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100下 家庭支持服務 月娥整理

家庭支持服務-1-15章重點


(空大書香園地)




※ 家庭的服務源自於早期的家庭訪視,最早是芮治孟1917然就提出家庭是了解個別家庭成員困擾的關鍵要素,休斯看到個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強調拜訪一個以上的家庭成員,而休曼提出和兩個以上的家庭成員一起會談的方法並看到家庭處遇的重要。1960年代,一般系統及家庭系統理論注入社會工作後,使得家庭處遇更具體。

※ 在國內,「家庭處遇」最早出現在2003年5月發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四十三條法條,強調提出主管機關對受虐者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 在助人專業中,最早以家庭為服務對象者可以說是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大師芮治孟認為人是受社會環境的影響,所以處理個人問題時,特別強調其生活的環境,尤其是「家庭」,當時所謂的個案,即是指家庭。

※ 芮治孟在她的『社會診斷』一書中提出家庭是問題預估的要素,在實務工作中有許多方面都從家庭取向作開始。她指出了解家庭生活的重要性,是了解個別家庭成員困擾的關鍵。強調家庭歷史在提供個人的服務中的重要性。

※ 休斯在所著『什麼是家庭取向的個案工作』中介紹了「家庭動力」在社會科學的發展,強調了解個案上所佔的重要地位。她所定義的家庭取向個案工作是:了解家庭的社會、心理及情緒上的需求,再針對家庭中個別成員進行直接與間接治療。

※ 「家庭是一個心理分析的單位」,即是視家庭為一個單位,個人是單位中的個別部分。

※ 休斯支持家庭的干預,他認為角色理論和小團體理論對改變家庭團體的行為是重要的,他是最早看到需要了解家庭結構和把家庭當為一個社會系統的學者之一。

※ 公柏格指出對於人類的問題和壓力若單只從個人的心理層面來了解是很有限的,應該包括社會和家庭這較大的整體,不應選擇家庭和個人心理的概念來了解,尋求這兩者間的交互關係。

※ 休曼提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家庭成員一起會談的方法,他稱這是聯合會談。

※ 柯猶應用小團體理論來幫助家庭,她也比喻在家庭組織和權力與權威的分配如同團體結構和動力。她比喻團體過程中的次團體像家庭中的次系統,為達到他們組織的目標,每一個人都有特定的角色和責任。

※ 柯蓮認為家庭互動型態的改變會產生個人和家庭或與家庭以外的人的互動方式改變。

※ 心理衛生運動與心理分析學派的影響,促使社會工作的焦點走向個人。

※ 系統理論的發展,提供一系統整合架構,將社會工作的個人-家庭-情境予以整合,服務工作得以走出另一新的天地。

※ 梅爾利用系統概念把家庭當為多數系統中的次系統。

※ 家庭處遇最近的狀況是,社會工作者協助家庭不是單只關心一個人在做什麼,而是必須思考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人的互動和他們彼此的影響。

※ 家庭所獨具的「安全性提供」及「基本社會化場所」的地位及功能更為明顯且不可取代。

※ 近年來臺灣地區兒童保護工作的推展已強調與家庭支持服務相結合,著重讓兒童留在主要受照顧的環境,而輔以支持性服務,即為美國所發展的家庭維繫服務。此所進行的家庭處遇服務即為所謂家庭重整服務。

※ 美國在1974年通過「兒童虐待防制法與處遇法案」。1980年通過「收養協助及兒童福利法案」,根據該法案必須提供四種服務方案:緊急反應方案、家庭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及永久安置方案,其中以家庭處遇為基礎的是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方案是最主要的服務模式。1993年8月美國國會又制定了「家庭保有及家庭支持法案」。1974年華盛頓州發展了一個預防寄養安置服務的方案,稱為「家庭建構模式」,強調提供家庭短期、有限制性、危機介入的服務,此方案主要特色是每位家庭維繫工作者只接兩件案家,二十四小時與案家接觸,每週提供二十小時的具體服務及諮商,稱「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

※ 以家庭為基礎的家庭維繫服務模式,強調對家庭長期的介入,目標在改善家庭。提升雙親和兒童的功能,是一種強調提供家庭支持性的協助,預防兒童被安置於家庭外,維繫家庭的完整性。主要的理念是立基於兒童應成長於原生家庭為宜。家庭維繫服務的目標是賦予家庭更多的能量與資源,減輕家庭照顧兒童和青少年的壓力,透過一個安全、溫暖的家庭環境,使兒童健全的發展與成長,介入的觀點是採用家庭優勢觀點而非病態面。

※ 家庭維繫服務主要以危機家庭為主。服務時間是四至六週的短期處遇,主要服務內容是個人內在問題的處理,如幫助案主改變她們的情緒、認知、行為等,亦處理人際互動問題如溝通技巧、問題解決、親職技巧等,當然也運用社會資源。

※ 家庭最基本的功能或家庭固有的功能即經濟功能、情感的功能和子女社會化功能。

※ 對多元家的支持,應該跳脫過去以家庭個別成員為對象的概念,改採對家庭整體的支持,支持多元家庭適應社會變遷,提供解決家庭問題的資源,包括增進性別平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保障家庭經濟安全、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同時,社會也必須加強對於現代多元家庭的包容力。

※ 臺灣最早提供家庭支持服務的機構,是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 1973年,台灣地區通過「兒童福利法」可說是最早的社會福利法案。

※ 「兒童福利法」於1993年修正有關兒童受虐及受疏忽的保護條文,如通報、安置保護、監護權轉移等多有所規範,可說是制度化回應兒童保護工作的開始。1998年頒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兒的保護。199年兒童局正式成立,是台灣地區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下設保護重建組專責受虐及受疏忽兒童之保護工作。2001年「113婦幼保護專線」成立。2002年內政部兒童局開始訂定「受虐兒童家庭維繫服務實施計畫」法令。2003年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根據該法第43條規定,對受虐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處遇必須以家庭為核心,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的家庭處遇計畫。2004年底內政部有鑑於臺灣兒童與少年保護案件中有多數施虐者為兒童少年的父母,而訂頒「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家庭支持服務工作:以家庭為對象所從事的服務工作,自然會對家庭中各個家庭成員的需求和問題提供幫助,就以為是在從事家庭服務工作,認為個人的問題解決了,家庭的問題也就解決了。

※親職化兒童:一個親職化的孩子會變得過分早熟和世故,並且缺乏屬於他這年齡階段應有的活潑和適當的活動,因較少參與同輩團體的活動而被同輩團體疏遠。

※一個家庭社會服務工作者對案家的協助應包括下列四種方面的問題:家人關係的問題-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婆媳關係等衝突家庭成員虧損所產生的問題-如單親家庭或家人住院、受刑、接受養護所產生的家庭問題家庭成員有社會適應的困難問題缺乏社會資源或與其他社會制度有關的問題。

※(97副問)何謂家庭重整服務?如何落實於具體層面?(家庭重整的意涵與服務特點):家庭重整服務是有計畫的協助家外安置的兒童能重返原生家庭,獲得長遠且安全的生活的服務過程。重整服務是針對受虐情況較嚴重,需要保護安置的兒童。以六十至九十天的服務期程提供協助,並協助家庭成員增權,解決他們的問題,以移除阻礙兒童返家之各種障礙,發展協助家庭成員關係的建立與互動。

※多元家庭類型及問題:單親家庭:乃因喪偶、離婚或未婚生子而形成。主要的困擾來自四方面,及情緒困擾、子女教養問題、經濟困擾和角色負荷過重等問題。隔代家庭:由祖父母擔起教養孫子女的任務。兒童在隔代教養的家庭中,情緒上易感到失落、拒絕、憤怒與害怕,故較難與祖父母建立良好的關係。跨國婚姻家庭:中外聯姻,跨國婚姻組成的家庭正面臨社會、文化適應與下一代的教育問題。組合(繼親)家庭:與前次婚姻中至少一方的繼子女共組家庭。繼親家庭的成員彼此間因為缺乏共同的成長與生活經驗,往往會有一段難以適應的情形發生。

※家庭處遇服務之執行現況:依據2003年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3條規定被列為兒少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而此項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家庭處遇服務執行的困境:在編制人員方面,人力的年輕化,處遇經驗有限是兒少保護家庭服務工作一直存在的事實,再加上各縣市主管機關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執行者,對家庭處遇的內涵不一,執行策略也各行其事,有不同的想法和作法。又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工作是一個跨專業跨機構的專業服務,需要結合社政單位、警政單位、教育單位、衛生單位、民政單位和司法單位等,形成一團隊工作共同來推動,但是各專業領域對兒童保護觀念仍有不一致,處遇不當的情形。

第二章 家庭服務相關理論

※ 生態學強調人與環境的關係包括物質環境和社會環境。

※ 社會環境:社會組織和結構:這些組織被政治、經濟、文化因素所影響,直接間接造成家庭的壓力源。社會網絡:亦是社會環境的一環,是由家族、同學、朋友、鄰居、同事和相識的人所構成,他們是提供對抗生活壓力的緩衝力量。社會的人際關係網絡是一種支持性的資源。文化價值和信念:社區的規範、文化價值、信仰體系對家庭也是一種社會環境,也會對家庭造成影響。

※ 家庭本身就是一個互動、相互依賴的系統。每個家庭都是個獨特的系統,有其獨特的生物、文化、社會力量的影響,有自己確認的角色型態、行為和溝通、感情活動和抵抗外界的模式、價值與大社區的關係,更有一套特殊的家庭規則、權力架構、互動型態及問題解決的模式。家庭系統藉由次系統來執行功能。個人就是家庭中的次系統,丈夫與妻子或母親與孩子的兩人組織也是次系統。界限的性質能允許次系統中的成員能在不受不當干擾之下執行其功能,但是又能允許成員之間及成員與外界之間可以相互交流。家庭內界限的清楚是評估家庭功能的一個有效變項。家庭的次系統分為:1.夫妻次系統;2.親子次系統;3.手足次系統。

