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 部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概 況 報 告
壹、福利依賴人口增減分析
社會福利的發展係為解決社會環境變遷所引發之問題。而社會環境變遷又包括人口、家庭、勞動市場、家庭功能及價值觀念等轉變。在人口方面,明顯的現象是老年人口增加,幼年人口減少。家庭方面,核心家庭增加,離婚率上升,相對的單親家庭增加。勞動市場方面,因婦女就業,雙薪家庭增加,老幼照顧需求增加。家庭功能方面,對應核心家庭增加,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下降,老幼照顧責任分散。價值觀方面,社會福利意識高漲,要求政府多分擔個人責任問題,給予協助。
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各社會福利類別之人口數呈現增減現象。未滿十二歲者之兒童,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計有三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二十四人。十二歲至未滿十八歲者之少年,計有二百零二萬七千九百四十五人。六十五歲以上的長輩,計有一百九十二萬一千三百零八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已達七十一萬一千零六十四人。屬貧窮線以下之低收入戶計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八戶,十五萬五千九百七十七人。
目前台灣地區生育率低,一般家庭平均子女數為一點七人,兒童人數逐年減少中。兒童人數減少,相對的,少年人數也減少中。另一方面,因醫療技術進步,平均壽命延長,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明顯增加,預估在民國一百年,老年人口數達二百五十萬人,未來十年將增加六十萬人,民國一0九年,老年人口數達三百五十萬人,增加的速度已不是等速度增加。老年人口的增長,相對的,家庭及政府的照顧負擔就愈來愈重。又身心障礙者人數,八十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二十萬人,因認定對象陸續放寬,八十九年底已超過七十萬人,十年間,增加五十萬人,每年又以七萬人增加中,民國一百年推估將有一百四十萬人。以目前老年人健康狀況來看,一旦進入老年期,身體機能將隨年齡的增長而逐漸退化或失去功能,而成為身心障礙者,以目前身心障礙者人數中,老年人數即佔三分之一(百分之三十四)。因此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者福利一直是施政重點,二項經費即佔各級政府福利服務預算的重大比例。
貳、目前社會福利重要業務概況
一、兒童福利
(一)重視兒童托育服務:
為建構社區化、普及化托育環境、積極鼓勵民間興辦托兒所,八十九年底之托兒所共三千三百四十三所,收托量三十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名幼兒。並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訓練實施方案,委託大專院校積極辦理教保人員專業訓練,以提昇托兒之專業素質。另為強化保母人員專業養成制度,除輔導各地方政府辦理家庭保母培訓工作外,並自八十七年三月正式實施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推動建立保母證照制度,增進保母服務品質,目前已有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四名通過檢定。另自八十九年九月起發放托兒所幼教券措施,受惠人數計六萬七千九百零九名幼童。
(二)辦理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
鑑於現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僅以年齡作為立法區隔,且綜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國家有關兒童法律之立法例,均以十八歲以下為兒童規範對象,本部現階段推動之多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亦十分雷同,為整合資源,刻正辦理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工作。合併修法草案中,除強化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及相關規定外,並明文規定社政、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交通、戶政、財政等相關主管單位之權責,增訂親職教育輔導及未立案機構輔導措施等項。
(三)積極推動兒童人權:
規劃「我國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研究,及配合行政院加強人權保障方案策劃推動兒童人權措施,期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提昇兒童權益。
(四)兒童保護服務:
為落實兒童福利法處理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定,設置二十四小時「一一三」保護專線及兒童保護網站,提供受理兒童保護諮詢、舉報、家庭寄養、親子關係、失蹤兒童協尋、收出養、家庭夫妻關係及親職教育等網路服務,同時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諮詢、通報、緊急安置、輔導、轉介及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業務。
(五)早期療育服務:
為具體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工作,積極推動各縣市政府成立通報轉介中心,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已有二十二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通報轉介中心提供相關服務;並有二十一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或委員會。為能落實早期療育工作,於本(九十)年四月二日訂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計畫」為施政依據,編製「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工作手冊」提供實務工作者參考,並積極規劃發展遲緩兒童資料之建檔,以建立標準化個案管理。
