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101下學期 兒童及少年福利 期末考 jocelyn重點整理 102.06.10

 台中中心社科社長 林英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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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100

一、試述家庭理論與功能為何?  ch7 p170- p172
()功能理論與家庭
(1)功能理論認為家庭的存在是需要滿足特定的社會需求,包含社會化子女,規範「性及生育活
   動」,照顧家庭成員的生理成長發展,提供個人心理支持及情緒安全。
(2)婚姻被視為是雙方互利的交換,女方以情緒支持、親密性關係、負責家庭事務及生育後代,
   以交換得到保護、經濟支持及社會地位。
(3)當社會面臨變遷及混亂瓦解時,像家庭這樣的社會制度就會解組(失去秩序性及無法發揮功
   能),結果會影響社會的秩序,造成社會失去一致性。
(4)功能理論學者認為隨著時代的變動,會有其他的社會制度取代原本應由家庭來提供的功能
   (例如:托育制度去代原本由家庭提供的照顧幼兒功能)。
()衝突理論與家庭
(1)衝突理論將家庭視為一種權力關係的體系,家庭內有不平等的關係,這種狀況強化也反映了
   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2)這種觀點認為人類社會中關係因著種族、階級及性別而引起的特權或弱勢狀態,都是從家庭
   中學來的。
()女性主義理論與家庭
(1)女性主義理論以女性親身在家庭中的經驗,以及以性別作為分析家庭的概念,對於家庭研究
   提供一種分析新觀點。女性主義理論者認為家庭是一種社會制度,她們強力主張家庭並未能
   公平地滿足所有成員相同的需求。
(2)女性主義理論者對於Talcott Parsons這些功能理論學派宗師所主張的家庭中男性與女性分
   工角色大肆批評。功能理論認為家庭中男性扮演工具性角色,負責提供經濟保障。女性則扮
   演表達性角色,主要功能是對所有家庭成員提供照顧及情緒支持。
()符號互動理論與家庭
(1)符號互動理論學者是以微視社會學取向,探討不同的人如何定義及理解他們自己的家庭經
   濟,同時人們是如何協商家庭關係。換言之,符號互動理論學者使用家庭系統內的關係互動,
   作為研究家庭的方式。
(2)符號互動理論學者強調家庭的意義取決於成員如何建構它。家庭中的角色會隨著生活在家庭
   中的人,互相不斷地定義、再定義彼此的行為,藉此家庭角色持續發展進化。

二、家庭的定義可從哪些角度詮釋?  ch7 p170
(1)家庭的形成:血緣、婚姻或是居住在一起。
(2)家庭的結構:包含了兩類性別及各種年齡層、親屬團體。
(3)家庭的關係:彼此互動,意識、情感交流與互助,人類所有的優越、從屬及平等的社會關係。
(4)家庭的功能:生殖及延續人類生命、培育社會化、共享生活空間、承諾。

三、試述家庭的功能為何?   ch7 p172
(1)性的規範:規範人類的性行為。
(2)生育功能:生育及養育子女,以延續人類生命。
(3)經濟功能:提供家庭成員食、衣、住、行等成長所需。
(4)保護功能:照顧年幼、年長者,使他們免受傷害或危及生命。
(5)情感分享:提供成員安全及歸屬感,滿足成員情感需求。
(6)教育功能:教導成員,建立道德觀、價值觀。
(7)社會化:協助成員學習社會規範,並遵循服從社會規範。
(8)社會地位:給予成員在社會發展的機會及資源、背景條件。

四、試述家庭的功能為何?   ch7 p172
(1)兩個家庭間的青年人:與原生家庭分化成獨立自我個體、建立親密闗係、建立生涯事業。
(2)新婚夫妻:形成婚姻及姻親闗係、夫妻間的相互承諾及自己家庭的認同,調適兩邊新親戚、
  對於懷孕及養育子女的預備。
(3)學前年齡孩子:學習發展父母親的角色、調適夫妻與父母及其他等多重角色、學習接納孩子
  的人格特質,學習敎導孩子。
(4)中學年齡青少年:改變親子互動關係、允許青少年遊走於獨立及依賴、學習接納青少年個人
  在社會與性別角色方面的改變。
(5)中年父母:經歷青春後期孩子離家獨立,中年空巢期、重新省思婚姻及生涯意義、夫妻闗係
  再重建、與孩子建立成人對成人的關係、關注自己父母的健康、老化及照顧議題、調適成為
  公婆、岳父母及祖父母角色。
(6)老年的家庭:維繫兩人夫妻功能、支持中年子女、面對生理機能及健康的衰退、朋友或配偶
  死亡、預備自己的死亡、回顧及整合一生經驗。


五、風險評估是一件困難的工作,因為下列原因: ch7 p179
(1)社會事件的發生結果變化多端:人類的風險事件不像賭博的風險只有贏或輸,真實生活的風
  險發生時不只兩種結果,而是非常多樣化。
(2)量化累加性的風險無法計算:自然環境或是具機率特性事件的風險程度,可以賴精密的計
  算,達到預知及控制的可能。但是人類的事件與環境之間常有著互動關聯性,因此無法知道
  風險互動狀態的影響,或者正確估計兩個以上風險因素累加後風險程度。
(3)已知的風險因素尚未能有效處遇:過去研究所發現危險因素,如性別、過去事件嚴重性、家
  庭社會經濟地位、照顧者受虐史,雖然對於風險具有預測力,卻無法形成處遇計畫。

六、試述形成高風險家庭的因素為何? ch7 p180- p181
1.環境因素:(1)包容反社會行為的法律及社會規範(2)貧窮及經濟剝奪(3)缺乏經濟機會
(4)社區環境解組(5)與社區鄰里關係淡薄
2.人際及社會因素:(1)家庭溝通與衝突(2)親子關係不良(3)家庭管理技巧不足(4)家庭成員濫用藥物(5)在學校表現失敗(6)投入學校教育程度低(7)被同儕拒絕(8)結交有行為問題的朋友
3.個人因素:(1)家庭有酗酒問題或酒癮史(2)追求感官刺激的行為傾向(3)衝動控制能力不佳
(4)注意力不足 (5)過動

七、試述造成兒童受虐及疏忽之高風險家庭的特徵為何?  ch7 p181- p182
(1)家庭結構:家庭組成結構不完整,如離婚、分居、單親、繼親或是隔代的家庭結構。
(2)經濟狀況:失業、無業、收入低、收入不穩定、貧窮。
(3)家庭關係:親子依附關係弱、婚姻衝突、暴力行為、親子衝突、冷漠、不良溝通。
(4)親職能力:缺乏管教知識與技巧、無法提供情緒支持、對親職角色不負責任、漠視子女需求、
  過於嚴苛指責譏諷態度、無法提供道德規範、本身有不良行為或錯誤行為示範。
(5)身心健康:藥酒癮、精神疾病、身心障礙、子女身心障礙、疾病、自殺傾向。
(6)其它:如入獄服刑、行蹤不明、出走、死亡。

八、高風險家庭可從六類狀況來評估:  ch7 p181- p182
(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頻換同居人等。
(2)因貧困、單親、隔代敎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3)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4)非志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5)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6)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等。
九、關懷高風險家庭之意義,包括下列:  ch7 p183- p184
(1)預防勝於治療,提供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可避免家庭面臨的壓力或危機惡化,有效節省
  社會成本。
(2)及早發現,及早介入,預防兒少虐待、家庭暴力、攜子自殺等不幸事件發生。
(3)強化家庭功能,為高風險家庭的孩子創造平安、健康成長的機會,民眾主動敦親睦鄰,可強
  化社區意識,建立社區支持網絡。
(4)如果我們及時對高風險家庭伸出援手,就可以避免這些家庭發生虐待孩子、攜子自殺、家庭
  暴力等令人遺憾的悲劇。

十、試述社會工作者在方案中扮演哪些重要角色?  ch7 p185
(1)家庭生活教育者:主要角色在扮演教導家庭成員有關家庭生活週期中的個別發展適應,發揮
  發展性功能。
(2)家庭資源整合者:主要角色在為瀕臨危機的家庭成員與家庭整體,尋求適當的補充資源或支
  持,以維繫家庭正常的功能。
(3)家庭服務輸送員:主要角色在家庭機構內根據指導係原則輸送服務給有需要的家庭,發揮補
  充性或支持性的角色。