※ 兩個不同性別的成年人基於建立一個家庭的共同目標而生活在一起,此時就形成「夫妻次系統」。互補和相互順應的能力是執行夫妻次系統任務所具備的主要技巧,夫妻之間必須建立可以隨時支持彼此的模式,互補的模式、相互的歸屬感、相互依賴、避風港、保護者。如果夫妻次系統的界限呈現不適當的僵化性質,整個家庭系統可能會因他們的孤立而感到壓力。相反的,如果配偶保持鬆散的界限,其他的次系統可能易侵犯到他們的次系統功能。

※ 親子系統必須能適應加諸於社會化任務中的新動力,具備養育、引導及控制的能力。親子系統中以父權為主的模式已漸式微,彈性有理性的權威型逐漸取代之。孩子很小的時候以「哺育」的功能為主;漸漸轉為「管教」和「指導」的功能較顯著。

※ 手足次系統是孩子學習與同儕建立關係的第一個社會性實驗場所,孩子從中學習到彼此支持、被孤立、代人受罪以及相互學習。透過兄弟姊妹的相處,學習如何妥協、合作與競爭。學習如何交朋友及結盟,受辱時如何保全面子以及自己的技巧,如何獲得他人的認可。他們會互相爭取不同的有利地位,而這些在孩提時代與手足相處時所爭取的各種地位對於個人未來的生命過程有很大的意義。獨生子女常很早就適應了成人世界,選得早熟,但同時他們和同輩相處之間,不管是自主能力或分享、合作及競爭力都容易出現困難。

※ 家庭是一個規則管理體系,成員之間是有組織的,以重複的形式彼此來往。家庭規則是一種規範,用以定義人與人間的遠近、控制家庭如何分配資源,並決定家庭的權力部分。

※ 家庭規則可區分:1.明文規定;2.習慣形成;曖昧不明;4.透過語言或非語言(生存規則:生存法則是在幼年時,一個孩子發展出一套面對生存壓力的方式,幫助自己在不利的條件下得到利益。人生態度外在環境自我印象毒性教條)

※ 家庭規則理反映出父母對生命的信念和價值觀,也決定了他們用什麼方式來教養子女。

※ 家庭關係中的三角關係的概念是由三人組成單位的一種關係。所謂三角關係,大家都知道包括三個人如父母和一個孩子,或二個人和一個問題。三角的概念,最常應用在描述由三人所組成的單位的關係。在家庭的三角關係中,有三種不同的動力可能發生兒童受虐,第一種是父母間有敵意,小孩成為代罪羔羊,父母並不互相直接攻擊對方,怕破壞彼此的關係。第二種是夫妻有一方對子女的愛與關心影響到對另一方的關注。第三種對孩子的虐待是對配偶的批評的一種反應。

※ 家庭生命週期此一觀念著重於家庭發展的階段性過程,當家庭經歷形成、發展、擴大到衰弱等階段,每一個新階段都會帶來新的發展工作,家庭成員在不同階段的過程中有不同的互動方式,使家庭關係隨之產生變化。

※ 中產階級的美國家庭的生命週期分為二個時期,一為擴張期;另一為收縮期,再將此二時期分為八個階段,以最大子女作這八階段的劃分,第一階段是處於剛結婚,尚無小孩的「新婚期」;第二階段是第一個孩子出生至2.5歲的「養育幼兒家庭期」,約兩年半的時間;第三階段是屬「混亂期」,從第一個孩子2.5歲至6歲的學齡前子女家庭;第四階段是第一個孩子6到13歲的「學齡子女家庭期」;第五階段是第一個孩子13到20歲的「青少年子女家庭期」;第六階段是俗稱「發射中心期」,為孩子陸續離開家庭;第七階段屬「中年危機期」,由家庭空巢期到退休,期間為10到15年左右;第八階段由退休到夫婦兩人都死亡,期間為10到15年左右。各階段需要執行的任務及可能產生的壓力源:1.婚姻調整期;2.養育學齡前子女期;3.養育學齡兒童期;4.養育青少年子女期;5.子女準備離家期;6.空巢期(又稱第二次蜜月期);7.孤寂期(當一方配偶死亡,家庭就進入孤寂期)。

※ 溝通的類型:1.討好型;2.責備型;3.電腦型;4.打岔型;5.一致型。

※ 負面溝通的型式:1.責難;2.心不在焉;3.理智化。

※ 角色是指一個人在真實生活裡所擔任的職位、身分和地位。

※ 角色行為可以說是透過與他人互動中學習而來。

※ 家庭中各成員的角色都有角色間的互補性和相關性。在傳統觀念中,丈夫、父親是擔任工具性的角色,是生技維持者,是主外的。妻子、母親的角色是情感性的角色,是謀求家庭成員的精神安定及子女人格的形成,是主內的家事育兒的角色。

※ ABC-X模式,即一個(A)事件是否會變成高壓力或危機是受到家庭擁有的資源(B)和家庭對事件的認知(C)所影響。壓力源事件可以說是破壞家庭現況的一個事件,是一個具有改變潛力的事件,壓力的程度不是只由事件來決定,而是需要由家庭對事件的認知來決定,又壓力源事件發生時,家庭的因應資源如何也影響家庭壓力的程度。

※ 家庭壓力來自下列三方面的壓力:1.過度性或發展性危機、2.外在傷害或情境性危機、3.天然災害。

※ 家庭資源就是家庭所擁有的資產,可以用來面對壓力,而不是面臨壓力時採取消極性或非功能性的對應方式,例如以飲酒,或以暴力對待家人。所謂家庭的資源是指家庭成員的一些強處與優勢和調適能力是最主要的基礎。四種類別的資源可以說是家庭資產,影響家庭發生改變時的調適能力:1.家庭的整合與凝聚力、2.家庭的適應力、3.溝通能力、4.外在系統的連結。

※ 家庭的凝聚力是一種個人和家庭需求和目標的平衡概念。凝聚力是一種情緒的結合,相互的含括,排除非家庭的成員,一方面分享時間、地方、朋友和利益,而另一方面是彼此獨立和互補的感覺。家庭生命週期愈早期,連結力愈強,到了青少年期就很明顯的產生距離和分離。

※ 適應力也可以說是一種作決定的彈性,而非固執不通、鑽牛角尖。

※ 家庭對壓力事件的定義或對事件的評估即所謂認知狀況,決定他們如何因應。通常影響家庭對壓力事件的認知有三個因素:1.界線模糊:界線模糊不清就是不清楚誰在家庭系統內,誰在系統外。高度界線模糊的情況有兩種,一為一個家庭成員是不在家庭系統中,但家人在心理上認為他還存在,如離婚的家庭若有一配偶不承認離婚,或小孩一直受離開的父或母的影響時,此家庭要重組是有困難的。另一種是家庭成員在生理上是在家庭中,但心理上或感情上不屬於這個家庭系統,如家中的父親因藥物或酒癮而造成慢性疾病,雖然身體在家,但心思不在家中,小孩會有高度壓力的感覺。2.否認:例如子女不願接受父母得了阿茲海默症,認為他只是失能而已。在短暫時間內,否認是一個處理壓力的機轉,但長期而言是否害得。最容易受傷的家庭是否認任何改變的家庭,這樣的家庭系統是僵化易碎的。3.家庭的價值取向:家庭的信念系統和價值觀取向,會影響家庭對壓力事件的認知和如何因應、處理問題,宿命論者相信任何事件皆是注定的,且不可避免的是家庭無法控制的,就是努力也無法改變事實,只有接受事件的發生。



第三章 家庭服務

※ 「家庭」的概念有時是透過論述而來。助人專業工作需要理解,「家庭」是個人的經驗「載體」。「家庭」做為一個大雜燴式的「載體」,自然有其「有機式」的反應,往往不是靠「人」能夠掌控、管理與經營的。「家庭」是個體經驗的載體,而社會文化就是「家庭」的載體。

※ 「脈絡主義」是另一種認識現象的方法,而較能深入的理解人文活動與社會生活。這種與傳統強調線性因果的實證主義迴異的立場,是「系統理論」中重要的「認識論」。

※ 對「家庭系統理論」而言,改變的發生是來自有機體自身的動力過程,而非由外來力量所能掌握與控制的。家庭透過「循環性」的複雜動力,成員緊密地共構在一起,系統內部的次系統之間也協同性的朝向穩定結構的目的發展,使其自成為一完整的有機性組織。

※ 生活中許多現象改變皆屬於第一序的變化。家庭做為有機體的結構中所進行的有序變化,是「同質異形」的變化,也是「殊途同歸」變化,這樣的改變是為了維持有機體的完整性與穩定性的內在目的。此種有序的運動,也經常會遭受到結構變遷的挑戰,而發生「脫序現象」。

※ 家庭動力的第一序改變是:趨向平衡狀態,而朝向有序、均衡與穩定的狀態,形成了「變與不變」的相互依存結構(例如:同質異形、殊途同歸、有序與脫序平衡等)。而家庭動力的第二序改變則是:朝向遠離平衡狀態發展,雖然會有「混亂」的現象,但是亦是更複雜的、不可逆的、高隨機性的動能,而隱存了另一層次之「敘」的可能性,因此理解第二序改變的首要關鍵是助人工作者的「視框改變」。「視框改變」涉及到的不只是認識方法的改變,而更是助人工作者對自身意識形態的改變。

※ 「第一序」是看到趨向平衡、穩定的家庭、如何在複雜的動能中保持均衡,並且將各種的變數複製回歸於不變的整體結構。從「第一序」的視野中,會更成熟的看待「改變」,而尊重家庭有機體自身的目的。也會更成熟的看待「問題」,而體會「問題」對有機體的功能。從「第二序」的視野,助人工作者開始理解失序的家庭在混亂中如何找到生命的出口,而提昇生命的意境。助人工作者於「第二序」的狀態中,開始反思自己是整體系統的一部分,共同建構了「問題」,因而解放了「助人者/被助者」的主客二元的認識論。「家庭系統理論」是幫助助人工作者更深入理解家庭動力的認識論,而非急欲改變案主世界的方法與技巧而已。

※ 「家庭服務」有關的實務方法在型態上起碼包括:1.家庭訪視;2.婚姻協談;3.親子溝通;4.家庭會談(家庭諮商、家族治療);5.任務中心服務;6.家庭議題倡導。