(六)一般兒童福利服務:
輔導地方政府興設二十八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建立區域性兒童福利網絡,推動各項諮詢、諮商服務,處理緊急安置,提供親職教育、寄養、收養轉介、兒童休閒娛樂、課後托育等服務;為提昇兒童照顧服務,自八十年度起辦理補助兒童生活扶助措施,定期舉辦育幼機構聯繫會報,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公布實施,輔導育幼機構轉型以安置輔導轉向個案,定期召開「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以協調研議兒童福利相關議題。
(七)推動親職教育:
近年來,由於社會變遷快速,雙薪家庭普遍及夫妻各處於競爭激烈、人際疏離的工作壓力中,致子女與家人間的互動減少、衝突增加,家庭和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突顯出現代父母對親職教育的需求日益殷切及親職教育生活化的重要性。
1.為落實O至三歲嬰幼兒身心照顧,幫助其父母親都能正確掌握孩子的發展特性及心理需求,並學習教養嬰幼兒的正確概念,使嬰幼兒能快樂、健康的成長。除印製親職教育文宣資料,使國人重視並了解親職教育的內涵及資源外;並於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等地區辦理「親職教育種子帶領人培訓」研習(共五場次),有計畫培訓與O至三歲嬰幼兒家長接觸最為密切的社區公共衛生護士、社工人員、保母以為理念傳播的主要人員,期透過研習課程的參與,將理念傳遞給社區中之嬰幼兒父母親。
2.彙整衛生署、教育部、勞工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等部會推動親職教育資料,請各公私立企業、團體、機關(構)於各自職場透過職前、在職訓練活動或於一般正式、非正式的場合,辦理親職教育相關活動,鼓勵所屬員工相互探討親職教育的問題與需求,以落實親職教育觀念。
二、少年福利
(一)輔導興設及改善少年福利機構: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供適當的休閒與安置場所,依據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籌設少年福利機構,提供教養、輔導、育樂、服務等項福利服務。截至目前,輔導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設置二十四所少年輔導、教養機構;三十五所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十所關懷中心;十八所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三所中途學校。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定期召開督導會報,整合相關部會力量,共同防範少年遭受色情侵害,公布政府部門防制成果並檢視應即時改善的缺失。透過檢察與警察體系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消除社會中侵害少年的犯罪者。並協助獲救之少年能得到良好的教化,結合勞工部門提供就業協助,並持續給予後續追蹤,避免再度受害。
(三)配合司法體系辦理少年轉向安置輔導工作: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基於保護少年人權,少年有請求國家提供適合於健全成長環境的權利。本部配合司法體系之「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精神,對非行少年以教育、保護為優先,採多元化之處遇,辦理個案之轉介及安置輔導工作。目前已輔導本部少年之家等九所少年福利機構釋出床位,辦理安置輔導工作。
三、婦女福利
(一)促進婦女權益發展:
當前政府對婦女的各項服務,散見於中央各部會或各地方政府,舉凡本部的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及相關婦女福利措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婦女就業服務,行政院衛生署的婦女衛生醫療業務,教育部的婦女教育政策,以及各地方政府所辦理的各項婦女服務業務等,均係行政部門以功能取向的權責分工。行政院特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以跨部會任務編組並結合民間學者專家,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期凝聚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各項婦女權益工作。
該委員會成立迄今,已完成「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我國婦女教育政策」、「我國婦女健康政策」、「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並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除支援及配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業務之推展與執行,並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展婦女福利工作,積極扮演資源之協調及整合功能。
(二)落實婦女人身安全保障:
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是女性朋友最關切的議題,行政院已於八十八年一月核定「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分別就法制面、服務組織及網絡體系、措施面等三方面擬定短、中、長程計畫,逐步推動有關性侵害、家庭暴力與性騷擾等防治工作,並協請各機關共同加強推動相關配合事項,以建構整體性之婦女人身安全保護網絡。
(三)建立我國性別統計指標:
為蒐集我國以性別區分之統計資料,作為國家制定婦女相關政策之參考,本部特將依據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決議,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建立我國性別統計指標項目,目前共分為十一分類,本部負責研擬建立「人身安全」、「福利、救助與保險」、「社會(含政治)參與」、「婚姻與家庭」四類。
(四)提供特殊境遇婦女各項生活扶助:
為協助遭遇變故之不幸婦女,如未婚媽媽、離婚、喪偶、被遺棄、被強暴或婚姻暴力受害者等特殊處境的婦女,提供適切之保護措施,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訂頒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並責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貫徹執行特殊境遇婦女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法律訴訟補助等服務。另有關創業貸款補助,已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實施;至子女教育補助措施,教育部亦研訂公布。
(五)強化女性單親家庭扶助:
為因應單親家庭逐年增加之社會現象,政府除結合民間團體繼續提供單親婦女之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其習得一技之長與輔導就業外,同時加強實施單親婦女之子女照顧,設立諮詢專線,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法律諮詢服務,並透過獎助民間團體方式辦理婦女學習成長方案及婦女社會參與方案。
(六)推動一般婦女福利措施:
成立四十三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多元化及社區化的綜合性服務;辦理知性成長課程,鼓勵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各項婦女知性等活動;為減輕職業婦女負擔,加強辦理老人居家服務、利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辦理日間照顧服務、以及設置各項托嬰托兒福利設施,期以積極的預防代替消極的救助。
四、老人福利
(一)健康維護措施:
1.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函頒「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據以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2.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已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惟為降低低收入戶就醫時之經濟障礙,對於其應自行負擔保險費、醫療費用,由政府予以補助(包老人在內);至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亦由本部全額補助,九十年度編列五億五千五百二十八萬餘元。
3.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為使老人因重病住院無專人看護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對於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補助七五○元,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而低收入戶老人則每人每日補助一、五○○元,每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二)提供經濟安全補助:
1.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每月平均補助每人生活費用,九十年度台北市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一、六二五元、台灣省為七、一00元,高雄市為九、一五二元,金門及連江縣為五、九00元。
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為安定老人生活,凡六十五歲以上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中低收入老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五倍至二.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三、○○○元,而一.五倍以下者,則發給六、○○○元。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受益人數計十九萬八千餘人,約需一0四億元。
3.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經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可申請每月五千元補助,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放棄工作之損失。本項工作因財政負擔加重,現屬試辦階段,截至八十九年底,計核發五七八五人次。
(三)教育及休閒育樂活動:
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提倡正當休閒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輔導鄉鎮市區公所興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並逐年補助其充實內部設施設備,以作為辦理各項老人活動暨提供福利服務之場所。目前台閩地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有二百九十二所,提供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
(四)提供居家、社區、機構照護服務:
1.居家照顧服務
為增強家庭照顧能力,以使高齡者晚年仍能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環境中並獲得妥善的照顧,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本部並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鼓勵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普遍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作為社區推展居家服務,或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或轉介服務,並就近提供居家服務員相關支援服務的據點,以期更有效率提供老人周全的福利服務。截至目前為止已核准補助設置一0五所。