十一、試述高風險服務流程之步驟為何?  ch7 p187
(1)通報篩除:個案經通報後,由縣市政府社會局先篩除家暴、性侵害及兒童保護個案。
(2)轉介評估:社會局再將高風險家庭轉介由受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訪視,評估高風險家庭的問
  題及需求。
(3)決定開案與否:經民間團體評估後,提出對該高風險家庭是否開案的決定。
  結案的情形為下列狀況,
  1.該家庭需求需由其他機構提供,因此協助轉介至適當機構進行服務。
  2.經評估確認係屬家暴、性侵害及兒童保護個案,因此轉回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暴中心進行
   後續處置。
  3.該家庭無須提供服務。
(4)高風險家庭處置服務:民間機構開始對高風險家庭提供家庭處遇服務。一家庭需求提供各項
  支持性服務,例如,協助申請經濟補助、就業、健康、醫療、就學等輔導服務。
(5)個案評估:高風險家庭服務期限為6個月。服務期滿前,進行個案評估,依個案問題被解決
  程度,建議結束服務或轉至縣市政府原有相關服務體系內持續服務。此時個案家庭就以服務
  體系的一般個案類別提供服務,結束高風險家庭之服務。

十二、試述高風險家庭輔導服務的項目內容為何?  ch7 p187- p189
()個案服務
 1.家庭訪視:個管社工將定期家訪,評估案家高風險情境是否獲得改善,除了解案家之需求與
  問題外,並根據案家之需求提供所需要的相關資訊,以及修正服務計畫。訪視頻率原則上每
  案每月至少1次家訪,但個管社工將視案家穩定情況調整訪視頻率。
 2.電話會談:個管社工將不定期電話訪視,除主動關懷案家外,並了解案家之近況,並根據案
  家之需求提供所需要的相關資訊,以及修正服務計畫。電話會談頻率原則上每案每月至少2
  次,但個管社工將視案家穩定情況調整頻率。
()方案服務
  1.家庭增能方案
    喘息服務:透過提供親子共遊、親子繪本共讀、影片欣賞等喘息服務。
    家庭技能訓練方案:可依據案家需求,於家訪時提供或指導,或籌辦各類活動。
    諮商服務方案:個管社工初步評估個案或其照顧者有諮商需求時,則安排諮商師進行評估
    會談後,再依據建議安排各類諮商服務。
  2.轉介服務:依據案家需求,經評估轉介政府部門之弱勢兒少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
   婦女扶助、急難救助、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補助等經濟補助資源。
()資源連結:
   建立社區資源網絡:機構將陸續開發社區資源,透過拜訪或不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議、聯
   繫會報等,與社區中資源網絡,以利個案之轉介與服務。
   招募訓練志工:家務指導志工、接送志工、陪伴志工、課輔志工等。

十三、試述高風險家庭未來服務之議題為何?  ch7 p190- p191
()高風險家庭的數量(盛行率或發生率):目前高風險家庭類別中只要是家庭暴力、性侵害及
   兒童保護個案,就會馬上被轉介至原有的社福服務體系,實務上由於高風險家庭經常也是
   多重問題家庭。
()高風險家庭的風險程度:「高風險家庭評估表」中仍是以家庭照顧者所面臨的問題作為分類
   依據。例如:同樣兩個家庭都面臨失業,但是其中一戶可能伴隨著疾病、多子女等境況,
   另一戶則只有單純的失業問題。國內若能正確了解篩選家庭的風險高低程度,將有助於預
   防工作的實施層面及介入深度。
()高風險家庭的影響層面:因此不同的風險因子影響兒童或青少年行為的層面會不一樣。假
   設家庭若存在風險因子,這些家庭中的兒童及青少年可能導致身心發展受損。這樣的假設
   雖然方向無誤,但是這種隱含性的假設卻無法具體陳述或呈現這些家庭中兒童少年實質上
   身心發展受影響程度或是產生哪些行為層面的問題。
一、試述家庭暴力的暴力行為類型有哪些?  ch8 p199-p200
()言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
   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小孩、揚言使用暴力等。這些訴諸於言語的行為,除直接對被
   害人形成傷害之外,更可能造成他人對被害人的錯誤認知,而間接再次傷害被害人。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
   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施暴者未直接訴諸被害人肢體暴力,而以各種行為傷害被害
   人的感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屈辱、沮喪或忿怒等不舒服的負向情緒,甚至改變或控制
   被害人的認知和行為。
()性虐待:包括性行為有關的虐待行為。如強暴、強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刊物、性行為中的暴
   力行為、拒絕使用保險套、強迫模仿色情刊物及影片中的行為等。夫妻間的強暴行為在法
   律上不易成立,因為社會大眾對夫妻間的性行為皆視為理所當然。再加上國內相關性教育
   不足,被害人也往往羞於啟齒,所以性虐待常成為家庭暴力的黑數。
()經濟虐待:在家庭中位居經濟強勢的一方,有時也會利用經濟的控制,對家庭中的成員行
   虐待之實,如此經濟上的控制,雖然加害者並沒有直接導致被害人身體上的直接傷害,但
   卻使被害人產生更嚴重的生命威脅,故也為虐待的形式之一。

二、試述兒童及少年受虐待類型有哪些?  ch8 p200-p202
(1)身體虐待:任何由兒童及少年照顧者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
  生理上的疼痛、傷痕或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危
  險情境。此身體虐待的情形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係指兒童及少年照顧者經常對兒童及少年以言語或其他方式、持續對子女有不
  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對兒童及少年福
  祉漠不關心等行為,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
  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對兒童及少年施以猥褻、強暴、亂倫等行為,或是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色情行為,
  造成兒童及少年身心傷害,意即任何兒童及少年照顧者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
  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姓的接觸均屬之,而此亦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
  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係指在兒童及少年的基本照顧上,明有應該為而未做的事,或是讓兒童從事不該做的
  事,意即兒童及少年照顧者,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
  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均屬之。
三、試述家庭暴力的理論觀點為何?  ch8 p202-p206
()心理動力模式:為最早提出的兒童虐待成因模式,由Kempe提出,強調虐待的發生是由施
   虐者個人心理動力因素所造成。其認為個人心理內在動力是產生虐待行為的主要因素,其
   他因素都是次要的;意即由於施虐者在其孩童時代未得到父母關愛,因此在為人父母時,
   會反而過度要求小孩對其表現關愛行為,以滿足兒時缺憾。
()人格特質模式:強調個體所表現的某些特質行為,認為施暴行為來自施虐者個人的特質。
   施虐者常具有人格不成熟、依賴性格、自我中心、具衝動性人格、溝通技巧差等特徵。
()心理疾病模式:此模式的學者認為情緒困擾、人格異常、精神病症、精神症狀或酒精與藥
   物的濫用等是造成施虐的原因。但是這只占少部分。
()社會學習模式:此模式強調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來自於家庭中施虐者的模仿或其他觸媒(如
   媒體)的學習,形成以施暴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施虐者在成長過程中缺乏正確的社會技巧,
   使其在家庭與社會中都無法適應良好。這類的施虐者若是父母的角色的話,常在親職角色
   上無法獲得滿足,並會忽略兒童的發展需求,並常對養育子女有錯誤的觀念。
()家庭結構模式:著重家庭成員間的同盟關係、情感連結、情感牽連、情感疏離等共通性。
   例如:非婚生子女與不被期待的孩子最有可能被虐待,或夫妻之間有一方對家庭的不關心,
   也容易使另一方將不滿發洩在子女身上,而使被害人成為「代罪羔羊」。
()環境壓力模式:這些環境壓力因素有:貧窮、低教育程度、工作壓力大等。其認為因為種
   種壓力的存在,使得人們的自我控制力降低,並促使暴力情境的產生,但卻無法解釋為何
   中高社經地位的家庭亦會出現暴力虐待案件。
()社會心理模式:此模式是綜合性的解釋模式,由Gelles提出,其認為挫折與壓力是造成虐
   待的重要因素。而壓力來源包括:婚姻失調、子女過多、失業、社會孤立、不被期待的子
   女或問題小孩等,若再加上其他相關因素。而在虐待行為發生前都有一導火線因素。
()生態模式觀點:重視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與適應關係是否良好,即個體與環境間的互賴、
   互利、互相成長的關係,其特別強調多重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將環境與人的空
   間與社會距離,分為微視系統、居間系統、外部系統及鉅視系統。
()多重因素交互作用模式:此模式認為暴力虐待行為的成因分為父母、兒童、區位三種因素,
   但除了這三類因素之外還要有導火線才會導致虐待行為的發生。其中父母因素包括了父母
   的人格特質、酗酒、藥物濫用等;兒童因素包括非期望兒童、問題兒童、刺激性行為、壓
   /焦慮異常,如管教困難、疾病、不聽話等;區位因素包括父母互動、單親、家庭狀況
   及階層與社區,如婚姻失和、失業、社會孤立等。

