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社工師證照→重點整理→福利與政策→外包制類型

外包制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 管理契約
民間承包者透過契約簽訂,提供管理服務,並收取管理費用,盈虧則歸資產所有者。政府除在經費、行政資源給予協助,其他行政運作與管理事項均由委託經營者負責。此種模式優點在於政府可選擇理念相近與管理服務優良之民間團體來提供服務。
二、 民間承包
民間與政府訂約,支付租金給政府,取得某一服務財產使用之經營權,並自付一切管理使用之盈虧。此模式特點在於政府只須與民間團體簽訂租賃契約,提供基本設施,其餘管理經營權則由委託團體負責,政府無需負擔盈虧。
三、 契約委外
此一類型與「管理契約」相似,均是由政府與民間團體簽訂契約,政府提供資金(服務相對之價格)與其他事務、人員、設備等資源,承包團體則負責管理服務之提供。此模式與「管理契約」相異處在於,前者著重在「整體或大型」之服務提供,如學校之經營、福利機構之管理;後者則限於「單一或瑣細」,如問卷之施測、營養午餐、送餐到家等服務。
四、 公私合夥
此指政府將民間事業引進管理事業中參予管理,或由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興辦事業。通常由私人企業提供土地、建築物給政府作為扶助提供之用地與場所,企業本身負責修繕、安全、保險等費用,而政府則提供器材、人員、行政支援,並將企業化為單獨特區,使企業員工獲得服務之提供。如台電公司與台塑公司之員工子弟學校便為一例。
五、 特許權型
指政府將某些服務之提供透過政府特別立法以特許權方式,使服務事業不受現行法規之限制,使服務事業在部分項目上具有特殊型態而不同於其他服務事業。如服務事業之部分經營項目在不受現行法規制度下由其他民間機構負責經營,並依據特別法規限定其特許範圍。此模式特點在於其中需透過立法機制來進行,其中契約與「公私合夥」相同,但其經營權範圍則由立法限制之,其收費則是由獲特許之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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