2.社區照顧服務
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之獨居老人,提供「緊急救援連線」服務,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租金,服務人數達五、六五六人。
對於沒有接受居家服務或機構安養之獨居老人,或因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家庭照顧之老人,則鼓勵地方政府設置日間照顧中心。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高齡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家庭照顧者因故而短期或臨時無法照顧居家老人時,可安排老人至安養護機構,由其提供短期或臨時性照顧。
3.機構養護服務
鑑於人口快速老化,為滿足生活無法自理必須接受養護或長期照護機構照顧之老人就養需求,本部賡續補助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同時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養護服務,及協調尚有空床位之榮民之家收容一般低收入老人,以增加國內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的服務量。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老人安養護機構五二七家,二五、四三七床;其中安養機構五十二家,一一、二五0床,養護機構四七一家,一三、九七五床,長期照護機構四家,二一二床。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護理之家有六、八三八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榮譽國民之家有一四、一三一床。
(五)加強辦理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為落實「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藉由建立老人保護網絡體系、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機構安養、醫護服務、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訓等措施,已函請各項目之主辦機關積極辦理相關業務,並將執行情形與辦理績效按季定期檢討函報本部彙整。另本部於「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中亦修正或增列相關補助項目為配合推展方案,以達保障老人經濟生活,維護老人身心健康,提升老人生活品質。
(六)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
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本部分別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於北、中、南三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或專長人士參與,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或指導處理老人各方面的問題。
五、身心障礙者福利
(一)提供經濟保障服務:
1.為照顧中低收入的身心障礙者生活,對未獲收容安置於機構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情況、障礙等級,給予二千元至六千元之生活補助費,每年約補助七十七億八千餘萬元,約有二百四十一萬餘人次受益。
2. 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按照其障礙等級予以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該項補助經費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每年約需十一億四千餘萬元,約有十九萬餘人次受益。
3.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部分,而為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及輔助器具,經由診斷証明及申請,由地方政府予以補助,每年約需六億八千餘萬元,約五萬餘人次受益。
(二)辦理托育養護及社區照顧服務:
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臺閩地區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計一七九所,可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計有一萬四千五百餘人,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間托育、庇護訓練、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對於經政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其所需托育養護費依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四分之一至全額之補助。經費約十九億四千餘萬元,十萬五千餘人次受益。
(三)規劃財產信託制度:
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公布施行,促進身心障礙者財產有效管理及保障生活權益,已完成「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並研訂信託契約樣例,供辦理信託契約之參考。
(四)運用資訊科技建立網路系統:
建置完成「身心障礙者人口基本資料管理系統」,以有效管理日益增加之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及因應電腦科技進步以促進地方政府提升服務效能。積極規劃建置「社會救助與身心障礙者人口資料管理與福利資訊整合作業系統」,達到福利服務總歸戶之資源整合目標。
(五)委託辦理「多功能身心障礙者復健研究發展中心」:
目前相關部會已設立「身心障礙輔助器具器材研究發展中心」有十處,並獎助研究發展就業輔具,教育輔具等。為促進身心障礙復健及無障礙環境整合規劃之功能。本部於九十年度將建置多元輔具資料庫,於本部社會司網頁建置復健研發資源網站,並連結國內外相關網站,以彙集醫療復健輔具、就業訓練輔具、特殊教育輔具、生活無障礙輔具、特殊運動輔具等之研發成果,供專家學者、輔具研發單位及民眾查詢,增進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效能。
