價格。

一般而言,債券發行時,其票面利率大致訂在當時市場的收益率上,所以債券的價格大致等於其面值。爾後待市場收益率上升並大於票面利率時,由於債券債格向下調整而低於票面價格。當市場收益率下降並小於票面利率時,則債券價格向上調整而高於票面價格。當債券以高於面值的價格出售時則稱為溢價出售。

一般而言投資者都在利息支付期間購買債券,所以下次利息支付的日期就少於6個月。在此情況下,必須考量下列因素:

1. 確定本次付息期間的總日數,以及債券交割日至下次付息日之日數。

2. 計算比率

3. 計算至到期日所需支付n次利息債券之價格。



利用上述公式所計算的債券價格稱為充分價格或不淨價格,因其已包含賣方已購但卻由買方收取的部份息票利息,即交割日之前那一段期間的應計利息,此應計利息應歸還給債券出售者。

投資債券之收益

債券收益率的衡量方法很多:

1. 名目收益率-即息票利率,是記載於債券主要借款契約上,其為債券發行者承諾每年須支付的利率。

2. 當期收益率-是每年息票利息除以購買價格,再以百分比的型式加以表示的比率。

當期收益率=每年息票利息/債券購買價格。

3. 殖利率:是指投資持有債券至到期日時,其預期所能獲得的投資平均報酬率,是最常使用的債券收益衡量方法之一。殖利率的計算比當期收益率較精確,因為殖利率包含未來所有利息收入及至期日為止之資本利息及損失。

殖利率的簡化公式計算如下:



實際上,殖利率的計算隱含以下二個假定

1. 投資者持有債券至到期日

2. 投資者係以殖利率再投資所取得之每期利率。

殖利率在衡量債券收益率時,雖有其必要之假設,但在比較和評估不同品質、不同息票利率及不同市場價格之各種債券時,殖利率仍較其他收益率為佳。

總收益

債券資本利得或損失及到期時間的考慮,使殖利率成為債券市場上一個重要衡量報酬率的方法,但在評估債券投資時,尚須考慮每年付息二次所收取利息的再投資收益,而總收益率即是立基於利用利息再加以投資的假定上。

總收益率是能使原投資債券的金額成長至到期值等於總未來金額的複利率。

假設債券持有至到期日,則總收益的計算步驟如下:

1. 計算投資未來可收取的總未來金額,此為未來收取之息票利息、息票利息之再投資利息,以及面值的總和。

息票利息加上利息所生之利息之估算方法如下:



C:利息

r:利息再投資利率,是指投資者再投資時,其未來所收取之息票利息之預期可得到之利率。

2. 計算半年總收益



3. 因假定每半年付息一次,故將上一步驟所計算出的半年總收益率再X2,即為年總收益率。

債券投資之風險

債券是相對上比較安全的投資標的物,但比較安全並非表示沒有風險,即使是高品質之債券亦會有風險存在。

債券投資者所需考量之風險如下:

1. 利率風險-是因為市場利率變動,使債券變現時產生損失所造成的風險,利率風險一般包括價格風險與再投資風險兩種。=>因利率變動而導致的價格下降即為利率風險。

2. 流動性風險-即是債券轉換成現金所產生的風險,因在債券市場中,若投資人在債券到期日前出售其債券,便會面臨流動性風險。=>當在次級市場中有投資者願意以目前市場價格購買債券者,該債券之流動性風險較低,反之,流動性風險較高。

3. 通貨膨脹風險-是指物價大幅上升,購買力下降時所產生之風險。投資人在債券契約期間內領取固定利息,當通貨膨脹發生時,利息收入之購買力會降低,到期回收之本金也會處於劣勢地位。=>當長期通膨下,固定收取之利息已不能支應生活所需之費用,應避免過度投資長期債券,宜將投資目標的期間多樣化。

