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97下理財規劃與理財工具11-19章 茱麗葉學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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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基金投資
◎共同基金的基本概念
共同基金的意義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俗稱共同基金,是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募集資金。
 共同基金是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負責投資,投資後的利益或損失由受益憑證持有人承擔。
共同基金的型態
 公司型: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發行股份集合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透過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契約型:以發行受益憑證之型態集合投資人的資金,由信託契約規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目前我國共同基金的型態是屬於契約型。
共同基金的特性
   便利小額投資人投資。
   藉由投資組合的運用,可以分散風險。
   ƒ由專業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基金經理人負責投資與運用。
   基金的組成及運作是建立在「經理與保管分開」的基礎上。
   基金資產在保管機構內的帳戶是獨立的,受到法律保障。
基金淨值的計算
  基金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簡稱為「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資產市價總值-負債總額) / 受益憑證發行單位數
◎共同基金的種類
依基金規模固定與否區分
開放型基金: 基金規模不固定,投資人可以向基金公司以淨值申購或贖回。
封閉型基金: 基金規模固定,基金募集完畢上市之後,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經紀商在集中市場公開交易,買賣價格(市價)由市場供需決定。
              倘若市價低於淨值,稱為「折價」;倘若市價高於淨值,則稱為「溢價」。
 開放與封閉的比較
封閉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
基金規模固定與否
固定
不固定
買賣方式
在集中市場買賣
向投信公司或透過代銷機構申購/贖回
買賣價格
市價,由市場供需決定
淨值
經理人操作彈性
操作彈性較大不必擔心投資人贖回
操作彈性較小,必須保留一定比率的現金供投資人贖回
依投資標的區分
  Œ股票型基金:以投資上市()股票為主,目的在追求中、長期資本利得。
  債券型基金:以投資債券為主,債券的利息收入與資本利得為其主要收益來源。
  Ž平衡型基金:追求資金的長期成長,也兼顧穩定的收入,通常將基金資產分配投資於股票債券
  貨幣市場基金:以在貨幣市場交易的短期票券為投資標的,例如: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國庫券等。
  衍生性商品基金:以衍生性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如期貨基金、認購權證基金。
  資產證券化型基金:投資於
   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房地產相關股票=>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或是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資產擔保券證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
依投資目的區分
  Œ收益型基金:主要目的是獲取穩定的現金收益,以投資於具固定收益的有價證券為主,如債券或特別股。
  成長型基金:以追求長期資本利得為主,主要投資於規模較大、經營良好、長期穩定成長的績優股。
  Ž積極成長型:追求高風險、高報酬,通常投資於有快速成長潛力之中小型股或高科技類股。
  成長兼收益型(或稱為平衡型):對於資本利得與固定收益同等重視,通常將資金分散投資於股票與債券。
上列風險高低由大→小:積極成長型>成長型>成長兼收益型>收益型
依投資區域涵蓋範圍區分
  Œ全球型基金:投資標的遍及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其淨值變動幅度小於單一市場與區域型基金,最具分散風險的特性。
  區域型基金:主要投資於特定區域的金融市場,如亞洲基金、歐洲基金、北美基金、拉丁美洲基金
  Ž單一國家基金:以特定單一國家的金融市場為投資目標,如印度基金、日本基金、香港基金等,其風險高於區域型及全球型。
上列風險高低由大→小:單一國家>區域型>全球型
依註冊地點不同區分
國內基金(境內基金):
  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業者所發行的基金,基金公司的設立地點以及基金的註冊地點都在台灣。
  以國人為銷售對象的國內基金是以台幣計價,專供海外投資人購買的國內基金,則以外幣計價。
國外基金(海外基金、境外基金):
  國外基金是指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的基金,基金的註冊地點在國外,且大多選擇在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註冊。
  國內投資人藉由投資海外基金,可以分享全球的投資機會。
  海外基金是以外幣計價,投資人會額外面臨匯率變動的風險。    
其他種類的共同基金
指數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是按照股價指數的成份股及組成比重形成投資組合。
  指數型基金的績效表現大致上與股價指數同步。
避險基金
  避險基金又稱為「對沖基金」,投資目的在追求「絶對報酬」,亦即不論市場行情好壞都要獲利。
  避險基金著重在短線投機,通常會利用操作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來獲利。
ƒ保本型基金
  保本型基金通常設有到期日,並承諾在基金到期時,投資人可以領回原先所投資本金的一定比率,稱為「保本率」。
  保本型基金將大部分的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商品以達成保本的目標,同時利用利息收入或剩餘的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藉以提高基金的報酬率。
  「參與率」是指投資人可以分享風險性資產獲利的比率,通常保本率愈高,參與率會愈低。
組合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又稱為「基金中的基金」,是以投資其他的基金為主,而這些被投資的基金即稱為「子基金」。
  由基金經理人憑藉其專業能力選擇表現優良的基金做為子基金,可以減少投資人選擇基金的因擾。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ETF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提供投資人參與指數表現的基金。
  ETF持有與標的指數相同之股票,並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銷售給投資人。
  ETF採「被動式」管理策略,操作目的在追蹤指數,強調績效與標的指數一致。
傘型基金
  一個傘型基金底下有一群投資於不同標的之子基金,各項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均獨立進行。
  只要投資傘型基金底下任何一支子基金,即可申請轉換到另外一支子基金。轉換手續費通常較低,或者甚至為零。
生命週期基金
  生命週期基金可分為「目標風險基金」與「目標日期基金」兩種。
  目標風險基金:即為傳統的平衡型基金,投資人應自行衡量可承擔的風險,選擇適合自己的目標風險基金。
  目標日期基金:此基金會隨著目標日期的接近,逐步調降投資組合中股票的比重,轉而調高債券的比重。因此,投資人可直接選擇與自己退休年份相近的目標日期基金。
◎共同基金的交易實務
國內基金的申購管道:
募集期間申購:封閉型與開放型基金在募集期間皆是以面額來申購,可透過代銷銀行或直接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購買。
募集完畢後之申購:
Œ封閉型基金:在集中市場交易,必須委託證券經紀商以「市價」進行買賣。
 開放型基金:
可以直接向發行基金的投信公司申購,或是透過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信託管理費:向銀行申購會每年收取0.2%,而向投信公司申購則免收
己陸續開放證券經紀商、中華郵政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人身保險業得擔任基金之銷售機構。
國外基金的申購管道
  民國9581起實施「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應在我國委任單一「總代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經紀商」三者得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得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之特色
  Œ申購管道多元:投資人可以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申購境外基金。
  資訊透明化:總代理人有揭露資訊的義務。
  Ž交易安全:倘若發生投資糾紛時,國內的總代理商須全責處理。
申購國外基金應注意事項
  請選擇合法的銷售機構構。
  請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基金。
共同基金的投資方式
 Œ單筆投資:投資人將預定投資的金額,一次進場投資。
            通常單筆申購國內基金最少要一萬元,而海外基金則是五萬元。
            單筆投資要慎選進場時點,此投資方式適合資金較多,且對行情判斷較有自信之投資人。
 定期定額投資:投資人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額方式投資基金。
               投資通常每月最少為三千元,可以從銀行存款帳戶扣款,或是信  用卡定期扣款,非常適合小額投資人。

 定期定額投資的特色


小錢也可以投資
利用「平均成本法」原理分散風險
ƒ克服人性盲點
長期複利效果驚人
可依資金鬆緊彈性調整理



Ž定期不定額投資:投資原則是「逢高減碼、逢低加碼」,在市場行情好時降低投資金額,在市場行情不好時提高投資金額。                 
                  長期下來,定期不定額投資的單位平均成本將低於定期定額投資,使平均投資成本的功能更能徹底發揮。

基金相關費用
  Œ手續費:手續費是投資人在購買基金時另外收取的費用,有些基金的手續費分為「前收」與「後收」兩種,手續費「前收」者稱為A股基金,手續費「後收」者稱為B股基金。後收方式在投資人要求贖回時,才從贖回金額中扣除手續費,通常採用「遞延收費」方式,持有期間愈長,手續費率愈低。
  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或稱為「經理費」,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做為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人管理、操作基金的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外。
  Ž保管費用:是指保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的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外繳交。
  轉換手續費:是指投資人將原持有基金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其他基金時,必須支付轉換費用,此費用多半由轉換的資金中扣收。若透過銀行要另收代辦手續費,國外基金一筆5000元,國內基金一筆50 
  信託管理費:投資人向銀行申購基金時,銀行扮演受託人的角色,負責處理委託人的投資相關事宜,因而收取信託管理費。信託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因銀行而異,每年約為0.2%~0.5%