四、Merrill曾將施虐者的人格特質分為四類:  ch8 p203
(1)有習慣性敵意與攻擊性。
(2)性格嚴苛、具強迫性人格、缺乏溫暖、對事常持不合理的態度。
(3)被動、依賴、抑鬱、冷漠、缺乏成熟人格。
(4)遭遇重大挫折。

五、生態模式觀點可分為:  ch8 p205
(1)微視系統:包括個人的心理反應、人格特質。行為動機。依附行為或原生家庭文化。這種系
  統的互動關係隨著施虐者對兒童的虐待因果,受虐兒童少年或目睹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比一般
  非暴力家庭成長的孩子有較高可能會施暴,顯見原生家庭對家庭暴力的影響。
(2)居間系統:指個人與各微視系統彼此之間的關係聯絡,如家庭與孩童同儕團體互動等。家庭
  成員間的互動關係、溝通模式、界線與結構都會影響家庭內暴力行為的發生。如果親子間的
  溝通常陷入衝突,當壓力不斷累積便容易促發暴力。
(3)外部系統:指對家庭被害人或受虐兒童少年的個人發展與社會生活有直接的影響,即個人在
  家庭以外活動的機構所形成的系統,包括工作場所、社區、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宗
  教團體等。這些系統雖然可能並未與被害人直接互動,卻可以影響到被害人微視系統。
(4)鉅視系統:即處於最外圍的意識型態、文化價值、信念及政經制度等,如社會對兒童及少年
  管教與虐待的看法、對兒童及少年照顧責任的界定、對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或是犯罪行為
  等,如果社會與國家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家庭暴力現象傾向以合理化解釋或漠然以對,則
  無疑地是默許暴力的發生。

六、試述家庭暴力對被害人的影響為何?  ch8 p206-p209
()對婚姻暴力被害人的影響:婚姻暴力被害人方面,受虐婦女會出現「後創傷壓力失調症」,
   即是如高度恐懼、常於夢中驚醒,避免接觸與婚姻暴力事件相似之事物但對其反應遲滯等。
   她們一旦發現抵抗無效時,甚至會採取完全放棄反抗或自衛的行動,稱為「習得的無助感」。
()對受虐兒童及少年的影響:受虐兒童在受虐之後的影響,其嚴重性會因發生的時間、類型、
   持續性,與家庭的回應方式而有所不同。由於兒童的身心尚處於發展的階段,這時其所受
   的傷害極易造成永久性殘障及自我形象的扭曲,更會影響與他人信賴、親密關係的建立。
()對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的影響:家庭是兒童成長的搖籃,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行為,
   自然成為兒童及少年學習和模仿的主要對象,且兒童看到的暴力行為方式具有懲罰性的效
   果,所以限制性的價值意義,很容易就成為兒童經驗行為的一部分。
七、對受虐兒童及少年的影響包括:  ch8 p207-p208
(1)生理方面:兒童及少年虐待的結果會產生身體上的傷害,如搖晃嬰兒症候群、內臟傷害、骨
  頭傷害、燒燙傷(長襪和手套灼燒傷)、皮膚傷害等,甚至造成永久性的殘障、發育不良或
  遲緩、死亡。生理上的影響通常是顯而易見的。
(2)心理方面:兒童及少年遭受到暴力虐待會直接影響其心理層面,包括:創傷後的反應、情緒
  發展不良、精神困擾與疾病、認同受虐者、自尊心受損、負向思考、傾向宿命論、情緒表達
  困難、不安全的依附型態、敵意攻擊等,以及智力發展遲緩或不適當的認知發展等。
(3)行為方面:受虐兒童在行為上較自我防衛,面部驚恐、少有微笑,呈現退縮,較不易表達情
  感與人互動、尋求認同;另自虐、自商與自殺行為增加、暴力犯罪傾向、說謊、逃家、酒精
  行為,會對父母施暴;受性虐待的則可能會有不適當的性行為、懷孕、墮胎或出現性障礙等。
(4)社會生活方面:受虐兒童及少年不容易與人建立關係,缺乏與社會與人際互動技巧,也難以
  信任他人、發展較持續、穩定與親密的關係,產生社會適應的困難;在學習方面,受虐兒童
  及少年也較易出現在校表現差、學業成績低落、學習失能、同儕互動的障礙等。
(5)長期影響方面:家庭暴力對兒童及少年的經驗,讓其成年後有很高的比率,會重複發生施暴
  或受暴的行為,出現「暴力代間傳遞」的暴力輪迴,或是讓其對婚姻產生恐懼或錯誤的期待
  等;另受虐經驗與青少年犯罪、從事性交易等偏差行為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形成社會問題。

八、對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的影響: ch8 p208-p209
(1)安全方面:兒童及少年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可能因阻擋施暴者的行為、逃跑或夾在施暴
  者與被害人之間等而捲入暴力事件,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威脅與傷害;有目睹兒童及少年也會
  同時是暴力目標,成為受虐待的對象之一。
(2)情緒方面: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的情緒容易產生不安或心理恐懼的情境、造成低度的自尊、
  自我貶低、無力無助、困惑、忠誠度問題、羞恥、罪惡感、悲傷、自我封閉情緒等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及相關情緒問題。另有些兒童及少年則會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的秘密與其他同儕刻意
  疏離而孤立寂寞。
(3)行為方面:在行為方面,目睹暴力兒童及及少年較容易出現極端行為,如過度退縮與表現,
  過度討好或照顧他人,希望獲得他人的肯定,或出現分離焦慮、尿床、吸手指、用小小孩口
  吻等的退化行為;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也會有自我傷害、逃學、逃家,甚至是攻擊、破壞等
  行為偏差,學習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壓力,產生錯誤的認知與攻擊的行為模式。
(4)學習與社會方面: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的語言發展或認知學習方面較一般兒童低,在校學習
  也較不專心,影響課業;另社會表現、角色勝任及人際互動也與一般兒童有所差異。婚姻暴
  力對目睹兒童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性別和暴力形式的不同,暴力的影響程度是有所差異的。

九、試述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及相關單位角色與職責為何?  ch8 p210-p212
(1)社政單位:其為個案管理的角色,具有通報中心、評估者、危機處理者、資源整合者等角色。
(2)警政單位:具有暴力制止者、受案者、調查者、協助者、資訊告知者及保護令執行者等角色。
(3)醫療單位:其主要為行使醫療行為,也是暴力案件發現者與通報者。
(4)教育單位:其主要為防治教育與宣導者,學校老師同時也扮演重要的發現者與通報者。
(5)司法體系:其重要職責受理核發保護令、提供處所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法院服務處,且包含所
  需相關設施設備,如傳真機及電話線路、保護隱私的會談場所、查詢家暴個案庭期資訊之便
  利性服務、定期的聯繫會報等,以及司法體系應提供預防性相對人認知教育等工作。

十、試述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網絡及相關單位職責為何?  ch8 p212-p213
 (1)社政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保護網絡之建立及受理通報、通報個案之訪視調查與緊急救援、
   家庭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實施、保護個案之安置與後續追蹤輔導、個案資料之建立及管理、協
   調與整合相關及督導轄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配合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其他兒童及少年保
   護應辦事項。
(2)警政單位:93年起於各縣市警察局婦幼隊設置兒童保護官,專責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警政單位主要職責包括受理民眾報案,並向主管機關通報;協助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調查、緊
  急安置及強制就醫治療之執行;保護社工人員和兒童及少年之安全;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或
  家庭暴力案件相關的人員訓練計畫;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項。
(3)教育單位:教育單位主要職責包括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及少年虐待或疏忽個案、辦理就
  學或轉學,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協助、督導轄內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辦理保護工作、加強親職
  教育,提升親職效能、配合執行兒童及少年輔導計畫、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家庭暴力案件
  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
(4)衛生醫療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及少年虐待或疏忽個案;提供安全、獨立之就診環
  境及相關醫療措施;提供相關之就診資料或證明文件;督導所屬醫療院所辦理保護之醫療及
  心理衛生工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家庭暴力案件相關的人員訓練計畫;其他應配合辦理
  之兒童及少年醫療事項。
(5)司法單位:司法單位主要職責包括:提供司法相關諮詢服務、裁定安置個案、有關兒童保護
  案件訴訟的裁定、相關法規的研訂修正、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家庭暴力案件相關的人員訓
  練計畫、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項。
(6)民政單位:民政單位主要職責為;提供戶籍資料、辦理無戶籍兒童及少年之出生登記或其他
  戶籍事項登記、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家庭暴力案件相關的人員訓練計畫、配合兒童及少年
  保護戶政事項。