4. 租稅風險-政府基於財源、公平或其他因素考量,可能通過新的稅法來影響投資的收益及租稅規避。

5. 違約風險-債券發行人無法定期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的風險。

6. 再投資風險-指較低利率對未來將收回本息再投資所造成的風險。=>當利率下跌時,會使再投資的本息賺取較低的報酬。

7. 外匯風險-指匯率改變所產生的損失之風險,當投資者以本國貨幣換成外匯購買外幣計價的外國債券時,若匯率發生變動時,則投資者將面臨外匯風險。



請說明影響債券投資的因素為何?(p228)歷屆考題



1經濟成長:經濟成長率的高低是債券市場的重要指標。經濟成長愈高,所需的資金愈多,故其利率水準也較高,反之,則利率較低。

2景氣循環:經濟景氣有繁榮、衰退、蕭條、復甦等不同的階段,當景氣處於繁榮或復甦時期,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較為殷切,故利率會上升,反之,則下降。

3財政政策:政府為達成經濟目標可能採用以公共支出,調整稅賦等財政政策,若提升稅率,則流動資金減少,利率調升,反之則下降。

4貨幣政策:當通貨膨脹壓力升高時,中央銀行會採緊縮性貨幣政策,如減少資金供給、提高金融機構存款準備率、提高重貼現率和發行國庫券等信用工具,使利率上升。

反之,當通貨緊縮時,則採寬鬆貨幣政策,使利率下降。

因此投資人必須注意物價指數之變動,以及貨幣供給的變動。

5超額準備:即銀行的淨準備率,所謂銀行淨準備部位,即指各銀行間往來收付金額相抵後,再扣除各銀行本身所能提撥的準備金,以及向中央轉融資後的金額。銀行的淨準備部位為正。表示銀行體系尚有多餘的可貸資金,故利率較低,反之利率較高。

6匯率變動:外匯供需變動影響匯率變化,並影響資金供需。投資人宜注意外匯市場美元的買超和賣超數、中央銀行介入情形、匯率的升貶幅度,以及國際貿易的順差大小。

如:新台幣對美元強勢升值,央行為避免台幣匯率大幅波動,持續進場維持美元價位,買進美元,並釋出台幣資金,則會造成來場上資金充裕,利率下跌,反之則上升。

7季節性資金需求:當生產旺季或繳稅期間會使市場的短期資金趨緊,利率上升,反之則資金較為寬鬆,利率下降。

8其他因素:由於市場參與者對市場各種訊息並非完全了解,加上個人看法和判斷不同,採取的方映行動也不一致,加上影響因素很多,且各項影響利率因素互相衝擊,因此利率的變化很難完全掌控。

債券投資的基本策略

在債券市場中,投資人以各種經濟金融指標的資料分析為主,輔以當事人對利率走勢之判斷,再實際參與投資,而其基本操作模式如下:

1. 當利率預期上升時

大體而言,利率上升,投資人長期持有債券不利,因此,宜儘量縮短持有債券的到期期限。主要原因買進之債券利率較低,當利率水準上升時,極短期利率先行調整,再分別影響中長期利率。因此,當投資人預期有利率有上升壓力時,宜先行賣出長天期票券,購入短天期債券,待利率結構安定後,再反向操作,買入長天期債券,在此情況下,投資人可獲得較大之利潤。

2. 當利率預期下降時

當利率下降時,投資人長期持有債券較為有利,因此,可儘量買入長天期債券,未來不論是繼續持有至到期日,或利率反彈時再中途賣出,投資人都可獲得較大的利潤。

3. 當利率預期持穩時

當投資人預期某一期間後利率相當平穩或變動不大時,則以長天期持有佳,但亦可利用殖利率曲線的特性,當曲線向上時,放棄「買入持有」的策略,而購入一個期限更長的債券,並在到期日時賣出,如此可以獲得較高利潤。

4. 當預期利率成反向走勢時

當利率因季節性因素而成反向走勢時,投資人可先行賣出利率將上升的同天期債券,同時買入利率將下跌的同天期級債券,若利率走勢真如投資人所預測,再作反向操作,使該不同天期級的債券因採用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策略,而達到兩邊賺取差價的目的。

5. 利用兩種幣別利率差與換匯差的失衡來套利

在即期與遠期外匯市場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利用兩種幣別間的遠期匯率升水或貼水以及利率的差距,以達到套利的目的。