共同基金的獲利來源
  Œ資本利得:當基金將持有的資產出售,所賺取的買賣差價就是己實現資本利得。
  股利收入:基金投資於股票,股票所發放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
  Ž利息收入:基金資產存放於銀行,或是投資短期票券、債券,所得到的利息收入。
基金配息:共同基金如有獲利,扣除資本損失及各項成本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配息基金」會訂立收益分配的時間及次數,將這些收益分配給投資人。
「不配息基金」,則是把收益留在基金資產中,讓基金資產不斷累積成長,基金配息與否以及詳細的配息情形,請參考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共同基金的稅負
  Œ證券交易稅:賣出時必須負擔千分之一的證交稅。投資人贖回時不需支付證交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國內封閉型基金或開放型基金所賺取的差價,皆不必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Ž綜合所得稅:配息金額當中,除資本利得部分不須課稅外,其餘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己實現股票股利等部分,須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基金績效評估指標:
夏普指標(Sharpe lndex):是衡量承擔一單位「總風險」所能獲得的風險溢酬。
  夏普指標=(投資組合報酬率-無風險利率)/投資組合標準差
  夏普指標值愈高,代表績效愈好
崔諾指標(Treynor lndex):是計算承擔一單位「系統風險」所能得到的風險溢酬
崔諾指標=(投資組合報酬率-無風險利率)/投資組β值
崔諾指標值愈高,投資組合績效愈好
ƒJensen α:Rp - Rf = αp + (Rm-Rf) × βp + εp
Rp為投資組合報酬率, Rf為無風險利率, Rm為市場組合報酬率
                  Fαp>0,表示投資組合的表現優於市場組合。
                  Fαp=0,表示投資組合的表現優於市場組合。
                  Fαp<0 span="">表示投資組合的表現優於市場組合。 

l          如何選擇共同基金
1.        自我評估:確定資金額度大小
                確定資金可以運用的期限
                瞭解自己的理財目標
風險承擔能力及風險承受度
2.        選擇基金公司:選擇聲譽良好、研究能力強、產品線廣、重視服務、績效穩健、基金經理人穩定性高的基金公司。
3.        選擇基金經理人:瞭解基金經理人過去的經歷、口碑與操作績效,選擇經歷過多頭與空頭市場、操盤歷史較久、秉持一貫的操作策略,而且操作績效穩定的基金經理人。
4.        瞭解基金:挑選基金時不可或缺的基本資料,包括基金的規模大小、管理費高低、投資策略、資產配置、主要持股明細、主要投資產業、基金績效等。
5.       掌握市場的變動狀況:投資基金仍應隨時掌握市場的最新狀況,進一步選擇現階段適合的基金進行投資。
6.        定期評估:定期評估自己在基金投資上的表現,少則每年或每半年評估一次,多則每季或每月評估一次,以免錯過最佳的獲利了結或停損機會。如果出現下列狀況時,可以考慮適時的進行調整:
         Œ達到獲利目標或停損點
         理財需求改變
         Ž確認空頭來臨
         基金表現不如同類型商品

l          指數型股票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意義:ETF是將指數予以證券化,ETF的發行人將指數成份股(一籃子股票)委託受託機構保管,並以此為實物擔保,將其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讓投資人購買。
EFT與一般共同基金的比較
項目
EFT
一般共同基金
管理策略
被動式管理
主動式管理
成本
管理費與手續費較低
管理費與手續費較高
投資組合透明度
高,投資人容易了解
低,較難得知投資組合明細
規模固定與否
基金規模不固定
封閉型基金的規模是固定的,開放型基金的規模較不固定
買賣價格資訊
即時得知
開放型基金無法即時得知
追蹤誤差

管理策略:ETF發行時便會選擇一個指數做為追蹤標的,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就是ETF的選股內容。由於ETF 採行「被動式管理」,操作的重點在追蹤標的指數而不是打敗指數,ETF只會因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內容或權重改變而調整投資組合。一般的共同基金則屬於「主動式管理」或稱為「積極式管理」,基金經理人透過積極選股,目的在打敗參考指標(例如大盤指數)
交易成本:傳統開放型基金每年的經理費大約在1.5%~2.5%之間,ETF之經理費妁0.3%~0.5%高出甚多
         傳統開放型基金申購時需支付1.5%~3%的手續費,ETF則於交易時支付證券商手續費,手續費費率上限為0.1425% 
投資組合透明度: ETF的發行人每天公布投資組合的內容,資訊透明度高。
                傳統的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投資組合透明度較差。
追蹤誤差:追蹤誤差是指投資組合的報酬偏離參考指標的程度,一般的共同基金由於採行主動式管理,追蹤誤差較大,ETF採行被動式管理,追蹤誤差很低。
ETF初級市場:僅允許「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交易,
            「實物申購」--投資人將標的指數成份股委託參與證券商,
            「實物買回」--投資人將ETF委託參與證券商,取得「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之指數成分股及股利約當現金之流程。
ETF次級市場交易制度:國內己發行十檔ETF在次級市場的交易方式和封閉型基金相同,皆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依市場價格進行買賣。
國內發行的ETF:國內第一支ETF,以台灣50指數為追蹤標的之「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的追蹤指數:追蹤指數當中的「電子類」與「金融保險類」加權股價指數,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制之產業分類股價指數。
台灣指數系列:台灣50指數
             台灣中型100指數
             ƒ台灣資訊科技指數
             台灣發達指數
             台灣高股息指數

 ETF的創新:近年ETF來的發展非常迅速,不斷有新型態的ETF推出,例如主動型ETF、槓桿型ETF、放空型ETF,ETF的資產類別也從股票擴大至債券、房地產、黃金、能源、貨幣、原物料及金屬等。


第十二章  期貨與選擇權
*          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以現貨市場的投資工具做為標的資產,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
其具有「現在約定,未來履約」的特性,以合約的型態方式呈現。
    衍生性金融商品主要包括有:遠期合約、期貨、選擇權、和交換四種。
1.    遠期合約: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日,以約定價格約定數量標的物
之合約。
2.    期貨 :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
3.    選擇權:買方在支付權利金之後,有權利在未來某一特定期間內,向賣方依契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
4.    交換:交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同意在未來的某一段時間內,
互相交換現金流量之契約。主要有利率交換、貨幣交換、股權交換。
*          期貨的意義
期貨:期貨是一種合約,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其內容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交易是在集中市埸進行,而由結算機構負責後續的結算或交割的工作。
買賣雙方都有履的責任,一旦有一方違約,結算機構需負起對另一方履約的義務,所以買賣雙方需繳交保証金,以為履約之保証金。履約之保証金約為
契約之10%~15%,槓桿作用相當高,風險很大。投資人所持有的期貨部位,在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會依據結算價計算損益,是為「逐日結算」。
期貨合約到期前,交易人可以進行和原持有期貨部位方向相反的交易,以結清原有的期貨部位,稱為平倉、對沖或沖銷。
期貨照契約履行交割,其方式有兩種:
1.實物交割:是指在期貨合約到期時,期貨賣方將合約規定的標的物交付買方,買方支付價款給賣方。
2.現金交割 : 在期貨合約到期時,買賣雙方依據「最後結算日之最後結算價」
和「最後交易日之結算價」之間的差價進行現金結算。
*          期貨的種類 :
1.        商品期貨 : 以大宗物資為最主要的交易標的物,主要包括
a. 農產品期貨 b. 軟性商品期貨 c. 金屬期貨 d. 能源期貨
            