十一、試述家庭處遇計畫之內容為何?  ch8 p214-p216
()計畫內容:家庭處遇計畫應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強制性親
   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
   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對象:家庭處遇計畫的對象可包括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
   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的人。
()服務模式:對於兒童及少年服務「處遇計畫」大致可以分為「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
    二大服務模式。
 (1)家庭維繫服務:係指兒童及少年受虐事件經「調查評估」成案後,該「兒童及少年保護個
   案」仍可安全生活於原生家庭之處遇模式。若經介入服務的個案,經評估兒童及少年猿聲
   家庭的安全危機已降低,無須再列為保護個案者,則辦理結案或轉介其他適當服務。
 (2)家庭重整服務:係指兒童及少年受虐事件經「調查評估」成案後,惟評估「兒童及少年保
   護個案」繼續生活於原生家庭之安全危機程度較高,則宜依法安置兒童及少年於寄養家庭
   或安置機構的處遇模式。在安全的考量下,專責單位必須盡力確保手足應儘可能安置在一
   起;安置地點應儘可能接近原生家庭地理區域,同時安置環境應儘可能接近兒童少年的成
   長環境;安置時,親屬寄養應是被考慮的資源;兒童及少年就學不被中斷;兒童及少年的
   一些特質,如文化、種族、及宗教上等特質應被考慮;父母對於安置的期待與要求應被考
   慮;兒童及少年對於安置的期待與要求應被考慮。

一、試述接受寄養家庭照顧的對象包括哪些?  Ch9 p228
(1)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兒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2)無依兒童及少年(兒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
(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禁止事項已盡力禁止而無效果,申請
  適當機構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兒少法第三十三條)。
(4)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兒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5)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兒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6)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兒
  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7)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兒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8)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至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兒少法第四十一條)。

二、試述寄養家庭的型態分為哪三種?  Ch9 p229-p230
()雙親家庭:指夫婦倆人均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結婚2年以上相處和諧,全家人品品行端正、無傳染病,並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生活,住
   所安全有足夠空間照顧兒童之家庭,目前大多數的寄養家庭屬雙親家庭型態。
()單親家庭:指失婚但具有照顧子女能力單親家庭,此類家庭除婚姻狀況的條件外,其他皆
   與雙親家庭的條件相同,而目前單親家庭申請微寄養家庭的案件數雖然仍為少數,但有逐
   漸增加的趨勢。
()專業寄養家庭:年齡在25歲以上,50歲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曾任托兒所或安
   置機構保育人員達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實務經
   驗。這部分單身專業寄養家庭的申請案極少,仍有待宣導與推廣。

三、試述親屬寄養安置對寄養兒童而言有哪些優點?  Ch9 p231
(1)有血緣聯結且熟悉,相較於安置在陌生的寄養家庭,兒童所受的創傷會少一些。
(2)因為安置在親屬家庭,也會增加原生父母探視與聯絡的機會。
(3)安置於親屬家庭相較於一般寄養家庭的安置,較少的安置變動,即使變動,頂多是再安置到
  另一個親屬家庭。
(4)安置於親屬家庭,其回到原生家庭的返家機率較安置一般寄養家庭高,也較少再回到安置照
  顧系統。
(5)安置於親屬家庭,相較其他安置照顧,被安置的寄養兒少較容易感受到被愛、快樂的情緒。

四、試述我國對於安置寄養兒童少年之順序為何?  Ch9 p231
(1)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2)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3)收容於經核准力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4)收容於其他安置機構。

五、試述收養服務的主要流程為何?    Ch9 p233
(1)家庭訪視。
(2)媒親配對。
(3)親職教育。
(4)成長團體。
(5)收養後的追蹤服務。
六、試述原住民家庭的問題為何?  Ch9 p239- p240
(1)家庭經濟問題:原住民家庭居住於部落,多以務農、種植高山經濟作物、漁獵維生,行銷管
  道及管理觀念不足,亦造成產品滯銷或受中間商剝削;而居住都市的原住民,多事勞力及長
  時間工作,收入中下水準,普遍經濟狀況不佳,父母忙於生計,常無暇顧及子女生活照顧,
  有時因工作地點的變動,原住民兒童即需變動學校,也造成原住民兒童學習適應上的困難。
(2)家庭解組問題:原住民死亡率高於非原住民兩倍,意外死亡高居第一,而意外死亡多為年輕
  的父母親,致兒童教養上易因父母親逝世而乏人照顧養育;原住民家庭離婚率又逐年增加,
  因喪偶及離婚的影響,造成單親家庭比率高於一般家庭。
(3)父母效能問題:部分原住民父母因教育程度低、欠缺親職教育知能,在教養子女方面常有問
  題產生,無法為子女做長遠的生涯規劃,其中,未成年父母比例高,更因對親職角色職責還
  沒有清楚的認識,難發揮適當的父母效能,易造成兒童照顧的不當或疏忽,或是易將幼小孩
  童交於家中長者,形成隔代教養問題,亦有可能過於早婚對婚姻的體認不足,而草率離婚,
  又陷於單親家庭的困境。
(4)隔代教養問題:原住民家庭因父母外出工作、離婚、死亡、未婚生子等因素,在部落有許多
  隔代教養的家庭,因祖父母教養知能不足,易形成管教過鬆或不知如何管教的情況,而在課
  業部份,祖父母更常無力指導,使得隔代教養的原住民小孩在學校課業學習上,明顯低落。

七、試述新移民家庭的問題與需求為何?   Ch9 p242
(1)社會與文化調適問題:跨文化適應所帶來如風俗民情、生活價值觀差異、和語言溝通隔閡等
  衝擊,跨國婚姻面臨比一般家庭更多的婚姻失調、衝突及養育小孩等問題。
(2)家庭婚姻問題:部份新移民家庭受「買賣婚姻」烙印、雙方結婚動機不同,非以感情為基礎
  的婚姻,面對婚姻調適、子女生養等問題,長期對婚姻及家庭的經營都是一項考驗與挑戰。
(3)親子教育問題:新移民家庭無論父職或母職部分,在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在
  教養子女部份,極需要社會福利資源的協助。
(4)優生保健不足:外籍新娘生育子女數年年上升,其增加速度遠快於其他類型家庭之子女生育
  數,更應加強產前檢查及親職教育。
(5)欠缺家庭支持:對於未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新娘,面臨家庭暴力、婚姻解組問題時,
  應加強其緊急性、特殊性的需求,提供其經濟上的幫助。
(6)居留權問題:政府對外籍配偶在台灣的居留及取得身分證,應有積極性的政策與執行,兼顧
  人權平等及新移民家庭的維持。
(7)種族中心、歧視問題:社會上對外籍或大陸新娘,存在有許多不公平的污名及刻板印象。
八、試述新移民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內容為何?   Ch9 p243
(1)生活輔導適應、語言教學及協助子女教養:外籍配偶因語言溝通及文化背景的差距,擴大翻
  譯服務及語言教學,提供正確的親職照顧知能,透過訪視輔導、課業輔導、成長團體、親子
  活動及親職教育講座等輔導措施,協助新移民家庭子女成長過程良好生活適應。
(2)醫療優生保健服務:輔導加入全民健保,提供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防疫措施指導,加強早期
  療育的宣導,加強聯合評估的供給,提供整合式早期療育服務。
(3)法令的修改及社會倡導:從就業權益保障、居留權及人身安全保護議題,我國相關法令都應
  朝向更人權平等,維護新移民家庭權益的角度出發,並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互相尊重的觀念。