6. 利用不同信用工具利率結構的差距來套利

利用信用工具發行人因行政措施或其他原因所產生反應的時間落後,造成同一天期但不同信用工具間的收益率有所差別,藉此買低賣高,以賺取差價。

債券投資的管理策略

債券投資的管理主要在減少投資人的風險,並提高投資利益,其管理模式有主動式管理策略、被動管理策略以及複合式的管理策略。

1. 主動式管理策略歷屆考題

(1) 主動交易法-利用債券價格暫時的不平衝,而從中獲取利潤的一種交易方法,亦即投資人持有債券一段時間後,由一種獲利較怟的債券換成另一種獲利較高的債券,以賺取其間的價差,或增加投資收益,或降低整個債券組合的風險程度。

(2) 主動交易附買回法歷屆考題-是指目前將庫存債券賣出,並協議約定於日後買回,而再投資的短期利息收入,將高過附買回買賣間的價差。

(3) 積極部位持有法-是充份利用市場整體變化所造成的影響,並從中獲取投資利得的一種方法,在債券市場中,當市場利率變動時,會考慮到利率走勢之預測,利用利率將調低或調高、或利率呈下降或上升走勢的預測,來賺取投資組合中的利得。

(4) 交易與積極部位持有組合式-在債券投資過程中,不僅利用短期價格或收益上的不平衡來做債券轉換,並且隨時預測利率走勢。

(5) 控制收益曲線-當收益曲線若是平緩上升的曲線,顯示較長天期的債券含有較高的收益率。因此當收益曲線上揚升時,投資人應放棄購買持有之策略,改以控制曲線代替之,也就是投資人購買債持有一段時間後,在期滿前賣出,再投資另一種同樣期限的債券,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

2. 被動式管理策略

(1) 購買持有法-這是被動式管理策略中最簡單的一種管理方式,這種方式就是投資人於購買債券後,即一直持有至到期滿為止。採用這種方法的投資人,最主要考慮因素就是它的風險程度收益高低。其優點為可節省大量交易手續費,且在期滿後有固定保證的收益。

(2) 指數化法-管理的目的是藉著建立一個債券投資合,其中債券的比重,是據其在債券市場中所占的比例而定,使組合表現和債券市場的表現一致。理論上,這是最有效的管理策略。

3. 複合式管理策略

複合式管理策略是指同時利用主動式與被動式的管理策略,又稱為安全避險及配合現金流量的策略,著重投資人的安全避險,並可配合現金流量的需要,安全避險不管利率走勢如何,均可創造出固定收益組合的方法,且此種組合在特定的時間內,能保證投資人有一定的報酬。





第十二章 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1. 消極型投資策略-為了達到事前設定的報酬率。其目的在確保未來能獲得固定之現金收入。因此,消極性策略係指債券投資不作利率之預測,而依照機械式原則來作投資策略。可分為公式型、現金流量型、免疫型、債券指數化等投資策略。

(1) 公式型投資策略屬於買入持有策略,其投資方式是在債券中納入投資組合,並債券持有至到期日,待期滿後,將領回的本金再投資到類似的債券中。可分成梯型及啞鈴型兩種投資策略。

I. 梯型投資策略-係指債券投資組合中,平均持有短期、中期或長期債券,其組合型成梯型狀。此策略之優點:

①. 不需預測利率

②. 持有一定比率到期期限近的短期債券,以因應流動性之需求。

③. 債券滿期所領回之本金再投資長期債券,只要殖利率曲線呈自左向右上升形狀,則可獲得較高殖利率。

④. 可以分別長短期利率風險。

II. 啞鈴型投資策略-投資人持有短期債券及長期債券,但不持有中期債券,短期債券滿期所領回的本金再重新投資短期債券;當出售一定期間以下之滿期前剩餘年數之長期債券再投資長期債券。在此情況下,長期債券和短期債券可保持一定比率。此投資策略之優點:

①. 不需預測利率

②. 持有短期債券,可充分保持流動性,而持有高風險(價格變動大)長期債券,則具有較大的收益性,兩者可獲得均衡。

(2) 現金流量組合策略-係保證現金收入策略之一,其建立債券没資組合主要是該組合在未來產生之現金流量,得以支付預先確定負債之現金還款。

主要優點為無利率變動風險,且無票息再投資問題。主要缺點則為債券市場上,不易購到適當期滿日之債券。

(3) 免疫型投資策略-設法讓債券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投資期間相等,不論利率如何變動,到期時投資組合的價值不至低於預期的資產價值,期未的實現報酬率亦等於期初設定的目標報酬率。