※ 除了不同的服務型態,影響了服務流程的差異。首先是改善目標的差異,分為:1.問題處理與解決;2.處遇與治療;3.輔導與教育;4.增權與倡導。

※ 改善目標會影響服務流程外,服務對象的來源也是重要因素:1.自願尋求服務;2.自願且付費接受服務;3.非自願接受服務;4.無意願接受服務。

※ 助人專業工作者可把握下列原則與方法,協助案家:1.草擬服務計畫;2.與家庭建立關係;3.搜集家庭系統與動力資料(助人工作者需透過與家庭成員所建立的工作關係,而搜集與家庭動力相關的資料:家庭基本結構家庭生態家庭關係家庭發展大事記);4.界定問題;5.確立目標;6.引導過程;7.服務評估(家庭服務的評估工作的重點:過程評估協同評估以家庭利益為中心)

※ 家庭服務的會談方法:1.傾聽;2.提問(往內問:藉由提問協同家庭成員探究其彼此的心理狀態,包括:行動、感官、想法、感受、期望。往外問:藉由提問協同家庭成員探究處境中的複雜人際動力,包括:互動、模式、結構)。

第四章 家庭溝通

※ 家庭系統是一個「有機體」,家庭作為「有機體」而自有其層次性、有序性、動態性,並且家庭內部與外在環境之間呈開放性的有機關聯,因此訊息(或能量)輸入與輸出的交換過程是產生量的增減與質的變化。所以「有機體」的互動不只是機械式刺激-反應,外在訊息(或能量)輸入,必定會在內部中形成動態性的質量變化,再反應於外部環境。

※ 所謂分化在系統理論中所指涉的為「功能的分配」意即成員之間各自擁有的功能,差異性逐漸拉大而更具區辨性與自主性。「體制化」可以是以垂直性階級做為有機體內部控制的機制,例如:家族組織中祖孫三代之間階級化的樹狀結構。體制化也可以透過訊息與能量等資源掌握來達到內部控制的效果。過度的分化容易造成家庭成員的衝突與疏離,而危及整體穩定性,但是過度的體制性又使有機體的黏結度增高,危及各成員的自主性與機動性,而造成有機體的僵化,有損因應變遷的功能。因此「有機體」的運動是朝向兩極辨證性的動力發展,在漸近體制化中產生分化性的動能,也在漸近分異化中引發趨向體制化的動能。

※ 「界限」是有機體維持自身完整與平衡發展的功能現象。界線清晰的家庭關係在溝通時,彼此比較容易區辨自己的需要不是家人需要,自己的感受也不是家人的感受,而將自我與親密的他者有所區分。

※ 有機體在安定與變動的辨證狀態中,持續生存與發展的機制有三:1.平衡(在平衡的機制下保持穩定的婚姻關係,可能使雙方皆得到滿意,也可能雙方皆不滿意,或是一方相對的滿意,但是無論如何,當有一方想改變,就會威脅到另一方的安定,而產生抗阻的動能,以維繫有機體的穩定性需求);2.均衡;3.穩定。

※ 家庭中的所發生的問題,皆是在成員與成員之間的關係中形成的,在複雜的關係狀態中,問題的因與果之間是循環性、動力性、遞推式的關係,而非線性的因果關係。絕不是那個單獨的「因」促成了某種「果」。

※ 親子兩代之間,對某種生活事件缺乏共同性的經驗做為基礎,因此「溝通」常常成為權力與控制的用途。如「該寫功課了!」就是一個例子。然而有一種指令會產生的雙重的語義,並且彼此矛盾,使得收受者無論回應兩者任一個指令,就與另一指令相衝突,這樣的溝通稱之為雙重束縛。溝通不只是訊息的交換,也是一種權力的展現。權力也是一種能量的運動與交換,所以家長藉著「溝通」,而進行「管理權力」,子女同樣的也可藉著「溝通」,展現「抵抗權力」的權力。控制與反制,在溝通過程中完成了權力的流動,雖然表面上問題沒有有效的解決,但是對有機體而言,權力這樣的能量,已在進行流動,打破了原有的系統平衡,但不久又會恢復平衡。

※ 行動與反動:「你來我往」的重複性的互動。

※ 家庭舞蹈:在家庭中經常會有重複性出現的互動,使雙方或多方產生彼此刺激與牽制的效果,因此只要A方案產生a行動,B方就會反應出b反動,像是「共謀」般形塑出某種穩定的模式,而使家庭成員們皆制約般的自動化地反射出既定行為。家庭系統理論用「家庭舞蹈」隱喻性的描述家庭成員之間所共構的關係互動模式,如同舞蹈般,樂曲一放,舞者就踩著熟悉的舞步與舞伴相擁,共同的展演舞姿。

※ 互補性相抑:如,先生很節儉捨不得花錢,太太相對之下經常藉著不同的名目享受消費的樂趣;太太越花錢,先生就越省錢。「互補性相抑」可能構成一種共生性的結構。

※ 對稱性高漲:雙方(或多方)朝著相同方向行動,而彼此相互加強了趨向性的意圖與動能。「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也是一種「對稱性高漲」。「對稱性高漲」經常會在關係中膨脹了行動目標的價值與意義,而使雙方(或多方)消耗更多的動能去追求特定目標或爭取特定價值。如同炒作地價。

※ 反饋:溝通的動力是朝向複雜性的迴路式狀態。「迴路」引用於「系統理論」中的協同理論,有機體將過去的表現(輸出)重新成為修正組織的條件(輸入),而成為一種穩定性的控制。溝通中的「迴路」具有「反饋作用」,有機體以「反饋作用」做為接收與釋放訊息(或能量)而自我引導地達到組織的目的性,「反饋作用」不只是單純的如收音機般的接收與播放,還包括了將收到的訊息(或能量)進行調適,以達到有機體的適應。而降低了有機體與環境之間差異性磨擦,此種功能稱之為「正反饋」。反之有機體排除導致改變的新訊息(或能量)而維持既有的平衡點,以達到組織的固定狀態,此種功能稱之為「負回饋」。如:急欲改變唸書習慣以因應升學考試的某中學生,家人冷嘲熱諷的,導致又回覆到先前的熟悉氣忿中。家庭中每個成員都在進行「迴路」式的能動,而將過去經驗輸入當下的情境中,產生穩定組織不改變的「負回饋」作用。

※ 溝通與壓力:家族大師V.Satir認為人類的溝通不只是傳遞訊息,更是應對壓力的模式。溝通不只是雙方此時此地的交流,也是過去歷史的再現,更是自我生存姿態的展現。習於用指責的方式來表達意見的人,內心可能有極欲他人理解與認同的歷史經驗,而展現了理直氣壯的生存姿態。

※ 溝通不只是行為,不只是訊息與意見的交換,更是能量的流動與變化,而涉及到有機體內部與外部的穩定性與發展性。因此溝通對個體的影響是有反饋性的條件,是有機性的反應,而不是機械式的反應。

第五章 家庭危機管理

※ 青少年生活面臨的三大主要壓力依序來自學校生活、未來前途及家庭生活等困擾。青少年生活壓力排行六大問題依序為:學校生活、未來前途、家庭生活、人際交友、異性交往、休閒娛樂等困擾。可歸納出困擾青少年的十大問題,包括家庭問題、人際關係、兩性問題、性問題、自我認同、偏差行為、情緒教育、兩性平權、生涯規劃、生命教育等,值得父母與師長及相關機構專業人員的重視。

※ 「危機」是指一個挫折和失序的暫時狀態,當一個人面對某一種問題情境時,無法用慣有的方法來因應解決問題,則其危機便產生了。危機可分成兩大種類:1.發展性危機:又稱過渡性危機,是指與一個人生命歷程發展過程中,或成熟所伴隨而來產生的危機,是較普遍與常見的危機,例如轉學、轉職、突然生重病等問題所產生的危機。2.意外性危機:指無法預料或預期產生的危機狀態,可分三種情況危機:(外在傷害性危機情境性危機天然災害性危機)。

※ 所謂「家庭危機管理」的意義,即是指因應家庭所遭遇的危機,依據家庭的發展及其成員的能力,共同學習有計劃的解決策略,並檢視家庭資源,始能盡快恢復既有的平衡,過著家庭圓滿幸福的生活。

※ 家庭所遭遇的危機一般可以歸納為以經濟(工作)、健康和婚姻等方面為主之壓力、緊張關係、衝突等問題。

※ 強調個體壓力來自三種壓力取向:1.刺激取向:刺激包括內在事件與外在事件。而面對突如其來的威脅時,常以「攻擊」或「逃離現場」二種形式因應。2.反應取向:強調個人對內外環境(壓力源)的刺激所作的某種反應,可能生理的(如呼吸急促)或心理的(如喜怒無常)或兩者兼顧的反應。3.互動取向:互動取向注意個體與環境的關聯,認為壓力是個體面對環境刺激,經過主觀的認知歷程,產生心理威脅與生理激動的現象。此觀點係統整了「刺激」與「反應」二個取向觀點,強調知覺的重要性。所以,當壓力出現時的反應結果取決於個體對客觀事件的知覺與判斷。

※ 系統觀點:係以家庭系統觀點來看家庭的衝突,無論任何形式的家庭衝突都存在著四種面向,而其係著眼於家庭結構中的「個別成員次級系統」、「個別成員間次級系統」及「家庭與外界互動所構成的外部系統」等三個次級系統。1.個人內在人際衝突:即內心同時存在二種衝突,而產生了自我的矛盾與衝突現象。2.個人與人際間的衝突:即與某一人或多人之間所產生的衝突狀態,造成家庭關係的緊張。3.團體內衝突:即一般所稱的次級系統間的「三角關係」,由小團體(次級系統)間的衝突所導致的,例如母子結盟攻擊父親,或父母結盟與孩子間相抗衡的衝突。4.團體間衝突:與家庭以外的團體或機構之間所產生的不合作之衝突狀態。