 2. 金融期貨 : a.利率期貨  b.股價指數期貨 c.外匯期貨
*          期貨和遠期合的比較:
遠期交易: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日,以彼此約定的價格交割約定數量標的物之合約。
a.    合約的內容沒有標準化,由買賣雙方議定。
b.    缺乏流動性,到期日之前無法反向沖銷,只能持有至到期日交割
c.    沒有保証金和逐日結算制度,也沒有結算機構存在。
d.    有違約風險存在,對手可能不履約
期貨契約與遠期契約比較
項目
期貨契約
遠期契約
契約標準化
標準化合約
買賣雙方私下協議(非標準化)
交易方式
在集中市埸交易
(有組織的交易所)
私下交易或在店頭市埸交易
違約風險
由結算所擔保期約之履行,承擔雙方違約風險
沒有保障,買賣雙方自行承擔違約風險,需慎選交易對象
保証金制度
買賣雙方皆需繳納保証金
無此制度,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逐日結算
逐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無此制度,損益至到期才承認
解除合約義務
可經由反向操作或到期履約交割而解除合約義務
需在到期時履行交割義務
*          期貨市埸的功能
1. 避險功能:提供標的物的持有者及需求者移轉其可能遭受到的價格變動之風險。持有現貨多頭部位者,可以賣出期貨來避險:持有空頭部位者,可以買進期貨來避險。
.投機功能:只要繳交保証金即可參加期貨交易,槓桿程度相當高,由於投機者的參與,使得避險者不願意承擔的現貨價格風險得以利移轉,有助於
避險功能的發揮。
. 價格發現功能:期貨市場係以公開,透明的喊價方式進行交易,期貨價格是反映出現貨商品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的價格,可做為現貨價格的參考指標。
*          委託單的種類:
(一)       價格方面的委託

市價單
限價單
停損單
停損限價單
觸價單
買進
小於
大於
大於
小於
賣出
大於
小於
小於
大於

委託單的價格設定方式有五種:
1.    市價委託:市場上最佳的價格來進行交易
2.    限價委託:事先設定買進或賣出價格,再委託期貨經紀商下單
3.    停損委託:事先設定停損價,當市價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立刻變成「市價單」
4.    停損限價委託:市價觸及所設定的停損價時,委託單輚變為「限價單」
5.    觸及市價委託:當市價觸及所設定的價格時,委託單轉變為「市價單」
(二)時效方面的諉託\
1.    當日有效委託
2.    取消前有效委託
3.    開盤市價委託:指在開盤時段以市價成交,不一定為開盤價成交
4.    收盤市價委託:指在收盤時段以市價成交,不定一為收盤價成交
5.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一定要全部成交,
6.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允許部分成交,
(三)       委託的取消或取代
1.      取消委託 :只要尚未回報成交,均可行使取消委託
2.      代換委託 : 只能更改原先委託之價位、數量和月份,不能更改買賣
之商品和買賣方向。
3.      二擇一委託:投資者同時設立兩種價或交易方式,只要其中一種成交另
一種自動取消。
*          期貨交易損益計算 :
不考慮交易成本下 :
期貨交易損益= (賣價-買價)* 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股價指數期貨
期貨交易損益= (賣價-買價)* 契約乘數*口數
老王以5,000點賣出1口台指期貨,台指期貨指數為200,三天後老王以4,500點將台指期貨買進平倉,
交易損益=(賣出5,000-買入4,500X指數200=100,000
買賣期貨的交易成本包括期貨交易手續及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手續費:
期貨經紀商依對客戶提供服務的多寡、交易性質及客戶交易量的大小,而收取  不同額度之手續費。
     期貨交易稅:
1.    股價類的期貨契約:0.1%0~0.6%0
2.    利率類的期貨契約:百萬分之0.125~百萬分之2.5
3.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1%0~6%0
4.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百萬分之0.125~千分之6
保証金和逐日結算制度:
保證金:為了確保期貨的買賣雙方能夠履行期貨契約,因此在交易成立後買賣雙方必須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作為未來履行交割義務的保證。
    可分為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變動保證金。
1.        原始保證金:投資人下單委託時應繳交的保證金。
2.        維持保證金:交易者的保證金在交易期間之最低額度,通常是原始保證金的70%~80%左右。
3.        變動保證金:期貨交易的雙方,對於所持有的期貨部位,每日按結算價格計算損益,如因虧損而導致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須於一定時間內補足差額,此即為變動保證金。
老王以5,000點買進1口台指期貨,1口台指期貨的原始保證金為9萬元,維持保證金為7萬元。若台股期貨價格下跌至4,750
老王的損失=(4,750-5,000X200= -50,000
保證金餘額= 90,000 – 50,000= 40,000
保證金餘額 40,000< 維持保證金  700,000,
則需補繳50,000
*          我國的期貨商品 :
(一)股價指數期貨 :
1.         股價指數契約價值100= 股價指數期貨價格5000 * 契約乘數200
2.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36 912
3.      月中 三個連續的季月。
4.      漲跌幅限制:每日最大漲跌幅度為前一個營業日結算價的上下7%
5.      升降單位和最小跳動值:台股期貨升降單位為1 點,契約乘數為200
6.      最後交易日:台股期貨最後交易日為各交割月份的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的次一營業日則為最後結算日及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7.      交割結算: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
(二)利率期貨:可分為短期利率期貨和長期利率期貨
(三)黃金期貨:
*          選擇權:
是一種契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之後,有權在未來某一特定期間內向買方依
契約載明的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
選擇權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選擇權
期貨
(履約)價格
由交易所訂定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權利主體
買方
買賣雙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義務主體
賣方
買賣雙方皆有義務
保證金
賣方繳交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契約數量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資產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          選擇權的種類:
(一)  依標的資產為現貨或期貨來區分
1.        現貨選擇權 : 以現貨為標的物。可分商品選擇權及金融選擇權
2.        期貨選擇權 : 以期貨為標的物。
(二) 依買方擁有的是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來區分
1.        買權:指選擇權之買方,於權利期間內,有權依契約內容之價格、數量買入一特定之標的物。
2.        賣權:指選擇權之買方,於權利期間內,有權依契約內容之價格、數量賣出一特定之標的物。
(三) 依履約時點不同區分:
1.        歐式選擇權 : 在履約到期日時才可行使權利
2.        美式選擇權 : 在履約到期日前任何時間都可行使權利。
() 依履約價相對於標的物價格區分
1.        價內選擇權:選擇權的買方行使契約可穫利之選擇權稱之。意指當在買權時,標的物市價大於履約價格
2.        價外選擇權:選擇權的買方行使契約會造成損失之選擇權稱之。意指當在買權時,標的物市價小於履約價格
3.        價平選擇權:選擇權的買方不論是否行使契約時,都不會產生利得或損失。
    條件
買權
賣權
價內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價平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價外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標的物的價格>履約價
選擇權的價格 :
權利金:選擇權的權利金,就是選擇權的價格,由選擇權的買方支付予賣方
選擇權權利金=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          選擇權的權利金和保證金
內含價值:買方馬上履約可以得到的利潤。
就買權而言,買權的內含價值寫成max(0, S為標的物-K為履約價)
價內買權內含價值為S-K0,價平及價外買權的內含價值為0
賣權而言,內含價值寫成max (0,K-S)。價內賣權內含價值為K-S0
時間價值是指選擇權在到期前可能變成價內的期望值。(權利金-內含價值)
時間價值會隨著時間經過而下降,到了選擇期當天,時間價值等於0
。當履約價為價外時或價平時,內涵價值為0
當履約價為價內,買權與賣權的計算方式不同
*買權:內涵價值=標的物目前市價履約價格
*賣權:內涵價值=履約價標的物目前市價
時間價值=權利金內涵價值

買權
賣權
履約價
40
50
市價
45
46
權利金
7
5
內含價值
標的物目前市價45—履約價格40=5
履約價50—標的物目前市價46=4
時間價值
權利金7 – 內涵價值5=2
權利金5 – 內涵價值4=1

影響權利金大小的因素
1.  標的物的市價 : 市價愈高,在買權時權利金愈高,反之在賣權時愈低。
2.  履約價格 : 在買權時履約價格愈高,權利金愈低,賣權時履約價格愈高,權利金愈高。
3.  標的物價格之波動 : 波動性愈大權利金愈高
4.  到期期間的長短 : 期間愈長,時間價值越高,權利金愈高,屬正向關係
5.  無風險利率: 履約價的現值和風險利率成反向關係
6.  股利:股利和買權價格呈反向關係,和賣權價格呈正向關係。