免疫型投資策略有三點假設:

I. 殖利率曲線為直線

II. 利率變動只會使殖利率曲線平行移動

III. 沒有違約及被贖回風險

在以上三種假設下,免疫型投資策略係指在一定的投資期間結束時,債券的總價值(包括再投資收益)一定會大於或等於原先投資金額。其主要是在規避利率變動對於投資組合所造成的價格風險。亦即若一投資組合在固定期間內,不論利率水準如何變化,皆可獲得一特定的報酬率,此種具有某一特定報酬率的投資組合,即稱為免疫型的債券投資組合。

在實務上的缺點如下:

IV. 免疫型之存續期間是假定殖利率曲線是水平變化的,亦即不論到期期限的長短,在投資組合中,債券之殖利率的變化幅度是一致的,但在實證上發現並非如此。

V. 免疫型投資策略在債券滿期時才能執行,如果債券有違約或發行者中途提前贖回,則此策略便不能成立

VI. 由於債券存續期間及現金流出的投資會隨著時間而發生變化,因此,經理人必須將投資組合的債券再買賣,重新安排,使投資組合趨於平衡,但此種方式不易使該投資組合較快完成免疫,且由於需隨時調整投資組合,債券進出太過頻繁,交易成本相對較高。

(4) 債券指數化投資策略-此投資策略是由資本資產定價理論所衍生出來的概念,係指以適當的債券指數為標準,建構類似的指指數投資組合,使投資組合能夠與指數的績效表現一致。亦稱為釘住指數策略。=>是以風險分散為原則所制定的投資組合。

I. 債券指數-是利用各大證券公司作成各種債券指數,以作為投資組決策依據的一種方法。這些債券綜合指數將數十種代表債券的價格或殖利率加以平均,以作為債券市場的投資組合。債券指數化投資策略,就是建構與此債券指數動向相一致的投資組合。但缺點為需要相當龐大的資金。比較常用的變通方法為重新建構債券的投資組合。

II. 建構債券投資組合

一般而言,市場建構債券投資組合有下列幾種方式:

①. 債券種類時價比率法:此係按債券指數所採用之債券種類的時價比率納入投資組合中,此種處理方法雖然較週延而合理,但因債券的種類極多,各債券之間的流動性相差又極大,實務上很難採用。

②. 分層抽出法:將債券按照發行者、到期日、票息、信用度、到期殖利率、存續期間等特性加以分層,然後就各層中,依照市場各層之結構比率抽出代表性的債券,以作為投資的標的,並納入債券投資組合。

③. 最佳化法:類似分層取樣的方式,不同的是對整個投資組合增加一些額外的限制,如將整個投資組合的到期收益調整到最大,或是將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調整到最大。

④. 差異數最小化法:利用歷史資料,建立債券指數中所有債券的債格方程式,藉以求出差異數方程式,再運用此方程式建構出差異數最小的投資組合。

⑤. 最適化法:係指債券投資組合與作為標的之債券指數的價格變動相一致;如前者的平均存續期間釘住後者的平均存續期間之建構方法。通常表示兩者特性之指數:



平均存續期間

平均凸性指標

平均滿期殖利率

平均票期

平均直接殖利率

一般可用線型規劃法及二次規劃法,在滿期殖利率、期望報酬或凸性指標最大化之前提下,得到投資組合函數之解。



 債券指數化投資策略之優缺點

主要的優點如下:

①. 不需預測利率

②. 可降低交易成本及投資顧問費;監督經理人的操作,使債券投資組合不致脫出常軌

③. 持有的債券種類繁多,能有效分散風險

主要的缺點如下:

①. 複製整個債券市場的投資組合極為困難,且持有之債券種類過多,交易成本太高

②. 作為標的之債券指數,不一定能夠符合不同的投資者之投資目標

③. 對部份希望獲得更高報酬率之投貟機構比較不適合

④. 就實際情況而言,較高報酬率之債券投資組合並非指數內之債券,而是私募債券、抵押證券等指數外之債券。

2. 積極性投資策略-一般採用主動出擊,以獲取超額利潤為目的,主要是建立在能正確預測未來的利率水準、不同債券的利差變化、利率曲線的型態變化(斜率變陡或變緩)而採取投資組合的調整,其目的乃在一定的風險程度下獲取預期報酬率的極大化。其方法主要有利率預期策略、利差分析策略及換券策略等。