六、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一)性侵害防治工作:
1.為強化各中心組織功能,委託研究性侵害防治工作評鑑指標,作為評鑑地方政府執行性侵害防治工作之依據。
2.統一全國「保護您」專線為「一一三」,使各保護專線號碼統一,便於民眾記憶。鑑於各地方政府人力不足,目前日間電話諮詢服務由各中心自行提供服務,非上班時間由世界展望會協助辦理。
3.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調當地公、私立醫院成立處理性侵害防治醫療小組,結合熱心且願意參與性侵害事件各項服務之民間專業律師團體、社會福利及心理諮商等團體共同參與性侵害被害人之法律扶助、心理輔導、緊急庇護等工作,辦理以被害人為中心之保護服務。
4.為加強防治校園性侵害,規劃結合民間資源與大專青年社團,培訓校園防暴種子劇團,深入各鄉鎮校園,加強學童對自我保護及身體自主之觀念。八十九年度辦理二九七場次,估計近三萬名國小學童受益。
5.積極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八十九年共建立性侵害加害人去氧核醣核酸檔案資料一二九八筆。
6.函頒「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試辦作業要點」。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於台北市、高雄縣及花蓮縣先行試辦,期能結合檢察、警政、社政等機關之詢(訊)問及醫療機構之驗傷採證程序,會同製作詢(訊)問記(筆)錄,並於詢(訊)問過程全程連續錄影,並將詢(訊)問錄影帶併同相關案卷,提供偵審參考,以減少被害人路程往返及避免因配合各單位作業需要,一再陳述案情,所帶來之心理創傷。
(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1.為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擬訂「督導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計畫」,三階段進行實務輔導、經驗交流分區座談會及實地訪查,三階段均已完成,目前正撰寫實地訪查報告。
2.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成立緊急庇護專案小組,擬訂緊急安置之相關保護措施、輔導內容及方式,並輔導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緊急庇護工作並予落實,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3.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工作,擬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流程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注意事項」及「未成年子女交往與交付報告紀錄表」提供地方政府執行時之參考,並加強工作人員對目睹兒童之心理輔導及安全防護知能,落實推動本項工作。
4.制定「落實保護令制度實施工作方案」,宣導「法入家門暴力遠離」觀念,加強民眾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事保護令制度,廣泛運用媒體大量印製單張、海報、手冊,並攝製宣導短片,呼籲生活在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勇敢尋求協助,以終止暴力。
5.辦理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家庭暴力案件專案,因家庭暴力問題尋求保護之大陸及外籍新娘,因為法令制度、文化及語言溝通等因素,其處理情形較為複雜,為妥適處理,已研議具體解決方案。另並印製印尼語、泰語、越南語之宣導單張,提供外籍配偶參閱。
七、結合民力強化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工作
(一)凝聚社區力量推展社區發展工作
目前台灣地區計有五千四百六十八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活動中心計四千一百四十五所,提供社區民眾集會及辦理各項文康、育樂及福利服務活動場所。本部除規畫辦理社區精神倫理建設活動外,並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種生活講座、社區刊物、社區運動會、媽媽教室、民俗文化等活動,充實社區居民生活內涵,增進居民情誼,凝聚社區意識,建立生活共同體。
(二)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事項,並訂定相關子法及書表格式之配套措施:
志願服務法業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由於志願服務工作跨越各種服務領域,例如教育、文化、體育、科學、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範疇,對於政府機關應辦理的事項及權責分工必須加以釐清。本部已召開「志願服務法應辦事項分工協調會」,對於各部會及各級主管機關應辦及分工事項已有大致上的共識,各單位將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儘速制定相關子法。本部已研訂下列辦法:1志工基礎訓練課程,2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及其管理辦法,3志工倫理守則,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格式及其認證,5志願服務榮譽卡,6兵役替代役相關辦法。
(三)補助辦理二00一年國際志工年系列活動:
本年為國際志工年,志願服務法之公布施行,有助於我國推展志願服務的國際形象之提昇。本部為加強國際志工年宣導工作,已邀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確認宣導主題「志工臺灣 活力社會」、協調慶祝期程及辦理全國志願服務博覽會等系列活動。
八、建構社會役制度,協助照顧弱勢族群
配合替代役實施,並謀強化社會福利服務品質與增進社會福利機構組織效能,規劃執行社會役工作,以妥善運用與管理社會役的人力資源。替代役係自八十九年七月實施,本部(社會司)計分配社會役役男四二七名,分發至各服勤單位,投入社區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工作。