*          選擇權交易損益計算:
1.        到期前平倉:不論買進或賣出選擇權,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反向沖銷,損益是買進和賣出的價差。
2.        到期履約 :到期日前未平倉或提前履約,到了到期那天,若有履約價值存在,買方會提出履約。買權買方的履約損益=(最後結算價-履約價-權利金)*契約規模大小*口數;賣權買方的履約損益=(履約價-最後結算價-權利金)* 契約規模大小*口數。
3.        到期不履約:選擇權到期時若有履約價值存在,買方不會履約,此時買方的損失就是權利金,而賣方的收益是權利金。
小陳支付權利金15元買進1日履約價80元的A股買5,000,
3天後小陳以8元賣出此A股買權平倉出場
小陳的交易損益=(賣價8-買價5)X5,000=15,000
若小陳將A股買權持有到期日, 到期日之A股市價=100,故小陳會提出履約
小陳的交易損益=(市價100-履約價80-權利金5)X5,000=75,000
若到期日之市價為50,則小陳不會履約,
其損失=5000X權利金-5= -25,000
選擇權的交易策略
1.        買入買權:買權的買方擁有以履約價格購入標的物之權利,因此買權隱含著融資買下標的物的功能。此一策略將在投資對後市看多,且極有可能大漲的情況下使用
2.        賣出買權:此一策略將在投資者對後市看空下使用。
3.        買入賣權:買入賣權可說是買方對標的物價格走勢看跌,因此賣權也隱含了空頭的槓桿作用。買入賣權的人需付出權利金但賣出買權則收到權利金。當在看空時若有足夠的資金則可買入賣權,反之則賣出買權。
4.        賣出賣權:賣出賣權在對後市看多但漲幅不大下使用或資金不足時使用,而買入買權則相反。


買進買權
買進賣權
賣出買權
賣出賣權
■ 使用時機:
預期大漲時,至少需上漲超過損益兩平點
預期大跌時,至少需下跌超過損益兩平點
預期小跌時
預期小漲時
■ 最大風險:
支付之權利金
支付之權利金
無限(必須特別小心)
整個標的物價值-權利金
■ 最大利潤:
無限
無限
收取之權利金
收取之權利金
■ 損益兩平點:
履約價+權利金點數
履約價-權利金點數
履約價+權利金點數
履約價-權利金點數
■保證金:
不需要
不需要
權利金+Max(風險保證金-價外值,最低風險保證金)
權利金+MAX(風險保證金-價外值,最低風險保證金)

我國的選擇權商品:
『台灣証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台指選擇權)是我國第一個選擇權商品。之後陸續推出「台灣証券交易所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台灣証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電子選擇權)和「金融保険類股價指數選擇權」(金融選擇權)。以美元計價的「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台灣股價指數選擇權」(MSCI台指選擇權)。『台灣証券交易所未含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非金電選擇權),和「中華民國証券櫃枱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櫃選擇權)


第十三章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l          人一生之危險可分為三類:


1.        人身上的危險:與人的生命或身體有關之危險=>身故之後家人的開銷、意外及疾病之醫療費、年老之生活費及健保費
2.        財產上的危險:財產發生損失危險=>房屋火災、地震
3.        責任上的危險:對他人財產及身體造成損害,依法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l          保險的意義
經濟之角度:將少數單位遭受之損失由多數人共同來分攤之制度
法律之角度: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l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與關係人
1.        保險人: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事故發生時,依其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2.        要保人:投保人
3.        被保險人:受到保險契約保障的人
4.        受益人:事故發生時,可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之人。要保人、保險人亦得為受益人。
l          保險契約的輔助人
1.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2.        保險經紀人:向保險業者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3.        公證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l          保險的種類
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在因應人的「生、老、病、死」所可能帶來的財務風險。
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損害補型保險
l          保險業
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及人身保險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l          人壽保險:以被保人之「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
1.        生存保險 : 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保險人給付生存(滿期)保險金,若保險期間意外生故者,則不退還保險費。亦稱為儲蓄保險金。可當做子女教育基金或退休金之用。
2.        死亡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是具有「保障」性質的保險。
全殘後當保險人依約給付殘廢保險金後,契約也因而終止。
除外責任中當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致死時,保險公司不需負責;但若已超過二年,則保險公司仍需負責。但若是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保險公司都不用負責。
(1)   定期壽險: 在保險契約中明載一定保險期間,如被保人在此期間死亡,保險人即需給付保險金。若被保人仍生存時,則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可依保險金固定與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I.        平準型:保險金額固定不變
II.    遞增型:在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會隨時間經過,依單利或複利方式增加,可用來對抗通膨。
III.遞減型:在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減少。=>如有房屋貸款者,可因債務減少所需保障可減少。
(2)   終身保險: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
可依保險金固定與否,可以分為以下二種:


I.        平準型:
II.    遞增型:


保險費繳納方式可分為:
I.        躉繳保費終身壽險:一次繳納全部保費
II.    普通終身壽險:保費為終身繳納
III.限期繳費終身壽險:繳付一定期間
3.        生死合險 : 又稱混合保險或養老保險,兼故被保人死亡之保障及生存時之儲蓄功能。因結合死亡保險及生存保險,具有儲蓄及保障性質,故保費較死亡保險或生存保險來的高。
生死合險具有下列四種不同變化的商品
(1)   多倍給付型養老保險:所謂多倍給付型養老保險,係在保單設計時,在養老保險上附加一個或多個同樣保額,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可以獲得多倍之保障。
(2)   養老型終身壽險:養老終身型是以養老保險與終身保險混合設計而成的保險商品。
當被保人繳費期間內死亡時,可獲得死亡保險金+終身壽險之死亡保險金。
若被保人於繳費期滿仍生存者,可領取生存保險金;身故後仍可領取死亡保險金。
(3)   還本型終身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定年限,被保人可領取一定比例之生存保險金,直到被保人死亡為止。若被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則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4)   增值型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險為基礎,而後依保險年度每年以複利或單利方式就投保時保險金額增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則以增值後的死亡保險金給付;滿期時亦以增值後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
l          年金保險
意義:被保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定期給付一定金額之保險。契約進入年金給付期不得解約。
年金保險的種類:
1.        即期年金保險:以躉繳方式購買,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即開始支付年金。
2.        遞延年金保險:以躉繳或分期繳納方式購買,契約成立後,經過一段期間或被保人至一定的年齡,保險公司才開始支付年金。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具有隨著市場利率變動之特性,每次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當預訂之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給付
4.        變額年金保險:屬投資型保險商品,其保單的現金價值及每期給付的金額會隨著投資績效變動而有所不同。
l          投資型保單
投資型保單有保險與投資功能的保單
投資型保單的特性
1.        兼具保障及投資功能
2.        分離帳戶
3.        盈虧自負=>要保人自行承擔風險
4.        費用透明
投資型保單的種類
(1)變額壽險:分帳帳戶內的資金由保戶決定要如何投資,保單帳戶價值為隨著投資績效而變動。
(2)變額萬能壽險:結合萬能壽險及變額壽險的特性,其有變額壽險分離帳戶的特性,還具有萬能壽險保費繳交彈性之特性。
(3)變額年金保險:年金險+變額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年金給付額度都隨著投資績效變動而有不同
l          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可以壽險公司經營分紅保單所產生的盈餘分配,除了壽險的保障外,還可享公司經營分紅保單的成果。必須視公司經營績效而定。
l          個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給付主要項目為以下二項:
1.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l          傷害醫療保險
指被保人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按「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就其自行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不可單獨投保
給付方式之不同可分為以下二項:
1.        實支實付
2.        日額給付=>住院日數
l          旅行平安保險
為了保障國內外旅行途中, 所可能發生的種種不可預知的意外傷害或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保險。投保期間1日~180日
l          傷害失能保險
被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件,致成喪失從事其「原本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每月按投保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直到被保人回復原本的工作能力。
l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被保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l          住院醫療保險
是指當被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起30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經醫生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支付保險金。
保險金之支付方式:
1.        實支實付
(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不得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2)   住院醫療保險金
(3)   手術費用保險金
2.        日額給付(定額給付)=>不論發生費用多少,保險公司依約以「每日住院保險金」計算應支付之保險金
(1)   住院日額給付=>不得超過契約規定之日數
(2)   手術保險金
(3)   加護病房保險金
(4)   出院療養保險金
3.        實支日額擇優給付=>保單內包含實支實付及日額給付時,被保人可以擇優選擇給付
l          終身醫療保險=>屬於終身有效的
1.        理賠無上限終身醫療=>屬於附約,
2.        帳戶型終身醫療=>設有最高理賠額度,身故後若未用完可以由指定之受益人領取
3.        倍數型(限額型)終身醫療保險=>身故後即失效
l          癌症保險:分為定期型與終身型二種
保險金給付項目:


1.        罹癌保險金
2.        癌症住院保險金
3.        癌症手術保險金
4.        癌症門診醫療給付
5.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6.        癌症身故保險金


l          重大疾病保險: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l          失能保險
l          長期看護保險
l          火災保險=>可分為住宅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
基本概念:主要承保危險即為火災,自90/7/9修法通過,之後的保單改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
保險期間:一年,每年到期辦理續保
承保範圍:
1.        住宅火災保險
2.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3.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承保
範圍類別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第三人
責任基本保險
承保之
危險事故
1.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 
 燻。
1.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
 
地層下陷、滑動,
 
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
 
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1.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
 
燻。

上述四點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額外費用
之賠償
1.清除費用:
 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
臨時住宿費用:
 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臨時住宿費用:
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無。

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
保險
標的物
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額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金額
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保險金額
建築物
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
  
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
  
金 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
  
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
4.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
  
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
  
十萬元。
5.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
  
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建築物
之動產
以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保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 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
自動附加,無須另繳保費)
註:
1.
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與宅火險為各自獨立之保險與住宅火險為各自獨立之保險金額。
2.
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額(如右上方),不會隨住宅火險保額之高低而有所變動。
 


保險期間、標的物與保險費
保險期間:以一年期為限。
保險標的物: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建築物(含裝潢)
建築物內動產
建築物(不含裝潢)
依法對第三人責任

保險費:
1.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20萬元,保費NT$1,350
2.
住宅火險之保險費: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保險費請洽服務人員報價

l          商業火災保險
 


本商業火災保險適用於使用性質為辦公、營業、加工或製造等非住宅者

l          汽車保險
項 目
險  種
承保範圍
保險金額/賠償額度


強制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契約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 20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最高150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150萬元
政府強制規定投保
本保險範圍不包括財物損失

項 目
險  種
承保範圍
保險金額/賠償額度






車體損失險甲式
(全 險)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甲式車體險及乙式車體險有基本自負額(3000/5000/7000)



車體損失險乙式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竊盜損失險
偷竊、搶奪、強盜
自負額分10%20%兩種型式
任意第三人責
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契約負賠償責任
僅就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部份進行理賠
傷害險保險金額:
最低200萬元,最高1000萬元
財損險保險金額:
最低10萬元,最高50萬元
財損理賠範圍包括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財損賠償

項 目
險  種
承保範圍
保險金額/賠償額度
需先投保的主險







颱風洪水險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以實際投保金額而定
無自負額
須先投保「車體險」始得加保
零件被竊險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備,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
以實際投保金額而定
無自負額
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之六倍為限
須先投保「竊盜險」始得加保




第三人責任附加乘客體傷責任險
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體傷
投保人數以行車執照所載人數為準,亦可投保駕駛人一人
體傷保險金額:
最低2萬元,最高20萬元
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 最低10萬元,最高100萬元
須先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竊盜代車費
用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竊盜損失後尋車期間代用車之費用由保險公司提供補償
以實際投保金額而定
竊盜損失險代車費用依報案後失竊日數計算,最高給付30
須先投保「竊盜損失險」
第十四章  信託之應用
l          信託的意義
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l          信託的性質
信託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以財產為中心的法源關係
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受託人
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由受託人受益人
l          信託的主體
1.        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及處份的人
2.        受益人: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
3.        受託人:受受託人委託,處分、管理及處分財產。
受託人有下列幾種分類
(1)   遺囑受託人或契約受託人
(2)   個人受託人或公司(法人)受託人
(3)   私人或法定受託人
l          信託之運作方式
信託運作中是由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或遺囑)及信託利益,共同構成信託運作
一般信託關係中的信託財產僅限於金錢、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及土地租賃權

委託人希望生效日
目的
信託契約
生前
養老
資金安定
增加收益
遺囑
身故後
保障第三人之生活並避免糾紛
信託利益:受益人將因此信託關係所受之利益
l          信託主要之功能
1.       財產管理
2.       照顧親屬
3.       節稅=>主要是贈與稅可以獲利節省
l          信託種類
1.       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以受益人來區分
(1)   私益:受益人為本人或指定之第三人=>子女親屬等
(2)   公益:為一般大眾利益為成立之信託=>宗教、學術團體
2.       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信託設立之方式來區分
(1)   契約信託:生前即有效
(2)   遺囑信託:委託人身故才有效
3.       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委託人之人數為區分標準
(1)   個別:委託人個別委託受託人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
(2)   集團:受託人以定型化契約接受不特定多數人委託,再依本金比率分配收益之信託=>共同基金
4.       財產信託=>以信託財產為區隔標準
(1)   金錢信託:委託人交付金錢給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
I.  特定金錢信託
II.    指定金錢信託
III.無指定金錢信託=>全權委託
(2)   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交付有價證券給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
(3)   動產信託:一般泛指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各種動產信託=>機器、設備、汽車
(4)   不動產信託:土地、建築物信託財產成立之信託關係
(5)   權利信託:指所有權利之信託=>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l          信託之運用
1.       退休金養老信託:配合定期定額方式投資基金,約定在60歲時,將基金總值轉入養老信託計劃,每月定額領取一筆生活費用
2.        子女教育基金或創業基金信託:在信託契約簽定時會約定在某種特定條件達成時(例如子女20歲或完成學業時),才可以信託財產移轉給子女
3.        證券投資信託:一般較為熟知的「共同基金」即是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徰受益憑證方式募集投資人,透過專業人士操作管理

第十五章  住宅規劃
l          住宅規劃之理由
1.        量入為出,圓夢成功
2.        落實「屋涯規劃」,擬定合理的行動計劃
3.        強迫儲蓄的良方
l          購屋與租屋之權衡
購屋與租屋來計算權衡之方法:年成本法與淨現值法
1.        年作成法:購屋者的使用成本是自備款的設算利息與房屋貸款利息,而租屋者的使用成本是房租。
小陳看上一間35坪精華區之大厦公寓,
租金每月2.5萬,押金3個月
總價700萬,自備款210萬,房貸利率約5%
若押金與自備款機會成本以2%設算
租屋年成本=年租金2.5萬x12月+押金2.5萬x3月x2%=30.15
購屋年成本=利息支出490萬x5%+自備款210萬x2%=28.7
由上得知購屋較租屋划算。
但尚要考慮下列因素