(1) 利率預期策略-是最常見的積極型投資策略之也,也是風險性相對較高的一種投資策略,投資人必須預測利率變動的方向、長短期利率的變動,以及利率變的時點,以作為操作債券的依據。

(2) 期滿前剩餘年數-在相同殖利率下,債券之到期年限愈長,其存續期間也越大;因此在殖利率一定幅度的變化下,長期債券的價格變動幅度比短期債券大,故投資人預期利率即將下跌時,應選擇存續期間長,且預期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的長期債券;反之,若預計利率即將上升時,應選擇存續期間短,且預期價格下跌幅度較小的短期債券來投資。

(3) 息票利率-息票利率提高,票息現值佔債券價格的比重將大於面值現值價格的比重,息票利率提高,存續期間變短,殖利率變動影響債券價格幅度變小;反之,息票利率低的債券,其存續期間愈長;而無息債券則由於只在滿期時才支付金額,中間不支付利息,其存續期間最長,故投資人預期利率將下跌時,應選存續期間長的低息息票利率債券或無息價券,反之,若預期利率即將上升,則選擇存續期間短的高息票利率債券。

(4) 債券信用評等及市場性-信用評等高的債券,其債券價格較高,殖利率較低,且殖利率的變動幅度也不大;反之,信用評低的債券,債券價格較低,其殖利率較高,殖利率的變動幅度較大。此外市場性高的債券(一般發行餘額較高的債券,其市場性及流通性都較高),其殖利率較低,且殖利率變動幅度小。反之,市場性低的債券,其殖利率較高,且殖利率的變動幅度較大,因此,投資人預期利率下降時,應購入信用度較佳、市場性較低的債券,因其價格上升的幅度較大,故其差價收益大。反之,預期利率上升時,應購入信用度高、市場性較高的債券,其價格下跌的幅度小,抗跌性大,差價損失小。

(5) 償還方式-一般可分為定期償還及提前償還二種:

I. 定期償還-由發行公司每年以面值自市場買回固定比率的債券,此種償還方式,其殖利率變幅度較小;若非以固定比例贖回之債券,則殖利率變動幅度較大。故當預期利率即將下跌時,應選擇非固定比率買回債券,其價格上升幅度較大,價差收益大;反之,當預期利率即將上升時,宜選擇固定比率買回債券,其價格下跌幅度小,抗跌性大,差價損失小。

II. 提前償還-當發行公司債券之公司在贖回條款中規定,在贖回時須支付給債券持有人較面值為高的價格,其殖利率變動幅度不大。故當利率即將下跌時,應選擇低於面值的債券;反之,當預期利率即將上升時,應選擇高於面值的債券,其價格下跌性小,抗跌性大。

一般而言,投資人正確預測利率較困難,要在事前設定投資原則,設定停損點或變更債券投資組合,做好風險控管。

(6) 利差分析策略-係指更換手中持有之債券,以殖利率較高(價格較低)之債券來替代殖利率較低(價格較高)之債券,若替換之債券殖利率如預期跌至應有水準,投資人即可獲得債券價格上漲的差價。





殖利率差距的原因:

I. 債券種類不同所產生之差距

II. 滿期前剩餘年數不同產生之差距

III. 票息不同所產生之差距

IV. 市場不均衡產生之差距

V. 適用交易方式不同所產生之差距

除了上述現貨債券之間的殖利率差距之外,現貨與期貨的差距、利用期貨各期價格相異之價差交易,或債券區間市場(如公債與公司債市場之區間)之價差交易,都是根據殖利率差距所訂之債券投資策略。

(7) 換券策略-利用利潤相對較高的「好券」,來換取利潤相對較低的「換券」之方式,來換取較佳的利潤。換券策略的內容:

I. 提高殖利率之換券策略-主要可分成下列幾種:

①. 提高直接殖利率之換券操作:著重票息收入之增加,直接殖利率雖為債券投資組合之重要指標

②. 提高期望殖利率之換券操作:兼顧票息收入及償還損益之提高

③. 提高實效殖利率之換券操作:考量再投資之利率水準,以作為票息再投資之判斷依據。

II.預期利率變動換券策略-債券組合存續期間的改變可以藉由換券操作來達成,因此,預期利率水準改變而進行的換券操作,即為預期利率變動之換券策略。

一般而言,投資人若能正確預測利率的變動,則能使預期利率變動之換券策略達到避險或增加獲利的機會,但由於利率預測的正確性並不高,因此,預期利率變動之換券策略,可能使得持有部位暴露在更大風險之中,可改以搭配利率期貨的方式進行部位的反向操作,將風險控制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

III.替代性換券策略-當投資人將一種債券轉換成另一種票券利率、到期日、信用評等及價格對於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皆大致相同,但殖利率較高的另一種債券時,此種操作方式就為稱為替代性換券。

IV.稅負型換券策略-當投資人在考慮稅負的情況而進行換券時,有時是為了節稅的目的,有時則為了利用稅負結構的不合理,從中套取利潤。

債券利息所得的課徵是以票面利率為基礎,若以節稅為出發點,可以將投資組合中獲益率相同但票面利率較高之債券賣出改買入票面利率較低之債券。

另外,政府有時會發行利息所得免稅之債券,為了節稅可以考慮在市場中購入此類免稅債券,並與納稅級距較低的個人或法人進行換券。因雙方稅負不同,可在換券交易後,達到節稅之目的。

V. 不同市場利差失衡換券策略-若投資組合經理人認為市場上主要有兩種不同債券的殖利率差距,其與依據歷史資料所顯示的殖利率不符,但經過一般期間後,兩種債券的殖利率差距將回復到歷史之水準,利用此種利率暫時顯現的不均衡狀況而採取換券的操作方式,稱為不同市場利差失衡的換券。

3. 電腦輔助性投資策略

(1) 彈型交易-指投資人或投資組合經理人必須在其投資組合的獲益率與凸性之間作一取捨;亦即兩個具有相同存續期間的投資組合,在不改變投入成本的情況下,若要增加投資組合之獲利性,必要降低組合的凸性;反之,若欲增加凸性,則必須降低獲益率。

(2) 蝶型交易-是指不改變投入成本與金額式存續期間的情況下,投資人不是同時增加投資組合的獲利率與凸性,便是同時減少投資組合的獲利率與凸性的一種投資組合策略,亦即此種交易模式必須在投資組合的獲利率與凸性之間作一選擇,其與彈型交易較大的不同在於彈型交易必須在投資組合的獲利率與凸性之間作一取捨。





第十三章 台灣的債券市場

本章建議看課本比較好

債券市場的沿革

萌芽時期(1949-1973)

暫停時期(1973-1982)

開放時期(1982-1991)

發展時期(1991以後)

 發行公債的趨勢具有下列特點:

(1) 發行年期逐漸增加:發行時間以5年、7年期、10年期、20年期等,公債發行年期增加,吸引更多投資人參與

(2) 票面利率逐年降低:參與者增加以後,對公債需求增加,政府舉債成本自然降低。

(3) 央債以溢債發行為主

(4) 付息次數減少:由半年付息改為一年付息一次

(5) 央債改以無實體形式發行

債券市場之問題

 發行市場方面

(1) 無記名的弊端難以規避

(2) 公債發行不穩定

(3) 發行種類缺少變化

(4) 稅負規定不合理

(5) 標售制度缺少彈性

 交易市場方面

(1) 報價及回報系統效率之改善

(2) 強化統一交割及保管制度

(3) 增強附條件交易的統一規定

(4) 加強買賣斷交易

(5) 建立收益率指標

(6) 促進集中市場交易量

(7) 增廣小額投資人之交易管道

(8) 加強債券經營人才之培訓

 其他方面

(1) 增加避險工具

(2) 放寬機構投資

(3) 當日交割問題

債券市場之發展需考量因素如下

1. 加強專業債信評等制度

2. 建立銀行清算體系

3. 加強債券市場保管制度

4. 擴大初級市場的承銷範圍

5. 增加無實體公債比重

6. 加強集中報價制度

7. 放寬對公司債的發行管制

8. 增加債券投資之避險管道

9. 適時調整公司債與金融債之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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