一、試述孩子經歷父母離婚的五個心理階段?影響子女適應父母離婚的重要因素?Ch10 p254
()試述孩子經歷父母離婚的五個心理階段如下:
   「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悲傷、接受事實」是孩子在經歷父母離婚的五個心理階段。
()影響孩子適應父母離婚的重要因素有:
(1)向子女傳遞離婚的訊息的方式       (2)同住父母的經濟情緒穩定性。
(3)離婚父母的關係質素及衝突氣氛。   (4)離婚父母的親子關係及合作能力。
(5)離婚家庭子女能享有原先家庭、鄰舍、朋輩之友善關係  (6)家庭結構轉型的平穩過渡。

二、何謂「家事商談」?家事商談的原則要素為何?  Ch10 p256-p257
()家事商談:是由商談員以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夫妻在分居或離婚的任何階段去考
   量是當的選擇,使雙方當事人有較良善的溝通,可以共同協商出對現在及未來安排的決定。
()家事商談的主要要素有:
(1)自願參加:商談本身不是強制性的,雙方當事人的參加都是屬於自願性的,而且在任何階段,
  都可以自由退出、取消。
(2)自決:商談員應該要能確保雙方有商談的能力,不論是在法院內或法院外所為之商談,其決
  定權是在雙方當事人身上。
(3)增權:商談員應讓雙方了解他們對決策的制定負有責任,鼓勵雙方充分溝通,激勵雙方自行
  決定的能力。
(4)保密原則: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商談員不得向任何人揭露與商談有關的資訊,除非法律或
  其他實務準則有賦予透露的特別義務。
(5)考量兒童的需求意願與感受:商談員協助父母親在作每一項決定時,一如考量他們自己的想
  法與感受,也要去考量孩子的感受與想法,以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6)公平與中立:商談員對商談的結果不涉任何個人私利,而在商談過程,商談員也會以持平的
  方式進行,不會站在喜愛的一邊去欺壓另一方。
三、試述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最大的不同為何?  Ch10 p257
   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最大的不同在於,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除提供相關資訊供當事人參考外,對於問題的解決,調解員會提出方案,給予當事人一些「建議」,由當事人決定接受與否,促使雙方協議的達成,這與商談員在商談過程中,以增權的方式,促進當事人對話,想盡各種選擇的可能,最後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完全不為建議的謹守原則有所不同。在建構當事人對話部分,商談是較調解有結構性,而在協議的執行上,商談也較調解有延續性。
    家事商談相較與家事調解的可貴之處,即是完全由當事人自決,因為再好的審判或建議,不見得能完全符合當事人的需求,而照顧孩子的計畫,仍需當事人雙方合作協調,在當事人完全自決的情況下,才更能達到指宋及維護當事人及兒童的最佳利益。

四、試述單親家長的困境:  Ch10 p261-p263
(1)弱勢經濟:貧窮女性化是在單親女性議題中最常被論及,認為在一般的情形下,女性是社會
  中經濟的弱勢,所以在成為單親後,更容易貧上加貧,而成為社會救助之對象。
(2)兒童照顧與管敎問題:其最普遍的困難是角色的認定及社會上一些對單親家庭的社會污名。
(3)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單親的較高搬遷率,使得單親兒童在同儕、學校、社區間,較不易發
  展固定而持久的社會人際關係。
(4)情緒與行為表現:單親父母對子女的管敎,較易產生疏於管敎、過度保護二種極端的缺失,
  故單親父母應與孩子一同成長,幫助孩子建立新關係。

五、試述單親家長的優勢為何?  Ch10 p263-p264
(1)高承諾:單親家庭給孩子的教養訊息單一,無須擔心因父母雙方教養觀念或方式之不同,造
  成小孩無所適從的困擾,對孩子承諾的履行性亦較高。
(2)開明溝通:單親家長在有限的時間要將事情講明白,通常會採取較直接的方式溝通。
(3)良好組織者:由於必須一人承擔家庭的責任,單親家長在管理家庭事務上更有效率。
(4)創造社會支持網絡:單親家庭不代表走向孤獨,單親家長會有意願走出來,並建立其家庭可
  仰賴的社會支持。
(5)重視家庭價值:單親家長將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與孩子的關係上,更有助於親子關係及家
  庭生活品質的提升。
(6)善於理財:單親家庭的獨立性更能激發潛力經濟上獨立自主。
(7)給予孩子清楚的期待:單親家長努力營造家庭生活功能,讓孩子有所依靠,而單親家長也了
  解現實的限制,不會給予過多的承諾,讓孩子有清楚的期待。
(8)孩子更有責任感:大多數的單親兒童都願意分擔更多的家務責任,從中得到責任感、高自尊、
  獨立與自信,而有更多的成長。
六、試述目前各縣市針對單親家庭的扶助主要分為哪些範圍?  Ch10 p264-p265
(1)經濟生活支助。(2)子女照顧。(3)就業服務。(4)醫療補助。(5)居家生活支助。
(6)生活適應輔導(7)諮詢服務。

七、試述繼親家庭的主要特質為何?  Ch10 p266
(1)父母或子女可能在再婚之前,因死亡或離婚而經歷親人分離的失落,很容易將一些情緒投射
  在繼親身上。
(2)礙於社會對繼親的刻板印象及繼親家庭成員過往不同的家庭經驗,使得繼親在繼子女的管教
  上格外困難。
(3)有些孩子對於自己原生父母一直有很強烈的忠誠度,對於要接受繼親的部分,容易造成他們
  的罪惡感。
(4)繼親家庭的凝聚力較傳統核心家庭低,但因繼子女在繼親與生親之間互動,其家庭的調適力
  較高。

八、試述繼親家庭常存在的問題為何?  Ch10 p266-p267
(1)對繼親家庭的迷思,以為可以立刻建立親密關係,造成關係適應的困難與衝突。
(2)關係轉變未能調適,情緒未能紓解,例如父母再婚事前未告知,期待原生父母復合的幻想破
  滅,憤怒與失落的情緒久久不能平復。
(3)繼子女在自我概念、認知發展、學業成就、同儕關係、親子互動及社會功能上,較易受父母
  再婚有負向影響。
(4)擴大家庭內角色關係,除原生家庭的角色外,因繼父母與繼兄妹等的繼親關係的增加,相對
  地,增加關係調適與互動上的複雜問題。
(5)期待的差異,女性再婚多因經濟安全考量,而男性再婚多基於子女照顧的因素,當一方未能
  感受期待被滿足時,從社會交換互補互惠的觀點,很容易再面臨婚姻的危機。
(6)管教上的衝突,孩子會以原生父母與繼父母的管教為比較,而繼父母對自己的小孩與繼子女
  間的管教,也會形成壓力,容易造成親子衝突與夫妻關係緊張。

九、試述建立繼親家庭的八大策略為何?  Ch10 p267
(1)溝通公開透明化。(2)建立合乎現實的家庭目標。(3)建立鞏固的夫妻關係。(4)慢慢調適新的
繼親關係,切勿急躁。(5)發展自己與繼子女獨特的角色關係,而非取代其原生父母的角色。
(6)一開始由原生父母處理繼親子女的管教問題。(7)建立健康正常的繼親家庭形象與自我概念。
(8)讓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保持互動,減少其對原生父母忠誠的衝突問題。

一、試述托育服務具有哪三項兒童福利服務的功能?Ch11 p279- p280
(1)支持性功能:意指托育服務中,鼓勵父母參與工作,並提供親職教育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
   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
(2)補充性功能:意指當家庭缺乏照顧力時,托育服務可作為補充功能,甚或做到資源轉介,補
   充家庭之不足。
(3)替代性功能:意指當家庭功能失調,致使兒童的照顧需求完全無法滿足時,托育服務可加入
   處遇計畫給家庭或相關單位使用,成\為替代性處遇中的一環。
(3)預防性功能:認為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資訊網絡系統,一方面提供敎養幼兒
   的資源,協助處理家庭壓力,並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避免家庭因問題孳生或
   惡化導致功能崩潰,另一方面,有效的資源整合,也間接節省社會成本。