※ 優勢觀點:強調發揮家庭成員的優勢,以成為家庭的優勢,進而評估家庭需求與強化支持系統,使家庭有能力面對及處理危機事件,而回復過去平衡與應有的功能狀態。「優勢觀點」的作為,是強化家庭功能,而不只是問題的解決而已,以創造機會讓家庭自主性的展現解決問題的能力,發展出因應家庭危機應有的管理策略。主要概念有三:1.了解個別家庭成員的優勢:擁有的內隱或外顯的優勢資源,以利危機處理時可加以運用。2.評估家庭的需求:強調家庭成員有責任與能力解決家庭危機。3.建構家庭的優勢:找出達成改變解決危機方法的各種清單,以強化現有支持系統,化阻力為助力,滿足家庭需要,找到家庭未來維持與生活方式,完成家庭計畫目標。

※ 「家庭危機管理策略」重要策略之一,可將資源分為「個人性資源」、「家庭內部系統資源」與「家庭外部系統社會資源」等三種。1.個人性資源:指家庭成員中每一個人個別所擁有的資源,主要強調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社會技巧等人際間關係良窳程度。2.家庭內部系統資源:成員間互動方式與情感維繫等資源。3.家庭外部系統社會資源:指鄰里親友與職場網絡、福利服務等支持系統。

※ 社會個案工作模式理論:1930年代美國所倡導屬人文主義學派,強調「意願」心理學,即內在潛能,在提倡全面性服務觀念,加強機構間聯繫與配合,促成助者與求助者間結構關係。具有三大特徵:1.運用與案主的關係和過程,以釋放其內在求成長力量。2.統籌各機構發揮功能,充分協助案主。3.開放性目標,處遇效果視案主意願與共商情況。

※ 1930年代所倡導,以「人在情境」為中心概念,強調「個別化處遇」原則,心理因素與社會因素被視為同等重要。「危機理論與調適方法」其方法如下:1.支持維護法。2.疏導法。3.進行對話。4.直接勸導。

※ 問題解決學派的個案工作:強調人的一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過程,常在不斷的學習「自我功能」強化與解決問題。主要重點是「4PS」概念:即強調求助者、問題、社福機構、問題解決過程等。

※ 行為修正學派的個案工作主要特點為:1.僅限於可觀察到的行為反應為服務焦點,避免主觀推論。2.注意行為的基本類型,分自主性(操作性)與非自主性(反應性)二種技術。所謂「自主性行為技術」,即是增強、消弱、分別加強、反應養成及處罰等技術;「修正非自主性行為技術」,是系統消減敏感法(如鬆弛或肯定對抗焦慮)、轉換敏感法(對所喜愛之物作厭惡聯想)、洪水法等技術。

※ 家庭管理技能至少含五個層面:1.評估需求與能力。2.決策。3.安排時間。4.設定目標。5.與其他社會機構建立聯繫。

※ 謝秀芬指出的家庭危機種類:1.過渡性或發展性危機。2.外在傷害或情境性危機。3.天然災害危機。

※ 何名娟指出的家庭危機種類:1.自我改變危機:如擔任地下情報工作人員等。2.愛情的危機:如同性戀者、政治性聯姻等。3.經濟的危機:因工作所造成的人際互動或婚姻關係困境所產生的危機。4.階段的危機:家庭發展週期所產生的危機。5.意外的危機。

※ 馮燕指出的家庭危機:1.保護與照顧功能危機:因親職角色衝突與壓力、單親失功能、親職角色偏差、家庭暴力與依賴成員照顧等所產生。2.經濟功能。3.社會化與教育功能。4.家人情感功能。5.其他:如家人因飛機失事等事件所產生的危機。

※ 所謂「高危機、高風險」家庭: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2.家中兒少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患精神病、酒藥癮等,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3.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記錄者。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 「弱勢家庭」產生的危機不外乎經濟、職業技能訓練、創意貸款或理財、醫療照顧服務、就學輔導、人身保護與法律扶助等七種危機種類。無論從家庭的週期、家庭的功能、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政策措施或是家庭保護兒童的觀點,將家庭可能遭遇的危機,歸納「婚姻」、「健康」、「經濟」、「家庭教育」等四方面的問題。

※ 家庭面對壓力與危機的處理方式應把握八種原則:1.視危機為轉機;2.坦然與家庭成員分享內在感覺;3.尋求資源的協助;4.預防發展的危機應有靜態與動態興趣的培養;5.培養確實有效的處理能力;6.支持體系的擴展與建立;7.家庭成員平常即學習建立一同面對問題的團隊默契;8.培養危機發生時的深度心靈交流能力等原則。

※ 壓力危機的意涵:壓力係在強制性的情境下從事某種活動時,個體身心所產生的一種複雜而又緊張的感受。壓力的基本模式:是「壓力源」、「認知評估」,「壓力反應」三個變項。1.壓力源:個體產生壓力的刺激,包括自然環境的壓力源、社會環境的壓力源、個人生理、心理因素、生活的改變、日常瑣事六種。2.認知評估:個體接受外在刺激時,刺激內容經由大腦判斷評估,做為回應的準備,影響大腦判斷的因素包括生理狀況、人格特質、舊經驗、抱負與動機、性別、年齡等。3.壓力反應:個體接受外在壓力刺激時,可能會在生理、心理與行為等三方面產生變化。

※ 面對壓力危機的因應策略:1.情緒導向的因應策略。2.問題導向的因應策略。3.因應策略的資源。4.生理策略。

※ 對兒童或少年家庭成員,家人可以學習以下策略,引導其安然走過傷痛。1.了解兒童或少年對家庭成員死亡的認知。2.對於家庭成員死亡所產生的壓力是一種正常的反應。3.協助兒童或少年正向的抒發情緒。4.相信兒童或少年具有復原的潛力。

※ 壓力管理應有的策略與方向:1.了解危機事件的認知。2.危機事件所產生的壓力。3.了解家庭慣於因應壓力的策略。4.提昇家庭凝聚力。5.提昇家庭復原力等。

※ 以發生兒童虐待危機之家庭的服務處遇為例,可從三個面向提供服務,以終止兒童虐待的風險危機:1.滿足兒童或少年的發展需求。2.提升父母親職能力。3.避免家庭環境孤立。

※ 「優勢觀點」與「SWOT分析」因應管理策略探討如下:1.從「優勢觀點」探討其應有的因應策略:了解個別家庭成員的優勢評估家庭的需求建構家庭的優勢。2.從「SWOT分析」探討其應有的因應策略:S:檢視與善用彼此的優點,共同面對改變外遇所帶來的家庭衝擊,以解除婚姻危機W:檢視與善用彼此的缺(弱)點,共同面對增強改變外遇所帶來的家庭衝擊的解決問題能力,以化解婚姻危機O:檢視與善用可以改變外遇所帶來的家庭衝擊的關鍵時機,以解除婚姻危機T:檢視與善用彼此的可面對改變外遇所帶來的家庭衝擊的利器,以激發第三者的良知良能與良心,了解自己的行為會擔上破壞者的不名譽罪行,是一種社會道德與法律所不容的「自找苦吃」、「咎由自取」的行徑。

※ 協助高危機高關懷家庭處理解決面臨的「經濟、職業技能訓練、創業貸款或理財、醫療照顧服務、就學輔導(中輟)、人身保護(自殺)與法律扶助」等七種危機種類。服務流程如下:1.自行求助:透過「1597專線電話」。2.通報轉介。3.審核評估。4.介入服務。5.定期追蹤。6.教育宣導。

※ 即透過腦力激盪及平衡單(7W-Who、When、Where、What、How、Why、For Whom)的檢討計畫,明列出與了解自己建立良好人際關係過程之阻力、助力及其他可運用資源。

※ 當家庭發生危機時,除應該協助家庭成員培養7Q(IQ、EQ、AQ、CQ、MQ、SQ、LQ)有效的自我管控能力外,更應該協助家庭適當的引進家庭的外在資源,使家庭能夠自然與正式社會支持系統合作,以提昇家庭參與的動機與意願。

第六章 親職教育

※ 廣義親職教育是指藉由教育與學習方式,培育所有(包括現在與未來)父母成為健全父母,協助其了解子女身心發展需求,輔導子女不適應行為,與子女建立正向親子關係,成功扮演有效能的父母親角色,善盡父母職責。狹義親職教育是指針對某些不健全父母而實施,幫助其改進教養方式,成為健全有效能父母。

※ 現代親職教育對象應該包括父母、師生、祖父母、準夫妻與準父母等五種對象。

※ 父母親執照主要課題內涵五項結構:1.做好父母角色的基本認識。2.學習教養專門知能與技巧。3.增進良好親子關係。4.學習夫妻相處之道。5.與機構聯繫方式。

※ 親職教育的特性:親職教育是促使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且非正規的教育力量,始於家庭,而與社會連結。

※ 各國親職教育相關課程設計與推動,均採以父母自願性參與為主,其特性:1.「教育起源」層面:是親子間「愛心的回饋」。2.「教育目的」:「論理性陶冶活動」。3.「教育過程」:「社會性溝通活動」。4.「教育方法」:「民主性輔導活動」。5.「教育範疇」:「多元化教育」。6.「教育的實踐」:是「雙向非單項、精神非物質、民主非權威、主動非被動」的活動推展。

※ 我國有制度化推展親職教育活動始於教育部1968年「推行家庭教育辦法」,1971年又推動「父母教育」;1982年起積極推動各項「親職教育活動」,及「國民中小學推展親職教育(社區家庭教育)實施要點」等措施,直到2003年立法公布實施「家庭教育法」。

※ 親職教育宣導措施政策:1.採取優生政策。2.加強婚前健康檢查。3.加強婚姻指導。

※ 少年事件處理法:84條: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 歐美親職教育的發展起源於工業革命後兒少教育家的推動,具備了個別性、自發性、專業性等性質,父母有關親職教育的知能來源大都是來自於電視、書本、雜誌等三種管道為主。