(1)   房租是否會每年調整
(2)   房貸與房租所得稅扣除額不同
(3)   房價漲升潛力
(4)   房貸利率之高低


2.        淨現值法:考慮在一個固定的居住期間內,將租屋及購屋的現金流量還原至現值。
上例若小陳已確定要在該處住滿5年,房租每年調升1萬元,以存款利率3%為折現率,若貸款利率6%,
20年房貸每年本利平均攤還額=貸款490萬÷(年金現值係數)11.47=427,201
Ø          租屋淨現金流量現值
Ø          購屋淨現金流量現值
故5年後的出售房價只要在673萬之上,則購屋會比租屋划算
l          購屋規劃的流程
購屋或租屋決策:房租成長率、房價成長率、居住年數、利率水準、負擔能力
購屋規劃
總價:單價、坪數、負擔能力
l          房屋總價與單價之決定
1.        以儲蓄及繳息能力估算負擔得起的房屋總價
小林年收入為100萬,預估收入成長率3%。目前淨資產150萬,40%為儲蓄自備款與負擔房貸的上限,打算5年後購屋,投資報酬率10%,貸款年限20年,利率以6%計,可以負擔房價為:
自備款部分:100萬元X40%X(年金終值5,10%)6.11+150X(複利終值5,6%) 1.611=486
貸款部份=100X(複利終值3%,5)1.159X40%X(年金現值6%,20)11.47=532
可負擔屆時房價=自備款486+貸款532=1,018萬元
2.        可負擔房屋總價÷需求坪數=可負擔房屋單價
台灣每人平均居住面積為11, 每戶平均3.6, 故每個家庭平均約需40
可負擔房屋單價=1,018萬÷40=25/
3.        購屋環境需求:區位決定單價
l          換屋規劃:
應考量手邊可變現之資產是否足夠付換屋自備款,及未來是否有能力負擔新屋房貸繳息還款之壓力
原先舊屋值500萬,貨款尚有200=>舊屋淨值=300
新屋值1,000,預計貸款600,
換屋自備款=新屋1000-新屋貸款600-舊屋淨值300=100
本利平均攤還=600萬÷(年金現值6%,20)11.47÷12=43,592
尚需考慮下列因素


(1) 裝潢費用
(2) 仲介費用
(3) 代書費
(4) 搬家費
(5) 契稅
(6) 土地增值稅


l          影響不動產價格之總體面因素
需求面因素
供給面因素
1.        人口結構之改變
2.        總體經濟因素
3.        貨幣供給與資金流量走向
4.        利率走勢
5.        購屋觀念轉變
1.        餘屋的多寡
2.        政策的轉變
3.        法拍屋的衝擊
4.        區位相對供給
l          不動產估價方法
1.        成本法:常為建商所使用
2.        收益還原法:常用於房價隨房租而變動之投資用途房地產估價=>套房、辦公大樓及店面
3.        市場比較法:常用於一般住宅之估價
l          自主型房貸規劃
自住型房貸之類型
房貸的還本付息方式
1.        到期還款型房貸
2.        提早還清型房貸
3.        隨借隨還型房貸(理財型)
4.        貨款組合型房貸(低利貸款+一般貸款)
5.        超額貸款型房貸(房貸需求>房屋總價X貸款成數)
6.        指數型房貸(利率調整)
7.        抵利型房貸(可搭配另一活存帳戶,其活存帳戶之餘額可抵扣貸款金額)
1.        本金平均攤還法
2.        本利平均攤還法
3.        設定最低還款額,彈性還款總額法
l          轉貸之考量


1.        利率差距
2.        應負擔費用
3.        轉貸額度
4.        是否為部份優惠利率的組合貸款
5.        新舊貸款的還款彈性



第十六章  子女教育金規劃
l          少子化問題形成的原因:
晚婚、不婚率增加、節育觀念普及、育兒成本昂貴、生活壓力與環境污染導致生育意願低落或不孕、墮胎氾濫、人生規劃以生活品質與享樂優先、育兒觀念著重於教育品質、多子多孫多福氣與傳宗接代觀念式微等。
l          少子化的影響:
社會方面
經濟方面
教育方面
1.        依賴人口比例大增
2.        老人福利支出增加
3.        家庭結構與倫理觀念改變
4.        外藉子女教育問題
1.        生產人力不足
2.        稅收減少
3.        整體經濟力下降
1.        學齡人口減少
2.        學校併校
3.        教師需求銳減
4.        學校倒閉、教育資源閒置
l          單薪與雙薪之抉擇

優點
缺點
單薪
親子關係較佳
家庭支出壓力過大
雙薪
3-5年後再投入職場較困難
除了保母費之外,上班會多了很多額外費用
l          教育投資是否划算
高中畢業的平均年薪資為200,000元,
大學畢業生成本320,000元,大學年學費成本100,000元,大學畢業後可工作30
薪資總差異=薪資年差異X畢業後可工作年數=(320,000-200,000)X30=3,600,000
大學學費成本=大學年學費100,000X就學年數4=400,000
大學機會成本=高中學歷薪資200,000X大學就學年數4=800,000
教育投資之淨效益=薪資總差異3,600,000-學費成本800,000-機會成本800,000=2,400,000
年報酬率=兩學歷薪資年差異/總成本=120,000/(400,000+800,000)=10%
l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特性
1.        沒有時間彈性
2.        沒有費用彈性
3.        不確定性高
l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原則
1.        寧可多準備,多餘部分留做自己的退休金
2.        購買子女教育年金險或儲蓄險以準備部份的子女教育金
3.        鼓勵大學畢業之子女先工作一段時間再深造,可減輕父母的負擔,且較能確立人生發展的方向
4.        支應子女高等教育金之階段與自己準備退休金之黃金階段高度重疊,故要提早規劃,以免顧此失彼
l          子女教育金規劃之步驟
子女教育金規劃實例請參考P349~354


第十七章  退休金規劃
l          高齡化社會形成原因
1.        醫療科技的進步使得國民平均壽命持續延長
2.        生育率逐年降低,使得老年人口比例相對快速成長
l          高齡化所衍生出的相關議題

問題
解決之方法
個人層面部分
生理老化所引起的緩慢衰退
照護安排、輔具與環境規劃
因疾病所引起的快速衰退
介入治療
老人經濟來源安全
個人儲蓄保險及退休規刜
國家社會層面部分
勞動人口比例降低
改變人口結構、鼓勵生育、延長退休年限
公共支出增加所需解決減輕整體經濟負擔
減低公共支付、重新規劃福利政策
老年人消費轉為保守,所呈現的經濟型態規模轉小的可能性
刺激與促進消費之政策
l          退休金規劃的重要
高齡化社會退休規劃相當重要,若無退休規劃就算取得社會救濟也只能圖個溫飽,根本無法過個有尊嚴的退休生活
l          退休金規劃的影響因素
1.        每月退休生活費用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2.        每月退休生活費用若有固定收入挹注(年金、月退俸),則退休金籌備壓力變小
3.        通貨膨脹率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4.        退休期間愈長,所需退休總費用愈高,退休金籌備壓力愈大
5.        離退休日愈短,表示累積工作所得期間愈短,退休籌備壓力愈大
6.        退休前,資產累積愈多,每月退休生活零用金愈寬裕
l          退休金規劃的重要原則
1.        要儘早開始儲蓄退休金,越早規劃會越輕鬆,發揮「複利效果」
2.        退休金儲蓄的運用不能太保守,否則即使是年輕時就開始準備,還是會不堪負荷
3.        應以保證給付的養老險或退休年金支應基本支出,以報酬率高但無保證的金融投資支應彈性較大的生活品質支出
l          退休金累積不如預期時的調整方向
1.        延長退休年齡
2.        降低退休後生活水準期待
3.        提高退休前的每月儲蓄
4.        可以多元化投資組合的方式,設法提高投資報酬率
l          退休金需求分析
n          退休後年支出之計算
1.        以目前生活支出作調整:退休年支出調整率概念
退休後支出現值=目前支出-退休後預計可減少之支出+退休後預計會增加之支出
退休年支出調整率=退休後支出現值÷目前支出
2.        以退休時收入作調整:所得替代率概念
結論如下:
(1)   通貨膨脹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2)   退休後支出調整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3)   目前的消費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高
(4)   收入成長率愈高,應有的所得替代率愈低
(5)   合理的所得替代率為60%
當通貨膨脹複利係數=收入成長複利係數=>
所得替代率=退休後支出調整率X目前消費率
目前消費率
退休後支出調整率

40%
>100%為螞蟻族,先犠牲後享受
90%
<100 span="">為蟋蟀族,先享受後犠牲
3.        依自己的理想來計算未來退休後之年支出
l          退休金總需求計算
1.        簡易法
退休後屆滿月需求5萬元,退休餘命20年,
退休金總需求=5萬X12月X20年=1,200
2.        實質報酬率折現法
退休期間實質報酬率=退休後投資報酬率-退休後通貨膨脹
退休後投資報酬率=5%, 退休後通貨膨脹率=3%, 退休後屆時月需求=5萬,退休餘命20年,
退休期間實質報酬率=投資報酬率5%-通膨率3%=2%
退休金總需求=5X12 X (年金現值20,2%)16.351=981.06
3.        等比遞增年金數列法=>
同時考慮投資報酬率與通貨膨脹率,比實質報酬率折現法算出來的結果更為精確
l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101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按月、持續性地請領年金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開辦時
已年滿65歲以上,不需繳保費
未滿65,有繳保費
A
B
月領
3000
月投保金額17,280X5X0.65%+3,000=3,562
月投保金額17,280X5X1.3%=1,123