二、試述制度化的托育服務包含哪些服務?Ch11 p284- p285
()家庭保母托育服務:除了勞委會職訓局辦的保母人員技術士檢定考試,發給執照外,還有
    政府及民間單位的保母支持網絡,促進家庭保母托育。以家扶基金會所提供的鄰里托兒服
    務為例,家扶透過篩選制度、家訪制度與保母職前訓練,將保母托育服務透過社區與機構
    合作,建立系統性制度。
()幼兒園托育服務:父親會在母親從事短期性質工作時暫時替代母職,當母親為全職工作者
    時,父親反而不會取代母職,也因此他們認為應有育兒的補充性服務來支持雙薪家庭。如
    今幼兒托育服務已定位為支持家庭功能的服務,根據不同類型的需要,提供全日托、日托、
    臨托、融合式托育與優先收托服務等多樣性選擇的服務。
()兒童課後托育服務: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時代的來臨,兒童課後托育服務開始成為雙薪
    家庭子女照顧的選擇之一。根據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簡明版,未來教育部門將與社福
    部門共同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國小課後照顧或私立課後托育服務機構,將由教育部辦理。 ()特殊兒童托育服務:以台北市正義托兒所的特殊兒童方案為例,以融合教育的模式,讓發
    展遲緩或有各式障礙之特殊需求的兒童,安置於一般幼托場合中接受正常的教養,但由托
    育機構/單位與早療單位密切配合,透過早療中心的篩檢評估、個別化教育方案(IEP
    畫)、特教巡迴輔導團隊與早療團隊等,提供家庭與兒童符合其成長發育需求的托育服務與
    早療課程。



三、試述托育服務的主要分類方式為何?  Ch11 p282- p284
()家庭式托育服務:以「保母」作為服務提供者,分為「證照保母」與「認證保母」兩種方
式。前者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所考試核發「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
士証」的保母,後者為通過保母核心課程認證的保母。以服務場所而言,分為「再宅保母」
與「到宅保母」兩種,前者以保母提供的合格托育場域進行托育服務(往往是自宅),後者
是保母到孩子家中進行照養服務。
()機構式托育服務:機構式托育服務三大類:「托嬰中心」、「幼兒園」與「兒童托育中心」。「托
嬰中心」收托滿月至未滿2歲的兒童,提供家庭與幼兒保育服務,並有日間托育、臨時托
育與延長托育等服務。「幼兒園」目前包括幼稚園與托兒所,主要收托年滿2歲至上國民小
學的兒童,提供全日式托育、臨時托育、延長托育與融合試托育服務,並有公立、私立與
公設民營三種類型。公立托兒所強調社會福利色彩及支持性服務,以弱勢家庭的兒童為優
先收托對象;公設民營托兒所則擔任私立托兒所的示範角色,政府提供硬體設備,委託民
間非營利兒童福利專業機構辦理托育服務;私立托兒所提供一般家庭托育服務。「兒童托育
中心」收托學齡期(國小)兒童,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四、試述托育服務的效能為何?  Ch11 p286- p288
()托育服務的品質:
(1)個人:培養自信與自尊:
  接受學齡前托育服務的兒童,在人際關係、內外在行為表現、基本生活能力、社會規範的遵
  守、學習能力,皆會較未接受托育服務的兒童表現還穩定。
(2)家庭:提升勞動參與力:
  優質的托育服務,有助於父母照顧滿意度,使父母能夠安心工作。
(3)勞動市場:提升經濟發展:
  企業所提供的企業托兒所或托育福利,能使家長在工作之餘,無照顧子女的擔憂,減少焦慮、
  穩定父母於職場上的勞動持續力,使勞工與企業達到雙面獲益。
(4)社會:節省社會成本開銷:
  社會投資以兒童為中心,使托育服務每投資一單位,即可減少從特殊教育、兒童保護體系、
  社會救助等福利將近五單位的開支。
(5)社會:提升社會效能:
  優質托育服務能提供家庭與兒童支持性與補充性服務,有助於培育社會人才,並會減少社會
  福利與司法矯治的支出,長久下來對社會的助益是相當大的。
()托育服務的功能
(1)支持性功能:托育服務可支持父母親職參與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
  並以家庭的弱勢情形,提供優先托育服務。
(2)補充性功能:指出學齡前托育服務,主要是因應社會上弱勢家庭兒童需求的福利服務,補充
  家庭照顧功能的缺乏,為補充而非替代性服務。父母親因故缺乏照顧子女的時間或能力時,
  托育服務可作為協助照顧或資源轉介的場所,但不是指父母親不用再關注子女的教養,因為
  父母親仍是養育子女的主要角色,提供適切品質的托育服務,是為補充家長教養子女發展的
  功能。
(3)預防性功能:在三級預防的層面上,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網絡系統,提供教養
  幼兒的資源,甚或協助處理家庭壓力,並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避免家庭因問
  題孳生或惡化,導致家庭崩潰,也間接節省社會成本。
(4)治療性功能:倘若子女因本身因素或家庭功能失調,致使產生特殊照顧需求,或照顧不足時,
  托育服務可提供處遇計畫,例如早期療育服務。
(5)教保性功能:托育服務的另一項功能為教保功能,意指教育及保育功能。目前正在進行的幼
  托整合方案,目的即是在結合上述兩項功能,使兒童獲得更好的成長與發展。
(6)親職教育功能:托兒所的親職教育功能,包含在社區親子活動、親子戶外活動、親職講座以
  及各類型的家長活動中。家長可透過接觸幼托園所的各類活動,增進與子女的親子互動的機
  會,並學習相關幼兒教養知能。

五、試述優良的托育機構評鑑需秉持哪些原則?  Ch11 p288- p289
(1)公平:意指評鑑過程,從審查指標到執行與結果公佈,皆能夠遵守穩定一致的規範準則,因
任何原因影響評鑑。
(2)公正:意指在評鑑的過程中,確保評鑑的客觀性,不因任何主觀條件或意識影響到評鑑結果。
(3)公開:意指在評鑑過程,所有的審查指標、業務、評鑑結果、公佈方式,皆能夠秉持資訊透
  明化的原則,沒有任何黑箱作業與模糊地帶,讓參與評鑑的機構能夠全面參與評鑑過程,不
  致因為資訊的不足導致誤解。
(4)辨識力:意指藉由托育評鑑,能夠篩選出托育機構的良莠,讓優質的托育機構被大眾所認識;
  列入改善的機構,意能夠透過具體輔導措施,改進不足之處。



六、試述「兒童教育與照顧法」的理念與原則為何?  Ch11 p296- p289
1、托育目標
(1)滿足家庭與社會的托育需求。(2)供給幼兒均等托育品質。(3)整合國家資源、健全托育機構。
(4)確立托育機構與幼托專業者的權益。
2、托育原則
(1)為減輕家庭與社會負擔,政府除了提供多元性的私立托育機構,更應陸續建立公托系統。
(2)整合幼兒階段托育體制,提供5歲以下兒童整合性托育服務,6歲以上的兒童則提供國小義
務教育與課後照顧服務。5~6歲中間施以「幼兒園」服務,意即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
育方案。
(3)隨著托育普及性,政府應以兒童發展為中心的觀點,提供相關的綜合性托育服務方案。
(4)為提升托育品質,應提供托育專業者的培訓、工作權益等保障。
3、幼托整合架構
(1)嬰幼兒階段(0~2歲):提供嬰幼兒與家庭「家庭托育(俗稱保母)」與「托嬰中心」,由社
福部門管轄。
(2)幼兒階段(2~6歲):將幼稚園與托兒所合併為「幼兒園」,提供幼兒與家庭托育服務,由教
育部門管轄。另外,幼兒園應為5~6歲的幼兒辦理兒童教育。
(3)學齡階段(6~12歲):提供國小學童課後照顧服務,分為三種類型:a.國小附設課後照顧服
務。b.私立課後輔導機構。c.幼兒園附設課後服務。

