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安置流程
第三章安置與保護11-21條,共11條
一、 設置安置保護設施:
(一) 12條,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等措施。
(二) 13條,縣市政府應設置「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三) 14條,教育部與內政部應聯合省市政府協調設置「中途學校」。
二、 15-18條為安置措施(流程):
發現(曠課三日)、救援
24小時內
緊急收容中心安置
72小時內
法院裁定
交付法定代理人、家長 短期收容中心安置
安置於其他場所
2週至1個月內
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
兒童若必要得強制施予6個月輔導教育,但不得超過2年。
(兒童福利法規定)
法院2週內裁定
其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 中途學校安置2年 遣送、交由父母監護
1.滿18歲,得安置2年期滿。
2.逾1年,可免除特殊教育。
3.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20歲。
三、 19條,有犯他罪者,依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四、 20條,監護權之行使與終止。
五、 21條,18歲以上,得請求依本條例安置保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