九、社會救助
(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照顧工作:
社會救助的目的是希望促進低收入戶自立,藉由救助資源與機會的提供,助其脫離對救助措施的依賴,除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確保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外,並鼓勵低收入戶就業與就學,協助其習得一技之長,早日脫離貧窮。
另鑑於九二一地震核發慰問金經驗,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範例」,其重點為將原住屋全倒、半倒改為住屋毀損堪住、不堪住作為認定標準,並將住屋毀損樣態區分為地震與非地震兩種,另為因應地方個別需要,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屬性及需求自行訂定。
(二)規劃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措施:
為配合行政院推展之「知識經濟發展方案」,針對「規劃預防措施,避免經濟轉型產生之社會問題」部分,對於所規劃提供低收入戶優惠資訊教育訓練及使用資訊設備之計畫,本部已擬具「減少知識落差推動計畫」,自九十年度起實施,工作項目為調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使用各項輔助器具之需求及困難、改善資訊設備、架設社會福利網站、宣導活動、電腦資訊訓練費用、長青學苑電腦訓練相關費用等,以期具體執行推動並減少經濟轉型時產生之知識落差。
(三)強化災害預防工作:
有關天然災害救助措施,本諸救急原則及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已建立重大天然災害物流機制,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訂定重大災害應變計畫,各直轄市、縣(市)受理各界捐款、捐贈物資實施作業計畫,直轄市、縣(市)救災物流資源手冊,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團體資源手冊,直轄市、縣(市)救災人員名冊等,以期強化救災之預防工作。
(四)九二一震災原申領租金受災戶再發放租金一年作業:
九二一地震後,政府為協助受災戶短期遷徙與安置,對於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鄉(鎮、市、區)公所評定為全倒或半倒者,且未接受臨時屋、國宅或軍營安置者,發給房屋所有權人戶內實際居住人口租金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發放期限為一年)。惟為因應受災戶之需求,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九二一震災全倒及半倒戶,租金補助發放再予延長一年。其作業要點重點為:
1.發放對象:
九二一震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各鄉(鎮、市、區)公所認定為全倒、半倒之受災戶中,已核發租金有案之全倒戶、住屋已拆除之半倒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之半倒戶,其確有租屋之實,訂有租賃契約,且未有自有住宅、申貸重建家園融資、住宅已完成重建或修繕情形之一者。
2.租金再發放期間為: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計十二個月。
3.發放標準:依租賃契約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補助,每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元,分二期發放。
4.截至目前為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戶數為八、五六二件,核定戶數為五、四一七件,核發金額為二億一六0三萬餘元。
十、社會保險
(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及監理業務:
農民健康保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投保人數計有一七七萬九五00人,被保險人平均年齡五六.三0歲,六十五歲以上計有六十七萬餘人,佔被保險人數百分之三十七.六六。目前月投保薪資為一萬零二百元,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二.五五,政府負擔保費百分之七十,被保險人分擔百分之三十;九十年度計編列補助農民參加農保經費為三三億五二七九萬三千元,彌補農民健康保險之虧損計一四二億三二0萬元。定期召開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保險人各項業務,通過爭議審議案。
(二)研修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以來,即年年呈現財務虧損情形,迄至九十年三月底止,共計發生九百零一億二千零四十七萬餘元虧損,且虧損繼續增加中。因農保投保年齡無上限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年齡層偏高、被保險人資格難以認定、重殘給付比例高等因素,農保制度之財務狀況長期處於虧損;為改善農保財務狀況,在國民年金未開辦前,針對目前農保結構性問題(如釐清主管機關歸屬、回歸職域保險、保險費率重新精算、修正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等)進行研究規劃修正方向。
參、九十年度工作重點
一、積極推動中央社會福利專責機關
配合「行政院各部會地區辦公室及改隸所屬機關組織調整」作業,積極推動內政部社會福利署完成立法工作。以解決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滿後相關問題外,同時將考量與未來行政院組織法研修案順利銜接,並因應社會福利政策及民眾的需求,適度充實社會福利規劃人力,以因應當前龐雜的社會福利業務,發揮預防、消除、減緩社會問題的積極功能。
二、因應社會福利預算補助制度改變,加強督導考核工作
九十年度內政部社會福利預算案於編列基準上有重大之變革,即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改由行政院主計處設算為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本部除配合行政院主計處及研考會訂定相關管考辦法及考核指標外,將邀請行政部門、專家學者代表設定評鑑指標及評分標準,辦理各級地方政府社會福利工作評鑑,並赴各級地方政府巡迴輔導,瞭解社會福利辦理情形及闡明中央社會福利政策。