七、試述幼兒園社會工作的內容為何?  Ch11 p300- p301
(1)一般幼兒與家庭:對初將幼兒送托的父母親來說,一方面需要調適離開幼兒的情感,另一方
面則須了解如何與園方配合,以助幼兒最好的發展效果。因此社工員在幼兒剛入園時,要協
助處理父母親與幼兒之間的分離焦慮,評估幼兒可能需要適應的面向與心態調整,並透過與
家長會談溝通幼兒園資訊。
(2)兒童保護個案與家庭:園內有兒保個案時,社工員有三大工作項目:(1)是保護兒童,給予
適切的關懷和所需照顧,並在有需要時尋求相關專業資源的協助與輔導。(2)是協助家長,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焦點,與家長建立工作關係,以同理心對待家長,以協助家長得到正確的
育兒觀念和方法,甚或所需資源。(3)是自我保護,依職責通報但勿須承認,必要時要尋求
機構、其他資源的協助,甚或警方的安全保護,不屈服於操控,但也不要激怒對方,要保持
敏感警覺性,且應學習放鬆壓力。
(3)特殊個案與家庭:通常是指單一或多重發展遲緩兒、身體障礙或其他特殊疾病者,社工員須
針對幼兒的需要提供或連結適當的服務,例如請巡迴輔導團隊做個別服務規劃,進行學前融
合教育、早期療育服務及轉銜服務。
八、試述幼教專業人員之專業倫理為何?  Ch11 p302- p303
(1)保密:托育服務專業人員必須對接觸到有關幼兒及其家庭的私密資料,予以保密。
(2)尊重:家庭將幼兒委託給托育服務人員照顧,專業人員便有責任與義務尊重幼兒與家庭的權
益,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
(3)負責:托育服務專業人員應遵守工作倫理,面對家庭與幼兒時,應負起該有的責任,並對托
育服務的結果予以負責。
(4)真誠信賴:對幼兒真誠,並給予幼兒正向不責備的積極照顧,以兒童福祉優先考量,爭取幼
兒及家長的信賴。
(5)保護:當幼兒陷入不安全情境風險時,托育專業人員應及時機警介入,避免幼兒落入危機,
提供己力所及之保護,或尋求奧援以保障幼兒的安全及成長。

一、試述學校與社區的互動結合有哪些模式? Ch12 p310- p311
(1)資源合作模式:發展學校與社區資源共享的模式,社區的空間設施、學校的軟體資源與設施
  共享;社區資源協助學校處理少年問題、提供教學資源、改善教學品質,學校資源提供社區
  人士繼續教育,幫助社區教育發展,改進社區生活,激發社區的參與意識。
(2)提供服務模式:透過學校的人力資源,配合各機關團體的服務計畫,從事社區的公民教育、
  衛生教育、生產教育及福利社會的建設工作,增加少年、學校與社區居民的交流和認同,培
  養少年以服務的心態回饋社區。
(3)共同工作模式:學校與社區在平等與尊重的原則下,一起共同為少年工作,彼此溝通對少年
  服務目標的歧異,相互配合進行少年工作。

二、試述學校社會工作的定義及其重要性為何? Ch12 p311- p312
    學校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以實現學校的主要目的。學校的主要目的是
為學生提供教與學的場所,使學生能為現在所居住的世界與未來可能面對的世界準備他們自己。
    林勝義對學校社會工作的定義:「學校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將輔導的觸角
延伸至學生的家庭與社區,以期了解學生問題的社會因素,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效能的專業。」
學校社會工作的推行其重要性為:
(1)強化國民中小學之輔導效能:學校社工走出校園圍牆,對政策、法規與資源有熟悉性,強調
  整合、協調、倡導、連結、推動的少年工作,能強化國民中小學之輔導效能。
(2)增進學校與社區合作:學校社工以社區組織的技巧,增進學校與社區溝通與配合,也協助社
  區活動的推展,解決社區整體性的問題。
(3)學校參與服務,發展整合性服務:藉由學校、醫療保健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合作,使其成
  為一個完善的社會服務網絡,共同處理的少年問題,達到增加服務範圍,提高服務效率。
三、試述安置機構的定義為何?其主要目的為何?Ch12 p322- p323
(1)提供安全的、養育的、保護性的成長環境,以促進兒少在文化及道德上的認同發展良好,並
  且滿足其在教育、社會、行為、發展、醫學及情緒上的需求。
(2)協助家庭發揮長處,以促進父母或兒少能發揮良好角色功能、創造好的家庭生活。
(3)協助兒少及其家人促進家人關係,以及有更好的凝聚力並且有利於家庭重建。
(4)促進兒少與家人能互敬互愛。
(5)當兒少已經無法返回家庭時,協助兒少及其父母對安置的選擇與決定。
(6)協助年齡較大的兒少在離開機構時能有安身立命的能力,並有能力成為成人。
(7)為機構安置之團體提供一長久安穩的社區環境及支持系統。
(8)為日漸增加的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寬廣的社會福利服務。

四、試述安置機構的定義為何?其主要目的為何?Ch12 p323- p324
(1)不適宜在家庭內敎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2)無依兒童及少年。
(3)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4)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
  年。
(5)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6)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7) 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五、試述安置機構的定義為何?其主要目的為何?Ch12 p324
(1)團體之家:可視為大型的寄養家,或是小型的機構敎養單位,位於正常社區內;其特色在於
  人數少,依賴社區資源,如學校、康樂設備及必要的服務。
(2)居家處遇中心:以提供少年不適應行為處遇為目標,由專家團隊進行個案診斷與研究,執行
  少年的個別治療、團體治療、諮商。
(3)安全之家:提供流浪失依少年棲身之所,並結合社會上資源的支持。安全之家有生涯規劃過
  程,並與社區結合的工作機會,施以技藝訓練,協助進入職業體系。

一、試述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為何?  Ch13 p335- p337
所謂非營利組織(簡稱NPO),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而且既稱為「組織」,必然是有一個合法的組成結構和過程,以確保其服務公眾利益的宗旨,和執行作為會受到監督,並與其因非營利地位而得以享有的優稅待遇相稱。
一般文獻常引用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五項特質作為定義:
(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
(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
(3)有一個不致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
(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
(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二、是述非營利組織的四種功能為何?  Ch13 p337- p338
()開拓與創新的角色功能:
    因為具有組織彈性、功能自發性、民主代表性,非營利組織對社會大眾需求較為敏銳,常
    能挾多樣化之人才,發展出應時之策略,並規劃執行,從實際行動中驗證理想,嘗試出合
    宜的工作方針與方法,引領社會革新。
()改革與倡導的社會功能:
    非營利組織往往從社會各層面、角落的參與和實踐中,洞察社會脈動之核心,並運用服務
    經驗展開輿論和遊說,具體促成社會態度之改變,引發政策與法規的制定或修正,擔負整
    個社會體系與政府組織的監督與批評。
()價值維護的角色功能:
    非營利組織透過實際運作系統,激勵民眾對社會事務的關懷、參與,易提供社會精英和領
    袖的培育場所,觸發一般民眾之人格提升與生活範疇,種種作為,均有助民主社會理念及
    各種正面價值觀的維護。
()服務提供的角色:
    當政府礙於資源與先順序規劃的限制,而無法充分實踐其保衛福利功能時,非營利組織多
    種類、多樣化的服務傳輸,恰能彌補這種差距;相對的也提供人民更廣泛的選擇機會,發
    揮人權尊重之本義。

三、試述非營利組織的角色可歸納成哪三類?  Ch13 p338- p339
()目的角色:非營利組織成立的目的可分為濟世功業、公眾教育、服務提供、開拓與創新、
    改革與倡導、價值維護、整合與激勵七種。
()手段角色:包括積極手段、消極角色及提供服務三種,其中「積極手段」從事提醒、諮詢
    和監督,所以此種角色綜合來說是諮詢監督型的角色;「消極角色」主要展現現在制衡、挑
    戰和批判,台灣多數社會運動型的民間組織都扮演此種角色;「服務提供」則與前述目的角
    色中的提供服務相同。但是這三種角色並非互斥。
()功能發揮的角色:包括「帶動社會變遷」,發揮非營利組織的影響力,以帶動社會變遷的方
    向與本職;「擴大社會參與」,提供多元化的社會參與管道,使得社會大眾均有參與公共場
    域或社會事務的機會;以及「服務的供給」,因為幾乎不管哪一種人口群體,都有願意為其
    提供服務的團體,使得民眾均樂於支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亦樂於參與其中。

四、試述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歷程為何? Ch13 p339- p341
()民眾互助模式:起自清教徒時期,至二十世紀初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政府無力供給供給民眾所需的福利與保護,而個人及家庭也力有未
    逮,因此發展出鄰居互助的組織,發揮同舟共濟精神,解決彼此問題的組織模式,如:消
    防隊、建倉團等。
()慈善贊助模式:自二十世紀初起,至1930年代
    社會財富集中,富有的家族企業主,一為照顧員工,二為回饋社會,並減少貧富差距產生
    的衝突,多會將部份盈餘的資源,投入公共教育及文化事業等活動,而且為求其永續經營,
    多依法成立信託金或基金會,如:著名的摩根、卡內基、洛克斐勒等基金會。
()人民權力模式:自1940年代,至1960年代
    經過經濟大恐慌和世界大戰的打擊,社會受創、景氣蕭條,政府極力重新建設,人民也因
    權益意識覺醒而對政府有所要求,因此社會服務和民權組織紛紛成立,政府也開始為顧及
    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協助地方組織和機構的成立,來幫忙推動各項社會重建工作,如:各
    種社區組織、婦運組織、民權組織等。
()競爭與市場模式:
   1960年代後期迄今到1960年代後期的美國已發展出相當數量,類型眾多的各種非營利組
   織,再加上70年代發生世界性的能源危機以後,政府對民眾間組織的補助資源減少,商業
   部門亦開始加入服務供給的競爭,使得非營利組織面對的,是一個頗具規模的競爭性市場,
   不但促使非營利組織更重視組織和管理的健全性,亦因與商業部門互動的結果,而開始以營
   利行為,作為增添資源的手段之一。