以上二種擇優發給
l          勞保老年給付

舊制
新制
月退
一次金
條件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15年,
或危險工作者年滿55歲並退保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給付標準
15年每一年2個基數,16年起每一年給1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計算(按退休前3年平均工資計算), 超過60歲者每年多發1個月,最多以5年計
依下列二者擇優發給
a月投保金額X年資X0.775%+3,000
b月投保金額41,195X30X1.55%=19,155

每滿一年給1個月,超過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l          強制企業退休金
項目
勞工退休
舊制
新制
法源依據
勞基法
勞退條例

確定給付制、不可攜式制
確定提攜制、可攜式制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請領條件及方式
勞工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或工作25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
勞工年滿60歲時,本人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
年資合計滿15,得請領月退
年資合計未滿15年得請領一次給付
若勞工請領前死亡,由遺屬申請一次退休金
退撥率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行提撥: 勞工每月工資6%
給付標準
15年每一年2個基數,16年起每一年給1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計算(按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相關之計算請參考p371-374


第十八章  租稅規劃
1.        綜合所得稅
*          所得之種類


1.        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賃所得
6.        權利金所得
7.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8.        財產交易所得
9.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0.    退職所得
11.    其他所得


*          免稅額之扣除
免稅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度,以96年度(97年申報)為例,每人為77,000元,若扶養親屬中有超過七十歲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則為115,500
*          扣除額 :
一般扣除額可分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減除
標準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是屬於一般扣除額,不必提供憑證,金額固定,可直接申報扣除。96年個人46,000 , 夫妻 92,000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指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        保險費: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產物保險費,不可列為扣除額。
3.        醫藥及生育費: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
5.        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30萬為限 ,但需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後餘額申報
6.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特別扣除額,共有5項: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6年最多78,000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年不超過27萬
4.        殘障特別扣除額:93年74,000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之子女,每一申報戶全年可扣除25,000
*          稅率級距及結構 : 97年度
全年綜合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41萬元以下
6%
                      -
41 ~109 萬元
13%
            24,600
109 ~ 218萬元
21%
          113,000
218 ~409萬元
30%
          341,900
409萬元以上
40%
          914,900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節稅規劃
1.        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
(1)   利用股票交易
(2)   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擇優採用
(3)   購買保險
(4)   利用公設地節稅
2.        延緩所得發生時點
*          贈與稅
1.        經常居住在國內之我國國民或贈與行為前二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國內外所有財產贈與者課徵贈與稅=>是屬人兼屬地主義
2.        經常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境內所有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3.        贈與包括: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贈與稅額計算
贈與之價值: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股票→當日收盤價;未上市股票→贈與當日資產淨值
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贈與總額之估價,仍以「時價」計算財產之價值
節稅方向:降低贈與總額或加免稅額及扣除額方向著手。
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
扣除額:贈與之財產若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份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合法節省贈與稅
1.        贈與財產給子女,夫妻應善用免稅贈與稅
2.        婚嫁贈與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
3.        生前規劃贈與妻子財產
4.        保險給付的資金運用
5.        分年分次贈與財產
6.        家族財產證券化
7.        贈與子女未上市股票
8.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支付=>可視為附有負擔之損贈,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
9.        生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
10.    時間換取空間
11.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
12.    細水長流,變化贈與財產形式(轉化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
*          遺產稅
遺產稅 :是個人死亡時,政府針對其所遺留之財產為課稅範圍
遺產稅之課徵對象與範圍
1.        經常居住在國內之我國國民或死亡前二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國內外所有遺產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境內所有遺產課徵遺產稅
3.        遺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各順序之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
納稅義務人
1.        遺囑執行人
2.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額的計算
1.        全部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遺產總額
2.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3.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
不計入遺產稅總額之項目
請自行參考p390
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遺產稅之免稅額為779元。但被繼承人若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公務死亡者,免稅額可加倍計算。
扣除額:
1.        被繼承的配偶-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2.        被繼承的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3.        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
4.        繼承人的未滿20歲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5.        前述各項為法定殘障者或精神病患者-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6.        被繼承人的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7.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8.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10.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遺產稅規劃之方式
生前部份
死亡部份
1.        逐步規劃資產移轉
2.        善用信託工具
3.       繳稅資產安排=>超過30萬可申請分期繳納
1.        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2.        掌握報稅時限,避免受罰
3.       藉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以時間換取空間

*          自用住宅節稅規劃:
1.        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每戶可扣除30萬元,但因要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列額,故可將資金轉投資於非利息類收入,如股票、國內債券、基金及海外基金等。
2.        所得稅法特別扣除額中「財產交易損失」:當年有財產交易損失時,可扣除金額為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內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3.        重購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且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格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以將之前年度出售房屋所繳納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4.        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退稅: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地價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5.       繼承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十九章  客戶整體理財規劃
l          客戶整體理財需求評估及理財目標訂立
1.        客戶理財需求評估
2.        理財目標設定:訂定理財目標要把握二項原則1.日期要設定,2.金額可量化(要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
l          客戶目前資產負債及收支狀況
1.        客戶資產負債狀況:在計算淨值時,要以資產市價或可變現之金額加以估算-負債
2.        客戶收支狀況:就歷史之資料以瞭解真實的收支狀況
會計基本方程式
資產=負債+權益(淨值)+收入-支出=>
權益(淨值)=資產-負債-(收入-支出)
在特定時點時,權益(淨值)=資產-負債
l          依據推估之客戶財務狀況進行模擬
進行儲蓄/投資規劃之相關步驟
1.        確定理財目標年期、金額及理財相關參數
參數有物價上漲率折現率(預期報酬率)
2.        計算理財目標年終值並以預期投資報酬率折現後加總
3.        確認準備不足額度(理財缺口)
4.        將未來收支盈餘(或未來儲備能力)折現,以確認理財目標是否可以順利達成
l          擬定儲蓄/投資計劃以及回饋修正計劃
一般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對客戶提供之規劃建議書會包括下列部份:


1.        資金配置風險告知事項
2.        目標分析
3.        目標試算
4.        資源分析
5.        目標準備不足額度
6.        投資標的的風險承受度
7.        目標調整
8.        主要資產配置