※ 「父母效能訓練」模式:高登,基本概念:促進父母有效相處和處理問題的方法,解決親子問題。理論基礎:採用羅傑斯之人際溝通理論與問題解決技術。

※ 溝通分析模式親職教育:又稱交流分析,為美國精神病醫師柏尼提倡。基本概念:以基本需求、心理地位、人格結構、溝通型態、心理遊戲、生活腳本等方法,解決親子問題。理論基礎:了解人類行為和情緒的工具,是人際關係的重要理論,以人際互動觀點討論人格發展與心理疾病。四種心理地位/生活態度:1.我好-你好(採正向觀點);2.我好-你不好(不信任他人);3.我不好-你好(認為自己無能,渴望他人憐憫);4.我不好-你不好(處於極端失望、疏離與無助情境)。人格結構:係由三種「自我狀態」(PAC)所組成:1.P:即「父母自我狀態」。2.A:即「成人自我狀態」。3.C:即「兒少自我狀態」。

※ 行為學派模式親職教育:基本概念:即行為改變技術,運用學習理論矯正不良適應行為的方法。理論基礎:巴夫洛夫、史金納、班都拉。實施方式:以教導式訓練為主。常用之技術:1.強化新行為。2.建立新行為。3.維持新行為。4.消除不良行為。5.隔離。

※ 反應式親子溝通模式親職教育:基本概念:吉諾特提倡,針對不稱職父母缺點、特質,提供學習與子女相處、尊重孩子的方法。實施方式:以群眾為對象之預防性親職教育。

※ 阿德勒心理學模式親職教育:基本概念:1.人是社會性的生物體。2.個體行為的自主、自我創造性及目的性。理論基礎:個體心理學,包括「生活型態、社會興趣、重視幼教、追求目標本性」等。主要內容:1.運用鼓勵方式,減少評價性稱讚。2.民主的溝通與社會興趣的培養。3.培養「負責任」勇氣。4.運用紀律訓練與自我控制,及邏輯後果與自然後果等技術,培養孩子的責任感。

※ 葛雷塞現實治療模式親職教育:基本概念:健全父母才能教養出心理健康的孩子。理論基礎:以「共融關係方案」為親職教育課程,採取控制、心理需求與行為關係等概念設計。主要內容:以研討會、小團體與個案諮商等方式實施。

※ 薩提爾家族治療模式之親職教育:基本概念:基於「家庭系統觀」,以治療的對象是整個家庭關係(系統),包括家庭系統、規則、溝通型態等概念。理論基礎:一般將家族治療區分為四大主流:精神分析取向、溝通或策略取向、結構取向、行為取向。主要內容:採研討會、結構式團體等方式實施。

※ 有效親職系統訓練(STEP):家庭會議的方式與運作。

※ 隔代教養家庭親職教育概況及子女發展相關議題:祖父母方面:1.扮演「父母代理」角色,具備:社會期望自我期許正規型趣味尋找型父母代理型經驗傳遞型疏遠型監護權型日間照顧型同住型等類型角色功能。2.表現較寬容的孫子女教養行為。3.面臨許多困境:無監護權,無法取得政府資助不能不帶的無奈與沮喪照顧的不確定感疼孫與教孫的兩難矛盾無酬或象徵的貼補兩代間教養方式的矛盾與衝突。被扶養者(孫子女)方面:1.易產生複雜及負面情緒;2.依附行為的改變;3.影響學校適應與學業成就;4.易有挫折與非行行為。

※ 親職教育活動是以家長為對象。

※ 所謂評鑑係指非批判性的蒐集資料,以發現教學與學習狀況的一種衡鑑方法。而評量係指對所蒐集資料加以判斷,以發現教育效果的一種方法。因此,評鑑與評量的四種要素為:1.有用性;2.務實性;3.歸屬性;4.正確性。

※ 親職教育評鑑的主要項目(指標):1.父母與家庭效果評鑑。2.機構與工作人員效果評鑑。3.受處遇兒少行為與成就評鑑。4.活動方式。5.參加人數。6.上課時數。7.課程結構。

※ 親職教育未來發展方向:1.運用科學化的程序辦理親職教育。2.加強活動的豐富性、多元性與實用性。3.廣增義工以支援活動人手不足。4.加強宣導,以吸引更多人(尤其是父親或男性)前往參與。5.建立網路、資源共享。6.與社區家庭教育相結合。7.培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8.父母參與學校教學與活動需立法予以推動。9.親職教育專業團體會日漸增多。10.增加對親職教育推動之個人與團體、單位的獎勵與獎助。

第七章 個案管理

※ 「個案管理」就是一個服務整合的工作方法,透過一個連續性的助人過程來增強案主善用其周遭資源的能力,並協調整合相關的資源網絡以發揮其社會支持的能量,非常符合「個人在情境中」的社會工作實務核心架構。

※ 個案管理的實務模式因著介入重點不同可以分為案主網絡和服務系統兩個取向,前者強調協調工作是由案主本身的資源網絡中進行,後者則指的是透過倡導和結盟的方法進行經費分配和服務協調。

※ 美國社會工作辭典定義「個案管理」主要在案主需求與社區資源之間築橋,基於案主的需要將相關的資源串連在一起,也在直接服務和社區資源、行政機構之間建立關連,是「界線築橋高手」。

※ 個案管理模式是一種循序性的助人過程。

※ 綜合說,個案管理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同時面對多重問題或失利程度嚴重的案主群,他們會同時需要多位助人者或社區資源的介入,而個案管理師就是在案主和其所需的相關資源之間工作的人,這位專業人員依循一套協調和倡導的助人過程和方法,一方面建構案主的資源網絡,另一方面增強案主運用資源網絡的能力。

※ 個案管理師的角色功能:1.諮商員角色。2.協調者角色。3.倡導者的角色。

※ 個案管理師的角色架構可分成五個層次:1.行政管理者。2.實務督導者。3.個案工作人員。4.社會服務人員。5.助理工作人員或志願服務人員。

※ 個案管理角色功能的發揮,有賴資源環境的條件,例如資源的多寡和服務整合的程度。1.配給角色: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在有效的分配稀少的資源給最需要的案主。2.行銷角色:當資源環境和服務輸送的整合情況皆相當好時,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在決定和規劃滿足案主需要的最佳服務方案。3.仲介角色:工作在調節仲介不同服務提供者或機構,發展一個最適合案主需要的服務方案。4.發展角色: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可以說是腹背受敵,必須一方面開發倡導案主所需的服務,另一方面又必須有效的協調稀少的服務資源,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 系統中心主張個案管理的對象是社區中的弱勢族群,目的在於實現案主能夠正常的生活在社區中,增進其個人自我照顧的能力,個案管理師的介入方法大致有兩大重點,一是直接與案主工作,培養他們起碼的生存技巧和提供情緒性支持以增進其自信心;二是進行社區環境的介入,從單純的協助案主與社區資源連線,到協助她們發展所需的心資源、協助協調案主所在的資源網絡,最後倡導友善的系統與政策改革。

※ 案主多半是弱勢族群,只會被動的適應來自各方面的資源,個案管理師大約要扮演兩個重要角色,一是促進、一是使能。個案管理的功能牽涉到一系列具體的助人活動,包括:評量個人應付環境挑戰的能力、評量個人的家人和親友的照顧意願、評量正式照顧體系的資源狀況、啟動個人應付環境挑戰的能力發揮等。

※ 生態系統觀點,個案管理的重點有二:一是整合案主所需的各種服務,並發展或建立一個資源網絡;一是增強案主使用資源的知識,並強化案主個人取得資源及運用資源網絡的能力。

※ 「個案管理」的工作重心並不在治療或消除案主的問題,而是在增強案主運用資源的能力,協助案主找出所需解決的問題和需求,評量案主潛在或現有的正式和非正式資源,找出和克服案主運用這些資源或協助的障礙,再根據此發展出一個具體可行的行動計畫。

※ 社會資源的類型:內在資源:1.個人的能力;2.家人的支持。外在資源:1.非正式資源:又稱自然的資源網絡,例如親友、鄰居、鄰里長、善心人士或志工等。此種資源的特色在於其接觸密集、關係久遠、多為情感和應急性的支持,但也有其負向的特質。2.社會團體資源:又稱半正式資源,指的是資源的提供是基於案主的會員身分,例如教會團體、家長團體、聯誼會、自助團體、民間互助會、同鄉會團體、娛樂團體等。此種資源本身有其特定目的,但附帶提供會員一些服務。3.正式資源:機構、組織、專業人員所提供的協助,通常有一制度性的規定和政策,必須經過特定的資格審查方可得到所需的資源,一般又分為公部門與私部門兩類。

※ 社會資源連線的障礙:1.外在障礙的類型:指的是一些非案主所能控制的環境障礙,影響了案主有效使用所需的資源。(資源有限制、無法連結資源、資源已經耗盡、缺乏次要資源)2.內在障礙的類型:(悲觀論:產生沮喪、疏離、無力感的情緒反應。批判論:表現批判、指責、攻擊、防衛、找碴等。宿命論:結論自己生活混亂、身不由己、訴諸外在歸因。嘲諷論:產生孤立寂寞、憤世嫉俗的情緒反應,行為表現失控、孤立、否認、疏離、冷漠等)。一個人所以會有內在的障礙,主要在於害怕改變、對新生活感到有冒險意味、或覺得現況不夠糟到需要改變、或預期抱怨可帶來他人之同情。個案管理師想要增強個人內在的資源可採取的策略:澄清個人的內在障礙與資源。動員個人內在的有效資源。發展一系列成功經驗的機會。發展積極應對的新思考。3.恆久失功能障礙的類型:潛存於案主本身的限制而無法與助人者做有效的溝通,而影響資源應用的執行效果。

※ 個案管理的目的即在協助案主獲取所需的資源,甚至進一步的擴增案主的資源網絡。外在資源的特定個案管理技術大致有四類策略:連結、協商、倡導和協調。

※ 協商資源:借用法律界經常使用的原則性談判技術,建議個案管理師採用四項談判原則:1.對事不對人原則。2.找尋共同利益點。3.創造替代方案。4.分享相關客觀準備。

※ 倡導:指的是倡導者使用強而有力的影響或壓力活動迫使目標對象接受倡導的訴求。

※ 協調:個案管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階段,其目的在努力將與案主有關的助人網絡中所有的成員或機構連結起來,網絡成員的連結形式不是跨組織、跨機構,就是跨專業人員,協調合作一起為案主的需要目標而前進,就像是交響樂團在指揮的協調下合力演奏好「貝多芬第九號交響樂曲」一樣。