五、試針對私人慈善基金、組織的運作等面向說明非營利組織理論內容?Ch13 p342- p343
()公共財理論:主張非營利組織的興起,是因為消費者沒有能力去辨識或評估服務品質的好
    壞,而消費者信賴非營利組織,其主要原因是在於他們「不分配盈餘」的特性這樣可以降
    低管理者為了增加組織利潤,而犧牲服務品質的可能性。
()市場失靈理論:在自由的經濟體制下,價格是由供需雙方所共同決定的,市場機能的充分
    發揮,才可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益。市場失靈是當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資訊不對稱」
    的情況時,消費者沒有充分的訊息與專業知識,來幫助判斷服務的數量和品質。
()生態學觀點:從生態學觀點來看,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和公部門之間是處於既競爭又合
    作關係,他們的每一項決策都會參考相關的環境因素,以便做出對組織本身有利的決策。
    故運用生態學觀點,可以進一步了解三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由於外界環境的不確定性,
    及無法避免的社會變遷會改變社會環境與組織結構的特性,也會影響這三個部門可能的範
    圍與生態,行業都採取非營利組織的形式。

六、試述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及商業部門之間的互動內容為何?Ch13 p343- p345
    非營利組織、政府、企業三個部門在社會脈絡下存有微妙的互動關係,彼此之間並非是對立的關係,從三個部門本身的社會角色功能,和互動關係來看,非營利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互動,和企業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互動本質,實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最大的差異,是來自財務的輸送方向;而且在非營利組織部門而言,與企業部門的互動,亦常建立在財務資金上。換言之,非營利部門往往是企業公益捐助的對象。
    整體而言,三者在社會脈絡中,各具有不同的角色功能,相互互補與運作,以整體國家與社會而言,亦有共同追求的目標,亦即公民社會的願景,滿足需求、社會和諧與國家發展。
(1)需求滿足:最基本的目標就是滿足社會與人民的需求,三個部門同樣都有意共同擔負起這樣
  的責任,為社會、人民的福祉而努力。
(2)社會和諧:政府追求社會和諧,獲得人民信賴,以鞏固國家的合法地位;企業追求社會和諧,
  有更好的投資、工作環境;非營利組織追求社會和諧,因為這是非營利組織的公共使命,讓
  每個人有更好的生活環境。
(3)國家發展:三個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是帶來國家長治久安、穩定的發展,有助各部門的永
  續經營,與保障人民的最佳利益。

七、試述非營利組織之專業倫理為何? Ch12 p347- p345
(1)人權保障與人道主義基礎。(2)博愛與慈善主義的實踐。(3)利他主義動機的捐獻。
(4)崇尚志願服務與助人精神。(5)彌補民主過程中的限制。(6)強調倫理原則與法治的遵循。
(7)鼓勵多元、參與、互動與整合。(8)珍惜並尊重組織的社會公信力。

八、試述美國最大之非營利組織聯合會「獨立部門」提出之非營利組織責信度的倫理守則為何?
    Ch13 p347- p345
(1)無私的社會承諾。(2)恪遵法令規章。(3)道德承諾。(4)公益使命優先。(5)尊重個人的價值和尊嚴。(6)包容社會的多元性並維護社會公平。(7)開誠佈公的做法。
(8)慎用社會資源。

九、試述兒童福利聯盟對台灣兒童福利發展之重要事蹟為何?  Ch13 p349- p353
()修訂兒童福利相關法令,維護兒童基本人權
    兒福聯盟秉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為了維護台灣兒童人權,以修訂兒童福利法為
    基金會重要工作項目,將兒童應被保障的各項權益納入法條,經由修法建構保護兒童的基
    本防線,並提供兒童福利工作人員執法之依據。
()推動中央成立兒童局,增加兒童福利人力與預算
    1993年我國修訂通過的兒童福利法明文規定,中央應設立兒童局掌管全國兒童福利業務,
    不過,兒福法修訂過之後,政府還是遲遲未依法成立兒童局。兒福聯盟於1995年開始推動
    終於在1999年正式成立運作,兒童局成立之後,使得兒童福利預算也隨之大幅成長。
()建立台灣機構式收出養服務模式
    兒福聯盟自1992年起創辦推展「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標的」的機構式收出養服務,針對當某
    些家庭因素發生,父母親在撫養孩子上發生困難時,能透過專業機構的安排透過合法的收
    養過程,幫忙孩子找到一個合適的收養家庭。
()協尋失蹤兒童,建立社會資源整合模式
    有鑒於社會對於失蹤兒童的案例層出不窮,嚴重威脅兒童的人身安全,衝擊許多家庭,引
    起社會恐慌,兒福聯盟自1992年成立失蹤兒童協尋委員會,展開協尋工作,成立「護幼專
    案」將失蹤兒童案件比照重大刑案辦理。
()推動離婚協議商談制度,降低離婚事件對兒童的傷害
    有鑑於國內離婚率日益升高,兒福聯盟1998年就開始蒐集國外相關的服務經驗,積極推動
    台灣的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希望成人在決定離婚的同時,可以藉由商談服務,擬出一份對
    於孩子傷害最小的離婚協議。
()成立全國第一支兒童專線,關心兒童心理衛生
    從社會兒童服務相關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根據歷年「兒童人權指標」調查顯示,兒童心
    理層面的健康往往容易被忽視,「兒童心理衛生普及情形」及「學校教育對於兒童心理發展
    狀況的支持程度」,在歷年菁英意見的評估中,我國都是得分較低,呈現不及格的情形,可
    見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並未受到重視。
()制定相關托育政策,推動托育服務資訊化
    隨著愈來愈多的婦女投入就業市場,托育需求也隨之增加,從1998年至2003年,合法立
    案的托育機構述就成長將近一倍。在此一高度托育需求下,兒童照顧和托育機構的品質與
    安全值得關切。
()開辦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預防兒保案件逐漸遞增
    台灣在1993年修訂的兒童福利法,將兒童保護的觀念明文化,虐待兒童不再屬於家庭私領
    域範圍,而是公權力會主動介入處理。為了加強兒童保護與救援工作,內政部委託世界展
    望會成立『113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受理全國民眾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增修條
    文,讓兒童保護相關通報與安置工作更加周延。

十、試述兒少非營利組織的未來展望為何?   Ch13 p353- p355
()非營利組織自身責信的要求與建立制度,減少政府的主動干預
    現階段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必須自我改造,以解決內部問題,以面對外在環境的挑戰。現金
    的社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品質要求逐漸提升,故非營利組織必須加強向公眾負責報告的
    機制,以提升社會公信力,建立足以增進大眾了解與監督的運作機制。只有非營利組織自
    身加強公信力,以維持社會的合法性與生存,才能避免政府當局過度干預第三部門的發展。
()開發外在資源,積極結合同質性組織以塑造力量與綜效
    除了自身強化公信力之外,仍需結合其他類型的非營利組織,共同為責信度而努力,一起
    向上提升非營利組織的整體環境,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發生。結盟努力亦可以整合
    相關資源,建立綜效,強化相同目標使命的組織力量,為組織目標發聲,形成外在影響力,
    策動改變。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角色的定位
    政府努力於國家整體的基礎建設與訂定法律規範,非營利組織則善盡及實踐公益使命的發
    揮,政府可以扮演規劃整體社會福利發展的大方向,透過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討論,擬定
    發展藍圖,部分可交由民間組織去實踐與達成。另一方面,民間非營利組織最能夠針對環
    境了解環境的實際需求,彈性發展適當的方案,補充公權力的供應不足;而有時亦須向政
    府倡議訂定相關的法令與分配資源,與政府維持一個既合作互補,又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
    關係,確實是非營利部門的重要功課。


101   兒童與少年福利   期中考  jocelyn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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