網路評量




第十一章 共同基金
【O】 1.開放型基金的投資人可以向基金公司以淨值申購或贖回,因此基金的規模是不固定的。P212
【O】 2.收益型基金主要目的是獲取穩定的現金收益,較不重視資本利得。以投資於具有固定收益的有價證券為主。P214
【O】 3.單一國家基金的風險高於區域型基金與全球型基金。P214
【X】 4.傘型基金又稱為「基金中的基金」,其投資標的是以其他的基金為主。P216,組合型基金
【O】 5.定期不定額的投資方式是採行「逢高減碼、逢低加碼」。P221
【X】 6.投資人購買基金時,必須在購買金額之外,另外加收基金管理費與基金保管費P221,由基金資產中扣除,不必另外加收
【X】 7.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採行「主動式管理」方式。P228,被動式管理
第十二章 期貨與選擇權
【O】 1.期貨是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以特定價格交割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標準化」合約。P239
【X】 2.股價指數期貨屬於商品期貨P240,金融期貨
【O】 3.停損委託是指事先設定停損價,當市價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立即變成「市價單」。P242
【O】 4.當期貨投資人的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必須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水準。P245
【O】 5.台股期貨的契約乘數為新台幣200元。P247
【X】 6.股價指數期貨是採取實物交割的方式進行交割。P247,現金交割
【O】 7.買權是指買方有權利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向賣方「買進」約定商品。P255
【O】 8.對買權而言,標的物價格愈高,買權的價格也愈高。P259
【O】 9.當標的物價格波動愈大時,選擇權的價格就愈高。P259
【X】 10.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會大幅上漲時,可以採用買進賣權策略。P261,買進買權
第十三章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X】 1.受益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P276,要保人
【O】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以人身上可能發生的危險做為保險事故的保險。P277
【O】3.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之保險。P279
【X】  4.在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便開始支付年金之年金保險,稱為「遞延年金保險」。P283,即期年金保險
【O】5.投資型保險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分離帳戶的資金運用是由保戶決定,損益原則上由保戶自行承擔。P284
【O】6.傷害保險中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P292
【X】  7.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憑醫院開立之住院診斷證明即可申請保險金。P292,日額給付型
【O】8.失能保險是保障「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險,而不是保障「失業」的保險。P298
【O】9.「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住宅火災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與「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P300
【O】 10.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傷害責任險」與「財損責任險」。P305
第十四章
【X】1.信託本質上屬於委任代理的一種P311
【O】2.遺囑是委託人希望在身故之後才生效之契約。其主要目的大部份是為保障第三人(通常是親屬)之生活並避免糾紛。P314
【O】3.未成年及禁治產人均不得為信託受益人P313,與其有行為能力無關
【X】4.信託以節稅的角度而言, 遺產稅、所得稅及土地相關稅賦節稅空間最大。P315,只有贈與稅有節稅空間
X5.信託關係當委託人身亡時, 則信託關係即告結束P312,不受委託人身亡之影響而持續有效
36.有關信託的敍述, 下列敍述何者為非?
(1) 委託人是將信託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及處分之人
(2) 信託分為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二種
(3)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4) 受益人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 無需意思表達, 且可拋棄此信託利益
信託可分為自益、他益及公益信託
17.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者, 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時價, 按贈與時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哪一個機構的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P315


(1) 郵政儲金匯業局
(2) 台灣銀行
(3) 合作金庫
(4) 土地銀行


48.下列何者是信託的功能?
(1) P315


(2) 財產管理
(3) 照顧親屬
(4) 節稅
(5) 以上皆是


19.「本金他益, 孳息自益」信託方式在何種情況下贈與稅節稅空間較大P315


(1) 高利率時代
(2) 低利率時代
(3) 股票大漲時
(4) 股票大跌時


410.有關受託人的敍述, 下列敍述何者為非?P313
(1)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處理信託事務
(2) 受託人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處份時並不能恣意為之
(3) 是否可被信賴, 以及是否有能力持有並管理財產是成為受託人的要件
(4) 受託人可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共同管理
第十五章
X1.本利平均攤還法每月償還總額固定, 但越往後其本金償還的部份越少, 利息償還的部份越多P333,本金還款愈來愈多,利息愈來愈少
O2.指數型房貸最大的特色是建立利率調整的透明度, 提供給消費者公平的付息方式P333
O3.收益還原法常用於房價隨房租而變動之投資用途房地產估價, 如套房、辦公大樓與店面P332
O4.購屋規劃應由家庭人口決定空間需求及坪數, 再從環境需求決定區位因素及單價, 並從儲蓄能力及繳息還款能力考量自己的負擔能力, 籌措自備款與房屋貸款P329
X5.屋涯規畫就是在個人一生中不用隨生涯階段的改變而換屋, 徒增困擾P330
十六章
X1.所謂少子化是指每名婦女平均生育率低於1人以下, 孩子生育越來越少的一種現象P339,2
O2.支應子女高等教育金之階段與自己準備退休金之黃金階段高度重疊, 故要提早規劃, 以免顧此失彼
X3.子女教育金規劃兩大支出的高峰為中學教育與大學教育P349,幼稚園及大學
O4.核心家庭指家中有父母與小孩之家庭
O5.子女教育金規劃之特性包括: 沒有時間彈性、沒有費用彈性及不確定性高P347
第十七章
O1.當一個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佔總人口比例超過7%, 稱之為「高齡化社會」, 當比例超過14%,稱之為「高齡社會」P357
X2.所得替代率是指目前一年收入除以一年生活支出之比率P362,退休後一年收入屆時值/ 退休前收入屆時值
O3.退休餘命即平均餘命減去退休年齡P363
X4.「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皆於9688由總統令公布, 97年10月1起開始施行P366-367,勞保年金由97/7/7三讀通過,98/1/1起施行
O5.民國947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之後屬於「確定提撥制」, 投資風險由勞工負擔, 但最大之好處為, 工作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又稱為「可攜式」P370
18
【1】1.        下列何項遺產, 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P390
(1) 當被繼承人死亡時, 繼承人捐贈繼承之財產予尚未完成設立登記為財團法人之慈善團體
(2)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 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3)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4) 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32.有關我國遺產稅之敍述, 下列何者正確?P389
(1)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產課稅
(2) 目前我國課徵遺產稅之最高稅率為百分之60
(3) 我國遺產稅之課稅, 原則上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4)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不課稅
33.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敍述, 下列何者錯誤?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 須按土地漲價總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2) 當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民眾一生可使用一次10%的優惠稅率
(3)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以土地市價為基礎
(4)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
34.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未上市(櫃)股票價值之認定係依據下列何者?P386


(1) 股票市價
(2) 股票承購價
(3) 公司資產淨值
(4) 股票面額


15.所得稅法規定: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 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故我國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基礎係採何種觀念?P379


(1) 屬地主義
(2) 屬人主義
(3) 屬人兼屬地主義
(4) 類別主義


36.我國贈與稅之課稅基礎係採下列何種觀念?P385


(1) 屬人主義
(2) 屬地主義
(3) 屬人兼屬地主義
(4) 以上皆非


17.若贈與人係經常居住於國外, 則其贈與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必須課徵贈與稅?P385
(1) 贈與人若是中華民國國民, 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一年內曾在國人有住所
(2) 贈與人若是中華民國國民, 在國內無住所但在中華民國增內居留超過365
(3) 贈與人是非中華民國國民身份, 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他人時
(4) 以上皆是
48.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人之資產, 於死亡後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下列何者非屬所謂之「特定人」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之子女
(3) 被繼承人之女婿
(4) 被繼承人之堂兄弟


39.何者非為個人降低股利所得之方式?
(1) 可運用「應稅所得轉換免稅所得」之概念
(2) 可藉由「延緩所得發生時點」
(3) 個人可在除權前將所持有之股票出售以延緩股利收入
(4) 個人將股票轉由個人所投資之投資公司持有再於次年發放股利, 可延緩課稅
110.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別扣除額中之項目P382?


(1) 災害損失特別扣除
(2) 殘障特別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9
X1.房屋貸款屬於流動性負債, P402,長期負債
O2.設定理財目標基本上應把握二個原則,第一是日期要設定, 第二是金額要量化P401
O3.物價上漲率越高, 未來生活費金額將越大
O4.折現率與預期投資報酬率(複利率)的是一體兩面的說法。折現率係指將未來的淨收入折算成現值; 而預期投資報酬率是指將現在的一筆錢換算成期未的終值P408
O5.由於不同客戶所處的家庭生命週期的階段及客戶對風險偏好均不相同, 因此進行客戶整體規劃時, 必需先確定客戶之理財需求
46.一般而言, 銀行對於歸類於保守型與穩健型之間的客戶屬性之客戶, 不會推薦何種投資產品?


(1) 政府債
(2) 公司債及高收益債
(3) 平衡型期金
(4) 新興市場基金


17.理財目標折現值總額扣除客戶具儲蓄/ 投資性質之資產後之金額, 即是需靠未來儲蓄/ 投資來因應的部分, 一般可稱為P409


(1) 理財缺口
(2) 理財負債
(3) 淨負債
(4) 淨值


48.一般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對客戶提供之規劃建議書大致會包括?P414


(1) 資金配置風險告知事項
(2) 目標分析與目標試算
(3) 投資標的風險承受度
(4) 以上皆是


49.個人流動性資產不包括


(1) 定期存款
(2) 股票、債券與共同基金
(3) 外幣與黃金
(4) 珠寶/ 收藏品


110.若模擬結果無法達成原設定之所有理財目標, 則何者為較佳之處理方式?
(1) 調整目標, 例如將目標延後, 或降低目標金額
(2) 尋求更高預期報酬的投資標的
(3) 調整通貨膨脹率的假設
(4) 調整折現率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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