※ 合作的機制設計可經由下列的活動來啟動:1.經由經費配置的安排:如聯合勸募協會提供社區中的兒童福利機構進行督導訓練而得以促使小型兒童福利機構人員取得合適的督導。2.經由行政手續的安排:如兒童福利機構的個案服務資訊系統的建立,可以與婦女機構聯合資訊服務網絡連線而取得更好的個案管理服務。3.經由共同研究的安排:如家庭服務中心的聯合評估研究計畫,讓台北市所有的家庭服務中心聯合起來訂定相似的服務流程,而降低不同服務方案提供家庭個管服務的差異。4.經由合署上班的安排: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邀請跨組織、跨機構、跨專業人員的共同進駐,透過中心的聯繫會報定期討論彼此的合作機制。5.經由參加相同計畫安排:如脫貧方案結合了濟貧機構、住宅機構、金融機構等一起為了協助低收入戶脫貧而努力。6.經由案主程序的安排:透過「個案研討會」來協調各機構。

※ 在進行個案研討會的準備工作,個案管理師應就下列的議題進行事先的協調,以促進未來個案研討會的順利進行,議題如:1.案主參加與否。2.參加成員組成。3.會議目的的事先溝通。4.會議通知的事先寄發。5.保密原則的提醒。

※ 實務人員仍經常面對下列四組相互衝突的倫理議題:1.自主性/干預性:個案管理師透過鼓勵案主參與自己照顧計畫的訂定,隨時知會案主有關的資訊與徵求同意,充分討論案主所做的決定之優缺點。2.忠誠機構/中成案主:最好的解決之道是個案管理師應積極參與機構有關資源分配或開案指標的政策制定或規劃,也可以呼籲機構成立一個服務審查小組,隨時針對服務提供的案例進行監控,訂定合理的資源分配原則。3.案主保密/資源分享:解決之道在於「告知」案主未來可能釋放的案主資料之內容種類與接觸或閱讀的人員,但在家庭成員間的資訊分享則必須視必要性與討論結果而決定釋放的程度。4.分配的公平正義/不正義:解決之道在於發展一套最佳資源分配的準則,開發非正式的照顧資源,運用成果評估技術管控資源的浪費。



家庭支持服務-期末

第八章 早療家支持服務

「早期療育」─包含早期預防、發現和診斷、早期治療、復健和教育。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之對象、需求與定義

一、早療之服務對象

早療服務的主要對象─發展遲緩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服務對象的年齡建議為0~6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早療家庭之需求

發展遲緩兒童常面臨的問題:對發展遲緩事實之抗拒、雙親照顧人力不足、父母雙方心理壓力調適問題、早期療育服務資源之缺乏、家長不知道該如何尋找及運用相關早期療育資源、家庭支持系統不足、因為孩子療育延伸出之經濟與學習相關教養知能之需求等。

國內自早期療育的施行後,發展遲緩幼兒之家長親職教育的需求調查中,以「資訊需求」佔最高之百分比有95%,排名第一、而後依序為「專業需求」有88%,「經濟需求」,「精神需求」。

三、早療服務之定義

國內外早療的定義,有以下幾點:

1.預防觀點來說─「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緩日後產生任何併發症或是減緩其遲緩的現象。

2.教育觀點來說─國內外學者一致認為6歲以前的智力、認知、語言是有迅速發展的潛力,透過早療能提昇其能力。

3.專業整合觀點來說─是需要多方專業團隊參與早療計畫。

4.家庭在早療計畫中的角色─遲緩兒在家庭中能獲得良好的發展,而家庭也是最自然最適合的成長環境。

第二節 早期療育與家庭

家庭是人類發展最先接觸也最為重要的場域,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態度、對早期療育服務的看法以及家庭具有的社經地位等條件,都會直接間接影響到早期療育的效果。

早療的介入,至少能夠促進孩童「語言表達」、「語言理解」和「精細動作」等發展能力,對其家庭成員也能增加自信心,進一步促進「家庭之組織性」、「父母參與程度」、「父母接受性」和「父母反應性」的改善,提昇家庭教養環境品質。

第三節 台灣早療政策與福利服務

一、台灣早療政策之發展

早療服務最早在1992年被提出。

二、早療服務之模式

國內早療服務的特色,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為對象,並採取預防性的觀點、專業團隊的方式提供服務,掌握六歲以前兒童發展的黃金期,將家庭視為處置重點,重視案主與案家的個別化服務。

早療服務型能依場域可劃分為3種方式:

「以中心為主」方式─由兒童與家長定期前往提供早療服務的中心、社福機構、醫院等單位受訓練與教育。

「以家庭為主」方式─由受過訓練的護士、治療師、諮商員等專業人,員定期前往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訪視。

「混合式」方式─指早療服務的提供場域同時包含中心與家庭為主。

三、台灣早療服務之困境

(一)通報問題:

1.經費與人力不足,個案量沈重

2.通報率低落,比身心障礙兒童還低

3.專業團隊各領域人員專業認知不同

4.社會大眾對早療的概念不清楚

5.尚未訂定未通報罰則,雖有法源保護,不像兒童虐待的通報屬「責任通報制」,影響通報意願。

6.資源分配不均

7.資源難以共享,早療應屬跨領域服務,有社會福利、衛生以及教育,但目前仍未能整合。

(二)轉介問題

目前我國早療服務輸送流程的運作來看,許多並不是經由通報而進入早療系統。

(三)聯合評估問題

1.聯合評估資源分配不均 2.聯合評估中心與轉介中心合作模式尚未建立

(四)早療服務問題

1.資源分配不均 2.家長的資訊及專業的支援需要加強 3.政策配套不完整

第四節 台灣早期療育之未來展望

以個案管理角度切入,有四個優勢:

(一)尊重家庭的個別差異性

(二)注意家長內在支持需求

(三)加入涯安排的轉銜計畫規劃

(四)整合不同專業團隊成員

就早療之家庭支持方案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發展專責遲緩兒童的養護機構

(二)設置發展專責遲緩兒童養護機構

(三)加強醫療專業、社政機構與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聯繫網絡

(四)特殊教育機構設置及師資的培育

(五)加強發展遲緩兒童父母親諮詣詢管道與專業知識教育

「無接縫轉銜」─將轉銜的定義擴大為零至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藉由相關課程、服務地點、服務內容、機構間的協調合作、家庭與身心障礙者需求統整,提供身心障礙者進行生命週期轉"900;的教育與服務。無接縫轉銜服務,區分為:早療階段的轉銜、中學階段的轉銜、離校後的轉銜三個部份。





第九章 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口特質

  身心障礙者致殘的因素中,以後天疾病的因素最高占(43.3%)、其次為先天身心障礙占(16.3%)。

  致殘因素依序為:交通事故、老年退化、其他事故傷害。0歲至18歲兒童和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中,近7成皆先天出生就有身心障礙情形。

目前身心障礙仍維持現行的十六類,1.視覺障礙2.聽覺機能障礙3.平衡機能障礙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5.肢體障礙6.智能障礙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8.顏面損傷9.植物人10.失智症11.自閉症12.其他13.多重障礙14.慢性精神患者15.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16.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我國身心障礙者中,以肢體障者占(39.48%)、聽覺機能障礙占(10.6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占(10.22)。

各障礙類別人口數:自閉症(16.52%)、失智症(15.89%)、重要器官失去功能(7.93)

按年齡:0-6歲以多重障礙最多,6-12歲以智能障礙最多,12-18歲以智能障礙最多,隨著年齡增長,智能障礙遞減,肢體障礙增加。

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地點以家宅最多,不分年齡組群高達九成,並以主幹家庭或核心家庭為主。

身心障礙者未滿18歲,不分年齡組群居住於機構的理由,以「可接受更好的教育或照顧」的比例最高。

身心障礙者在自我照顧能力方面,有40.35%無法獨立自我照顧。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需求

  以家庭支持的觀點,又特別關注有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的家庭,以及有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障礙父母親的需求與支持,有其介入的策略:

 在微視層面,這些母親和家庭所面臨的風險:

1.無法獲得有關懷孕與身心障礙的完整資訊。

2.無法獲得另一半或其他人士適當的支持。

3.為了照顧子女而耗盡心力。

4.無法參與一些和子女互動的活動。

5.無法與其他家庭成員順暢地溝通。

 實際可行的介入策略:

1.協助其了解相關資訊

2.協助加入身心障礙母親網,分享資訊、專業和互助。

3.協助其發展有效親職技巧。

4.同時考量兒童和母親需求的情況下,協助其尋求兒童替代策略。

2006年的身心障礙生活需求調查中,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應先辦理生活福利措施:最重要的是提高生活補助費、其次是身心障礙者的老年安養。經濟補助常是身心障礙者主觀上認為最重要的福利項目。

對父母而言,外部資源的支持可以舒緩其教養身心障礙子女的壓力,並提供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健全的成長環境。

社會上普遍還是認為,智能障礙的父母不具有提供子女正常的生理、情感與社會面發展所需要的協助。事實上,父母是智能障礙的家庭的子女,出現發展遲緩的比例,是比一般家庭為高。

家裡有身心障礙成員,對家庭有許多負面影響:家有視覺或聽覺障礙的,對子女的教養、婚姻相處、精神負擔、經濟壓力。家有成年智障者有家庭互動、經濟處境、父母工作。有器官障礙則居家生活和子女照顧。有成年肢障者的有家庭適應、家事處理、子女養等問題。

第三節 身心障家庭支持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的概念

家庭支援特別強調以「整個家庭」為支援的重心的綜合服務措施中,不但提供「發展遲緩」或「高危險群」嬰幼兒所需要的個別化醫療、復健、教育、或社會福利,更主動的提供其家庭所需要的各種支援措施,使這些家庭有能力處理家裡可能因為有障礙兒童所引起的適應或養育問題。

身心障礙者家庭所提供的家庭支持服務,也適用一般家庭支持服務的原則:p240-241

1.服務是以家庭整體為對象

2.確認、強化、並尊重家庭能力

3.家庭是其內部成員、其他家庭、方案與社區的資源



二、我國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支持服務的內容,有托嬰、日間照顧、兒童早期教育、特殊兒童的服務、親職教育、家長支持團體等等。家庭政策被認為是-「直接並清楚標示,為家庭制定的政策」,因為不論有意或無意的,此些政策都將對家庭造成直接/間接的影響與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相關有幾項