三、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建立安全無虞生活環境
「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自行政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核定執行迄今已屆滿二年,部分項目已陸續辦理完竣,為配合婦女福利整體政策方向,並因應時勢潮流,本年度將進行該方案之檢討與修正,除就原有之性侵害、家庭暴力、性騷擾(工作場所)等三面向防治繼續執行短、中、長程實施方案,將增列性騷擾(校園)、網路色情犯罪部分之具體防治工作項目。
四、落實兒童照顧方案
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兒童福利現階段極具迫切性的問題與需求,建構全面福祉的兒童照顧服務是為整體社會共同追求的願景,爰規劃「兒童照顧方案」,期從兒童的經濟安全、托育照顧、福利服務、保護、安置、教育、休閒、醫療、保健等面向,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健全家庭功能之整合性服務方案,增進兒童福祉。
五、強化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自八十七年五月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實施至九十年六月為期三年,期能整合家庭、社區、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力量,提供完善的老人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服務措施。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分北、中、南三區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檢討執行績效,並實地瞭解地方政府推動情形,作為修正老人安養服務方案之依據。
六、加強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服務,提昇照護品質
賡續加強推展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臨時托育、短期托育及推展低收入戶到宅評估輔助器具服務及復健訓練,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及減輕照顧者負擔。
七、配合「國際志工年」建立志願服務制度
配合二00一國際志工年及周休二日制,積極倡導志願服務風氣,鼓勵民眾利用閒暇時間,參與社會福利事業,以己之有餘,補他人之不足,共創台灣志工願景。
八、結合民間力量繼續關心重建區
配合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編列九二一特別預算,辦理重建區臨時組合屋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計畫及合作社(場)修繕計畫。訂定「九二一震災原申領租金受災戶再發放租金一年作業要點」繼續照顧災民生活。
九、提昇性侵害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服務品質
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鑑指標;結合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辦理性侵害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加強性侵害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宣導;建立專業人員培訓制度,加強專業訓練;推動「我國性侵害案件司法偵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改善性侵害案件偵查、審判程序中對被害人重複詢(訊)問致使被害人心裡再度受創之現況;落實民事保護令制度,推展促進家庭和諧方案,強化親職教育,健全家庭功能,減少家庭暴力的產生。
十、因應經濟不景氣,加強照顧弱勢族群
因應經濟不景氣,為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本部主動採取加強失業者急難救助措施;函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專業性團體及國際性社團依意願認養鄉鎮市區,給予失業民眾急難救助及必要扶助,並辦理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輔導籌組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各類工程相關勞務,增加工作收入;輔導籌組農業合作社,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建立農產品產銷系統,增進農民福利;對於因失業而致家計困難,衍生情緒問題或家庭問題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社會工作員進行家庭訪視,協助解決問題,必要時並轉介心理衛生單位給予心理輔導,避免社會問題發生。並配合「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擬具促進就業措施,包括興辦社會福利產業,輔導民眾參加家庭保母、社區保母、居家服務員等培訓工作,充實社區照顧人力;補助興設社會福利機構,增加週邊福利產業所需照護人力、環境維護人力及廚工等就業機會;辦理資訊教育,加強就業技能,協助弱勢減少知識落差;結合非營利組織辦理強化會員就業技能訓練等。
肆、結語
新世紀的開始,社會福利除立基於既有基礎上,更需有新展望,以因應社會經濟結構轉型之各項挑戰。政府的整體社會福利措施,將視政府財源情況,排定實施的優先次序,逐步推動;著重結合民間與社區力量,建構更具可近性的福利服務輸送網絡;加強托老托幼的社區照顧,減輕婦女家庭照顧負擔;配合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者加強資訊教育訓練,縮短知識落差;積極研修社會福利法規,以符民眾需求。期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打造更具關懷、更易受惠的福利服務輸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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