1.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3.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4.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支持

有生活補助─協助改善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生活現況,並促進自力更生。

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對家庭有經濟困難者給予補助。

財產信託制度─於其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時,仍受到應有照顧及保障。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生活照顧

 1.社區照顧

  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居家服務各法定項目為:一、復健服務。二、心理諮詢。三、日間照顧。四、臨時及短期照顧。五、餐飲服務。六、交通服務。七、休閒服務。八、親職教育。九、資訊提供。一○、轉介服務。一一、其他相關之社區服務。

 2.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有居家照顧、家務助理、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送餐到家、居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主要是以老人和身心障礙者為對象。

 3.養護照顧

  政府提供托育養護機構補助、慢性精神病患養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等。

 4.規劃推展多元社區服務實驗計畫(略)

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支持有經濟、照顧、教育等各方面,都能適用這樣的理念,關照其對家庭的影響和幫助。





第十章 貧窮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貧窮的概念與社會救助的發展

一、貧窮的意義與界定

貧窮是一個社會問題,不僅影響個人的生存與發展,也可能能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而危害社會秩序。

貧窮概念:

(一)絕對貧窮

指「所得或消費在某個客觀的絕對標準之下」。基本上是認為可以透過一個客觀甚至科學化的程序和指標,來訂出一個最低生活需要的水準,凡是所擁有的資源低於言個標準者,表示其連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無法滿足,是為絕對貧窮。

(二)相對貧窮

這是考量整體社會的所得或消費水準而訂定的貧窮標準。英國學者Townsend提出相對剝奪概念,他認為剝奪是相對於整體社會而言,個人或家庭處於相對劣勢的情況。

我國在2008年1月16日修訂「社會救助法」,所謂的低收在入戶,是指「經申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合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其中「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的貧窮線。

二、社會救助的內涵與政策轉變

(一)社會救助的內涵

社會救助是協助貧窮家庭的最後一道防線,用以補充社會保險體系給付的不足,也扮演社會安全網的功能,社會救助給付的給予,是基於資產調查,而非基於公民身分,因此,社會救助制度常被視為殘補式的福利制度。

(二)歐美社會救助政策的轉變

所謂新貧,是指1980年代之後所出現的新型態的貧窮人口,此一階不僅貧窮人口大幅增加,貧窮人口的組成特徵也有不同之樣貌,例如:女性單親家庭、遊民及低薪工作的窮人等。

第二節 貧窮家庭面臨之問題與需求

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低收入戶平均戶量低、單人和單親比例高、未婚或沒有配偶者比率高,這表示低收入戶家庭內的互助資源較為缺乏,更需要外部資源的支持與協助。

兒童的貧窮通常並非來自於兒童本身的經濟匱乏,其實和家長能力的高低、家庭資源的多寡有關,這也直接反映家戶戶的經濟活動力。

第三節 國內外對貧窮家庭所提供之支持與服務

一、生活扶助

(一)國內的救助措施

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主要的服務措施有:

1.家庭生活扶助

包括「家庭生活補助」及「兒童生活補助費」

2.就學生活扶助

對象為低收入戶中有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並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

3.其他生活津貼

另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目前較大的民間福利機構以「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會」的服務最大宗,對象是未滿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服務內涵主要為認養扶助、獎助學金與急難救助金,最終目的是布望協助兒童及少年改善家庭經濟環境,並使其能持續升學。

(二)國外的救助措施實例(略)

二、醫療補助

(一)國內的醫療服務措施

目前低收入者加入全民健保,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對於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

(二)國外的醫療服務實例(略)

三、教育補助

(一)國內的支持與服務措施

為避免子女完成義務教育後中斷受教育的機會,提供兒童與少年就學相關補助,有學雜費減免補助、就學生活扶助。

(二)國外的教育支持措施(略)

四、住宅服務

(一)國內的支持與服務措施

政府為解決貧窮家庭的主宅需求,有其相關政策,有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房屋修繕補助及社會住宅等,以提供生活和居住品質。

(二)國外住宅協助服務措施(略)

第四節 我國對近貧家庭的支持與服務(略)

第五節 結語

我國對於貧窮家庭,提供生活、醫療、教育、與住宅等方面的支持服務。這些協助能讓貧窮家庭在自身資源不足的情況下、仍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第十一章 單親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單親家庭之定義與趨勢

單親家庭之定義是:由單一公親或母親與至少一位依賴子女(未滿18歲)所組成的家庭。

第二節 台灣單親家庭之生活處境與需求

一、身心負荷

由傳統夫妻共組的主流家庭形象下,單親家庭容易被標籤「偏差」、「破碎」或「不正常」的家庭,使單親父母飽受道德譴責壓力,而有自卑、焦慮和沮喪的負面情緒。伴隨心理壓力而來的身體健康問題,也是單親父母的隱憂。

二、人際與社會網絡疏離

三、親職角色與照顧需求

四、就業、經濟與貧窮

第三節 單親家長之性別差異

一、單親父親家庭

(一)家務工作方面:單親爸爸仍以經濟角色為主,也多傾向訓練孩子參與家務工作。

(二)親子關係方面:和子女間的關係多半慢慢發展成類似師生或彼此互惠的形式。

(三)性別角色及性別意識方面:傳統祖母擔任家務,強男性養家的觀念,而在核心家庭中,單親父親必須實際操作家務,因而對性別角色及性別意識產生反省與軟化。

(四)經濟方面:礙於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使經濟弱勢的單親爸爸備感壓力,進而限制其求助行為。

二、男女單親家長之異同

男女單親家長在面對單親事件的態度、反應、處理方式、及其所遭遇的困境和需求有明顯的差異。

(一)男女單親在家庭結構之異同

相同處在「經濟所得」,皆以個人所得為主。

相異處在「單親原因」「居住型態」,男性因離婚而變單親,女性則因喪偶或未婚。

(二)單親對家長的影響之性別異同

相同處在均擔心自己或子女的未來,其次是工作或經濟壓力。

相異處在女性會因受家庭照顧而難以投入勞動市場,男性則因身體上的不可抗因素。

(三)男女單親對子女的影響之異同

相同處在

相異處在

(四)男女單親對福利需求之異同

較無相同處,但對福利措施了解以男性比較多,母親對法律服務、教育補助與緊急生活扶助、職業訓的期待較高。

第四節 單親家庭政策與福利服務措施

  單親家長並沒有另一半可乆共同分擔,這也就是謂的「角色過度負荷」。

我國和單親家庭相關的法源有:「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單親家庭接受的福利服務以現金補助較多,次為醫療補助、食物補助與平民借住。

台閩地區辦理單親家庭福利服務的困難:

(一)經濟扶助(二)就業輔導(三)居家安排(四)諮商輔導(五)子女教養





第十二章 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

目前各縣市通報婚姻暴力顯示,仍以身體虐待居多,若以「權力與控制」模式觀之,精神虐待理應多於身體虐待,也就是凡有身體虐待者必有精神虐待,但有精神虐待未必有身體虐待。

第一節 婚姻暴力的定義、類型與迷思

一、婚姻暴力的定義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4.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二、婚姻暴力涵蓋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婚姻暴力循環

(一)身體暴力

就理論上的概念而言﹐身體暴力大致包括了任何鞭﹑打﹑毆﹑踢﹑捶﹑掐﹑咬﹑燒﹑撞﹑推﹑抓﹑甩﹑扯﹑揪等動作攻擊﹐或任何使用器具﹑刀槍攻擊方式﹐基本上都屬於身體暴力﹐也幾乎都被認定是家暴罪之行為﹐只是嚴重性的高低之分而已。

(二)精神虐待

1.言詞攻擊─辱罵詛咒、詆毀貶抑、諷刺…

2.心理或情緒待─不屑表情、瞪眼、跟蹤、忽略…

(三)財物破壞

破壞配偶心愛的東西、破壞原有的環境

(四)經濟控制

  限制工作或工作收入、控制金錢使用…

(五)性虐待﹕

性騷擾、強制猥褻、因而染上性病或愛滋

四、婚姻暴力循理

五、婚姻暴力迷思

迷思 事實

只有低收入家庭、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不會常發生,即使發生也是馬上就和好了,不會變得更嚴重。 錯!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並且家庭暴力並不是偶發行為,會隨著時間而越演越烈,傷害的程度也隨著時間成正比。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半是受暴者向施暴者挑釁,導致施暴者忍無可忍而動手打人,不是受暴者故意的,更不是施暴者願意選擇的。 錯!事實上,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比家中其他的人更有權力,因此可以決定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處理及控制行為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人,也因為如此,他/她的上司(比施暴者權力更大的人)向他/她挑釁,他/她就不敢對上司施暴,以免對自己不利,可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

家庭暴力很少發生,即使偶爾發生也不會惡化。 錯!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被害人的不支持,而使被害人沒有勇氣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曾有專家學者估計,婚姻暴力的發生比例可能在17.8W64;35%之間,這些數字還不包括兒童虐待與老人虐待的數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錯!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錯!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一個糾結混亂的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忍耐可以改善一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錯!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必須了解暴力的本質,雙方都做好自我管理、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才能真正改變。

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錯!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第二節 婚姻暴力之風險、影響與成因

一、婚姻暴力之風險分析

(一)來自施暴者風險分析

  1.遭受肢體傷害 2.精上的損害 3.牽連子女 4.財務風險 5.對家庭和朋友的影響

6.失去關係 7.逮捕及法律狀態

(二)因現實生活所引發風險分析

1.財務限制 2.居住區域 3.身體健康問題 4.心理健康問題

5.社會系統不當的回應 6.立基於種族、族群、性別與性取向的歧視

二、婚姻暴力的影響

兒童目睹家暴的當下反應:

  1.驚恐的情緒反應,不知所措:如在旁哭泣、不知如何是好

2.出面干涉,試圖以各種方式介入父母衝突

3.生理或心理上脫離現場,如假裝熟睡

4.假裝沒事,靜觀其變或出現身心退化現象,如尿床

 兒童目睹家暴的行為反應:

  1.看臉色來分辨施暴者的人情,並做出不同的反應

2.躲避、討好、順從施暴者

3.與施暴者疏遠、偏向受暴者

    :

三、婚姻暴力的成因

  暴力循環、低社經地位、經常衝突的家庭、父權家庭(性別不平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家庭、親職知識與功能不足的家庭、缺乏社會支援系統、社會及結構壓力、 社會孤立、低自我概念、心理病態、低成就感、低自控能力、世代間暴力傳承等。

(一)個人層面

  -人和特質的缺陷,自我的情緒控制能力不足、心性不成熟、欠缺自信心、過度抑鬱、有高度不安全感、或有其它精神障礙的人。

  -社會技巧低劣,溝通技巧不良、抗壓能力薄弱和人際關係有障礙的人。

  -梁患不良惡習,例如濫用藥或酗酒成癮。

  -面臨生活的困境,由於失業或經濟困乏。

(二)家庭層面

  -原生家庭的教養不當,暴力管教是對下一代的不良示範。

  -原生家庭的結構缺陷,在父母離異或單親家庭中成長的人,因為缺乏親情的關愛,容易形成偏差的觀念。

  -原生家庭的病理因素,在一個溝通失序與衝突不斷的家庭中成長,因為沒有社會從上一代學習正確的互動模式,欠缺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能力,容易傾向用暴力來解決問題。

(三)社會文化層面

  -傳統社會中,往往認同一家之主可以擁有較多的權力,即便有時會用暴力來處理家庭中的問題,   甚至用暴力來維持他自己的權威,都是可被接受的。這樣的價值觀當然會助長家庭暴力的形成。

  -媒體對家庭暴力的報導不當,許多不眾傳播媒體的從業人員,本身受到父權思想的影響,或是為了商業利益與收視率,在節內容或報導中,往往傳輸給大眾錯誤的觀念,或是只重過程,缺乏深入探討, 形成家庭暴力的負面教材。

第三節 婚姻暴力防治沿革與工作內涵(略)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暴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第四節 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之未來展望

(一)推動初級預防的教育訓練與宣導,建構以社區為核心的福利平台,強化社區民眾對婚姻暴力防治的參與行動

(二)推動被害人安全網介入救援二級預防

(三)發展更有深度與廣度的個案管理三級預防的矯治虛遇

(四)組織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團體

(五)培植民間團體,連結其他專業領域,建立服務網絡溝通平台與策略聯盟組織



第十三章 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跨國婚姻與新移民家庭之形成背景(略)

第二節 台灣新移民家庭之現況(略)

第三節 台灣新移民家庭之需求

一、語言不通與社會互動困難   二、文化差異   三、經濟與就業需求

四、性別平等與婚姻暴力     五、新台灣之子教養困境

六、公民身分與福利資格     

第四節 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重點工作一:生活適應輔導

(一)生活適應輔導班

(二)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相關諮詢窗口

(三)輔導取得駕駛執照,提供行的便利

(四)與各國政付合作,建立入國前輔導機制

重點工作二:醫療優生保健

(一)輔導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障

(二)補助低收入戶之外籍與大陸配偶產前遺傳診斷及結紮經費

(三)實施外籍配偶入境前健康檢查

重點工作三:保障就業權益

(一)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工作許可

(二)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推介與媒合

重點工作四:提昇教育文化

(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二)宣導並鼓勵新移民就讀國中小補校以取得正式學歷

(三)落實家庭教育法,辦理家庭教育活動

重點工作五:協助子女教養

(一)提供嬰幼兒健康保障

(二)加強語言及社會文化學習

(三)定期辦理新台灣之子教育方式研討會

(四)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

重點工作六:人身安全保護

(一)編印人身安全宣導手冊

(二)設置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建立單一通報窗口

重點工作七:健全法令制度

重點工作八:落實觀念宣導

(一)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觀念

(二)整合規劃多元文化教材



第十四章 兒虐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兒少虐待的概念與定義

  目前台灣的實務界與學術界對兒童虐待類型主要也是分成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等四大類型。

一、身體虐待

  當兒童遭受身體暴力虐待,在兒童身上常留下一些臨床上可檢驗的傷害,甚至死亡;例如:瘀血、傷痕、燒燙傷、裂傷、骨折、腦出血、腹部內傷等。

二、精神(心理)虐待

  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意識、故意對兒童的情緒傷害,像是對待孩子用拒絕、恐嚇、忽略、怪罪等態度,去孤立小孩、打垮小孩自尊心,導致其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或因長期處於婚姻暴力下的目睹兒童,導致其心理遭受嚴重的創傷。

三、性虐待

  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愛撫、性交、強暴,或讓孩子長期暴露於色情環境之下等行為。被性虐待的兒童通常會因為施虐者的恐嚇或控制而保持沉默,其他成人需要仔細觀察才能發覺到孩子的受虐情況。

四、疏忽照顧

  指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導致兒童的發展遲緩,或因此影響其生命健康與安全。由此可知,疏忽的範圍很廣,從食衣住行到學習、醫療與正當行為之疏忽到遺棄兒童。

第二節 家庭病理與兒童虐待(略)

第三節 兒童虐待成因理論

一、生態系統論

  強調個體與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亦指兒童本身、兒童的家庭與學校、兒童家庭所在的社區,擁有的社會福利體系不良,使家庭得不到適當的協助與資源;所處的社會文化價值與意識形態等缺乏兒童人權的概念,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都可能會導致兒童虐待行為的產生。

二、社會生物學理論

三、個人病理觀點

  強調個人所表現出的某些特質行為,像是人格不成熟、自我中心、具衝動性人格等特質,具有這些特質者較容易成為施虐者。精神病理學者認為情緒困擾、人格異常、神經病症、精神症狀,等病徵是造成施虐行為的原因。

四、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的父母在成長的過程中,缺乏社會技巧的學習,以致他們會有社會適應不良的現象,缺乏建立正向的社會資源系統,他們也沒有辦法扮演適當的親職角色,而養育子女的方式與觀念也通常是錯誤的,只能用體罰來管教兒童,而忽略兒童的其他發展需求。

五、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

  壓力與挫折是造成虐待的重要因素,像是婚姻失調、失業、社會孤立等都是壓力、挫折的主要來源,而這樣的壓力、挫折加上其他因素,例如錯誤的價值觀、親職觀念等,便會使得個人心理錯亂、控制力降低、神經失調,進而產生兒童虐待行為。

第四節 我國兒童保護之理念、政策原則與趨勢

 兒童及少年保護行動所應立基的基本信念與價值

(一)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照顧與管教,並免於虐待、疏忽與剝削的恐懼。

(二)每一個孩子都應該有一個安全而永久的家庭。

(三)家長是其子女主要的照顧者與資源提供者。

(四)不論家庭的類型,每一個家庭都應該有其獨特的價值、品行與尊嚴。

(五)最適合孩子成長的處所是能夠提供孩子終生安全與幸福關係的家庭。

(六)大部分的家長其實都是有誠意、也有意願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

(七)遭遇困難的家長若經過協助,大部分都可以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社會因此有責任提供家長所需的服務,來幫助他們達到改變的目的。

(八)如果家長沒有能力、沒有意願克盡其親職義務,為了孩子最佳利益,社會有權利與義務直接介入家庭以保護孩子的安全福祉。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服務目標

(一)確保遭受虐待,疏忽或處於可能虐待或受疏忽危機情境下之兒童及少年獲得安全且持續性的照顧。

(二)提供一個以兒童及少年福祉為中心,家庭場域為焦點,重視文化敏感度之全方位服務。

(三)協助個案家庭獲得必要的支持性資源,以減緩兒童及少年受虐或受疏忽程度,或者協助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返家。

(四)結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相關資源與網絡,提供多面向服務。

(五)檢討評量現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相關政策、程序、技巧與知識脈絡,增進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最佳決策。

(六)建構適切且周延的轉介服務系統,結合政府與民間社區資源提供持續性,以家庭為基地的服務。

第五節、第六節(略)



第十五章 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少年犯罪定義、概念及現況

  家庭是對抗偏差行為的前線,因此家庭對於青少年的偏差行反社會行為的影響相當深遠。

  家庭對青少年的支持程度、支持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青少年的性格與行為。

第二節 少年犯罪之家庭問題與需求

  少年犯罪主要類型,以逃學、逃家為最大宗。

  暴力犯罪少年的整合型本土實證研究如下:

1. 父母親因離婚、分居、行方不明…

2. 父母親之婚姻和諧度與滿意度均較差…

3. 父母親職業聲望較低、收入水準較差…

4. 母親有固定工作與從事家庭管理之比例均較低…

5. 父母親管教態度嚴重分歧比例較高…

6. 父或母親已死亡…

7. 家庭成員有犯罪、不良習性、偏差行比例較高…

第三節 犯罪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之內涵

落實少年犯罪之防治工作:

1. 透過親職教育改善父母效能與角色扮演能力,提昇家人溝通與家庭功能,增進少年與家人關係

2. 規劃與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建構少年一個氣氛良好、溫馨快樂的家庭。

3. 提昇家庭管教與家庭功能,減少家庭內暴虐管教事件及家庭病理現象。

4. 減少少年對人偏差行為之模仿與學習。

5. 正視維護少年家庭健全結構與強化婚姻諮商機制的重要性。

6. 維持少年家庭適當的經濟生活。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之理念、政策原則與趨勢(略)

第五節 犯罪少年家庭支持系統與支持服務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者。

二、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者。

三、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家庭支持服務應該特別留意去著力或達成的目標:

1. 全面實施家庭教育、性別教育、親職教育與婚姻諮商,建立處理機制,改善家庭互動,使兒童與青少年可健全成長。

2. 加強對中低社會經濟水準的民眾提供職業訓練,提倡金錢管理概念。

3. 鼓勵與獎勵父母親儘量親自養育孩子,減少隔代教養的弊病。

4. 對廢弛親職責任的父母,嚴厲處罰此類父母,並施予親職再教育。

5. 公母親與家庭成員的行與處世方,對青少年影響最大,我們應倡導每個人從自身行為做起,減少青少年的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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